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巧珍,今年62岁,家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纺南新区61号。本来儿女已各自成家,她可以安享天伦之乐,但李巧珍的这种好时光却随着小女儿瞿春花的离婚而结束。李巧珍不仅因此失去了她的外孙,也失去了家庭的安逸生活,走上上访路后,她失去的更多的是自由,被关黑监狱、被关精神病院。
李巧珍说,在精神病院期间大夫强行给她打镇定剂,每天被迫吃药,不吃药就被绑起来灌药,一天灌3次,她被绑的实在受不了就自己吃药。因为药物作用,大夫给她松绑后她仍是无力走动,整天只能呆坐在床上,只要她一躺下大夫就过来打她让她起来,这样生不如死的日子一直持续了36天,在李巧珍的儿子瞿军被迫签了自愿送李巧珍住院的委托书和息诉罢访的协议后李巧珍才得以重见天日。
经本刊详细了解了李巧珍的上访原因后得知,李巧珍的小女儿瞿春花离婚时有个6岁的小男孩程荣峰,离婚后孩子随他的爷爷、奶奶生活。2008年暑假期间孩子到父亲程茂华与继母杨爱红的家中暂住,快要开学时程茂华把孩子送回了爷爷、奶奶家里。
孩子的爷爷、奶奶发现,孩子经常出现惊恐、抽搐状态,还天天嚷着嗓子疼,不时的用手抓挠脖子。孩子的爷爷、奶奶感觉不对就问孩子,小杨(继母杨爱红)对你好吗?孩子面带惧色的说,小杨经常让他吃有药味的饭,还掐他、打他。之后没几天孩子出现了呕吐绿色液体、神志不清等症状。孩子的爷爷、奶奶见状紧急把孩子送往盐城市医院救治,后转至南京市儿童医院治疗,最终因放弃治疗孩子死在了返乡的途中,离开了他才生活了10年8个月的这个世界。
孩子死亡的当天,孩子的继母杨爱红要求火化孩子的尸体遭到了孩子的爷爷、奶奶等人的一致反对,孩子下葬后的第二天,杨爱红、程茂华就到瞿春花处索要孩子的户口本,称是为了向学校和保险公司索赔。他们夫妻的这一举动加之孩子死后尸体变黑等诸多原因,本就对孩子的死亡心存疑虑的李巧珍母女和孩子的爷爷、奶奶看到后更加觉得孩子死的蹊跷。后经李巧珍母女到医院了解得知,是孩子的父亲程茂华要求放弃对孩子的治疗,孩子的继母杨爱红还拒绝了医院提出的对孩子的呕吐物做毒物鉴定的要求。
为了弄清孩子的真正死因,孩子的爷爷、奶奶和李巧珍母女向文峰派出所报案,要求开馆验尸。警方决定不予立案后,孩子的爷爷、奶奶和李巧珍母女开始走上了艰难的上访维权路。
孩子的父亲程茂华为了阻止他们上访多次扬言要自杀,最终在两年后,孩子的继母杨爱红生下一个小女孩后,孩子的爷爷、奶奶面对程茂华的自杀威胁,为了保全这个新的家庭不得不放弃上访。李巧珍母女得知程茂华对此事的态度后更加执着于上访,决心要找出害死孩子的真凶,将其绳之于法。
而警方认为,孩子就是病死的,李巧珍母女为这上访就是找事,脑子有病。2010年9月16日李巧珍到公安部上访,一个警号为000872的警察说,“又不是你孙子,你没权告。并当着李巧珍的面打电话说,李巧珍这事还摆不平,该抓的抓,该关的关”。
2010年10月11日,李巧珍和大女儿瞿惠文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的公安部申诉冤屈,被北京警方送至久敬庄(北京市民政局设立的接济服务中心)。盐城市驻京办工作人员接到北京有关方面的通知后,到久敬庄要把李巧珍接走,因为多次被接访人员骗回后遭到关黑监狱,李巧珍不想随他们返乡,驻京办工作人员谎称领导们商量过了,这次回去就给你们立案。李巧珍母女半信半疑,当晚10点左右随接访人员上了专门为她们准备的一辆汽车。
经过一夜的颠簸,第二天上午车终于到达了盐城市的文峰派出所,但等待李巧珍母女的并不是要给她们解决诉求而是一场灾难。李巧珍的女儿当日下午被以非法上访的名义关进了盐城市拘留所拘留10天,李巧珍到晚上也被4个人绑起来抬上车送进了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创建于1959年,是一所具有三级精神病医疗水平的专科医院,到医院后李巧珍称自己没病,坚持要走,医院大夫过来把她拖到病房,做了简单的检查后就把她和其他精神病人关在了一起,还把她绑在床上。李巧珍形容,她的两只手和两只脚被分别绑在床的四个角上,李巧珍央求,别绑我,我腰不行,大夫就让几个精神病人过来往她身上压。
李巧珍感到幸运的是,她在精神病院关押期间,她的表哥到医院看望朋友的亲属,意外的遇见了几个大夫正要捆绑她,她的表哥赶紧给大夫解释李巧珍没病,你们不要绑她,但大夫并没有听信他的话,还把他赶了出去。
而此时李巧珍的儿女正在为找不到她着急,得知李巧珍在精神病院的消息后,就找到医院,院方却以警方有交代为由拒绝他们探视。事后,李巧珍的儿女多次找到文峰派出所和区政府,在他们的胁迫下,以息诉罢访协议书才换得了李巧珍的自由。
那么李巧珍母女到底是不是无理上访呢?李巧珍的大女儿瞿惠文说,从公安厅复印出来的孩子的病例上就能看出来问题,孩子身上多处抓伤和淤青,医院怀疑孩子是中毒,要求对孩子的呕吐物做毒物鉴定,孩子的继母不让做,我家拿钱给孩子看病孩子的父亲都不让看坚持要出院,而且孩子死后尸体很快变黑,开棺时发现孩子掉下来的3颗牙都是黑的,这明显是中毒的症状,孩子的爷爷、奶奶不可能平白无故去上访吧!
李巧珍的上访材料显示,公安机关一直没有立案,无奈,李巧珍母女向亭湖区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对该案不立案的违法行为给予立案监督,但亭湖区检察院对此置之不理。
2009年3月,求告无门的李巧珍进京上访后,她的主张得到了公安部的支持,公安部督促亭湖区公安分局开棺验尸。但返乡后的李巧珍发现,参与开馆的是亭湖区新兴派出所,法医取走鉴定物后,新兴派出所就要火化尸体,在乡亲们的阻拦下尸体才得以保全。
在开棺现场,孩子的爷爷成国有和其弟弟成国来及参与开棺的村民苏必成、成怀生等人惊奇的发现程荣峰牙齿掉了3颗,牙齿颜色乌黑,头颅多部位呈黑色。
很快验尸结果就出来了,法医鉴定结论为“未检出常见农药、安眠药、毒鼠强”。李巧珍母女对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再次上访要求依法重新鉴定。
李巧珍的女儿瞿惠文计算,李巧珍因为进京上访总共被关了大概有15次黑监狱,她们姐妹两个也都被关过几次,李巧珍还多次被打伤至骨折。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得以法律之外的手段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面对访民的血泪控诉,难道当局还要这样继续下去,让依法治国成为“中国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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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外孙离奇死亡 李巧珍为求真相被关疯人院
湖北员工深圳工厂死亡,尸体腐烂后才被发现
民生观察2014年12月15日消息:不幸遇难的工友叫刘宇,是湖北省通城县人,31岁,2014年9月16日入职深圳华志宝德福有限公司。家人今年11月9日开始发现联系不上她,手机关机,她姐姐和她老公跟厂方交涉,厂方不理睬,认定她是自离。警方通过宿舍和工厂的监控视频,发现刘宇11月9日进厂上班后就没有出厂。厂方在11月19号发现遗体在厂里的一个废料仓库。法医验尸后,尸体被悄悄带走。公安至今没有破案。
刘宇父母都是六十多岁,还留下一个2岁多的儿子。厂方推辞说是自杀,愿意以补偿的方式拿出7万元钱,家属难以接受,在厂方门口挂横幅,寻求线索,但是厂里的工人迫于压力不敢跟他们接触。刘宇家人在讨说法:


湖北随州八月患儿突然死亡 家属反遭院方打至头破血流
2014年12月5日13:00左右我和小孩奶奶到达随州市中心医院,因小孩腹泻来院就诊。由邵承华医师接诊。当时测量体温39.3.医生要求我和小孩奶奶先到医院外面的药店买退烧栓,由医生指导给小孩塞半颗。然后就让我们带小孩去查血、查大便。化验结果出来,医生告知小孩有点消化不良,血象有点高,并无大碍,打针输液即可。
当时我们跟医生说明小孩早产,实际年龄八个月。从小孩出生后,去黄疸打过针以外,一直都未打过针,并询问是否不用打针,只需吃药就行呢!医生告知我们,这些情况都跟治疗没有任何影响,仍建议打针治疗。然后我又咨询打的是什么液体,是否拿一些口服药。而医生告知针药中已含止泻、退烧药,不需开其他任何口服药,并说明今天打完针药回家,无需住院,明天再来复诊即可。我们又问如果晚上继续发烧未减,是否需要塞退烧栓,医生告知不需要再用退烧栓。最终在安排下18:00左右输完两袋液体。由二姨夫开车接回随州他家中。回家后,二姨夫逗小孩玩,小孩还是很开心。
吃罢晚饭20:00左右,小孩准备休息,查体温38.2,直至凌晨04:30左右,小孩表现烦躁不安,查烧竟高至41。我和奶奶发现立即收拾赶往随州中心医院。05:50左右抵达该院门诊一楼,到夜急诊。敲门叫值班医生,等了一会,医生出来询问情况。我告诉医生小孩前一天下午在该院门诊部打过点滴,现在小孩高烧41,表现烦躁不安,希望医院能马上安排医生治疗。而值班医生却还说让我们先到外面药店买点退烧药,并在纸条写明药名—甜倩退烧药,然后要我们先回家,等到08:00以后,医生来上班后再来就医。小孩奶奶反复强调小孩现在高烧不能耽误,要求立即救治。医生再次强调没有床位,医生还没到上班时间,08:00以后再来。小孩奶奶多次哀求,小孩现在高烧严重,就算无床位,即使在走廊也要入院治疗。一直纠缠到06:40分左右,医生才同意入院。
到住院部,接待医生询问小孩前一天有何用药。我把前一天门诊开具的挂号条交由医生(挂号条背面即为昨天医生开具的打针处方,并未给到任何规范的病例),医生抄写挂号条上的处方同时,告诉护士给小孩塞半颗退烧栓以后,就在走廊给小孩打针。打针过程中,我和奶奶发现小孩脸色逐渐苍白。我们急忙找来医生,过了一会医生把小孩抱进病房抢救,而后医生出来告知小孩情况严重,已停止了呼吸。各位领导,我们小孩仅因腹泻、发烧而来院,短短的十四小时却丧失了生命。请各位领导一定要为小孩主持公道!
在我们被告知小孩死亡后,我们要求院方提供小孩的病历证明,可医生未及时提供,直至12月8日上午,在我们多次催促下才给到我们。可拿到的病例却跟事实很多不符,病例已经被篡改。接着随州东城派出所部分人员要求我们和院方医务科朱科长及保安科,协商调节相关事宜。保安科负责人告知小孩尸体在12点前必须转走,如不离开,他们会采取必要措施,并说明保卫科有几十号人马。我们要求院方必须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说法,小孩只是腹泻来治疗,为何会丧失性命,病历久拖不给,任意篡改,这其中的种种问题,医院难道没有责任么。这些问题得到合理的解释,合理的处理方案,我们会自己带小孩离开。可在调节过程中院方医务科朱科长离席,最终未达成协议。
中午保卫科的带来几十人员大吼大叫,手拿电棍冲进病房。一进门乱砍乱打,强制要抱走小孩。我姐姐们和其他人拿手机拍摄现场,而保卫科的人却上来抢走多部手机,部分被踩坏。很多好心人在旁劝阻却惨遭殴打。小孩奶奶头被打破,血流满地,小孩爷爷头也被打破出血。小孩爸爸更被乱棍击打多次,被踩在脚下,小孩姑妈脸部也被打肿打伤,小孩不知去向。为能留住一位凶手,我们在后苦苦追寻。小孩奶奶追到一楼拉住一人不让离开,却被多人又拳打脚踢,当时头破血流,浑身是伤。就在此时凶手一哄而散,小孩奶奶仍想尽力追凶手,还没到医院门口就晕倒在地,很多爱心群众围观指责凶手残忍。
我们已无心追寻,只想在小孩奶奶旁边,喊破喉咙来人救命。当时就是医院保卫科门口,很多120也在旁边,却没人来救治。院方一直未曾露面处理此事,我们一家人在医院遭几十人殴打,抢劫,院方却无任何反应,无动于衷。保卫科人员还要求我们带小孩奶奶去随州二医院治疗。请问这是人民医院吗,我们在这个医院遭人殴打致伤,为何还得去其他医院去治疗,这跟杀人医院有什么区别呢!
有好心人帮忙报了警,可报警四五十分钟后才有人来。我们要求警方调取录像抓回凶手,还回手机。接着小孩奶奶才被带走治疗,可并未实质性的救治,仅擦除面部的血渍而已。最后在我们多次要求下,警方才让院方安排小孩奶奶去急诊室治疗。小孩爸爸身体和心理遭受双重打击,也晕倒在地,我们手机被抢,想通过路人能帮忙拍下现场证据。可随州网已被封锁,有关此事件的相关信息都被拦截,发不出去。小孩爸爸稍微清醒点后,被扶到旁边花坛休息。可警方一下午,我们要求立案事宜,打人事件、抢劫手机事件,并未实质性解决。仅从凶手那边找回几部删掉资料的手机,并未找出凶手。其中一部手机因设有密码,直至晚间才给到,案发现场也未被保护。院方从始至终无一人领导出面解决。
试问已经承受失子之痛,院方没给出任何合理说法,现在全家在医院,惨遭殴打致伤。面对这么多伤痛,我们能做什么呢。我们老百姓无权无势,就应该这样任人践踏么,天理何在,还有王法吗?好心人拍的现场照片已被随州网封锁。有关此案件的所有信息都被拦截。希望外地好心人能帮忙转发一下。热心的网友、领导如能看到,请施以援助之手,万分感谢!此事件发生在湖北省随州市,联系人陈文玉(小孩小姑):18682425595 乔倩(小孩妈妈):18771386265 陈文超(小孩爸爸):13135742298
陈述人-患儿妈妈
2014/12/9
患儿奶奶

患儿小姑
辽宁辽阳访民王跃看守所内突然死亡 报料人被带走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年11月26日消息:辽宁省辽阳市文胜区五十二岁访民王跃此前在北京上访,11月13日被从北京截回后即被关押于辽阳看守所,15日人突然于看守所内死亡。
此前报料人王桂兰联系本工作室时说她受到当地很大压力,被警告不能对外说这事,并要求如果发消息的话不能透露她的名字。
有熟悉她的访民今天告诉本工作室,王桂兰24日5点半被警察带走了,说是她上的网发的王跃的消息,要求把上网的资料删了。本工作室今天下午致电王桂兰时,她电话仍不通。
女儿手术后死亡 母亲周兰英要求案件重审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11-25消息:2008年8月5日,南昌市周兰英的女儿郑斌在南昌第一附属医院施行一起骨折手术后死亡,周兰英认为医院方面负有主要责任,数年来一直为要求医疗损害赔偿奔走。
本工作室志愿者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外见到年逾70的周兰英老人时,她正站在法院大门前大骂法院院长判决不公,要求院长出来见她。不知道她在法院门口这样喊了多久,反正一直没有人出来接待她。
周兰英告诉本工作室,她原本是核工业部下属单位的医生,没想到她女儿竟死于南昌第一附属医院两位医生手里。关于当年她女儿的死因,她认为医院在如下两方面犯有明显的错误,这些错误导致了她女儿的死亡;一,提前嘱咐禁食。预定白天上午8点钟的手术,前一天晚上就嘱咐了禁食,不知何故手术推迟到11:30,手术进行到傍晚,期间将近24小时郑斌没有进食,由此导致血压过低。二、在手术前两天的下午,主治医生雷刚刚、刘虎诚对郑斌折下牵引架,对郑斌进行强边推拉,而郑斌不是脱臼,是骨折病人(有骨屑),不能强力推拉。
江西新余一访民突然死亡 知情者受到压力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年11月19日消息:昨天,不断有访民向本工作室反映江西新余一访民近日突然死亡的消息。江西访民龚志峰说死者叫陈席监(音),是11月15日在北京突然死亡的,当本工作室问其死亡原因时,龚志峰说他电话受到监控不便多说。
在本工作室致电另一位江西新余访民郭美芳时,她也不愿意多说,不过她证实陈席监确已死亡,而在11月14晚上陈在北京还给她打过电话。
华科“捐精”死亡博士之父数年坚持为儿讨真相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26消息:2011年2月12日,华中科技大学在读医学博士郑刚走进隶属华中科技大学的湖北省人类精子库捐精后,结果“在取精室意外发生猝死”。案件发生后,校方认为郑刚是“猝死”, 给了郑刚父母郑金龙夫妇8.8万元人道主义补偿,并免去郑刚妻子吴琳在华科大读博期间的费用2万元和为其安排工作。
对于郑刚的死因,郑金龙夫妇一直不相信“猝死”说。近日郑金龙专至本工作室介绍了他儿子的“冤情”, 郑金龙认为郑刚不是死于“捐精”,而是死于华中科技大学的生物人体实验,只是死亡后被转入“捐精”室。郑金龙说在郑刚死亡前,他收到了儿子的电话,郑刚当时在电话中说:“爸,我已中剧毒,无解,一定要鄂州异地尸检!要为儿伸—-”.郑金龙还说,他们后来寻到了郑刚的一件带血的衣服,也证明郑刚不是死于捐精。
对于8.8万元人道主义补偿,郑金龙说一个博士的一条人命如此廉价太不值了。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年迈的郑金龙至今仍走在上访和为儿讨真相的路上。
郑金龙
以下是郑刚案的相关情况介绍:
捐精猝死案开审 博士离奇猝死神秘死因曝光
博士捐精死亡
华中科技大学医学院在读博士生郑刚在该校的湖北省人类精子库捐精时猝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后,其父郑金龙将华中科技大学及其附属的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0万元。据此,不少网友揭捐精内幕,称捐精能赚房子首付,但是不少知情人士称这样的说法很荒诞。
一个人活着去做属于公益的捐精,但是去了就没有再回来的可能,这的确是一件悲剧性的结果。
好好的儿子没了,家长不可能无动于衷,不可能不问为什么就让具有博士学位的儿子就这样离开人世。这是人之常情,不管是是谁都会这么做。至于索赔400万多不多,那应该法院法官们依法办案的责任与义务。不是双方说了算的。
捐精子也能死人,这是个可怕的问题。如果有人听说这个新闻了,恐怕会吓得不敢再有这种念想。所以,无论是对于死者的生命的负责,还是对于今后如何开展捐精公益事业,都是不能绕过的坎。尤其是精子的受助者,不能失去社会最起码的道德与良心,不能因为钱把整个捐精的公益事业给毁了。如果为了躲避赔偿,为了赖着不赔偿,那么就不仅是死者家属的悲哀了,而是引起整个社会道德缺失的大问题。
据广州日报报道, 去年2月,华中科技大学医学院在读博士生郑刚在该校的湖北省人类精子库捐精时猝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后,其父郑金龙将华中科技大学及其附属的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以下简称生殖中心)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0万元。昨日,武汉洪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互相指责对方拒绝尸检,死者家属还认为校方在捐精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义务。而校方律师则表示,郑刚的猝死与捐精无关,他们没有责任,一分钱都不会多赔。由于事发后没有及时做尸检,究竟郑刚死于何种疾病,这和捐精有多大关系,双方争执不休,但又谁也没有证据。想不到,公益捐精会成为生命的悲剧;想不到,人一死就什么也不是了。如果受助者只能接受人们的义务捐助,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这捐精公益事业还怎么进行下去,是不是就此要关门了?
法理上的事,必须依法从事,法院不能袖手旁观,法官更不能坐在审判席上高枕无忧,只听原告和被告唇枪舌剑,而自己没有法理主张。如果案子被争论不休的拖延着没有结果,也不是法院光彩的脸面。如果双方证据严重不足,就应依法判令其主要的一方依法举证,不能让有责任者逃避责任。否则就是法院判案不公。死者应当是弱者,理应得到法院依法的保护,让死者家属举证多有不公平。但是被告的举证还需受到第三方的监督,以防被告蓄意提供虚假证据。
正如原告律师王艳梅所述,生殖中心也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志愿者去捐精,就是和生殖中心形成了一个捐赠合同的关系,生殖中心应该保障志愿者捐精的安全。现在郑刚猝死在了取精室,生殖中心显然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及时发现郑刚捐精异常,并及时抢救等,这些都没有。这不能不说是被告的责任缺失。
在法庭上,郑金龙坚称自己400万的赔偿并不是漫天要价。郑刚刚读博士,就被十堰市一所大型医院看中。郑金龙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10年12月1日,郑刚与十堰市太和医院签订的协议原件。上面写明,郑刚持外科硕士学位证书,初定月薪6800元,持外科博士学位证书,初定月薪1.28万元,每两年调级一次。所以死亡赔偿金应该是硕士生的收入加上博士生的收入,按最高20年计算,再加上父母抚养费、丧葬费,算下来就是400万元。不管原告索赔的金额400万元漫天要价,不管被告愿不愿意赔偿,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没有裁定权。依法裁定应该是法院和法官的责任与义务。案件的判决公平与否完全在于法院和法官如何依法判决。
然而,死者家属作为原告向被告索赔是正当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索赔没错。那么,错在哪里呢?值得人们深思。深思之一,公益的捐精事业还需要建立法律意义上的法制制度,已发完善公益捐精的程序,以及如何预防意外事件的发生和理赔的责任与义务,公益捐精不能只受助不承担责任与义务。深思之二,公益捐精是否应当有受助方支付健康体检费用,在捐助前进行健康体检合格后再捐助?这只是笔者的愚见,希望更多朋友参与讨论。
审判情况
历时两个半小时 不公开审理
今年6月12日,该案在洪山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郑金龙只将华中科技大学列为被告。因案情复杂,法官当庭中止审判,转入普通程序。昨日庭审中,郑金龙将同济医院生殖中心、协和医院追加为共同被告,郑刚的妻子吴琳成为本案第三人。
刚开始时,郑金龙并没有请律师,他称:“400万的索赔额仅律师费就要36万元,我请不起。”为了打这场官司,郑金龙解释,自己已花了20多万元。为此,洪山司法局对郑金龙进行了司法援助,派出律师免费为其打官司。
昨日上午,武汉乃至全国各大媒体都聚在洪山法院庭外等候。9时10分许,法庭正式开始审理此案。
据悉,庭审现场,吴琳并未现身,也没有其代理律师出庭。庭审焦点集中在郑刚死因以及赔偿金额上。
11时30分许,庭审结束,合议庭没有当庭宣判。据一名法官介绍,该案将择日公开宣判。
死因成谜
为何没尸检成焦点
令外界关注的是,郑刚为何在捐精过程中会猝死呢?这也是昨日庭审的焦点。
郑金龙走出法院后说,“如果捐精能致人死亡,那全世界的男子都不用结婚。”他还说,郑刚的身体一向很好,并且从他随身带的包里找出证据,其中一份盖有“老河口市第一人民医院”公章及9名前同事签名的《证明》称,郑刚在该院工作期间,身体健康、无心脏病史。郑金龙还称,郑刚当年春节回老河口时,该院还对郑刚进行脑、心、肝、肾等免费体检,结果都很正常。没想到10天后,郑刚就猝死在校内,郑金龙认为不可思议。当他要求对郑刚进行尸检时,遭到了被告方拒绝。
为何医院没有对郑刚进行尸检呢?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法律顾问万利强称,“郑刚猝死之后 ,我们也希望能够对郑刚进行尸检,因为捐精死亡这在世界上是第一例,很有研究价值,但其家属不同意,我们也没有办法。”他还称,不同意尸检的是郑刚的妻子吴琳和郑刚的哥哥,“郑金龙当时在楼上,他的大儿子当时全权代表郑金龙。
庭审之后
双方均拒绝调解
庭审的另一个焦点是三被告是不是有责任?
华中科大的代理律师何丹称,法庭已查明,生殖医学中心是独立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责任,华中科大及协和医院并非适格的民事主体,不应承担责任。
生殖医学中心法律顾问则称,生殖中心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标准进行操作,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当相应责任,并且在事情发生后,立即拨打了120和110。
郑金龙的法律援助律师刘杰认为,即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也应公平赔偿,之前的8.8万元只是一种人道捐赠。
法庭上,双方均拒绝调解。
庭审焦点一
猝死与捐精之间有无关联
郑刚猝死于2011年2月12日,第5次捐精过程中。此前的4次,他都平安无事。
对于此前郑刚是在读博士的说法,华中科技大学表示,学生学籍证据显示,郑刚是2008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不幸猝死时硕士研究生尚未毕业。
是什么原因导致通过体检的郑刚死在捐精室内,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方代理律师王艳梅认为,郑刚确实死在了捐精室内,是捐精致使郑刚死亡。
“捐精和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湖北省人类精子库依托该院建设)代理律师万利强说,因为事发后未进行尸检,所以至今无法准确查明郑刚猝死死因。他强调:“但按照一般的医学理论,可能是郑刚自身心脑血管方面存在隐患。”
郑金龙认为,他查看儿子遗体时,发现口腔、皮肤等部位有不正常表象,怀疑被人投毒。但万利强表示,警方排除他杀,院方曾要求尸检,却遭郑刚的妻子吴某反对。
庭审焦点二
补偿协议后谁同意火化尸体
郑刚猝死次日(2月13日),协和医院和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和其家属达成协议,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家属8.8万元,并减免郑刚妻子吴某在读研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2万元。协议书上,吴某以恳请协和医院解决其工作为由,放弃主张任何权利。当年2月14日,郑刚遗体未经尸检火化。
对于这份补偿协议,郑金龙认为只是出于人道主义,并不具备法律上的赔偿效力。而被告方则表示,这是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契约,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郑金龙的代理律师王艳梅所认为的“事情发生之后,校方强行把尸体火化,剥夺了郑刚家属对死因的知情权。”第二被告方、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的代理律师万利强表示,按我国法律要求,尸检应由家属同意并提出,学校和医院不可能强行火化郑刚的遗体。万利强表示,此事他一直全程参与,没有尸检的原因是家属(郑刚的哥哥和妻子吴某)不同意。
而郑金龙则称,不做尸检,完全是被告方的意思。
庭审焦点三
学校是不是当事法人单位
郑金龙的代理律师王艳梅认为,生殖中心事先没有告知捐精风险,侵犯了郑刚的风险知情权。“其次,捐精过程中安保措施不到位。”她说,捐精室是一个封闭的房间,整个过程仅有郑刚一人在内,每隔一小时才有人敲门询问。当天郑刚取精时发生猝死,但直到一小时后才被人发现。
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代理律师万利强反驳:“整个过程生殖中心没有责任,在捐精前已和郑刚签订一份捐精知情同意书。”他介绍,生殖中心具有相应的资质,精子库按卫生部的要求操作,是很规范的。郑刚捐精前也经过体检,结果合格,事发后马上打120,还拨打110报警。郑刚被送往协和医院抢救后,警方也赶往调查,排除了他杀可能。
华中科技大学代理律师何丹认为,郑刚是自愿捐精的,其死亡非常不幸,学校也很沉痛。但其捐精的对象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是独立法人,学校不是当事的法人单位,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王艳梅则认为:“即使最后法院认定被告方没有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被告也应根据公平责任补偿原告损失。”
捐精猝死案开审 博士离奇猝死神秘死因曝光
• www.sdchina.com 来源:中国山东网综合 2012-9-13 10:21:22
浙江桐庐县徐云姣夫妇就女儿不明死亡的控告状
控告人:毛卓海,男,汉族,1952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百江镇联盟村6组,身份证号:330122195201233234。系被害人毛秋琴(女、已死亡)的父亲。控告人:徐云姣,女,汉族,1951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330122195102273222。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毛秋琴(女、己死亡)的母亲。被控告人: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局局长。案由:渎职、包庇杀人犯,与罪犯共同毁灭(未保护)现场证据。请求事项: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一款第(五)项:“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规定,把杀人嫌疑犯毛小良(男)抓捕归案,认定杀人第一现场的证据质证,移送司法机关公开与证据辩论处理,依据认罪负刑事责任。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2条规定,追究被控告入久拖不处理本案的法律责任,撤职处理其行政职务。事实经过、证据、理由:控告人毛卓海、徐云姣夫妻俩的女儿毛秋琴嫁给本村摇子山(联盟村4组)村民毛小良为妻,于1998年1月24日晚毛小良向徐云姣报丧称家庭织布时,毛秋琴(26岁)头发被绞进织布机中心轴承轧死亡。因毛秋琴死亡的现场证据、毛小良没有与当地公安机关共同保护,至今也没有提供给上级公安机关及徐云姣夫妻俩人,由此认定毛秋琴的死因不是其头发被绞进织布机轧死亡的。毛秋琴死亡的证据有杭州市桐庐县公安局2008年3月26日与控告人徐云姣、毛卓海签订协议书为证明,这份协议书只证明了1998年1月24日晚、毛秋琴在自己家中因意外事故引起非正常死亡,由桐庐县公安局补偿徐云姣夫妻人民币共计12万元(这笔补偿款至今未兑现,该协议书详情附在后面介绍)。现场疑点重重,不符合机械轧死现象,属于他杀疑点多:1、根据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2003年12月13日作出的浙精(专)鉴(2003) 46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对徐云姣鉴定书中内容:一、案情摘要及复鉴原因记录,认定毛秋琴在自家织布时头发被卷进织布机中心轴承后轧死,经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联合调查,排除自杀、他杀可能、属意外造成的非正常死亡(这份鉴定书附在后面介绍)。 如果这份证据证明是毛秋琴死亡第一现场的证据话,那么这台织布机轴承处应有死者的血迹、细碎的肌肉、头发缠绕着轴承及机械部位。而且织布机底(地)下必须有死者的血迹、头发、细碎的肌肉,并且死者的头部、身体部位必有被机械、轴承轧伤的痕迹等物质留下受伤之处。这是现场,为何不保留这些证据?2、因死者死因不符合第一现场,当晚10时左右在经百江镇人民政府联系辖区公安分水派出所承诺1月26日早上来人验尸,结果到了1月26日早上8点多时间没有来人,长达11个小时许公安不出警。而毛小良及其母亲在未与镇政府、村委、和徐云姣家属取得联系沟通后,为何在1月26日主观武断忙于早上7点多请来县殡仪馆葬车上门接尸体,而不请公安保护好死者的现场、把现场证据留下?3、毛秋琴死亡后,毛小良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为何没有留下(保护)死者、及现场证据?根据桐庐县火葬场火葬日期证明是1998年1月26日12时火葬的死者尸体,那么为何不让徐云姣夫妻俩对女儿死亡进行尸体解剖?为何不把死者的尸体受伤处留下证据、用照片保存后才去火葬?为何公安不到案发现场,却偏要到火葬场与毛小良家属强行火葬死者:不通过死者家属对尸体的解剖?4、案发当日,该村停电,通电时间:1998年由杭州市公安局会同称医药理论及织布机性能专家在百江镇召开与徐云姣家属代表座谈会,就通电时间于会的辖区公安分水派出所指导员金唤梁说,他调查供电所是毛秋琴死亡的晚上7.20分通电的。村医务室医生周连生出具的证言:送到医院抢救的时间是晚上8.45分,由此证明从通电到送医院的时间仅1小时25分。通过三个程序:一、未出事故的时间。二、发现事故时间。三、抢救抬送医院的时间,在仅1.25分的空间是否完成这些过程,这些证据证明毛秋琴不是在当天晚上死亡的,因停电,织布机无法起动,也不是在织布机上轧死的,涉嫌他杀后,转移尸体的疑点十分清楚,死者第一现场不是在织布机上发生的事故致死亡的。5、根据村民抢救人王金莲证言:到达抢救现场是当天晚上8.20分,那么从开始进行抢救工作到送村医疗蜜的内空时间仅0.25分。根据王金莲、周连生的证据证言,分析时间的计算是查明死因的重要线索之一。停电、织布机现场、上述时间证明不是事故致毛秋琴死亡的原因,织布机现场是毛小良转移的作案证据、用来掩盖第一现场或在织布机处(上)将毛秋琴杀死在此处的。然后由当地公安与死者家属签协议书来作终结本案,这是错误的,是违反珐律的一种行政侵权、渎职犯罪。上述事实发生后,控告入徐云姣夫妻俩人多次向市、省公安机关要求对现场侦破,由于毁灭了现场证据,至今没有侦破,反而把徐云姣当作精神病对待、非法关押等迫害她……。上述疑点,认定是公安与毛小良共同毁灭现场证据。为此,徐云姣夫妻请求党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检察院的领导高度重视本案,监督省公安厅的领导立即到当地处理他们的共同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安定,人身安全有保障,国家文明进步!此致附本案有关证据在后控告人:毛卓海 徐云姣2014年8月
徐云姣
关于吴传义死亡案诉随州人寿保险公司的二审代理词
二审合议庭:
我受上诉人吴海波的委托,担任其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重审后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本案庭审诉讼活动。关于本案的上诉意见,上诉人已经在上诉状中陈述清楚。本代理人认为,一审重审后的原审判决在分配举证责任、采纳证据及适用法律错误。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吴传义为疾病死亡。“猝死”亦不能等同于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被上诉人应承担免责主张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开庭之前,上诉人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多份吴传义生前身体一贯健康的证据。还提供了黄加涛等作为用工主体的公司登记资料,证明黄加涛和监工头李贵兵不是什么吴传义的工友,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老板及监工。在本案中不属于适格的证人。证明其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部分内容并被一审法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错误。
诉讼中,本代理人也向法庭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资料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证明上诉人始终未放弃吴传义工伤认定权利。庭审后又补充了上诉人向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对黄加涛提出告诉的诉状等诉讼文书。更进一步证明吴传义是在为黄加涛打工期间发生意外死亡。以此印证黄加涛、李贵兵为逃避责任而作虚假证明。
在开庭过程中,还有证人聂海红从武汉赶到法庭出庭作证并向法庭提供了书面证人证言。证明吴传义生前的务工环境恶劣,长期体力过重,饮食不卫生,拖欠工资迫致吴传义不能离开等。还证明吴传义在工地意外死亡后工友聂海红应李贵兵的通知赶到医院,看到吴传义鼻中有血,但不允许其查看吴传义身体其他部位的事实。
证人证明,从吴传义死亡到被火化的十二天时间里,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在得到上诉人的出险通知后,到了武汉未出现场勘察,没去医院也没去殡仪馆调取证据,甚至连一张吴传义的死亡照片都没拍照。仅仅只在东西湖吴家山派出所复印了几份询问笔录就算了事。
其实,上诉人提供吴传义生前身体一直健康的证明,按说并无实际意义。因为每个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疾病的情况下,那么就说明身体健康。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健康的任何义务。但是从上诉人提供此证明的另外目的,是说明证明吴传义身体非常健康的王志国证人,不仅是和吴传义一起长大的原村委书记,而且却又是被上诉人的保险代理人。当初吴传义投入的保险就是王志国为被上诉人推销的。
在今天的庭审中,对于上诉人已经在上诉状中陈述过的意见本代理人不再重复,现仅就本案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并整理成书面代理词提供二审合议庭采纳。
一、一审重审判决采信利害关系人黄加涛、李贵兵的部分证据并且是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证据不当,被上诉人应承担理赔责任
一审重审判决书中,在采信证据中认为“2011年12月2日,吴传义于八点许到工地请假去附近一个小诊所看病。13时许,其回到工地上的职工临时活动房自己的床上睡觉。当晚18时许,工友喊其晚餐时无人应,发现其已经没有呼吸,随即呼当地‘120’急救。18时55分,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医院抢救后,确认已经死亡”。
从上述内容中可以看出,一审判决书中所采纳的证据主要是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而被原审认为是“工友”黄加涛、李贵兵的陈述。且认为其中部分“可信度较高”而予以采信,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黄加涛和李贵兵分别为吴传义生前为其打工的用人主体的老板和监工头,黄、李双方又是表兄弟关系。至今,上诉人与黄加涛之间因吴传义工伤纠纷由于法院公告还在武汉处于诉讼期间。如此明显有利害关系的单一证据却被一审重审时采纳,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人们基本的社会常识。
其次,原审“本院查明”的“吴传义于八点许到工地请假去附近一个小诊所看病”,仅仅只是李贵兵一人向派出所的陈述。吴传义究竟去了哪个小诊所、有哪些“看病”的证据,却得不到任何证据支持。
再次,从原审“本院查明”的“吴传义于八点许‘看病’,到13时许其回到工地上自己的床上睡觉,再到当晚18时许工友发现其已经没有呼吸、18时55分确认已经死亡”。说明吴传义从早晨8时“发病”到下午18时55分死亡,期间经历了近11个小时的时间。按照权威机构关于“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的定义,吴传义的死亡能算是“猝死”吗?在十个多小时时间里,吴传义在工地究竟经历了什么?本代理人认为,吴传义死亡定义为猝死未免有些牵强,并且原审以此进而认定为属于疾病而猝死,本代理人更觉得荒唐。
上述说明利害关系人的所谓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原审采信不当。
二、“猝死”不能等同于疾病。亦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和《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中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
被上诉人不顾实情,其明知猝死不能等同于疾病却一意孤行地认为猝死就一定是疾病,是为自己逃避责任的开脱说辞。被上诉人所称吴传义猝死,只是根据李贵兵在医院的表述而由医院得出的推断。没有进行司法鉴定或尸检的证据基础。由于被上诉人的过错,在接受报案后调查期间未采取任何司法鉴定和尸检等措施调查死因,而导致证据灭失,应由被上诉人对其免除责任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然,有些猝死确实是由疾病而致。但是是否因疾病引起猝死,应有司法鉴定或尸检这些证据结论来进行甄别。如果确实属于疾病,符合《利益条款》第五条第七项责任免除的范围,那么当然可以拒赔。然而在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中根本没有将猝死列入其中,因此,仅仅是猝死而不是因疾病死亡,不能免除被上诉人依约履行的赔偿责任。
吴传义意外死亡后,上诉人及时对出险情况向被上诉人报案通知。但是,当被上诉人两位工作人员去到武汉之后,仅仅在武汉停留了半天时间便以有其他事情为由离开。既未到出事现场勘察,也未到医院、殡仪馆作进一步调查。仅仅由上诉人带领到吴家山派出所复印了两份询问笔录了事。上诉人问其下一步怎么办,被上诉人工作人员说回去后向公司汇报后答复。其实在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在武汉期间,吴传义还没有被火化,当时根本就连火化死亡依据都没有。后来在时隔数月后的第一次上诉期间,才由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又去武汉东西湖区人民医院调取了部分资料应付诉讼。
对于上诉人在申请理赔时应履行的义务,我国《保险法》均有规定。《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第十条也明确规定:“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上诉人在申请理赔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应提交的证明和资料。然而,原审判决不以我国的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却额外地要求上诉人提供所不能也不可能提供的所谓证据,实为刁难。
当地政府为了稳定,从吴传义出意外到被火化都不让上诉人及亲属见吴传义的遗体,直到殡仪馆人员将吴传义的遗体推向火化炉的前一刻,上诉人和亲属们才看到被化好妆、穿戴整齐的吴传义。作为死者独子的上诉人想给自己已逝去最亲的父亲洗洗身子、表达哀思说说话的机会都不给。重审判决书中凭什么“本院认为”:“原告有充足的时间收取由投保人系‘意外伤害’身故的举证资料”?进而认为“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履行保险合同赔偿义务的条件成就,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不利后果”?
历次诉讼中,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尚且没说过吴传义生前没受到伤害的事实,只是称上诉人没有提供吴传义受到伤害的证据。就连当地的公安机关都没有作出排除吴传义意外伤害的结论。但重审判却越俎代庖认为:吴传义没有“皮破、肉伤、骨损、血流等外部表现”。原审认为的没有“皮破、肉伤、骨损、血流”,是从哪里得到的排除结论?那么,食物中毒、内伤等,还没有这些表现哩,难道说如果因中毒、内伤这些没有外在表现的伤害乃至死亡就不算意外伤害了?
三、上诉人自向被上诉人报案后举证责任转移,由于被上诉人在调查中未对被保险人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猝死属于死亡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死亡原因。引起猝死既有可能是疾病,也有可能是非疾病因素所致,如因意外中毒死亡、内伤致死等。因此,对于吴传义的不明死因,医疗机构根据李贵兵的“主诉”出具为“猝死”的初步诊断并不为过。吴传义被医院诊断为猝死,这就表明他既可能是因疾病死亡,也有可能是因非疾病死亡。但是,在吴传义死亡事故发生次日,上诉人及时通知了被上诉人,说明上诉人履行了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完成了应当承担的对保险事故原因的初步证明责任。对于保险事故原因的证明责任已经移转给了被上诉人。如果被上诉人认为吴传义的死亡原因属于因疾病导致,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对其进行尸检,以查明其是否因疾病死亡。但被上诉人在接到报案后十数天期间既未及时进行尸检,也未通知上诉人保全尸体已备尸检,致使尸体火化而导致吴传义死因无法查明这一不可逆转的后果。对此,被上诉人在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的过程中存在遗漏或疏忽系因其自己的过错所造成,故在最终没有证据证明或者不能排除吴传义不是由于意外伤害死亡的情况下,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吴传义的死亡符合突然的、非本意的意外死亡条件。他在工地的死亡是否有外来作用,由于远离家乡在外打工,亲属无法还原真相。就算后来亲属去到殡仪馆也一直不让见面。作为对本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的概念应如何理解,虽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对此有约定,但吴传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在双方对“意外伤害”的理解产生分歧时,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条款解释不是唯一依据,应结合合同条款、案件事实及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由于吴传义的尸体已经被火化,无法查明死亡原因,而责任免除条款中没有列入猝死项,所以吴传义的死亡不属于《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所列十二项任何一项责任免除的情形,在无法排除吴传义属非疾病死亡的情况下,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即应当认定吴传义为非疾病死亡。由被上诉人承担按约赔付责任。
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分配举证责任不公,理由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受益人承担的是一般举证责任,并非完全责任。
医院虽然在“初步诊断”中根据李贵兵的口诉描述推断为猝死,但并没有明确为因哪种原因猝死,更没有确定为因疾病猝死。吴传义被送到医院后没有针对任何疾病而用药,就连医院的费用也只是“尸体料理、存放、救护车费、抢救器械”等花费。医院都未查明吴传义的死因,上诉人作为没有医学专业知识而且不让见面的亲属又如何证明他系外来因素伤害致死?如果被上诉人主张吴传义并非意外伤害致死,那就得证明他是死于疾病,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也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上诉人属于主张责任免除的一方,如果主张吴传义的死亡为疾病而免责,理应依法就吴传义是否发生疾病且属于何种具体的疾病提供司法鉴定证据。然而被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因而就不能以疾病为由而免除责任。
在保险索赔诉讼中,索赔方一般为普通民众,缺乏专业保险技能与法律素养,故不宜对索赔方苛以过于严格的举证责任。因而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索赔诉讼中,只要索赔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人、协助保险人的查明和举证工作、提供其力所能及的证明材料,就完成了初步举证,相应的举证责任就适时转移至保险人。保险人此时应对保险事故原因的核定负责,如果认为原因证据材料不足,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正,如果没有通知补正就表明保险人默认了保险事故原因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支持保险金的给付。
然而,原审重审判决中却称:“原告在2011年12月3日已与被告联系,表明其具备一定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常识。”因此,“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什么逻辑?难道懂得法律常识的人就应该承担不属于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吗?
综上所述,吴传义死亡不是因疾病死亡,不属于被上诉人责任免除之列,理应由被上诉人依约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为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上诉人代理人:老吴
2014年2月19日湖北沙洋监狱一维权职工突然死亡 截访监控人员跟踪在侧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2-13消息:本工作2013年6月曾报道了湖北沙洋监狱退休、下岗职工的情况(湖北数千监狱退休职工(国民党后裔)维权 职工要去省委http://msguancha.com/a/lanmu9/2013/0619/7809.html)。今天,突然传出沙洋维权职工冷伯珍出车祸死亡的消息。
据沙洋维权职工代表王依涵今天下午告诉本工作室,她已刚刚从武汉回到了沙洋,并到殡仪馆见到了冷伯珍的尸体。王依涵说据她了解,冷伯珍1959年生人,为监狱职工维权的事上访,而和冷伯珍经常在一起的另一名维权职工代表是先红艳,已退休的先红艳现在工资只有450元,她近日表示将再到北京去上访,结果话一出口她就遭到沙洋监狱管理局派出人员的监视跟踪。
前天晚上,先红艳、冷伯珍和其它维权职工一起聚会用餐,当时截访监视人员也跟了过去。吃完饭后,先红艳、冷伯珍等离开时截访监视人员一直跟着她们,结果在沙洋英皇大酒店门前,冷伯珍突然遭遇“车祸”,后死亡。
王依涵还表示,这已是沙洋监狱第二位出“车祸”去世的维权职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