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淑凤

  • 被维稳张淑凤外出买馒头大饼黄瓜都不行

    今天是8月20日早上8点半,我找到值班郭警官,我要去市场买点馒头、大饼、黄瓜、西红柿,他说:“不行,领导不让你出去,允许去六九豆浆店吃盖饭,”我跟你说:“我们已经三天没吃饭了, 六九豆浆店只有饺子和盖饭,饺子40多元一斤,盖饭17或18元,我吃不起,因为我和我女儿吃一顿盖饭就要花30多元,一天3顿饭,我们将尽要花100元,所以我吃不起,因为我是低保家庭,低保钱政府都给我减了一半,现在我们3口人每月低保钱总共1053元,我们只能到外面买点便宜的馒头、包子、西红柿、黄瓜,什么便宜我们就吃什么 ,”郭警官说:“不行”。我说:“那我今天也要出去买点馒头、大饼,”这时大厅门口里外堵了两层人,我马上用手机给录视频,片警胡玉军进来就抢我手机,摔在地上,我马上打市长便民电话12345,我把今天早上的事说了一遍,而且我向他发出求救,以及我给录相时,胡玉军抢我手机摔在地上,而且市长便民电话的接听员(工号13469)说:“你们下边已经给回复了,我给你念一下:请市民配合民警工作,有事找民警。”然后我又多次打110,然后给我转到督察,电话里总是说:“您的电话已经进入北京市110排队序列等候中,”过一会就断了。
    为了迎接2015年国际田径锦标赛和9月3日阅兵,这两项大型活动,顺义公安分局、仁和派出所,滥用职权,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直接侵犯了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导致我的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他们的行为非常的恶劣,就这么压制我们吗?连买馒头大饼都不让出去,我们至今三天都没吃饭了,他们是想治我们于死地。
    请求领导,管理此事,惩治仁和派出所所长王忠城、警长宁晓征以及片警胡玉军,他们这种恶劣的行为,让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到侵犯,让我感受到党和政府对访民的关心,而不是打压、剥夺我的人身自由,我强烈要求还我人身自由。
    张淑凤电话:13718136034
    2015/8/20

    以下是今天的现场图片:

    看守们

    张淑凤

  • 山东青岛訪民张潺、北京访民张淑凤皆因前往北戴河被失联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15消息:山东青岛訪民张潺自8月5号去北戴河找中央领导反映问题,当日地方政府将其带回青岛后被人跟踪,第二天即失联,至今亲友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对此,山东访民高弘毅认为,肯定是让拘留了,有不少访民因为去北戴河被拘留的,去那就是政府规定的非正常上访了,
     
    张潺电话13589299633
     
    昨天,北京顺义访民张淑凤和几位北京的老访友到北戴河旅游,路过安监站时被查出访民身份,被送到秦皇岛公安局做了笔录,今早4时许回京即被抓到仁和派出所关押,现在也已失联。

  • 北京顺义访民张淑凤诉公安一案开庭被延期判决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年6月19日消息:北京顺义访民张淑凤诉公安一案6月17日在北京顺义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以北京市高院有裁定为由延期判决三个月。
     
    2012年6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在朝阳区北京会议中心举行,6月30日下午约2点,张淑凤去北京会议中心递交材料,结果当天被顺义公安分局以张淑凤去北京会议中心非法上访,并在治安处理点,大声吵闹,拒不配合工作为由,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0日。
     
    张淑凤对此不服,因此将顺义公安分局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
     
    附:起诉书
    原告人:张淑凤  女  48岁
    住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前进村新村二街6排4号
    联系电话:13718139034 邮编:101300
    被告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营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1.撤销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做出的京顺决字[2012]第1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6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在朝阳区北京会议中心举行,6月30日下午约2点,我去北京会议中心递交材料,我把材料亲自递交给北京市治安总队的杨海波队长,杨队长表示代我向上反映,递交的材料主要反映我丈夫被人殴打致残,因凶手的哥哥是顺义公安分局副局长,闫志刚官官相护,并不惜一切手段迫害我,以及我家托了三年的拆迁问题,和顺义区仁和镇政府给我家停水,停电等违法事实,希望参加党代会干部及代表予以关注、并纠正仁和镇政府的违法行为,保护我家的权益。
    6月30号顺义公安分局以我去北京会议中心非法上访, 并在治安处理点,大声吵闹,拒不配合工作为由,对我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7月20日,我提出复议申请书,8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我认为我的行为没有违法,下列证据可以证明:
     7月20日,我申请北京市公安局和顺义法院调取的11路车去往北京会议中心立交桥拐弯处,北卫家园值班室外,北京市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入口右侧值班室上边,三处摄像头,在2012年6月30日下午约2点拍摄的录像资料,这三个证据证明:
    1、我去北京会议中心向党代会反映问题,没有受到警察的阻止和调查,相反一位警察和保安陪同我进入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环保手续大厅内。我在环保手续大厅内停了约五分钟,并做了登记,把材料交给了北京治安总队的杨海波。仁和镇和顺义信访部门人员跟随其后,他们当时也没有认为我非法上访,也没有以我吵闹为由当场调查取证和抓捕,而是我离开会议中心500米后,对我进行绑架。
    2、2012年6月30日,北京会议中心治安处理点环保手续大厅内登记人员做的记录。证明我去登记是合法的,不是非法上访,政府安排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进行接待,很多人在召开十一次党代会期间都去登记过,都没有被阻拦,很多人也没有受到处罚,我是在离开会议中心500米,准备乘11路车回家时,被仁和镇派出所副所长肖志国绑架的。
    证明被告人处罚程序违法的证据包括:
    1、7月20日 我申请北京市公安局和顺义法院调取的2012年6月30日下午3点半至7月1日3点仁和派出所审问室的资料,证明派出所晚上8点才给我开传唤证,传唤证没有依法填写传唤时间及民警姓名等内容,我身上被打伤,两个警察和保安带我去医院治疗。直到我被带往怀柔拘留所,被告也没有告知我受到的处罚,没有告知我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7月3日在怀柔拘留所的录像资料,证明询问我的笔录是王禹,徐光达等人编造的,和我说的不一样。
    上述证据一是可以证明2012年6月30日,我去北京会议中心递交资料,是合法的行为,政府安排专门地点,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予以接待和登记,我进去登记时,警察保安没有阻拦,杨海波也接收了材料,我没有在治安处理点大喊大叫,拒不配合工作。出来后也没有警察追究,抓捕,我是在乘11路回家时,被肖志国突然绑架的,并有当时的报案记录。
    二是处罚程序违法,对我的处罚违背了《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应予以撤销。
    具状人: 张淑凤
    2012年  9 月  18  日
    后附:1、起诉书复印件一份;
          2、京顺[2012年]第1067号行政处罚决定复印件一份;
          3、北京市公安局京公取决字[2012第130号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4、7月1日 顺义医院急症给我开的药品名单,包括伤科灵喷雾剂,可普芬洛芬待因片,虎力散胶囊。
          5、7月13日顺义医院做的检查,诊断的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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