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渎职

  • 郭洪伟因公权渎职致死案之报案控告专函

    呈送:吉林省监察委员会
    并张忠主任:

    吉林省四平市公民郭洪伟在服刑期间意外身亡,作为受害人的父母双亲郭荫起、肖蕴苓,我们特向贵机关提出报案举报控告,要求贵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公正处理我们的诉求。我们有充分的证据、事实及理由认为,吉林省公主岭监狱、长春市城郊检察院、吉林省监狱局对郭洪伟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相关责任人已构成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并且结合整个事件发生的前后背景、有关方面的处置态度以及举证责任、法定职责关系上看,至今并无确切证据可以证明受害者未遭受非法侵害,尚不能合理排除郭洪伟被故意谋杀或被蓄意伤害致死这一可能性,真相有待于进一步追查。

    事实与理由:

    1、受害人基础信息

    受害人郭洪伟,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220303196405162010,汉族,吉林四平市人。2016年2月1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2015)东刑公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判处郭洪伟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与此同时其母肖蕴苓以相同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决责令二者向吉林市公安局、四平市铁东区政府退赔人民币35.3万元。受害人上诉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法院以(2016)吉03刑终58号裁定维持一审判决,2016年4月26日受害人被收监。嗣后,郭洪伟妹妹郭宏英于2019年4月30日被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被以寻衅滋事罪、妨碍公务罪(2018)吉0303刑初227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受害人郭洪伟先后在吉林省镇赉监狱、宁江监狱、公主岭监狱服刑。在监狱服刑过程中,郭洪伟坚持认为自己的案件是冤假错案一直申诉控告,同时对自己在监狱中遭受的非法对待不断投诉控告。以上事实有相关司法判决、裁定、申诉控告材料、有关方面的登记、回执、批复等文件为证。

    2、死亡情况说明

    家属保存的部分送院抢救、住院医疗病例资料记录显示:在押人郭洪伟因“突发意识丧失约2小时伴频繁恶心、呕吐”于2021年4月4日晚21点左右被送院抢救,2021年4月9日10:59死亡,期间分别于2021年4月5日0时50分、4月5日19时50分实施两次开颅手术。在郭洪伟抢救期间,家属多次要求探视郭洪伟均被以种种理由拒绝,直至最后时刻获准探视郭洪伟一次(其时人已完全丧失知觉)。以上事实有死亡通知书、病例资料以及受害人家属陈述为证。

    3、事情发生后有关方面的处置态度

    受害人郭洪伟死亡后,家属多次前往监狱方面要求调取查看包括监控视频在内的相关证据信息均不予安排。家属委托律师及法律专业人士前往监狱、监狱局、检察机关依法要求查看、调取、保全封存相关证据亦不予配合,家属及代理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有关方面正式提出关于保全、查看、复制监控视频、入狱医疗档案及调查处理结果的书面申请,有关方面至今置若罔闻不予安排,有关方面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最高检、民政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与此同时,家属委托的两位代理人先后遭到有关方面的干涉。以上事实有录音、委托手续、《申请书》等为证。

    4、受害人郭洪伟在诉讼及监狱期间的经历

    2015年4月9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受害人郭洪伟批捕。据郭洪伟的申诉控告材料以及庭审笔录等材料显示:郭洪伟在看守所及监狱期间遭受特殊对待,频繁遭到殴打、酷刑、迫害,在诉讼阶段、法院审结案件以前,既有郭洪伟被送往新康监狱的经历。更有甚者,2015年4月9日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便衣到四平看守所对郭洪伟宣布逮捕决定时公然向其表示:“郭洪伟,现在吉林省高院给你三千万元人民币,你还告不告龙潭区法院判你挪用公款那个案子了。”郭回答:“我向高院依法索要再审判决书,跟钱没关系!”便衣说:“就凭你现在这个态度,也不能让你和***活着出去,领导说了,能活到开庭审理那天,判你13年……”郭洪伟面对检察官、法官以及在申诉材料中多次提出要求调取2015年4月9日提讯视频录像,郭洪伟当庭以及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多次表达,自己正遭到谋杀。在审理郭洪伟期间,其委托的多位辩护律师均遭到有关方面施压不得不退出辩护。

    受害人郭洪伟及其家属因受害人身体原因先后不下十次以口头及书面方式向监狱及其上级机关依法提出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请求,有关方面均不予处理。

    郭洪伟及家属在其服刑期间就冤案及狱中遭遇一直未停止申诉、申冤、控告、反映。尤其需要指出的,在此期间,郭洪伟及其家属至少与宁江监狱发生两次重大纠纷,第一次郭及家属称,2019年狱警刘建国指使犯人殴打、迫害郭对其关禁闭等,郭及家属向监狱及监狱局两级反映,监狱及监狱局调查后在书面答复中并未采纳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但嗣后调整了郭的监区及管教负责人并进行了告知。第二次郭及家属向监狱投诉郭洪伟受到监区民警卢佳讯虐待,因遭遇剥夺会见权与民警卢佳讯产生纠纷,称2020年5月22日晚9点至9:30分,值班民警卢佳讯将郭关禁闭在屋里释放过量过氧氯化剂把郭呛得不行了才推出来放到“死人床”上。卢佳讯告诉犯人,找郭洪伟闹矛盾收拾郭洪伟不收拾他们,且扬言说,整死你郭洪伟你也不知咋死的!家属投诉卢佳讯故意谋杀郭洪伟,宁江监狱受理投诉后认定卢将郭关闭在大量过氧氯乙酸房间内不符合消毒管理规定,属处置不当,对卢佳讯作出纪检谈话扣分扣奖并通报批评的处罚。当事人及家属对处理结果不服继续向吉林省监狱局复议投诉控告,此次纠纷省监狱局至今未给予答复。与此同时,郭洪伟于2020年11月26日被转至公主岭监狱,转至公主岭监狱后封闭三个月,家属对郭洪伟的情况一无所知。郭洪伟转至公主岭监狱的原因至今不得而知,假如调整监狱是接到家属投诉控告或为了给郭洪伟医疗治病而采取的积极措施,那末没有理由不告知家属。同时,根据曾与郭洪伟在公主岭同监室的杨先生证言,在公主岭监狱有病不给治还经常遭受殴打虐待就是为了收拾人的信息。尽管从官方公开宣传信息可知,公主岭监狱是吉林省绩效优秀监狱、司法部先进单位、吉林省监狱典范,软硬件设施条件优越,但另一方面众所周知,公主岭监狱也是最具封闭性管理最严格规范的监狱之一,郭被转监4个多月即发生意外死亡事件不能不令人生疑。以上事实有申诉控告材料、庭审笔录、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证人录音、信访登记表、信访申请答复、复查通知等为证。

    5、初步法律责任认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罪犯的人格尊严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禁止体罚、虐待、侮辱、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等规定,结合前述事实和证据可知,郭洪伟在羁押期间意外死亡事件有关方面已构成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犯罪。其行为无论是肆意剥夺他人生命健康还是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均需承担被羁押人意外死亡之法律后果。受害人的死亡到底是由于在监禁期间遭受监管人员或其指使者的刑讯、虐待、酷刑,还是发生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需要进一步依法调查得出结论。但是由于监狱、检察以及监狱上级主管部门明知郭洪伟身患重疾具有法定保外就医的情形,在受害人及其家属多次申诉要求下仍然持续危害状态的发生足以构成玩忽职守责任。意外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本应按照举证责任倒置、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依法披露相关信息等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却对家属及委托代理人的合法诉求无故推诿、阻挠、掩盖,对事件真相调查家属的合理诉求置若罔闻,凡此种种反常表现正可窥见相关责任人知法犯法、有恃无恐的主观心态。综上,由于有关方面的失职渎职造成被羁押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家属造成严重伤害,对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构成极大危害、情节十分严重,不依法严惩不足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不足以挽回国家狱政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政治声誉、执法形象;不足以保障基本人权、人道底线捍卫生命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提出举报控告: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冯刚职务吉林省监狱局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叶鸿利职务吉林省公主岭监狱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王永江职务长春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检察长

    鉴于,冯刚作为受害人公权渎职侵权致死一案羁押单位的上级负责人,明知或者应知郭洪伟的身体明显不适之情况不依法采取措施保障其生命健康放任对其伤害状态的持续发生,对其及家属多次提出的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置若罔闻,造成受害人郭洪伟人身亡故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冯刚作为羁押单位上级负责人明知或者应知违法情形的发生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郭洪伟的生命安危置若罔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具有明显包庇袒护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

    鉴于,叶鸿利作为羁押单位的负责人,在郭洪伟被羁押期间,不管其是否参与实施了任何对郭洪伟的人身伤害行为,仅就其在明知郭洪伟身体明显不适宜羁押的情形下继续放任郭洪伟生命健康伤害事件持续发生,导致其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其对此至少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叶鸿利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的发生仍参与或纵容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具有明显包庇袒护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

    鉴于,王永江作为监狱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负责人明知或应知公主岭监狱发生郭洪伟羁押期间意外死亡事件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接到家属及律师报案后不予披露相关信息不依法立案调查处理该案对当事人推诿拖延,王永江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的发生却置若罔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具有明显包庇袒护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

    上述被控告人如明知上级违法命令但出于对个人地位、利益的考量,不能坚持原则,公然配合违法,依据检察官法、警察法、公务员法之规定则具有明显的徇私枉法情节。

    本案是否另有同案犯,请受诉机关查清事实一并惩处。

    控告人恳请贵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调查了解案件事实真相,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惩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报案举报控告人。

    报案举报控告人:郭荫起、肖蕴苓
    委托代理人:谢燕益
    2022年4月9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中处罚。

    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抄送: 吉林省检察院、吉林省纪委监察委、吉林省委、吉林省政法委、公安部、最高检、中纪委监察委、中央政法委、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卢廷阁律师举报河北司法厅渎职

    【民生观察2021年8月27日消息】2021年8月27日,河北律师卢廷阁举报河北省司法厅不理睬举报和复议,其行为涉嫌渎职、失职。

    卢廷阁说,“2019年12月15日,石家庄市律协非法对我立案调查,2021年2月1日向市司法局举报,至今不理,4月11日向司法厅举报,继续至今不理。”

    卢廷阁称,“2021年2月5日,市司法局终止办理我所变更个人所,3月9日向司法厅复议,至今不理。”

    “2021年6月2日,市司法局非法要求我所整改,6月16日向司法厅复议,至今不理。”卢廷阁表示。

    针对省司法厅失职、渎职行为,卢廷阁只有向河北省纪委监委举报,要求依法查处,不能让中共中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沦为口号、笑话!

    附举报信全文:

    举报信

    举报人:卢廷阁,男、河北标致律师事务所律师,13012165113

    被举报人:河北省司法厅律师处、复议处负责人

    举报事项:被举报人对举报人的举报和复议,收案而不立案,更不处理,要求对此失职、渎职行为立案查处。

    事实过程:

    2019年12月15日,石家庄市律协非法对我立案调查,2021年2月1日我向市司法局举报,至今不理,4月11日我向司法厅举报,继续至今不理。

    2021年2月5日,石家庄市司法局中止办理我律师所变更个人所,3月9日我向司法厅复议,至今不理。

    2021年6月2日,石家庄市司法局非法要求我律师所整改,6月16日我向司法厅复议,至今不理。

    被举报人依法应按规定程序受理举报人的举报和复议,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否则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但被举报人明显是在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且得不到监督纠正,为此,我只有向你委举报,要求严肃查处其失职,渎职行为,绝不能让中共中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伦为口号、笑话!

    此致
    河北省纪委监委

    举报人:卢延阁
    2021年8月27日

  • 陈明玉起诉公安分局违法渎职开庭

    【民生观察2021年1月16日消息】陈明玉诉渝北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违法案庭审成闹剧。重庆维权公民陈明玉在2020年8月1日,在临时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高岩路书香美地小区内被三名不明身份男子抢劫、猥亵、拖拽、限制人身自由。陈明玉打110报警求助后,反被出警民警强制带到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回兴派出所,以陈明玉故意伤害他人之名,对陈明玉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的行政处罚,并对陈明玉强制执行拘留。

    据悉,陈明玉自1995年哥哥陈明华被渝北区公安分局警察吴秀峰勾结黑社会夜半入室枪杀后,多年为兄申冤,2014年后房屋土地又被地方政府强拆强占,2015年又陷入重庆臻纪“非法吸收存款案”,成为“非吸”受害者。陈明玉多起信访案件,包括命案,一直奔波在维权上访的路上,无数次的绑架,跟踪,监控,构陷入狱,被公、检、法联合制造冤假错案,维权多年不见正义,依法治国成为空话,各信访部门相互推诿,没有任何一个相关部门负责人敢于承担责任,依法解决问题。

    陈明玉因为维权被地方公安多次打压迫害,在2020年8月1日,陈明玉应北京西城区法院要求要去北京办理立案手续,被渝北区公安分局指派回兴派出所民警、协警伪装成平民,对陈明玉故意挑衅、陷害、拘留,2020年8月12日被释放时,陈明玉被众多维权访民迎接送上大红花,戴上大红花与来看望自己的朋友们在事发地合影留念,以表达抗议。 明玉被释放后,立即向法院起诉渝北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违法。

    2021年1月14日上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开始后,合议庭成员为商议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休10分钟,继续开庭后又因被告证据准备不充分,合议庭为给被告准备证据时间休庭,择日开庭。

    接下来开庭审理陈明玉诉渝北区公安分局未依法办理陈明玉报案的行为违法一案,庭审中又因被告证据遗落在车里,合议庭休庭等被告去车里取证据回来后继续开庭。

    合议庭在为被告大开方便之门的同时,对原告却是另一番景象,庭审结束后,原告因为庭审笔录有误要求书记员修改被拒绝,原告要求复制或拍照庭审笔录也被拒绝。

    本次参加旁听的重庆公民有危文元、蔡邦英、谭敏、谭俊容、邹群、向平华、田小菊、任山友、郭兴梅、蒋祖成、何艳等20多人。

    陈明玉诉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整个庭审被告公安局与法院就像是一家人在开会,在法庭上自由进进出出一会证据准备不足休庭,一会又说证据落在车上又休庭,这样不尊重法庭、藐视法庭,不尊重法律,法院如此这般为被告打开录灯、可想而知他们胸有成竹的认为原告陈明玉是打不赢这场诉讼的。

    本网将继续关注陈明玉案件审理的情况。

    陈明玉电话:13883169969

  • 关于追责官员并成立补偿基金的建议

    一、案由

    新冠病毒作为一种新型病毒,潜伏期长,且有无症状感染者,传播速度快,防控难度很大;加之武汉市卫健委等部门故意隐瞒疫情信息,“疫情吹哨人”遭医院监察科约谈和警方传唤、训诫,造成公众前期无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工作生活,甚至参加万人宴那样的群体性活动,导致从武汉开始出现群体性爆发,随后蔓延到全国。

    为了避免疫情快速蔓延,武汉采取封城措施,导致武汉市民承受着极大的风险。医院人满为患,后勤服务缺失,有患者绝望自杀,无名患者病死街头,更有无人看管的少年饿死家中。

    这次灾难,武汉市、湖北省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此我们“新冠病毒肺炎索赔律师顾问团”建议对相关渎职官员追究责任,同时成立补偿基金,对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提供经济补偿。

    二、案据

    1、武汉市卫健委故意隐瞒疫情信息。

    据《中国妇女报》对张继先的采访报道与《第一财经》整理的核心时间线:

    (1)武汉市卫健委故意隐瞒多名医护人员感染的事实;

    (2)1月2日香港特区政府开会检视针对武汉疫情的预防措施,1月4日香港特区政府启动“严重”级别应变,武汉卫健委当日无通报;

    (3)1月6日至10日武汉市两会期间,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收治重症肺炎病人,隔离改造ICU,吕小红门诊接受很多疑似病例,武汉同济医院医生陆俊感染确诊,新冠出现首个死亡病例,湖北省新华医院出现30例CT异常,整整五天武汉市卫健委没有通报;

    (4)1月10日国家卫健委专家王广发称没有医护感染;

    (5)1月11到18日湖北省两会期间,1.11日武汉卫健委称1月3日后无新感染病人;1.15日长江航运总医院1名医生感染确诊,武汉卫健委当日通报无新增确诊;1.16日武汉亚心总医院1名医生感染确诊,武汉卫健委当日通报无新增确诊;1.17日黄冈医生听说市中心医院有医护感染,武汉卫健委当日通报无新增确诊;

    (6)1月19日武汉市百步亭社区举办“万家宴”,当日武汉协和医院9名护士确诊;

    1月5日,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向国家卫健委发送的《关于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海鲜市场不明原因发热肺炎疫情的病原学调查报告》指出在华南海鲜市场发热病人样本检测出类SARS冠状病毒,经呼吸道传播,建议在公共场所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2、对病例的网络直报非法设置行政审批程序,影响医生基于专业判断的病例直报。

    2003年SARS疫情后,建立了“中国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基层医疗机构只要在系统里上报信息,国家疾控中心就能实时收到。

    据《中国青年报》《武汉早期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1月11日,该院专家会诊一位疑似病例后,不能排除其他疾病,将会诊意见报告给区卫健委医政科,医政科要求医院自行联系区疾控中心采样、做流行病学调查。该院工作人员联系区疾控中心后,被告知采样、流调,要等区卫健委医政科通知。

    1月12日上午,湖北省卫健委执法监督处处长带队到该院督导发热门诊相关工作,指示: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需慎重,省市联合确定后报卡。

    1月13日上午,武汉市卫健委疾控处处长、区卫健委疾控科工作人员一行到该院,传达最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上报精神。这位处长指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慎重上报。发现的病毒性肺炎病例,首先要在院内完成各项检查和相关检查,经院内专家组会诊为不明原因肺炎后,再报区卫健委会诊并通知区疾控采样,经区、市、省级逐级检测,依然为不明原因肺炎后,“经省卫健委同意”,才能进行病例信息上报。

    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冯子健告诉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武汉通过“网络直报”方式上报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始于1月3日,大约在一月上旬后停止了。“

    由此可知,武汉市卫健委与省卫健委给网络直报增加了行政审批程序,这是以行政权力来影响医疗机构的专业判断,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客观上隐瞒了新增病例数量,掩盖疫情严重性,导致市民不知情无防护,造成疫情扩大的后果。

    3、武汉市卫健委制定苛刻的《入排标准》。

    据《第一财经》整理的核心时间线,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曾2次向武汉卫健委反映诊断标准过严。

    另据《中国青年报》武汉早期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武汉多家医院向记者反映了另一个不利于新发病例上报的原因:1月3日前后,他们收到了通过口头传达的武汉市卫健委的《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入排标准》。他们认为,这个标准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排查标准过于“严苛”,及时临床收治了很多此后经过核酸检测确诊的病人,但当时都不符合标准。一位医生说:“按照这样的标准,我们一个都报不上去。”

    “我从来没参与过《入排标准》的制定,国家卫健委一开始也不知道这个标准的存在。”国家卫健委专家组一位成员对记者说;“这个标准是武汉后来加进去的。”

    武汉卫健委的《入排标准》没有经过正当制定程序,通过权利来干涉医疗机构的专业判断,掩盖疫情严重性。

    4、违反规定,未及时将样本送国家CDC检测。

    据原卫生部2007年发布的“卫应急发(2007)158号”文,“经省级专家组会诊不能明确诊断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省级疾控机构要将标本送中国疾控中心进行检测。”

    另据《中国青年报》武汉早期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2019年12月,武汉医院里采集的不同病例标本,曾被送往多家民营机构做过检测。2020年1月2日,中国疾控中心才等到了来自武汉的第一份病例标本。

    5、将病例诊断“政治化”,对医疗机构上报病例施加压力。

    据《财新》记者萧辉手记:封城前,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不停向武汉市卫健委上报疑似病例,多次被批“政治觉悟不高”。

    6、打压“疫情吹哨人”和公众言论。

    李文亮、艾芬等医生被训诫。

    12月30日武汉市中心医院的艾芬医生拿到一份不明肺炎病人的病毒检测报告,用红笔圈出“SARS”冠状病毒字样,并给了同学。当日晚卫健委通知关于不明原因肺炎,不要随意对外发布。艾芬被医院监察室约谈。

    12月30日,李文亮在同学群发布一条内容为“华南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的信息。

    12月31日凌晨,李文亮被医院领导叫到武汉市卫健委询问情况,天亮后又被医院监察科约谈,并在此后按要求写下“实信息外传的反思与自我批评”。

    1月3日,李文亮因”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言论“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派出所提出警示和训诫。

    三、建议
    1、追究所有渎职官员责任。
    2、成立“新冠肺炎补偿基金”,对新冠肺炎病逝患者家属给予一次性抚恤金补偿,对父母因新冠肺炎病逝的未成年人、子女因新冠肺炎病逝而无人赡养的老人,政府承担抚养、教育和赡养的责任。
    3、“新冠肺炎补偿基金”对疫情严重地区,特别是武汉居民按人头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偿金。
    4、免费医疗覆盖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住院患者、居家隔离等非住院治疗患者,包括出现新冠肺炎症状未能得到医院及时救助,自我隔离的患者与病逝者。也包括确诊前的就诊、确诊后的治疗、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费用。

    提案建议人:
    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
    电子邮箱:splvshituan@gmail.com

    附件:相关新闻报道
    《中国妇女报》疫情上报第一人记大功为什么第一个上报疫情的是她?
    https://k.sina.cn/article_2606218210_9b57bbe202700oj97.html
    《第一财经》武汉疫情核心时间线
    https://news.sina.cn/gn/2020-02-09/detail-iimxyqvz1378880.d.html
    《中国青年报》武汉早期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
    https://news.sina.cn/gn/2020-03-05/detail-iimxyqvz8101965.d.html

  • 内蒙古宁城县水利官员渎职致8人死亡桥梁毁坏耕地被毁

    控告人:赵玉兰、赵玉富    联系电话、13847622240
     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红庙子村3组
     被控告人: 高殿军、法蔚云,宁城县水利局副局长、执法队长。
       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老哈河上高殿军、法蔚云以权谋私,常年纵容沙场老板王力成、王国明、王刚、非法开采沙厂,为其牟取暴利而撑打保护伞,披上“合法采砂”的幌子,掩盖毁灭耕地事实危害如下。
       1、非法采砂深坑达10米深,距306国道大明桥仅30米远,并造成2011年9-12月份桥面两次毁坏,采砂厂还危胁到了其他三座桥梁(包古鲁村后大桥、金矿大桥、二龙镇铁路桥)。以上三座桥梁下禁采区域内都有采砂厂,水利部门敢如此无视国家法律,严重超越了《公路法》的规定范围内,严重触犯了《公路法》、《公路安全管理条例》所禁止的法定范围内采砂,威胁到大桥的安全、并埋下了长远的安全隐患。
      2、因非法采砂遗留的深坑造成了8人死亡的8起重大事故,有良知的中国人都知道人生有三苦:中年丧夫(撇下孤儿寡母),甚至有的家属疯癫了,他们的苦楚向谁诉说,这不是天灾而是人祸。河床上采砂深坑仍不见处理并且还在增加,给两岸百姓和假期学生生命安全留下长远隐患。
      3、仅大明桥上游王立成、王国明、王刚毁灭的耕地达100亩以上,这些人还在夜以继日蚕食着两岸百姓赖以生存的保命田,两岸百姓依然清晰忧心记的发生在2000年和2008年以后的大旱之年给农民造成的巨大农业损失。涉嫌渎职的官员,把采砂使河床变低引起的水位下降,两岸百姓不得不增加10多口机电井抽水灌溉来保收(仅2千米河段),造成劳民伤财。
      4、2012年6月12日四名黑社会人开着轿车到我家恐吓我家人。使用下流手段,其中两个人两臂胳膊上刺着盘龙的被黑社会人员,我们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不给与立案。公安局不作为致使黑社会人员如此猖狂,无限度的侵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5、水利部门如此纵容采砂,说没有《河道整治规划》和《防洪规划文件》,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又无合法的《采砂许可证》,水利官员说恢复整改采砂深坑,却不真正处理意在敷衍了事,至今采砂深坑不减少却在增加,小船采砂坑达7到8米深、大船采砂坑达10多米深。对家乡假期的学生和百姓人身安全存在构成了长久隐患。
      综上,申诉人开垦的土地是在县政府的同意下开发的,安全使用期间任何单位没有提出异议,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明确。请各级领导为了哈河两岸广大百姓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不再受侵害,请求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申诉人要已垦的土地使用权证。赔偿损失,还法律尊严,还百姓一个公道。
    控告人:赵玉兰   赵玉富   联系电话:13847622240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