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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桐庐县徐云姣夫妇就女儿不明死亡的控告状

    控告人:毛卓海,男,汉族,1952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百江镇联盟村6组,身份证号:330122195201233234。系被害人毛秋琴(女、已死亡)的父亲。    
        控告人:徐云姣,女,汉族,1951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330122195102273222。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毛秋琴(女、己死亡)的母亲。
       被控告人: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局局长。 
        案由:渎职、包庇杀人犯,与罪犯共同毁灭(未保护)现场证据。
         请求事项: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一款第(五)项:“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规定,把杀人嫌疑犯毛小良(男)抓捕归案,认定杀人第一现场的证据质证,移送司法机关公开与证据辩论处理,依据认罪负刑事责任。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2条规定,追究被控告入久拖不处理本案的法律责任,撤职处理其行政职务。
                         事实经过、证据、理由:
        控告人毛卓海、徐云姣夫妻俩的女儿毛秋琴嫁给本村摇子山(联盟村4组)村民毛小良为妻,于1998年1月24日晚毛小良向徐云姣报丧称家庭织布时,毛秋琴(26岁)头发被绞进织布机中心轴承轧死亡。因毛秋琴死亡的现场证据、毛小良没有与当地公安机关共同保护,至今也没有提供给上级公安机关及徐云姣夫妻俩人,由此认定毛秋琴的死因不是其头发被绞进织布机轧死亡的。毛秋琴死亡的证据有杭州市桐庐县公安局2008年3月26日与控告人徐云姣、毛卓海签订协议书为证明,这份协议书只证明了1998年1月24日晚、毛秋琴在自己家中因意外事故引起非正常死亡,由桐庐县公安局补偿徐云姣夫妻人民币共计12万元(这笔补偿款至今未兑现,该协议书详情附在后面介绍)。  
        现场疑点重重,不符合机械轧死现象,属于他杀疑点多:
        1、根据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2003年12月13日作出的浙精(专)鉴(2003) 46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对徐云姣鉴定书中内容:
        一、案情摘要及复鉴原因记录,认定毛秋琴在自家织布时头发被卷进织布机中心轴承后轧死,经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联合调查,排除自杀、他杀可能、属意外造成的非正常死亡(这份鉴定书附在后面介绍)。 如果这份证据证明是毛秋琴死亡第一现场的证据话,那么这台织布机轴承处应有死者的血迹、细碎的肌肉、头发缠绕着轴承及机械部位。而且织布机底(地)下必须有死者的血迹、头发、细碎的肌肉,并且死者的头部、身体部位必有被机械、轴承轧伤的痕迹等物质留下受伤之处。这是现场,为何不保留这些证据?
        2、因死者死因不符合第一现场,当晚10时左右在经百江镇人民政府联系辖区公安分水派出所承诺1月26日早上来人验尸,结果到了1月26日早上8点多时间没有来人,长达11个小时许公安不出警。而毛小良及其母亲在未与镇政府、村委、和徐云姣家属取得联系沟通后,为何在1月26日主观武断忙于早上7点多请来县殡仪馆葬车上门接尸体,而不请公安保护好死者的现场、把现场证据留下?
        3、毛秋琴死亡后,毛小良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为何没有留下(保护)死者、及现场证据?根据桐庐县火葬场火葬日期证明是1998年1月26日12时火葬的死者尸体,那么为何不让徐云姣夫妻俩对女儿死亡进行尸体解剖?为何不把死者的尸体受伤处留下证据、用照片保存后才去火葬?为何公安不到案发现场,却偏要到火葬场与毛小良家属强行火葬死者:不通过死者家属对尸体的解剖?
        4、案发当日,该村停电,通电时间:1998年由杭州市公安局会同称医药理论及织布机性能专家在百江镇召开与徐云姣家属代表座谈会,就通电时间于会的辖区公安分水派出所指导员金唤梁说,他调查供电所是毛秋琴死亡的晚上7.20分通电的。村医务室医生周连生出具的证言:送到医院抢救的时间是晚上8.45分,由此证明从通电到送医院的时间仅1小时25分。通过三个程序:一、未出事故的时间。二、发现事故时间。三、抢救抬送医院的时间,在仅1.25分的空间是否完成这些过程,这些证据证明毛秋琴不是在当天晚上死亡的,因停电,织布机无法起动,也不是在织布机上轧死的,涉嫌他杀后,转移尸体的疑点十分清楚,死者第一现场不是在织布机上发生的事故致死亡的。
        5、根据村民抢救人王金莲证言:到达抢救现场是当天晚上8.20分,那么从开始进行抢救工作到送村医疗蜜的内空时间仅0.25分。根据王金莲、周连生的证据证言,分析时间的计算是查明死因的重要线索之一。停电、织布机现场、上述时间证明不是事故致毛秋琴死亡的原因,织布机现场是毛小良转移的作案证据、用来掩盖第一现场或在织布机处(上)将毛秋琴杀死在此处的。然后由当地公安与死者家属签协议书来作终结本案,这是错误的,是违反珐律的一种行政侵权、渎职犯罪。
        上述事实发生后,控告入徐云姣夫妻俩人多次向市、省公安机关要求对现场侦破,由于毁灭了现场证据,至今没有侦破,反而把徐云姣当作精神病对待、非法关押等迫害她……。上述疑点,认定是公安与毛小良共同毁灭现场证据。为此,徐云姣夫妻请求党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检察院的领导高度重视本案,监督省公安厅的领导立即到当地处理他们的共同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安定,人身安全有保障,国家文明进步!
        此致
    附本案有关证据在后                       
                                     控告人:毛卓海  徐云姣
                                          2014年8月

    徐云姣

     

     
  •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徐云姣

     

     
    姓名: 徐云姣 
     
     
    性别:        女
     
    年龄:
     
    籍贯: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百江镇联盟村余家自然村
     
    受难者单位、职业
     
    农民
     
    案件发生地
     
    浙江省杭州市
     
    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
     
    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1999年 9月23日、2001年11月16日、2004年4月28日,三次被关精神病院
     
    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第一次关押14天、第二次关押一年零四天、第三次关押半年。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安康医院
     
    精神病鉴定的情况
     
     第一次未鉴定会 ;第二次鉴定为:偏执型精神障碍;第一次未鉴定。
     
    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有否联络方式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
     
     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联盟村余家自然村徐云姣、毛卓海女儿毛秋琴蹊跷死亡13年了,她的死因有许多可疑之处,而公安机关对疑点不分析调查,简单粗暴作出结论,徐云姣为此向各级政府和执法机关反映控诉,中央和浙江省领导机关多次关注此案。上访期间,徐云姣被当地政府三次送进精神病院。
        徐云姣自1999年对女儿死因在属地连续申诉,公安坚持尸已火化无据可查,对所提死因疑点不作任何理性解答,遂于1999年6月17日到北京上访,全国人大、公安部等机关先后批示查处。1999年8月6日,徐云姣再次赴京上访,桐庐县分水派出所汇同镇政府综治办将徐云姣拘留12天,期满未回家徐云姣直接赴京上访。
        9月23日进京上访再次被当地带回。途中直接送进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安康医院作精神司法鉴定,长达14天未给鉴定,10月8日,徐云姣趁上厕所之机,从厕所瓦顶翻出来爬铁门跑回。到家未过几天,分水派出所汇同镇综治办赶到徐云姣家提出以不再越级上诉为保证条件,可以在家,否则仍送医院,丈夫毛卓海吓的说他保证,警长夏成刚起草保证书,毛卓海照抄,条款是徐云娇不得擅自越级上访,在家疗伤养病期间不得外出(徐云姣根本无病)等内容,如有违保证,保证人需立即报告公安和政府。他们妄图剥夺徐云姣的政治权利。
        自回家后,连续在属地上访上诉,当地始终坚持人已火化,无据可查,无一处理态度。2001年11月15日,徐云姣在县领导接待日再次上访,分水派出所不知怎么得到信息,派出三个民警追踪到县府,等徐云姣走出县府,以偶然相遇,叫徐云姣坐他们的车子回来,徐云姣婉言谢绝,坐公交车返回,途中警车尾随在后,徐云姣见形势不对,下车急往人多处跑,走到县城峭岭路出口一带,被等候的三民警拦截,无出示任何执行证书,强行抓头捉脚拖上警车,押到派出所,干警轮番工作,提出保证今后不再上访,可以放人,徐云姣坚持拒绝,当天被扣押在派出所24个多小时。
        2001年11月16日,徐云姣再次被送进精神病院(原公安医院),主送理由是反复上诉,张贴标语三年多。入院精神检查,无发现幻听幻想思维能力适切,意志活动增强,否认有精神病,但鉴于徐云姣仍坚持女儿是女婿害死的,坚持上访,尚需留院察看。后因受杭州市公安局委托,做了司法鉴定,从否认有精神病到患有“偏执型精神障碍”的结论。被收容治疗1年零4天,决定作出后,他们隐瞒徐云姣的去向长达20多天,徐云姣丈夫明知徐云姣是到县上访,却一去不归,人为可能想不通发生意外,到处找人,全家惶恐不可终日,无心生产,一人受害,全家受害。
     
    案件来源:民生观察http://msguancha.com/a/lanmu50/2014/0819/10659.html
             

     
    收集时间:2011年4月22日
     
     

  •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钟亚芳

     

     
    姓名:钟亚芳
     
    性别: 女
     
    年龄:
     
    籍贯: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受难者单位、职业
     
    护士
     
    案件发生地
     
    杭州市
     
    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杭州市公安局
     
    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2009年12月8日
     
    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不详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精神病鉴定的情况
     
    不详
     
    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不详
     
    有否联络方式
     
    有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
     
    二00九年十月正在北京上访的钟亚芳被截访人员截回桐庐县后,先是关在桐庐县上海休闲娱乐城。在此关了几个月后,12月8日,杭州市公安局批复指钟亚芳扰乱社会秩序,精神有问题,将其送进了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院)关押。
     
     
    案件来源: 民生观察工作室http://msguancha.com/a/lanmu47/2014/0610/10137.html
             

     
    收集时间: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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