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栽赃

  • 栽赃涉恐是当局镇压公民运动的新罪行

    据民生观察报道,北京人权捍卫者、新公民运动积极参与者张宝成先生日前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罪名在原来“寻衅滋事罪”的基础上,增加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而所谓的罪证却只是空泛指控他近年来在网络通过推特等自媒体发了2000余条信息,但却没有具体明细的事实依据。由此可见,中共北京当局正在以言论来罗织罪名,迫害人权捍卫者张宝成。民生观察对中共当局如此野蛮违反法制、践踏人权,一再拙劣以言打击维权人士、公民运动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

    据中共北京检察部门的起诉书显示,北京当局指控张宝成通过互联网制作虚假内容视频、自发或转发抹黑、辱骂涉及国家领导人、反党反政府、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辱骂司法机关等内容的信息,并散发涉及国内重大事件、损害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利益的虚假信息。另外又指控张宝成在互联网散发涉及暴力恐怖、极端主义的视频。

    而北京当局所查明的指控张宝成的所谓“犯罪事实”均来自于张宝成的网络言论内容,即制作、散发的上述信息、视频等内容,总共达到2000多条(篇),除此之外并无实质性“犯罪事实”。

    北京检方在起诉书的最后强调,张宝成曾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并在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不过,不同于其他案件,这次北京检方并未在起诉书中出现具体的量刑建议。

    据家属透露,张宝成于2019年5月28日凌晨在北京家中遭到入室警察的拘捕,当时丰台警方入屋后随即对张宝成的住所进行详细搜查,查抄了多件私人电子设备以及部分纸质材料。当时警方入屋后随即收走了张宝成的手机,张宝成只好用住所的座机电话致电女儿,告知自己被抓的情况。当时张在电话里同女儿提到警方出示的手续是涉嫌“寻衅滋事罪”,不过口头表达称因“涉枪”。

    张宝成家属后来收到了北京警方的《逮捕通知书》,显示张宝成已被批准逮捕,通知书落款日期为7月4日,即张宝成被拘捕的37天届满期限。通知书内容同时显示,张宝成的涉嫌罪名除了被拘捕时的“寻衅滋事罪”之外,另外多了几条更为严重的罪名,包括“宣扬恐怖主义”、“宣扬极端主义”以及“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等罪名。

    网络一度有传言说,警方声称在张宝成住处搜查到了枪支。从种种迹象显示,这是北京警方故意通过一些渠道放风,以便为张宝成定重罪。

    无独有偶,这种肆意栽赃涉嫌恐怖犯罪的行径,近日又发生于山东烟台张忠顺先生身上。据张忠顺的女儿通过推特对外披露,中共当局成为针对厦门公民聚餐案的“12.13专案”,在搜查前烟台大学教师张忠顺的住房时,声言从中查抄到了245发子弹。试想一个从来主张和平非暴力,且从未接触过枪支,连枪都没有摸过的教书匠,居然一下家中搜出那么多子弹,这是何等拙劣的栽赃陷害?!

    中共极权统治当局在夺取大陆政权70年后,由于累累罪恶,民心丧尽,现在面临内外交困,眼看统治摇摇欲坠,为了掩盖自己暴力镇压民间的罪恶,中共当局接连通过张宝成、张忠顺这种案子,对外释放民间反抗力量正走向暴力涉恐的信息,以图为自己违法侵权的镇压找到借口,以便欺骗世界,继续愚弄民众。这显然是中共极权统治镇压中国大陆非暴力不合作维权运动的新诡计。

    张宝成是一名中国人权活动家,出生于1959年6月19日,曾参与“茉莉花运动”、新公民运动的“教育平权”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声援陈建刚组建人权律师团”、“声援许志永”、“声援郭飞雄”、“抗议中国709维权律师大抓捕事件”等活动。其政治理念为“反对一党独裁,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社会民主制度”。

    1978年,张宝成被中国政府以“有历史根源的散布反党言论、破坏毛泽东思想传播”判处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被中国政府以“销毁罪证罪”,判刑三年。

    2013年3月31日,张宝成与朋友在北京西单休闲广场进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演讲,被中国政府抓捕、判刑2年。

    张宝成出狱后控诉,在服刑期间,曾遭受酷刑逼供:电击生殖器、殴打、虐待等迫害,身体留下印记。获释后多次被拘留、拘禁、拘押调查,家庭长期被监控,通讯被监听,被抄家5次以上。

    2019年5年27日晚,在中国北京被中国政府以“涉枪罪”抓捕。2019年5月28日,以“寻衅滋事罪”被拘留,关押于北京丰台区看守所。2019年7月4日,以“寻衅滋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被逮捕。2019年9月2日下达换押证,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23日,关押地转至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案件转至法院。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最后至2019年12月30日正式提起公诉,整个过程从拘捕到起诉历时总共七个月,而所谓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过是两千余条的网络言论。

    中共极权统治当局对人权捍卫者、公民运动参与者的栽赃陷害残酷镇压,是严重反自己颁布的《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违反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的条款,公然违背中共当局自己签署与加入的众多国际人权公约与组织,是野蛮践踏人权,违反法制,挑战人类文明。

    因此,民生观察严正要求中共当局立刻停止镇压公民运动,无罪释放张宝成及一切被羁押的人权捍卫者;切实落实国家保障人权的承诺,真正启动走向民主宪政的政治改革。

    民生观察 2020年1月16日

  • 江西贵溪公安检察院刑讯逼供栽赃诬陷,法院无视事实强行定罪

    我叫吴发茂,江西省贵溪市花园办事处花园村子塘组村民。

    因表现对贵溪市政府自2009年借三号桥建设为名,大量违规违法圈占花园农民集体土地,贪污克扣被征地农民应享有的安置补偿待遇等行为。被征地主管邓连堂等花园办事处领导剥脱了家庭成员于该集体组织的合法成员资格,以及同等村民所享有的同等权利。被迫伙同类似遭遇的村民上访维权,并由此经历及见识贵溪市政府官员的贪污侵占、制假造假、暴力伤害、关押要挟等行为。其他村民迫于贵溪市政府部门的关押报复,及部分村民的观望原稍有停止。对于补偿安置待遇的贪污克扣及该大面积的作假、侵占,暴力伤害等等行为。出于对今后生计出路的担忧,冒险再次踏入该维权路。2014年6月26日,花园村民因对市委书记杨解生违背5月份在京期间的诺言,继续促使制假造假,转嫁栽赃,拒绝具体公示等行为不服,而再次前往北京举报控告。贵溪市政府部门、公安等官员警察于320国道上饶段拦截殴打刘家组上访村民,面对受伤村民市委书记杨解生竟然电话声称村民无理取闹。之后将十数位村民拘留关押。其中贵溪市一审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证据证明发帖人4月份和6月份到过非正常上访之地上访,而5月份发帖人虽在北京,却听从市委书记杨解生见面商谈并返回当地,发帖人不存在非正常上访行为,更没有发生情节严重。村民踏入该维权路及相关行为是因为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所驱使,与发帖人无关。虽有个别证词指7月3日发帖人叫村民到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上访之地上访制造影响,一二审法院均未组织证人到庭接受责证,也未有相关证据印证(现经核实:所谓证人的当事人证明,该证词是办案人员编造的)。根据我国现今法规有关疑罪从无,发帖人没有罪。同样没有证据证明27位村民在天安门西存在不听劝阻、或造成道路阻塞,或造成人员伤亡等等过激行为及所谓情节严重的定罪要件。反而是贵溪市公安局、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篡改诱导,以及市委领导、公安局领导前来看守所威逼恐吓。 贵溪市一审法庭,不顾事实,拒绝调取询问取证的同步录音录像,仅凭没有先关证据印证的单一证词强行定罪,判处发帖人吴发茂一年六个月实刑,张利华、吴才良均分别为一年。二审同样不顾事实,跟风维持原审决定的有罪定论。这就是民告官特别是涉及到市委市政府、公安局等主要领导的违规违法行为,从而早就公、检、法联合打压报复行为。在这种实际操作中举报控告无人理,行政执法不公开的现象中,我们普通百姓如何享受司法公正。对此,发帖人吴发茂和张利华于7月7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后来,发现律师书写的申诉状出现部分表达错误和遗漏,所以发帖人8月7日重新快递发往江西省高院修改好的申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及江西省检察院。希望能够实事求是,公正判决。

    附: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吴发茂,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花园办事处花园村子塘组,身份证号360621196812100319。

    申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鹰刑一终字第22号、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4】贵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的有罪判决,特依法申诉。

    请求事项:依法撤销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鹰刑一终字第22号、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4】贵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申诉人无罪。

    一二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犯罪要件: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291条,按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刑法专家的解释《刑法释义》第414页,构成本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干扰和捣乱;(2)必须有聚众堵塞交通通行车辆行人不能通过,破坏交通秩序和影响顺畅通行和安全;(3)必须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4)必须“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时间长、人数多;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等等。

    (二)、2014年4月之前的上访行为已经处理完毕。申诉人吴发茂在2014年5月、2014年6月两次上访过程中不是首要分子,一审判决书第3页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吴才良、张幸福、张享福等27人经贵溪市花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劝导后返回贵溪市。申诉人对上述事实有不同意见:1、(1)、2014年5月之前,申诉人吴发茂的上访行为或非访行为已经处理终结,这里有2011年4月1日被行政拘留五天(扰乱公共秩序)。(2)2014年4月12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行政拘留10天,因此按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案结事了,2014年4月12日之前的上访或非访行为已经处罚完毕,不存在本案中再算旧账。2、按贵溪市人民检察院【2014】179号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2014】第213号都认为2014年4月初50余名村民到北京上访,是申诉人吴发茂鼓动(判决书内无证据列举),一、二审两次庭审法庭调查中,公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2014年4月50余人的上访系申诉人吴发茂鼓动,即没有事前会议协商,连电话沟通也没有。因此,2014年4月,50余人的上访不是申诉人吴发茂鼓动,而是上访人员为自身利益自发上访,与申诉人无关,这个时间申诉人吴发茂正在看守所接受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因此,一二审判决书认定2014年4月50余人去北京上访,是吴发茂鼓动不符合事实,是错误认定。所以申诉人吴发茂对2014年4月的上访不应承担责任。3、2014年5月,2014年6月两次上访,申诉人吴发茂虽然参加上访,并且请律师写上访材料,但不是纠集者,两次上访申诉人吴发茂不是组织、策划、指挥者,更不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首要分子。2014年5月上访人员有50多人,参加这次上访人员有说是刘小平叫去(李芳)的,也有说是江广英的丈夫刘圹福叫去的,也有人说是苏和英叫去的,从江广英的证言声称:“今年5月份,我是和江冬英、苏和英、王秀珍、周早莲、王长香、林楼凤等一起去的”,在讲到2014年6月份去北京的过程“我们的九个人是我丈夫刘塘福打电话与其他几个村小组去的,我们九个人只有我丈夫是男的,我们都是跟着我丈夫去的。”因此,2014年5、6月去北京上访的过程都是差不多的,证人证言也未共同指向是申诉人吴发茂纠集大家一起去上访,因为证人说法不一,按“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据原则,一二审判决书认定申诉人吴发茂是2014年5、6月两次上访组织、策划者证据不足。4、证人刘小平个别证言不能作为申诉人吴发茂组织、指挥两次上访的证据,原因是刘小平等个别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性质为孤证,该证言应当不予采纳。

    (三)、申诉人吴发茂在2014年5月,2014年6月两次上访过程中的行为是否为一审二审判决书认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2014年5月上访是贵溪市委书记亲自到北京接访,上访人员在劝访后自愿回贵溪市老家的。期间,申诉人吴发茂找律师写材料,其他村民虽在天安门外围聚集一个多小时,但未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其次2014年6月底至2014年7月3日,申诉人虽然参加了到北京的上访,并且请律师写了上访材料,但在陶然亭公园与其余人分手后,没有去敏感地区中南海府佑街;第三,其余27位上访人员前往府佑街中南海的过程中,也没有过激行为,不具有《刑法》要求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情节。府佑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及贵溪市相关劝访人员的证言也证明了这一事实,不存在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在公共场所和交通道路上聚众哄闹、静坐示威、堵塞交通、聚众封锁交通要道、围攻殴打国家治安管理人员,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而且必须是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达到了情节严重。如果聚众哄闹、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经治安管理人员劝阻后,马上散去,并无阻碍抗拒国家治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则不属于情节严重。

    申诉人多次上访行为只受《信访条例》的调整,不应受刑法制裁。

    1、《信访条例》第47条,该条规定是对违反信访条例第18条、第20条的处理规定,按规定分三个档次处理轻微情节、进行劝阻、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相关法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予以现场处置,给予治安处罚,申诉人吴发茂的违法程度在第一层次。2、申诉人吴发茂在2014年花园村村民上访过程中,参加两次相比其他三次进京上访人员,所受处罚最为严重,对申诉人吴发茂而言,显失公平,也体现不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3、申诉人吴发茂以及相关上访人员的越级上访行为不应成为《刑法》调整对象,申诉人作为老上访户,给政府相关部门造成了很多不便,但其上访行为只能受《信访条例》调整,只有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才受《刑法》调整。4、申诉人没有“聚众”行为,即主动邀请、喊、拉(鼓动)其他群众上访。在所有参与上访的人员中,有哪一位是申诉人吴发茂主动邀请上北京上访或上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两次庭审也没有申诉人吴发茂主动纠集的证据。

    三、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上述【2015】鹰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在对本案进行评析认为“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引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赣高法【2014】103号《关于依法处理信访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按我国《立法法》第104条第三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因此,上述第22号刑事判决书在认定本案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时适用法律错误,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认定申诉人等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前提错误。 第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上访人员的行为已经堵塞交通,致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访人的行为具有抗拒、阻碍治安民警、交通民警以及其他依法执行治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依法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相反大量的证人证言证明了上访人员极其配合治安民警的工作,当民警发现是他们来京上访的,迅速将上访人员带离了现场,带到了北京“久敬庄”接济站。上访人员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堵塞交通的后果,也没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更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因而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是,申诉人吴发茂却有证据证明,证人吴福茂、刘小平等多位证人证词是办案人员篡改栽赃、强加上去的。法院是公民伸张正义的地方,不能因为申诉人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的情况下,通过经常上访的方式来维护,给当地政府的工作带来不便,就搞“有罪推定”,这样违反了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对申诉人是不公正的。

    综上所述,申诉人吴发茂在一二审判决书认定的所谓三起犯罪事实中,第一起,2014年4月没有参加(此时在看守所接受拘留),也没有鼓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的证据。第二起2014年5月50余人到京上访没有发生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事实,上访人员是在贵溪市市委书记等劝访后自愿返回家乡。第三起2014年6月申诉人吴发茂虽然与其他28人进京上访,并且请律师写材料,也到了国家信访局、中纪委,但申诉人吴发茂未去府佑街、中南海,其行为属于越级上访,没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的行为,也没有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犯罪情节,申诉人吴发茂上访早、次数多,其行为只受《信访条例》的调整,以《刑法》调整申诉人吴发茂的越级上访,处罚过于严厉,至为二审判决中指申诉人吴发茂提交了悔过书,而认定为认罪,申诉人吴发茂不认可,(1)、该悔过书只是申诉人吴发茂表示对国家法律的敬畏和服从。(2)、是对子女的成长教育及家庭状况的担忧,请求法庭在确定事实有罪的情况下,考虑实际情况及态度问题从轻量刑。(3)、自2015年2月25日提出上诉至4月30日才开庭,至6月19日判决,比申诉人在看守所看到的案子时间都长,申诉人认为是二审故意。(4)、二审主审法官2015年5月15日让申诉人核实庭审笔录时,声称法律没有规定办案人员对五年以下的案件录制保留同步录音录像,并要求申诉人吴发茂书面表示态度。申诉人对主审法官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说法认定为欺骗,所以认定其不会依法判决,而与看守所所长及同监室人员商量才写该悔过书,软化态度。而二审法庭的认定是含混是非。故请求省高院严格审查本案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撤消一二审有罪判决,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吴发茂
    联系电话: 13627011031

  • 太原维权人士李茂林遭栽赃隐害 望社会关注律师介入

    我是山西太原维权人士李茂林,长期关注社会时事受打压,参与看望陈光诚,秦永敏等被关押黑监狱,报道强拆爆炸母女死亡事件,山西省委爆炸案,参与公示财产等等社会时事,激怒官方,被十多名国宝打伤,卧床半年。多年来常常被非法拘禁,拘留、黑监狱关押、监视居住、跟踪、限制自由……。
     
    我李茂林还被山西省各个出省关口发布通缉指令通缉,印有我的通缉指令和照片的通缉令警察与相关人员人手一份。 2008年2月4日被党委书记,警察,太原铁路局三家联合迫害、殴打诱发“心肌梗死”手术,堵三根血管,安支架一枚。术后时常发病不能自理,2009年我向单位提出大病退养,2010年2月被单位停工资至今。家人也跟着受到迫害与连累,儿子被人刀架脖子恐吓、警告我。找工作被歧视、阻挠。2014年2月母亲因无钱耽误医治,5月离开人世。2013年10月妻子肠炎无钱医治,2014年10月发展为肠癌中晚期……。
     
     2015年3月2日早晨妻子和我出门锻炼看到国宝在孩子所借车辆前转悠,稍后孩子发现车辆被砸坏、每个车胎侧面和底部被扎四五个铁钉而报废。我出门和监控人员理论,请其出示证件及监控法律手续,车辆被砸坏事情的缘由,国宝说:让你比死还难受!接着被国宝打破手腕,身患癌症刚刚手术完的妻子也被国宝暴打口鼻出血卧床不起。
     
    事隔一个月后的2015年4月1日17点左右,敦化坊派出所齐姓警察給我打手机了解情况后说,我把国宝眼睛打坏了刚出院,过完清明要找我。搞得我莫名其妙,中国又一桩栽赃陷害案件即将发生,望社会关注律师介入…… 
    李茂林
    2015-4-6
    敦化坊派出所齐姓警察手机:15386819688 李茂林手机:18603463881 

    监控、跟踪、控制李茂林的国宝在暴打身患癌症的李妻

    监控、跟踪、控制李茂林的国宝等人。打手机者为国宝李光,走在前面的是社会人员张民(曾经是李茂林同校同届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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