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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蔚向浙江省监察委寄控告书

    ——李蔚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维权通报(2019年1月13日)

    2019年1月13日下午,李蔚就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事件向浙江省监察委寄出控告书。

    2018年3月3日,李蔚到杭州旅游,当晚入住当地酒店。辅警半夜来“核查”,在明知李蔚无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要带李蔚去派出所提取指纹、DNA和手机数据。李蔚索要传唤证,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警察朱云峰及辅警多人打伤并背铐带到派出所关押数小时。

    2018年3月6日,李蔚向浙江省杭州市监察委员会邮寄过控告书,后该控告材料被转至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

    2018年4月10日15:04,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派驻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纪检组工作人员周先生给李蔚打来电话说:李蔚曾经写给江干区监察委关于警察朱云峰等殴打本人的控告书(2018年3月6日寄出的)已经收到,并于4月9日受理,结果将于三个月内反馈。如果情况复杂,会延长处理时限。

    2018年4月17日,李蔚分别向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及其派驻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纪检组邮寄了(补充)控告书,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自2018年4月9日至今,整整9个多月过去了,江干区监察委及其派驻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纪检组没有给李蔚任何回复。其间,李蔚多次拨打电话(0571-87283223),要不说负责人不在,要不无人接听。

    2018年12月4日,李蔚向杭州市监察委邮寄了控告书,至今既无人联系李蔚,也无任何答复。

    为此,不得不向浙江省监察委反映和控告。李蔚控告的主要内容是:

    1.杭州市公安局九堡派出所警察朱云峰及3名辅警非法限制李蔚人身自由并殴打致伤,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2.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和九堡派出所有关人员涉嫌嫌故意隐匿、销毁证据犯罪;
    3.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九堡派出所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将他们带到派出所采集指纹、DNA和手机数据;
    4.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驻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工作人员周某等人涉嫌渎职。

    根据逐级控告上访的原则,如没有满意答复,李蔚将向中纪委/国家监察委反映和控告。

    就在李蔚向浙江省监察委邮寄控告书之际,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闭幕。李蔚的控告过程,也是民众对监察体制有效性的一次检验。

    李蔚
    2019年1月13日



  • 警察执法酿命案二十年难讨公道

    ——是访民太偏执,还是权力太傲慢?

    引子:我常跟别人说:“中国人这辈子只要别摊上事,天天看新闻联播,会经常体会到生活在太平盛世里的幸福感;然而只要谁摊上点事后开始走进中国的各种衙门,你才会在肝火泄尽后的泪眼朦胧中发现衙门里多的是麻木、傲慢、无耻甚至流氓”。其实这些所谓的人民公仆天性本非如此,所谓“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如果说宪政体制是麻,则中国的一党专政体制就是涅。

    下面我们就通过一起个案来透视一下这个落后的体制给中国小民带来的灾难和巨大内耗。

    一、案件受害人简介
    死者陈明华,1966年生 ,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花石村5社村民,1995年6月20日晚约22点多遭警察枪击死亡,时年陈明华29岁,儿子陈鑫4岁。

    二、案件经过
    1995年5月18日,陈明华与本村村民代祥云因耕地用牛(牛属于村集体)产生纠纷,发展至轻微肢体冲突,互相没有伤痕。村主任刘运华出面调解,认为过错主要在代祥云。为了平息事态,刘运华让陈明华给代祥云10元钱了事。代祥云不服调解,于6月20日持约200元来历不明的医疗发票,要求陈明华赔偿2000元,遭陈明华拒绝。代祥云于是邀外地人陈中亮等共4人用木棒和扁担等拦路殴打陈明华,陈明华逃跑中夺他人镰刀自卫,混战中陈中亮被镰刀划伤。事发后代祥云一方联系(受害人一方说代祥云一方与派出所民警吴秀峰早就有交情)两路镇派出所出警,派出所副所长苏德怀与民警吴秀峰及两名联防队员于当晚10点30左右至陈明华家传唤,陈明华因害怕关门不出,僵持两三分钟后民警吴秀峰朝陈明华屋门开数枪后强行破门,陈明华短暂的抵抗过程中将苏德怀打伤,随后吴秀峰向陈明华连续开枪,陈明华身中多枪死亡。

    三、案发前存在和案发后衍生出的一系列严重问题和过错
    本案,渝北区公安分局民警苏德怀、吴秀峰、渝北区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检察院、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政法委皆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

    1、重庆市政法委大搞背离事实真相和依法行政精神的舆论先行的歌功颂德的报道
    陈明华被民警开枪击毙后,在当地产生了比较大的恐慌,民愤较大。但在重庆市政法委和重庆市公安局的安排下,陈明华死后第三天,重庆各媒体即纷纷推出歌功颂德的违背客事实的虚假报道,比如《重庆晚报》1995年6月23日的报道题目为“案犯拒传伤公安,正义枪弹击歹徒”;1995年6月29日《重庆公安报》的报道题目为“面对持刀歹徒义无反顾—苏怀德英勇负伤显警威”;《重庆晨报》6月30日的报道题目为“陈邦国、郭元立看望功臣苏怀德”。陈邦国时任重庆市政法委书记、郭元立时任重庆市公安局长,此二位领导显然没有尊重生命权和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涉嫌为炮制政绩而袒护职务犯罪,他们的严重错误,是导致受害人二十多年不能讨回公道的总根源。

    2、渝北区公安分局的过错
    陈明华与代祥云本是民间纠纷,纠纷中遭代祥云一方多人殴打被迫正当防卫。民警没有进行充分调查即于晚间以传唤之名兴师动众赴陈明华家,因为没有村干部或陈明华亲属配合,致使不能取得陈明华信任,陈明华闭门不出属于没有安全感后的人之常情。此时民警本应暂停,待以后按程序传唤不迟。但民警竟迅速动用武器向陈明华屋内开枪,并破门而入致陈明华身中多枪死亡。这显然属于一起严重的渎职行为,即按当时《刑法》等法律法规也是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另外,渝北区公安分局做尸检时未通知死者亲属且在尸检后也没有将尸检结果告知死者亲属,火化后扣留骨灰至今,亦属违背常理。

    3、渝北区检察院的过错
    案发后受害人陈明华一家向渝北区检察院控告警察职务犯罪。渝北区检察院的内部卷显示,检察院主办人员并没有进行全面和客观的调查,而是按市政法委定的调子进行选择性调查,调查的证人除了村干部刘远华,其他均属殴打陈明华方代祥云的人和开枪致陈明华死亡的民警及联防队员,受害人陈明华一方提交的证人证言,检察院没有调查也不予采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警察的调查也是敷衍了事。

    渝北区检察院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检察院回避了对受害人一方提出的陈明华门上的两处枪眼的调查。据受害人陈明华妹陈明玉陈述,警察破门前就已经向屋内开枪并且可能已经击中陈明华胸腹部。既然民警开枪十余次的事实成立,而检察院又回避对门上弹孔的调查,本律师认为受害人一方陈述的破门前已经开枪的事实成立。而且,受害人有多份村民证言,证明多人听到不连续的十余声枪响。

    渝北区检察院的立案讨论意见显示,检察院内部多人对民警的行为是持否定态度的,比如一名检察官的意见为:“当时可以找陈明华的亲属做陈明华的工作,这样可以避免死亡事件的发生”。

    另外渝北区检察院的违法事实为,调查后理应给予受害人一方一份书面告知书,但最终只给了受害人一方一个不予立案的口头告知。陈明玉说,当时的渝北区检察院检察长郭维信和她谈话时曾告诉她,该案是上面领导定了调的,他们没办法,只能往上告。因为渝北区检察院不依法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致使受害人一方此后多年因没有书面法律文书而致维权步履维艰。陈明玉还说,当年她向上级部门反映后,重庆市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法纪处陈处长于1995年12月5日在案发地调查时曾说,警察开枪致陈明华死亡的行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但是最终的调查结果却一直没有告知受害者亲属。

    四、赔偿的艰难
    陈明华死了,如果说渝北公安分局等要落实此案追责的阻力很大、困难更多,则落实到给死者亲属一些经济赔偿显然应属他们完全能做到的,然而这个让陈明玉退而求其次的目标依然可望不可及。陈明玉在提起的国家赔偿诉讼中要求的数字为238万,诉讼过程中,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的郭小丽法官对陈明华案很同情,多次做渝北分局的工作希望他们积极赔偿,但最终没有成功。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的聂振华法官本着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努力调解,多次亲赴重庆做渝北公安分局苦口婆心地做工作,最终渝北分局只同意赔25万,这个数字不被陈明玉一家接受。

    期间我一直做陈明玉的工作让她要面对中国没有真正法治的现实降低赔偿额,在我的坚持下她最后同意将238万降为100万,期间渝北政法委的法律顾问程晓华律师也曾两次与我见面商讨此事,最终分局对此数字依然不接受。我再次建议陈明玉降低要求,最后我提出按工伤死亡的标准约70万结案,陈明玉彻底息访,对这个我认为已经不能再轻易妥协的赔偿数字,渝北分局不予答复。

    五、综合结论
    陈明玉为哥哥之死要求追责,从1996年开始走上控告和上访之路,其艰辛和劳民伤财的付出可谓十分惨重,二十多年仅是索要渝北检察院一纸不予立案的书面答复都没有成功,渝北检察院为何只给口头答复而坚决不给书面答复,显然是奉旨行事既要袒护渝北分局的错误而又不落把柄。

    70万的赔偿数字属于渝北公安分局不能承受的数额吗?显然不是,只能说他们的官僚主义已经恶化到令人发指,只能说他们的领导干部是一群漠视生命、漠视人间疾苦的官老爷,习惯了高高在上,习惯了颐指气使,不想放弃随意处置案件的特权,不想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他们的目标就是要将错误袒护到底,用时间将控告和上访的陈明玉拖死。

    一句话,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的领导们确实很无耻!

    陈明玉现已经50岁,快要被渝北分局拖垮了,她今后是选择继续上访,还是在血泪横流后无奈地放弃,我们该如何建议?我们该如何评论?

    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建军13501160234
    2018年12月20日

  • 朱秀玲对非法传唤提出行政复议

    【民生观察2018年12月17日消息】本网获悉,2018年12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间房派出所警察闯进维权人士朱秀玲家中,要给她戴上手铐抓进派出所问话,朱秀玲坚持要警察出示传唤证,警察暴力撕破了朱秀玲的衣服,后朱秀玲以换衣服为由躲进卧室打110报警投诉,警察才离开她家。15日,朱秀玲给朝阳区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朝阳公安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据朱秀玲讲述,12月14日上午10点30分,她在家突然听见敲门声,于是打开家门,门外站着2名警察。其中一名警察是8月24日到家里给她送手机等物品的三间房派出所警察叫张玉军,因为认识所以就让他进来了。该名警察一进屋就说:你在网上发东西了,跟我们去派出所一趟。朱秀玲答:您穿着这身衣服开着执法记录仪那您就拿合法手续来。就在朱秀玲开门让张姓警察出去时,另一个在门口戴眼镜的警察则使劲拽着门不让她把门关上。

    朱秀玲称,因她没有两个男士力气大,两人就这样又进屋里来了。俩警察一边说一边拿着手铐要将她强行带走,朱秀玲挣扎着要法律文件。这时带眼镜警察说:我们口头传唤你。朱秀玲则表示没有法律手续坚决不跟他们走。

    在争执的过程中,朱秀玲右边袖子的衣服被警察撕破了,随后朱秀玲以换衣服为由,躲进卧室拨打了110报警,并投诉警察的违法行为,之后2个警察才离开了她家。

    朱秀玲认为,北京朝阳分局三间房派出所在没有出示传唤证的情况下对她使用暴力戴手铐的行为严重违法,公民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12月15日,朱秀玲给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请求:
    1、确认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申请赔偿被撕破的衣服。

    据悉,朱秀玲是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定西村人,因房屋被强拆未得到合理安置而上访维权多年,期间屡次遭到当地警方非法传唤、骚扰甚至拘留。今年7月,国家领导人在北戴河召开重要会议,朱秀玲因买了去北戴河的火车票而被当地警方强制上门,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朱秀玲和女儿胡娜均被强行带走,随后被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刑拘。

    2011年和2016年朱秀玲曾分别宣布作为独立参选人,参加北京市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中亦多次遭到北京警方的阻扰和破坏。



  • 被警察家属打伤 周桂香发帖遭传

    【民生观察2018年12月10日消息】本网获悉,浙江省德清县六旬老人周桂香(62岁女),在2018年5月3日,因警察家属庄海英(52岁女)到周家的竹林地里挖竹笋发生争吵,两人口角之后庄海英对周桂香拳打脚踢,导致周桂香头部、脸部多处受伤、两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有医学鉴定为证),而打人者庄海英没有受伤。

    事发后受害人家属报警,当天双方均被带到德清县舞阳派出所做笔录口供,此后警方不断的对受害者周桂香进行传唤。直到7月6日中午,舞阳派出所再次传唤受害人周桂香去录口供,受害人于中午到达派出所,但直至晚间21时许也未从派出所出来。夜晚22时许,派出所工作人员突然通知家属说,周桂香被处以拘留七日,理由为打架双都有错。

    当晚,周桂香的家人紧急向警方提供了她身患重病(肋骨骨折、脑部肿瘤……)的医学证明,并且告知周桂香需要按时服药,要求警方取消拘留决定,但警方并未及时采纳,一直拖到次日中午才将周桂香释放出来服药。

    此外警方还告知周桂香家人,打人者庄海英也被关押至湖州看守所了,但是,之后就有消息说行凶者很快就被释放了。对于行凶者仅仅被拘留了7天就被释放一事,受害人家属曾咨询律师,律师说,行凶者被羁押在看守所内,如果要释放就需要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才行,但是警方释放行凶者时根本就没有告知受害人。

    数日后,警方人员就找到受害者周桂香要求调解,并称“我们是同事(指处理办案的警察与打人者的丈夫是同事关系,打人者的丈夫原为该派出所的所长,现交警队领导),不好把这事办下去(受害人认为,这也就是说不能依法处理)”,希望双方达成和解(不对行凶者给予法律处罚)。但是,受害人及家人不同意和解,坚决要求警方依法处罚施暴者。

    自此以后,警方就对这一简单的案件久拖不决,导致行凶者至今逍遥法外,行凶者也从未露面

    向受害人道歉及慰问伤情,周桂香明显感觉警方涉嫌徇私枉法、包庇警察亲属,而行凶者也想仗着自己是警察亲属的特殊关系,打了人白打,让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不了了之,脱逃法律的制裁。

    还有,周桂香家人也曾找过多名律师代理本案,但事后这些律师都告诉周桂香及其家人,说行凶者一方的警方背景深厚,律师受到了某种压力,不能接受周家人的委托来代理此案。

    在本案久拖不决的情况下,周桂香的家人来到公安局举报,但被告知“等待了解情况后再处理”,之后就又是数月没有消息。

    2018年12月10日,等待无望的周桂香的家人开始在上网发帖,公布此事。12月10日下午,周桂香的家人就接到刑警大队的通知,要求他们到警局接受传唤。嗣后,周桂香的家人来到警局接受传唤,警方说他们在网上发帖是在“造谣”,要求他们删帖,否则可能会被进一步处理(可能被拘留)。

    周桂香的子女认为,家人在互联网上发帖是公民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他们不愿意删帖。至于发帖的内容,他们认为基本上都是实情,受害人没有造谣的意愿。对于警方所说的贴文中将施暴者拘留的天数写错了,发帖人表示愿意同时将自己所了解到的天数与警方所说的天数同时发布,但对于警方要求删帖一事,家属认为这一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警方执意要为发帖一事拘留家属,那么家属将进一步依法维权。

    实名举报人:张海明
    身份证号:33052119771016231
    电话:15088325997

  • 宪法日李蔚向杭州监察委寄控告书

    ——李蔚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维权通报(2018年12月4日)

    2018年12月4日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以前这一天叫“全国法制宣传日”),也是第一个“宪法宣传周”(2018年12月2日至12月8日)。这次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中国宪法不仅关乎国家政体,还关乎人权。保障人权的国家政体,才是民众拥护的政体。维护公民自身权利,就是对宪法最好的维护。

    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即将来临。“世界人权日”是由联合国大会确定,目的是提醒人类,现时在人类的社区及全世界,还有持续的人权问题。要让人权在全世界得以落实推行,还有赖全人类的努力。

    2018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第一个“宪法宣传周”(2018年12月2日至12月8日),我向浙江省杭州市监察委员会邮寄《控告书》,控告:

    1.杭州市公安局九堡派出所警察朱云峰及3名辅警非法限制李蔚人身自由并殴打致伤,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2.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和九堡派出所有关人员涉嫌嫌故意隐匿、销毁证据犯罪;
    3.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九堡派出所违法侵犯其他公民人身权利,将他们带到派出所采集指纹、DNA和手机数据;
    4.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驻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工作人员周某等人涉嫌渎职。

    2018年3月3日,我到达杭州旅游,一人入住当地酒店。接近午夜,九堡派出所人员敲门,我出示身份证后,辅警要求我到派出所提取指纹、DNA和采集手机数据,并且明确告知我并无违法犯罪嫌疑,仅是因有前科。我怀疑其身份及规定的真实性、合法性,索要传唤证,却被打伤背铐强制带到派出所。

    在派出所执法办案区,我先后被关押10余个小时,见证了还有其他有前科人员被带到派出所查手机数据。

    2018年3月6日,我向浙江省杭州市监察委员会邮寄过控告书,后该控告材料被转至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

    2018年4月10日15:04,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派驻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纪检组工作人员周先生给我打来电话说:我写给江干区监察委关于警察朱云峰等殴打本人的控告书(2018年3月6日寄出的)已经收到,并于4月9日受理,结果将于三个月内反馈。如果情况复杂,会延长处理时限。

    2018年4月17日,我分别向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及其派驻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纪检组邮寄了(补充)控告书,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自2018年4月9日至今,整整8个月过去了,干区监察委及其派驻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纪检组没有给我任何回复。其间,我多次拨打电话(0571-87283223),要不说负责人不在,要不无人接听。为此,不得不向上级监察机关反映和控告。

    自2018年9月中旬以来,我一方面因忙于其它事情暂停维权动作,另一方面也是期待杭州警方在此期间低调处理此事件。不过,现在看来是我一厢情愿。

    另外,广州孙世华律师事件出现后,为不分散网络关注度,我也刻意暂缓维权。

    关于我维权的意义:

    1.我的维权不仅涉及我个人,还有较广的社会意义——警察滥权、自我扩权并不鲜见;
    2.我没有死,并且没有被抓,所有的细节情况公开说得清清楚楚,一切真实无虚构;
    3.整个过程,我没有一点问题,否则杭州警方一定会处罚我并公开我的违法证据;
    4.我坐过牢,但没有说过高大上的所谓政治抱负,仅仅是一名关注法治/法制的人权捍卫者,关注我维权不算政治上有问题;
    5.我经历较多,有较强的抗压能力。

    在杭州事件之前,见过我的照片和知道我的人极少,因为我不太出名,因此需要简单说说自己:

    我研究生学历,懂得法律,有良好的修养,没有那么多乱其八糟的事情。虽然单身,性取向正常,但从未嫖过娼;虽有吸烟的不良嗜好,但不爱喝酒,即使醉了也不会散酒疯和胡来,毒品从来不沾,更不会贩毒;虽然经济条件不好,但是北京有房,可以向有退休金的父母蹭点吃喝,不会去诈骗、贩毒、盗窃和抢劫。——看起来像是征婚启事,但不虚假。

    在2012年12月发起的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签名征集活动中,我是主要发起人和推动者之一,我掌握者接收签名短信的手机和邮箱。近100天,白天出去跑做些宣传和协调工作,晚上整理名单,常常工作到凌晨1点多钟。EXCEL电子表格是我使用的工具,搜集有完整的姓名、职业、所在省市、电话、邮件等信息,许多公民圈中的朋友就是那时相识的。每天通报签名征集情况,并做图片和文字发布,每天发1000封邮件(两个谷歌邮箱,当时每个每天最多发500封邮件)和若干微博。对于以上工作,我自认为认真和到位,原因是学校教育和自我训练以及10多年的大企业工作历练。

    关于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横幅和牌子我没有举过,因为我认为自己要干更重要的事情。2013年3月31日,西单“四君子”被抓后,我是第一个被抓的,理由是:我带人到西单教育部门前举牌点蜡烛声援张林的女儿张安妮上学。当然,确有其事。

    还有就是曾经做过一些公民聚餐的组织工作。

    曾经写过一些东西,但关注的是别人,没有自己。

    你担心我的今天是你的明天吗?请关注和支持我维权!

    李蔚
    2018年12月4日

    控告书

    控告人:
    李蔚,男,汉族,47岁,北京市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小西天XXXXX,邮编:100082,电话:13269350956

    被控告人:
    朱云峰,杭州市公安局九堡派出所警察,警号33015146
    沈水祥,杭州市公安局九堡派出所辅警
    闻伟强,杭州市公安局九堡派出所辅警
    朱林林,杭州市公安局九堡派出所辅警
    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及下辖九堡派出所涉嫌故意隐匿、销毁相关执法记录仪和酒店监控视频证据的相关人员
    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涉嫌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其他违法人员
    周先生等人,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驻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工作人员

    被控告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
    杭州市监察委

    控告请求
    1.彻查杭州市江干区九堡派出所警察朱云峰等人在括苍精品酒店殴打并非法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的暴力违法行为;
    2.对朱云峰等人涉嫌违法和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对朱云峰等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调查终结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要求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给予朱云峰等人纪律处分;
    5.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及下辖九堡派出所有人故意隐匿、销毁对控告人所谓“执法”过程的执法记录仪和酒店监控证据,对此也应立案调查处理;
    6.调查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九堡派出所违法侵犯其他公民人身权利,将他们带到派出所采集指纹、DNA和手机数据的违法情况,视情节处理;
    7.调查处理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驻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工作人员周先生等人在处理控告人控告九堡派出所警察等违法犯罪一案中的涉嫌渎职情况。

    事实
    2018年3月6日,控告人已经向浙江省杭州市监察委员会邮寄过控告书,后该控告材料被转至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
    2018年4月10日15:04,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派驻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纪检组工作人员周先生给控告人打来电话说:控告人曾经写给江干区监察委关于警察朱云峰等殴打本人的控告书(2018年3月6日寄出的)已经收到,并于4月9日受理,结果将于三个月内反馈。如果情况复杂,会延长处理时限。
    2018年4月17日,控告人分别向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及其派驻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纪检组邮寄了(补充)控告书,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自2018年4月9日至今,整整8个月过去了,干区监察委及其派驻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纪检组没有给控告人任何回复。其间,控告人多次拨打电话(0571-87283223),要不说负责人不在,要不无人接听。
    为此,不得不向上级监察机关反映和控告。

    控告人(手机号13269350956),北京居民,曾经被判刑入狱。由于近些年参加一些公民活动,特别是因参加被人称为“新公民运动”的活动后,被北京警方认定为“重点人”。
    北京三月份“两会”期间,本人自行于2018年3月3日到达杭州旅游,当晚20时许独自一人入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家苑二区三排的括苍精品酒店二楼8202房,这是一个标准间。入住后,控告人打开空调热风,洗澡、洗衣。
    当晚23时,控告人正准备休息,突然响起了敲门声,来人自称警察,说是“喝茶”。(实际上“核查”,控告人当时误以为是当地国保找来“喝茶”。)开门后,控告人到两个辅警,称是九堡派出所的,查验身份证。控告人立即配合出示,他们说,因有前科,需要到派出所做指纹和笔录。(实际上,控告人后来了解和在派出所看到,有前科记录的,都被带到派出所,采集指纹、DNA、要手机密码打开手机并连接到警察的设备上采集手机内资料信息、做笔录。据说,这是浙江省公安厅的内部规定。不过,根据控告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浙江省公安厅否认存在该项规定。)
    控告人当时很诧异:一方面,控告人的指纹在公安系统中有;另一方面,怀疑这个要有前科人员去派出所采集指纹等的规定是否真的存在,因为这种规定是侵犯人权和违反法律的,由此导致控告人怀疑来人是否是绑匪,而不是真的警方人员。
    控告人问这两名辅警:“我是否违法犯罪?”
    辅警答:“没有。只是我们这里的规定,要去派出所核查。”
    控告人:“那么,请拿传唤证来。”
    随后,控告人关门。
    半分钟后,又响起敲门声,仍自称警察。控告人要求他们出示传唤证,回答没有,但必须跟他们走。
    控告人告诉他们,控告人是配合北京公安“两会”维稳,从北京来外出旅游的。
    正在交流过程中,门突然被踹开。控告人当时正站在在门边,向后躲。一下子冲进5、6个人,为首的是警察朱云峰(警号33015146,这是事后确认的),不容分说,拿着警棍上来就打,边打还边怒骂,意思是说没有见过你这么不配合的,看你敢不敢……
    由于殴打猛烈,控告人当时已经大、小便失禁。
    朱云峰同时还指挥其他人打控告人。
    当控告人被按到在里侧床上时,仍不停地拿警棍殴打控告人头部、背部、腰部和手臂。后来,朱云峰指令:“给他戴上背铐!”
    这一过程持续了大约3分钟,其间朱云峰连续不断地用警棍击打控告人的头部、肩部等部位,还有人拿棍子捅控告人的背部(后来发现控告人的保暖内衣背部出现两个洞),同时也有其他人打控告人的四肢、背部和腰部。
    控告人被戴上背铐,他们将控告人拖出房间。朱云峰命令一个人:“带上他的手机!”
    在门口时,控告人请求穿上鞋子和加一件衣服。于是朱云峰又将控告人打倒在地,手脚并用。
    停下来后,将控告人推下楼,塞进警车,带到九堡派出所。
    到派出所大院内,控告人被从警车上推下,来到派出所执法办案区(事后了解到)门口,朱云峰又喝令控告人:“蹲下!”
    控告人回答:“我不会蹲下的。我不是违法犯罪嫌疑人!”
    朱云峰上来又对控告人拳打脚踢,将控告人按倒在地。控告人说:“地上凉。”这才允许控告人坐在院子的水泥地上。
    朱云峰站在控告人右侧,也是执法办案区大门右侧,对控告人说话,意思是在这里老实点。院里站了十几个警察和辅警,围成一个圈,坐在地上的控告人是这个圈上的一个点。
    控告人对朱云峰及周围的警察和辅警说:“你们执行公务,不管这个规定是否合法,如果有轻微违法,我都可以包容,”转向朱云峰,“但是你打我,并且下手如此狠毒,这就是私仇!你敢亮出你的警号吗?!”
    朱云峰当时将执法仪挡住警号的部分数字,不敢露出全部警号,但是控告人牢牢地记住了露出的部分警号“0151”及他的相貌特征。
    过了一会儿,朱云峰将控告人带进执法办案区,将控告人推到墙边,面冲墙,搜身之后,送进检查室,交给那里的辅警后离开。
    以上整个过程,控告人没有反抗甚至谩骂。
    在检查室,控告人被要求解下腰带、掏出随身所有物品,辅警将这些物品放入一个袋子中,然后放进一个类似超市存物品的自动柜中,出来一个条码交给控告人自行保存。
    然后,辅警要给控告人提取唾液(DNA)和采集指纹,被控告人拒绝。辅警又要控告人打开他们从宾馆房间床头桌上带来的手机,要控告人说出密码。同样控告人也拒绝,说“这涉及我的隐私。”辅警随后打了一个电话,对对方说:“这个人很拽!什么都不做。”对方好像说,先等等吧。
    这时,控告人感觉右脸有点湿润和疼。
    过了一会儿,一名自称是值班沈副所长/指导员的警察下来,控告人立即向他投诉了被警察殴打的情况。过了一会儿,自称莫副所长的人下来,问了问控告人的情况,控告人也向他投诉了被警察殴打的过程后,他又走了。又过了一会儿,他们发还控告人东西,把控告人带出了执法办案区,要控告人在派出所办事大厅等着。

    3月4日凌晨2点多钟,在外界的声援下,九堡派出所才派人将控告人送到邵逸夫医院(下沙院区)治疗。在去医院途中,控告人拨打了110对警察殴打控告人的事件报警。

    3月4日10时许,九堡派出所警察李刚和另一名警察(警号33116058和33115383)称接到上级指令,就本人向110报警称遭警察殴打一事进行询问,并对本人做了询问笔录。并要本人在一张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但拒绝给控告人该告知书,也不允许控告人拍照。
    3月4日下午15时许,控告人被九堡派出所王晶副所长叫到执法办案区,作为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嫌疑人被审讯,审讯人是自称彭埠派出所的一名警察和江干区分局治安大队的一名警察,他们两次对控告人进行了审讯。
    此次在被关押约9个小时后,3月4日23时15分,王晶副所长进来,将控告人带出执法办案区,并说:“经调查,你没有违法之处。”
    3月5日,控告人和纪中久律师一起来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向督查大队长王德安口头投诉控告朱云峰等人殴打本人的情况。
    3月6日,分别向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督察大队和江干区监察委快递了书面的控告书。

    2018年3月8日,杭州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下沙院区)出具的相关诊断记录:
    (一)医疗诊断证明书
    诊断:
    右枕部皮下血肿
    多处软组织挫伤
    治疗意见:
    患者2018.03.04因身体多处被打击,头面部,双上肢及左下肢多处皮肤挫伤,我院CT提示右枕顶部皮下血肿,2018.03.08我院CT复查提示:右侧枕部头皮血肿,比较2018–3-04片,吸收好转。颅脑CT平扫颅内未见明显异常。特此证明,建议休息三天。不适随诊。
    (二)门诊病历单
    2018-3-42:45:24
    【现病史】
    3小时余前身体多处被打击,头面部,双上肢及左下肢多处皮肤挫伤,伴头痛,腰痛,无呕吐,无胸闷气急,无晕厥等。
    【体检】
    头面部,双上肢及左下肢皮肤可见多处挫伤,左足血痂,无活动出血。
    3月5日上午,在经历了两天折腾之后,才发现自己保暖卫衣脊柱对应部位有两个洞,明显是警棍捅破。身体后背、腰部、肩部、手臂上端多处青紫或颜色泛红。

    2018年3月3日和3月4日,控告人先后两次被关进九堡派出所执法办案区,共计10多个小时,其间见证了多名有前科人员被带到执法办案区。听到有被核查人询问辅警,我的手机里的东西不会被泄露吧?辅警答,不会,公安局不会的。其间还有被核查人员的手机有来电,不允许被核查人接听,辅警接听:“他没事,马上就回去了。”

    控告理由
    1.在控告恩无任何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要带控告人到派出所提取指纹、DNA、手机数据和做笔录无法律依据
    控告人刚到杭州,无任何违法犯罪嫌疑,警方人员也明确告知控告人其无违法犯罪嫌疑,只是因有前科,警方即超越法律法规要求控告人到派出所提取指纹、DNA、手机数据和做笔录。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证件,对持证人有详细的信息记录,在此之外,警察做其他身份查验,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警察应按照法律法规执行职务,而不能仅口头宣称依照没有公开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内部规定从而侵犯公民权益。
    控告人刚到杭州,并不涉嫌任何违法犯罪,明显不符合《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却被朱云峰等所谓执行职务殴打并强制带到派出所采集指纹、DNA、提取手机数据和做询问笔录。

    2.酒店作为公民临时住所,属于公民住宅范畴,在控告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随便破门而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在法理上,“住宅”应当包括一切以居住或私人生活为目的的、被合法私人占有的场所。出租房在此列,酒店客房自然也应当在此列。入住酒店,实际上是客人与店主之间签定的一个租赁合同。对于一个合法经营的酒店来说,当客人交纳了押金拿到了钥匙,这个租赁合同就开始合法履行了。酒店就成为公民的临时住所,法律上的住宅。因此九堡派出所在深夜查房、破门闯入是典型的扰民执法,应当承担侵犯公民住宅权的法律责任。

    3.警察朱云峰等闯入房间后没有任何根据野蛮殴打控告人
    控告人多处受伤显示了殴打时间长,殴打力量大,手段残忍。多处伤痕显示警察朱云峰主观上积极伤害控告人,打击部位包括前额,后脑,显示加害者不计伤害后果。本案中显示出的其残忍殴打行为与执法没有分毫关系。

    4.朱云峰等违法对控告人使用警棍和手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警察朱云峰等人违法对控告人使用警棍殴打,并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对控告人使用手铐。

    5.朱云峰等涉嫌滥用职权罪
    控告被杭州警察打伤并违法带到派出所后,国内网友在自媒体广泛传播,境外媒体也有数十次报道。该事件发生在“两会”期间,影响十分恶劣。控告人认为,杭州警察打伤控告人的事件符合根据监察委职务犯罪58个罪名立案量刑最新标准第十五条第3款:
    十五、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朱云峰等违反相关纪律法律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十一条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杭州胜景吸引着全国游客,包括控告人在内,但杭州江干区警察朱云峰等不但造成控告人身体伤害,还败坏了杭州的法治环境,损害杭州在国内外的美好形象。虽然控告人曾经入狱服刑,但并不表示控告人还会违法犯罪。控告人是一名自由公民,享有中国公民的一切权利,不是二等公民。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工作人员对控告人的歧视和殴打,超越法律和法规的授权,应该得到监察机关的重视和处理,也应该受到社会的关注。

    此致
    杭州市监察委员会

    附:
    1.证据照片16张
    2.李蔚身份证复印件
    控告人:李蔚
    2018年12月4日

  • “刘兰华被拐案”遭警方强压二十多年

    【民生观察2018年11月13日消息】由于重男轻女愚昧思想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等非正常因素的影响,中国大陆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的恶性事件已成常态,根据官方每年收到的报案数据都以十万计,几十年来的人数无从估计,但能够寻获的个案少之又少,绝大部分被拐卖案件都是石沉大海。基于人性及感情等的原因,好多家庭在孩子被拐卖后疯狂四处进行寻找,花费大量金钱和时间,有父母在长期的思念和失望中出现精神失常,甚至有家庭因为寻找孩子分崩离析家破人亡,整个社会为此付出沉重代价,但能够绳之于法的不法拐卖分子却是凤毛麟角。警方面对此类报警案件基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因则采取敷衍的态度,一般登记了事再无下文。

    因受到被拐卖人员刘兰华家属的委托,“709案”王宇律师、谢阳律师以及“律师后”文东海于10月22日去到四川省古蔺县公安局、检察院,监察委以及泸州市公安局和监察委等政法部门监察委交涉刘兰华被拐卖一案进展情况及举报古蔺县公安局相关警员在办理该案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违法并涉嫌犯罪的行为。律师在古蔺县公安局及监察委期间,遭到工作人员非法阻拦,并口出狂言粗暴对待律师,为此,律师们在事后向古蔺县纪委及泸州市监察委进行了举报控告。

    根据家属提供的信息,被拐卖人,刘兰华,又名陈玉龙、吴玉龙,男,出生于1989年12月11日,生父母吴世禄、李天容为四川省古蔺县金星乡黄英村人,出生后取名吴玉龙,但由于吴家儿女众多,迫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压力,出生四十天后吴家将吴玉龙送给本镇石硪街陈宗章和李义芳夫妇做养子,养父母改其名为陈玉龙。1993年3月25日,陈玉龙失踪,后经陈玉龙亲姐吴丽萍多方查找,了解到陈玉龙被养父陈宗章串通王丛刚、苏国琴等人拐卖到福建省连城县曲溪乡蒲溪村香根路3号刘昌寿、李水妹夫妇家做养子,并再次改名为刘兰华(以下统称刘兰华)。刘兰华在被拐卖前,深受养母李义芳疼爱,但后来陈宗章和李义芳又另外生了一个儿子,养父陈宗章逐渐生出了拐卖刘兰华的念头,虽然遭到养母李义芳的坚决反对,但陈宗章仍一意孤行,终于在1993年3月25日伙同王丛刚、苏国琴等人以带儿子到弟弟家串门为由,一路辗转,多人接应,历经拐卖儿童中转站,数日后刘兰华便被带到福建省连城县曲溪乡蒲溪村香根路3号现在的养父母家。

    据刘兰华亲姐姐吴丽萍介绍,弟弟刘兰华被拐卖时年龄已有四岁,吴丽萍自己当时14岁,正在读初中。弟弟被拐卖后,吴父曾前往当地石宝镇派出所报案,当时的值班警员只是草草做了登记,告知吴父回家等消息,然后再无下文。一个月后,吴父再次去到石宝镇派出所,找到当时的曾姓所长反映情况并要求警方查找,曾所长以人手不足为由要吴家自己去找,并以石宝镇派出所的名义开出一个刘兰华被偷走,希望沿路派出所协助查找的证明。

    据吴丽萍讲,几年后,自己成年并外出广东打工,几年里四处打听,先后前往广东汕头、福建沿海各地寻找,在持续寻找弟弟刘兰华的过程中,先后了解到古蔺县籍拐卖团伙和运送路线等重要信息,并在汕头等地陆续发现八十几名被从古蔺县拐卖至沿海地区的儿童,部分已经通过血液化验找到父母,但一直未能找到自己的弟弟。通过好心人的帮助,吴丽萍基本获知弟弟被拐卖的大致情况和去向后,2011年,吴丽萍再次到古蔺县公安局要求警方立案,协助寻找刘兰华,但遭到当时古蔺县打拐办徐姓主任的拖延不予立案。其后,吴丽萍通过网络平台向公安部打拐办进行举报,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并于2012年1月底向四川省打拐办就刘兰华被拐卖一案发出督办函,古蔺县公安局方于2012年2月10正式以拐卖儿童案件立案侦查,并成立了刘兰华被拐卖案专案组,但此后古蔺县公安局则一直以各种方式拖延侦查和移送起诉,也未对本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陈宗章、王丛刚、苏国琴等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期间吴丽萍曾询问案件进展,但警方以“案件已过时限”敷衍答复。三年前,吴丽萍通过各种途径终于找到被拐卖已有二十多年的刘兰华。据吴丽萍讲,弟弟被拐卖时已有四岁,对家人和家乡存有记忆,讲述自己如何被老家的养父带走交给两个不认识的人,其后几经易手辗转多地,最后到达如今的福建养父母家。不过可幸的是福建的养父母对其不错,刘兰华除了生活无忧,还在重点大学毕业,如今已成家立室。吴丽萍为此让刘兰华在警方留存了一份详细的笔录。根据刘兰华所讲的经过,吴丽萍表示,弟弟被拐卖的大致经过与自己多年来了解到的情况基本一致。

    据吴丽萍透露,就在律师于10月26日向泸州市监察委发出举报控告信后一个星期,刘兰华被拐卖案的一众犯罪嫌疑人已被拘捕,不过未知其他更多情况。吴丽萍担心警方再次敷衍了事,将犯罪嫌疑人无事释放。

    本网联系到同样是古蔺县籍孩子被拐卖的罗姓父亲,他告诉本网,古蔺县位处四川偏僻地区,经济落后,多年来当地一直有孩子无故失踪的情况发生,当地有专事拐卖孩子的团伙。据古蔺县公安局内部人士透露,目前为止古蔺县有报案记录的儿童失踪数量有三万多起,能够寻获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一。而众多家长在寻找失踪孩子的过程中发现拐卖团伙的背后有警方人员的影子。上面提到的写孩子失踪证明给吴父的原石宝镇派出所曾姓所长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因犯有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刑。其实在古蔺县警方人员充当拐卖团伙保护伞参与犯罪并分赃的事实产业链已经家喻户晓,只是警方一直利用公权力进行压制而已,多年前参与的警方人员或许已经成为县公安局的领导,因此案件的侦查和责任追究更加困难,连公安部督办案件(刘兰华被拐卖案)都可以轻松化解。

    网友刘先生认为,警方对于被拐卖案件侦破率几乎为零的事实令人费解,如果说二三十年前的失踪案件还有推卸责任的理由,但如今天网工程建设已有十年,在警方掌握的各种实名制及大数据信息可以轻松获取的情况下无法侦破案件实在无法形容,全国几十年来累计被拐卖人口足以百万计,但侦破及寻获个案却寥寥无几。从受害家长报警求助遭到警方敷衍推诿以及各方观点和证据显示,一直以来被拐卖案无法、无力、无能侦办的主要原因无不指向警方人员参与拐卖产业链运作的可能性。刘兰华已经寻获,并有相应的证人证言等全部证据,但警方依旧拖延推诿,如今家属已经委托律师跟进并进行控告了,警方才被动抓捕犯罪嫌疑人,不过此次警方是否应付了事则要看最后的结果。

  • 为众人抱薪者 不可使其毙于风雪

    ——民生观察声援孙世华律师

    据本网、维权网及国内媒体报道,日前广州女律师孙世华被广州市荔湾区华林派出所警员暴力殴打、扒衣凌辱的酷刑虐待事件的见证人被警方拘禁,而警方对孙世华律师依法向有关方面提出对施暴警员的调查指控予以否定,由此可以看出荔湾区警方正在一步步以造谣或扰乱社会秩序罪名来构陷孙世华律师,眼看又一起“为众人抱薪者将冻毙于风雪“的事件正在上演。民生观察对孙世华律师为了捍卫弱势群体权利,依法执业而遭到警方施暴侵害,现又面临被进一步构陷的情况表示极大关注与声援,对广州警方滥用警权,肆意违法侵权,打压迫害律师的行径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

    维权网报道:2018年10月15日,广州孙世华律师被荔湾区华林派出所侮辱案3证人张五州、李小贞、梁颂基遭警方非法拘禁和刑事拘留。目前,广州孙案证人李小贞失联,张五州被强制传唤,梁颂基在京被广州警方刑拘。

    张五州的妹妹张唯楚说:“今天(10月14日)晚18时40分左右七八个便衣来清远家里传唤张五洲。4岁小孩一见来人就吓得号啕大哭,抱到房间里安抚。只听到门外告知因扰乱单位秩序由荔湾公安局华林派出所异地在清远石角派出所(0763-3202365)传唤张五洲。并且说传唤证会稍晩给五姐一份复印件。现人已被带走,除我手中机家里所有手机均被搜走。多谢大家关注。2018.10.14。”

    广州警方在拘押孙世华遭酷刑见证人同时,公然以漏洞百出的声明否认孙世华律师对警员施暴的指控。

    从广州荔湾区警方与广州律协互相矛盾的两份声明通报可见,二者的措辞貌似一致,但含义分歧很大。

    首先,律协通报称“10月11日下午,该局应本会的要求,安排本会人员调看了事发经过现场的视频。”,是不是完整的视频没有说明;而警方通报明确说明,“警方邀请该协会代表调看了从当事人进入到离开派出所的全部视频。”。到底律协看没看到完整视频?

    其次,律协通报称“现暂未发现存在殴打羞辱孙世华律师的行为。”,而警方通报称“视频显示不存在孙世华被殴打和羞辱的情况。”律协称“现暂未发现”与警方的“不存在”为何出现矛盾?律协为何得出“暂未发现”的结论,是否予以解释?

    再次,律协通报称“根据现场视频,华林街派出所民警在孙世华律师办理业务期间存在行为失范、态度不当、语言有失文明等情况。”,警方称“当事民警在工作中存在态度生硬、行为和语言有失文明的问题。”,“失范”、“不当”、“有失文明”到什么程度,是否需要说明一下?

    最后,事件的另一方孙律师也发了一个声明,明确不认可律协和广州警方的二次通报内容。并称如果按照,律协“现暂未发现”和警方“不存在”“孙世华被殴打和羞辱”的情况认定,作为律师的孙世华,已然公开在网上散播被警方“构陷、强力施暴、脱衣羞辱”言论,是否构成了对涉案民警的诽谤言论?(诽谤罪的客体必须是自然人。)构成了对国家机关的造谣扰乱社会秩序?律协和警方,均未公布对孙律师网络发声的行为认定问题。

    从律协与警方声明的矛盾之处显见,警方执法存在明显的问题,而从警方的完全否定指控,可见警方坚决要掩盖罪恶,而从随之发生的抓捕证人,可见警方不仅掩盖罪恶,而且正在着手准备将敢于出来指控揭露他们罪恶的孙世华律师构陷入狱。

    其实荔湾区警方是否施暴的问题一点也不复杂,只要完整将监控的执法视频公之于众,真相自然大白于天下。而警方拒不公开执法录像,这本身就显然是心中有鬼,见不得光。现在又拘押证人,更是说明警方害怕事件败露,要禁声灭迹。

    中共统治集团依靠恐惧与谎言治世,而为了制造恐惧,当局就长期依赖警权维稳,肆意扩张警权,使警权不受约制,造成对中国人权的极大侵害。面对这种状况,民众起来维护自己权利,要求约束警权,然而却从来没有得到过警方任何良性回应,相反那些控诉受到警权侵害者,屡屡被投入大牢,甚至丧失生命。

    而今年以来,尤其随着9月公安部发布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来,中国警权更是极度膨涨,泛滥成灾,各地更多涌现警察暴力执法侵权害民事件。而警方对此完全无视,甚至有意纵容。荔湾区警员滥施暴力,酷刑虐待孙世华律师正是这一大背景下的小剧情,而荔湾警察当局出面设法用罪恶来掩盖罪恶,也正是这种警权肆虐的必然结局。在这种大背景下,律师孙世华女士奋起维权,正是以一己之力抗衡警权泛滥,是在为维护全体国民免遭警权涂毒而抗争。

    当此时刻,所有有良心与正义感而不愿受奴役的民众,都应该起来支持孙世华律师的维权,因为这是在维护我们自己免于被警权迫害的权利。如果这次孙世华律师不能讨回公道,那么可以预见接下去中国警权将更变本加厉、肆无忌惮地侵害民众。

    公民们,对于中国警权的危害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对为捍卫公民权利的抱薪者,不要使其冻毙于风雪。

    民生观察 2018年10月18日

  • 武汉刘新群离婚案诉法院滥权 法院称是“司法行为失当”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19消息:刘新群是武汉市汉阳区桥机新村的居民,近日她专门来到民生观察工作室反映了她的冤情和诉求。
     
    2000年5月29日,刘新群与丈夫朱德寿向武昌区法院申请离婚,当时二人拥有数百万元的资产,诉讼标的金额就超过三百万元,包括一建成材经营部。6月10日,刘新群即对包括该建材经营部在内的六项资产和帐户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并交纳了申请费用。但是,武昌区法院中华路法庭对这六项申请只采取了其中一项,导致被申请人成功转移财产。后刘新群自己就查到朱德寿转移了一百五十多万元资产,最终迫使丈夫给了她一半。刘新群还说,离婚没几天丈夫就又买了八间门面,刘新群认为这都表明丈夫存在转移财产之嫌。
     
    出现这种状况,刘新群认为这与武昌区法院法官不作为、乱作为有关,特别她提出的六项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置之不理。为此,近些年来刘新群一直在告法院。历经多次上告、起诉、上诉、重审,武汉中院、湖北省高院都裁定武昌区法院在刘新群案中“遗漏诉讼保全申请事项”“对已保全的财产又在没有认真审查、核保的情况下解除保全措施”的行为属司法行为失当,但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没有给刘新群造成实际损害”。
     
    对于这样的裁定,刘新群不服,她至今仍走在上访维权路上,而上访又使得刘新群进了拘留所。

    来随州的刘新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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