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求助信

  • 公民郭贤源的求助信

    向各位老师、律师、同仁、社会正义感的朋友公开求助

    我是郭贤源,江西吉安人,博客、论坛时期的知名网络作家,自2011年公开声援李庄律师、支持刘萍等人以来,长期受到“关照”,每年得被找数次。

    作为具有正义感的青年,我从2011年春季认识陈永苗先生以后,一直关注、支持维权的事,当年第一例就是广东梅州的一位,从那一年开始,至今十余年,所帮助过的人近千人,如2016年第一时间站出来声援雷洋,最近两年的李田田事件、上海震旦学院的老师,等等。

    今年,我因在江西德安县种植辣椒,深陷当地政府挖的大坑,官商勾结,无处申诉,现在只能走向维权的漫长路。

    2月份,种植公司说这个是德安县的农业项目,每亩补助700元,示范基地栽种字按7000元一个字算,修路有补偿,等等。当地的地方政府在招商时还明确说“采摘辣椒时确保地里不少于60人”,公司则保证说“当天采摘出来的辣椒,当天送到当地的加工厂加工,当天称重当天结算”。

    可是,辣椒开始采摘后,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公司,都没有兑现承诺,导致我们种的辣椒无人采摘,几十万斤的辣椒就眼睁睁地看着被晒干、掉落地上。

    如今,辣椒快结束了,德安县的地方官告诉我们,说之前所说的那些补贴都没有了。骗我们去种辣椒,种到快结束了,却被告知合同里的内容都是虚假的。这就像是一场精心骗局,让我如今深陷其中,无可奈何。

    德安这样的黑暗,让我非常气愤。我站出来维权,又被威胁,公司说“换做过去,我会让你消失”;乡党委书记则说“这里我最大,你就是戳破天也没法去说”。

    非常艰难,现在我只能向各位老师、同仁、律师、有正义感的朋友们求助,希望大家能够关注我,支持我。如果有熟悉媒体朋友的,或者是自媒体人,希望您能够发声,让社会更多的公众看到这个事。

    谢谢您,相信有您的关心和支持,给我带来信心。

    郭贤源
    2023.10.15

  • 福建潘绫莹的求助信

    【民生观察2021年6月17日消息】福建省顺昌县潘绫莹网上发出求助信,讲述自己因官警的欺压苦不堪言,并遭到警方刑讯逼供,一度曾患上抑郁症险些自杀,其身患癌症的母亲病情加重,父亲精神萎靡不振无法正常工作。潘绫莹已经向省长信箱、信访局、纪检和12337等投过十几封投诉信,但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处理。以下为潘绫莹求助信全文:

    我叫潘绫莹,福建省顺昌县人,我的父亲是单位驾驶员,我的母亲因身患癌症在家养病没有工作,为了能有更多时间照顾父母,大学毕业后我回家画画自己创业。我们这样一个如此简单的平民百姓家庭,如今却因官警的欺压苦不堪言!使我患上抑郁症险些自杀,更使我的母亲病情加重,使我的父亲精神萎靡不振无法正常工作。我已经向省长信箱、信访局、纪检和12337等投过十几封投诉信但都没有得到处理。

    今天要诉说的是我的遭遇:2020年10月31日,我在福建省顺昌县汽车站侯车,一位刚喝完酒的妇女抱着四周岁的女儿坐在我旁边,其女儿踢了我,我就另换座位。故事如此简单,却是我恶梦的开始。

    妇女知道她女儿多次踢我却未见其阻止,我避开坐到对面去她反而诬陷我踢她女儿。我先是被女孩母亲辱骂、殴打,后又被女孩父亲拍倒。我父亲看到他们围攻我后,过来阻止才使我没有继续被打,但这对刚喝完酒的父母却大声对汽车站所有的人说我踢了她孩子,当时我父亲和他们说如果踢到孩子我们现在带孩子去医院看看,但这对父母却不同意去医院。该事件的经过有顺昌汽车站的录像为证。

    三天后孩子父亲谎称孩子受伤了拿了张纸要我赔偿,门诊初步诊断后面是个问号,写要箱庭治疗:一个疗程10次,一次103元,他说具体要做几个疗程还不确定。因为我没有踢他的孩子,并且我认为他在利用孩子进行碰瓷敲诈,所以没有给他钱。由于敲诈未遂他便通过关系对我进行报复。

    事后我得知小孩父亲叫黄志芳,是福建省榕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小孩母亲叫汤亦红,是福建省榕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职工,福建省司法厅社矫局局长黄世庚是黄志芳的叔叔,我听公安的人说黄世庚为黄志芳的事件向公安部门打过招呼、干预办案,并扬言一定要让公安部门处理我。

    福建省顺昌县城关派出所民警高锌捷(警号:745199)经办此案,徇私枉法包庇对方打我的事实,对我进行刑讯逼供。2020年12月3日晚7时36分我去做笔录,高锌捷先对我进行精神恐吓,要我把衣服全部脱掉后才能做笔录,我打电话给我父亲告知他高锌捷要我脱光衣服的事,高锌捷就将我手机和全身物品全部没收,然后把我关押了三个小时,等我快睡着时再给我做笔录,到凌晨12点50分才让我回去。

    在做笔录过程中,高锌捷多次逼迫我修改笔录内容,车站监控视频上看不到我踢小孩,高锌捷就逼迫我说踢了小孩,我不按他要求修改笔录他就说要关我24小时,使我无法正常睡觉,还说过些日子还能再把我叫来再关我24小时。我被他整得身心疲惫,想回去睡觉,无奈就按高锌捷的要求修改成了让他满意的笔录。

    在车站监控视频上可以看到黄志芳和汤亦红打我并且当时我父亲在场也看到了他们打我,但高锌捷对于他们打我一事连笔录都没有叫他们来做过,掩盖他们打我的事实。高锌捷叫我和我父亲去做笔录的次数累计达十次以上,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其中三次让我父亲去做笔录和签字都是高锌捷一个人承办的,违反办案程序。

    高锌捷因此事多次影响我父亲的工作,2021年3月8日我父亲被高锌捷从顺昌带到福州去与黄志芳调解此事,高锌捷要我爸拿出诚意来。因为我父亲看过黄志芳的那张纸知道他是想要钱,所以在高锌捷的威逼下我父亲提出给黄志芳2000元表示诚意,但是黄志芳却说自己在“政法世家”,给这么点钱就打发了很没面子,还说自己一家人全都在司法部门工作,堂兄弟们都是公安厅的有的是关系,谁冒犯他谁都没有好下场。黄志芳态度极为恶劣,要求派出所一定要拘留我。但对于黄志芳夫妻两人打我一人的事如何调解,高锌捷却只字不提,也不允许我父亲提起他们打我一事。

    事后黄志芳找了当时和他们一起同车去顺昌喝酒的亲友来作伪证说看到我踢他孩子,派出所民警采信他亲友证言,却不采信车站监控视频和我爸的证言证据,对我说:谁让你当时没有你家亲友就你爸一个看到,算你倒霉!

    车站监控视频上可以看到黄志芳和汤亦红当时有过来动手打我,我父亲当时在场也看到他们打我,人证物证都有。黄志芳和汤亦红两人作为公职人员寻衅滋事,在公共场合辱骂殴打我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本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对于黄志芳和汤亦红夫妻打人的事情高锌捷却只字不提,徇私枉法,处处袒护他们,还对我进行刑讯逼供。

    我多希望此事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然而历时近两百天,我等来的却是顺昌县公安对我做出拘留6天,罚款300元的处罚。对于黄志芳夫妻两人打我一人的事却没有任何处罚。处罚书上写汤亦红称黄煜洁没有受伤,不需要做伤情鉴定。由此更能证明黄志芳谎称孩子受伤是想利用孩子进行碰瓷敲诈。由于敲诈未遂就利用关系对我进行报复!

    此次事件打破了人民警察在我心目中美好的形象,颠倒黑白,倒向权贵一方,不顾百姓的感受,因为这样一件事折磨了我和我家人半年之久,险些闹出人命,对我和家人来说是一场灾难性的打击。

    我不禁要问,如此简单的故事,就因为女孩父母有权有势他们是政法世家吗?像我们这样的平民百姓家庭到底该如何面对?我们的冤屈该向谁诉说有谁能看到呢?何时才能还我一个公道,让我及家人回归安宁!

    高锌捷和黄志芳穿上警服是我们信任的人民警察,我们是希望他能惩奸除恶保护我们的。但是他们却道貌岸然的做着人民警察不该做的事。因为手握公权,官员作恶的危害性更大,受害者也会更多。这样的事情有可能发生在每个人身上,所有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一生蒙上难以磨灭的污点;不揪出害群之马,只会有更多受害者,更多徇私枉法的现象出现。

  • 一个退役女兵的求助信

    我叫何春霞,女,党员,身份证号码422201197401104222,退役军人(原部队是武警交通大连建港指挥所,现武警机动第2总队交通第1支队)。我于1990年3月入伍,1993年12月退出现役。

    同年到湖北省孝昌县武装部和民政局报到,民政局安置办领导要我回家等通知,统一安排。

    1994年,县里一个干部和村支书到我家,说省安置退伍军人,需统一申报,需要我的组织关系、退伍证及相关证件做凭据。我父亲热情接待,并把这些证件交于他们。直到1995年,和我一起退役的战友先后安排工作,我没有安排工作。我找到县民政局,他们却说没有我的档案,无法安置工作。我和家人多次到县人武部和民政局寻找档案,两个单位相互推诿,声称是建县手续交接出现问题。

    我父母都是朴实厚道的农民,对此情况感到出乎意外,但一筹莫展,申诉无望后,无奈地选择了沉默。

    此后,我带着满腔悲伤外出,走上了一条流浪打工的路,1996年在打工所在地宜昌嫁给了当地人。期间,尽管四处漂泊,日子艰难,我没有忘记自己曾经的军旅生涯,没有忘记疑虑重重的安置假象,我对地方民政部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充满疑虑。之后,我向原部队提出申请,希望补办一份档案,证明我的退役军人身份。部队查证后给我补办了档案,但我的原户籍所在地孝昌,因为1993年6月建县,公章都换了,补办的档案无法恢复原貌。注:(补办的档案目前在宜昌市人社局)。

    这些年,我一直在寻找档案,孝感市、孝昌县相关部门都说找不到。2018年4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在北京正式挂牌,各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也相继成立,我觉得终于盼来了希望。

    我于今年8月向原服役部队申请追查我的档案,部队领导当即发函给孝昌人武部和民政局,并叫我在孝昌等待。我等了一个月,去武装部和民政局多次询查,均无任何消息。9月份又先后到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人社局递交了诉求。市信访局把我的诉求转交给孝昌县,县信访局黄智敏局长多次与县民政局沟通,县民政局答应派人到市民政局查询。过了两个多月,黄局长告诉我说,市里回复档案在市民政局,是省里没有审批,市民政局要县民政局派人去拿回。县民政局领导觉得此事蹊跷:找了几十年档案找不到,为什么部队发函能突然出现?而且,当年的申报安置表上省里审批一栏没有任何字迹。县民政局干部觉得事关重大,不能把档案带回来。于是,黄局长安排了县纪委书记接访我,书记了解我的情况后,也颇感不平,同意我向上级继续申诉。12月17日,我又到孝感市民政局,看到了我丢失多年的档案,拍了照片,写了材料向上级申诉。我请求政府:

    1、对造成我档案丢失、盗取本人档案材料(退役军人介绍信)导致我无法安置工作的相关当事人,要追究法律责任;

    2、追查从中作梗、侵占退役军人权利的相关人员;

    3、恢复我的工作及补偿我失业期间的劳动工资;

    4、找到顶替我档案的假退役军人(也是假党员)并将其清退。

    2018年12月20日,第一次去湖北省退伍军人事务厅,接待人员叫我2个月内听消息,我在家里等了一个多月后,去孝昌退伍军人事务局打听动静,他们说我的档案不在孝昌,管不了。2月19日,我收到省退伍军人事务厅的来访转办单,接着,孝感市民政局告诉我,我的退伍证就在档案里。我向省里反映此事,连省里干部都说,退伍证只能在本人手里,怎么能装进档案,明明存在问题!21日收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转来来访转办单,孝昌退伍军人事务局叫我耐心等候。

    现在孝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回避盗取我档案、退伍安置被人冒名顶替的问题,反而答复函称我不符合安排工作。

    从1990年与我同等条件的何向玲、刘红春、佘双英、张文华,陈玲均安排工作,全湖北省退役女兵安排工作中唯一我不合格?

    我请求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追查本人退役安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1、按照1993年退役军人(女兵)安置文件政策安排工作。

    2、按照《劳动法》补偿退役至今的劳动工资。

    3、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补办从退伍至今养老保险。

    4、归建档案,清理查处顶替安置工作的假退役军人和违法操作责任人。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组建退伍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我希望退役军人遗留问题能得到真正的解决,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希望各级领导站在政治的高度,站在建设军队建设国防的高度把侵占退役军人利益的问题解决好。敬祈钧裁!

    退役女兵:何春霞
    电话:13098418252

  • 重庆张治发狱中发出求助信

    【民生观察2019年6月29日消息】本网获悉,重庆奉节县维权公民张治发在狱中发出求助信,请求各界法律人士,能够助其平反冤案。

    张治发因自己的奉节顺天花椒种植场(证照齐全),被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强行侵占用来修建违法建筑(该项目在2017年2月13日已被奉节县规划局确认属违法建筑)而依法维权,后导致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外债高筑。

    2018年3月5日,张治发应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立案告知书,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到北京当天,还没有去法院,就被不明身份人员绑架拘禁。张治发委托朋友帮助其报案求北京警方解救,北京警方告知是其地方政府接访行为,并未前去解救。

    3月7日,地方政府一行11人租了一辆车押送张治发回奉节,途经北京大兴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撞到公路旁边护栏(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押送张治发的一行11人均指证张治发抢夺方向盘,之后北京警方将张治发移交给奉节县公安局处理。2018年11月9日,奉节县法院以张治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治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张治发提出被非法拘禁,法院认为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对张治发辩护自己没有抢方向盘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法院也不予采纳。目前张治发在重庆万州三峡监狱服刑。

    前有访民被接访致死,后有张治发被接访入狱!

    附:张治发自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
    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我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经过前期的开庭审理。我本人发表以下意见,请合议庭依法予以采信。(注:以下所称蔡铓、李选钦、马授坤,周厚彬等犯罪分子是指包括先后对我实施绑架、非法拘禁、转移等行为的梁翠平、李建国、蔡仁波、黄世华、吴建清、邵祺、向龙、游柱及其他尚不能确定姓名的参与人员)

    一、关于案件程序部分的意见
    1、对案件管辖权的异议
    庭审已査明,从3月5日我遭绑架非法拘禁到3月7日车辆发生事故,引发案件前后发生的事情全部在北京市管辖区域,接警、出警均是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和大兴区公安分局。奉节县公安局和检察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奉节县公安局与我有多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纠纷,且我一直在控告奉节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袒护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与我存在利害关系,其所属的民警参与了对我的绑架和非法拘禁,其完全可能不公正处理本案,故其不适宜办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分局将本案移交奉节县公安局的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相关规定,我已书面要求其撤销案件移交决定,我也向奉节县检察院书面提出了异议。
    2、奉节县公安局违法办案的问题
    因奉节县公安局与我存在利害关系,办理本案的民警属奉节公安局,其工作受奉节公安局的安排和管理,是代表奉节县公安局办理本案,理所当然与我也存在利害关系。在3月8日第一次审问我时,我就依法申请了办案人员回避,其没有回避,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我对其在4月6日做出的驳回回避决定依法申请复议,至今没有依法做出复议决定。其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奉节县公安局对我陈述的事实和蔡铓、李选钦等犯罪分子陈述的事实没有进行查证是否属实,没有全面客观和公正的收集证据,对能证实事实真相的现场监控录像、痕迹等关键证据不进行收集,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证实了其没有依法公正办理本案,不适宜办理本案

    二、关于案件事实部分的意见
    1、2018年3月5日,李选钦、马授坤等人纠集了十多名犯罪分子在北京找到我,不是对我进行劝导,而是在丰台区“银地家园”小区内以陷害我偷东西对我实施了绑架后,送到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内非法拘禁。关押我的房间窗子的铁条都是焊死了的,门的把手从里面是锯掉了,只能用钥匙打开。房间内,走道里,院子内大门外和其他地方都安装了监控摄像头,通向外面要通过四道上了锁的门,派有专人24小时看管我,强行收缴了我的手机等随身物品,使我与外界失去联系。送一点别人吃剩下的剩菜剩饭给我吃。我在3月6日委托陈明玉帮我报警求救,北京警方在接到报警后,没有对我进行解救。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向陈明玉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关押我的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不是重庆市政府驻京信访工作组的办公地。
    2、3月7日上午,在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内的一个房间内,蔡铓和梁翠平强硬的要求我跟他们走,且拒绝告诉我去哪里,在我明确告诉蔡铓不会跟他们走后,就被他们多人强行反扭住我双臂押上车,强行按在最后排的座位上。并不是公诉机关和蔡铓他们说的,我同意和自愿跟他们走。只要调取3月7日上午高家场46-3号院内和蔡铓与我谈话房间的监控录像就可以证实谁在说谎,就可以查明事实真相。
    蔡铓等人要我跟他们走,明显是为了转移对我的非法拘禁地方,不告诉我去哪里,不乘坐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让我与外人联系,同车的人除我外全是他们的同伙,在人身和生命安全已经受到非法侵害下,我怎么可能会同意继续与他们这些犯罪分子一路乘车回奉节?我专程花费高额路费从重庆到北京西城区法院办理立案手续,事情没有办,怎么会回去?并且我没有在奉节居住,就算事情办完了也只会返回重庆市,不会返回奉节。说我同意和自愿同蔡铓坐车回奉节既违背事实,也不符合逻辑和经验原则。
    3、3月7日12时,我没有抢夺车辆方向盘,在车辆发生事故停车后,我试图趁他们混乱之际打开车门从蔡铓、李选钦等犯罪分子的控制下逃跑出来,在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不法侵害和威胁,报警求救无效后,被逼采取一切自救措施与犯罪分子展开斗争并无不当。
    4、3月5日我没有去上访。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在3月1日就向我作出和邮寄了立案告知书,要求我亲自去西城区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我按照法院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去北京是合理合法的行为。无论李选钦、马授坤等犯罪分子以何种借口为幌子进行狡辩。他们在北京没有执法权,没有权利对我的立案行为进行阻拦,无权在管辖范围外为所欲为,违反法律对我实施绑架和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中央政法委有明文规定保障信访渠道畅通,不准拦截上访群众,不允许警察参与其中,何况特勤这些临时工,更何况我不是去上访呢?

    三、对证据部分的意见
    1、我在3月5日遭李选钦、马授坤等犯罪分子绑架、非法拘禁。李建国、蔡仁波利用没有运营资格的车辆提供给犯罪分子作为对我实施非法拘禁和转移的作案工具,在明知的情况下作为帮凶也参与其中,我在3月6日委托陈明玉向北京警方报警,他们为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而编造虚假事实,对我进行陷害。他们这些所谓的证人与我有直接利害关系,是真正的犯罪分子,不是证人。并且他们的证言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印证,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开庭前,我已书面向奉节法院对他们的证言提出异议,这些犯罪分子的证言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些犯罪分子的证言存在自相矛盾,不符合逻辑和常理,比如:①李建国在48页说只知道车上一个李姓派出所指导员和蔡仁波,在53页又说认识车上的蔡书记、蔡仁波李选钦、周厚彬、黄警官。②蔡仁波在60页说我将车辆的方向盘朝右方打去,在第65页却说我将方向盘朝左方打去。③梁翠平在72页说我从第三排人头数扑过来,而在75页又说我怎么过来的没有注意到。④蔡铓在81页说感觉从李选钦头上飞过去一个人,而在88页说在车上睡着了,被突然惊醒了,赶忙去抓我,够不着,既然睡着了还能感觉从李选钦头上飞过去一个人?他就坐在驾驶员靠背后的位置,我“飞”进了驾驶室他却抓不到我,合理吗?⑤李选钦在106页说我在北京没有住宿的地方,难道那么大的北京的宾馆旅社全住满了?就没有我一个人住的地方,符合常理吗?⑥马授坤在第2页说,到我以前非访时,经常出现的地方找我,他们绑架我的“银地家园小区”是我经常非正常上访的地方吗?他们不是说我经常去天安门、中南海非正常上访吗?“银地家园小区”与天安门、中南海都不在一个区了,我在2014年第一次去“银地家园小区”后,这是第二次去,算经常去吗?存在矛盾的地方还很多,不能一一列举。
    2、对侦查实验的意见
    他们用个经过专业训练的警察代替受到身强力壮的四个特勤,三个警察,二个政府人员层层看管、防范的我,用停止不动的车辆代替高速行驶中的车辆,实验的参与者和模拟的环境同事发时没有相同之处和可比性,一次为依据作出的推定显然不符合逻辑推理规则,得出的结论也肯定是错误的,只能证明在这个环境下实验人员向磊有抢方向盘的能力,不能证明我也有这个能力,并且存在可能性并不能代表客观事实发生和存在。
    3、3月7日,同车的李选钦、周厚彬、黄世华均是正式警察,四个特勤也是长期参与公安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清楚保护作案现场的重要性,也知道如何保护作案现场假设真是他们说的我抢了方向盘,按他们的描述在座椅上、靠背上、方向盘、驾驶室等部位都应该留有我的痕迹,而公安机关为什么不提取这些痕迹作为证据,而去搞没有逻辑关联性的侦查实验呢?因为我没有抢方向盘的行为,他们只能用嘴巴编造虚假故事陷害我,却不可能让我配合他们伪造一个作案现场。
    4、我于3月8日在奉节县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了而后他们又搞了一个假的扣押清单,注明我拒绝签字,但奉节县公安敢把现场的执法记录仪录像公开吗?其目的就是为了栽赃陷害我。

    五、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中的疑问
    1、为什么没有对车内现场痕迹进行提取?
    2、事故发生后,为什么没有按程序对驾驶员进行酒精、吸毒、疲劳等方面的检测?
    3、为什么没有当场或及时请专业机构对车辆状况、性能进行检测,却在事发1个多月后的4月12日才委托对车辆进行检测?我有充分的理由怀他们是在将车辆的故障,毛病修理好后才进行检测,并不是事发时车辆的真实状况。
    4、为什么不调取3月7日我在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内是如何上车的监控录像?却要相信李选钦、蔡铓等犯罪分子的不实之词?
    5、为什么对我是怎么进高家场46-3号院内的不进行侦查清楚?
    6、李选钦、周厚彬、马授坤等人在北京没有执法权,对我带上手铐和实施捆绑已明显违法,为什么没有受到追究?
    7、李选钦、周厚彬、蔡铓等犯罪分子对我实施了绑架、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证据确凿,为什么不立案侦察,却把他们作为证人?把我作为犯罪分子不是在颠倒黑白吗?
    公安机关为什么不收集最能有力证实事实真相的客观证据,而依靠李选钦等犯罪分子的虚假证言和侦查实验来推定我有犯罪行为吗?我想,唯一的解释,因为我没有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害怕真相被公开,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强行陷害我。

    六、结论
    蔡铓、李选钦等犯罪分子,经过精心周密策划,雇佣临时工这些社会人员(特勤就是临时工,且他们的特勤身份至今没有证据证实),分阶段对我实施绑架,非法拘禁、转移,租用没有运营资格的车辆,不签订租车合同,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允许我与外界联系,秘密强行将我押上车,目的就是不留下痕迹和线索,企图在人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将我杀害后再毁尸灭迹的意图显而易见。在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后。罪行已经暴露,又栽赃陷害于我。这次交通意外是苍天对这些为非作歹的不法之徒发出的警告,即使他们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终究逃不了上天的惩罚,会断子绝孙,善恶到头终有报。
    综上,我没有事实犯罪行为,公诉机关的证据不确实充分,没有查清事实真相。请合议庭重证据,不轻信证言,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判决我无罪。

    被告人:张治发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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