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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检通知:杜绝“被精神病”强制治疗

    在中国,访民和维权人士被政府当作精神病患者羁押的情况屡屡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办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必须调查及还原案件真相。有维权律师认为,惟有赋予法院审裁权力,才能杜绝“被精神病”重演。

    从去年开始,“被精神病”在重庆成为社会现象。当地访民郭兴梅向自由亚洲电台记者表示,她身边有接近10个失地农民及维权人士,被强制接受精神病检查。

    郭兴梅:我们本身没有罪,关也关不起,判也判不起,出来的话又去告(状),政府和公安就用这种方式拘押访民。这肯定是违法的。

    她谴责当局的打击报复手段对不同政见者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

    郭兴梅:正常人你说他有精神病,精神压力可大了。一个是不合法,也不合理,不人道,正常的人你把他关在精神病院,出来就不正常了。

    针对无辜者“被精神病”以及有人利用“假冒精神病人”逃避法律制裁,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规定,要求各级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程式进行全程监督”,日后检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所转达的案件后,不仅是到看守所翻卷视察,也必须调查及还原案件真相,包括会见涉案病人,询问办案人员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以及向精神病人主治医生和其他知情人员了解情况。

    北京维权律师陈继华却指出,修订“精神卫生法”才能真正杜绝“被精神病”。

    陈继华:法律应该明确,未经患者本人同意或者法院许可,精神病院不得收置患者。按照目前的精神卫生法,很多情况是医院决定,一个是患者家属就可以决定,实际上精神病收住院不仅是医学的问题,它涉及到患者的人身自由,因为精神病医院不同一般的医院,它带有很强的封闭性,对患者的人身自由是一个限制,所以这个决定权不应该给患者的近亲属或者医生,(这样才)能保证患者的自由。

    但陈继华表示,现行的“精神卫生法”通过才5年多,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在短期内修订的可能性不高。

    (来源:自由亚洲 https://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renquanfazhi/gf2-02272018094145.html 2018-02-27)

  • 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完善程序 杜绝“被精神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人们对这部法律更多的关注是,法律的实施能否让更多的精神疾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医治,能否避免“被精神病”事件的继续发生?
    精神病患者发病肇事案件每年1万多人次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达到1亿人以上。近几年来,每年有1万多人次肇事事件是由精神病人引起的。受访专家分析,在社会转型期,诱发精神疾病的因素增多,例如生活节奏的加快导致社会普遍的心理紧张,价值观念混乱甚至解体造成普遍的无所适从感,社会严重分化造成的心理失衡,以及人的期望与实际的落差增加等,种种因素造成当前我国精神疾病患者人数不断攀升。
    记者发现,修改后刑诉法实施3个月以来,各地已发生多起强制医疗案件———
    2013年4月1日,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申请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精神病人柳某实行强制医疗,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4月3日,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检察院将现年37岁患有精神病的幸某移送斗门区法院,建议对幸某做出强制医疗。2012年11月幸某杀害自己的父亲,斗门区法院依法向幸某宣布了对其强制医疗的决定。
    有人担心,强制医疗已成为精神病患者肇事后的“避风港”。
    强制医疗不应具有惩罚性
    如何厘清人们普遍关注的强制医疗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到了全国人大代表、著名律师李大进。李大进表示,修改后刑诉法第284条规定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四个特别程序之一。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司法机关要充分体现出人文关怀。
    李大进认为,实施暴力行为是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前提。但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284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39条的规定,强制医疗程序中的暴力行为具有特定的含义,需要符合一定的特征:一是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是本应判刑,因有精神病不能判刑;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四是具备以上条件的不一定都关押,只是“可以”强制医疗;五是没有暴力行为的“执拗型精神病者”不属于强制医疗范围。李大进强调,司法机关在审查暴力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修改后刑诉法从程序上保证了公民不被错误进行强制医疗。李大进表示,从2013年开始,没有律师的辩护,没有法院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将公民关入精神病院:一是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不能直接将病人送精神病院,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二是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三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四是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五是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六是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李大进强调,强制医疗不具有惩罚性。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措施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医疗,治愈后应当及时出院。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程序有待完善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白磊参与办理了岳某持刀杀人等强制医疗案。结合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司法实践,白磊认为,强制医疗程序存在漏洞,相关司法程序在运行时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比过去公诉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强制医疗案件审查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缺乏相关配套制度、法律文书不健全,而案件承办人缺乏必要的精神病学知识。”白磊说,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有“精神病人”这一概念,但这一刑事法学意义上的“精神病人”概念却是建立在精神医学基础之上,是以精神医学的认识水平和研究成果为基础。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需要检察官和法官对基本的精神病学知识有所了解,对于司法人员而言,这方面的知识储备严重不足。
    另外,司法鉴定时间过长影响精神病人基本权利保障。白磊举例说,案发后,公安机关均及时聘请有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单位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工作,但由于目前鉴定机构能力不足现象突出,导致此类鉴定工作难以及时进行。在漫长的鉴定等待期间,看守所难以及时对精神病人进行完善的精神疾病治疗,不利于精神病人的健康恢复和人权保障。
    白磊建议完善强制医疗程序相关配套规则。对于强制医疗程序,应当从案件的网络电子管理、法律文书规范化、案件流转制度化等几个方面,参照现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建立配套制度,实现收案统一管理,权利义务告知及时有效、确保法律援助到位的办案效果。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建立对强制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机制,实现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执行情况的监督。
    (来源:检察日报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4-22/47523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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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绝“被精神病”的同时明确强制医疗决定权

    河南省心理咨询中心主任王长虹教授说,杜绝“被精神病”不是《精神卫生法》的全部,只有把杜绝“被精神病”和明确精神病强制医疗决定权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利。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公布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已经超过1亿,其中重性精神病患者人数已超过1600万,急需接受妥善治疗。这些重性精神病患者很少引起舆论的关注,经常引发舆论震荡的是那些“被精神病”的患者。

    王长虹说:“被精神病”为何能引起舆论的关注,大概是因为这其中涉及到公权滥用。一些“被精神病”的患者遭受过不公正的待遇,他们有过上访、投诉的经历,而政府部门因为担心被揭丑,于是动用公权将正常人“制造”成“精神病患者”,并强制送至精神病院。受害者的自然反抗更会被认为是“不正常”的证据。近年来被媒体披露了多起正常人被非法收治至精神病院的案例。

    正因涉及公民的权利自由,所以《精神卫生法》中“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制”的规定引发了强烈关注。如果这一规定能有效落实,那么“被精神病”的悲剧将被杜绝。在精神病患者治疗方面,“强制医疗权”的约束可谓是一个莫大的进步。

    王长虹指出,“被精神病”的时代终结了,那么,对于那些真正需要治疗的1600万重性精神病患者又该怎么办?尽管我们痛恨因强制而制造出的“被精神病”悲剧,但是抛开情绪的悲愤,客观来看,“被精神病”的比例终究只是少部分。在保障“被精神病”患者权利的时候,那些真正需要接受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的权利也不能被忽视。

    有多年临床实践经验的王长虹指出,无论病情轻重缓急,真正自愿接受治疗的精神病患者为数不多。对于那些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辨别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当然应该本着自愿住院治疗的原则,可是对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有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是不是还应该适用自愿原则呢?

    有资料表明,美国很多州的法律就规定,生活无法自理或构成了对社会安全威胁的精神病患者,就必须强制治疗;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在社区治疗康复的精神病患者必须接受有关部门定期的随访,并且按时服药,否则,就将其强制送医院治疗。

    王长虹强调,舆论围观不应该把全部焦点集中在“强行收治”“非自愿住院”等方面,与其同样关键的,还有精神疾病判定程序的严密建立和明确强制医疗决定权的归属权。在强调“不该收治的被收治”的同时,也要关注“该收治的不收治”,假若偏废了任何一方,都算不上是精神病患者之福。《精神卫生法》不仅仅是为“被精神病”患者而制定的,它保障的也是真正精神病患者的权利。

    受访专家:王长虹,医学博士,精神科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南省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7部,获科技成果奖8项;擅长各类精神障碍的早期干预及儿童青少年精神障碍的心理咨询和诊疗。

    (来源:医药卫生网    作者:秦步盘)

    (http://www.yywsb.com/list,1127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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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绝“被精神病”,司法应敢于作为

    “被精神病”者刘刚起诉临沂相关部门,此案具有标杆意义,法律不能沉默。

    据报道,2008年9月19日,辽宁人刘刚到山东临沂市委市政府上访,结果被送到当地精神病院,遭到强行打针吃药,近一个月后“出院”。次年1月,刘刚向临沂市信访局、民政局讨说法,却再次被送进精神病院。如今,刘刚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起诉临沂市相关部门并索赔200万元。

    据称,这是我国首例因上访被关进精神病院,对政府机关进行诉讼而立案开庭的案件。

    个别地方政府使用“黑监狱”、“被精神病”等违法手段对付访民,并不鲜见。这次刘刚通过行政诉讼,追究民政、卫生局的行政违法责任,并索赔巨额的赔偿,是将信访纠纷纳入了司法渠道中解决。相信本案对于今后依法妥善解决类似“截访”案,遏制个别基层政府的违法行为,有着标杆作用。

    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公民上访即便有违法行为,也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处置,法律之外的“维稳手段”绝不是法治政府的选择。

    《精神卫生法》明确了精神病治疗自愿原则,强制治疗的仅限于病人“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本案中,刘刚只是在向政府信访,却被送进了精神病院,限制其人身自由,先后“治疗”两次,时长近两月,这种“强制治疗”一是违背事实,二是没有法律依据,也注定是违法的。且两次“治疗”,院方都未通知家属,这还是治疗行为吗?不经过司法程序、不通知家属,公民因为信访,就这么被“人间蒸发”,制造了社会恐慌;这也是让医疗机构承担了它不该承担的“维稳”责任,有悖于医学伦理。

    信访绝不是法外之地,不能任由个别基层政府机关动用“学习班”“黑监狱”“被精神病”伤害公民。司法机关应敢于作为,积极立案,纠正个别政府的违法行为,让受伤者得其偿、让违法者受其惩。司法审查管得住政府的行政违法,才能树立司法权威,才能避免各级政府抱薪救火式的“截访”。(来源:《新京报》  作者:袁伊文

    http://www.bjnews.com.cn/opinion/2013/01/21/245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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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卫生法不能完全杜绝公民“被精神病”

    精神卫生法规定的只是原则性问题,并不能完全杜绝‘被精神病’。这需要和相应的法律救济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正常人不‘被精神病’。同时,建立公正、科学的精神医疗机制和医疗环境尤为重要。”——参与精神卫生法草案论证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不久前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正常人“被精神病”,一度成为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怪事,引发公众高度关注。

    历经26年之久的酝酿和准备,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法律是否能“治愈”精神卫生顽疾,确保有病治病,没病不“被精神病”?

    无病不乱治  避免公民因制度缺失而被精神病

    卫生部部长陈竺指出,目前实践中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之一,是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

    2003年10月,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因为长期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被当地政府送进了精神病院,2010年4月才回到家中。

    2006年10月,27岁的深圳女子邹宜均因为家庭财产纠纷,被家人化名为“韩丽”两次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了3个多月,出院后的邹宜均看破尘事,出家为尼。

    2007年3月,广东省鞋材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有名的皮革大王王敏,因为家庭财产纠纷,被自己的亲弟弟送到温州精神病医院。

    由于精神障碍是一种特殊疾病,发病机理复杂,目前还没有精确的仪器可以进行指标性检测,只能靠医生的临床观察诊断。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精神医学发展的这一局限性,提供虚假病史,通过“被精神病”剥夺他人权益。深圳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刘铁榜认为,精神障碍的确诊是判断治或不治的关键环节。

    为避免误诊、误治等情况,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严格规定了精神障碍诊断程序和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应当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做出书面诊断结论。对非自愿住院治疗情形,还可根据不同状况进行复诊和鉴定。

    同时,按照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被精神病”的相关责任人依据情况不同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法律草案增加了收治管理和康复治疗的透明度,进一步避免了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相关法律界人士认为,该草案的问世,也彰显了我国人权的进步。

    有病必须治  避免严重精神病患者伤害自身和社会

    精神卫生问题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陈竺说,目前我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不到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据卫生部调查,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

    精神卫生法草案在强调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自愿的同时,提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害自身和他人安全,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草案还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等行为,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副院长谢斌认为,草案严防“被精神病”的发生,保护了公民个人权利;帮助收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既有助于患者康复,也维护了公共安全。

    有病能够治  不让贫困精神障碍患者无力救治

    社会救助不足,是部分精神障碍患者无法得到治疗的原因之一。

    家住天津的下岗职工于荣平,儿子10多年前患上重度精神病。2002年,同样下岗的丈夫又患上脑血栓等重病。为给丈夫和儿子治病,家里欠下3万多元债务。2003年5月,不堪忍受贫病交加折磨的丈夫自缢身亡。由于没钱用药控制,儿子的病情越来越重,迫于无奈,她只好将儿子用铁链子“拴”在屋里。

    于荣平的情况并非个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中,有70%得不到治疗。

    长期关注精神疾病患者的天津社科院舆情研究所副所长陈月生说,由于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大多数家庭无力承担治疗费用。

    为加强专项救助,精神卫生法草案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贫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对其参加医保给予资助。

    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草案规定,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谢斌称,这部草案是人权方面的立法,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康复、医疗保障、政府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回答。

    “它旨在保护每个公民的权益,有助于将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问题一揽子解决。”谢斌说。

    (来源: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胡浩 吕诺)(http://news.qq.com/a/20111028/0001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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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文]被精神病必须立即停止 ,必须杜绝!

    本刊特约评论员 张逊

    慈禧和她所代表的清政府一向被宣扬为腐朽无能,但了解了当代访民的种种不幸后,有时便会觉得这慈禧和清政府竟不是那么坏,因为她还敢为杨乃武和小白菜主持公道。为了这一对平民夫妇沉冤得雪,她敢得罪那么多朝廷和地方的重要官员。相比于今天难以计数的访民,杨乃武和小白菜算是生在了好时代,换了今天,别说冤狱得到昭雪,别说最高统治者亲自出马过问是非曲直,别说杀那么多以制造冤狱为业的贪官污吏,就是把状子送进中南海大门,也想都别想!


    如果不是受到难以忍受的冤屈而在地方求告无门,谁愿意抛家别业远走万里去北京街头风餐露宿?如果不是盼望得到真诚的体贴和帮助,谁愿意低头跪拜受那些傲慢者的凌辱?访民的上访路是凄惨的,步步血泪!但访民通常也是坚韧不拔的,面对重重难关,能一直坚守,几月,几年,有的甚至十几、几十年。如果不是心中对未来,对在人间寻找到正义还怀有希望,很难相信,那些普普通通的来自底层的民众能做得那么不屈不挠,那么艰苦卓绝!

    那些冤假错案的制造者,那些为保自身官位的地方官员,那些被指定来截阻上访的执行者,对访民艰苦卓绝的告状,有的怕得要命,有的烦得要死,还有的把虐待访民作为邀功请赏的资本和机会,这些人中,虽然也可能会有少数良知未泯者,但更多则是铁石心肠。他们不能还沉冤未雪者以正义,专在阻止上访的手段上下功夫,在软硬兼施各种伎俩使尽用光之后,常常把访民诬作精神病,不少访民就因此真的被精神病了。他们被从北京、被从省城捉回来,给扔进精神病院,一关几月,几年。一个理性健全的人,每天被与一群精神病患者关在一起,挣也挣不脱,逃也逃不了,只能任随他人的摆布,处境比囚犯还要恶劣,每天被当作精神病人强迫打针,吃药,好端端的一个头脑一副身子进去,出来时也许就真的被制造成了一个真正的精神病人。那是一种什么样的摧残?那是一种什么样的痛苦?那是一种什么样的委屈?那是一种什么样的悲凉?

    那是生不如死!被精神病是对被精神病者的尊严最极端的践踏!


    当访民希望通过上访找到公道时,他们事实上是在理性的轨道内行事。如果不是诉诸理性,这些人也许早就与欺压自己的人同归于尽了,他们之所以没有像钱云奇那样走上最极端的道路,是因为他们还有畏惧,还有希望。他们盼望自己所蒙受的冤屈能用讲理的办法得到昭雪。强力截访者却用暴力把他们的理性之路强行中止,把案件的演进强行推进非理性的轨道。这不是在维护稳定!这是在把希望的烛火掐灭,是在制造绝望!这样的非理性行为也许能得逞于一时,得逞于一人一事,地方能获得短暂的安宁,但不可能让访民心悦诚服,只要正义没有实现,从精神病院里侥幸存活下来的躯体,将成为政权最坚定的反叛者!钱云奇式爆炸也许暂未发生,但钱云奇式的绝望者却已经预备了无数。


    一个好端端的公民,居然被关进精神病院,这是这个时代的耻辱,是这个国家的耻辱,也是社会安全的巨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必须杜绝!

     

    为了更好地关注、遏止被精神病现象,从2012年7月开始,《中国精神卫生与人权》月报更名为《中国精神卫生与人权》月刊。让我们共同努力,探究“被精神病”背后深层次的原因,让我们一起向“被精神病”现象说不。

    本期封面人物:武汉被精神病者彭咏康

     

    在精神病院内的彭咏康向外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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