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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美香案最高检推卸监督责任河北省检直接躺平

    【民生观察2024年12月27日消息】郭栋林、刘美香被控贪污一案,近日代理人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河北邯郸魏县法院说最高法、最高检指定管辖了。而且,最高检把代理人针对侦查活动违法的控告材料转到了河北省检察院,河北省检察院则直接说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据法律人包龙军微博消息,郭栋林、刘美香所谓的“贪污案”,郭栋林所在的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刘美香所在的北京平安保险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

    该案代理人提出管辖异议后,河北邯郸魏县法院说最高法、最高检指定管辖了。因为指定管辖的调查权来源于指定机关,可最高检既然指定了由魏县检察院管辖,就应当为自己的指定行为负责并监督。可其又说不归他管辖。因此,是否真的有相关指定还是上级检察院在打下级法院的脸,大家不得而知!

    而且,最高检把代理人针对侦查活动违法的控告材料转到了河北省检察院。

    其实,就同一控告材料,代理人也同时邮寄了河北省检。河北省检察院直接说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这就是说,最高检把自己的责任推给了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却直接躺平了。“冷硬横推”,他们是在玩过家家吗?

    《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实施后检察系统的争鸣。看完各级检察官的论证,真是对中国的司法信心满满。可没想道,完全是说的一套,做的又是一套。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部门,即不敢监督又监督不了,那么,他的职能就仅剩一个公诉了。而公诉为什么需要这么庞大的一个系统呢?

    所以,把毫不作为的检察系统裁撤,把公诉职能并入司法部,是精兵简政的需要,亦化解了司法腐败。

    对此,法律人王宇发文表示,“河北省公检法系统工作人员急需法律培训!我们走访的河北省多个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比如魏县公安局数个派出所很多警察(包括派出所所长、指导员)邯郸市、河北省检察院检察官、魏县法院的法官竟然不懂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这样的司法工作人员怎样执法?

    根据此次最高检的回复,难不成最高检检察官也不懂法律常识?上梁不正下梁歪!

    最高检:抓紧时间组织培训法律常识!我当然不能和贺卫方老师、张千帆老师、罗翔老师这几位法学大家相比,但帮助你们培训绰绰有余哦。”

    据悉,刘美香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公司)业务人员。

    2024年4月12日,河北省监察委员会将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国核电力)人力资源部主任助理郭栋林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指定邯郸市监察委员会调查;

    2024年4月15日,邯郸市监察委员会再行将案件指定魏县监察委员会调查。2024年4月15日,经向邯郸市监察委申请,魏县监察委员会对郭栋林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郭栋林采取留置措施。

    2024年4月30日,魏县监察委对平安养老公司职员刘美香未经审批便立案调查并于同日采取留置措施。

    2024年7月13日,魏县监察委将案件移送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15日,刘美香被刑事拘留;7月29日被逮捕;8月29日被移送魏县人民法院起诉;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刘美香在留置期间,被魏县监察委相关办案人员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诱供、逼供、骗供,并隐匿控告人的无罪供诉。

    刘美香作为平安养老公司业务人员,与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就是客户关系。

    刘美香在被“留置”之初,一直和办案人员说,自己仅是平安养老公司北京分公司综拓岗位负责人,这个部门仅是公司多个平行部门的一环。国核电力院也仅是平安养老的一个客户单位。自己所在部门对国核电力院提交的长期医疗基金个人账户额度分配表,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其资料的完整性,以及是否加盖公章,然后移交给理赔审核岗或者保全岗进行处理。

    而国核电力院提交的长期医疗基金职工额度分配表,是国核电力院内部核算出来的,而且该基金款项是国核电力院的款项,平安养老公司北京分公司只是对其托管,不负责审查其额度。

    可是,实事求是的陈述在办案人员那里是行不通的。因为郭栋林赔付了大笔资金给魏县监察委,他们为了减轻郭栋林的责任,就要寻找一个“替罪羊”。刘美香恰恰就成为了这只“替罪羊”。

    为了让刘美香推翻自己无罪自述,并完全按照他们的意图作出“合格”的笔录,以得到他们需要的口供,他们对刘美香长时间的实施“洗脑”。并且,他们还隐匿了刘美香无罪供述及自书材料。

    他们要求刘美香的口供必须和郭栋林的达成一致。为此,他们对刘美香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逼迫,要求刘美香配合他们。如果刘美香顺服的配合了,他们对待她的态度就会好一些;不配合他们,他们就会吓唬她,还对她发脾气。而且,他们欺骗刘美香说她仅是郭栋林贪污案的证人,并将郭栋林讯问笔录先拿给刘美香看,让她记住并和郭栋林保持一致,最后才按照说好的对其作笔录。他们告诉刘美香,只有这样(配合),她才能早出去。

    而且,刘美香曾向魏县监委办案人员提过下述事实:“2022年的时候,平安公司在内部排查的时候已经发现郭栋林的问题了。公司通知我,要我通知郭栋林,让郭栋林联系他们的领导,公司要跟他们领导通报情况。那个时候我也觉得有郭栋林有问题。我接到公司指示联系后,郭栋林答应了。后来接替郭栋林岗位的王秋爽和国核电力院的另一个人,职位应该可能比郭栋林高一些,名字叫石磊(音)的,他们二人来平安公司接洽过。所以,可以肯定国核电力院的领导2022年是知道这个情况的。王新蕾是2014年到我团队的,之前这么多年国核也没提出任何问题,我们任何一个人都不会觉得套取资金全是郭栋林的个人行为。”

    当时调查阶段的时候,刘美香向专案组陈述过上述情况,但他们没有核实,也没给刘美香做笔录。

    因此,他们为了达到让刘美香背黑锅的险恶目的,隐匿了4月30日至5月9日、5月10日至6月19日之间的自书文件及笔录。所以,卷宗中显示的刘美香的第一次讯问时间是5月9日、第二次是6月19日,两次笔录的间隔时间竟长达一个月零十天。

    而事实是,他们这段时间频繁提讯刘美香。之所以在案卷中显示不出来相关笔录及谈话内容,完全是为了达到欲加之罪构陷刘美香之目的。

    上述事实,经律师会见,已经初步掌握相关诱、逼供行为的大致时间点以及参与人。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讯问过程都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因此,特此就下列时间段申请上级监察委依法调取:

    1、刘美香在5月10日被所谓监察委“领导”提讯,请河北省邯郸市监察委依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2、刘美香在5月下旬调查人员任国营讯问35万分配额度表格一事,请河北省邯郸市监察委依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且当时有八页刘美香未签字的笔录,请求一并调取;以及第二天张洋洋提讯刘美香的同步录音录像(张洋洋大致对控告人说:作为一个女人挺同情你的,不知道你怎么想的,任国营是为你好,现在已经去北京,你是不是希望他查出别的事情来?还说郭栋林已经走得很远了,别到时候他出去了你还在这儿。);

    3、6月4号、5号、6号,刘美香被刘新清、李景帅提讯过,请河北省监察委依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4、是6月14日下午,还是15日下午、16日下午,刘美香记忆不清,但是,那是刘新清、李景帅把所有笔录拿给刘美香看,要求给刘美香按照要求做录像的时间。当时,李景帅误以为刘美香要认郭栋林那5万感谢费一事,就向刘清新汇报,刘清新听了很高兴,就跟着一起来了。当时刘美香还和他们说,看了这个过程(全部笔录),心里很不舒服。让人看了,还真以为自己有问题。并说,这样的积极配合,就是为了早点回家。为此,请求河北省监委调取这三日下午为刘美香制作录像的同步录音录像。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证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六条明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因此,对所谓的监委主任刘新清以及李景帅、张洋洋等办案人员隐匿无罪证据以及逼供、骗供、诱供行为,应当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78条,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魏县监察委4.15案相关办案人员在缺乏管辖权之情形下,明知刘美香根本构不成犯罪,却借打击贪腐之名,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非法立案,欲陷刘美香获刑入狱,相关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且其虐待、骗供诱供行为,是刻意构陷,情节恶劣。

    刘美香代理人包龙军、王宇、江天勇、任全牛恳请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尽快查明真相,还刘美香以公道,并依法追究冤案制造者的刑事责任。

    2024年12月3日,包龙军、王宇、江天勇再次来到河北省邯郸市纪委接待部门,就魏县监察委相关办案人员(4.15专案组成员)刘新清(音)、李景帅、张洋洋、张贵英、任国营、尹某某,在郭栋林、刘美香涉嫌贪污一案中对刘美香实施逼供、诱供进行举报、控告。

  • 李文足等709家属向最高法检拜年

    【民生观察2019年2月7日消息】709王全璋律师被捕超过三年半,今年春节是全璋律师缺席家庭团圆的第四个春节,家属至今未能成功探视全璋律师,而辩护律师方面仅有山东济南刘卫国律师作为官方认可的代理人曾有三次会见机会,但出于某种不可描述的原因,并未有透露有关王全璋律师的个人身体健康、精神状态等方面的信息。

    当局指控王全璋律师犯“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于2018年12月26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进行第一次庭审(闭门审理),2019年1月28日一审宣判,王全璋律师获刑四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今日2月6日(大年初二),王全璋妻子李文足、王全璋姐姐王全秀、王峭岭、原姗姗、刘二敏等709家属先后去到位于北京东交民巷的最高法院以及位于沙滩的最高检察院,分别向最高法院长周强及最高检察长张军拜年,寄望最高法和最高检在”2019少做恶事、少制造冤假错案,真正履行监管职责”。

    家属们在两处拜年时并未发生如以往一样的大规模阻扰,只有少量值班人员和武警出来维持秩序,并要求路人不要拍照和停留。709家属分别在最高法和最高检大门口拉起写有“709家属送祝福”的红纸标语以及呼喊“无罪释放王全璋”等口号。

    709家属拜年期间,有几名香港媒体记者跟踪拍摄采访,行至最高检察院后遇到多名警察上前盘查证件,且不准港媒记者逗留采访,阻碍近半个小时后方准离开。
    2月4日(大年三十),709家属李文足等人按照原定“陪全璋过年”计划前往天津第一看守所,并准备御寒衣物及露宿用品,计划在天津一看外面露宿一晚陪伴于高墙之内受罪的王全璋律师。

    家属在抵达天津一看后,随即在看守所接待处为全璋律师存钱存物,过程相当顺利,工作人员有别于以往冷冰冰的温和态度令家属们倍感意外。
    半夜露宿天津一看,家属集体呼叫王全璋和合唱《囚歌》,希望全璋律师能够听到并感受到家属们的暖暖爱心。期间有少量值班武警出来阻止,劝阻拍照及大声喧哗。
    709家属在天津一看“陪全璋过年”露宿行动得到网络广泛关注,多名天津及外地网友去到现场慰问支持,北京维权人士泉先生及多位北京市民驱车一百多公里赶到天津一看,给709家属送上热腾腾的饺子,为家属们加油打气。

    露宿行动翌日(大年初一),709家属去到天津公检法部门拜年,并送上祝福,祝愿天津市公安局等部门”2019猪年少做恶事,多做善事,不要再搞709这样的冤案”,过程同样顺利,并未遇到阻扰,但亦无人出来接待。



  • 王强:对河南省桐柏县公、检、法不作为乱作为的控告状

     控告人:王强    男     汉族    生于1968年3月5日,个体汽车美容,住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城关镇淮庙村老街一号,电话号码15638967656身份证号420620196803051551
      被控告人: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城郊乡派出所所长王跃峰,法定代理人
      被控告人: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所长或副所长刘晓篮
      被控告人:河南省桐柏法院法定代理人以及枉法判决的法官
       1依法追究公,检,法徇私枉法,袒护包庇故意隐瞒事实的犯罪行为。
       2依法赔偿受害人的一切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及上访费用。
       3依法追究桐柏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所长王跃峰渎职不作为故意庇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依法查明王跃峰伪造司法鉴定的事实予以处理。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12日,上午11点左右,犯罪嫌疑人桐柏县一高王正陶叫胡冬月一起到控告人家叫走了控告人的孩子王永朋,中午吃饭时不见回,约下午4-5点左右,控告人接到桐柏县一高老师许珊珊的电话让控告人去接她,到了之后她说她说我的孩子在龙潭河出事了,具体情况不清楚。后来我就开车到了龙潭河,只有一辆桑塔纳警车,桐柏县城郊派出所所长王跃峰过来给我说话,说两个学生口供相同,就把该案件中重大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给放了。他说我的孩子王永朋是失足落水,现在人在水里没有办法打捞,不知道卡在什么地方,我已向上级领导汇报过,他说马上开始打捞。后来,我要下水去捞,可是王跃峰不让,我没有办法,只好向部队上求帮助,没过多久,他们就来了几十人,还有的在后面,这时,不从哪里拿出一根钢筋,约十六七米长,一下子就把王永朋勾起来了,我一看还有救,就把他运到桐柏县中医院急诊科,入院时双鼻腔内,外少许淡红色血丝,左颞见一约2x3c㎡皮下血肿,胸廓对称无畸形,患者四肢冰冷发白,左侧肢体僵硬,无畸形头部血肿(原因待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2011年11月12号13时10分。
        第二天早上,控告人到城郊派出所找到王跃峰,他说我们没有报警,不管。当天控告人就到桐柏县公安局和县政府,还是没有人管,控告人只好含着泪水把孩子运回湖北老家处理后事,过了几天,我又到城郊派出所,当时曾到案发现场的勘察的派出所明警李军营说:两个孩子手里都有手机,都有卡,有费,他们说没有手机是借用路上行人和种地的老太手机报警是在说谎,同时,明警李军营用过学生胡东月的手机给领导打过电话,岳指导用的是王正陶的手机。打捞王永朋的钢筋时民警李军营出50元买来的。
       案发后,控告人多次到城郊乡派出所找王跃峰所长要求立案查清王永朋溺水死亡的原因,从什么地方掉进水里?如何掉进水里?勘察现场的情况?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痕迹情况?为何造成头部血肿?为何胸廓对称无畸形?为何肚里无水?为何两鼻孔有血,同时控告人又向王跃峰反映了案发前12天10月31日王永朋日记本中记载的"这个星期天去银行里存一百块钱,等到放假老白毛说能还我五百块,我自己在存一些钱,等过年,给妹妹买些东西,自己在买一些吧‘’的一段话存在王永朋要欠款的情况,日记中提到的老白毛是谁?在案发前一周王永朋被犯罪嫌疑人王正陶推到水里浑身湿透回到家里的情节,是否是在做作案前的演习?又为何案发后胡东月离开桐柏前往江苏常住?这些疑问需要公安机关去侦查落实,可是王跃峰包庇犯罪嫌疑人渎职不作为拒不立案查处。民警李军营曾说过王跃峰,要立你都跟人家立案,要不立你都跟人家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从此李军营被掉离城郊乡派出所)。历经三个多月王跃峰不管不问,违反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的规定。
       控告人无奈于2012年2月27日向桐柏县公安局提出要求尸检的申请,桐柏县公安局于2012年2月29日下发桐公字(2012)065号《解剖尸体通知书》,要求控告人于当月29日22时在湖北省老河口市李楼镇办事处王营村对王永朋尸体解剖检验。当时南阳市公安局派段起国一人到现场,尸检完毕后,市公安局段起国根据局长指示要拿回市公安局处理,于是凌晨两点左右全部人员回到南阳市公安局,当时王跃峰要把材料拿回桐柏处理,段起国不答应,后不知王跃峰用了什么不正当的手段,材料还是到了桐柏县公安局主管检验的汪杰手里,检验后没有把尸检报告结婚及鉴定结论交给控告人。控告人多次索要结果,时隔135天后,2012年8月13日王跃峰才随即填写出一个由桐柏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5月5日加章的桐柏县公安局桐公郊字(2012)01号《鉴定结论通知书》交给控告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这时控告人才知道鉴定结论为"王永朋不排除窒息死亡‘’。原来桐柏县公安局根据此鉴定结论于2012年5月15日下发桐公刑不立字(2012)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解剖尸体通知书》和《不予立案通知书》都是加盖桐柏县公安局的公章,唯独《鉴定结论通知书》却是盖了城郊派出所的公章,不能排除《鉴定结论通知书》是由城郊派出所王跃峰造假形成的嫌疑。再者《鉴定结论通知书》根据国家规定必须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城郊乡派出所不具备鉴定资质,无权出具鉴定结论。此《鉴定结论通知书》没有鉴定人员签名,违反了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再一个据桐柏县公安局法医主任汪杰讲,尸检后早已把鉴定结论交给了城郊派出所,控告人至今没有见到桐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另外南阳市公安局法制科要求城郊乡派出所与控告人到市局对此鉴定结论做出解释,城郊乡派出所民警刘建华带着10斤左右的桐柏豆筋和控告人一块到市局(去之前王跃峰对刘建华说,你不要把事情搞砸了,搞砸了我我又费事),刘建华先进去市局后,控告人再与法制科打电话,法制科就不接待控告人了。
       《解部尸体通知书》是申请人申请后两天内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却是在《鉴定结论通知书》出笼后10日后才作出,不能排除因《不予立案通知书》的依据是伪造的《鉴定结论通知书》,有人做了公安局工作后才难产的嫌疑。
       由于控告人对桐柏县公安局桐公刑不立字(2012)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于2012年5月17日向桐柏县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对王永朋的死亡后果有嫌疑的胡东月与王正陶两个学生的嫌疑查清,对王永朋头部血肿,肚子无水及双鼻孔处有血查明原因。桐柏县公安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不管不问,却于2012年5月26号做出桐公复字(2012)001号《复议决定书》做出决定维持原定决定。
        2013年4月16日桐柏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编号411300111113201的《答复意见书》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13年7月25日南阳市公安局公安局做出宛公刑复核字
         (2013)002号《复合决定书》作出决定维持桐柏县公安局做出桐公刑复字(2013)003号复议决定。
        2013年7月30日河南省公安厅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编号2013033《答复意见书》作出维持南阳市公安局(2013004刑)号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
        综上所述桐柏县公安局城郊乡派出所所长王跃峰为包庇犯罪嫌疑人渎职不作为滥用职权违造国家公文做家证据使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长期得不到公正处理,使控告人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桐柏县公安局局长杜万成局长彷私枉法,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不依法秉公办理,包庇袒护王跃峰,致使犯罪嫌疑人胡东月和王正陶至今逍遥法外,而受害人的合法赔偿得不到合理解决,为此,受害人家属依法对桐柏县公安局提起控诉。并要求赔偿控告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特此控告。

  • 郭宏英: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公、检、法同案不同性,执法严重违

    我叫郭宏英,女,汉族,身份证号220303196608302028,现年50岁,下岗职工,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海银花园小区,联系电话13756901626

    在全国司法公开公正的今天,我怀着无比悲愤的心情,说一说我哥哥郭洪伟11年前在吉林市所发生的民事经济纠纷一事,在今天得到不公正的司法待遇,衷望得到帮助与呼声。

    11年以前,我哥哥郭洪伟因承包吉林火电医院总公司第三卫生服务站与发包方发生民事经济纠纷,在吉林市公安局干预和保护包庇下,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经吉林省公安厅、吉林市公安局、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等领导多方协商以弥补其个人投资33万元初步得以暂时结案(以息访协议为证)。

    2012年我哥哥郭洪伟及母亲肖蕴苓就2005年被吉林市龙潭区法院错判我哥哥郭洪伟挪用公款一事,因内情涉及官员腐败而导致多次向上级机关反映申辩,至今未得到依法正确答复。

    2015年3月9日,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以敲诈勒索之名枉法扣押我哥哥郭洪伟及我母亲肖蕴苓,4月9日被通知以敲诈勒索罪被捕,关押至今。

    就吉林市公安局、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四平市铁东区法院,对11年前所因承包诊所而造成损失的赔偿款项定性问题提出质询,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给予公民合法利益和权利的保障,寻求各级司法机关给予依法明确答复。

    具体如下:

    1、2012年,吉林市公安局对郭洪伟与吉林电力医院总公司签订的承包诊所民事经济纠纷之事已做明确答复和处理意见,并合法呈请申报由吉林省公安厅程凤林处长、吉林市公安局运保华副局
    长、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领导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对郭洪伟原个人投资33万元进行救助补偿。(附有:息访协议为证)

    2、2015年,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以莫须有罪名张冠李戴枉法定性为因挪用公款而补偿33.8万为由,给郭洪伟定性为敲诈非法所得并以此罪名于2015年5月19日起诉到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附有: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起诉意见书 四东公刑诉字【2015】0043号)

    3、2015年,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于2015年5月20日又以郭洪伟就2012年承包经济纠纷所获得合法个人投资补偿33万一事定性为敲诈而公诉到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附有: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起诉书 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50号)

    4、开庭情况:2015年8月18日,四平市铁东区法院以刑事敲诈一案开庭审理(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15)字印第51号);2015年10月22日再次以此开庭审理(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15)字印第51号);以上两次开庭均无任何司法解释未实质开庭而宣布延期审理。2015年11月10日,第三次再次开庭审理(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15)字印第51号),在郭洪伟身体极度虚弱,依靠急救人员在场输氧而勉强到庭参加庭审。因缺氧而造成的大脑不能正常考虑控方所提出的各项控告而导致法庭再次休庭。对于一个身体极度虚弱,靠吸氧而维持生命的残疾人,铁东法庭连续三天无实质内容的开庭审理。

    在全国法制建设公开透明的形势下,作为11年前的同一案件,为何四平市铁东区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产生性质截然不同的定性原则?吉林市公安局,以民事纠纷而处理、妥善结案。而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为何张冠李戴,把吉林市以民事纠纷处理的结果在今天定性为刑事案件?而且是定性截然不同的两个案件?试问:刑法条例有何特殊规定?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在明知案情为民事经济纠纷却定性为刑事提起公诉;四平市铁东区法院在明知案情由民事经济纠纷众多原因情况下,以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试问:法庭立案审理案件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而认真审核立案?
    为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为见证司法公正,恳请司法界朋友及媒体给予帮助与呼声。感激!

     
                                                              郭宏英        2015年11月19日

  • 河南辉县村支书光天化日被打死 公、检、法共同庇护杀人犯

    我叫李玉萍,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住河南省辉县市北云门镇大花木村,身份证号:410723196309201609,联系电话:15237348801。我们全家怀着无比激愤的心情向您控告我丈夫赵子江在任村支部书记时被暴徒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活活打死,我市公、检、法个别办案人员被重金收买,办金钱案、关系案,公开制造假证,包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杀人犯的重大徇私枉法案。漫漫上访路,受害人家属十几年来无数次奔走呐喊,未能唤醒人们对本案的关注!

    登峰造极的黑社会犯罪分子

    我村是有名的不稳定村,多年来村霸猖獗,结党营私,组成帮派体系,号称“十大爷们”、“四大娘们”等,横行村里,为所欲为,企图控制村政。几年来,对历任干部家爆炸六次,放火四次、投毒二次,门口放花圈,贴白春联,放死小孩,盗窃、殴打、放火、家门口放子弹,寻衅滋事更是家常便饭。镇、市工作组曾几次进驻我村,工作组成员也被漫骂殴打、放火、投毒、爆炸、故意伤害等数十起刑事案件均石沉大海。

    由于村霸横行,历任村干部无法正常工作,无奈中途辞职。1999年11月镇党委动员我丈夫赵子江任村支书。上任后也坚持原则,带领两委大刀阔斧的开展工作。村霸们把他视为眼中钉,不仅公开和他吵闹打骂,还于2000年10月1日晚上对我家实施第一次爆炸,2001年7月对我家实施了第二次爆炸。两次爆炸案及我村多起刑事案件均未侦破,使得以冯法政、冯法队、冯法军、刘桂风、郭小心、刘树琴、冯法森、冯法新为首的黑社会犯罪集团更加为所欲为。面对血淋淋的危险,我丈夫赵子江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多次亲笔写信给时任辉县市委书记朱书记、新乡市李书记、连市长反映残酷的现实。

    光天化日之下,我丈夫赵子江被活活打死,这是一起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案。

    以冯法政、冯法队、冯法军、冯法森、冯法新、刘桂风、郭小心、刘树琴为首的黑社会犯罪集团多次对我家威胁,对我丈夫威胁,我丈夫并没有被其吓倒。他们更加丧心病狂,在街上公开贴漫画“赵子江死初一中午”“不怕死你就干”。2003年2月1日(农历大年初一)上午10点左右,我丈夫赵子江到村中其他干部家去拜年走至辉(县)—吴(村)公路口时被迎面而来的歹徒冯法军、冯法队、冯法政、刘桂风、郭小心、刘树琴当街拦住,一起蜂涌而上,歹徒冯法政用胳膊卡住赵子江的脖子,冯法队、冯法军、刘桂风、郭小心、刘树琴对赵子江的胸部、腹部、头部拳打脚踢,赵子江当即昏死在地,又被这些暴徒拖到马路另一边,继续一齐猛打,村民冯XX见状上去劝说,恳求抢救治疗,遭到拒绝,并扬言“今天非打死他不可!”冯XX见状危急,不顾暴徒威胁和阻拦随即拨打了“120”急救世主电话,当市里急救中心救护车赶到现场后,暴徒冯法政、冯法队、冯法军、冯法新、冯法森、刘桂风、郭小心、冯娟、冯海珍、冯海明、冯松山等十余人围堵救护车不让医生上前抢救,当赵子江被勉强抬上救护车时,以冯法政、冯法队、冯法军、冯法新、冯法森为首的人暴徒又不让司机掉头,致使救护车不能启动,暴徒冯海明、冯松山、冯娟、冯海珍等冯氏家族成员拦车谩骂:“要赵子江死,不能抢救,赵子江你死,死了也杀你全家!”“就是要让赵子江死在大年初一”“谁敢为赵子江说话也是同样下场”“谁作证杀死谁”“谁作证炸死谁”在场围观的数百人无一人敢出面救人。救护车出村时,赵子江已窒息死亡(有据为证)。这是一赵典型的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案!

    辉县市公、检、法个别办案人员徇私枉法,伪造证据,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辉县市公安法医、伪造鉴定

    辉县市人民医院的120急救车于11时50分将赵子江拉到医院,12时20分即下达“最后诊断:窒息死亡”(有据可查)。辉县市人民医院《危重病人抢救记录》中记载:“头面部、颈部均呈青紫色,两手背有多处损伤出血”有五位医生签名。

    下午2点多,辉县市公安局法医张小让、牛玉禄和另一记录人员对赵子江进行尸检,在场的有受害人家属、数十名群众,其中包括干部。张小让持刀解剖,口述检验结果,让另一名记录,牛玉录在一边观看,一会儿后离开。张小让口述的内容是:头部有肿块,有淤血,咽喉部淤血,肺部出血,心脏淤血,结论:窒息死亡。和医院的诊断结论相吻合。岂料,2003年2月6日,张小让等人又通知受害人家属:第二次进行尸检。我们感到极为反常,我和女儿跪在地上苦苦哀求,他们竟凶狠地说:“这是执行公务,不同意也要尸检!”哪里是尸检?而是重新打开尸体提取器官。我们跪地哭着哀求把心脏、大脑留下一部分,他们哪里肯听?!在我们多次催问后,2003年2月28日辉县市公安局给了我们一份《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第一页竟歪曲事实,编造赵子江“途中遭到他人拦截,并被殴打;之后赵子江走到一朋友家,在走路过程中曾多次拨打手机,但始终未讲话,到朋友家后,他的朋友看到他躺在沙发上,象似活不多久……”???,结论“死者由于与他人发生殴斗、争吵,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发作而死亡。”该结论与人民医院诊断及第一次尸检结论截然相反。明明是当场被打致死,为什么定为“殴斗、争吵诱发冠心病?。我丈夫赵子江从未患过冠心病(见2002年12月19日辉县市第二人民医院心电图报告单:正常心电图,身体健康。在案件诉至法院后,我们对该鉴定提出异议,要求对被鉴器官进行DNA鉴定。经公安部鉴定,结论是:无法比对。为啥?该结论足以说明:送检的器官不符合鉴定条件不能确认是受害人的器官。谁在调包?在公安部鉴定时辉县公安法医不仅不回避,反而,寸步不离,竟直接和鉴定人见面。为了这次鉴定,他们竟让受害人家属拿2万元费用。

    2、辉县市检察院定性错误,将故意杀人案定为故意伤害案,企图包庇杀人犯,违法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这起典型的蓄谋已久在光天化日之下故意杀人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适用刑法第234条第二款起诉。按照该款的规定,最高量刑也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仍然无权管辖。我们多次向辉县市人民检查院提出异议,强烈要求将此案移交上级检察院。辉县市检察院对此合法要求不答复不说明理由,不予理睬。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明显在包庇故意杀人犯!

    辉县市法院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这起典型的重大刑事案件,辉县市人民法院明知无权管辖,却硬要管辖。承办人说:是上级法院委托审理的。法律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不得委托下级人民法院。

    我们对辉县市公安局辉公技鉴(法鉴)第030201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提出异议重新鉴定,辉县市公安局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寸步不离,直接和鉴定人见面。且承办法官向我们索要2万元费用。

    庭审时,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九份证据,并提出管辖权,重新鉴定等意见,法院不仅违法不予答复,且对提交的证据在判决书中论理部分只字未提。是受害方提供证据,还是提供了不予采纳,理由何在?判决书未提及。

    六暴徒不仅作案手段残忍,且在被害人生命弥留之际极力阻止抢救,案发后相互串供、造假,不具实供述,法庭上百般抵赖,蛮横之极。在实施犯罪时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根本不存在主犯从犯之说。

    一审开庭时,被告方的三位证人出庭作证。这三位证人显然是编造谎言,不能自圆其说。我亲眼看到法官在中午给每位证人100元饭钱。

    我方向法院提交的《辉县市人民医院危重病人抢救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等重要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方提供的公安法鉴定是虚假的,是存疑的。辉县市法院竟以此虚假、存疑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对六杀人犯做出畸轻判决!

    另外,本案中的积极参与者冯法新、冯法森、冯娟、冯海珍、冯海明、冯松山等暴徒至今未缉拿归案,逍遥法外。

    2003年2月3日(大年初三)我村一带纷纷传言,冯氏家人要花20万元买一心脏病心脏……。

    综上所述,辉县市公、检、法个别办案人员为了一己私利,置国法于不顾,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共同包庇杀人犯,放纵犯罪分子。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重案轻判,包庇杀人犯

    这起典型的故意杀人案不是偶然的,是蓄谋已久的,且发生在2003年2月1日(农历大年初一),光天化日、众人围观之下,足见暴徒之猖獗,民愤之大。暴徒屡次作案,受害者屡次报案,为什么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打击?根源何在?十几年来赵子江的尸体仍然存放在辉县市人民医院,正义得不到伸张,暴徒杀人犯不能就地正法,他死也不瞑目。人民期盼着还原本案真相,人民期盼公平正义!

    信访人:李玉萍
    身份证号:410723196309201609
    联系电话:1523734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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