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民事

  • 程海律师民事起诉国家铁路集团

    原告程海,男,汉族,前北京律师,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祥府s5-105,电话18910535236。
    被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国铁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000013477B,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电话010-51844150。
    法定代表人刘振芳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国家卫健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07178369727,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电话010-68792114、68797979。 
    法定代表人马晓伟该委员会主任。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国铁集团立即停止强制要求原告进火车站需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侵权行为。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新冠核酸检测费用3.4元(10人混检),做核酸检测交通费68.63元(去医院检测22.14+12.24+查结果17.85+16.4)、误工费100元。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以上合计173.03元。

    事实和理由:

    2022年10月8日中午,原告因事需乘高铁去济南市,在被告12306官网上购票时发现被告称乘客需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其所属包括合肥的火车站在内的全国火车站,称这是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全称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第三人国家卫健委为牵头单位)的规定,从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10月31日进入全国任一火车站需持48小时内新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原告无奈,只能违心去做核酸检测,获得检测阴性证明后,改乘2022年10月9日早晨去济南的高铁G2552次。经查,被告的上述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无端增加原告乘车的财产和精神负担,构成民事侵权,应当立即停止,并赔偿造成原告的财产和精神损害。

    被告称其进火车站需持48小时内新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是第三人的要求,网查未见第三人有此规定。为查明此节事实,特申请列国家卫健委为本案第三人,请法院审核后令其参加本案诉讼。

    2019年底,武汉发现较多新冠病毒肺炎(后命名)病例,武汉李文亮等八医生通过微信群向亲朋和社会预警,被武汉公安违法以散布疫情谣言训诫,并在中央媒体报道,起到了严重隐瞒疫情、麻痹社会的极其恶劣作用,导致2020年1月疫情在武汉大爆发。后原告控告武汉市公安局滥用职权隐瞒疫情,国家监察委介入调查,武汉市公安之前的违法处罚被撤销,多个相关公安人员被行政处分。2020年1月23日10时武汉封城,4月8日解封,共76天,期间公布累计确诊新冠肺炎50340人、死亡3869人,病死率7.69%。一般认为该数字不真实,实际数字大于此数。由于武汉提前8小时封城预警,约有50万人“外逃”,不少染疾人员流向全国甚至世界各地。根据第三人官网公布的数据,截止2022年10月8日24时,全国(包括港澳台)新冠病例累计确诊7,499,946人、累计死亡26,912人,病死率为0.36%;大陆(扣除台湾、香港、澳门)确诊253,141、累计死亡5226人、病死率2.06%;扣除2020年1-4月武汉的确诊病例和死亡人数,为确诊病例202,801、死亡1357人、病死率0.67%。截止2022年6月,全球不完全统计累计确诊529,337,266人、累计死亡6,296,781人,病死率1.2%。

    2021年11月4日在南非发现第一例新冠病毒第五代变异毒株奥密克戎(Omicron),经数月在全球蔓延。全球共享流感数据倡议组织(gisaid)数据显示,截止至2022年3月29日,奥密克戎约占全球所有变种的99%,我国未见统计数据,但现在流行的主体也是奥密克戎。变异的奥密克戎毒株,与之前的新冠病毒有根本的不同,前者侵害人肺器官,所以称之为新冠肺炎,而奥密克戎一般不侵害肺部,只侵害人的呼吸道,所以应当称之为新冠感冒病毒。医学界没有及时把奥密克戎改称新冠感冒病毒并告知社会,导致公众误认为仍是原来的冠状肺炎病毒,是一种严重失职。本文客观地称奥密克戎为新冠感冒病毒,应该是科学合理的。全球的统计数据显示,奥密克戎虽然传染性很强,但大多数是轻症,重症率和病死率却大大低于前几代的新冠肺炎病毒,轻症者无需治疗,静养2-7天就好了,病死率比之前降低约90%。根据公布的数据,日本奥密克戎病死率约为0.13%,未见其他国家的统计数据。我国今年奥密克戎疫情出现高峰地区的确诊病人/死亡人数/病死率情况(截至2022年6月1日):上海63007/595/0.09%;吉林省40293/5/0.012%(其中长春25170死亡0);辽宁省1675/2/0.12%;广东省7303/7/0.096%;陕西省3283/3/0.091%;云南省2149/2/0.093%:江苏省2235/0/0;浙江省3137/1/0.032%;福建省3262/1/0.031%;四川省2334/3/0.13%;台湾2,032,983/2252/0.11%。以上平均病死率不到0.1%,略低于流感的病死率。更令人惊讶的是,根据第三人公布的疫情数据,我国从2022年5月26日24时至10月8日24时,全国新增确诊病例29304人(253,141-223,837人),但新冠累计死亡率一直维持在5226人,137天内竟无一人因新冠疫情死亡!鉴于上述情况,美国、欧洲、香港等数十个之前疫情严重的国家和地区都先后放开管制、宣布疫情结束,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有消息说朝鲜在数月爆发奥密克戎疫情,有数百万人染疾,就按照一般的感冒对待,一月后就宣布疫情结束。全球主要国家政府和医学界已经达成共识,新冠病毒已经变异成感冒类病毒,虽然传染性极强,但对人生命健康的危害性不大,人类只能与新冠病毒长期共存,完全清灭它几乎是不可能的,就像一般的流感病毒、蚊子和老鼠,人类消灭不掉一样。不管怎样,从2022年5月26日24日起,我国新冠疫情无一例新增死亡病例,充分证明我国的新冠病毒疫情实际早已经结束,国务院和第三人应当尽快宣布新冠疫情结束。

    在上述情况下,被告和第三人还在欺骗全国人民和国务院,虚构新冠肺炎疫情多么严重的假象,继续推行和维持毫无意义的常态化核酸检测,并把核酸检测及其结果作为限制公民和社会组织进行日常活动的许可条件。上述违法的新冠防控行为,对全国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特别重大的打击,全国GDP的增长率,从2021年8.1%,下滑到2022年一季度的4.8%,二季度进一步下滑到0.4%,与2021年的增长率相比,三个季度就减少GDP增长约5万亿元以上(一季度0.8184万亿+二季度2.1676万亿+预计三季度2万亿以上),各省财政收支都变成了创记录的负数,这种情况只有在十年浩劫的文革才出现过,造成大量企业倒闭和失业人数大幅度增加,还有很多人因为没有必要且违法的疫情封控导致重急病不能及时医治或缺少食物而非正常死亡。

    事实证明,被告和第三人强制全国乘客(包括火车、飞机、汽车、轮船等)进行毫无医学必要性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并提供48小时内阴性检测结果的行为,是建国以来对全国人民最大规模的行政侵权和民事侵行为,对全国人民的利益造成极其重大的损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恶劣,按照刑法和最高检察院、国家监察委的侵权渎职案件的立案标准,第三人和被告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请求法院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求法院维护原告和原告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监督纠正被告和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起诉人:
    2022年10月10日

    附: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本民事起诉书副本二份;
    3、证据目录和证据 页。
    4、民事诉讼原告程海证据目录

    诉国铁集团民事侵权

    序号

    证据名称

    页数

    证明事项

    证据来源

    违法强制核酸检测

    1 被告202299

    日公告进全国火车站要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网页截图。

    2、被告12306售票网站公告要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火车站乘车的网页截图。

     

    被告和第三人要求全国乘客必须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火车站乘车的违法侵权事实。

    互联网

     

    原告

    3、原告购买和乘坐的2022109日合肥南站至济南西站的G2552高铁火车票。

    4、原告2022108

    日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截图。

     

    被告和第三人强制要求原告需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乘火车,构成侵权。

    原告

     

    5、原告付新冠核酸检测费、做核酸检测和取检测结果的往返交通费截图。

     

    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73.03元,应当赔偿。

    原告

     

    6、第三人官网公布的2022年的525日、526日、108日的全国疫情通报。

     

    全国新冠奥密克戎(Omicron)疫情平均病死率不到0.1%,低于流感的病死率。

    202252624时至10824时,全国无一人因新冠疫情死亡。新冠疫情早已结束,被告和第三人继续强推大规模强制核酸检测无理、违法。

    第三人

     

    7、全国2021年一二季度和全年GDP总量、全年增长率,2022年一、二季度GDP增长率,网页截图。

     

    被告和第三人推行强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违法措施对全国经济的损害高达5万亿元,对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极其巨大的损害,应当立即停止。

    互联网

  • 李小玲被剥夺民事诉讼权 律师依然无法会见王全璋

    【民生观察2017年12月4日消息】本网获悉,李小玲因处于羁押看守所的状态,当局竟然剥夺其诉讼权,有关李小玲的案件一律不立案;蔺其磊律师在天津一看要求会见王全璋,但遭到以“还正在协调”拖延。

    据陈进学律师透露,今天(12月4日)上午,他以李小玲的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去到珠海市金湾区法院,准备为“李小玲诉珠海市公安局、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立案,金湾区法院立案庭马上开会研究,稍后回复陈进学律师称“关于李小玲这个人的案件,我们一律不予立案,也不收材料”。有律师表示,李小玲因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羁押,暂时失去自由权利,但当局却将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亦一并剥夺,有点莫名其妙,不过同时反而证明当局以“万能罪名”:“寻衅滋事罪”将其逮捕羁押就完全是打击报复政治迫害。

    另外,今天(12月4日)上午,北京维权律师蔺其磊以及程海去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以“709案”王全璋律师的辩护人身份要求会见王全璋。大门岗亭武警在听闻“王全璋”名字后,随即入内汇报,两位律师在外耐心等候,但延至十一点多都未见入内汇报的武警出来答复,更加未见有所方工作人员出来接待。催问岗亭其他值班武警,对方表示“还正在协调”,让两位律师继续等候,不过提醒律师“如有其他事情也可以去办”。律师一直等候,直至中午下班时间。蔺其磊律师表示,前来天津一看要求会见王全璋律师已记不清多少次了,但从未成功会见过,而每次所方都会想出各种理由来拒绝律师的正常会见,不知道这次又会是什么样的拒绝理由。

    有关李小玲和王全璋律师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李小玲案已送检察院 江西“明经国案”开庭在即
    http://msguancha.com/a/lanmu13/2017/1115/16653.html
    会见王全璋受阻 律师程海裤子被扯破
    http://msguancha.com/a/lanmu9/2017/0920/16443.html

  • 陈信滔:福州警匪勾结案民事索赔一审宣判

    震惊中外的“福州警匪勾结杀人夺财案”,在案发15年、立案抗争了5年、一审审理5年,今天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7法庭宣判。
    上午一早得知消息福州众冤民几十人,齐聚福州巿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举牌声援陈信滔维权,强烈抗议福州警匪勾结太猖狂!
    今天若大的第7法庭,只有原被告几人,其他人众都被挡在门外,变相秘密开庭宣判,审判长匆匆念完判决书未尾的判决结果,即告休庭,持续时间仅10分钟。我在送达上愤然写下:“官官相护的典范,史上最无耻的判决,最强烈的谴责,并当庭表示坚决上诉”。
    判决书辨析:
        1、此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同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福州市中院审理本案。
    但在2005年8月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5)榕刑初字第232号,驳回了我请求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本人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我的上诉,维持了福州市中院不受理裁定。现在福州中院在兜了10年后,又以刑附民做为判决依据,这不是自打脸自矛盾?延误10年的时间及损失由法院负责吗?
    现上诉福建省高院强烈诉求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审理本案。
        2、极力开脱福州市公安局责任,公然全部推缷给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振忠个人及下属晋安公安分局;我起诉的被告主体是福州市公安局,而福州市中院强行将晋安公安分局追加列为被告,而在判决书中将福州市公安局摈除在外,按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民不告官不究。
        为推卸福州市公安局责任,判决书中一方面认定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振忠,介入原被告之间经济纠纷,利用其职务的影响力从事非法行为。另一方面又排除王振忠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福州市公安局不承担侵权责任。
         3、被抢的5辆汽车及财务凭证损失不予认定显然与理不符,其中:
        ①闽A527527凌志300、闽A52438马自达626,两部车前期确系与徐承平合作时按比例出资购买,释明了两部车的渊源,但后期双方解除合作,车辆做了清晰分割并制作双方财产凭证,但也在当晚的洗劫之列,举证不清责任不在我方,且在刑事审理中对双方财产分割事实做出明确判决。
    ⑵闽A06508丰田佳美、闽A26074富康两部车辆,当时确系本人与兄长控制与使用,但做为机动车辆的产权证明、移过户手续资料、税费凭证等,均被洗劫一空,空有个完整车身,试问此等车辆能够买卖交易、有上路行驶的使用价值吗?
        ⑶闽A28169桑塔纳,所有的员工均证明该车的存在,因为当晚公司场所被洗劫一空,所有资料、凭证、报表均一扫而空,员工事后仅凭回想,车牌号码记忆有误在所难免,后刑事专案组难以一一追查清楚也情有可原,但责任显然不在我方。
        ⑷部份财务凭据凭证不支持与理不通,以生效的刑事判决审查未予认定,原告也未就此提供新的证据为由。不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证据采信标准适用不同,况且在财务凭据凭证上,均得到公司财务人员与员工的证明,所有的东西都被警匪劫掠一空,你叫我们怎么提供新的证据?
         判决书中以原告应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我们的确举证“不能”。案发后第2天我司员工、家属,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巨额财产被抢,得到却是呵骂训斥;聘请律师现场调查取证,遭公安机关扣押、拘禁、殴打;本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构陷诬告坐了3年冤狱。这不利的“后果”到底该要由谁承担?
         4、判决书中还认定,原告从事二手车交易系挂靠公司与他人合作经营,并未成立独立的二手车交易公司,经营过程中自身不具有专营资质等条件与事实不符。1997年本人从部队转业到福建省汽工业集团公司,即创办福州第一家实体旧车交易公司,名称为“福州福汽旧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5443509-0,经营范围:收购、销售、代购、代销旧机动车。公司在案发后不久即被注销,但现仍可在工商管理系统查询。公司法人是单位领导黄天强,公司总经理与实际经营者是本人,公司改制后由本人筹资注资,这在刑事专案中调查笔录很清楚,随时可以呈验。
        5、判决认为为保障原告利益不因赔偿金的事后支付再次受到损害,应以利息损失标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来计算原告间接损失。退一步讲即使我同意以利息计算损失,也不能以银行贷款利率吧,当初我投巨资是为经营生产的利润而不是为了一点利息,应以民间借贷中性利率较为合理。
    6、10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试问一个人经历如此悲惨的遭遇,精神损害用金钱是可以衡量的吗?警匪勾结设陷谋财害命九死一生,逃过死劫后面临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持抢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构陷;亡命天涯被追杀、高速成长的公司被注销、聘请的律师被殴打关押、员工遭遣散恐吓;家人惶惶不可终日,小孩心理生理均遭受严重创伤;本人冤狱历经8次退回补充侦察、3次变更起诉罪名、2次被判有罪又2次发回重审、一次撤诉重又起诉、9次开庭审理的司法奇闻、饱尝3年冤狱的苦难才宣告无罪释放。主审的法官你们愿意换位体验与思考吗?
          7、 福州市中级法院涉嫌官官相护、徇情枉法,2006年7月15日,本人正式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控告福州市公安局民事侵权索赔,次级诉求以本案影响、复杂、敏感的实际应异地管辖审理。
    2008年12月9日,经过2年多反复研究讨论,最终以诉讼标的额低为由,仍推诿至福州市中院受理,现判决显然受本地域影响,地方党委一盘棋,公、检、法一家亲,官官相护极力帮助公安机关洗地,助其推卸责任已成事实。
    8、判决书中不支持本人要求公安机关登报赔礼道歉天理难容,造下如此惨绝人寰、骇人听闻的人间悲剧。福州公安机关为了其本就荡然无存的脸面,拒绝赔礼道歉,本人难以接受,国人也难以接受。
          综上,2001年时,本人资产大几百万,还有个快速成长的旧车交易市场,如果在2005年刚提起诉讼时,赔偿600多万我还能接受。现时过境迁,这十几年来公司经营损失,财产通货膨胀损失,巨大落差让我无法接受!
          这次判决唯一的亮点就是还走民事赔偿的道路,这在福州市中院、福建省高院,直至最高院,在是否适用民事法条他们也纠结了好几年,反复的讨论研究、往返的请示报告,最终得以民事判决,虽然旷日持久、劳民伤财,但不啻为一个进步。为此,我还是勉强为他们点个赞!
          以往公权力侵权通常适用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现在有了新的一条尝试道路,这是公民维权一个新的突破口!
                                                          
     
     
                             老兵陈信滔敬礼!   13609554166
                                  
     
                                              2015.8.19

  • 河南封丘常卫云一家被打伤 要求民事赔偿法院不受理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7/23消息:河南封丘曹岗乡清河集村访民常卫云,起诉被村书记之子打伤,要求民事赔偿封丘县人民法院7月20日裁定不予受理。
     
    常卫云称,因为村书记被人举报,村书记怀疑是她家人举报的,随怀恨在心。 2009年7月3日凌晨,村书记的孩子带人翻墙进院,拿着砍刀破门而入,趁她们熟睡把她一家多人打伤,女儿被吓得精神失常。她们报警后警察当时把人抓了,没做任何处理就又放了,警察告诉他们让他们到法院起诉。
     
    之后,常卫云按照警察的说法到封丘县法院起诉,要求民事赔偿,法院称,被告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只要常卫云把被告的房产证和存折拿到法院法院就给她立案。常卫云认为这是故意刁难,被告的这些财产证明不可能给她。5.1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常卫云觉得现在政策变了,就又到法院立案,结果她今天拿到的还是一纸不立案裁定。

  • 身中21刀却无民事赔偿 王金玲流落北京街头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27消息:王金玲女士2007年在天津塘沽区一家洗浴中心工作时,被歹徒追砍,身中21刀。但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驳回了王金玲刑事附带民事的要求,王金玲女士为此经年在北京上访,流落街头。

    王金玲本是黑龙江牡丹江人,2007年3月来到天津市塘沽区“登辉洗浴中心”工作。2007年4月14日,“登辉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何瑜林、吴昊两人怀疑王金玲举报该洗浴中心违法问题而持刀捅入王金玲身躯上下多处,后经医院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经查验,王金玲全身被捅21刀,右腿变为残废,平日需拄双拐,生活悲惨。

    2007年10月,天津市塘沽区法院判决凶手何瑜林十年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王金玲医药费等损失十万余元。王金玲认为对凶手量刑过轻且赔偿数额低,为此进行申诉,不料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裁定撤销了王金玲的刑事附带民事要求。

    王金玲认为,在她受到严重伤害后,没有得到有效及时治疗而导致残疾,以及没有得到赔偿等问题的发生,都与天津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是分不开的。

    持刀伤害王金玲的王金玲的主犯何瑜林除故意伤害罪外,还犯有强迫组织卖淫、强奸两项罪行,后被法院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王金玲女士认为,对何瑜林的判决显然是过轻的,与他所犯的罪行不符。

    下图是王金玲

  • 湖南唐凤妹案久判未执行 给法院人员送香烟也无果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年3月21日消息:以下是湖南江华县广田村5组村民唐凤妹丈夫给本工作室寄来的判决书,唐凤妹丈夫说该判决书已五年了至今他家没拿到一万六千多元的执行款。为此他家还给法院人员送了二条芙蓉王的烟,可至今法院未执行。
     
    以下是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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