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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汪小燚在部队被殴打致残家属上访被跟踪

    【民生观察2023年12月5日消息】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罗玉英儿子汪小燚在部队被军官虐待体罚、殴打致残,部队却用欺骗手段把孩子档案交给父母,遗弃不管。罗玉英上访二十多年却毫无解决希望,儿子汪小燚现今还在精神病院住院。如今罗玉英又来京上访,她简单介绍了她和儿子的悲惨遭遇。

    罗玉英在视频中说:我的儿子叫汪小燚,1999年在湖北广水入伍,是95829部队的空降兵,我儿子在部队里被军官非法体罚虐待,毒打致残,小便出血,精神受到刺激,部队欺骗我们父母,把孩子档案交给我们了,然后买通我们南部县的女县长祝琳(音)、武装部政委冯祥全、信访局局长张黎明,背着我们搞公证,搞信访终结,部队逃脱法律责任,地方不负法律责任,造成我们上访22年。

    我儿子因为要请三天丧假,顶撞教导员,教导员因为当时批了2个同龄兵半个月事假,我儿子要请三天事假。我因为年轻时在上班,都是我母亲把我儿子带大的,我母亲死了,我儿子请3天丧假,教导员不同意,我儿子就顶撞教导员说他待兵不公道,这就是我儿子遭到教官殴打虐待的原因。

    我儿子现今还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我四处维权讨说法没有结果,只好再次进京上访。我此次进京,被南部县信访人员、办事处人员等一路跟踪到北京,我历经艰难才暂时摆脱这些截访人员,这些截访者大都住在北京石榴庄、大红门,他们常年住在北京对上访人员进行截访。

    公开资料显示,汪小燚,男,生于1981年12月16日,四川省南部县人,1999年入伍,服役于空15军44师司机训练大队(95964部队)。

    汪小燚被部队错误关押、除名,关押期间遭受虐待,发高烧未及时救治,导致左肾坏死、精神失常,南部县武装部、南部县地方政府未接收汪小燚除名。在此情况下,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单独协商,书面承诺给汪小燚治病和办退伍手续。在汪小燚的父母接收汪小燚人和档案后,出尔反尔既不治病也不办退伍手续。

    1、2001年6月27日下午,汪小燚因外婆去世请假回家顶撞了领导(营教导员赵玉民批了其他两个同龄兵半个月事假而不批汪小燚的三天丧假,汪小燚说教导员带兵不公,教导员大怒打了汪小燚两耳光)汪小燚给上级首长打电话反映情况,还未通话就被控制关押。头三天三夜被扒光衣裤鞋袜,双手铐在窗上,站立窗前任由蚊子叮咬。因难以忍受非人折磨而哭喊被守卫士兵暴打。关押期间属高温时节未得到食品、饮水,高烧昏迷到第四天才苏醒,要求枪毙算了,看管的人才送来水和饭,搬来一架铁床,将汪小燚单铐在铁床上。《纪律条令》第七十六条规定: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伤病严重时,应当先行照管或者治疗,再行处理。但司训大队不对汪小燚及时进行治疗,在高温酷暑蚊子叮咬中连续关押16天后,上双铐押进600多人的除名大会,以原已作了严重警告处理的“外出上网”为由宣布对汪小燚除名,立即押上车,遣送原藉。途中火车上,押送人员牛海欣、钞俊锋不顾汪小燚发高烧的实际情况,将其铐在餐车上。到南部县后在一个名叫“百草堂”的个体诊所开药在蓝天宾馆给汪输液退烧,连续几天不见好转,于2001年7月23日才将汪小燚带到南部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B超透视:左肾缩小并肾孟积气。

    2、南部县武装部、南部县地方政府因汪小燚病情严重,除名处分事实不清、处分材料不齐而拒绝接收汪小燚除名。在此情况下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单独协商,书面承诺给汪小燚治病和办退伍手续。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代表部队要汪小燚父母(父汪元培、母罗玉英)收下汪小燚,如果不收,部队就将汪小燚交到沙阳农场劳改,如果收下汪小燚,则不作除名处理,而作退伍处理。2001年7月31日,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和政工干事王涛当场代表部队书面承诺给汪小燚办理退伍手续,其内容为:“汪小燚父母,鉴于各种客观原因,我们年底给汪小燚办理有关退伍手续,望家长配合并放心。”

    3、2001年7月31日,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和政工干事王涛将汪小燚本人、部队给汪小燚办理退伍手续的书面承诺、汪小燚挡案、2000元治疗费一并交给了汪小燚的父母。同时要求南部县武装部出具了证明。其内容为:“兹有你部战士汪小燚经部队与其父母协商、同意接收”。其中“协商”二字后面是顿号,然后是“同意接收”四个字,证明了是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协商后,汪小燚父母同意接收了汪小燚。

    4、南部县政府县武装部当时不接收汪小燚,而我们作为父母接收汪小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我们当时看到汪小燚很害怕,不知道他犯了多大的军法,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当时代表部队找我们谈话,说汪小燚已被军部除名,这是最轻的处理,如果我们收下汪小燚,则不作除名处理,而作退伍处理。第二,韩少剑讲汪小燚有肾病,是先天性的,部队医院已作了结论,但部队仍要给汪小燚治疗,对此,汪小燚父母提出质疑并与之激烈争执。当时汪小燚被部队控制,我们不能单独和汪小燚见面,只知道一直在宾馆和医院输液。我们之所以收下汪小燚,是急于要弄清楚到底有些什么病,是不是先天性,这是最主要的原因。第三,部队已书面承诺对汪小燚不作除名而作退伍处理,并有书面凭据。

    5、韩少剑等人代表部队将汪小燚本人及挡案、办理退伍手续的书面承诺和2000元治疗费交给汪小燚后父母后离开了南部县后。2001年11月、12月,汪小燚父亲汪元培两次到部队,部队却以汪小燚已经除名、病是先天性的为由出尔反尔既不治病,也不办退伍手续。

    6、汪小燚左肾坏死、精神失常是部队造成的,应由部队负责治疗。汪小燚入伍时,经过了严格的体检,入伍后三个月部队又进行了复查,证明汪小燚入伍前身体健康,到部队服役至关押除名前,汪小燚没生过病。2004年初,空15军对汪小燚问题进行调查,其调查资料中,证人“在我们连队时没有看过病”的证言可以证明汪小燚在除名关押前的身体没病。

    部队为掩盖汪小燚在关押期间遭受虐待、发高烧未及时救治导致左肾坏死、精神失常的事实,称:“在部队、汪家均在场的情况下,2001年7月23日经南部县人民医院和2001年7月26日成都空军医院诊断,两家医院诊断结论一致,确认汪小燚左肾委缩是先天性的与部队无关”。这是无中生有的谎言,且一直不敢把证据拿出来质证。事实上,南部县人民医院讫今为止从未出具过汪小燚左肾先天性发育不良的检查报告或诊断报告,而是在2001年7月23日通过B超透视出汪小燚“左肾轮廓模糊不清,约7.5CM×4.2CM大,查见肾孟不规则暗区,左肾缩小并肾孟轻度积气”。当天,用医务证明建议转入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南部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2009年2月17日南信联办(2009)5号《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的有关情况报告》也证明了南部县人民医院2001年7月23日的诊断结论并没有部队所说的“先天性发育不良”。2002年10月11日,成都空军452医院对汪小燚进行B超、CT等检查后是“建议进一步检查”。空15军(2004)司军字第11号《关于汪小燚问题重新调查情况》称汪小燚在关押期间没生病。但其相关调查材料中五连连长钞俊锋等调查笔录、汪小燚的书面检讨可证明汪小燚关押期间在生病发高烧。

    2001年10月11日、2002年4月9日、4月16日华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通过核医学等多种科学手段诊断确认汪小燚是因患肾小球肾炎未及时治疗导致左肾病变性缩小,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南充市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司鉴(2002)临鉴26号《法医学鉴定书》和南通司鉴(2002)精鉴27号《精神病鉴定书》确认:“左肾萎缩,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肾功能重度受损考虑由急性肾小球肾炎所致,其在行政看管期间气温高,进水少、疾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是促成上述损伤的重要因素”。“目前患有延迟性心因反映之精神障碍,该病的发生、发展与其在部队所受处分、行政看管、除名所致的心理创伤及左肾萎缩所致的心理压力密失切相关”。

    7、汪小燚除名存在重大错误,应当撤销除名处分。

    8、汪家对部队所作所为不服,向成都军事法院提起了诉讼,部队派出军、师、团联合工作组到军事法院通过军队系统协调,把案子压了下来,向南部县政府、南部县武装部提出协商处理问题。

    2004年6月,部队和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与汪小燚父母在湖北省广水市协商处理汪小燚问题,形成阴阳两个文件。一是决定给汪小燚办理办理复员手续手续的《“6.12公函”》。二是用来对付上级的《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即《“6.12协议”》。在汪家人在《“6.12协议”》上签字后,部队和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对《“6.12协议”》进行了两地违法公证之后,部队故伎重演再次出尔反尔,不和汪家人联系,更不要说兑现。

    汪家无法与部队取得联系,请求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敦促部队兑现,却被敷衍推逶,汪家一方面给汪小燚治病,一方面被迫于2004年10月开始上访,但党政军领导机关及其信访部门因受《“6.12协议”》及其公证书和《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的误导,以为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对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南部县政府不但不依据相关文件、协议主动敦促部队兑现,以化解矛盾,反而动用警力截访,对汪家打击迫害,以莫须有的罪名对汪家人非法关押、拘留、毒打、劳教、抄家,抄光不留锅碗瓢盆。使汪家人身体和精神遭受了严重摧残,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 汪小燚请求及时受理再审案件申请书

    申请人:汪小燚,男,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
    申请人:罗玉英(汪小燚母亲)四川省南部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2195605070047,联系电话0817-5586289、13522913521
    申请人汪元培(汪小燚父亲)四川省南部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2195407260034,联系电话18086915868

    申请人因诉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不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3行初24号《行政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行终842号《行政裁定书》。在2021年4月收到(2018)川行终842号《行政裁定书》后当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到如今,近半年时间过去了,未收到《再审申请书》是否得到受理的相关法律文书。
    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本案。撤销原审、二审裁定,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汪小燚
    罗玉英
    汪元培
    二0二三年六月二日

  • 汪小燚、罗玉瑛、汪元培诉南部县政府行政不作为

    行政起诉状

    起诉人:汪小燚,男,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1999年入伍,空15军44师司训大队战士。
    起诉人:罗玉英(汪小燚母亲)四川省南部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2195605070047,联系电话18086915868。
    起诉人:汪元培(汪小燚父亲)四川省南部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2195407260034,联系电话18086915868。

    被起诉人:南部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尹成平,职务:县长。

    案由 南部县人民政府在处理“汪小燚问题”中乱作为、不作为。

    请求事项请求判定南部县人民政府积极敦促部队及时妥善处理“汪小燚问题”,将复员证及所有相关手续返还给汪家。

    事实及理由:
    汪小燚,1999年入伍,服役于空15军44师司训大队。2001年6月27日下午因外婆去世请假回家奔丧,被部队错误关押、除名。关押期间遭受虐待,发高烧未及时救治,导致左肾坏死、精神失常,南部县武装部、南部县政府因汪小燚病情严重,除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未接收汪小燚除名。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单独协商,书面承诺给汪小燚治病和办退伍手续。于2001年7月31日将汪小燚挡案交给汪小燚父母后出尔反尔既不治病也不办退伍手续,汪家人不服,开始上访,由此形成“汪小燚问题”。

    2004年6月12日,南部县政府参与处理“汪小燚问题”,与部队一起搞了阴阳两个书面文件:一是用来报上级的《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以下简称“6.12协议”);二是决定给汪小燚办理伤残和退伍手续的《“6.12公函”》。其书面内容为:“待收到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议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的函》后,部队将按建议函的内容,给予办理有关复员手续,复员证及所有相关手续均由县政府负责保管叁年,不得交给或复印给汪家”。并当场宣读、验看。正是因为有了这个《“6.12公函”》,才使得汪小燚父母在用来报上级的《“6.12协议”》上签了字,《“6.12协议”》签字后,被以假作真进行公证。南部县政府出面主持、亲自参与将《“6.12协议”》在四川南部县、湖北广水市两地违法公证(其公证因违法已于2011年9月、2014年1月分别被撤销)。

    2004年7月28日,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与部队共同以《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蒙骗上级说汪小燚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处理的内容就是《“6.12协议”》的条款。只字不提《“6.12协议”》签字的前提是《“6.12公函”》,只字不提应由南部县政府配合部队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只字不提处理“汪小燚问题”并未兑现。

    《“6.12协议”》签字并公证后,南部县政府和部队一直不兑现,汪家人被迫上访。但党政军领导机关及其信访部门因受《“6.12协议”》及其公证和《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的误导,认为“汪小燚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对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而部队本身更是门不让进,电话打不通,不签收特快邮寄的信访材料。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在这种情况下,南部县政府作为处理“汪小燚问题”的当事人、责任人,不但不依据相关文件、协议主动敦促部队兑现,以化解矛盾,反而动用南部县公安局警力对汪家打击迫害,以莫须有的罪名对汪家人非法关押、拘留、毒打、劳教、抄家,抄光不留一锅碗瓢盆。使汪家人身体和精神遭受了严重摧残,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多年来,由于“汪小燚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起诉人多次向南部县政府反映信访诉求,请求政府出面,敦促部队及时妥善处理“汪小燚问题”,或积极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情况,争取上级出面与部队交涉。但最终,南部县政府都以此事项属“三跨三分离”,不属职权范围内为由推诿、搪塞。或将此信访事项转到起诉人所在街道,由街道胡说八道乱答复,或不予受理。总之,将南部县政府在处理“汪小燚问题”上应承担的责任、应履行的义务推诿的一干二净。对此,起诉人认为:南部县政府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其行为、不作为都是行政行为。本案中,南部县政府是处理“汪小燚问题”的当事人,是《“6.12协议”》违法公证、蒙骗上级的《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的责任主体,其乱作为、不作为的行为侵害了汪家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起诉人请求人民法院维护正义,主持公道,受理此案。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证据清册
    1、2004年6月12日的《“6.12公函”》及《“6.12协议”》
    2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与部队2004年7月28日《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
    3、95964部队2011年8月4日给南部县司法局的函
    4、南部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20年12月9日给中央车委政治工作部办公厅信访处的函
    5、南部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20年12月16日的《情况说明》
    6、南部县人民政府2021年5月14日《关于推动落实“6.12协议”化解罗玉英信访事项的函》
    7、南部县武装部2022年1月30日《关于罗玉瑛信访事件的回复》

    起诉人:汪小燚
    汪元培
    罗玉英
    二0二二年二月六日

  • 汪小燚因中国人民解放军除名提起行政起诉

    原告:汪小燚,男,身份证511321197912160156,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文庙街8号。
    原告:罗玉英(汪小燚之母,曾用名:罗玉瑛)身份证512922195605070047,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文庙街8号联系电话:18086915868
    原告:汪元培(汪小燚父亲)身份证号:512922195407260034,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文庙街8号联系电话:18086915868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829部队(原空15军)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71部队(原空15军44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64部队(原空15军44师司训大队)

    案由:行政行为

    请求事项:
    1.依法确认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64部队(原空15军44师司训大队)对原告作出除名处分的行为错误。
    2.依法纠正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64部队(原空15军44师司训大队)的错误行为,撤销其对原告作出的除名处分。
    3.依法判决三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伍手续,并做好退伍安置工作。
    4.依法判决三被告为原告评定残疾等级,并根据残疾等级依法予以抚恤优待。
    5.依法判决三被告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
    6.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2月,原告汪小燚(简称“汪小燚”)怀着报效祖国的赤子之心、投身军旅的满腔热情、父母亲友的殷殷嘱托,经过军、地两方医院体检合格,以健康的体魄、饱满的精神状态应征入伍,成为一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分配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71部队(简称“95971部队”),曾先后在95971部队130团、场站、空降兵司机训练大队(即“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64部队”,简称95964部队)服役。

    2001年6月28日,身为95964部队一营二连战士、空军上等兵的汪小燚,在得知外婆去世的消息后,向营教导员赵玉民申请三天丧假,但营教导员赵玉民不仅没有批准,反而怒打了汪小燚两耳光。虽然无端被打,但汪小燚从小由外婆抚养长大、抚育成人,对外婆有着深厚的感情,外婆骤然离世已令汪小燚万分悲痛,其不愿意因此放弃回家奔丧,为外婆尽最后一点孝心的机会,希望按程序向部队上级首长申诉。令汪小燚没有想到的是,其还没有来得及依法行使控告和申诉的权利,便被以行政看管的名义连续关押。

    在2001年6月28日起的第一次行政看管期间,部队政工组长张旺雄用手铐将汪小燚双手铐在窗户铁栏上,把其军衔和上衣扣扯掉,叫人扒掉汪小燚裤子和鞋袜,在气温高达40摄氏度的情况下,将汪小燚如此置于狭小潮湿、蚊虫密布的看管室内。不仅如此,在行政看管的前三天,汪小燚没有饭吃,没有水喝,不得解便,无法睡觉,其因难以忍受而哭喊呼叫,用头撞击窗户,却被其他士兵将脏盆扣在头上对腰部、头部等处拳打脚踢,致使汪小燚发冷、高烧、打摆子、多次昏迷。行政看管第四天汪小燚从昏迷中苏醒后,虽然给汪小燚送来了饭、水和床,但却仍将其铐在床沿上。

    2001年7月5日,在解除上述第一次行政看管后时隔两日,且在没有任何违纪违规事实的情况下,汪小燚被第二次实行行政看管。同年7月12日,95964部队对汪小燚解除行政看管,并于次日宣布除名,而后将其押送上车遣送。遣送途中,一直铐住汪小燚双手。

    2001年7月16日,95964部队刘参谋等人将汪小燚遣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武装部(简称“南部县人武部”)移交,但由于汪小燚档案内除名处分材料缺失、对汪小燚给予除名处分不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汪小燚正患有左肾萎缩之严重疾病,南部县人武部未同意接收。在2002年4月17日向成都军区军事法院作出的《关于未接收汪小燚除名的复函》中,南部县人武部载明了当时其未接收汪小燚及其档案的原因:“司训大队到我部移交汪小燚时,其档案内只有关于对汪除名的通令复印件、对汪行政看管的两张审批表、2001年2月26日行政警告、6月9日严重警告的登记表。并没有除名处分的任何表格和其他任何材料”“我部要求部队出示对汪除名通令的原件和《登记表》,刘参谋说部队要派人送来。7月22日,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同志只带来了除名处分的原件”“我们于2001年7月16日与汪所在的司训大队副大队长通了电话,电话中副大队长说汪外出上网时间只有11天,而没有通令上所提到18天。汪最后一次外出上网是6月6日,部队已于6月9日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在6月9日严重警告的登记表上也证实了这一点,汪的档案中和除名的通令上都没有提到汪在6月6日后有违纪违规的事实”“对汪外出上网部队已做出严重警告处分,不应再作为除名的依据”“我们从汪小燚的神态看,他确实象在生病,经和部队协商将汪带到医院治疗,经南部县人民医院和成都空军医院对汪的身体检查,诊断汪所得之病属左肾萎缩”。

    2001年7月18日,95964部队遣送人员鉴于汪小燚病情严重,带其到南部县县城“百草堂”个体诊所治疗,并在蓝天宾馆输液两天。同年7月23日,到南部县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检查,B超透视为左肾缩小并肾盂轻度积水。

    由于汪小燚及其家属对95964部队除名处分有异议,南隆镇政府也提出不同意见,南部县人武部亦未同意接收,经95964部队政委韩少剑与汪小燚父母多次协商,并请示部队首长同意后,以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向汪小燚父母承诺2001年年底给汪小燚办理退伍手续,并一次性给予汪小燚本人2000元医疗费。汪小燚父母在担忧若其不接收汪小燚,则汪小燚便会如部队所说的被送往沙阳农场劳教,并且急于为汪小燚求医问药、治疗疾病的境地中,于保留控告申诉权利的前提下,同意“私下接收”汪小燚人和档案。2001年7月31日,95964部队政委韩少剑、政工干事王涛代表部队向汪小燚父母出具书面承诺“鉴于各种客观原因,我们年底给汪小燚办理有关退伍手续,望家长配合并放心”。

    2001年8月6日,汪小燚到南部县人民医院住院,入院时检查诊断为“急性肾小球肾炎,左肾萎缩,病毒性脑炎”,出院证明书临床诊断为“肾功衰,左肾萎缩”、甲亢。同年10月16日,汪小燚到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超声检查,总结提示为“双肾实质损害声源图,左肾缩小”。2002年,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为“左肾萎缩”。同年4月16日,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核医学检查报告为“左肾体积缩小,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

    为了解“汪小燚左肾萎缩及肾功能重度损伤,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之原因”,以及“汪小燚目前是否有精神病?致病因素是什么?”,由汪小燚之母罗玉英(曾用名:罗玉瑛)送检,四川成都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委托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02年7月7日作出南通司鉴[2002]临鉴26号《法医学鉴定书》,认定“被鉴定人汪小燚之左肾萎缩,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考虑由急性肾小球肾炎所致;其在部队行政看管期间气温高、进水少,疾病未得到及时诊治是促成上述损伤的重要因素”;于同年7月17日作出南通司鉴[2002]精鉴27号《精神病鉴定书》,认定“1.被鉴定者目前患有延迟性心因反应之精神障碍。2.该病的发生、发展与其在部队所受处分、行政看管、除名所致的心理创伤及其左肾萎缩所致的心理压力密切相关”。

    事实上,95964部队对汪小燚给予除名处分,并将重病中的汪小燚遣送回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武装部,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系错误处分,依法应予以纠正。

    第一,处分是维护纪律的辅助手段,其目的在于严明纪律,增强团结,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中国人民解放军对于处分,一贯坚持“依据事实,惩戒恰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不论是当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1990年6月9日实施,2002年3月23日废止,简称“1990年《纪律条令》”)第二十九条“对一次错误只能给予一次处分”,还是现行有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5月1日实施,简称“2018年《纪律条令》”)第一百八十八条“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汪小燚最后一次外出上网的时间是2001年6月6日,95964部队作出的2001年6月9日《处分登记(报告)表》显示,对于汪小燚前述不假外出到地方网吧上网的行为,已经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汪小燚的档案及95964部队除名通令中都不曾提到自2001年6月6日后汪小燚还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在已经对汪小燚于2001年6月6日不假外出到地方网吧上网作出严重警告处分的情况下,95964部队以同一事由再于2001年6月28日对汪小燚实行第一次行政看管、于2001年7月5日实行第二次行政看管、于2001年7月13日给予除名处分,均没有事实根据,更严重违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

    第二,爱护士兵,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红色基因,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优势。《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二十三条更是将“爱护士兵,尊重下级,团结同志”明确规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基本职责。不仅如此,1990年《纪律条令》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被行政看管者,应当进行教育,不得虐待”,第五十五条规定“看管场所室内应备有床、凳、桌及有关学习材料,并符合一般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准许其携带寝具、衣物和洗漱用品、佩带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生病时,准其就医”。直至现行有效的2018年《纪律条令》仍延续着前述爱护、尊重士兵的相关规定。但95964部队在对汪小燚实行行政看管期间,不着衣不穿裤,没有床没有桌,不给饭不供水,不解便不让睡,铐双手未就医,致使汪小燚高烧昏迷,身体严重受损,最终被确诊为左肾萎缩、肾功能重度损伤、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更是因此患上延迟性心因反应之精神障碍。95964部队的做法,不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爱护士兵的优良传统背道而驰。

    第三,且不评价95964部队对汪小燚实行行政看管、给予除名处分是否正确,单论95964部队已对汪小燚给予除名处分,并将其遣送回原户籍地人民武装部的情形下,95964部队仍应依法保障汪小燚的生命健康不被侵害。1990年《纪律条令》第五十九条规定“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昏迷不醒、精神失常、伤病严重醉酒状态时,应先行照管或治疗,待其神志清醒或脱离危险后,再行处理”。2001年7月16日,在95964部队向南部县人武部移交时,汪小燚已处于左肾萎缩的严重疾病状态,但95964部队并没有依法先行照管或者治疗,仍试图将病重的汪小燚移交给南部县人武部。直至南部县人武部与95964部队协商,方才将汪小燚送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成都空军医院检查、治疗,进而确诊汪小燚已患左肾萎缩,致使南部县人武部不同意接收。更有甚者,汪小燚所患疾病在95964部队服役及遣送期间未能得到及时诊治,已构成其身体损伤的重要因素之一。95964部队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且严重侵害了汪小燚的合法权益。

    怀胎十月生育、含辛茹苦养大的独子汪小燚,健健康康、恋恋不舍又引以为豪地送到部队服役,还不到两年的时间,被遣送回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武装部,却档案材料缺失、处分依据不足,而且变成一个患有左肾萎缩、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精神障碍的病重之人,汪小燚的父母为此踏上了讨要说法、寻求公义的道路。

    2003年3月21日,95971部队政委刘刚、军务科长杨广乐在空军通支办接待站又一次代表部队向汪小燚之母罗玉英作出书面承诺“考虑到汪小燚本人及家庭情况,同意把汪小燚送到成都医院接受治疗,具体事宜,待离京后请南部县人民政府、人武部协调时间、地点进行协商”。

    2004年6月12日,汪小燚父母在看到95964部队出具给南部县人民政府的“待收到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议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的函》后,部队将按建议函的内容,给予办理有关复员手续,复员证及所有相关手续均由县政府负责保管叁年,不得交给或复印给汪家”函件后,出于对部队的信赖,相信了95964部队需要签订阴阳合同,《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将作为“阳合同”用于向上级首长和上级主管机关汇报,其中不能列入办理退伍手续、病残手续等内容的说辞,在协议书上签字。虽然,涉及协议书生效条件的四川省南部县公证处(2004)南证字第1005号《公证书》、湖北省广水市公证处(2004)广证字第333号公证书,因存在一定问题和瑕疵,已分别于2011年9月21日、2014年1月7日被相应公证处撤销,但令人唏嘘的是,不论《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究竟是不是“阳合同”,是否在后续因相应公证书被撤销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近十年来,协议书上所列的事项,95964部队始终也没有履行,既没有向汪小燚及其父母给予任何款项,也没有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和地方民政部门申报汪小燚的病残评定。至于汪小燚的复员手续,南部县人民政府已于2004年7月21日将协议书寄往95964部队,并其后向95964部队出具了《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汪小燚上访问题及时履行协议的函》,但95964部队至今也未给汪小燚办理退伍手续。

    2009年2月2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95829部队(简称“95829部队”)政治部秘书处出具《证明》,载明“《四川省南部县罗玉瑛信访事项(汪小燚问题)有关资料》收悉!我们将进一步调查了解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并力争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2020年12月,汪小燚之母罗玉英到中央军委反映情况。中央军委高度重视,向95829部队政治工作部保卫处交办该信访事项,同时向汪小燚之母罗玉英开具了到该处协调处理的介绍信。现如今,十数年已经过去,始终未见到95829部队有过只言片语的回复,也未进行过任何的处理。

    被告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汪小燚的合法权益,造成汪小燚身体损伤和精神损害,病情严重,多年来不得不奔赴医院求医治疗,至今未婚,而且扰乱了汪小燚一家原本正常、平静、幸福的生活,给汪小燚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汪小燚之父汪元培原是县审计局干部,因汪小燚问题已提前退休。汪小燚之母罗玉英将其原有房屋、财物变卖用于汪小燚事宜的各项开支,经济来源现主要依靠寻亲找友、民政救济、举债度日,生活每况愈下。目前,汪小燚之母罗玉英信访案件已被中央纳入“集中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范畴,如不能及时、妥善处理,恐将滋长消极情绪,诱发负面事件,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为维护法律权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请求,望判允诉请。

    具状人:汪小燚、罗玉英、汪元培
    2021年12月19日

  • 南部县汪小燚控告解放军三部队

    起诉人:汪小燚,男,生于1979年12月,汉族,高中学历,共青团员,1999年参军,在空降兵15军44师司训大队一营战士,授于上等兵军衔。
    起诉人:汪元培(汪小燚之父),男,生于1954年7月,汉族,共产党员,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人,现无固定住址,联系电话:13890781176
    起诉人:罗玉瑛(汪小燚之母),女,生于1956年5月,汉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人,现无固定住址,联系电话:081-5555868。

    被起诉人:95829部队
    被起诉人:95971部队
    被起诉人:95964部队

    案由: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毒打士兵致残遗弃至今,欺上骗下,长期不作为实事成立。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营教导员赵玉民、团政委韩少剑,虐待部署,刑事责任
    2、对汪小燚进行全面治疗到康复,并办退伍证、伤残证。
    3、补发汪小燚2001年7月。至今津贴、生活费,报销汪小燚的医疗费等。
    4、赔偿汪家因汪小燚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落实而上访的各种损失费。

    事实及理由:

    雪上加霜的寒冬,挡不住起诉人父母送儿当兵报效祖国的一颗炽热之心。1999年12月初冬汪元培、罗玉瑛将独子汪小燚送去参军报名,经军地两医院检查身体,从里到外、从头至脚、肢体、器官、五脏六腑,无一不缺,全面合格,录取征役,分配于湖北省95971部队当空降兵,并由南部县人民政府赠发给申请人父母荣誉牌一个,上写“军属光荣”。

    起诉人于2001年6月27日外婆去逝,请假回家奔丧,与营部教导员赵玉民发生争执,被非法关押、虐待、暴力毒打!造成左肾坏死,精神失常,并被错误除名处理,申请人不服,在县政府、武装部和地方民政拒绝接收的情况下,部队承诺对汪小燚病进行治疗和办理正式退伍、伤残两证手续,并给汪家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事实一错再错,不作为的行为,纯属违法乱纪。可耻!

    一、2001年7月31日95964部队大队政委韩少剑、司训大队政工干事王涛护送部队受害人汪小燚回四川省南部县被县政府、武装部、民政局拒绝接收人和档案后,良心受到谴责。给“汪小燚父母:鉴于各种客观原因,我们年底给汪小燚办理有关退伍手续,望家长配合,请放心。”至今长达十年之久不兑现,韩少剑、王涛使用诈骗手段,畏罪潜逃。

    二、2003年3月21日95971部队政委刘刚、军务科长杨广乐与部队受害人母亲罗玉瑛在空军通支办接待站承诺“考虑到汪小本人及家庭情况同意把汪小燚送到我部医院接受治疗,具体事宜,待离京后请南部县人民政府、人武部协调时间、地点进行协商”。不消说为了逃之夭夭,再次欺骗申请人十一年之久。

    三、2004年6月1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9596部队给“南部县人民政府:待收到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议给汪小办理复员手续的函》后,部队将按建议函的内容,给予办理有关复员手续,复员证及所有相关手续均由县政府负责保管叁年,不得交给或复印给汪家盖上大印又长达年的时间,欺骗耍弄南部县人民政府。

    四、2008年8月4日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有关问题的函,告知中国人民解放军95971队,为妥善解决罗玉瑛信访问题,共同维护地方、部队和北京稳定,现将有关事宜函告知如下:“-、罗玉瑛家庭近况及现提主要诉求;二、关于汪家要求给汪小办理伤残证的几点意见”共两大问题,三小题内容。特函请贵部:

    1、部队要尽快派员来我县共同研究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的有关问题。

    2、部队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汪小燚的伤残作为特殊情况,由部队给汪小燚申报并办理伤残等相关证件,以解决其生活,治病等后顾之忧。我县将进一步关心,帮助解决罗玉瑛家庭的具体困难,做好罗玉瑛及家人的稳控和息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鉴于罗玉瑛进京上访意愿强烈,若汪小燚的伤残证件不能尽快办理,具体问题得不到解决,我县实在难以实施有效稳控,诚请贵部高度重视并切实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有关问题”,盖上南部县人民政府国徽大印,可中国人民解放军95971部队,睁起眼睛看不见,竟敢当废纸空文一张,石沉大海,渺无音信,请问这又是谁的错。

    五、2009年2月21日四川省南部县委、人民政府组成协调工作组,由政法委书记、人武部部长、民政局局长、县信访局局长与罗玉瑛等九人,共同前往95829部队,关于协调解决汪小燚、罗玉瑛信访事项有关问题。但95829部队洋瞅不睬,闭门不见,官话盛气凌人,等侯六天扔出没头没脑“证明《四川省南部县罗玉瑛信访事项(汪小燚问题)有关资料》收悉!我们将进一步调查了解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并力争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还盖上中国人民解放军95829部队政治部秘书处大印,请问该不会脸红吧!时止今日,长达12年时间的十五个工作日,施以这种麻醉剂也太长了吧!

    六、2011年8月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95964部队政治处(2011)3号邮寄信件发给四川省南部县司法局的函里面的内容不难看出95964部队政治处腐败不作为行为严重,从开始所做的工作,“大队领导高度重视,对所提意见建议,专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认真地查证研究,积极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了汇报,请求上级首长机关的指导帮助。”由于平时不学法、不懂法,盲从多,连“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都不知放到什么地方去了,还讲什么认真地查证,研究。纯属虚构,再次欺哄拖骗,南部县委、县政府、信访局。二、对所提意见的答复“当事人罗玉瑛、汪元培对你处出具的(2004)南证字第1005号公证书有异议,向四川省公证协会进行投诉,四川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委员会建议南部县公证处撤销(2004)南证字1005公证书,有异议“我部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建议贵处,不予以撤销。”显然破坏了军民鱼水情,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欺压百姓是多么的霸道啊!

    七、2011年9月21日四川省南部县公证处关于撤销(2004)南证字第1005号公证书决定与2014年1月7日湖北省广水市公证处关于撤销(2004)广证字第333号公证的决定(2014)鄂广水字第1号,四川省南部县公证处、湖北省广水市公证处两地撤销违法公证决定书,相互对照来看,都知法犯法,违法事实是成立的,95964部队自己心里也明白,大有推脱不掉的责任,怎么能说“撤销公证后将可能导致信访人以此为由,认为“6.12”协议无效,继续到我部上访”到北京上访。出现恶性事件也是部队造成的。

    综上所述祖国正全面进行依法治国的清平世界,反腐倡廉,乾坤朗朗,蒸蒸日上,在部队里出现腐败工作作风,阳奉阴违,欺良作恶,涣散民心、还破坏军民关系,给申请人家庭造成经济精神伤害巨大,申请人不服、不答应。特此被申请人尽快解决汪小燚的问题或做出书面答复。

    起诉人:汪小燚
    起诉人:汪元培
    起诉人:罗玉瑛
    2017年3月28日

    附:书证15页于后:
    1、2009年2月26日95829部队证明1页;
    2、2009年5月15日申请书、特快邮件专递及收据2页;
    3、2001年7月31日95964部队大队政委韩少剑承诺1页;
    4、2003年3月21日95971部队师政委刘刚、军务科长杨广乐承诺1页;
    5、2004年6月12日95964部队给南部县人民政府承诺1页;
    6、2008年8月4日,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罗玉瑛信访问题的函3页;
    7、2011年8月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95964部队政治处给四川省南部县司法局的函2页;
    8、南部县公证处文件2011年南证撤字第002号,2页;
    9、湖北省广水市公证处关于撤销(2004)广证字第333号公证书决定2页。

  • 空降兵汪小燚被政委残害成精神分裂

    汪小燚的控告信:关于对空降兵15军44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一营教导员赵玉民捏造事实,报复陷害、残酷虐待战士汪小燚致残事件的全部经过。

    汪小燚,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高中文化,1999年12月入伍,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人。原空降兵15军44师司训大队一营二连战士,上等兵军衔。

    控告事项:
    1、军队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赵玉民、韩少剑虐待士兵罪;
    2、对因被打,被残酷虐待致肾萎缩、抑郁症、脾肿大并给予积极治疗甲亢等病进行全面检查,并给予积极治疗;
    3、部队主管机关全面训查,依法撤销对我的一切冤假错开处理决定,并给予妥善安置;
    4、部队主管机关责成司训大队向我赔礼道歉,赔偿我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事实及理由

    2000年6月28日下午,我接到家里父母打来的电话,得知我外婆肖桂芳去世的噩耗,心里非常难过,便到营部教导员赵玉民的办公室请假奔丧。当时教导员情绪不好,不批我假,我便对教早员说:“你批了三连两个同年兵的假为什么就不批我的假”,教员一听火了顺手给了我几耳光,打过说:“你反了你”。我当时心里很委屈,边哭边去街边电话给母亲诉说此事,电话刚通了几秒钟即被教导员派的兵来压断。我又给15军军务处处长魏建华打电话告教导员打人的事,刚拨通又被教导员叫来两名连的老兵把电话压了,不让我反映情况。大约晚上6点多钟,来了两个老兵、两个新兵把我带到司训大队收发室,对我实行行政看管。政工组长张旺雄用手铐把我的双手拷在窗户铁栏上,把我的军衔和衣服扯掉,又叫新兵把我的裤子和鞋子扒掉。同时把我的上装衣服扣全部扯掉。六、七月的武汉气温高达40多度,在看管室内我又气、又渴、又饿,双脚、双手、胸部、头部被蚊子叮咬得难受极了,我大哭也无济于事,只能用头撞击窗户。当晚,即被看管的第一天晚上,2名年轻的士兵走到我面前不由分说用盆子翠在我头上、对我的腰部,头部等部位拳打脚踢,由于我双手被铐,无法躲让,在对我实行看管的前三天,不给我吃饭,不给我水喝,不让我解便、睡觉,直到第四天,我再度昏了过去才给我放了一张床,同时将我铐在床上。由于看管期间被蚊虫吁,虐待、毒打,我连续发高烧,全身发冷,打摆子,我请求要一床棉被也无人理会。从2000年6月28日起至7月13日一共被折磨16天,这半个多月,我的身心受到了极庋的摧残和虐待,不到二十岁头发出现大量白发,身体垮了。

    2001年7月13日,我像犯人一样参加了600多人参加的除名大会,会后我被押回原籍南部县。南部县武装见我神色呆滞,身体极度虚弱,又见档案内无任何处分材料就除名,严重违反除名规定,便拒绝接收我。遣送我的人随后让教导员赵玉民伪造两个处分登记表,但南部县仍拒绝接收我。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等人采取恐吓,欺,软硬兼分等手段强迫我父母收下我。南部县武装部至今未收我。韩少剑刚调司训大队几天,天刚亮穿便衣在散步,我下岗碰到韩,没认出来是政委,便被韩两拳打肿了双眼,“为什么不给我敬礼”我向44师反映了他打我的经过,韩为此事受到了上级严反的批评,这次对我的行政看管。除名都是韩批的,并亲自遣送我,可见韩政委对教导员工作的“支持”,对我的“厚爱”。

    政委韩少剑深知他同教导员赵玉民无端迫害,残酷虐待我的罪责,利用手中的权力遮天过海、瞒上欺下、上下串通玩弄骗术,在湖北编造谎言“三条”欺骗上级首长。同时,在四川不准我父母上告,恐吓我父母要将我收回部队劳教,给钱,“给我办正式退伍手续”保证等。韩少剑并扬言:“我是中央直接管的,谁也别想告倒我,你写再多的信都会如数回到我手里,我会很快用我的证据推翻你的控告,我要什么证据就有什么证据”。根据上述事实不难看出:

    1、我被行政看管、除名完全是2001年6月28日因与一营教导员赵玉民为请假纠纷,赵的报复行为造成的。赵的目的是剥夺我申诉权、控告权、人身自由权,不准我告他打人。审批表中所填的事实都是赵玉民一手编造出来的谎言,是对我的打击报复,都是欲加之罪。同时,关了我十六天,严重违反了《纪律条令》。

    2、在行政看管期间,我受到了赵玉民法西斯的折磨,受到了侮辱、毒打和虐待。并经成都空军452医院,四川省南部县人民医院,华西医科大学诊断为“肾萎缩、抑郁症、脾肿大,甲亢等病。我是一名体检健状的入伍一年多青年,又经过多次复查各方面都合格青年,我才十九岁,我的身体被他们无端整垮了,我以后怎么活?

    3、遣送我时,我病情严重,一路上他们不停让我吃药、输液。这些情节他们瞒着南部县武装部,瞒着我的父母,他们怕虐待毒打我的犯罪行为暴露。

    4、我并没有违反《纪律》第四十一条除名的任何一个行为。我最多就是顶了教导员一句嘴。我万万没有想到讲句真话,顶了一句嘴,几乎招致杀身之祸。这样的军官那儿还有点人民军队的味道?谁还敢到这样的部队当兵。

    5、在我被看管以前,我从未受过任何处分。我档案里的两张处分卡都是教导员赵玉民伪造的,都是编造的,同时也是赵玉民打击报复迫害我的反证。

    6、既然我2001年7月13日已被除名,已被开除军籍。失去军人资格,而政委韩少剑干事王满为什么又亲笔给我父母出具了“年底给汪小燚办理退伍手续”证明和承诺呢?这不是自相矛盾?

    综上所述,政委韩少剑、政教导员赵玉民因为我举报其打人而怀恨在心,为达到打击报复我的目的,利用职权指使他人编造事实,隐瞒真象,无端剥夺我的人身自由权,残酷虐待我,毒打我,给我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请求上级主管机关查明事实,依据《刑法》处贾残酷虐待部属的罪犯,支技我的请求,维护一名上等兵的合法权益。

  • 请求敦促部队及时处理汪小燚问题申请书

    申请人:汪元培,四川省南部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2195407260034,电话18086915868
    申请人:罗玉英,四川省南部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2195605070047;电话:18086915868

    我儿汪小燚1999年入伍,服役于空44师司训大队,2001年6月因外婆去世请假回家顶撞了营教导员被关押。关押期间气温高,我儿未得到食品、饮水,因呼救遭看守暴打,发高烧未得到及时救治,导致左肾坏死、精神失常,并被以莫须有的罪名作除名处理。南部县武装部、民政局因汪小燚病情严重,除名处分事实不清材料不齐拒绝接收。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单独协商,同意给汪小燚治病办退伍手续。2001年7月31日,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和政工干事王涛代表部队书面承诺:“汪小燚父母,鉴于各种客观原因,我们年底给汪小燚办理有关退伍手续,望家长配合并放心。”留下2000元治疗费,将汪小燚挡案交给了汪小燚的父母。2003年3月21日,空44师副政委刘刚、军务科长杨广乐代表部队书面承诺:“同意把汪小燚送到我部医院接受治疗”。但之后部队既不治病也不办退伍手续,汪家向军事法院起诉后,部队提出协商处理问题。

    2004年6月,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与部队协商处理汪小燚问题,部队同意给汪小燚办病残和退伍手续,但搞了阴阳两个文本:1、报上级的是2004年6月12日《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即《“6.12协议”》,上面没有办退伍证的内容,办病残没有责任义务,经济补偿15万元文字表述为“救助金”,没有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部队、南部县政府和县人武部异口同声的反复说这是报上级的,不需要这么具体,由于军部对汪小燚问题已作了结论,因而不能将办病残和退伍手续的内容列进去。2、同意给汪小燚办病残和退伍手续是部队2004年6月12日的《“6.12公函”》,其内容为:“待收到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的函》后,部队将按建议函的内容,给予办理有关复员手续”。以“一个字都不能改,要修改,汪小燚问题就不解决,马上就走人”对我们进行威逼恐吓,同时信誓旦旦的保证办好病残和退伍手续。为尽快给汪小燚治病,我们相信了部队、政府,在“报上级”的《“6.12协议”》上签了字。部队、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马上将其在四川南部县、湖北广水市两地违法进行公证,2004年7月28日以《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向上级汇假报说汪小燚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处理结果就是《“6.12协议”》的内容。但实际上至今没兑现,钱款15万元部队不付给汪家,未“负责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和地方民政部门申报为汪小燚办理病残”。更不要按2004年6月12日公函承诺的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就连汪小燚挡案部队都未交地方政府。多年来,部队长期不兑现,不按承诺办理病残和退伍,我们被迫上访,南部县政府不但不不履行政府职责敦促部队兑现,反而和部队一起拦截汪家上访,认定汪家上访是无理取闹,动用警力对汪家人打击迫害,以莫须有的罪名对汪家人非法关押、拘留、毒打、劳教、抄家。如果认为上访是错误的,那就只能推断为部队永远不兑现,汪家也永远不能向上级反映情况。

    2011年9月、2014年1月,“报上级”的《“6.12协议”》公证事项因违法被撤销,宣告《“6.12协议”》及其《公证书》自始无效。多年来,汪小燚问题的信访事项并未被终结,但部队既不接访,也不兑现。电话打不通,营门不让进,也不签收我们用特快邮寄的信访材料。南部县政府直接参与了汪小燚问题的处理,是“报上级”的《“6.12协议”》及违法公证的责任主体,却以该事项属“三跨三分离”为由,把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应履行的义务推诿的一干二净。十几年来,汪小燚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南部县政府是主要责任人,这是推诿不掉的。

    综上所述,我们为及时给汪小燚治病,于2001年7月31日从部队手中收下汪小燚人和挡案,2004年6月12日在“报上级的”《“6.12协议”》上签字,都是以当时部队书面承诺给汪小燚治病和办理病残退伍为前提和政府参与的结果。之后,南部县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不积极敦促部队及时兑现,反而推诿自身的责任,对汪家上访拦截打击。我们按照部队和政府的要求做了,但得到的只有被折磨成肾坏死、精神病后被部队遗弃的汪小燚及其挡案以及为辩明真相而遭受的身体和精神的严重摧残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此,打死我们都不服。我们强烈要求,请南部县委县政府积极向上级反映,与部队沟通,推进汪小燚问题的解决落实。

    附件:
    1、空44师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政工干事王涛2001年7月31日代表部队给汪小燚办理退伍手续的书面承诺(共1页)
    2、空44师副政委刘刚、军务科长杨广乐2003年3月21日代表部队同意将汪小燚收回部队医院治疗的书面承诺(共1页)
    3、南部县人民医院2001年7月23日《B超报告单》(共1页)
    4、南部县人民武装部2002年4月17日《关于未接收汪小燚除名的复函》(共3页)
    5、95964部队2004年6月12日关于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公函
    6、2004年6月12日《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即“报上级”的《“6.12协议”》(共1页)
    7、95971部队、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2004年7月28日《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
    8、空司信访办2014年5月5日、2015年9月2日给空15军政治部秘书处的信访介绍(共2页)
    9、南部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2016年5月24日以南信联办(2016)89号《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三跨三分离”信访案的请示》(共1页)
    10、南部县人民武装部2016年7月11日《关于罗玉瑛反映问题的回复》(共1页)

    申请人:汪元培
    202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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