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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被精神病者钟亚芳就告公安案的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亚芳,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7幢510室,电话15306516215。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柯良栋,局长,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华光路35号。
    申请人钟亚芳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73条之规定(具体条文内容见本再审申请书第14页),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再审,纠正错案,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
    2、被申请人承担案件的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钟亚芳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按“从知道之日” 并“自2011年7月22日解除强制收容治疗”起不超过2年计算,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认定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错误,没有事实根据,违反法律规定。
    1、钟亚芳因给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讨公道被逼上访而于2009年12月9日至2011年7月22日一直被杭州市公安局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病人”非法关押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强制收容治疗”(见证据1、2、10、17),人身自由被限制,直到2011年7月22日解除“强制收容治疗”。
    2、钟亚芳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009年12月8日,杭州市公安局作出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对钟亚芳收容治疗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告知钟亚芳,也未向钟亚芳送达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注:此一审、二审裁定书已载明“经审理查明:该通知书于次日留置送达钟亚芳家属<钟亚芳之父钟宜根>”),也未告知诉权与起诉期限(见证据1)。
    因此,结合上述1、2点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之规定,钟亚芳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按“从知道之日”并“自2011年7月22日解除强制收容治疗”起不超过2年计算(即至2013年7月21日止),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即距离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见证据3),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认定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即距离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错误,没有事实根据,违反法律规定。
    另注:一审裁定认定钟亚芳于2012年8月30日提起行政诉讼错误,此二审裁定已纠错,确认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行政诉讼。
    二、钟亚芳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一、二审裁定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违法无效、且未向被非法关押在安康医院内的钟亚芳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计算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而驳回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的行政诉讼”,违法、错误。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与“无受处罚能力”是二个完全不同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概念(见证据9)。非常遗憾地是,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二者混为一谈,以为鉴定钟亚芳的所谓“无受处罚能力”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见证据 8),对科学的无知酿成了将被世人耻笑的典型案例。杭州市中级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依法撤销了杭州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违法错误认定钟亚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2010)浙杭民终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书(见证据 6),依法确认了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恢复审理了钟亚芳诉浙一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见证据7——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此证明钟亚芳从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之规定,认定与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不具有这一职权(包括杭州市人民政府),钟亚芳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杭州市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钟亚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受理案件并于2010年3月26日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无效(见证据4)。更何况,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未向被非法关押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内的钟亚芳送达(见证据5)。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申请人的拘束,不适用于钟亚芳。所以,钟亚芳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不适用15日的时效。
    因此,钟亚芳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一、二审裁定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违法无效、且未向被非法关押在安康医院内的钟亚芳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计算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而驳回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的行政诉讼”,违法、错误。
    三、 二审裁定认定“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有效”是错误、背离事实、违反法律,且弄虚作假、断章取义、故意隐瞒有关“《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不具法律效力、且未向被非法关押在安康医院内的钟亚芳送达”的上诉内容。
    在《行政上诉状》和2013年6月7日二审当庭书面提供并陈述的《对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钟亚芳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具法律效力以及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的诉讼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补充说明》、以及二审庭审笔录中(见证据 11、12、13 ),白纸黑字载明:有关“钟亚芳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其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钟亚芳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具法律效力、且未向被非法关押在安康医院内的钟亚芳送达”的上诉内容,但在二审裁定书中却被弄虚作假、断章取义、故意隐瞒而找不到有关这些上诉内容的描述,被荒唐成“钟亚芳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经本人授权,任何人无权代为行事,本案所涉及行政复议未经上诉人授权,由上诉人父亲代为提出,其行政复议决定对上诉人不产生任何效力”。甚至在一、二审裁定书中均被弄虚作假而找不到任何有关“《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且未向钟亚芳送达”这一客观事实的描述,而在《行政复议决定书》和钟亚芳提供给一审法院的《证据说明》、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清单中也都白纸黑字载明着这一客观事实(见证据4、5 、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之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法律的规定,以“钟亚芳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的效力”并不是钟亚芳认可或者不认可的问题,而是需法院依法审查“钟亚芳究竟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钟宜根究竟是否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并予以确认的问题,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理应知道这一基本常识 !起诉状中(见证据14),钟亚芳述明“由于被羁押,进行复议时,由原告父亲(钟宜根,71岁)代为进行。复议决定作出后,他病恨交加,再也无力支撑,今年7月底,原告终于离开了精神病院,得以提起本次诉讼。”这只是描述了一种事实,用以介绍提起诉讼的背景情况,并不代表钟亚芳认同父亲的行为、认可《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效力,否则钟亚芳就无需提起诉讼了。然而,二审裁定却如获至宝,竟荒唐以此作为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效力的依据,表述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本院注意到上诉人钟亚芳在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时,曾特别说明:‘由于被羁押,进行复议时,由原告父亲钟宜根代为进行’,因此,相关行政复议的效力应予认可”。
    “原告父亲代为进行”与“授权原告父亲进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代;况且《行政复议决定书》白纸黑字载明“是以钟亚芳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而不是钟亚芳授权其父亲钟宜根作出”;二审裁定挑出的“毛病”,不能改变钟亚芳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事实,不能改变《行政复议决定书》产生于“无权代理”的事实,反而暴露出其认定“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有效”是错误、背离事实、违反法律,也说明以《行政复议决定书》有效作为维持一审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特别说明:钟亚芳对其父亲钟宜根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之事,毫不知情。
    四、  一审裁定认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9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钟亚芳”错误,没有任何依据,二审裁定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9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即法定代理人钟宜根,系钟亚芳父亲)”而维持一审裁定错误,背离事实,违反法律。
    1、由于钟亚芳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09年12月9日至2011年7月22日钟亚芳一直被非法关押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强制收容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之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3月29日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转交并钟亚芳签收,才视为送达钟亚芳。
    但杭州市公安局提供给一审法院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清单白纸黑字载明:2010年3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用挂号信邮寄的地址是“桐庐县桐君街道惠民小区7幢501室” (见证据5,注此邮寄地址7幢501室也是错误,正确应是7幢510室), 而此时钟亚芳却被非法关押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内。
    因此,一审裁定认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9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钟亚芳”错误,没有任何依据。
    2、二审裁定认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9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而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白纸黑字载明: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法定代理人钟宜根,系钟亚芳父亲。且钟亚芳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
    因此,二审裁定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9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即法定代理人钟宜根,系钟亚芳父亲)”而维持一审裁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9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钟亚芳”错误,背离事实,违反法律。
    五、一、二审裁定是个自相矛盾的荒唐错误裁定,把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儿戏,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相互矛盾,同时与一、二审法院在本案中自身的行为也自相矛盾、荒唐不堪。
    同一个钟亚芳,同样的法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适用完全不同的法律判断标准,在钟亚芳诉浙一医院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一案中,二审杭州市中级法院认定钟亚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见证据7 —— <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而在钟亚芳诉本案<杭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二审杭州市中级法院却又认定钟亚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更为荒唐在本案中,一审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与二审杭州市中级法院一边认定钟亚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采信以其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作出且未向钟亚芳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本案定案证据计算起诉期限,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驳回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的诉讼”;一边却又自相矛盾地认定钟亚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钟亚芳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可、且杭州市公安局也对钟亚芳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可,钟亚芳作为本案一审原告与二审上诉人不仅参加了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庭审(注:钟亚芳的委托律师只是一般授权委托<见证据13、16> ),而且一、二审法院都对钟亚芳送达了本案裁定书”。以上足以证明一、二审裁定是个自相矛盾的荒唐错误裁定,把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儿戏,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相互矛盾,同时与一、二审法院在本案中自身的行为也自相矛盾、荒唐不堪。
    另需说明:钟亚芳不仅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根本没有精神病。这份由不具主体资格的桐庐县公安局委托并提供虚假鉴定材料于2009年12月2日伪造出的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09)司鉴字第148号《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不仅程序严重违法、且实体内容虚假、鉴定结论错误、甚至内容不齐全连鉴定人员签名都没有,根本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见证据8)。
    六、在庭审中未出现、更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非法证据入案卷,败露后破坏案卷加以隐藏 。
    1、2013年8月14日,钟亚芳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查阅案卷时,发现在案卷中有“①桐庐县公安局李建华于2013年6月20日出具的关于钟亚芳与其代理律师会见的情况说明1页; ②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对钟亚芳的监控记录值班巡视记录摘录7页;③钟宜根的行政复议申请书1页; ④证明钟亚芳系钟宜根女儿的村委证明1页 ;⑤签钟宜根名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页(见证据18 );⑥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2010年2月3日将杭政复受(2010)23号邮寄给桐庐县桐庐街道惠民小区7幢501室钟宜根的邮寄清单1页(见证据 19);⑦2010年2月3日有签钟宜根名的送达回证1页(见证据 20)”,而在2013年6月7日二审庭审中上述“证据材料”均未出现,更没有经过法庭质证,钟亚芳被蒙在鼓里。钟亚芳提出要求复印这些非法证据,主审法官李洵却加以反对。两天后,钟亚芳再次去杭州市中级法院档案室要求复印,却被告知这些非法证据中的“李建华情况说明以及安康医院的监控记录等”已经不存在(已被行政庭书记员重新装订到当事人不能查阅复印的副卷中了),封装好的卷宗也被破坏!此由钟亚芳复印的两份“补充说明”编号不同(前后相差10页)而证明(8月14日复印编号为81—86,  8月16日复印编号为71—76,见证据22)。 2、在钟亚芳去一审杭州市上城区法院查阅案卷时发现,在杭州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卷宗中同样有在2012年12月5日一审庭审中没有出现、更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非法证据(钟宜根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夹在案卷中(见证据21)。
    另特别说明:一、二审法院案卷中的非法证据——“钟宜根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落款处钟亚芳的签名不是钟亚芳本人所签,钟亚芳对申请书的内容也毫不知情(见证据21)。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惊天错案!一、二审裁定是个弄虚作假、自相矛盾的荒唐错误裁定。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即距离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钟亚芳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一、二审裁定弄虚作假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违法无效、且未向被非法关押在安康医院内的钟亚芳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计算起诉期限,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而驳回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即距离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把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儿戏、且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相互矛盾、同时与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自身的行为也自相矛盾、荒唐不堪!由于本案证据确凿、事关重大又特殊——事关上访“被精神病”受害者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父亲钟宜根究竟是否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等问题,依法应当再审,纠正错案,撤销一、二审错误裁定,以维护再审申请人钟亚芳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以维护司法公正!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钟亚芳           
    2013年 10 月 22日
    附: 1、本申请所涉及相关法条。
    2、 对杭州市公安局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与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存在严重造假的说明2页。
    3、一、二审裁定书。
    4、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
    本申请所涉及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对杭州市公安局第139号
    《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
    与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复决(2010)2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严重造假的说明
     
    1、钟亚芳不仅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根本没有精神病。这份由不具主体资格的桐庐县公安局委托并提供虚假鉴定材料于2009年12月2日伪造出的杭七院司鉴所(2009)司鉴字第148号《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不仅程序严重违法、且实体内容虚假、鉴定结论错误、甚至内容不齐全连鉴定人员签名都没有,根本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再有,钟亚芳虽被杭州市公安局非法关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强制所)591天,但却因言行、思维正常,而并没有被安康医院使用任何精神病药物进行治疗,说明钟亚芳根本没有精神病。
    2、 杭七院司鉴所(2009)司鉴字第148号《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第7页白纸黑字载明:桐庐县公安局2009年10月25日是以“关于对重点信访对象钟亚芳有无精神疾病进行鉴定的报告”而申请鉴定——此证明桐庐县公安局自认钟亚芳是合法公民,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但杭州市公安局2009年12月8日作出的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却载明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病人对钟亚芳收容治疗”。——而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却公然造假、荒唐以“杭州市公安局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是以存在多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肇事精神病人对钟亚芳收容治疗”而维持杭州市公安局作出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这前后自相矛盾的虚假罪名,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3、2010年5月26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在全国安康医院工作会议明确:强制医疗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我国《刑法》作出规定的。《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决定强制医疗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被强制医疗人员已发生了触犯刑法的行为,涉嫌犯罪;第二,被强制医疗人员是经法定鉴定程序,确认无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安康医院的收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所收治的必须是法定对象,对没有发生触犯刑法行为的普通精神病人,安康医院一律不得接收。本案钟亚芳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强制医疗的条件,杭州市公安局2009年12月8日作出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和杭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3月26日作出维持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违法无效的。
                            
    说明人:钟亚芳
     

  • 浙江民主党人聚会警察冲击会场 抓走一人推打七十岁老人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2-14消息:今天是周六,是浙江民主党人定期聚会的日子。上午,十余名浙江民主党人按计划来到杭州吴山广场。
     
    据参与人士陈开屏向本工作室介绍,昨天杭州国保就警告众民主党人不得进行今天的聚会,今天上午杭州市国保郑博带着十多名人员闯进聚会地强行驱逐众民主党人,七十岁的老民主党人徐先生被国保推倒在地,民主党人金基民则被抓走。
     
    但到中午,未抓走人员仍坚持在吴山广场。

  • 浙江东阳詹现方(第二次收集)

     

     
    姓名:詹现方
     
     
    性别: 女
     
    年龄:59
     
    籍贯:浙江东阳
     
    受难者单位、职业
    浙江东阳白云街道市民
     
     
    案件发生地
    浙江东阳
     
     
    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浙江东阳市公安局
     
     
    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第一次2000年5月
    第二次2000年10月
    第三次2007年3月
     
    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第一次被关38天
    第二次被关57天
    第三出院日期不详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金华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精神病鉴定的情况
    她被金华市第二医院精神病司法技术鉴定为“偏执性精神病”。
     
     
    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不详
     
     
    有否联络方式
     
    不详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
     
    2000年,詹现方因多次信访被当地认定为“偏执性精神病”,并多次被送入医院接受强制治疗;2013年,省高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东阳市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
     
    农妇多次信访 当地公安以“精神病”将其强制送医
     
    詹现方是东阳白云街道一名普通农妇,在很多人眼里,她已经是“老上访户”。
     
    1999年3月,她被东阳市公安局拘留7天;
     
    2000年5月和10月,她先后两次被送入金华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强制治疗38天、57天;
     
    2007年3月,她又被当地相关部门从北京强制带回,接受强制治疗。
     
    ……
    2012年,詹现方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决定提审此案,并委托浙江省精神疾病鉴定委员会对詹现方目前的精神状态、诉讼能力进行鉴定,并对金华市第二医院为詹现方出具的鉴定书的科学性进行评判。
     
    同年5月4日,浙江省精神疾病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詹现方无精神病;金华市第二医院此前的鉴定书存在“一般情况不准确、旁证材料不全”等不足。
     
    经审理,浙江省高院认为,东阳市公安局当初在委托金华市第二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第二天,就把詹现方送入医院接受强制治疗,程序明显不当;金华市第二医院的鉴定证据不足。
     
    “我们请精神疾病鉴定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鉴定,鉴定出当事人不但现在没有精神病,而且当时也没有精神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此案的审判长惠忆告诉记者。
     
     
    案件来源:浙江在线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13/05/06/019322268.shtml
             

     
    收集时间:2013-8-20

    第二次收集

     
    姓名:詹现方
     
     
    性别:女
     
    年龄:60
     
    籍贯: 浙江东阳
     
    受难者单位、职业
     
    个体经营者
     
    案件发生地
     
    浙江东阳
     
    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东阳公安局、白云派出所
     
    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第一次:2000年5月24日
    第二次:2001年11月
    第三次:2007年3月12日
     
    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第一次:2000年6月30日
    第二次:关押57天
    第三次:关押两天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第一次:金华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第二次 :金华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第三次:东阳市精神病院
     
    精神病鉴定的情况
    无鉴定:被金华市第二医院精神病司法技术鉴定为“偏执性精神病”
     
    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有否联络方式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
    詹现方,女,今年60岁,自幼经商,1991年起在兰州做百货批发生意,1998年丈夫生病后返回现住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十里头社区笠里村。回乡后她申请建房未获批准,村主任5个弟兄的房子却都盖起来了,不久因村里的债务一时难以要回,村支书王铁军便委托能说会道的詹现方去讨要,在讨债的过程中,对方发现印章有假,本就对村委心存不满的詹现方得知印章是假后便留意了村里的账目,最终她发现了王铁军贪污、挪用公款、倒卖土地等违法行为,并向当时的武宁镇西郊办事处(现白云街道办事处)进行举报,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判决王铁军归还了部分公款。但王铁军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公、检、法三家在办理该案时存在的包庇枉法行为让詹现方无法忍受,她放下家里的生意坚持投诉、举报,1999年3月,她被东阳市公安局以扰乱机关秩序为由拘留7天。
     
    詹现方不服此处罚和前期举报事项的处理,释放后一直找金华市公安局申诉,2000年5月23日被东阳县公安局白云派出所和白云街道办的人给她戴上手铐强制押送到街道办关押,24日早又被戴上手铐押送到金华市第二医院进行精神司法鉴定后把她关进了东阳市戒毒所,在受人指使后吸毒人员开始殴打她,25日她又被以患有偏执型精神病为由送进了金华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詹现方说,进去几个大夫就按着她给她灌药,用电棍电她,她哀求大夫说,我没有精神病的,并简单扼要把她的事情给大夫讲述了一遍,几个大夫听了她的话后把她放开再没给她灌过药。她的家人听说她被关到精神病医院后就到医院看她,给她送去吃的,但医院不让家人见她也不让她吃家人送的东西。她的家人为了救她出来四处上访,还两次到公安部反映均不见效果,最后她的家人只得答应公安机关的条件,6月30日她儿子签字担保她不再上访后才把她放出来。
     
    释放后,詹现方以东阳市公安局非法强制送到精神病院治疗和金华市第二医院做出的司法鉴定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她的名誉为由诉至东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安局给她赔礼道歉,赔偿她的经济和精神损失。2000年12月14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却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詹现方不服判决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金华市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就在詹现方申诉再审期间,2001年11月在省公安厅反映被白云派出所民警殴打,在等待公安厅领导接谈时岂料白云派出所和街道办冲进来再次把她强制带走押送到金华市公安局安康医院。这次照样不让家属会见,进去一个月后大夫又莫名其妙的强行给她打了一针,打完针没一会功夫詹现方就感觉特别难受,想站起来走走,却发现自己不会走路了,还一直流口水,也吃不了饭,后来大夫看她实在不行了才通知她的家人过来担保她出院,并让她的家人交了这两次的住院费用,到此时詹现方已经在医院住了57天。
     
    2007年3月9日在全国人大上访的詹现方遭遇强强联手,人大的工作人员叫来当地截访人员,经过截访人员、白云派出所和街道办几番周折辗转最终在3月12日把她送到了东阳市精神病院。这次医院给她做了简单的检查后收入病房,次日医院通知白云派出所和街道来人把她接走。
     
    经过詹现方十几年不屈不挠的坚持申诉,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此案,并委托浙江省精神疾病鉴定委员会对詹现方目前的精神状态、诉讼能力进行鉴定,对金华市第二医院为詹现方出具的鉴定书的科学性进行评判。
     
    2012年5月4日,浙江省精神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中指出了金华市第二医院为詹现方出具的鉴定书中存在的问题,如:仅是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做出鉴定结论,说明当时的受理不规范等诸多不足,和詹现方没有精神病,有诉讼能力的鉴定结论。2013年3月浙江高院根据这份精神司法鉴定结果判决詹现方没有精神病,并判决东阳市公安局其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来源: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 第35期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51/disanshiwuqi/2015/0610/12608.html

    收集时间:2015-10-1

  • 世界人权日浙江经租房维权群体追索祖屋讨要人权

    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权日,浙江台州经租房维权群体,追索被国家经租的祖屋,在台州市政府门口打横幅举牌要人权 。"维护宪法尊严、依法归还被非法掠夺五十五年的私有房产!"当场受到警察抡夺,并发生肢体冲突,据理力争要回横幅。     
         人权;能惩治腐败,人人平等、政治清明,让世界老百姓过上好日子。人权;高于民族权、高于主权!对于人权,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融入访民的生活中,成为像水、像电、像空气一样不可或缺的生命要素。开放的天空为访民打开一片蓝天,与世界同步,与时间同行,与“中国梦”同伴!以表示他们渴望中国人权强烈愿望 。   
      台州经租房维权群体后转到台州椒江区委、区政府门举牌 “钓鱼島是中国的、经租房是我们的合法房产、维护人权、维护财产权、维护做人尊严!”“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香港、澳门百年耻辱终于回归!经租房何时回归?还我人权、还我财产权、还我尊严!”展示维护人权,维护正义的决心!
                             
                                   浙江台州追索祖屋维权团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以下是今天的现场图片:

  • 浙江被精神病者钟亚芳欲参加庭审 监控承包人称要打死她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2-5消息:今天晚上,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被精神病者钟亚芳致电本工作室说,明天上午她告杭州公安案将开庭,她今天必须得提前到达杭州。可当她今天欲外出时,已对她监控二年多的监控承包人俞一丕却在车站强阻她上车。
     
    俞一丕当时还威胁道:“钟亚芳今天我跟你说清楚,我打死你是白打,打断你腿是白打”。此话当时即引起了路人的强烈不满。
     

  • 浙江民主党人陈开频旅游乐清遭警察冲入旅社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1-21消息:据浙江苏元真教授今天晚上给本工作室发来消息说,浙江民主党人陈开频和朋友今天骑车旅游到浙江乐清,刚入住旅社没半个小时,乐清数名公安就冲门而入。
     
    陈开频说警察“毫无道理的拿我手机,查看并复制数据,还给我拍照,我和朋友大声抗议,他们恶狠狠地说,你们是什么人我们都知道,赶快离开这里就没事”。

  • 浙江医用核污染受害者钟亚芳被看守暴力阻止买药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1-21消息:据浙江杭州桐庐县核污染受害者、医用核污染受害者钟亚芳(钟亚芳核污染案与被精神病的主要经历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68/201210/2013/0615/7691.html )给本工作室消息,因核污染导致她身体长出几十个肿块、肝脏占位、甲状腺占位、高血压病等多种疾病,身体越来越差。
     
    但二年多来,当局一直花重金请人对钟亚芳严密监守,11月18日钟亚芳欲外出买药,却被监控她二年多的社会人员俞一丕、陈刚、程晓蔚与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一王姓警察暴力阻止。

  • 浙江台州经租房主林大刚:我要立案

    2013年11月1日上午,浙江台州“经租房” 著名维权人士林大刚老先生在台州市椒江区政府门前,手拿标语进行抗议!“依法治国,政府政策不能压倒法律”“ 依宪治国,五八年被非法掠夺的经租房该回归梦”,表达了要求立案的决心。
    五四年出台中国第一部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五八年刮共产风国家向我们租赁房屋名曰国家经租房,房租由国家统一收取租金,再由国家返还20—40给我们,产权没变更,还是我们的。66年发动文化大革命给中国人民带来災难,红卫兵造反我们定租也遭到停发。
        七九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对冤、假、错案平反。对历史遗留问题重新评估。八十年代中央出台解决经租房历史遗留,全国各地成立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解决经租房问题。先易后难逐步解决。由于胡耀邦倒台,我们落实私房也受到仃顿。
    八五年建设出台[85]87号文件没有经过全国人大批准凭建设部的红头文件收归国有,是强盗逻辑,是违宪、违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维权人士林大刚说:"我们走法律途径,法院不受理,推说历史遗留找政府解决,找政府说没有新政策没法解决。我们要宪法,要法律,归还我们的合法房屋。习近平的中国梦、我们做的是维护宪法尊严,经租房回归梦!!!"
    林大刚说:"经租房是中国最大的冤案!告状无门、信访无路,只好听法院忠告,上北京向中央政府讨说法!我要立案!!我要立案!!!"
     林大刚  电话  15857689771
    2013-11-1

    以下是今天的图片:

  • 快讯:浙江被精神病者钟亚芳被堵不让出门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0-8消息: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访民、被精神病者钟亚芳今天上午紧急致电本工作室说,听说今天有中央大领导到访桐庐县,她下午刚下楼准备去见见这位大领导,谁知一下楼就遇见城北派出所及其它人员近十个人守在楼下。
     
    这些人见着钟亚芳后坚决不让她出门,无奈之下钟亚芳只得返回了家中。

  • 浙江台州后蔡村强拆打伤房主蒋小普

    2013年9月17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政府纪委书记李正军、人大主任王慧琴和后蔡村支书王海兵,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又未征询全村各户代表的意见,更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滥用职权,发送强制拆除房屋通知书。9月30日街道政府和村干部就动用街道政府人员、警察、保安等500多人和挖土机开进后蔡村,强制拆除已发送通知书官天友等11户和未发送通知书杨仁荣等8户村民合法房屋,部份村民房屋已遭全部强拆,其它部份村民房屋已部份强拆。而且暴力殴打阻止强拆房屋村民蒋小普(经医院诊断胁骨骨折三根)、蒋金鑫(头部等处致伤)住院治疗,赵丽兵、蒋普顺、蒋彩琴多处受伤。

    综上,路北街道政府和村干部的强拆房屋,既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也未征询全村各户代表的意见,是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人个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相违背。村两委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而且未按征地程序“告知、确认、听证、公告”违法征地,并且既未安置,又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更未补偿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员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法有明文规定,路北街道政府和后蔡村干部的违法强制拆迁所作所为,像电视电影里土匪绿壳强盗,日本鬼子一样,是无法无天的法盲,在村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恶劣社会影响,是知法犯法。与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和群众路线教育,为民、务实、清廉相违背,是滥用职权,是故意伤害和毁坏财物的违法犯罪,严重侵犯和剥夺了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生命财产等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且路北街道政府名为借口村两委,实为直接干预插手村民自治,要求追究法律责任,赔偿损失,依法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而且当我们村民生命和合法财产遭到不法侵害,我们村民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既不阻止强拆,让其侵害,又不立案查处的行政不作为。本应人民警察职责爱人民、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打击违法犯罪,但事与其反,在本案公安机关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后蔡村被强拆村民
                          
                                蒋小普电话13736544698

    以下是当天的强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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