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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罪被滥用是中共政治的本质所决定

    近期,中共公安对两位新公民运动活动人士宋泽(宋光强)、张宝成构陷了寻衅滋事罪。先是2023年8月15日,宋泽被中共武汉公安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具体事实不得而知;9月2日,张宝成先生仅因到中共自诩为心脏地带的天安门广场,“八九.六四”屠戮之地,不堪繁苛的所谓安检,做了一个抗议的动作,而被中共北京公安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9月15日,在律师会见及中共检察院介入后,北京公安把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张宝成先生暂时获释,但北京公安却不甘彻底认错,不肯痛快撤案。

    比起北京公安强加给张宝成的寻衅滋事罪,武汉公安强加给宋泽的寻衅滋事更加诡异和荒谬,武汉公安明明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留宋泽,却恬不知耻地狡称“宋光强涉嫌寻衅滋事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武汉公安恶意曲解法条,其无耻与中共北京昌平公安6月份骚扰王全璋、李文足一家时狡称“涉密”的流氓无耻如出一辙。

    中共僭政三十年后才于1979年制定了首部刑法,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史即可追溯至这部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是79刑法第160条所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三种流氓罪形式之一,第160条另有“其他流氓活动”这样一个兜底的箩筐、口袋。这种空洞、含糊,本质上是立法与司法不分,是把本属立法权的入罪空间拱手出让给行使司法权的中共公检法,立法权与司法权合二为一,流氓罪的立法条款及个案司法走向了专制。

    邓小平发动的1983年严打制造了无数无罪乱判、轻罪重判的冤假错案,把流氓罪的箩筐、口袋式滥用推向巅峰,此后流氓罪罪名的含糊和滥用一直饱受诟病,1997年中共修改刑法,肢解了流氓罪,分化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制侮辱妇女等罪名。97刑法“寻衅滋事罪”法条详列了四种行为方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97刑法颁行之初,中共法律界、法学界、体制内外一片盲目乐观,一致认为解决了流氓罪的含糊、空洞、无远弗届问题,完全没有预料到仅仅十年左右之后,大概至2010年前后,从流氓罪母体中分解出来的寻衅滋事罪就被中共,玩弄成比流氓罪更加流氓的口袋罪,一个专门对付维权人士和底层访民的口袋罪。以寻衅滋事罪迫害依法行使公民权的民间人士以及合法维权的访民,是维稳沙皇周永康执掌中共政法时期密定的策略,这一策略并未因周永康的垮台而退出,相反,由于契合了中共把维权人士和访民视为敌对势力和黑五类之一的定位,这一策略越来越得到强化,越来越公开化,公开化的铁证之一就是2019年2月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通篇回避中共的信访体系以及整个权力体系根本不能、拒绝解决访民正当、合法诉求之现实,无视信访徒耗访民生命、访民根本没有可行的维权通道之现实,企图全面禁锢访民、把访民困死在“合法”上访的绝路上。

    指导意见无端指责“有的信访人员不到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走访、不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诉求……有的在走访过程中实施抛洒、张贴传单、打横幅、喊口号、穿状衣等行为,有的借信访为名实施聚集滋事行为,有的多次进京信访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指导意见紧接着虚伪、矫情地宣称访民的这些行为“严重干扰正常信访秩序,……影响其他信访人员合法反映诉求”,居心极其阴险,企图分化访民,更倒打一耙,反诬访民的“非法进京信访滋事行为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国家形象造成严重伤害”,企图掩盖正是中共自己的恣意践踏法律和腐败公行才是法律尊严扫地和中共自己在全世界声名狼藉的唯一原因。

    就像宪法上白纸黑字写着的公民权利被中共在现实中玩得荡然无存,就像香港的一国两制被中玩得彻底残废。正因为寻衅滋事罪早已被中共自己玩成了鬼打架,即便明知张宝成根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北京公安也必须无事生非、借题发挥,必须先给他强加上这个罪名,以达恐吓、威慑和保政权之效;正因为寻衅滋事罪沦为鬼打架,武汉公安才胆敢如此颟顸,公然狡称“宋光强涉嫌寻衅滋事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寻衅滋事罪,信访,中共的法律和司法,中共的整个权力体系,统统是鬼打架!

    民生观察 2023年9月20日

  • 滥用“诽谤罪”践踏宪法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信阳市维权人士邢望力先生4月24日被息县法院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1个月。这可谓是诽谤罪中最高刑期的判决。因为根据中国刑法有关诽谤罪规定的量刑为三年以下。这再次引起维权界与法律界对中国执法中屡屡将公民依法维权及举报官僚轻易定罪诽谤的忧虑。

    本次河南息县检察院指控邢望力所谓主要罪证是,邢望力指称自己当年在看守所中受重伤与三名地方官有关,同时他持续就息县两名访民刁言芳和冯国辉离奇死亡的事件发声,并说邢望力教唆儿子参与维权活动。

    邢望力因看守所受伤而举报三名地方官的事是,2016年邢望力被羁押在息县看守所期间,头部受重伤。他事后表示,事发时,自己被人以钝器袭击,怀疑是时任息县党委书记金平、公安局局长刘洋和宣传部长李学超指使。为此,他持续向中纪委等部门发信,要求彻查事件。这无疑招致地方官僚忌恨,被寻机打击报复。

    而这次息县当局寻得的机会,据知情人士透露,是因邢望力去年到河南罗山县探访判刑出狱而被软禁的人权律师江天勇。

    2021年4月20日,邢望力夫妇前往河南省罗山县灵山镇,看望判刑出狱被非法软禁的人权律师江天勇,4月23日上午当地息县淮河派出所所长恐吓邢望力“不老实,就搞(整)他”。闻听此言,当天下午邢望力逃往北京躲避。4月27日,邢望力在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邮局寄信时,遭北京警察拦截盘查并扣留,后转交给地方政府带回息县,被息县警方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15天。

    同年5月12日,邢望力转为刑事拘留。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着,邢望力被抓的原因是“至(错别字,应为‘自’)2000年以来多次信访,赴京非访”。

    后邢望力的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请求检察院不予批准息县公安局的提请逮捕,以维护邢望力的合法权益,“维护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希望为邢望力办理取保侯审。但遭致当地执法部门拒绝。大概是当地执法部门也觉得以上访来定寻衅滋事罪太过勉强,无法找到相应证据,后来息县警方居然将邢望力案变更为涉嫌“诽谤罪”,到2022年4月7日开庭,最后以诽谤罪最高刑期判决。

    邢望力举报当地官僚与自己被关押看守所期间受伤之事有关,这居然成为了最后被定“诽谤罪”的证据。如果这种定罪可以轻易成立,那么任何维权的公民都可能面临这种定罪,因为侵害公民权利者多半是当地官僚,而公民要维护自己权利,必然举报控诉当地官僚,那么当地官僚便都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即暴力专政工具,反过来将公民定罪“诽谤”。

    事实上,在中国当下,的确有许多维权人士被当地官僚以“诽谤罪”投入大牢。如黑龙江农垦维权人士刘杰,就是因为举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原党委书记隋凤富贪腐而于2013年12月被以“诽谤罪”判刑一年六个月。而隋凤富在2015年落马,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这就说明刘杰的举报不仅不存在诽谤,而且有检举揭发之功。但是,黑龙江执法当局不仅没有给刘杰平反昭雪,而且对刘杰打击迫害不断,最后致使其英年早逝。

    由此可见,中国许多地方官僚为了达到打击维权公民举报当地违法侵权情况,而肆意将上访维权人士扣上“诽谤罪”已经成为了一种惯例。这种情况如果任其发展,那么中国公民所有举报地方官僚违法的行为,都将面临被以诽谤入狱的命运。这样,中国公民依法举报公职人员的宪法权利将荡然无存。

    中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

    公民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公职人员的权利属于宪法权利,而是否“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属违反有关刑法规定,这“举报控告”还是“诽谤”的两者是需要严格区分界定,而要想准确厘清,就应该由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来予以调查取证,绝对不能由公民所举报的对象来认定,否则被举报的强权一方,必然以诽谤来剥夺掉公民的宪法举报权,使公民的宪法权利成为一纸空文。

    从多年来中国大地屡屡发生上访维权人士被当地政府以诽谤罪下狱的事实可以看到,中国执法中没有落实让独立非利益相关的第三方介入的机制,而是由利益相关的被举报方肆意打击定罪举报方,形成了以“诽谤罪”践踏剥夺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的举报控告权的乱象。如果这种违宪侵权的行径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扼制,任其泛滥,那么中国公民举报控告官僚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基本人权将丧失殆尽,国家尊重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承诺便成谎言,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努力就将落空。所以,中国当局必须切实保障公民的宪法举报控告权,停止滥用诽谤罪!

    民生观察 2022年4月26日

  • 立刻停止违宪滥用“紧急状态”剥夺公民权利

    近日,全国多地传出公民在接受政府组织的新冠病毒检测时,因拒绝采取“鼻咽拭子,口咽拭子”,即捅鼻子捅喉咙的方式,而要求选择自己愿意的“深咳痰液”核酸检测方式,竟然遭致当地警方以“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为由,传唤及拘留的消息,令人震惊,因为这种处罚不仅直接侵犯公民的自愿的选择权,也违反国家有关核酸检测规定,且直接违反中国宪法。

    据民生观察报道,河南王艳因拒绝防疫人员只做捅喉咙式核酸检测,要求深咳痰液检测,于2022年4月4日被杞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7天之处罚。

    据杞县公安局2022年4月4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2022年3月21日至4月4日以来,杞县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六次全民核酸检测,“我县核酸采集点均采取鼻、咽拭子核酸检测方式,王艳要求采取痰液式检测,否则拒绝采取核酸检测,六次全员核酸检测均未参加。王艳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发布的决定,不配合参与全民核酸检测,决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政拘留七日。

    无独有偶,就在王艳因要求以自己愿意的深咳痰液检测而遭拘时,湖南怀化又传出公民武建国也因坚持痰液检测而遭致传唤与拘留的消息。

    据报道,2022年4月6日,湖南怀化网友武建国,因拒绝捅喉咙式核酸取样,要求深咳痰液核酸取样,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中派出所,以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为由进行传唤。

    随后,武建国被怀化警方口头宣布以相同理由处予行政拘留10天。4月7日下午,武建国收到了警方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显示:武建国,男,1975年10月16日生,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均坪镇先锋村十四组,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均坪镇先锋村十四组。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武建国自2022年3月18日怀化市支付要求全员核酸检测以来,至2022年3月30日怀化市已进行六轮核酸检测的情况下,武建国一次核酸检测未做。武建国以各种理由拒绝进行核酸采集检测,在公安民警、医护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劝导告知下,均未肯进行核酸采集检测,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怀化市疫情防控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武建国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国政府《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第二版,第九版的规定,核酸检测采集方法分:鼻咽拭子,口咽拭子,深咳痰液等方法。但是有医学部门分析,鼻咽拭子,口咽拭子对口腔黏膜有破坏作用,且棉棒上的化学成分对人体有伤害,反复核酸有害身体健康。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3条的身体完整权和健康权相关条例,公民为了自身免于损伤粘膜造成感染,免于受到易致癌物质的侵害,公民有权要求采用国家卫健委明确规定的“深咳痰液”核酸检测方法,相应地核酸检测机构有义务,保障公民的选择权利。

    从媒体的报道及警方作出的处罚决定中,都可以看到王艳与武建国并没有拒绝政府组织的核酸检测,只是要求采取深咳痰液检测方式,而不愿意接受鼻咽拭子与口咽拭子的检测方式。因此,警方的处罚是公然剥夺公民的选择权。令人忧心的是,类似王艳与武建国的案件在全国不少地方防疫中发生。

    而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警方在对王艳与武建国的处罚中,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为由,是严重的违法违宪行为,因为“紧急状态”不是警方肆意设定的状态,是有着严格法律界定的状态,而至今检测核酸的各地,并没有获得相应的“紧急状态”的认定,而警方以此来处罚公民,显然是违宪。

    根据中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其权限划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此外,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国务院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

    根据宪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分别是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决定并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因此,对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紧急状态,其决定机关和宣布机关是不同的,决定机关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而宣布机关是国家主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实施紧急状态,由国务院作出决定并宣布。

    中国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的决定和宣布程序十分严格,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制度,实践中将会很少适用。由于实行紧急状态涉及对国家权力的调整、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重大问题,必须慎之又慎。中国宪法规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由国务院决定并宣布。

    由宪法对“紧急状态”的有关认定与宣布的规定条款,可以看到“紧急状态”是一种法律状态、是一种宪法性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紧急状态要回答的问题是,如何在紧急情况下使国家的活动有所遵循,不允许任何人和任何机构以克服危机为由脱离法律的规范、约束而为所欲为。在宪法意义上,任何国家活动,即使是为了克服严重社会危机的行为,都需要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都有向人民说明其正当性的义务。

    那么,处罚王艳、武建国的当地得到了依照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认定当地已经处于“紧急状态”并公开宣布了吗?从各种可查看到的信息,显然河南杞县与湖南怀化并没有被国务院宣布进入“紧急状态”,那么警方居然以“紧急状态”来处罚公民,就是公然违宪的肆意妄为、深文周纳。

    因此,民生观察特此严正要求河南杞县、湖南怀化及一切借防疫而肆意以“紧急状态”来治罪公民的执法部门,立刻纠正违宪行径,停止滥用“紧急状态”,释放王艳、武建国及所有被以“紧急状态”为由拘押的公民,切实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公民权利。

    民生观察 2022年4月10日

  • 限制出入境手段之滥用与中共的流氓本性

    2021年6月2日,“6.4”屠杀三十二周年纪念日前夕,知名人权律师唐吉田被中共当局以搞笑的危害国家安全之名非法阻止出境,这是半年之内第二例知名维权和异见人士被臭名昭著的中共国保机构非法阻止出境。此前,1月28日,著名人权活动家郭飞雄(杨茂东)先生亦被中共以所谓危害国家安全之名非法阻止出境。

    唐吉田律师是因女儿在日本突发重病、自4月底开始在ICU一直处于无意识状态而急需赴日处理女儿治疗事宜,郭飞雄先生是因妻子肝癌大手术之后需继续接受长期化疗而急需赴美陪护妻子。二人的出境之行都出于迫切的人伦需要,都涉及重大的人道关切,任何一个人性的、人道的、有正常逻辑的政府都不可能阻止他们出境,只有北韩、前苏联阵营尤其是罗马尼亚齐奥塞斯库独裁政府等流氓政权才胆敢如此漠视基本人道、阻止他们出境。

    中共政权滥用出入境手段打压、迫害人权律师及其他异见人士为时已久了。“709”被迫害律师及其他众多人权律师至今都仍被中共当局及其国保部门非法禁止出境,郭飞雄先生等律师界以外的维权和异见人士被非法禁止出境者同样大有人在。悖论的是,中共既以危害国家安全之名限制国内维权和异见人士出境,又以危害国家安全之名禁止境外的民运人士入境,如禁止吾尔开希先生等海外民运人士回国,哪怕他甘愿回国补齐“6.4”当年所欠刑罚。总之,凡是被中共明里暗里认定为敌人的人权律师、异见人士、民运人士,无论身在何处,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永远都在危害中共的国家安全即中共自己的安全,永远都是反革命犯即反中共犯。

    对待敌人,直接继承列宁、斯大林暴力革命衣钵的所有共产极权阵营无不信奉“残酷打击、无情斗争”的你死我活政治逻辑,特别是在苏联东欧共产政权崩溃、共产体制以事实宣告自己彻底失败之后,仍在竭力抗拒普世价值、固守共产极权最后堡垒的中共,更是将残酷打击、无情斗争这一你死我活政治逻辑推向极致。

    这一政治逻辑的本质和要害在于,一切的一切都要为政权服务,都是为了确保政权的所谓绝对安全,尤其是为确保核心特权圈子一己私利的绝对安全,如在北韩,就是要确保金家王朝一家白头山神权家族政权的绝对安全。这一政治逻辑是只讲利益、不论是非的,是只讲上司的强权意志、不顾小民的身家性命的,是只讲所谓的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实则不过是强权者的私人利益而不讲公民的切身利益的。无论是前苏联的大饥荒,还是中共国的“大跃进”、“文革”、“六四”屠杀,无不如此!

    苏联、东欧共产阵营以及中共国不仅对被视为敌人的异类实行残酷打击、无情斗争,而且为了确保他们自己权力、政权的所谓绝对安全,对他们的自己人也是一贯实行残酷打击、无情斗争的,苏联的大清洗,中共的肃反、反托派、“文革”批斗狂飙,无不如此!这个苏联—东欧—中共共产极权阵营对其自己人尚且要残酷打击、无情斗争,更何况对那些被他们认定为敌人、异类的人?在这一政治逻辑之下,只要是为了权力、特权和强权利益,只要当政者认定维护其政权所需要,是随时可以动刀、开枪杀人的,张志新、林昭、“6.4”屠杀,概莫能外!在这一政治逻辑之下,哪里有人道、人性的存身之地?人道、人性至多只在中共认为无关其政权的绝对安全时才会被用来装点一下门面。

    按中共2012年公开抛出的维权律师、异见人士、地下宗教、弱势群体、网络大V“新黑五类”敌对势力理论,唐吉田律师、郭飞雄先生都是中共的敌人和心腹大患,中共对他们以及所有维权(人权)律师和异见人士是不可能讲什么人道、人性的。

    依正常逻辑,既然不许吾尔开希等“敌对势力”回国,那么所有被中共视为敌人者在国外对中共的危害自当比在国内为小,如此则理当把唐吉田、郭飞雄等等所有国内的敌人驱逐出境,就像沙皇流放列宁那样,或者反之,既然禁止唐吉田、郭飞雄出境,则理当允许吾尔开希回国并对其秋后算账、将其收监入狱,补齐他三十二年前逃脱的刑罚。

    然而,中共却不这么干,中共既不放敌人出境,也不放敌人入境。中共向来就是玩耍着这种忸怩作态、不可理喻的二律背反逻辑的!

    何以如此?要挟、敲诈、乘人之危、迫人屈服和就范、钝刀子杀人、精神刑罚、杀一儆百是也!

    吾尔开希不堪思亲之苦,不惧中共牢狱之苦,经香港、深圳强行闯关,可对他这样送上门来的八九“首犯”,中共宁可放弃对他的刑罚制裁,也不让他入境,绝不给他与亲人相见—哪怕是在中共自己的监狱里会见—的机会,用这样的钝刀子精神刑罚煎熬着这位永远的敌人。同样,唐吉田律师、郭飞雄先生作为“6.4”之后约二十年互联网时代的维权(人权)律师、维权人士和异见人士,其所言所行虽完全符合中共自己的法律,却因悖逆了中共的政治,那种独具中共特色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政治,而被中共视为非我族类和心腹大患。由于中共不得不在国际社会伪装出一副法治嘴脸,不能像“文革”时期那样直取唐吉田、郭飞雄等等敌对势力的性命,于是便采取盯梢、跟踪、监控、软禁、骚扰等等法西斯手段,让他们自由受限、生活困顿、精神焦虑。即便女儿、妻子病重如此,中共也毫不手软,绝不容情,反倒乘人之危,借机讹诈,继续极限施压,必欲逼迫唐吉田、郭飞雄彻底就范,并恐吓所有其他人权律师和异见人士。

    这是什么手段?这是东西厂、锦衣卫、克格勃的手段,是十足的流氓、无赖手段,是泼皮牛二的手段,是赤裸裸的要挟、敲诈的手段。中共国窃据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位,滥用危害国家安全罪名迫害本国公民,为北韩等流氓政权树立了极其恶劣的标杆、展示了极其邪恶的示范效应,为各流氓政权打气、撑腰、壮胆,根本败坏了国际政治空气,是对全人类尤其是法治、民主国家的公然蔑视。中共国是世所共知的那几个流氓政权的大哥大、总老板,不仅中国人民、而且国际主流社会统统苦中共久矣!

    彻底的反人性,彻底的反人道,彻底的反人权、法治、民主等普世价值,正是中共及所有苏联东欧共产阵营的本质!文明各国该猛醒了,绝不能继续对中共绥靖、苟且,否则,当年欧美各国对纳粹德国绥靖的恶果必然再度降临!勿谓言之不预也!

  • 辽宁省抚顺市滥用口袋罪 2014年多位访民被判刑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2/11消息:据辽宁抚顺维权上访人朱桂芹给本工作室发来消息,劳教制度取消后,当局滥用口袋罪,多位访民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其中赵素芬被判刑一年半,张绍琴被判一年,苏徇强被判一年,张永琴被判一年,张秀荣被判二年三个月。
     
    本工作室今天致电赵素芬的丈夫高飞时,他说这批抚顺访民都是2014年7、8月间被抓的,其中赵素芬是2014年8月18日被抓的,现关押在抚顺市看守。高飞还介绍说赵素芬现在狱中身体很不好,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据悉,赵素芬是因告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人员违法乱纪而上访的。
     

  • 民生观察关于近期当局滥用拘留手段及社区矫正法的声明

    2014年3月21日,维权律师唐吉田、江天勇、王成、张俊杰四位律师被黑龙江佳木斯市建三江农垦公安局非法行政拘留。建三江事件引起了网友,尤其是律师的关注和愤慨,数十名律师、网友先后赶至建三江声援。建三江公安局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抓捕和拘留前往声援的公民。到现在还有14位公民仍然被拘留在建三江公安局。唐吉田、江天勇、王成、张俊杰四位律师本来是去建三江去会见、去解救被黑监狱非法拘禁的受害者,但结果自己却被非法行政拘留成为受害者。
     
    建三江事件维权律师和普通公民被非法拘留并不是个别现象,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大面积出现了警方动辄以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的强制措施打压公民的维权行为。因关注著名人权捍卫者曹顺利去世事件,曹的好友北京维权人士刘晓芳3月11日被警方刑事拘留;4月8日王全平律师因专程驱车从广东赶赴北京声援丁家喜案,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而今年两会期间各地警方更是广泛以拘留手段维稳,民生观察负责人刘飞跃因拒绝警方的不发帖要求后被警方将拘留付之实施。
     
    当局滥用行政与刑事拘留手段,在访民中表现得更为突出。为了有效遏制访民的上访和群体维权活动,以前劳教是当局对付访民的一种常有手段,现在劳教取消了,行政与刑事拘留就在访民中被广泛运用。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这一现象非常明显。如常年活跃在北京的维权上访人河北的丁灵杰、辽宁的姜家文、湖北的尹旭安、辽宁的赵广军等人两会刚开始即全部被刑事拘留,一个多月后才被释放;同样是在今年两会期间,河北省石家庄市就有近四十位访民被以统一的罪名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拘留的时间都是十天(石家庄访民统计2014年两会被拘者 已有近四十人上榜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4/0326/9617.html);在上海黄浦区,两会会期刚至一半,就有郎兆刚、张瑜、李天红等约20位访民被行政拘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必须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②必须是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在法学界的通行解读中,拘留应适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经常性适用的强制措施。但是在网格化维稳下,警方越来越肆无忌惮地滥用拘留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以达到保住政权和利益的目的。特别是去年底废除劳教制度以后,拘留已成为各地警方达到维稳目的而最常用的手段之一。
     
    我们注意到,在劳教制度废除后,在已送往国务院审议的《社区矫正法》出台前,警方滥用拘留手段意在填补两者间对社会进行控制的空白。在2月26日一批律师和公民联署发布《中国公民要求人大停止审议《社区矫治法》的公开信》,指出该法(草案送审稿)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违反宪法、侵犯人权的事实。《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里,一个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甚至是一个司法所就可以任意剥夺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而在《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第五十条里,赋予社会矫正机构对公民基于矫正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就有权集中管理,时间可达一个月,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新的监禁刑罚措施,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与社区矫正立法目的完全相背。这种规定若得以通过,必将使“马家楼”一类的接访中心、法教中心、学习基地等黑监狱堂而皇之地披上法律的外衣,成为新版的“劳教”,将使中国的人权灾难继续在合法外衣下得以延续。
     
    基于《社区矫治法(草案送审稿)》的上述条文,我们完全可以得出官方对社会进行控制的新的维稳模式的结论,就是官方对以合法方式行使公民权利,表达利益诉求和政府不同的意见时,都可能先采取拘留的方式进行严厉强制,然后通过取保候审等措施使到公民成为被适用于《社区矫正法》的对象,再通过社区矫正机构完全限制公民的公民权利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此模式下,通过全国数十万个社区把社会抗争积极分子、活跃人士、维权人士置于其严控范围,把社会变成监狱,达到维护官方统治和利益的目的。
     
    基以此,我们郑重声明如下:
     
    1.警方必须停止滥用拘留手段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废除《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中各项任意限制、剥夺公民合法权利和人身自由的条款。
     
    3.呼吁社会各界关注《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意在使社会监狱化的企图,关注此涉及每个公民权利的法案,防止新版劳教制度死灰复燃。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14-4-16

  • 徐香玉状告北京市大兴公安分局滥用强制措施案明开庭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2-22消息:明天下午1点30分,北京大兴区访民徐香玉状告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违法滥用行政强制措施三起行政诉讼案开庭,徐香玉希望在京维权人士和访民前往大兴法院旁听。
     
    2013年2月24日下午12点,春节刚过,正月元宵节那天,因徐香玉预交了100元押金,在大兴区黄村镇舒漫迪歌厅包了间KTV大歌厅,和在京众访民和蒙冤警察等30多人,一起参加在舒漫迪歌厅KTV包间大歌厅内举办的正月十五联欢会,即引起北京市大兴公安分局治安支队的骚扰,并通报称: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舒曼迪歌厅内有徐香玉等多名上访人员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下午3点左右,大兴分局林校路派出所将徐香玉和众访民与蒙冤警察等30多人分别抓走关押到各个派出所、治安支队等做笔录和使用传唤、讯问、超出法定时间限制人身自由和不通知家属等行政强制措施。
     
    访民也是人,在春节元宵节假日有权联欢庆祝和娱乐,并且舒曼迪歌厅本身就是合法的聚会娱乐项目的场所,在KTV包间大歌厅内举办正月十五联欢会不存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如同朋友“聚众”在饭店聚餐吃饭被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遭到任意抓捕一样,荒诞。故徐香玉将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告上法庭,确认其行为违法。
     
    本网关于徐香玉的相关报道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9/2013/1029/8574.html

  • “我们有权选择代理人,防止滥用监护权”非自愿精神病的心声

      2012年8月27日至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与《民事诉讼法》草案,借此机会,我们作为曾经遭受过非自愿精神病医疗的幸存者,希望我们的痛苦体验与切身感受,能为精神卫生立法献言献策,我们呼吁社会关注精神病收治制度的缺陷,推动“以人为本”的医疗模式。
    通过近段时间对法律的研读,我们认为草案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精神卫生法》赋予监护人过大权力

    第二次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监护人行使的权利包括:非自愿送诊、非自愿住院、办理住院手续、办理出院手续、实施约束或隔离等医疗保护性措施、接受外科手术及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权力,而被监护人权利,在第一次审议稿中拥有“住院期间申请再次诊断”的权利,现在也被取消,只有监护人才能申请。可以想象当患者与监护人发生利益冲突时,非自愿住院者将没有任何向外界求助的通道。

    二、诉讼权利也被垄断,监护人侵权无须担责

    在我们幸存者同伴中,有的人被妻子送治,提起诉讼控告妻子,却被法院认为属正常就医行为;有的人被父母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向公安局报案,却被告知“没有犯罪事实”,更有甚者连提起诉讼的权利都没有,要找来监护人。

    现在我们知道,一旦遭受过非自愿精神病医疗,我们就很难获得司法救济,原因是被收治、被诊断

    的经历导致我们被推定为“无行为能力人”,送治人被推定为“监护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无行为能力人的诉讼必须由监护人代理。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监护人权力过大,同时又垄断了被监护人的诉权,这是一个明显的制度黑洞,任何人一旦被利益对立的人监护,就无法避免被侵害,而无法救济权的处境。也无法追究侵权责任。我们是非自愿收治的幸存者,如果法律无法堵住漏洞,将会有更多人沦为受害者。

    我们建议:修改《精神卫生法》与《民诉法》,保障被收治者有权选择代理人

    由于现行监护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没有利益冲突审查与排除的环节,无法阻断有利益冲突的亲人通过主张“监护权”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我们建议在立法中保障精神病非自愿医疗人员自主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我们认为,监护作为代理关系的一种,代理人关键在于利益一致,实际中的标准在于是否信任,只有委托自己信任的人,才能避免患者被有利益冲突的人控制,为被不当收治的人保留一条自救的途径;而对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来说,其所信任的代言人在场,也有利于促进患者与医生、送治人沟通,让医疗决策更加合理。这种保障,既是我国已批准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明确要求,也在司法实践中获得认可,更有众多资深学者支持。

    着眼具体法规,我们郑重建议:
    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增加以下条款: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
    同时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增加:
    “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有权自主委托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
    使得两部法律在保障公民诉权与代理权问题的规定能够互相衔接。

                                                                            中国非自愿收治幸存者网络

                                   2012年8月30日

    请支持者在此签名:http://www.hbvhbv.name/qm/liyang/QM.asp

    附:中国非自愿收治幸存者网络,是一个以非自愿收治幸存者为主要成员,并有社工、记者、律师、法学学者、心理学者、精神科医师、公益服务者等不同专业人士予以支持的合作性网络。

    十名幸存者联署建议

    陈丹(化名):北京工程师,因父母反对其婚恋对象,被父母连同四名医托男子撬门后强行送到北京回龙观医院,非自愿住院 近72小时。

    小欣(化名):在读研究生,与父母长期有矛盾,被父母从学校强行带出直接送入精神病院 非自愿治疗近50天;

    林丹(化名):现年23岁,称父亲认为不听话就是有精神病,2005年-2011年 三次被父亲指示的下属军人送送入精神病院,最近一次非自愿住院为195天。

    彭保泉:因街头拍照被指涉嫌扰乱企业经营秩序,被警察签字入院,在十堰茅箭精神病院非自愿住院 5天。

    徐武:被指涉嫌危害社会安全与稳定,其父在不入院则判刑的压力下签字,在武钢第二职工医院非自愿住院四年半(2006年12月15日—2011年6月10日 1571天);

    钟旺山 :因乱花钱,被诊断为躁狂症,2003年5月开始至2004年,五六次住院,每次3个月左右;

    陈国明(化名): 福州金店老板,深夜被妻子及其娘家人从家中捆进福州市神经精神病防治院,收治56天,出院后发现数百万财产已被转移。

    刘丽(化名):与父亲关系不和,被亲戚指使外人一起骗进安庆第六人民医院,强制收治一个月。

    陈鹏:高中数学老师,因与学校的矛盾,被家人送治,先后于2009年10月和2011年3月在湛江第三人民医院收治近四个月;

    阿莉(化名):江苏外企经理,因公司新装修中毒昏迷,被诊为“急性精神病”,在精神病科住院一个月。 

    (消息来源:深圳衡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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