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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村支书持刀捅村民

    【民生观察2021年1月4日消息】本网获悉,2020年12月31日14时许,湖北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一李姓村支书被举报后,当街持刀捅人,并威胁村民说“老子一定要杀了你!”吓得村民们四散逃离。村民们反映,村里面有一片约300亩的河滩树林,是村集体财产,可是却被村党支部书记私自承包给了个人,而且还被私人变卖了,村民并不知情。

    村民觉得此事侵犯了自己权益,找村里反映了多次,都没有得到解决,后来便向上级部门反应,村书记怀恨在心。事发当天,村书记的家人污言秽语的辱骂群众,引起民愤,双方撕扯在一起,村支书从身上掏出一把长刀,上去就要宰了村民,后有村民报警,目前村支书已被行政拘留。目击村民表示,持刀捅人男子是该村支部书记,这样做是对检举举报他的村民怀恨在心。

    1月2日,湖北吴律师帮村民反映如下问题:

    1.村支书李某忠(男,59岁)作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带头人,由公民选举产生,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村支书理应服务基层群众,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但有一些人官不大架子挺大,总想骑在人民的头上,把人民的权利踩在脚下!

    不知道村支书哪来的底气?被压上警车后还发出“老子一定要杀了你的呐喊”,嚣张跋扈至极!村党支部书记可知该行为已经违法?

    2.事发当天,村支书持刀威胁捅人,当时现场有很多群众,吓得群众四散逃离,如果村支书只是想威胁吓唬吓唬群众,没有杀人的意图,这种情况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却违反了治安管理。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村支书持刀威胁群众,对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情结非常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说村支书当时情绪激动,并不是威胁吓唬群众,而是动真格的,就想捅群众,只是现场混乱,群众逃离及时,民警及时赶到将其制止,村支书才没有得逞,这种情况下,村支书主观上有杀人意图,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行为,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如果村支书的杀人行为针对的是在场的不特定的群众,对其他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危害公共安全,将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够成此罪。根据《刑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村支书的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按此规定,刑罚责任也很重。

    4.再看看村支书将村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给私人合不合法。

    我国的林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所得收益归集体成员享有。此次事件中,村支书将集体所有的林地擅自承包给他人,村民并不之情,从程序上讲,这种行为当然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等属于事关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村民不知道林地被承包出去的事,估计林地承包所得的收益村民也没有拿到,很有可能被私吞了。如果真的被私吞了,私吞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可能会涉嫌职务侵占罪甚至贪污罪,将会被处以刑罚。

    身为村支书,要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做好人民的公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想靠当官发财,怕是选错了行业。千万不要干中饱私囊的事,否则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1月3日,又有网民质问此事称:1.村支书是怎么知道的举报人?法律规定要保护举报人的信息,难道接举报的上级部门与村支书是一伙的?应该深挖这些人,依法查处背后的保护伞。

    2.现在很多的村支书平常在村里称霸王称霸惯了,扫黑除恶应该从村支书和村长开始。

    3.村支书持刀行凶,恐吓公众,仅处以行政拘留这么轻?行政拘留最多只是拘留加罚款,如果换做是普通村民,只怕警方早就处以刑事拘留了。

  • 四川广安村民揭露村官贪腐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27日消息】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龙滩镇青杠村叶元明(14708266748)、梁厚国、蒋启斌等村民,是上个世纪70年代出生,留守在村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代表。虽然没有多少见识,也不善吹嘘拍马,但是作为淳朴农民的基本良知,和对社会现象的对错判断,还是保存在自己的生活里。最近,他们义愤填膺忍无可忍,合计之后便联手调查取证和撰写文稿,将龙滩镇党委书记邓让柯、纪委唐世树,还有青杠村原支部书记黎永木、村主任李炳龙,文书叶元合等基层官员,用大量的数据和事实一并检举揭发出来。县镇两级政府早先并不介意,但是没有想到几个村民不依不饶,非要搞到一个水落石出惊动省委的动静。目前,初步的目的已经达到,县纪委、信访办、网信办等机构正着手调查。

    2005年和2004年,青杠村先后有两位参加“保家卫国”的老兵去世。其中一个老兵的干儿子是村委官员叶元合。叶元合在村内工作几十年,工作经验丰富还是个党员,为报答干爹丧失党性,去世后一直不注销老兵户籍,直到2010年8月被人举报才注销户籍,致使两个老兵的家人多领财政几万元的补贴。叶元合明知故犯,感情超过了原则,为了感恩和私人利益,不惜破坏规则骗取国家,损公肥私伤害公共底线。

    2014年和2015年,青杠村在国家补贴和村民自筹,计划修建村级公路。乡村干部把工程承包给与自己有恩惠和私利的人,按照合同规定厚20公分宽3.5米,而包工头却偷工减料,厚度只有13公分至17公分,宽却只有3.1米左右,工程质量也不达标,完工后多处路段就烂的不能行走。向广安市交通局和建设局反应此事,但是至今也不做答复。

    2015年青杠村被列为省级贫困村,国家划拨扶贫资金69万元用于改造村民健康饮水问题。宣传的时候说是免费为村民安装到户,但是在入户施工的时候,却又说每户要收取1500元安装费。所以有些住户人家因为交不出钱就不给安装入户水管。这些事情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很多群众都向各级政府反映投诉,上级部门也派专人调查此事,谁知当时的龙滩乡党委书记邓让柯包庇的说“国家的资金没有到位”,以此来搪塞百姓,推卸掩盖违法违规的行为。邓让柯书记还对全镇村组干部集中训话统一口径封锁消息。凡是有可能对干部不利的贫困户,每户派几个村组干部进行人身控制不准出门。叫其他村民只能说好的,说干部个个都是清官,是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好官,必须按照教化的内容对调查人员说。若不按教的内容说,就会后果自负。在青杠村制造白色恐怖,三步一岗五步一哨,限制人身自由,规定不准出门,不准对调查人员讲实情。

    2015年青杠村调整产业结构种植花椒树。实际种植了300余亩,却上报了500余亩,一是捞取个人政绩,二是骗取国家扶贫资金,三是夸大乡镇产业群配合上级的统计数据。这种公开的数据欺骗隐瞒真实套取国家补贴,村民乡镇都没有获益,也不知道最后是谁得到了实惠。

    2017年政府扶持青杠村发展农业经济,每户村民由政府发放辣椒苗,上级领导说国家拨20万支农款给农民,每一组每一户每一个村民,按照标准应该得到很多的辣椒苗,但实际上每户只分到200-300棵辣椒苗。事后村民要求村务公开账目透明,但是乡镇官员到最后还是不了了之,似乎故意在转移村民的情绪,刻意掩饰隐瞒关注的问题。

    2019年11月全村修户户通公路,凡是和村书记有过节关系不好的村民,都没有得到修路入户的待遇。国家的精准扶贫政策和扶贫标准,在青杠村贯彻了哪些扶贫对象,村委从未对外公开。村民胡明红一家5口按道理都应该是精准扶贫对象,却只有4人享受了部分优惠政策。胡明红的大儿子周泽金生病住院,医院调出档案才发现周泽金应该是低保对象,但是周泽金自己都不知道也没有享受低保金。还有多少有名无实的贫困户,只需公开花名册一查便知,但是村委会官员从来就不主动去做。

    青杠村村主任李炳龙的女儿李黎,生于80后身强力壮,却是残疾低保户的享受者,在县城合伙开了一家前锋酒楼。村民周大江40多岁,也是身强力壮,现也是村里公开的残疾低保户。村民陈天川现年40岁身体强壮,竟然是二级残疾的获益人。唐富珍、李祖芬等也是正常人中享受残疾人待遇的神秘人。而真正的残疾人周泽银、梁吉行等,60多岁右手失灵,经济十分困难,却没有享受低保待遇。

    其实还有很多看得见说不清的是非问题。村民们也不知道青杠村原支部书记黎永木、村主任李炳龙、文书叶元合,在龙滩镇党委书记邓让柯、纪委唐世树的包庇下,还有多少瞒上欺下、弄虚作假的丑恶行为,还有哪些国家的惠民工程资金项目,被难以言说的势力团体给截留刮分。以上种种事实,联手的村民已经多次向市区乡有关部门、领导投诉举报,但是都是层层包庇官官相护,没有哪一项给予了实质性的答复和答案。

  • 四川村民刘世明揭发村务腐败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24日消息】四川南充市蓬安县河舒镇原龙院村村民刘世明(联系电话13438777176),虽然文化程度不高,年龄也过了不惑的岁月,但是还是想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行为中。在本村的工业化过程中,对基层官员看不惯的工作作风,违背党纪国法的具体事实,还是依照自己的性格和对政策的把握,点评官员的行为揭露官员的丑闻。最近,他又义愤填膺找来熟人,口述的方式再变成文字,控诉地方官员为政不德、为人不善、为公不正的详细内容,并把函件授权给好友在网上公开。

    一、2017年原龙院村部分村组道路硬化,村委书记官小宁号召村民按人头每人集资300元,先后有150位村民参与募集,累计募集资金4万多元。工程完工后,不公开账目,不兑现合同,不支付工程承包方的15000元,剩余的钱全部被官小宁,用各种方式化公为私。不愿忍受的刘世民愤而举报给县乡两级纪委,乡镇纪委派人调查,又被官小宁等人采用拉拢腐蚀的办法给化解摆平。此事在当地群众心目中,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2018年国家倡导对困难户和贫穷户,开展“精准扶贫”的针对性慰问走访活动。村书记官小宁除了谎报虚增贫困户外,还在走访过程中少支多报,光是给本村定点扶贫户胡平安购买水管、电饭锅等器皿时,实际累计人民币顶多520元,但是在村务账目中却领取人民币1200元,超过实际货品的一倍还多。类似的虚假报账还有很多,村内大河沟滑坡地毁,每年监测费就有1800元,全是用不可告人的方式偷偷获取。

    三、2018年村务卫生垃圾治理整改中,仅在村内刷漆书写文明告示提醒村民爱护环境保护家园,请了两个工人加上两桶漆,仅此一项就骗取国家财政资金17000余元。人证物证现在还在,举报多次就是没有上级前来核查通报。类似的借用项目虚报增值费用,在官小宁的行为中经常发生,只要稍稍认真调查就能核实的清清楚楚。

    如今在中国农村的基层党员个体里,不是同流合污升官发财,就是自我边缘默默不闻,而像刘世民这样还有情操、还有觉悟、还有大胆放言,敢于直面陈述官员违法乱纪的党员确实也为数不多。除了个人有个性以外,更多的还是身边有一些敢于出面的同档,一起为他摇旗呐喊鼎力帮助,所以才有发生在基层诸多丑闻被频繁曝光,呈现在大众看客的视野中。


  • 政府腐败 四川村民被强迫陷入贫困中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22日消息】四川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青岭村村民樊中银,因为人口多底子薄的个人因素,所以在全村很多人都是有钱人的时候,他还是政府和全村人公认的贫困户。2014年范中银被列为名副其实的国家级贫困扶助家庭。

    2016年大石镇争取到国家拨款修建的重点水土改造工程。大型项目需要一些装卸机械参与合作,在乡镇村党委政府的关照鼓励下,政府答应给他一些优惠特殊方式,希望樊中银能尽快致富摘掉贫困户的帽子。樊中银也凭借自己的勤劳奋斗,向亲戚朋友们借钱装置了大型装载车,相信政府的政策搞起了负债经营。当年底,樊中银就还清了借款,拥有了一部还可以挣钱的机械工具收支平衡,也算是实现了脱贫的目标。如果把项目工程还欠的工程款6万多算上,樊中银真的属于有钱的富裕家庭了。

    没想到,从2017年到2018年的两年时间内,拖欠的工程款就是一直拖着付不出来。交通工具也需要资金来维修,没钱就变成一堆废铁无法挣钱。樊中银为此开始找领导要钱,乡镇党委干部总是推三阻四,最早是说“中央也没有把钱支付给我们。”后来再说“这个工程搞亏了,没钱支付。”被樊中银找的不耐烦之后,乡村官员就说“你还是重新返贫吧,我们今后再给你找机会。”

    此后没多久,大石镇青岭村支部书记等人,果然又给樊中银找来一次新的挣钱机会。全村村民集体搞土地流转,将自家的承包地流转给青岭村合作社。这个合作社其实就是村干部们成立的。给村民说的是自愿流转,结果却恩威并施威逼利诱,最终大都是逼迫后强行流转。

    樊中银在全村属于困难户,有8亩土地200多棵正在产果的核桃树。为了让樊中银安心接受集体流转的合作社模式,村支部书记等官员,多次找他做思想工作说服工作,鼓励他成为合作社一员,接受中央倡导的农业合作新政策。最后,乡村官员给樊中银承诺“全村3个特困户名额给你一个,每月领取900元困难补助金,不过每月要上交400元。”樊中银不知水深浅的接受了这个方案,同意砍掉核桃树再种上合作社的桃子树。结果,樊中银再一次的感到了被欺骗的伤痛,每月的500元领了不到一年,土地流转后困难补助金每月也没了。

    从最早的贫困户到被政府的脱贫户,再到后来的“拖贫户”,政府官员的解决办法就是再给你一顶精准扶贫的建档立卡户。樊中银就是这样被“过山车”搞了几次晕头转向的高度刺激。到现在,樊中银认为国家的政策是好的,就是地方官员乱作为带头违反国家扶贫政策,折断了这些精准贫困户的经济命脉。甚至在落实脱贫政策中胡作非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樊中银向中央最高层建议,对基层阳奉阴违骄横跋扈的各支部书记如果处理不及时、火力不猛,精准贫困户不可能“脱贫”,就是暂时脱贫了,照样还会把贫困户继续“拖贫”,这样下去这些贫困户永远也无法“脱贫”。

  • 黑恶势力非法施工村民报警被驱逐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12日消息】重庆渝北区警察保护黑恶势力非法施工,陈明玉、田小菊俩村民报警求助反而被强行驱逐。

    2020年12月11日,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鹿山村11社集体土地上,有一群不明人员正在用挖机和钻孔设备作业,周围拉了一条白带,几百黑衣人围着施工现场,不准任何人进入,现场没有任何施工公告或公示牌。

    村民田小菊、陈明玉等前去询问是什么单位在此施工,施工项目是什么?负责人是谁?是否有合法的施工许可手续?没有任何人回答。反而被两个便衣人组织大批黑衣人驱逐,手机几次差点被抢。

    陈明玉报警求助警察核实。一警察和一协警到来之后,陈明玉要求该警察核实是什么单位、什么人在非法施工破坏土地?是否有合法手续?

    一自称是鹿山村村委会主任助理段波的男子,叫陈明玉和田小菊去管委会询问,并当着警察的面组织上百黑衣人将陈明玉、田小菊二人强行推搡出他们拉的白线内。

    该警察不但不制止,反而协助其驱逐陈明玉二人离开。陈明玉问该警察警号和姓名,该警察拒不告知。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宪法》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个施工现场,没有任何施工公告或公示牌,陈明玉要求其出示施工许可证等无人理睬,求助警方核实不但未得到依法保护,反而被出警警察纵容鹿山村村委会主任助理段波组织上百黑衣人驱逐。

    据了解,陈明玉因哥哥陈明华被重庆渝北区公安分局警察吴秀峰夜半入室枪杀一案、房屋土地被强拆强占以及重庆臻纪资金物品被查封案,经过逐级反映诉讼至北京各相关部门。渝北公安和地方政府为了阻止陈明玉到京,多次采用跟踪、监视、拦截、绑架等极端方式,非法干涉陈明玉的正常出行和工作。

  • 广东清远强拆祠堂村民被训诫

    【民生观察2020年11月17日消息】广东清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强占征地红线外汗堂村的土地和房屋。当地村民称政府给予他们的补偿安置标准远低于征地红线内的农民。

    2020年10月20日,当地政府组织强拆汗堂村祠堂。村民坚称当地公安局出动几乎全县警力到强拆现场。村民不服当地政府的强拆行为,连山县公安局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抓捕了13位村民,其中还有参加越战荣立战功的老村长。

    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南昌、太原等地十余位律师依法接受委托,作为辩护人,为部分被抓捕的村民,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2020年10月29日至30日,十余位律师同行赶到连山自治县看守所会见了被羁押的村民,到连山自治县公安局递交了辩护手续,到连山自治县检察院请求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到广东省检察院请求省检察院启动法律监督程序。

    自治县检察院的曹为民检察长亲自接待律师,认真听取了辩护律师关于应该保障被占地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妥善化解矛盾,及时撤销刑事案件的意见,表示将按照法律渠道严格履行法律监督义务。

    后续辩护律师将向广东省监察委,对于连山自治县党委和政府在没有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强征农民土地,在村民没有签署拆迁协议也未领取补偿款和安置的情况下,强拆民房和有六百年左右的少数民族的家族祠堂。

    如今,在案件即将提请逮捕之际,村民证实(有录音证据):杨姓书记、李副镇长分别带韦姓理事会成员,多次到当地村民家里进行训诫,说他们请的是黑律师,涉外的,过不了多久这些律师就会被吊销执照,如果村民不签协议的话,那些关在里面的人,三天内就会被枪毙。敢对抗政府,你们死定了!

  • 村民被堵路逼迁维权遭报复

    【民生观察2020年11月15日消息】自2019年6月开始,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柳林村拆迁指挥部,组织雇佣数十名人员,对柳林村村民的进出大门进行长达两个多月的堵门堵路,其根本目的就是断绝村民的经济来源逼迫村民搬迁。

    村民们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只好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实名举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局长姬勇斌、民警孙东方、民警陈文德等人涉嫌警黑勾结、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打击报复举报人等情况。此后柳林村多名受害人非但没有得到应有的依法救助,却被东风路公安分局以扰乱秩序的名义拘留了四人。案件上诉至金水区法院后,主审该案的法官邱红却徇私枉法,严重剥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以下为村民反映材料内容:

    2018年10月5日上午9点左右,柳林村拆迁指挥部雇佣教唆轻工业学院学生(以举行开工仪式的名义,每人日薪80元)以及刑满释放人员钱现杰、涉黑人员阴阳头青年等社会人员共二百余名,对柳林村民冯建科、黄波家圈围并冲击黄波家,后被黄波家人誓死抵抗撤离。对于如此性质恶劣的事件,柳林分局至今却未立案调查(有现场的犯罪照片、视频为证。)

    以刑满释放人员钱现杰和“阴阳头”涉黑青年为首的两百名黑恶势力又于2018年10月5日中午13:20分左右对举报人杨露鹏家进行打砸,先是把举报人杨露鹏家大门砸开,然后上楼对一至十层的楼房的各个防盗门用大锤砸开驱赶杨露鹏家的百十位租房户。并抢走监控设备销毁其违法视频证据,杨露鹏得知消息后开车回家查看情况的路上被三辆套牌车和数十个手带白手套手持大锤的黑社会分子围攻,并对杨露鹏的宝马车打砸,造成三全路严重堵车长达一个小时。然而柳林分局办案民警仅仅对参与杨露鹏家打砸抢案件的刑满释放人员钱现杰处以治安拘留处罚,这明显是在包庇犯罪分子,因为处罚过轻,已被两审撤销处罚决定。

    2018年10月5日中午13:30分左右,在该案件发生过程中柳林村村民黄百林路过,因拿手机拍摄违法犯罪过程被阴阳头青年为首的五六个涉黑人员强行控制后,强行抢走手机和随身物品,并被一辆套牌的灰色江淮商务汽车拉到柳林村拆迁指挥部所在地东方米兰酒店,限制黄百林人身自由长达四小时。此案件至今未立案调查。而参与杨露鹏家打砸抢和绑架黄百林为首的阴阳头涉黑人员被带到治安三中队又转至柳林分局,柳林分局竟然没有此人的身份信息和询问笔录,姬勇斌等人涉嫌私放犯罪嫌疑人、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有现场的犯罪照片、视频为证。

    2019年6月20日成永、黄俊杰、汤建勋回家通行的北门、西门、东门等道路被人用集装箱临时房堵死,并雇佣二十多人24小时看守。6月25日东门被铁栅栏堵住并锁住,7月3日凌晨吊来集装箱把东门堵死,7月6日凌晨3点多村干部带头准备把东门焊死,在7月13日东门被彻底焊死。

    后又于2019年7月4日开始,柳林村南门和村民汤鹏家门口出现数百村民参与(采用上班签到、下班签到形式)违法堵门堵路、设卡拦截还在村内居住村民家的住户和车辆,并威胁住户限期搬走等事件,堵门堵路期间多次发生摩擦。

    尤其7月10日晚20:00点左右,村民汤鹏家门口还发生参与堵门的村民刘桂霞和村干部黄振一起殴打村民周淑红家住户的事件。此次长达十数天(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15日)的堵门堵路期间,还同时发生殴打住户和假住院讹诈事件,这些事件造成的恐怖环境不仅给还生活在村内的群众全家老小的生活制造阻碍,还给这些群众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

    2019年8月8日中午1:00点左右,村霸汤建新指使杨安民.朱广亮、刘桂霞等人带队把成永家附近的北门用焊机彻底焊死,造成成永放在北门口的车辆丢失。几人后又到村西门焊门,并事先准备两个汽修千斤顶,想把村民韩文丽(汤二强妻)的雪佛兰轿车顶起挪走焊死西大门,因被举报人发现后阻止其挪车,杨安民的随从朱广亮在微信群里通知其他村民来帮忙挪车焊门,来了共计有一百多人,杨安民指挥大批村民强行把坐有四个人汽车抬到一边。杨安民在指挥抬车的过程中大声说:"去几个女的把她们拉开,这边再过去几个男的把他俩推到一边,只管干没事。"不顾车主韩文丽半个身子还在车下,并把韩文丽七十多岁的婆婆推倒强行抬车。杨安民在焊死大门期间又指挥受雇佣的村民几十人强行对举报人等推搡拉扯,致使韩文丽被故意踩踏的疼痛而大声哭泣。

    汤建勋、周淑红报警后,柳林分局治安三中队副中队长陈文德带队出警,在出警现场不予制止违法行为,还带队站在旁边看热闹。前后共来警车5辆,出警人员共近十余人,均被陈文德示意不管,在旁观看事态升级发展为群体事件。

    2019年8月9日凌晨2:00左右,杨安民吊卸三个集装箱房,把通往金水区艺术小学和举报人汤长松、汤鹏两家唯一通行道路彻底堵死,24小时居住把守,该道路北边百米不远通往菜市场的一个一米来宽的小路口又用一个集装箱房堵死,同时安排人24小时把守。致使举报人汤长松、汤鹏两家近200余名住户和车辆无法通行。汤长松、汤鹏及其住户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后,陈文德带队出警,不管众多人民群众生活所困,通行权受阻,竟抛下一句:“这事不归警察管”,扬长而去。

    2019年8月26日上午9点,杨安民组织数百人强行以"焊围挡"的名义封堵汤长松和汤鹏家出行的唯一道路,因两家人报警并拼死抗争,在民警"和稀泥式调解"的情况下,拆迁方在"封围挡"的同时给两家各留一个小铁皮门,供两家出行。

    2019年9月13日凌晨两点左右,杨安民又带十几个人趁夜深,把汤鹏、汤长松两家唯一出行道路上所留的小铁皮门用方管横向焊死。两家人发现门被电焊封堵后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杨安民竟对民警吼道:"再多调点警察过来,把这两家人控制住,让我们把围挡焊住!"气焰极其嚣张。因为两家人的誓死捍卫,杨安民在和出警民警嘀咕了几句后,他们都走了。两家为了出行,把他们焊上的方管去掉,才恢复正常通行。

    自6月20日堵门堵路开始,在我们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345市长热线至今,已长达近三个月时间,堵门事件还在愈演愈烈升级中,被困群众度日如年。

    在发生众多违法犯罪事件和此次堵门堵路采用上班签到、下班签到的形式,这明显是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行为。报警人和住户的生活权益已被严重侵害,此行为已完全吻合有组织犯罪和软暴力的法规规定。而柳林分局治安三中队民警多次出警不依法劝离、驱散,制止避免事态扩大升级,反而对报警人言语威胁,这"保护伞"当的真是有声有色!(有照片视频,需要可提供)

    面对如此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我们的民警是怎么做的呢?韩建伟告知:这是你村里的事,不归公安管,让找办事处解决;民警徐亮现场看后告知举报人:"这事不归我管,谁出的条例你去找谁,"直接就开车离去;民警王友志现场对举报人说:堵门堵路不归公安管。6月24日出勤民警武宜磊让去柳林分局做询问笔录,询问民警邢柯、韩建伟在做完笔录后,三中队中队长孙东方进讯问室对汤建勋说:告诉你汤建勋,同样事情不能一直打报警电话,否则属于恶意报警,要处理你的。我们大可想象一下,这难道就是我们所谓的“人民卫士”?

    万般无奈下我们只好多方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然而在我们多次寄信实名举报姬勇斌之后,并没有人下来调查落实,也没有单位给我们反馈,堵门堵路行为也没有得到任何改善。反而出现了令人惊诧的一幕。

    我们在长达两个月的被封门堵路期间的报警未得到依法处理和救助,因而去管城法院起诉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行政不作为;而东风路公安分局竟于2019年8月22日8:30分开庭前在管城法院南曹法庭门口把成永和黄俊杰抓走,以"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的名义关进看守所。此后的8月27日柳林分局又把周淑红抓走,以"扰乱单位秩序"(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的名义行政拘留十天;9月2日,又把汤建勋抓走,以"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拨打报警电话)关进看守所。至此,柳林村自6月20日开始,长达两个月的堵门堵路事件,我们多名受害人非但没有得到应有的依法救助,还被警察以扰乱秩序的名义拘留了四个人。现在警察还经常穿便衣开民用车来村里转悠,企图找我们其他举报人。这一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宪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柳林村内发生的长达两个多月,连续组织数百名村民堵门堵路行为已愈演愈烈,其根本目的就是断绝我们的经济来源来逼迫搬迁,若我们及家人不屈服于其违法逼迁的淫威下,则对我们进行上述的严重迫害。

    《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八条(对接报的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派警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缓解、化解矛盾的工作,尽快平息事态),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等法律法规。柳林分局在上述事件中屡屡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完全就是我行我素。

    依据《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柳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的通知》(《金政办[2014]6号》文件),姬勇斌身为柳林分局局长同时兼任柳林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副指挥长,这明显违反了《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中公安民警不得参与拆迁的规定。姬勇斌既然身为柳林村拆迁指挥部副指挥长,其在柳林村拆迁中就有利益共享嫌疑,其对柳林村发生的众多违法行为就有故意不作为和官商勾结、警黑勾结、充当保护伞的动机。因此不难理解为什么柳林分局屡屡保护"黑恶势力",而对我们确是打击报复。

    然而这仅仅是刚刚开始,本以为法律是公正的,不可能一直黑白颠倒。可是让我们更加想不到的一幕居然也如约而至。

    成永、黄俊杰、汤建勋"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破坏生产经营"一案于10月16日在金水区法院进行一审庭审,我们全程旁听,可是主审法官邱红却徇私枉法,严重剥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一、剥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被告人均申请公诉人孙超回避,理由是孙超没有在审查起诉期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享有此权利,但又在起诉书中谎称"其已于三日内告知各被告人享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可见其毫无公正而言,应回避。

    三被告的律师补充对公诉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为"金水区检察院曾经参与柳林村的拆迁工作,其工作人员无论是本案的公诉人或者是其检察长均不可能再具备任何的公正性"。但审判长邱红却当即驳回了此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邱红法官作为审判人员直接代检察机关做出驳回的决定,显系违法。

    另外,邱红法官剥夺了三被告及其律师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的权利。因为在驳回对公诉人的回避申请之后,邱红法官便强令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根本没有询问三被告人及其律师是否申请审判人员或院长回避。之后,三被告人及其律师多次提出异议,但邱红法官均置之不理。

    二、剥夺三被告人的其他诉讼权利。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2条规定,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但直至庭审进行,三被告人从未得到任何的书面材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0条规定,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但邱红法官强推庭审,没有查明三被告人的有关信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3条规定,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但邱红法官始终未告知三被告人享有此权利。

    三、剥夺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1条规定,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庭审过程中,邱红法官根本就没有预留律师向被告人发问的时间。在律师一再要求法庭保障被告人以及律师的诉讼权利,要求解决回避等程序问题的情况下,邱红法官依然以此认为"辩护律师没有问题发问",进而要求法警将被告人带出。

    三被告人的发问程序均如此强推,律师们一再陈述,律师需要发问,但希望法庭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否则不宜进入实体审理,不然将使得整个庭审失去公正性。但邱红法官不为所动,以"视为没有发问'为由,剥夺了辩护律师对三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四、剥夺辩护律师以及被告人对证据的质证权。

    案件从发问开始就被邱红法官强推到举证质证程序。公诉人的举证数目多且宣读的不全面,根本无法保证三被告人的质证权。辩护律师一再要求减少举证的数目,并且应当将证据交由被告人核实。同时,基于之前程序的违法,如此强推程序不妥,辩护律师再次提出异议,要求停止这违法的庭审。

    但是,邱红法官的态度是一以贯之的,仍然以"辩护律师没有质证意见为由",要求公诉人继续质证,而完全不顾辩护律师所提异议的合理性以及辩护律师从未表示过无需质证的客观事实。

    直到庭审进入到下午两点之后,邱红法官才同意公诉人减少举证的数量,并同意被告人查阅证据。

    五、邱红法官的态度显示金水法院在本案中已不具备公正性。

    金水法院曾参与柳林村的拆迁工作,庭审中又如此急不可耐的要给三被告人"定罪",已根本不具备公正立场。而且,三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金水法院可能已经决心将本案办成冤假错案。

    所谓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中,村民的堵门堵路及核查身份的行为已然违法,《村委会组织法》要求村民决议不得侵犯其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得破坏法律。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柳林村曾就此召开过村民大会。事情的成因除了村民的违法就是出警警察的不作为,二者相互作用,造成三被告人不得不为了个人生活在必须出入小区时拨打报警电话,因为出警警察从不根本性的解决问题,而是三被告人报警一次他们解决一次,有时即使报了警警察也不出警,而警察离开后,堵门堵路的村民又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所谓的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罪中,有关的生产是违法的,承包的公司没有拆除资质,违法分包的私人包工头更是没有施工资质,现场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亦没有设置任何安全措施。对此种违法施工行为,金水法院有何理由可以认为这些所谓的"生产行为"的价值高于村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些违法行为可以破坏施工领域的规范要求吗?

    六、邱红法官摧残折磨三被告人的身体和精神。

    下午一点开庭后成永一头栽倒在地,才得知三被告人从早上7点到现在滴水未进,后三被告人被允许饮水,家属则在走廊上发现了三份被扔掉的饭菜。庭审中被告人要求上卫生间也被粗暴拒绝,在律师的多次抗议之下这一正常的生理需求才被满足。这一天的庭审过程非常变态缺乏人性,赤裸裸地摧残折磨三位被告人的身体和精神。

    金水区法院的邱红法官在本次庭审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致使本次庭审在合法性上缺失,系无效庭审。也反映出金水法院在本案中失去公正立场,不适合管辖本案。

    我们正常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却被扣上"违法罪犯"的帽子。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为了某些人的一己私利,"人民卫士"、"人民法官"居然"助纣为虐"。姬勇斌及其属下孙东方、陈文德等身为人民公安却知法犯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邱红身为人民法官,却徇私枉法,视法律公平无睹。

    在此我们恳请有关部门立即介入此事,彻查此事,将这群害群之马清除"司法系统",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稳定,捍卫法律权威,洗脱我们的冤屈,还我们一个公道和正义。

    以上所述内容全部属实,我们愿随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举报人:受害人家属
    张宇虹,徐海风,杨建红

  • 南阳村民举报污染被控敲诈勒索

    【民生观察2020年11月6日消息】近日,媒体报道,河南南阳一家陶瓷企业,因为环保设施不达标,废气、废水长年超标排放,造成严重污染,附近村庄空气刺鼻、土地绝收。村民李旭等三人,不断向环保部门举报,可所反映的污染问题没有解决,反而等来了一纸“敲诈勒索罪”的判决书。三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历过两次败诉后,目前案子被发回重审。

    此案的经过耐人寻味。先是由于三人持续不断的举报,陶瓷企业同他们签订协议,一次性给予三人赔偿共12万元,条件是“三人不能再以任何理由追究或向相关部门反映污染问题。”因污染仍在继续,他们继续上访,信访的对象换成了当地环保局,投诉环保局“有法不依,保护、包庇污染企业”。企业再次同他们签订赔偿协议,可这一次还没拿到全部的赔偿款,三人就被公安逮捕,从受害者变成了敲诈勒索犯。

    三人前后两次的索赔行为,表面上可能会给人敲诈的联想,但说他们犯了敲诈勒索罪,未免牵强附会。所谓“敲诈勒索”,按照刑法中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说三人持续的举报行为,客观上让企业恐惧和害怕,有“威胁和要挟”嫌疑、一时难以分辨清楚的话,那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项,也足以判断三人的行为性质。

    一般而言,“非法占有”的认定依据有二:一是看索赔主张是否有客观事实根据,即索赔主张的提出,是基于自身权利的实际损害为前提,而不是虚构事实进行敲诈;二是看索赔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即索赔人提出的索赔项目和金额,是在合情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并非漫天要价。

    将这一构成要件同本案相结合,不难发现,三位村民的诉求,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即希望企业停止污染,并索赔其污染导致的损失。就赔偿金额而言,三位村民没有狮子大开口,没有索要明显高于损失的赔偿;也没有无中生有,编造、夸大事实来为难企业,怎么看都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如果企业不满村民破坏约定,继续上访给自己制造麻烦,大可以撤销协议,请求法院责令村民退回赔款,何必要上升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步?

    退一步说,即便村民上访、投诉环保局的动机不纯,也不违法。只要他们的行为有正当的权利基础,只要他们上访的要求合法合理,公权力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满足,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空间。可现实是,村民投诉环保局不作为,不仅没有得到期待中的处理,反而成为公权力认定他们敲诈勒索的罪证。

    这样不免要问:有关部门到底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还是以法律手段对“刁民”进行打击报复?与此相类似的案件如:陕西女工程师李思侠等三人举报石料厂污染被抓被判刑。

    无疑,南阳村民的信访行为触动了相关部门的敏感神经,不是因为他们胡编乱造、有意闹事,而是因为他们所言之真。其实,当地环保局若真有所作为,村民即便心怀不轨,哪有“敲诈”的空间?表面上,环保局该做的事似乎都做了,检测也做了,罚单也开了,整改的措施也一个接一个地出了,但诡异的是,几年下来,整治效果甚微,企业一边补偿村民,一边继续生产和污染。

    如果不是污染源源不断,看不到尽头,生存的环境受到根本性的威胁,村民也不用一而再再而三地举报。如果环保部门的监管能拳拳到位,发挥效力,而不是流于形式、不严不实,村民也不用在获得赔偿之后,持续地维权。只要污染一天没解决,家园一天还在遭受侵害,他们维权的冲动就不会停息,他们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就会不断地上演。作为弱势的一方,村民势必要借助政府部门的力量。如果环保部门不管,他们自会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求助。如果这样正常的寻求权力救济的行为,也要被扣上“敲诈勒索”的帽子;如果政府部门和企业统一战线,动辄用法律手段予以打击,那今后谁还敢环保维权?侵权者岂不是更加肆无忌惮?

    一些地方为了给经济让路,习惯性地牺牲环保,给违法企业生产大开方便之门,不惜让渡民众的生存利益,连正常的维权渠道也要给堵死。表面上看是为了地方的经济发展大计,实际上是给地方的长治久安埋下一颗定时炸弹。即使把所有维权的路封住,民众的怨恨不会无缘无故地消失,环境造成的巨大损害也不会凭空抹去。与其日后收拾烂摊子,何不从现在开始,正视民众的合法诉求,及早地制止污染行为,查查监管背后的猫腻,以免伤害进一步扩大。

  • 河南村民举报村官弄虚作假

    【民生观察2020年11月5日消息】张举,河南省上蔡县邵店乡尹赵村人。现公开举报河南省商务厅驻尹赵村书记王克,在驻村扶贫及相关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及伤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张举反映“尹赵村加油站建设项目”是河南省商务厅驻村扶贫项目。2019年4月10日上午,在王克的操纵下,该项目在郑州进行了所谓的招标,此次招标存在以下严重的问题:

    1、该项目没有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12.3规定:“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建设部令第89号)第11条规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材料…”;此项目在开标前没有进行备案审批,严重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规定,招标人在自行招标时,有权选择相应的招标代理公司。而作为招标单位负责人的尹赵村支书、主任却对选择了哪家代理公司毫不知情,而是王克的私自决定,这违犯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该项目的招标人为尹赵村委会,但是村支书、主任二人在开标前一天才知道招标这件事。对此村里没有开过班子会议,更没有进行四议两公开程序。违犯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此项目涉及了村民的重大利益,却没有按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涉嫌暗箱操作。

    4、该项目是尹赵村重大扶贫项目,而招标公告却不在本地的招标平台上发布,而是舍近求远,在只有付费才能看到的招标平台上发布,仅有特定的人才能看到,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5、该招标公告缺少第七项和第八项的内容,另外在公告上的投标联系人为王克,其作为联系人也是利害关系人,无形中拒绝了其他的投标人。

    6、此次开标后不久代理公司就公开发布了“中标公告”,其中一项内容为“中标公司自中标日(即2019年4月10号)起每年给尹赵村委支付40万元的扶贫资金”,但时至今日,村委没收到中标公司的一分钱。

    7、王克以尹赵村委会的名义与“中标公司”签订了有关合同,但他却不按规定交由村委会保管,生怕别人知道其中内容,这种行为令人不解。

    8、2019年10月19号晚,有几个自称干部身份的人黑夜来到不愿卖地建加油站的农户家,以政府的名义强制要求其卖地,威胁农户“不卖就强制收走”。此事后经村民传播,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最后经公安机关出面才平息了村民的疑惧。

    9、王克在扶贫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政绩。2019年12月12日,王克对《中国商报》记者公开宣称:他负责帮扶的尹赵村,村民们都吃上了自来水、修好了方便村民出行的水泥路。

    而实际上,该村小张庄所有村民包括20户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都没吃上自来水。虽然供水系统已建成多年,并且在前年又花了几十万进行改造,但还是没有用,村民仍没吃上自来水。

    另外,小张庄唯一重要的外出通道,大晴天就积水成池,雨天更不用说,行人根本无法通行。但不可思议的是:尹赵村居然通过了严格的扶贫验收。王克对此重大的民生问题视而不见,却向媒体公开撒谎邀功,为官失德失职。

    综上,王克在驻村扶贫及相关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伤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因此公开举报此事,呼吁有关部门查实后依法给予处理。

    张举电话:13137281127

  • 广东清远村民抵抗强拆遭抓捕

    【民生观察2020年11月1日消息】2020年10月20日,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在无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对村民土地、房屋进行强征强拆,遭到村民激烈抵抗,随后警方以妨害公务罪抓捕了13个村民。

    接到村民求助信息,北京、上海、重庆、杭州、武汉、南昌、太原等数十位律师决定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020年10月29日–30日,朱才良律师等十余位律师同行赶到连山自治县看守所会见了被羁押的村民,到连山自治县公安局递交了辩护手续,到连山自治县检察院请求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到广东省检察院请求省检察院启动法律监督程序。

    连山自治县曹为民检察长亲自接待九位辩护律师,认真听取了辩护律师关于应该保障被占地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妥善化解矛盾,及时撤销刑事案件的意见,表示将按照法律渠道严格履行法律监督义务。

    后续律师将向广东省监察委对于连山自治县党委和政府在没有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强征农民土地,在村民没有签署拆迁协议也未领取补偿款和安置的情况下,强拆了民房和有六百年左右的少数民族的家族祠堂等相关情况。

    据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负责人介绍,2020年10月20日,包括刑警大队在内的几乎全部公安局民警当天都出动参与了强拆行动。

    另据连山公安发布警情通报称,2020年10月20日,我局在福堂镇汗堂村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遭到部分村民持长刀、木棍、石块等袭击,暴力抗法,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涉嫌妨害公务罪。目前,我局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但仍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现给予在逃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同时发布了相关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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