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检察官

  • “长沙富能案”承办检察官避而不见

    【民生观察2020年4月28日消息】“长沙富能”仨工作人员程渊、刘永泽及吴葛健雄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已经进入第十个月头,该案被长沙国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亦已超一个月,然而三人除了尚未曾会见律师之外,连家属聘请的律师亦被以当事人写有声明为由拒不承认,并为当事人指派律师,强行代理案件,但却一直拒不告知官派律师的资料信息,而案件的承办检察官自接案起一直避而不见,令家属求告无门极其无奈。

    据悉,周一(27日)下午,程渊妻子施明磊女士与吴葛健雄父亲吴有水律师一起到长沙市检察院,要求会见“长沙富能”案的承办检察官韩冰囡,工作人员以该人不在检察院为由推托,要求家属下次再来,家属则要求预约,但遭到拒绝。

    施明磊女士和吴有水律师从大概下午一点半左右一直等到五点多检察院下班关门,始终未见承办人出现或者有其他人现身答复家属的诉求。

    而下午四点多,临近下班前,检察院案管中心工作人员终于接通韩冰囡电话,而其为避见家属以及拒不告知律师信息一事作出的解释则是因为案件“涉密”,因此检察院可以无需向家属提供律师的资料信息。

    由于早前长沙国安曾宣称已经为三名当事人分别安排两位律师代理案件,因此家属一直要求国安提供官派代理律师的基本信息,以便与之联络,方便第一时间了解案件情况,但当时长沙国安拒绝提供。

    而上个月(3月)23日,案件由长沙市国家安全局移送长沙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家属遂向承办该案的韩冰囡检察官提出告知律师信息的要求,一度透过电话、寄送材料等方式试图联络韩,但其一直拒听电话和拒不回复信息公开申请,至今已超一个月之久。

    有评论指出,中共当局以“颠覆”大罪打压多年来一直做事低调温和且致力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公益人士(机构)事实就是政治迫害,而且采用的手段极其无耻,并想通过封锁消息的方式进行秘密审讯,以达到延续统治的目的。而在邪恶的国家机器面前,家属的抗争犹如以卵击石,多年来所有涉政案例基本如是,显示中共当局由始至终是作为一个邪恶统治者的事实存在,并非简单的社会管理机制出现错误或者政策失误,因此只要中共继续存在,政治迫害将会永不休止。

  • 义乌检察官举报遭单位领导报复

    【民生观察2019年10月7日消息】只因举报了一起违章建筑,浙江义乌一名年仅27岁的检察官韦潇潇,遭单位领导疯狂报复导致家破人亡。

    韦潇潇,男,陕西人,原浙江义乌检察院公务员,祖父曾是一名抗战老兵。韦潇潇讲述:

    2018年7月初,我通过市长信箱实名举报了我市浙江骄海投资集团的违章建筑,该企业内部有大片临时性大棚房超期6年,占地9000多平米,且有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然而直到今天,经国家信访总局督办,该违章建筑仍然傲然屹立,我却被“拆”的家破人亡。

    2018年7月17日上午9时许上班时间,我的科室主任检察勤务保障部主任吕浩铭叫我到副检察长金智法的办公室,二人痛斥我举报违章一事。随后,二人叫来保障部副主任吴国华,三人一同来到我的办公室,要求我交出手机进行检查,并检查了我的电脑,想检查我是否对违章建筑及处理此事的街道干部进行了录像。

    我很无奈,但面对领导也只得配合。吕、吴二人开始仔细查看我手机的同时,金智法向二人交代了几句,就走出了办公室。正在这时,我忽然发现二人在翻看我的手机微信,我认为他们侵犯到我的隐私,便上前制止并企图抢回手机,然而这一举激怒了吕浩铭。吕浩铭将我一把推至墙上,我试图推开吕浩铭的手再次抢夺手机,吕浩铭便忽然挥起右手,朝着我的左眼连续猛击七八拳头,每一拳都精准地击中我的左眼,当时我被打倒在地,眼前一片漆黑,眼眶四周肿起大片淤青。吕浩铭仍不解气,再次拳击我左侧头颅。

    就在这时,金智法忽然走了进来,示意吕浩铭和吴国华将我按倒在地,随后吕浩铭走出办公室叫来四名法警,在金智法的现场指挥下,法警给我带上了手铐。在我被戴上手铐的那一刻,我望着自己的分管领导,万念俱灰。等了将近一小时后,金智法命令法警将我送至义乌市中心医院,所有医疗费由我个人支付,且所有病历检查结果均被法警扣押。这一切都进行的“井井有条,顺利成章”。

    从那以后,我的左眼一直模糊不清。2018年7月20日,我自行前往浙江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被查出视网膜脱离,后在多家医院均确诊为视网膜脱离,保守治疗一段时间无果后,我被推进了手术室,切除了玻璃体,注入了硅油。现如今左眼已失明。

    2018年7月20日,我拨打110报警,民警出警后未对现场进行勘查,仅给我做了报案笔录,在我强烈要求下出具了受案回执。随后吴国华向义乌市公安局回应称,我的眼睛是当天在办公室自己自残所致。试问为什么他们三个领导一来我办公室我就自残呢,临床上有这种精神病案例吗?在我多次催促下,2018年10月31日,民警为我办理了伤情鉴定委托手续,开始法医鉴定。但令我意想不到的是,这个伤情鉴定至今都没有出具,案件也由此搁置,不了了之。

    一年多来,我多次催促法医尽快出具伤情鉴定,而法医总是高挂免战牌,拒不出具,万般无奈之下,我向派出所办案民警提出另行委托社会机构进行鉴定,同样遭到拒绝。对于此事,我先后到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反映10余次,向各级扫黑办及中央督导组反映5次,而反映的举报材料均是从哪里来再回到哪里去,批转至义乌后便杳无音信。

    2019年8月14日,我再次前往义乌市政府反映此事时,在大门口被义乌市公安局民警以扰乱秩序为由,暴力执法抓到派出所关押7小时,经乡镇求情才予以释放。目前我的所有医疗费用至今均由我个人负担。

    福无双至,祸不单行。吕浩铭将我眼睛打残,金智法给我戴上手铐似乎并不“解气”,距我报警后仅仅两周,2018年8月5日,单位忽然宣布对我党纪立案审查,理由是2016年我刚刚到检察院时候把自己信用卡借给法警刘庆华使用。我院法警刘庆华当时因购房欠下40多万贷款,生活窘迫,我便与法警队长应德龙把信用卡借给法警刘庆华帮助其生活。后来我们发现刘庆华再用这些卡套现,而且“暴雷”钱还不上了,我感觉我们被刘庆华“套路贷”了,就上报了领导,领导当时对我们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刘庆华将信用卡透支款还清后归还到人,这件事就此了解。矛盾也由此化解。然而,两年过去了 ,检察院忽然将此事旧事重提以我和刘庆华合伙套现给了我处分,并将我调离至乡镇。同样借卡的应德龙却毫发无损。

    至今我仍清晰地记得我前往乡镇时,副检察长金智法脸上洋溢的那片灿烂的笑容。2019年我再次举报这座由浙江骄海投资集团建造的违章建筑,在被国家信访总局督办后,再次被违规审批顺延。

    现如今,韦潇潇的左眼被检察院领导殴打后导致失明,又被检察院调离至乡镇,奶奶因悲伤过度与世长辞,父母因为此事而患上了抑郁症,终日以泪洗面。面对生活韦潇潇不知道自己该怎么走下去!

    韦潇潇电话:18305895238

  • 谁保护强制医疗者的权益?多检察官呼吁立法

    破解“费用难、监督难、执行难”,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的“江苏模式”

    2013年5月,刘德(化名)怀疑邻居盗窃自己的物品,用刀刺伤邻居,并用蚊帐捂住邻居口鼻,致被害人死亡。经南京脑科医院鉴定,刘德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3个月后,他被送到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进行强制医疗。

    他是东方人民医院收治的第一例强制医疗人员,今年是他在东方人民医院的第5年。在这里,他每年的治疗费用达13万余元。5年来,他的治疗费、生活费都由徐州市财政承担,而像他这样接受强制医疗的人,东方人民医院还有48人。

    2013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已监督执行228人接受强制医疗,与之相配套的省级强制医疗定点机构也由5个增至18个。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士称,对犯罪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既保障了精神病人接受治疗的基本权利,又防止带来安全隐患。

    强制医疗遭遇“费用难、监督难、执行难”

    因经费问题,孙强(化名)被从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转移到安镇医院精神康复科。孙强患有被害妄想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强制医疗。孙强具有精神病史,12岁时就曾发病,与被害人有过纠纷。案发时,孙某某认为被害人要伤害他,于是趁被害人不备,用铁耙致被害人死亡。

    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是江苏省内指定的强制医疗执行点,条件较为成熟。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判决后,因费用问题,孙强被转移到安镇医院接受治疗。

    但在治疗期间,孙强仍然存在暴力行为,曾袭击护工,存在危害社会的隐患。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与相关部门协商,将孙强转院到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

    因经费问题而耽误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不止一例。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张凯介绍,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因为治疗费用高,部分病人家属难以承担,且法律规定未落实到具体细则,病人的治疗费用究竟该由谁承担一直没有定论,往往是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解决一例强制医疗精神病人治疗费用问题,往往要刑事执行检察处工作人员耗费半年时间沟通协商。”张光说。

    目前,解决强制医疗者的费用问题一般有4种途径:社保报销、财政兜底、民政资助与财政兜底相结合、家属承担。

    除了费用问题,强制医疗的执行监督也是一大难点。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师夏说,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他们很难监督医院治疗方案是否合适、用药是否准确,“我们现在所能做的只是检查手续是否齐全,核对法律鉴定这一类可操作的事。”

    实际上,强制医疗的执行并非易事,因费用问题难以解决,有的病人手续难以补全。病人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医院只能以临时性约束保护措施来限制强制医疗者,难以维护强制医疗者的正常权益。

    强制医疗由谁负责执行

    由于强制医疗存在执行主体不明、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涉及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卫计等多个部门,实践中存在诸多衔接问题。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由谁负责执行”这一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强制医疗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但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无相对应的内容,仅规定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前,公安机关对申请强制医疗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法院作出判决后,公安机关仅负责将被强制医疗人送交相关医院。

    “对于交付执行的期限、强制医疗机构确定与变更等问题,均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造成检察监督对象不明、监督乏力。”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局副局长张枫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张枫说,各地在实践中方法各不相同,有的检察院每隔半月开展1次监督,有的全程只开展1次监督;有的逐项检查公安机关和相关医疗机构履职情况,有的仅简单查看被强制医疗人是否被殴打、虐待等情况。如果在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不规范问题,有的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有的向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做法也都不一样。

    张枫认为,由于医疗机构的特殊性,很容易出现当地办案而涉案精神障碍患者被送往异地予以强制医疗的情形,由于缺乏相关配合规定,导致办案地与执行地的刑事执行监督部门、刑事执行监督部门与强制医疗机构等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和配合,很难获取强制医疗执行医疗情况信息,难以达到全面监督、及时监督的预期效果。

    “现实情况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着手难、制约多。”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世国说,受警力、财力、机制缺失等因素制约,强制医疗在执行中还存在热情不高、意识不强、重视不够、遇事推诿现象突出等问题,甚至在遇到问题时束手无策。比如,有的地方对强制医疗人员一送了之,事后若出现转诊、外出就诊等情形均不知如何处理。

    一位检察官说,检察机关相关部门一般通过发放纠文的方式对违法单位进行监督,但由于该方式缺乏约束力,容易使监督落空。

    “应当落实更多细则,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张凯介绍,目前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各部门在执行强制医疗时,会对随之而来的巨额费用相互推诿,这不利于强制医疗的顺利进行。而责任界定不清晰,又会导致医院、法院都不愿承担责任,不愿主动对已达到解除强制医疗条件的强制医疗者提出解除申请。

    向强制医疗机构派驻检察室

    今年5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在东方人民医院设立检察室,这是江苏首家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检察室。记者在该检察室看到,联席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建档统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信息通报制度以及工作例会、培训学习等9项制度均上墙公示。

    “每周至少两天有专人在检察室开展工作,每季度还召集公安机关、医院,就强制医疗执行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商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韩盛哲介绍,通过建立信息报送、培训学习等制度,检察室与医院强制科加强信息交流,极大推动了执行监督的客观性和实效性。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强制医疗规定逃避应有法律制裁、普通精神障碍患者因人为因素被强制治疗等情况发生,驻院检察室通过监督,严把“交付法律文书、送交执行和收治活动”三个关口。

    此外,在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东方人民医院改建了安康病区,以解决强制医疗患者分散治疗的现状,并在今年2月成立强制医疗科,成立强制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定期对强制医疗患者进行病情评估。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张湧表示,对这些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实行强制医疗一方面是为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这些精神病患者的正当权利。在强制医疗指定点接受强制医疗的患者,可以保障自身接受治疗的权利,不必因家庭原因或经济条件而颠沛流离。

    精神病几乎没有治愈的可能,这些病人的出院需要经过严密评估,这样的评估在该医院每半年进行一次,家人可以提出申请,对强制医疗患者进行评估,评定其是否符合解除强制医疗的标准。

    与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派驻检察室不同的是,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采用的是巡回检察的方式。

    张凯说,他们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时,前期要对强制医疗手续、医疗机构的资质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然后,定期会见被强制执行精神病人、约谈强制医疗机构负责人,了解患者的基本情况及诉求,并对强制医疗机构在强制医疗方面是否有违法情况进行监督。

    截至目前,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共收治无锡、苏州、常州等地强制医疗人员30名,检察机关对其强制医疗情况进行了监督。

    谁来保护强制医疗者的权益

    27岁的张某是四川人,患有被害妄想症,此前坚持服药后与常人无异,案发前,张某觉得自己病愈,停止服用药物。张某觉得父亲要害他,今年5月,他将父亲杀死。接受审讯时,这个年轻人很冷静,没有愧疚感,也没有犯罪感,只是平静陈述事实。而他的母亲,既是被害人家属,也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难以治愈,但是当精神病被控制下来之后,这些病人该何去何从?

    2014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由江苏省综治办牵头制定的《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在全国较早探索建立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法。

    从2014年起,江苏确定了南京脑科医院、南京青龙山精神病医院、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南通市安康医院、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5家医院作为承担强制医疗职能的定点医疗机构。到2016年,江苏省强制医疗机构已增加至18家。

    据张凯介绍,全国每年发生的精神障碍患者引发的刑事案件有上万起,其中仅20%的精神障碍患者能得到及时治疗,检察机关对强制治疗进行检察监督,有利于这一刑事执行领域的规范化、法治化建设。

    张凯认为,目前关于医疗措施、治疗费用、康复评估诊断周期等执行监督问题,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监管措施,需要尽快加强顶层设计,建立起普通精神障碍患者与被强制医疗精神障碍患者分开治疗、分开管理的机制,对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集中强制医疗。
    采访中,多名检察官呼吁立法,进一步完善强制医疗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强制医疗交付执行机制、协调配合衔接机制、医疗机构的条件、监护责任划分、医疗费用的保障、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的方式方法等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强制医疗执行操作性差、协调配合衔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同时,要加强强制医疗检察监督力度,以及妥善解决强制医疗的经费问题。

    (来源: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7/10-24/8358972.shtml 2017-10-24)

  • 江苏男童被砍面恐致盲 检察官善心众筹助救

    江苏常熟在今年4月曾发生一宗伤人案,40多岁的男子赵某持菜刀随机砍伤4名途人,包括一名成年人及3名幼童。当中年约一岁大的男童小宇宸的伤势最重,面部受伤,左眼球破裂。警方认定当时赵某精神病发,不须负上刑事责任,其家属亦只支付小宇宸3万元的治疗费后就搬走。但小宇宸伤势严重,要保住眼睛,治疗费高达数十万元。有见及此,当地检察院检察官及逾千名干警,除了致力协助其申请司法救助外,更在网上发动众筹,短短一日间已筹得6万多元善款。

    事发今年4月14日晚,小宇宸母亲抱着小宇宸,站在邻居家门口与邻居聊天。此时另一名邻居赵某突然持菜刀当街随机砍人,小宇宸母亲本能躲避,成功避开刀口,但小宇宸却不幸被在面上砍上一刀,左脸上随即有一道六七厘米长的伤口,鲜血直流。

    小宇宸随即被家人紧急送院抢救,证实面部受伤、左眼球破裂,尤其视网膜受损严重,恢复希望渺茫。由于赵某是精神病人,事发时正值精神病发,虽造成4人受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但并无刑事责任能力,因而不须负上刑事责任,只被警方强制送院治疗。事后,赵某家属给予小宇宸3万元的治疗费赔偿,并在一个月后搬走。

    由于小宇宸一家早前已因治疗女儿的腿部肿瘤而耗尽家财,再难有余钱支付小宇宸的治疗费;医生更表示,小宇宸视网膜破裂,虽可尽力保住眼球,但视力恢复的希望不大,而相关手术费及后续医疗费则高达数十万元。

    常熟检察院得知小宇宸的情况后,除了积极协助其申请司法救助外,同时更在上周五(6月30日)为其在网上众筹,检察官及逾千名检察干警亦帮忙分享传扬,短短一日间已获千多人捐款,累积善款有6万多元,尽力帮助小宇宸渡过难关。

    (来源:东网 http://hk.on.cc/cn/bkn/cnt/news/20170704/bkncn-20170704023236622-0704_05011_001.html 2017月7月4日)

  • 检察官谈借患精神病逃避法办:办案员常盲目采信司法鉴定

    日前,笔者所在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意图借助“患精神病”来逃避法律惩罚的案例。犯罪嫌疑人文某在试驾时将宝马车开走,后以作案时犯精神病为由作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经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其精神病鉴定系伪造。案件提起公诉后,文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包括其父母、司法鉴定人等在内的6名涉案人员因伪证罪被判不等有期徒刑。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现时社会类似明明没有精神病却装病造假的案例仍屡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法学要件执行不力。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一般强调两个要件,一个是医学要件,即被鉴定人是否具有医学上的精神障碍,二是法学要件,即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基于“精神病是专业医学问题”的认识,而忽视了原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审查监督职能,大多倾向于盲目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的认定,这就给缺乏职业良知的鉴定人和有意造假的犯罪嫌疑人留以空间。二是鉴定标准存在不足。目前我国仍缺乏具体评估精神疾病对个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影响程度的统一标准,鉴定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往往会出现不同的鉴定人对同一鉴定对象持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鉴定意见。而一旦有其他利益因素掺入其间,就必将严重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性。
    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评定精神疾病对个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影响程度的统一标准。执法人员要主动承担起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主体责任,即便对鉴定内容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但依然要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审查,让犯罪嫌疑人意识到精神病鉴定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免死牌”。
    (来源:法制日报http://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69440  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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