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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南通许金华

     
    姓名:许金华
     
     
    性别:女
     
    年龄:1956年生
     
    籍贯:江苏南通
     
    受难者单位、职业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和平桥街道残疾访民
     
     
    案件发生地
    南通市
     
     
    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平桥街道派居委会纵治办主任
     
     
    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2016年7月22日下午
     
     
    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关押中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老年精神病科(精神病院)
     
    精神病鉴定的情况
    精神分裂症
     
    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吃药 打针鼻饲 捆绑 灌食
     
     
    有否联络方式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许金华被关进医院重症病区后,形容“起初是捆绑上身、按住四肢、再被五花大绑成大字形,然后矇上双眼、扯头发、捏鼻子 、拨嘴强行灌药,前三天还两次鼻饲(五花大绑成大字形后,再捆绑上身按住头从鼻孔中插管至胃部灌药灌牛奶灌食再灌水)。
     
    8月初她被转到老年精神病科402病房08床治疗,床台号上赫然写着“精神分裂症”,现在,每天都必须接受医院的药物治疗,否则就强制绑灌药,每天的活动空间也只能在楼道和室内走几步。
     
    那么,医院关押她的依据是什么?院方曾对许金华表示,针对她有两份精神病鉴定,但是不说具体鉴定机构、鉴定医师、鉴定结果等情况。许金华要求他们出示鉴定,他们说只有监护人有这个权利。
     
    送许金华的警察说是她女儿要求给她做的精神病鉴定,许金华问了女儿说没有这回事,但女儿确实看到了司法鉴定,可是没有给她,也被迫签了字,可具体是哪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的鉴定、那几位医师参与、具体的诊断病情,她女儿也是一概不知。
    本刊向她女儿打电话确认,对方表示不方便细说,也由于压力太大,相关情况最好问街道书记。本刊随即拨通了崇川区和平街道任长良书记13809086361的电话,他听到许金华的名字后,再三强调那是家属送去的,自己并不清楚,也不知道具体情况,然后挂断电话。
     
     
    案件来源:《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51/diwushiyiqi/2016/1013/15061.html

    收集时间:2016年10月25日

  • 江苏南京胡云毛泽东诞辰日上访被拘留10天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1/10消息:江苏南京访民胡云因遭遇强拆,毛泽东诞辰日(2015年12月26日)进京上访被强制抓回,12月27日 秦淮公安分局把胡云送到南京市拘留所拘留了10天。期满释放即赶到北京继续上访。
     
    胡云是南京棉麻公司退休职工,2010年月11日,秦淮区政府以危旧房改造为名,在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组织几百人把胡云位于江苏南京秦淮区绿竹园的住房强拆,家被夷为平地,导致胡云居无定所。   
     
     
    胡云为此上访亲属受到恐吓和骚扰,她本人被秦淮分局拘留10多次。在南京市拘留所关押期间,胡云和另一访民杨翠华被带手铐和脚镣4天4夜,胡云被拷在床头不允许睡觉,大小便时也不给松开,还安排被拘留人员打她。后来她被松开之后,被安排给其他被拘留人员接屎接尿。

  • 黄军:对重庆市江北区国土局征地办暴力强拆的控告信

    控告人:黄军,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猫儿石村花灯石社。  电话:13983948319
    被控告人:重庆市江北区国土局征地办。  
    请求事项
    一、依法追究责任人及行为人刑事责任。
    二、依法赔偿非法强拆合法产权楼房造成的一切损失。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于2005年6月23日按照农村建房法律程序经各建房主管机关审批合法的宅基地建房。【渝规(村)建证(2005)江城村字第0197号】江北区国土局是根据渝府地[1998]772号文,审批了(1786.1亩)基本农田和耕地,严重违反了土地法第45条规定。渝府地[1998]772号文本身就不合法且早已失效多年。
      事隔八年,可没想到开发商看中我产权住房地段,得知不属规划拆迁范畴,勾结江北区拆迁办并以公共利益为名对控告人产权楼房强行拆除,按已经废止的53、55号拆迁补偿安置文件执行补偿。且执行的是2008年9月19日的裁定书,时隔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6(六)、第88条、93条、95条等法律之规定,他的行为已经违法。
      2013年12月23日,江北区拆迁办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控告人到江北区拆迁办公室。24日上午九时许,控告人夫妇刚进办公室还未落座,就一拥而上冲进来一伙人将控告人夫妇暴力控制,不准动,强行搜身,抢走手机,拘禁在办公室,不准外出。其中一人对控告人说:你的房子我们今天已强行拆除了!
      拘禁八小时后,晚上才解除拘禁控告人夫妇,并强迫控告人夫妇向他们保证不闹事。晚上回家一看,我合法修建的产权房已成为一堆废墟,老小不见踪影。在控制拘禁控告人夫妇的同时,被控告人早已聚集了推土机,挖土机和黑帮打手,像日本侵华,鬼子进村一样,进屋暴劣将白发老翁和白发老太提手抬脚甩在被控告人的车上,摔伤筋骨,抢走手机,身旁有几位站岗死守控制老人不让行动。事后晚上九点在控告人一再追问下,被控告人才勉强将两位老人送往江北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今。
      被控告人和行为人他们手段暴劣残忍,连控告人的养犬都遭棍棒打死,拿去吃掉,连尸骨都未留下。控告人是经法律程序各级审批合法手续的私产权住房,是重庆市江北区国土局2005年6月13日和重庆市规划局2005年6月23日批准控告人建房,如果是被控告人的征收地,以上机关能批准控告人建房吗?控告人的住房更不是规划征收地拆迁房,但开发商勾结官方职权人员,为牟利非法将控告人的合法私产权房拆毁,同时拘禁控告人夫妇及两位老人8、9小时,还将双老摔伤,养犬遭棍棒打死吃掉尸骨无存,我们国家有哪一条法律准许江北区拆迁办这样做。
      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法工作会上指示,决不允许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可这伙人就是要和习总书记对着干。
      控告人遭被控告人残害至一家老小无家可归,流落荒野,挨饿受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一章13条、37条、40条、41条,民法通则第五章75条、第六章106条、110条,刑法第二章第三节26条第四节31条,第四章238条,第六章289条,土地管理法第23条,物权法第4条,及(2011年3月17日中纪(2011)8号)、国务院((2010)15号 中机发5668号),恳请、司法部门主持正义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权利,严惩被控告人和行为人违法犯罪的法律刑事责任,赔偿控告人的一切损失,还控告人一个公道。
    从被强拆至今乃未解决,7个多月来全家人经受了强盗般的暴力强拆和伤害,过着非人般的生活,生不如死,长期的忧虑和折磨加上他们的威胁和恐吓,一家人被逼上了绝路,我母亲至今在医院一病不起生命垂危,我丈夫5月26日早上喝药自杀经即时抢救过来,但已成了废人(精神出了问题),这一切灾难和伤害都是非法强拆造成的,他们不只是抢了我家的房屋,毁了所有的财产,非常残酷的毁了一个幸福的家庭,和我丈夫的一生。根据2004年28文件,他们所为的征地手续也自动失效了16年之久,征地还成立吗?但他们仍然理直气壮,胆大妄为的说,地方政府说了算,请问这是习近平主席讲的不许一户两院吗?党中央的政策还有用吗?在双方没有答成任何协议骗去协商的情况下,请问政府会用这样卑鄙的手段对待人民吗?老百姓还有活路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用生命作代价吗?中央政策是补偿安置双方必须达成协议,否则不准强拆。请问这复合吗?老百姓还有权益吗?
                                                              
    控告人:黄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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