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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玉英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罗玉英,女,汉族,1956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512922195605070047。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文庙街8号。电话:18086915868
    代理人:汪元培(罗玉英丈夫),男,汉族,1954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文庙街8号,身份证号512922195407260034,电话:18328368461。
    申请事由:
    申请人因劳动教养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教委)作出的南劳教字(2006)第2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不服南充市顺庆区法院(2006)顺庆行初字90号《行政判决书》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中法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从2008年2月起,十几年来多次向四川省高级法院书面申请再审,但都无回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现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立案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立案再审,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决撤销南充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教委)作出的南劳教字(2006)第2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判决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申诉人因被劳教遭受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劳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市劳教委和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在解决儿子汪小燚问题的协议签订后不久反悔并到北京上访。申请人对这一认定不服。
    汪小燚被部队错误关押、除名,关押期间遭受虐待,发高烧未及时救治,导致左肾坏死、精神失常,南部县武装部、南部县地方政府未接收汪小燚除名。在此情况下,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单独协商,书面承诺给汪小燚治病和办退伍手续。在汪小燚的父母接收汪小燚人和档案后,出尔反尔既不治病也不办退伍手续。2004年6月,部队和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与汪小燚父母在湖北省广水市协商处理汪小燚问题,形成阴阳两个文件。一是决定给汪小燚办理办理复员手续手续的《“6.12公函”》。二是用来对付上级的《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即《“6.12协议”》。在汪家人在《“6.12协议”》上签字后,部队和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对《“6.12协议”》进行了两地违法公证之后,部队故伎重演再次出尔反尔,不和汪家人联系,更不要说兑现。2004年7月28日,由空44师牵头,和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以《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蒙骗上级说汪小燚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处理的内容就是《“6.12协议”》的条款。汪家人无法与部队取得联系,请求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敦促部队兑现,却被敷衍推逶,被迫于2004年10月开始上访。但上级领导机关被部队和南部县政府误导,对上访不接访。在这种情况下,南部县政府不但不敦促部队兑现,反而和部队一起拦截汪家上访,共同蒙骗上级说汪小燚问题已经处理兑现完毕,上访是无理取闹。动用警力对汪家打击迫害。本案中,协议签订与申请人开始上访在时间上间隔相隔几个月,在这期间,部队未兑现,南部县政府、县武装部也没有敦促部队兑现。所以,如果认为上访是错误的,那就只能推断为部队永远不兑现,汪家也永远不能向上级反映情况。
    (二)市劳教委和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于2004年10月同亲友到湖北部队要求见部队首长遭拒绝后冲击部队营房,砸军车等,这与实际情况根本不相符,也无证据证实。
    1、市劳教委和一二审法院以陈龙、尹东、黄进秀、曹爱平、马文学的证言认定上述事实。但是:(1)证言中没有冲营房砸军车的内容。(2)这些证人为该部队军务科保卫科、小卖部人员,与部队存在利害关系,部队是汪小燚问题的当事人,且所作证言是在事情发生的半年后形成。(3)证言未附有身份证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4)证人未出庭作证。(5)案卷中没有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的申诉人的讯问笔录。
    2、申请人到湖北部队,是空44师是根据空司的安排,将申请人接到部队解决汪小燚问题的,但到部队后却被弃之不理。深夜时将申请人赶出营区,部队营区地处荒野,到部队门口要求见部队处理汪小燚问题的经办人(保卫科李科长)门卫不打电话联系,由此发生争执,门卫要动手打人,当地公安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予以劝解,并帮助安排了住宿。劳教案卷内部队驻地广水市永阳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记录:“在现场调查后,劝其离开并按排这些外地人当晚住宿,明天再来”。此《接处警登记表》足以证明当时发生的纠纷性质并不严重,申请人及亲友并不存在有冲营房,砸军车的行为。此证据在一审庭审中通过质证,诉讼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庭审记录》可以证明其质证结果,但一二审法院却对此视而不见。
    (三)市劳教委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2004年以来在北京上访期间采取挂牌,穿冤情上衣,拦截军队首长座车,冲击营门,纠缠接待人员等方式闹访,不听劝阻,到中南海新华门、重点地区上访被民警强制带离。其证据不足。
    1、原审法院将经质证确认为无效的证据和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的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庭审证据只有2005年10月10日赵建宗调查笔录、黄伟东2005年10月9日证言、北京公安的工作说明、光碟照片(见《庭审记录》),其中赵、黄二人的证言在一审庭审中经质证因来源不合法确认无效,《庭审记录》可以证明其质证结果,但一审法院仍将其列入判决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见一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将未经庭审质证的、也未在庭审中说明的所谓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原审法院不对所谓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真进行审核和公正判决的种种情形。
    2、证据的完整性、合法性存在问题。
    (1)证人未出庭作证,其证言未附有身份证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2)部份证据由南部县信访局张黎明参与取证,(3)光碟、照片无制作人、制作方法、时间及具体地点、证明对象等要素,不符合证据要求。(4)缺乏申请人的供述或讯问笔录。
    3、因部队在协议签订后不兑现,又无法与之取得联系。南部县政府、县武装部不作为,不敦促部队兑现。申请人被迫到北京向部队领导机关反映情况,无任何违法行为,也从未受到公安任何处罚,要认定拦截军队首长座车,冲击营门,纠缠接待人员就应该有所拦的首长座车的车牌号码、时间、地点和冲击营门,被纠缠接待人员的人员姓名、时间、地点的相关证据。二审法院认定申诉人到空司违法上访而罗列的北京羊纺店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反而证明了申请人在空司是正常上访,未闹事,没有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北京公安虽然在工作说明中提到申请人到中南海新华门、玉泉山被带离现场,但并未说明申诉人有违法行为,还将申请人安排到救助中心,申请人并没有不听劝告和制止,当地公安机关并未给申请人作出治安处罚,足以证明申请人当时的行为并不严重,至少还没达到违法的标准。
    (四)市劳教委和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多次到县政府不按规定上访,在政府办公楼大吵大闹,砸烂办公用品,抓扯机关干部。这与真实情况不符,且证据不足。
    1、二审法院将未经庭审质证的、也未在庭审中说明的所谓程波、王刚、任鉴的询问笔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判决书中罗列,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不符。
    2、证据缺乏关联性、完整性、合法性
    其唯一的所谓证据是南部县公安局2005年3月13日《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2004年5月(无具体时间)的一天上午到县政府社会事业科骂冯铁州王八蛋,并用拐扙击打冯,扯破冯的T恤衫”并据此作出对申请人治安拘留7天。实际情况是:申请人到冯铁州办公室请他联系部队解决汪小燚问题,当时冯铁州态度粗暴,在对话中双方发生争吵,互相对骂拉扯,机关保安上前不问青红皂白将申请人推翻在地。在纠纷现场,申请人是一个人,有病在身,对方是一群人。值得深究的是:这场纠纷的性质和后果到底有多严重?有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大吵大闹、砸烂办公用品?为何当时不作调查处理?《处罚决定书》连事情发生的时间和造成的后果都未能确定。从南部县公安局的相关资料就可见其事实认定不清,程序混乱的众多问题。
    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认定:南劳教字(2006)第24号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认为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一)市劳教委是以国务院1982年1月21日批转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款对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该条款规定:劳教对象为“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显然,该条款不适用于申诉人。
    1、申请人没有工作岗位,自然不属于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人员,当然不属于该规定适用的对象。
    2、要认定申请人适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款,至少应证明以下两点:申请人的上访行为是“无理取闹”,且“不听劝告和制止,妨碍公务”,但原审法院和市劳教委并无上述两项事实的证据。在解决汪小燚问题上,部队是兑现的主动方,汪家是接受方。部队在与汪家达成解决问题的协议后几个月内不兑现落实任何事项,不办“两证”,不给汪家付款,申请人是被迫上访。可见,申请人上访不是无理取闹。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到空司上访违法的证据是北京羊纺店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该证据反而证明了申请人在空司是正常上访并未闹事。虽曾被警察带离现场,但都积极配合了警察的工作,并没有不听劝告和制止。北京公安机关并未给申请人进行处罚,证明申请人当时的行为并不严重,至少还没达到违法的标准。而市劳教委却对申请人处以比一般治安处罚更为严重的劳教,难道两地公安机关处罚尺度差距如此之大?
    上述可见,一二审法院维持市劳教委以《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款对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违反了该条款设定的主体要件。
    (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节能力者,不应收容。按照这一条款,申请人身体状况也不符合劳动教养的条件。根据四川省女子劳教所对申请人入所时的体检报告反映,申请人有陈旧性肺结核且属传染期,视神经萎缩接近失明,已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劳教条件,劳教所拒绝接收申请人劳教。对此,南部县公安局虽对申请人的病情请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及南充市中心医院重新作了鉴定,但却违反了法律规定。
    1、从程序上说,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件或应逮捕判刑的,应提出建议,报请审批机关处理。这里的审批机关显然是指市劳教委,即对四川省女子劳动教养所的建议进行复核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权利人只能是市劳教委。而南部县公安局不具有审批职权,因而其委托是违法的。同时,医院的鉴定报告违反了鉴定程序,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的鉴定时间为2006年3月31日,南部县公安局是在4月4日才委托鉴定。
    2、从事实上说,四川省女子劳动教养所对医院的鉴定结果持怀疑态度,并要求在资中县医院由双方共同参加复查,但没这样做。2006年8月30日,在本案一审现场。申请人被当场所外就医,也足以证明申人的身体状况不符合劳教条件。
    三、违反法定程序
    原审法院认定对申请人处以劳教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申请人对此不服。
    (一)原审法院无视本劳教案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无中生有、未经庭审质证将所谓证据作为认定劳教决定程序合法的依据。
    1、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下称规定)第七条:“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必须经过集体审议,未经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不得对任何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审议劳动教养案件和作出决定的情况应当制成《审议纪要》。而市劳教委违反这一规定,在未进行集体审议的情况下就作出劳教决定,市劳教委向法庭提交的劳教案卷宗、一审《庭审记录》足以证明这一事实。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市级公安部门要组成合议组就违法事实当面向违法犯罪嫌疑人讯问核实,对县级公安部门报送的劳教案件进行审核,但劳教案卷宗和庭审结果均无法证明履行了上述程序。
    2、纵观劳教案全部卷宗,有关涉及劳教案办案程序的书面资料只有南部县公安局李政武、何怀林2006年3月16日的《审核报告》和无违法事实内容、未签字的《询问笔录》、南部县公安局2006年3月10日盖章呈报南充市公安局的《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其时间颠倒,要件不齐,可见其程序混乱的种种情形。
    3、《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被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市劳教委也未履行上述任何程序。市劳教委在庭审中辩称:没有复查是因为申请人没有提出,对此,申请人认为,在送达劳教决定时,申请人当即表示不服,口头要求复查,并当场在送达书上签下了“冤”!“冤”!“冤”!三个字,这就是不服的书面表达。
    4、原审法院无视市劳教委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述事实,认定劳教决定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其中二审法院更为甚者,将案卷宗中没有、也未经庭审质证、无中生有在判决书中列入所谓的南充市公安局《询问笔录》、《合议笔录》和《审议记要》,并作为认定程序合法的依据(见二审判决书)。
    (二)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市劳教委未履行政处罚前的告知义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而市劳教委作出劳动教养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大多发生在北京,湖北等地。
    2011年9月、2014年1月,四川省南部县公证处、湖北省广水市公证处分别撤销了《“6.12协议”》公证事项,由此证明了《“6.12协议”》的形成、部队不不兑现、申请人被迫上访等相关事实的真相。
    综上所述,《“6.12协议”》签字后,部队不但不兑现,反而拿着违法办理的《公证书》向上级汇报汪小燚问题已解决终结落实完毕。汪家在协议签字后什么也没得到,被迫上访,部队领导机关因受到误导不接访不收书面材料不听陈述。。南部县政府作为处理“汪小燚问题”的当事人、责任人,不但不敦促部队兑现,反而动用警力对汪家上访进行拦截、打击,并时时威逼汪家不要提办“两证”。本劳教案就是在遭到汪家拒绝后形成的。大量事实表明,市劳教委对申请人作出劳教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且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在本案诉讼中不依法审理公正裁决,申请人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但一直未立案。根据《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及审判监督程序相关规定,继续请求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市劳教委作出的南劳教字(2006)第2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赔偿申请人因被劳教遭受的损失,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附:证据清册
    第一组:证明汪小燚问题的形成及处理问题的《协议》的相关证据
    1、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政工干事王涛2001年7月31日代表部队的书面承诺(共1页)
    2、空44师副政委刘刚、军务科长杨广乐2003年3月21日代表部队的书面承诺(共1页)
    3、南部县人民武装部2002年4月17日《关于未接收汪小燚除名的复函》(共3页)
    4、南部县民政局2002年9月2日《关于汪小燚除名及病情问题提出几点看法》(共6页)
    5、南部县人民医院2001年7月23日《B超报告单》(共1页)
    6、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司鉴(2002)临鉴26号《法医学鉴定书》、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司鉴(2002)精鉴27号《法医学鉴定书》(共9页)
    7、95964部队2004年6月12日给南部县政府的公函及《“6.12协议”》(共2页)
    第二组:证明部队并未履行《“6.12协议”》,《“6.12协议”》的公证事项已经撤销的相关证据
    1、南部县人民政府2008年8月4日《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有关问题的函》(共3页)
    2、南部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2009年2月17日南信联办(2009)5号《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的有关情况报告》(共7页)
    3、南部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2014年5月21日《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案有关问题的函》(共2页),
    第三组:证明劳教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及一、二审法院不公正审理此案的相关证据(在本申诉受理后及时提供)

    随附:原一、二审判决(共20页)
    1、南充市顺庆区法院2006)顺庆行初字90号《行政判决书》
    2、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中法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

    申诉人:罗玉英
    代理人:汪元培
    二0二三年五月二日

  • 要求停止强打新冠疫苗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向伟,男,汉族,1976年11月02日生,住湖南省邵东市砂石镇木冲村大堂组2号,电话:1889017424

    被申请人:邵东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玉凡,系该市市长

    住所地: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兴和大道288号

    联系电话:07392887195

    申请事项: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要求我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行为违法,并立即停止执行对辖区内居民强制打新冠肺炎疫苗的违法行为。
    2、请求撤销被告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接种工作的通告》。

    事实与理由:
    2021年7月14日邵东市人民政府成立的邵东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的通告》。该通告记载:一、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每位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现阶段凡年满18周岁及以上(不限户籍)且无新冠病毒接种禁忌症的人员,均须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我市符合条件且未接种新冠病毒的人员,请持本人身份证于8月15日前到就近接种点完成第一针剂接种,9月20日前完成第二针剂接种。…五、自7月16日起,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医疗机构、车站、养老院、景区景点、托儿所、学校、政务中心、银行、保险、通信、供水(电、气)、宾馆、酒店等重点单位,商场超市、电影院、网吧、KTV、健身房、加油站、农贸市场等人员集聚场所实行“三码联查”,在查验“健康码、行程码的同时检查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记录,并对未接种人员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动员其及时接种。自8月1日起,原则上不允许未接种人员(有禁忌症和18周岁以下人员除外)进入上述场所。

    七、8月20日前,全市所有学生家长及与学生同住人员要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全程两针剂接种,学生凭父母及其同住人员疫苗接种记录方可办理秋季入学手续。邵东市人民政府无权设立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每位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要求我作为其辖区居民必须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决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实现法治保障人权的规定;对没有接种人员限制其进入很多公共场所实质已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通告已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更何况新冠病毒疫苗的有效性、安全性、副作用、后遗症都于科硏阶段。被告就决定辖区內居民必须接种,变成了疫苗生产厂家的代言人,既不科学也不合法。被告发布的通告也违背了外交部发言人答记者问采取中国自愿打疫苗的原则,依照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法原则,该通告也应予撤消。

    2021年7月16日,中纪委、新华社、人民日报、工人日报、央视新闻、中国新闻网等纷纷发文全面强调禁止强制、变相强制接种疫苗的行为,国家卫健委再次明确新冠疫苗接种遵循自愿原则。

    2021年7月30日,教育部印发紧急通知,再次强调在监护人和学生知情同意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当地疫苗接种工作要求,分步骤、稳妥有序配合做好18岁以下符合条件学生疫苗接种工作。

    2021年8月9日邵东市教育局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该通知明确注明:“…市委、市纪委即将出台史上最严的追责办法,主要内容是:凡学校出现15-17岁人群第一剂次接种率未达到100%(禁忌症者除外),对教育局长进行诫勉谈话,对分管副局长、联校校长、学校校长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12-14岁人群接种参照执行。根据市里文件要求,市教育局将制订详细的追责办法,层层传导压力。教育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各级校长亲自抓,靠前指挥,各高职中、民办学校、中心学校要制亲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考评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教育系统接种人群应接尽接,各类人群接种率达到100%(禁忌者除外)。"该通知违反了教育部的通知。

    中国疾控中心主任高福强调,疫苗如果没100%安全性,不建议给健康人打。《华盛顿邮报》报道新冠病毒可以通过接种疫苗的人传播。药理学博士谭亚娣微博公示:如何阻止新冠疫苗在未经检验的假说支持下对全民的反复接种?现在的疫苗大跃进太荒谬了,完全违反常规以超常速审批和接种,但随着病毒变异作用根本不能形成免疫屏障,而疫苗主要成分刺突蛋白融免疫原性和毒性于一身,每接种一次就等于被投毒一次,三番五次不死即残!接种一次就让很多女性月经不调,男性阳痿不举,老人心梗脑梗,反复多次接种就是奔着灭族去了!明明我们有中医药可以预防治疗,我们一直打开国门供应世界,如果变异病毒性放弃清零策略则可能因ADE(抗体依赖增强)发生超大规模严重感染,发生超大规模死亡。请每个人从自己做起拒打有毒新冠疫苗。2021年8月4日世卫组织呼吁暂停新冠疫苗注射。加拿大医生揭露新冠疫苗对心脏、大脑、脊髓造成的损伤是永久性的。加拿大疫苗研究人员承认“大错”,称刺突蛋白是危险的“毒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了接种新冠疫苗的不良反应率为:“在不良反应中,一般反应26078例,占不良反应总数的82.95%,报告发生率为9.84/10万剂次,其中高热(≥386℃)2722例、红肿(直径≥2.6厘米)675例,硬结(直径≥26厘米)304例。异常反应5356例,占不良反应总数的1704%。美国辉瑞前副总裁兼首席科学家迈克尔·耶顿博士认为:“绝对没有必要用疫苗来消灭这种大流行病。我从没听过关于疫苗的废话。你不能给没有疾病风险的人接种疫苗。你也不能计划用一种尚未在人体上广泛试验过的疫苗给数百万健康人接种。"美国确认辉瑞疫苗可导致疾病,可导致罕见的副作用。这一系列证据证明:接种临床试验的新冠肺炎疫苗对人体有害,有副作用,可能会导致心肌炎、白血病等疾病的发生,甚至可导致被接种人死亡的后果。

    智利公布最新的北京科兴新冠肺炎在现实世界使用中的有效率是67%。新加坡政府惊人的数据显示:最近的新增病例中75%都接种过疫苗。南京机场被感染的人都打了疫苗这就说明疫苗的有效性得不到保障。疫苗Ⅲ期临床主要进行有效性试验,中国现阶段的疫苗还处于第Ⅲ期临床试验,注册批件、生产车间GMP认证,疫苗产品批签发后上市销售这系列程序还未进行,怎么能强制人民去接种呢?

    2021年6月18日,东莞市已暂停接种疫苗。2021年8月8日,莱州市已暂停接种疫苗。成都市也暂停接种疫苗。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第21条,“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疫苗管理法》(2019)第6条,“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居民接种疫苗的义务仅限于免疫规划疫苗。而《疫苗管理法》第41条第款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疫苗管理法》第51条还指出,“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可见,若要强制实施新冠疫苗接种,就必须由国家卫健委会同财政部将其拟订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这也体现国家法律对强制施种疫苗的高度谨慎。即使是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也是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本身没有权限作出强制接种或变相强制接种的决定。

    国家要求提高新冠疫苗接种率,也许是现实存在的,但只要这种要求并未转化为合法的强制接种规定,就应该将其理解为是倡议性的、引导性的,推动该目标实现的力度就不应该是一种强制力度,而可以是其他的激励性措施。

    这种变相实施强制接种疫苗的措施也直接或间接限制了人身自由(未接种不能进入超市、商场、酒店等)、受教育权(未接种不能进入学校)、享受医疗卫生的权利(未接种不能住院治疗)、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未接种不能进入图书馆或文化娱乐场所)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在强制接种新冠疫苗没有成为一项合法要求的情况下,这些限制措施的执行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法律对居民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对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的确定主体和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新冠疫苗是否需要强制接种,必须由中央充分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理性分析必要性、可行性,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才能作出相应的决策。绝对不能容许地方违法出台相关文件进行强制或变相强制接种。

    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认为行政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规定以及其它法律规定申请复议。

    此致
    邵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杨向伟
    2021年8月10日

  • 上海王扣玛

    姓名:王扣玛,性别:男
    民族:汉族
    家住: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480弄76号
    身份证:310101195407172451
    联系电话:13601772756

    上访原因:
    2007年5月27日,上海申兴房屋动迁公司把我母亲的房子非法强迁了。强迁前同意给我母亲一间房子,我母亲同意,拆迁后又不给房子了,却给了货币安置,动迁文本清清楚楚白纸黑字,滕金娣动迁款42万,却给了我母亲27万,侵吞了15万(有证据)。

    维权经历:
    我母亲(死亡者)腾金娣,女,生前身份证号码:310108192410211627,住上海市静安区(原闸北区)七浦路427弄17号西厢房。腾金娣于2007年10月11日下午第二次走访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其后由属地黄浦区人民广场派出所民警王丽君移交静安区北站街道办陶逸初接走,直接送往海宁路1022弄49号第2栋“友放旅馆”(事实上是一个私人废弃浴室),关押至2008年1月5日迫害之死。
    母亲被迫害致死后,2008年2月1日,他们多次协迫、利诱和我们谈判,同意赔偿丧葬费十六万,前提是先把遗体火化,丧葬费一个月付清,(有政府协议书盖上公章一式八份)。遗体火化后,政府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十六万丧葬费不给了。六个月后,我为此事遂级反映有关部门,担没有结果。

    解决情况:
    上海市闸北区北站街道政法委书记陈平、陶逸初公权力作伪证串通闸北区公检法刻意制造冤假错案。在2008年6月,王扣玛到北京,先后去了公安部信访办、国家信访办反映情况,被截访回沪,2008年6月19日直接把王扣玛关押在闸北区看守所刑事拘留,在拘留所里,公安承办王黎勇,陈伯民硬逼王扣玛写投降书,并说:你必须承认你母亲是被你害死的,不写投降书就弄死你。结果人还未出狱,就迫害致残(有残疾证书)。
    由闸北区法院判我莫须有的“遗弃”罪一年半,遗弃罪的特征是什么?兄弟姐妹不告,亲戚朋友不告,黄浦区法院不告,我户口属在地长宁区不告,我何来“遗弃”罪?
    因王扣玛母亲死亡事件,由于陶逸初公职人员公权力作伪证,原闸北区公检法部门以我遗弃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人还未出狱,已迫害致残,现已终身残疾(有证据)。
    王扣吗出狱后,已故母亲托梦帮她烧点纸钱、锡箔。2012年1月5日,上午王扣吗到母亲己故地方友放浴室祭奠,一切听从公安的指挥,秩序有条不紊进行。
    但事隔九个月,在2012年9日25日,上海闸北区北站街道政法委书记陈平直接旨意下,叫长宁区江苏路派出所我户口属在地来家抓捕,将王扣吗羁押在长宁区看守所,一星期后,又将强行送南汇总医院,“强迫”住院。闸北区公安承办和长宁区政府又一次硬逼王扣吗承认第一次的遗弃罪,逼王扣玛承认母亲是他自己害死的。王扣玛不承认,便将王扣玛和三个死刑犯关押在一间,强迫王扣玛吊盐水,导致王扣玛又一次脑梗死,前后三次病危通知书开出(2012年11月1日CT显示第二次脑梗死左基低节多少点脑梗,中间部位)。
    2013年9月17日又是闸北区法院判我寻衅滋事罪名,又一次判王扣玛二年半。
    更离奇的是闸北区法院开庭一天,将王扣玛最后陈述抢走,不让王扣玛讲话。庭审后王扣玛于他们理论,不肯上囚车,闸北区法院法警连拖带拉,打冷拳将王扣玛打昏死过去,送南汇监狱总医院,半夜里才苏醒过来。他们看王扣玛醒来以后,便在菜里下毒,企图致于死地,但他们没想到被王扣玛吃出来了,又一次死里逃生,虎口脱险。
    2014年在南汇医院转新收监期间,警察找茬殴打。后到南汇老年监狱,又一次对王扣玛血醒迫害,称王扣玛是“顽危犯,包夹对象”,又派死刑犯沈某某二人,二十四小时不间段看管。
    出狱后,2016年4月30日,他看王扣玛还未死掉,更一步致于死地,由闸北区政法委书记陈平亲自旨意下,勾结江苏路派出所副所长潘勤等人,在政府指挥下勾结黑势力,指使邻居钱琼、徐捷夫妇二人将王扣玛殴打致伤,打的理由是因王扣玛收错一个快递。经上海市电力医院诊断为脑梗死,住院治疗。
    2016年6月29日,由王扣玛属在地江苏路派出所带去司法鉴定中心验伤,结果是:轻微伤(有司法鉴定书)。凶手至今未受到如何行政处罚,医药费分文不赔,还逍遥法外。现被迫害终于倒下,脑梗死半身不遂,不能自理,行动不便,更不能自救,终身残疾。是谁种下的祸映!
    随着时间的推移,石头渐渐地露出了水面,时间还是大公无私的大法官,它能把历史长河中的是非曲直、全部说的清清楚楚,冤案就是利用公权力制造出来的。谎言总有一天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2019年4月23日,王扣玛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申请信息公开,内容是要求获取并公开2008年1月5日原闸北分局刑侦支队对滕金娣死亡尸检的法医签署滕金娣死亡尸检认定及照片、录像等死亡依据信息”。并又向公安部行政复议。
    在公安部督办之下,苦苦追寻的真相终于在十二年后的2019年6月25日真相大白,那天收到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原闸北区公安局)寄给我的一封信,里面装有母亲腾金娣死亡现场海宁路1022弄49号第2栋“友放浴室”的真实堪查照片9张和勘查记录1张。

    根据现场勘查照片显示:
    照片1、双手有明显被灼伤后留下的水泡(疑似:水、火、化学品);
    照片2、脖子左侧有2个明显被锐器扎过留下的伤痕,并且嘴唇干裂呈紫红色,嘴唇干裂不符合医学临床猝死状态;
    照片3、左侧乳房肋骨处有明显肋骨被折所致的凹陷伤痕;裤腰处显现出医院住院部的病号裤,哪来的?
    照片4、背部左侧上方有清晰的外伤伤痕,并且有大面积不规片状红色班迹,不符合医学猝死表面形状;
    照片5、右脚呈现出90度弯曲,不符合医学猝死肢体形状;
    照片6、腾金娣睡觉时兰色白条运动衫是挂在墙上的,但猝死后兰色白条运动衫却是穿在身上,显然违背逻辑性;
    照片7、腾金娣睡觉床前所放拖鞋为一男一女,说明该室还有一男性;
    照片8、腾金娣死亡现场还有另一个育龄女子;
    照片9、电视机上面凉衣服是有悖于旅馆规定。

    目前现状:
    我们对上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照片有以下认识:
    第一、1-5张腾金娣死亡现场照片不符合医学自然猝死,而决定了腾金娣是死于暴力所致。
    第二、6-9张腾金娣死亡现场照片不符合第一现场,而是被人为制造的第二现场。
    第三、腾金娣关押在海宁路1022弄49号第2栋“友放浴室”88天,一个年满83高龄的老人受到了多大的非人性管制。本案陶逸初当天接走我母亲腾金娣,没有通知我们亲属,也没有将我母亲送回家中,却直接将我母亲送往海宁路1022弄49号第2栋“友放浴室”,交由陈俊蔚、高育文、贾萍三名街道社工关押和看管,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上述四人对我母亲进行了非人道的殴打虐待,导致我母亲受伤死亡。作为死者腾金娣之子,我王扣玛强烈要求依法追究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刑事责任,让违法者得到惩罚。还老人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公正,让亡者安息。

  • 重庆傅淑清

    姓名:傅淑清,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68年6月1日
    居住地:现住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六
    联系电话:18883970459

    上访原因:
    傅淑清2005的房屋353.09平方米和土地,2013年丈夫任术清的房屋86.4平方米和李必容(母亲已含冤而死)的房屋82平方米的房屋都被当地政府违法偷拆的房屋强征的土地未解决,所有问题都没有解决。

    维权经历:
    2010年6月份被非法劳教两年先劳教后上访。
    2016年12月25日被非法拘留15天。

    解决情况:
    傅淑清2005的房屋353.09平方米和土地,2013年丈夫任术清的房屋86.4平方米和李必容(母亲已含冤而死)的房屋82平方米的房屋都被当地政府违法偷拆的房屋强征的土地未解决,所有问题都没有解决。

    目前现状:
    自己的家园财产遭到掠夺,在当地政府部门各个信访部门都没有得到解决,然后逐级上访到北京信访,被多次冤关狱中,维权路上受尽折磨和摧残。他们随时会捏造各种莫须有的罪名将傅淑清投进监狱。傅淑清说:我们的冤案公检法不立案,立了案法院也是听从政府官员的指示行政干预给予枉法裁判。到现在还在不停止迫害,傅淑清等重庆访民在双节日期间还坚持在北京维权中希望社会关注。

  • 重庆肖建芳

    姓名:肖建芳,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66年2月12日
    籍贯:重庆市渝北区人
    联系电话:17823326093

    上访原因:2003年因征地拆迁问题没得到问题,被打击报复构害入狱2年4个月。在上访途中多次遭到辱骂、威胁、恐吓殴打及非法拘禁,可问题同样未得到任何解决。肖建芳说她现身患疾病很难治愈且有癌变的风险,现在当局随时都会再次将肖建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及监视居住,而且他们随时会捏造罪名,将肖建芳再次投进监狱。肖建芳说维权路上无论怎样艰难她都会继续努力向前,一无所有的维权人士肖建芳已经没有退路,这也是所有访民的问题,退无退路,维权后路已经堵死,前进艰难,前堵后追,肖建芳说当局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意思,只有对她打击报复。

    维权经历:
    2014年7用2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9天,12月24天。
    2015年3月2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监视居住10天。5月31日10天。
    2015年8月14日被打击报复构害入狱2年4个月
    2018年1月16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监视居住10天。6月5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监视居住12天。7月3日24天,8月10日10天。
    2019年3月3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监视居住10天。4月14日至2020年8月16日共计258天。

    解决情况:2003年因征地拆迁问题没得到问题,被打击报复构害入狱2年4个月。在上访途中多次遭到辱骂、威胁、恐吓殴打及非法拘禁,可问题同样未得到解决。

  • 重庆谭敏

    姓名:谭敏,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78年8月14日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
    联系电话:13047345781

    上访原因:2014年5月28日房屋被非法强拆就开始上访,每年不知道有多少次所谓的非常时期被警察软禁在家或者不出示任何手续非法传唤,时间长短都是以他们的非常时期而定,因为房屋被非法强拆至今都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补偿,也没有过渡房,逐级上访都相互推诿,反被构陷坐牢3年,2020年2月19日出狱后夫妻关系恶化,又借宿在别人家,加之坐牢期间我和未成年女儿,年迈的父亲都生病,都需要长期吃药让本来困难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希望各社会关注我们所被迫害的经历。

    维权经历:
    2015年9月6日行政拘留5日
    2017年2月20日以寻衅滋事非法抓铺随后又以寻衅滋事罪逮捕,再到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枉法判刑3年。
    2020年2月19日出狱,出狱至今任然遭到监控跟踪等限制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人权,限制人身自由出行等。

    解决情况:2014年5月28日房屋被非法强拆就开始上访,每年不知道有多少次所谓的非常时期被警察软禁在家或者不出示任何手续非法传唤,时间长短都是以他们的非常时期而定问题依然没解决,又多次被刑讯逼供,反而制造了更多问题,连环案件,每一个案件就像滚雪球一样也滚越大,不断老问题不解决,又出现更多新问题,迫害继续再增加。因为房屋被非法强拆至今都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补偿。

  • 王丽珍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王丽珍,女,汉族,1978年2月9日生。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良乡社区28-2-402身份证号码:3703,0319780209352X,电话:13053302206
    被上诉人: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任书生职务:主任,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2020)鲁0303刑初19号《行政裁定书》;
    二,判令被上诉人公开上诉人所需信息;
    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不是党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部门,是行政机关和信息公开的主体。
    原审法院在裁定书第2页第8行声称:“其(上诉人)所要求信息公开的对象巳是党委的工作机构,故此工作机构的行为不属于……规定中的‘行政行为’。”
    其依据的是淄博市委第48号文件,原审的这一认定并拒绝开庭审理的行为,是狭隘、愚蠢、的行为。被上诉人虽然沾沾自喜的冠以和强调“党委”、“市委”,的名称,但换了马甲依然改变不了被上诉人是行政机关的性质,陈述如下:
    (一)从事实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被上诉人是行政机关。
    山东省机关群体查询(颁发日期为2019年02月15日)确定被告机构性质是“机关”(证据1)。什么是机关?机关就是泛指所有行政组织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的固定机构,机关即是行政人员处理日常工作的活动场所,又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界人士或其他机关接洽公务的地方。
    被告提供的《行政答辩状》(证据2)自认并强调是“行政”。
    被告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据3)上的机构性质是“机关”。以上被告提供的两个证据合二为一就是被告自认的行政十机关=行政机关。而原审却掩耳盗铃的虚构被告是“党委的工作机构”,是无知和狂妄的结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从编制机关职责范围和行为判定其是行政行为,而不是党的机构。
    根据国务院令第486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央机构编制委的《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监察部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的《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山东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等等众多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属于政府行政机关,其职责范围主要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体制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拟订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这些行为并不是党务工作的职责范围,而是行政行为,这么多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机构编制机关属于党的机构,不知原审的认定依据从何而来。
    (三)党的机构与机构编制的关系
    2019年8月5号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坚持党管机构编制”。
    第六条第二款:“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第七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第23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
    以上法规及所有的关于机构编制的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的责职行为,证明党只是管理、负责、监督“机构编制”,而不是机构编制是党的机构,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像台湾民进党掌控管理行政院,但行政院不是民进党的机关、机构一样。中国所有的行政机关、党政军组织、社会团体甚至老百姓的生、老、病、死都由党管理和决定,照被告的逻辑,被管理的百姓也是党的机构吗?原审的认定是相当荒谬的。
    以上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机构编制的职责行为、党和机构编制的关系,形成了一个证据链:就是“被上诉人是行政机关”。

    二,被上诉人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诉讼主体。
    如上所述,被上诉人是行政机关,那么其必然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诉讼主体,是毫无疑义的。
    《山东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第七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采取社会公开监督与工作报告、考核、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第八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下列内容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三)党政群机关机构名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四)事业单位机构名称、举办主体、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单位类型,、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内设机构情况。(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程序、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
    “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公开”。
    以上规定要求:被上诉人必须依法向上诉人公开所需信息。

    三,被上诉人依据其所提交的所谓“淄博市委48号文件”,认定被上诉人是党委的工作部门。原审羞答答的半遮半掩声称:“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于2018年12月21号,调整为<中共淄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并辩解该调整先于上诉人在“2019年5月21号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此时,其所要求信息公开的对象巳是党委的工作机构”。故认定不属于行政行为,不是本案诉讼主体,继而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违法的。原审和被上诉人沾沾自喜,以为穿上“党委”、“市委“的马甲,就可以肆意剥夺上诉人的诉权,但不管时间的先后,换了多少马甲,依然改变不了被上诉人是行政机关的性质。以上的陈述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另叙述如下:
    原审和被上诉人依据淄博市委第48号文件,对“机构编制”性质的认定错误,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搞清什么是文件?文件的效力?文件是指公文、书信或指有关政策理论方面的“文章”,淄博市委48号文件的所谓“文件“只不过是类似书信或者文章而已,把书信和文章当做规范是荒唐可笑的,文件在《立法法》里没有它的地位和踪影,最多只是淄博市委内部自娱自乐的家法而已,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必然也对上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无效的。故原审和被上诉人对“机构编制”的性质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其二,原审和被上诉人对“机构编制”性质的认定违反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26条第二款:“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责职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的这一强制性规定,擅自改变“机构编制”性质,据此,原审裁定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的事实和法规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第12条、第20条等规定,被上诉人依法应向原告公开上诉人所需信息。望中院依法审理,支持上诉人如上诉请,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裁决。

    此致
    淄博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王丽珍
    2020年4月8日

  • 湖北省孙春秀

    性别:女,汉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
    所在省/市/县/镇/乡: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关东街人。
    联系方式:
    被酷刑/被非法关押经历:
    2014年7月5日拘留10天。
    2014年11月12行政拘留10天。
    2015年10月5日行政拘留10天。
    2015年10月29日行政拘留10天。
    2016年3月8日行政拘留10天。
    2017年2月27日行政拘留10天。
    2016年10月27日刑事拘留37天。
    至今关东派出所所长李峰军不给当事人刑事拘留证。12月1日深夜从看守所抬出,给我搞取保,取保人孙春秀,担保人还是孙春秀。
    2008年8月19日关押在东湖开发区关东街道办事处11天。
    武汉市长涂勇到关东街调解承诺同年9月2O日前解决问题。可至今无果。
    2016年8月初日将我绑架关押在咸宁约近十天。2017年3月9日从拘留所内绑架到湖北仙桃市西流河镇何帮村民房关押8天。
    我在东湖开发区法院起诉东湖开发区公安分局七次,法院,法律文字在他们权力下任意玩弄。其中在2014年12月8日,武汉市法院收了我50元受理费,却不给我判决书,至今没给我判决书,2015年2月2日,东湖开发区法院收了我50元受理费剑承办业务,您收了我50元受理费,没给我任何手续,没开庭,没给我任何文书,
    2017年5月16日我去北京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不明身份人跟踪绑架殴打,把我脖子打骨折了,拖进车牌号为京Q7N2F9车内直接押到关东派出所,我要求报警求助立案打110,12345要求查处幕后黑手,查出凶手的真实身份,我报警警察从京Q7N2F9车上打开车门让我下车,此车赶紧逃离派出所,东湖开发区公安分局就是黑恶势保护伞,行政拘留共60天,刑事拘留37天,黑监狱本地异地关押共计近150天。

    上访问题解决情况: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上访的原因经历和现状:
    因为母亲况幼兰唯一住房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闸上徐76号房在2003年9月19日被政府非法强拆,2007年723月日母亲到关东街上访被保安刘彦辉殴打后不久含冤离世,凶手随即脱保安服改升为街书记张智良和现任书记开专车,现就职关东街主管后勤的主管领导。)1998年10月23日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扩建校园,侵占了母亲的责任田地,鱼塘,果园后签订了四方协议,协议内容为,学校提供校内门面给我母亲经营20年,不收水电和租金,如房屋拆迁,我母亲有门面摊点优先选择权,可是武汉职业技术学院至今未履行这个四方协议。
    一,母亲唯一住房至今没有补偿安置,
    二,1998年10月23日的四方协议至今未履行,
    协商无果而维权上访。 在刑拘关押期间,不准会见家人,
    2019年9月13日14时许(中秋节)在我家楼下抢我手机,当街殴打我至五根肋骨骨折了绑架关押在江夏区龙泉山湖边(中湖农庄生态园)二天二夜,坚决不给我诊治,让我在病痛中煎 ,我儿子(退伍军人)次日回家听说母亲被殴打绑架到辖区关东派出所报警,要求警察调取被殴打绑架案发地监控视频,警察百般刁难,不予立案。无奈报警人再次回到案发地,根据好心人提供的时间,地点,线索找到监控视频录像后再次到派出所报警,警察只做笔录,不给受案回执,至今不给受案回执不立案,关东派出所所长李锋军就是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在家人和朋友的努力下,不断向11012345和网上求助,迫于压力,李峰军通知凶手将我带到武汉市第三医院也就是他们特别铁关系的医院,我要求做CT肋骨三维重建,出奇的事发生了,医生居然说只是软组织损伤得证明,凶手让我坐他车就将我开到江夏一个聚元庄酒店,真是鸿门宴,去了就不让我回来,非要我答应他们的条件,不然死活都不让我回家,我见对方执意要绑架继续关押,我无奈,我答应他们的条件,因为我身上太痛了,我想治病,离奇的是,小孩开车带我去,我估计有定位器,我到哪个医院?结果那个医院的医生给我拍片,也说软组织损伤,你都不给我写药也不给我开药都不给我开我在我们义乌市开了叠打损伤的药,还是疼得不行,我才去做检查结果,五根排骨骨折)说不定还是黑恶势力的团伙,我屡次被绑架到关东派出所打伤,包括2015年10月4日我在马家楼被关东街雇凶手殴打绑架,全身是伤,直接绑架押送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关东派出所,不但不治病,还将我扔进拘留所拘留十天,拘留我从来不通知我家人从来不到医院做检查,他们自己去医院拿证明我没有任何疾病可以关押的单子,不通知家人,家人,家人家人去见去见我孩子给我送衣服送吃的,将孩子关在关东派出所门外,任意拘留不给我治病,不让家人见我,拘留期满李峰军派民警陈燕军到拘留所,准备将我继续秘密关押,被我家人解救就医后拍下了受伤照片,我关了十几天之后的受伤的照片,惨不忍睹。

  • 湖北陈亚雄


    姓名:陈亚雄
    性别:男 1967年1月5日生 电话:

    籍贯:

    湖北武穴市人

    被非法关押所遭受的酷刑:

    2014年5月22日行政拘留5天,罚款500元。
    2015年5月15日行政拘留5天。
    2015年 行政拘留5天。
    2016年3月6日行政拘留10天
    2016年7月1日行政拘留5天。
    2016年7月6日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元。 2016年8月20日行政拘留10天。
    2016年3月14日刑事拘留90天。
    2016年8月30日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597天释放,法院判决并以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判决不予处罚,但是不给予非法拘留无罪判决。法律文字在他们权力下任意玩弄。
    2019年5月13日 刑事拘留15天后释放并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一年,日期为2019年5月28日监视居住至2020年5月28日。


    上访的原因,经历,现状:

    因为军龄不算工龄,协商无果而维权上访。 在刑拘关押期间,不准我见律师,剥夺我的辩护权,不准我上帐,让我无钱购买食物,只能吃由看守所提供的劣质和不卫生的食物,很快我就得了慢性结肠炎,膀胱炎,胃病,等疾病,武穴市看守所坚决不给我诊治,让我在病痛中煎熬。出狱后膀胱炎和胃病基本治愈,但慢性结肠炎很难治愈且有癌变的风险, 现在我还在非法监视居住期间,他们随时会捏造罪名,将我再次投进监狱。


    上访问题解决情况: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收集时间: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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