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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余文生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辩护词

    【民生观察2024年8月30日消息】广州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葛文秀律师认为: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文生先生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完全不能成立,余文生先生是完全无辜的,应依法宣告无罪。

  • 社交媒体哀悼胡友平和谴责中共煽动民族主义造成悲剧

    6月24日,苏州日本人学校的校车抵达一公交站台后,一名接孩子的日本女性和其幼子被52岁的周某某砍伤,苏州市民、校车引导员胡友平阻止疑犯继续行凶被捅伤,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苏州市公安局6月27日关于提请市政府追授胡友平“苏州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公示和新华社有关胡友平离世的报道均对该事件涉及的苏州日本学校校车和其它两位遇袭者为日本籍公民的背景只字不提,也没有提到胡友平作为日本学校校车引导员的身份。胡友平伤重不幸离世,并将被苏州市公示追授“见义勇为模范”的消息传出后,“中国人勇救日本母子”,#外交部哀悼胡友平#等相关词条6月28日冲上微博热搜。

    网民留言说:“她是为了救人而英勇献身–不论被救的是中国人还是日本人。一路走好!”“伟大的女性”、“人性的光辉”、“正义的中国女性”、“平民英雄”、“她保护了无辜的孩子。也守住了中国人的尊严。”“她一个人挽救了一场外交灾难。英雄走好”;“真要是把那一车日本小孩砍了,苏州就真完了。日企走了,台企也肯定跟着走”,“不仅仅是见义勇为和普通的治安事件,她以一己之力,避免了此事酿成更严重的外交事件”。

    对此事件及中共官方通告,网民认为事件的来龙去脉没能讲清楚前因后果,不清不楚、云里雾里。“我更想看看警方通报,更想知道行凶动机、过程细节等相关具体信息”。有网民写道:“避免了此事酿成更严重的外交事件,这个说法的出处可以说一下吗?”,还有网民说,“全网都在悼念,但是事情的具体情况我怎么找不到呢?有人说其实不是为了保护日本母女而是校车里的小朋友。是这样的么?”

    日本驻华大使馆6月28日降半旗向胡友平致哀。日本驻华大使馆28日发布中文微博“胡友平女士以一己之力从歹徒手中保护了无辜的妇幼,相信她的勇气与善良也代表了广大中国民众。我们在此向胡女士的大义之举致敬,愿胡女士安息。”相较中方淡化中国人行刺日本人事件,日本驻华大使馆在降半旗的宣示中,清楚地表明依旧相信中国人民的勇敢和善良,似乎有将中共和中国人民分开看待的意思。

    6月28日,复旦大学教授曲卫国在网上公开对于苏州市公安局的公示提出异议。他表示,该公示并不严格符合《苏州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因此,他对该评审提出严重异议。内容是,异议一:为什么公示不提胡友平司乘人员的身份?异议二:为什么公示不提胡友平是为了阻止犯罪嫌疑人对日本学生的行凶?异议三:为什么公示不提胡友平具体去世的时间?异议四,也是最最严重的异议:为什么她够不上“见义勇为英雄”的称号?

    曲卫国教授质疑,胡友平是付出了生命全部的代价,她的见义勇为不仅在苏州市有重大影响,她的壮举在全国、乃至国外都产生了重大正面影响,为什么她够不上“见义勇为英雄”的称呼。在和平时期,她够不上英雄,那什么样的人才能算是英雄?为什么普通劳动人民的一员这次就够不上英雄?

    6月28日,一名为“月半言己”的网友发帖说,“小小的公交站台,起码二十多个便衣,各种花式欺骗要把路人手里的花拿走,为了我跟娃要把花放在公交站台,跟几个便衣大吵了一架”。官媒中新网的报导印证了此事,报导称,有很多市民送花对胡女士表达哀悼,苏州高新区塔园路附近花店店主表示,今天一大早就有不少人打电话订菊花,要求送到塔园路新地中心公交站台。中共官方人员(便衣)把花收集走。自称是社区工作人员的现场人员称,“市民送来的花会统一收集,并送到殡仪馆”。苏州公民成怀山因转发日本人遇袭的消息也被警方传唤。成怀山表示,警方要求他写下承诺书,“不得关注见义勇为而牺牲的胡女士”,“不许寻畔滋事”。

    28日,外交部发言人毛宁在回应胡友平的不幸离世时说“这位中国女性体现了中国人民的善良和勇敢”,对此有网友呛声道“那位凶手才像是你们长期以来着力塑造的典型形象,而胡友平则是党国洗脑宣传、仇恨教育下的一个例外”。次日凌晨,有一名微博网友称,自己撰写的一篇悼念胡友平的文章在发出几小时后便遭到删除。该文的末尾如此写道“扬眉剑出销,是时候对社媒和短视频平台上那些歪曲事实、煽动仇恨、盲目排外、愚昧无知的极端言论说不了。”

    在中共多年灌输的极端民族主义熏陶下,日本公民在苏州遇袭事件发生后,中国的社交媒体仍然出现大量仇日极端言论和以爱国主义名义为犯罪叫好的声音。有人发问:给救日本人的人评见义勇为,合适吗?知道是日本人,还会救吗?一位中国女士给苏州公安打电话,要求释放凶手,她说:“周某某是英雄,杀日本人就是杀畜生,杀鸡;我们在自己家里杀一只鸡,有什么不对吗?毛爷爷拼命打下的江山,日本人有什么资格分享我们的教育资源?”在视频网站的一段短片说道“虽然抗日战争已经结束几十年的时间,但是日本人的狼子野心早就昭然若揭。所以谁也不敢保证这些纯日本人学校,到底在干些甚么见不得人的勾当”。在抗日神剧和官媒的多年洗脑下,种种有关在华日本学校的阴谋论甚嚣尘上,在社交媒体流传,不少博主和网民将这些学校与“培养间谍”挂钩,中共对相关内容不无纵容,甚至有乐见其成的意思。

    苏州砍人事件发生后,在网上居然出现了大量的效仿者,这些人来到各地的日本人学校门前进行监视,很多网友还在网上成立了锄奸队。在网上出现了大量支持行凶者的舆论,有极端评论说:“日本人就该死,包括妇女儿童,这不是底层矛盾,这是国家仇恨。要是哪天爆发战争,无论妇女儿童,对于日本人就要见一个杀一个,见一对杀一双。”有人甚至污蔑保护了日本人的胡友平是汉奸,要求对她的身份进行深挖和调查:“那是日本校车,她救的是日本人,凭啥见义勇为了?”并诅咒她“一路走好”。

    中共一手培育的极端民族主义泛滥成灾对党国统治已造成事实上的冲击,6月30日,多个社交平台先后发布处理挑动极端民族主义情绪有害讯息的公告。抖音表示,部分账号发布一些极端和错误的言论,例如质疑校巴司机和乘客“是日本特务”等诋毁和极端言论,平台已严厉处置,关闭多个严重违规账号。腾讯指,近日有个别网民在网上煽动中日对立、挑动极端民族主义,炮制各类极端言论,平台合共处理违规内容836条、违规账号61个。网易亦指出,有个别用户歪曲、夸大事实甚至编造内容发表不当言论,例如宣扬“抗日锄奸”,鼓噪成立“当代义和团”。对于上述乱象,平台将通过审核拦截、页面筛查等方式进行集中治理,并采取删除警示、阶段禁言或封禁账号等处置措施。影片网站哔哩哔哩对违规言论展开清查,处理宣扬仇恨、种族主义等极端言论和账号,一经发现违规内容,将采取流量管控、删除违规言论、账号限时封禁、账号永久封禁并上报相关部门等一系列措施,已累计处置违规内容503条,处置账号10个。

    作者夏星繁在微博发表文章《洒泪祭雄杰:痛悼江苏苏州见义勇为英雄胡友平女士》,文章说,苏州悲剧发生的背后未见得一点征兆都没有。近年来,关于日本人学校的不实传闻在社媒、短视频平台甚嚣尘上,一些博主、播主热衷于制造传播关于日本人学校的谣言,甚至无中生有摆拍短剧。更有甚者,极端到长期蹲守日本人学校外。这些充斥着歪曲污蔑之词的荒谬信息肆虐久矣。每一个参与其中的推波助澜者都应为胡友平之死负责。在短视频、短剧中,摆拍团队搞一块打印或手写的粗制滥造的日本人学校牌子,大人小孩齐上阵去踢馆。他们振振有词:“这里是中国的地盘,我们中国人为何不让进?”我想问问这些人:把这话说给境内任何一所正规开办的中小学,看看门卫、警方收不收拾你们。哪怕毕业了回学校去看望老师,不提前联系老师,你们看人家让不让进。

    夏星繁的文章说,那位长期蹲守日本人学校外的短视频播主自称“民间抗日锄好践行人”,冒雨监视日本人学校,“请祖国和人民放心”“摸清日本人学校毕业生的去向”“间谍和汉奸能否一网打尽在此一搏”。这都是些什么?这位播主是个聪明人,只负责吸粉引流,积累了上万粉丝,而那些不怎么聪明的,可能就会受其影响做出实质性极端举动。苏州通报中的歹徒周某某是个五十多岁的中年男子,系外地来苏无业人员。除此之外呢?他的文化程度如何,个人经历如何,常看哪些社媒和短视频账号,在网络上热衷于哪些方面的话题?明确讲,他是否受到了影响力大的百万粉丝极端账号的蛊惑?我们身边还有多少这样的人?“酒泪祭雄杰”,沉痛哀悼在江苏苏州“6·24”持刀袭击日本人学校校车事件中,为保护日本母女和车上儿童,勇斗歹徒牺牲的中国籍工作人员胡友平女士。“扬眉剑出销”,是时候对社媒和短视频平台上那些歪曲事实、煽动仇恨、盲目排外、愚昧无知的极端言论说不了。

    作者浣花溪杜甫在其微信公众号“浣花溪杜甫”发表文章《U型锁打电话让警察放了凶手,骂胡友平是女汉奸》,文章说,不管是在官方,还是在我们这种民间的自媒体口中,胡友平都是英雄。然而,在另一群人眼中,却认为她是汉奸。一个女的U型锁,居然打了苏州的政府热线,要求释放杀人凶手,称杀人的歹徒是英雄。而且还说胡友平是女汉奸。现在的U型锁都这么嚣张了吗?以前的U型锁砸同胞的车,打破中国人的脑袋,坐了十几年的牢,都无法让这些U型锁认识到错误。现在的U型锁更是变本加厉,暴徒举起屠刀刺向妇孺,英雄挺身而出却被网络上的义和团骂成是汉奸。

    浣花溪杜甫的文章说,一百二十年前的义和团不但杀洋人,还杀用洋货的中国人。有一种蝉每隔17年出现一次,叫17年蝉,有一种妖魔鬼怪每隔60年出现一次,看到这么多妖魔鬼怪每隔60年都要出现一次,不得不感叹,江山如此多妖,害无数苍生尽折腰。如今,胡友平的死让世人知道中国人的勇敢和善良,而这群U型锁的叫嚣却又将人拉回现实,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十分愚昧无知和暴力。胡友平不常有,而U型锁常有,这更能衬托出胡友平的难能可贵。斯人已逝,精神永存,她在历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至于那个凶手,他叫什么名字?好像还没人知道,正如胡女士去世之前没人知道他的名字一样。他为什么要行凶,也没有说明,盲猜不会用精神病来当遮羞布吧?

    作者彭远文在微信公众号“往事与随想”发表文章《以真实的人抵抗虚妄的仇恨》,文章说,遇害的胡友平,她见义勇为的一瞬间,只是出于人性的本能,不会去想那些宏大的东西。你看她那张脸,再普通不过了。但唯其如此,你看到这张脸,会忍不住想落泪。这种真实的反应和真实的情感,是弥足珍贵和珍惜的。不需要“挽回民族脸面”一类话语的包装,她就是个真实的人。

    彭远文的文章说,杀人嫌犯当然也是受害者,被虚妄之物诱导失去了自我的人。这场天天都在上演的大戏中,有人是导演,有人是演员,有人是搭台的,有人是看戏的,而他,入戏太深,难以自拔。无数的人像他一样成为受害者,他们是“信息上的贫民”,有可能生活上也不宽裕,他们不应该遭此荼毒。我们要分清谁是始作俑者,谁是操盘手谁是受害者,爱该爱的人,恨该恨的人。大胆说一句,如果没有那些仇恨教育和宣传,如果让舆论市场自由生长,不出五年,顶多十年,我们的仇外情绪可以减少九成。我不认为这是一个过于乐观的判断。因为我相信,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更接近胡友平。

    作者张丰在微信公众号“风声”发表文章《致敬胡女士,因为她忠于普通人的信念与常识》,文章说,在任何一个国家,胡女士的行为都应该受到称赞。对此,我们这个社会必须阐明立场:不管是中国孩子还是日本孩子,都应该受到保护。

    张丰的文章说,通常的安全教育,会强调人遇到危险时先保护自己,并及时报警,而不是鲁莽地冲上前去。这成为普通人的意识,并没有什么不妥,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都不顾生死去当英雄,但是也正因为如此,一个社会也永远需要英雄,总会有人选择挺身而出。在这个意义上,胡女士当然就是让人敬仰的英雄,她是普通人,又克服了普通人的局限。这是我最钦佩胡女士的地方:如今我们都在赞叹她的勇敢和正义,而她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并不会谈论这些。她并不是出于什么“伟大意义”而行动,而是基于普通的人性:是爱和责任,让她变得勇敢。她忠于普通人的人性、常识和信念,而不是那些宏大的观念。这就是胡女士给我们的信心:我们相信普通人的人心是善良的,也有勇敢的可能。我们不要对人心失望,面对网暴,我们也不要轻易退让。如果我们能够勇敢一点,就能距离胡女士更近一些。

  • 徐秦涉嫌煽动颠覆罪一案即将宣判

    【民生观察2024年3月28日消息】本网获悉,江苏人权捍卫者徐秦被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被第十二次延期审理后,终于将在2024年3月29日上午进行宣判。

    徐秦家人及亲属以及她爱人汤志对当局非法滥用职权对徐秦使用政治迫害久押不判、不释放感到非常担忧,担心她的身体状况无法坚持到释放。徐秦因个人医疗事故维权后介入中国人权事业,于2018年被秘密关押十个月后保释回家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满还有两天到期的情况下于2021年11月7日又被带走并很快被正式逮捕,又遭羁押2年多。

    徐秦简历:女,民间维权组织“中国人权观察”前秘书长,“玫瑰团队”成员,人权捍卫者,中国在押政治犯。

    长期以来,一直关注中国人权状况,并与著名人权活动家、民主异议人士秦永敏一道筹建中国人权观察;自秦永敏被捕、秦之妻子赵素利“被失踪”后,她曾多次上街声援,跟进案件;

    2018年1月31日,被警方突然限制自由,之后一直遭跟踪与监控;

    2018年2月9日,其在从扬州高邮到昆山的途中被警方带走,后得知其被扬州市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

    同年3月15日,其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要求会见,遭到警方拒绝,但被告知其已于3月11日由刑拘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月21日,又被追加罪名,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继续扣留,且不准律师会见;据悉,此次被捕,皆与其近年来坚持关注人权问题,后又积极组织联署声援维权律师余文生,以及为维权公民徐琳筹款等活动有关;

    2018年8月31日获悉,其已获取保释放;

    2021年11月5日,徐秦突然又被警方从家中带走;据悉,之前其案件一直处于延审中;此次被捕前,徐秦刚做完心脏搭桥手术,且患有脑梗、心梗、高血压等多种疾病。狱中身体状况急剧恶化,甚至瘫痪无法站立。后在律师的抗争和各界关注下,徐秦身体比以前好了一些,在别人的搀扶下可以走一小会。2022年8月份看守所安排她到东方医院做了检查,开了一些药。

    2022年11月4日徐秦案已经在扬州市看守所法庭召开庭前会议,但至今仍未开庭审理。目前已经被延期审理十二次,中共政权玩弄法律的肆无忌惮,令世人叹为观止。目前徐秦被羁押于江苏省扬州市看守所。

    2024年3月29日徐秦依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即将开庭,徐秦本应无罪立即释放。我们期待开庭有公平公正的结果。本网将继续关注后续结果。

  • 覃永沛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二审判决书

    【民生观察2024年1月3日消息】12月29日,广西知名人权律师覃永沛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上诉一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判,维持一审五年有期徒刑判决。

    覃永沛于2019年10月30日失去自由;2019年11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拘留;2020年3月3日审查起诉,历时4个月;审查起诉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日被起诉到南宁市中级法院。2021年12月30日开庭。2023年3月31日宣判,一审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2023年8月14日,覃永沛二审庭前会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看守所临时法庭召开……

  • 王玉文(王藏)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辩护意见

    把写在纸上的权利归还给人民
    ——王玉文(王藏)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辩护意见

    按:这时一份迟到的辩护词,在我得知王玉文、王利芹夫妇被重判后,良知促使我完成作为一名辩护人的职责,这份辩护意见,算是本人对王藏夫妇,对本人律师生涯终止时尚未办结的案件的一点交待。这份辩护词得到了王玉文的另一辩护人张磊律师的大力支持和斧正,在此也向张律师的辛勤付出表达崇高的敬意。本人于2021年1月15日被四川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彼时本人作为王玉文(王藏)的辩护律师已经查阅了王藏、王利芹夫妇涉嫌“煽颠”案的所有卷宗,并且提前准备好了辩护意见和辩护词初稿,只是在二人案件开庭之前,本人因被吊销执业证无法再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出庭为王藏辩护。但是为政治犯的辩护,并不局限于法庭。当时没有公开辩护词,是不想被人贴上“炒作”案件的标签,也希望楚雄方面能在毫无干扰地情况下尽量给王藏一个理想的处理结果,尤其是王利芹,我一再希望法院能对她取保候审,让她回家照顾四个儿女,同时疗养她自己的抑郁症,但是,我的善良和天真并没有换来理想的结果,王藏被重判四年,王利芹被判两年半实刑,这都让我非常难受。尤其是法院竟然对王藏的高贵人格进行抹黑和羞辱,让我不得不公开说几句,王藏在看守所从未认罪,后来警方抓捕了王利芹,王藏出于对妻子的深爱和儿女的担忧,希望王利芹能尽快被取保候审,才不得不对思想进行了一番认识,这些事实在我会见王藏的时候都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在看守所会见的时候,我能感受到王藏的腼腆和谦虚,我现在想说的就是,他可以获罪,但是他的人格和尊严不容贬损和玷污。

    法庭:

    就云南省楚雄州检察院指控王玉文(笔名:王藏)、王利芹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王玉文无罪。

    一、辩护意见的法律基础

    首先需要表明的是,辩护人所发表的辩护意见,是建立在《宪法》第三十五条和四十二条的基础之上。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辩护意见亦建立在《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的基础之上:“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辩护意见同时亦建立在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上,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约》,《公约》前文部分载明:“人类一家,对于人人天赋尊严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让权利之确认,实系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确认依据世界人权宣言之昭示,唯有创造环境,使人人除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外,并得享受公民及政治权利,始克实现自由人类享受公民及政治自由无所恐惧不虞匮乏之理想;鉴于联合国宪章之规定,各国负有义务,必须促进人权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子)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丑)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此处提到保障国家安全,在《约翰内斯堡关于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自由原则》中有专门的体现:Ⅱ.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原则6: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在遵循原则15和原则16的前提下,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可受到制裁,只要政府能证明:(1)该表达意图激起即将发生的暴力;(2)该表达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并且(3)在该表达与该暴力的发生或与该暴力发生的可能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直接且紧迫的联系。原则7:受保障的表达(1)依循原则15和原则16,和平地行使表达自由权不得被视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者遭到任何限制或惩罚。对国家安全不应当构成威胁的表达包括但不限于:ⅰ宣扬用非暴力的方式改变政府政策或政府本身;ⅱ对本国民族、国家或国家的象征性标志、本国政府及其机构、本国公职人员、或外国的民族、国家或其象征性标志、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公职人员构成批评或侮辱;(2)任何人都不得因为批评或侮辱本国民族、国家或其象征性标志、本国政府及其机构、本国公职人员、或外国民族、国家或其象征性标志、外国政府及其机构以及外国的公职人员而受到惩罚,除非这种批评或侮辱意图在于或者有可能引起即将发生的暴力。

    王玉文作为中国公民,显然享有中国宪法所明确的言论自由的权利。王玉文作为人类的一员,显然也享有国际公约所倡导的言论自由这一基本人权。

    二、起诉书指控王玉文在推特、脸书、自由亚洲电台等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言论、接受的采访、发表的文章、发表和转载的诗歌、文章、图片,均是王玉文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起诉书并没有具体的指控王玉文的哪些言论、文章、诗歌、图片构成犯罪,结合公安“侦查终结报告”所载的王玉文的所谓涉嫌犯罪的事实,可以将指控王玉文的事实行为分为对现实政治的评论、对历史事件的评价、行为艺术和诗歌创作及获奖感言几大部分。以下分述之。

    (一)政治表达和政治评论

    公民进行自由的政治表达和政治评论,属于言论自由权利的一部分。政治表达和政治评论,可能包括对某政党正面的肯定和负面的否定,正面的肯定谓之歌功颂德,负面的否定即是批评,甚至是严厉的批评。如果只能进行正面的肯定和歌功颂德,而不允许进行负面的否定和批评,那就没有了政治表达和政治评论的自由,那就没有了言论自由。我相信没有任何一个有权进行相关解释的人会承认说中国没有言论自由。

    (二)历史评论

    王玉文被指控的一部分文章诗歌内容涉及到对一些历史的评论、评价,历史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是谁都不能否认的确定已经发生的事实,基于该事实基础之上的,个人的认知、情感、好恶、价值观,进而进行历史评价、评论,也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已经发生的历史事实,难道还不允许人评论吗?

    (三)行为艺术

    行为艺术是王玉文所创作的一种艺术作品,是为表达其对社会现象的一种感觉,一种态度,即是揭示其心目中的某种业已存在的社会现象,也是表明自己追求自由的艺术家的艺术思想,可能具有讽刺当今某些社会现象的地方,但这也仅仅是讽刺而已。几乎所有的现实主义文学艺术作品,都具有某种讽刺内容。而讽刺正是一种文学艺术的高超表现手法,是赋予文学艺术作品生命力和艺术价值的重要支撑。

    (四)诗歌创作和获奖感言

    王玉文的诗歌创作和获奖感言,表达的是一个诗人、一个用中文文字书写的人、一个拥有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的人的自然情感,是对自己对于文学、文字的深切情感的表达,是一种内心剖白,表达了王玉文所求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的精神境界,同时也是一种文学创作和文字运用,是内心思想的表达,是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

    三、诗人爱国,言论无罪

    王玉文是一位诗人、艺术家,诗人和艺术家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具有超越常人的丰富的情感和深厚的情怀,具有悲天悯人的人道主义精神,对社会现实具有超常的敏感,对社会不公不义具有强烈的愤怒,这种情感和精神必须借助诗歌、文章和其他艺术作品进行表达,一旦灵感出现,作品就将喷薄而出。而一颗自由的心,追求自由的灵魂,在进行表达时,必须突破一切精神枷锁的束缚,才能创作出真正的好作品。我们在评价本案时,一定要首先注意王玉文的诗人身份。

    当然,辩护人并不是在说诗人就可以违法,辩护人说的是,在对待诗人的言论和作品时,要特别注意保护诗人的言论创作自由。

    在辩护人看来,王玉文是一位继承了屈原、杜甫、苏轼、陆游、文天祥等伟大的爱国爱民诗人的精神衣钵的当代诗人,其具有“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国家成败吾岂敢,色难腥腐餐枫香”、“位卑未敢忘忧国,事定犹须待阖棺”、“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一点浩然气,千里快哉风”、“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忧国忧民的内在精神气质。

    正是因为极度的忧国忧民,怀着对国家和民族以及人民的深切情感,王玉文才写下了、创作了、发表了他那一以贯之的大量作品。司法部门,不能鸡蛋里面挑骨头,从王玉文发表的海量的文字、诗歌作品中挑出十来篇认为有问题的,就指控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四、王玉文没有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

    《刑法》第105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必须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刑法条文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才有可能构成此罪名。如果没有此主观故意,即不可能构成此罪名。

    而在案证据显示,主要是王玉文的供述与辩解笔录,显示王玉文并无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包括公安部门的“侦查终结报告”中大量引用了王玉文供述与辩解笔录中对于被指控行为的解释,其中表现得非常清楚明了,王玉文仅仅就是为了表达自己心中的想法、观点和思想,没有任何鼓动或者煽动他人的意思,他在表达自己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哪怕一丁点要煽动他人如何“颠覆”的想法。

    同时,也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证明有任何人受到了王玉文的煽动从而产生了要颠覆国家政权的愿望,或者产生了要颠覆国家政权的行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一点。

    那么,很显然,王玉文就不可能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五、王玉文没有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指控其涉案行为均应以言论自由而非犯罪评价之

    前已经述及,此再详论:

    (一)在自由亚洲电台采访对于“微博停于建嵘等50个头部号”问题时的评论。

    王玉文认为这是国家机器对言论自由的一种压制。这是王玉文对于此事的一种认识和看法。一个事件发生,有人赞成,有人反对,有人歌颂,有人批评,这都是正常现象,也应该是一个正常社会的正常现象,如果一个社会只允许有一个声音,那就真正是王玉文在供述与辩解中所说的“因表达自己的看法,最后被抓被判刑,在古代叫文字狱,在当代叫因言获罪”了。

    (二)转发香港何诗韵的视频以及连环蒙嘴的行为艺术。

    何诗韵的视频是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开会时向全世界公开发表的,王玉文转发一下,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如果王玉文仅仅转发一下就构成犯罪,那是不是可以认为堂堂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开了一个颠覆中国国家政权的会?全世界说都可以,自己的公民转发一下就不行?这是什么心态?

    行为艺术所表达的也只是一种感想,一种王玉文自己的感受,他只是把自己的这种感受表达出来,别人可以认同他的,也可以反对他的,也可以无视他的这种感受,通过艺术作品表达感受,是典型的言论自由,不可能是犯罪。

    (三)对多地挂毛泽东像的评论。

    采访内容表达的是王玉文对社会政治形势的一种个人感受,别人可以认同,也可以不认同,一个人发表一下对于社会形势的个人观察,是无可厚非的言论自由。

    (四)对反腐的政治评论。

    这是王玉文个人根据自己的观察,对中国施行的一项政策的政治评论,既然是评论,站在不同的角度,只然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可以是赞同性评论,也可以是否定性评论,并无对错可言,即便是错误,那也是言论自由的范围。如果一项政策的施行,只允许所有人说好好好,完全不允许有不同的声音,那还有什么言论自由可言呢?

    (五)转推网民阮杰关于共产党与国民党比较的内容;转推网民辛灏年的关于马列中国的推文。

    首先,转推并不等于完全的认同。网民阮杰、辛灏年的观点并不等同于王玉文的观点。

    其次,对他人观点的部分认同,并不代表王玉文发表了他所认同的观点。

    第三,以于政党历史的看法,属于历史评论,属于言论自由。

    (六)转推“纽约时报中文网”关于洪振快观点的推文

    据辩护人了解,发表此观点的纽约时报的任何人、以及洪振快本人,没有因为此观点的发表而受到任何中国司法部门的司法追究,那么,为何王玉文转发就构成犯罪了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和原则到哪里去了?或者,此观点根本就不可能构成任何犯罪,所以纽约时报的任何人和洪振快都才没有受到追究,但是为了要惩治王玉文,而将本来不可能构成犯罪的事情,在王玉文仅仅只是转发的情况下,将王玉文强行入罪。

    (七)“用自由之血光照苦难”。

    这一诗句与屈原的“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打通了精神连接,正是在这里,王玉文穿越两千余年的历史,从精神脉络上承接了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的忧思。

    (八)诗歌《七律中秋抒怀》(外二首)。

    标题都说了,这是抒怀。抒发个人情怀而已。

    (九)《我所了解的隋牧青律师》及外界对王玉文诗歌的解读。

    《我所了解的隋牧青律师》一文,是王利芹、王玉文二人对于其受困之时援手帮助他们的隋牧青律师在遭到困难时的一种舆论上的投桃报李,其内容完全属实,并无任何虚构,这样的一篇文章,怎么可能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简直是岂有此理。

    而外界对于王藏诗歌的解读,那是外界其他人的事情,和王玉文有什么关系?他自己整理收藏,又没有公开发表,怎么可能是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实行行为?他都没有公开,何来煽动?

    (十)声援支持香港“占中”活动光头打伞照片。

    此一节事实,根本就不需要再在此案中进行讨论,因为此节事实,已经由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在2015年对王玉文的不起诉决定书里认定处理完毕:那就是,根本不构成犯罪。

    六、在用是否涉嫌犯罪来评价言论时,要特别注意宪法的优先位阶

    王玉文被指控的涉案事实,全部都是广义上的言论。特别是言论中对共产党和政府的批评部分。起诉书中的用词是“污蔑、攻击党和政府、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虽然辩护人并不认同起诉书中所使用的“污蔑、攻击”之词语定性,但是在此也需要提请法庭注意,所谓“污蔑、攻击”,与“批评”其实是非常之接近的,对于同样的词语,可能不同的人的感受是不一样的,“尖锐的批评”在有雅量的人那里,产生的后果可能就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而到了没有雅量的人那里,可能就成了“攻击、污蔑、打倒”。“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党外人士而言,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犹在耳,怎么能说一套,做一套呢?什么叫“尖锐的批评”?就是可能是激烈的甚至极端的批评言辞,就是让你听着不舒服甚至是很不舒服的否定性评价。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的王玉文的言论、文章、诗歌、行为艺术作品,全部可以归结到“尖锐的批评”的范畴。希望司法机关能够贯彻落实良性互动的司法政策,充分保障王玉文的批评权。

    在本案的各种考量因素中,除了执政党应当有容忍尖锐批评声音的雅量之外,我们应当特别注意到《宪法》的最根本的优先位阶,而其中明载的对于言论自由的保障,则从法理上、从法律方法上,要求司法机构在评价言论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要特别考虑到言论自由的优先地位,一定要避免将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为,拨高成为煽动性犯罪,一定要避免将公民行使批评权利的行为,凑数为攻击污蔑的性质。因为,如果不优先保障言论自由,如果轻易就将言论入罪,则极容易导致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受到普遍的侵害、减损,甚至是消灭。神州大地,古有文字狱,“文革”中有思想罪,在人类已经发展到了21世纪二十年代了的今天,司法机构在因言治罪时,请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因这样的判决所具有的普遍引导和示范效应,将产生钳制人们言论自由的结果,将使得人人噤若寒蝉,社会道路以目。我们难道希望出现这样的一个社会和如此“复古”的一种局面吗?

    司法的判决,应当给权利以保障,特别是给宪法权利以充分的保障,通过判决倡导人们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不是钳制人口,禁錮人心。如果一项权利需要人们极度小心翼翼才能够行使,那实质上人们根本就不享有那项权利。言论自由也是这样,如果人们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之前,需要小心翼翼、再三自我审查,说出口的话,写出来的文字,创作的作品,才不会遭到法律的压制打击,那么,人们其实就根本没有了言论自由。

    没有人希望自己生活在没有言论自由的地方。

    请用王玉文、王利芹的无罪判决,告诉中国人,告诉全世界:中国人有言论自由!

    谢谢。

    王玉文的辩护人:卢思位
    二0二0年底初稿于成都

  • 王藏夫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判决书

    【民生观察2022年12月9日消息】王藏(原名:王玉文),2020年5月31日被楚雄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王利芹,2020年6月17日被楚雄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楚雄州看守所。

    王玉文、王利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5日提起公诉。于2021年12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

    2022年11月7日一审判决,王玉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王利芹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人均已提起上诉。其王利芹羁押时间2022年12月16日届满。

  • 徐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将开庭

    【民生观察2022年11月6日消息】江苏徐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将于2022年11月7日在扬州市看守所驻所法庭开庭审理。

    2022年11月4日上午9点30分,徐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在扬州市看守所法庭召开庭前会议。扬州市法院只通知了纪中久律师作为辩护人参加。但没有通知徐秦聘请的另一位辩护人程海。

    2022年11月7日上午9:30分,徐秦一审开庭的时间已经确定,在扬州市看守所驻所法庭一审。

    徐秦,女,江苏高邮人,因医疗事故维权开始关注中国人权,是民间维权组织“玫瑰团队”成员。因关注中国人权问题,2018年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后被追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020年4月24日,徐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及承办人员在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共七次申请延期审理(江苏省高级法院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六次,每次延长三个月)。扬州市法院及相关人员一直未对该案进行审理。

    2022年4月24日,该院更是在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仅以“不可抗力”对该案作出了中止审理的裁定。对于被告人家属及辩护人要求的取保请求、要求尽快审理的请求该法院也予以拒绝。

    长期的关押导致徐秦健康严重恶化,目前处于瘫痪状态,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人在监室内,大小便不能自理,进食也存在困难。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辩护权利长期遭到侵害,被告人的健康乃至生命受到威胁!其目前被羁押在扬州看守所。

    鉴于上述情况,2022年8月6日,纪中久律师发出控告书,呼吁紧急救人。

  • 李翘楚被以“煽颠罪”关在临沂市看守所

    【民生观察2021年2月8日消息】本网获悉,李翘楚家人得到山东临沂警方通知,李翘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现被关押在山东省临沂市看守所。现在还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警方说会给邮寄。

    2021年2月6日晚8点半,维权人士李翘楚被山东警方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带走前往山东临沂。之前,北京海淀公安局郭警官约李翘楚下午3点见面,李担心这是一个陷阱,就将这件事告诉了朋友。谁知晚上警察就叫李翘楚的父母签拘留通知书,通知书上写着李翘楚涉嫌颠覆。李翘楚父母表示女儿没有犯罪,拒不签字,这个拘留通知书也没有发给他们。随后包括丁家喜的妻子及其他朋友公布了这一消息。

    李翘楚,1991年生,女权主义者,劳工问题研究者,本科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研究生毕业于英国约克大学并获公共政策硕士学位。参与过北京清退、#MeToo运动、劳工和人权律师的维权。12.26厦门聚会案中,丁家喜、许志永等多人被捕,李翘楚因是许志永的女朋友,也被捕关押4个月,随后取保候审。

    取保后,她积极奔走营救许志永、丁家喜等人。在常玮平律师揭露自己被酷刑并再次被指定监视居住后,她大力声援,并持续发布此前“被连坐煽颠、指定监视居住120天”的系列文章,曝光她在监视居住的点滴,控诉极权以“国家安全”之名,最大限度行驶绝对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力。

    今年1月21日,许志永、丁家喜的三名律师张磊、梁小军、彭剑通过远程视频见到了他们。两人均告诉,他们受到了酷刑,他们的案子也被拆分,为了不吸引公众注意力,同时案件由“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升级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丁家喜在山东烟台被“指定居所监视”期间遭受酷刑及虐待,包括被长期剥夺睡眠、疲劳审讯、刑讯逼供、限食限水等等。最严重的是曾7天7夜由5名警察轮流审讯;在长达半个月内,每顿饭只给四分之一个馒头,且其中一周被限饮水,每天仅提供600毫升的约一杯水。而丁家喜的10多份刑讯笔录是在遭受酷刑后做的。许志永在北京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也遭到10天被剥夺睡眠的虐待,前5天每天只能睡4小时,后5天每天2小时。在被匿名转押在临沭县看守所期间,每顿只有1个馒头。

    李翘楚在得知许志永被虐待消息后,于2月2日向山东公安厅提出对临沂市公安局及局长李登全和临沂市临沭县看守所及所长周振永的控告。由此许志永、丁家喜被虐待甚至被挨饿被酷刑的恶行昭然天下。由此李翘楚也被视为危险分子。多位民运人士维权人士向民生观察表示,李翘楚的被捕应该是对李揭露当局酷刑的报复,禁止她发声,从而达到对异己迫害的目的。

    民生观察坚决反对对李翘楚的抓捕和迫害,坚决反对对许志永、丁家喜的迫害和酷刑,要求当局无条件立即释放李翘楚、许志永和丁家喜等人,追究实施迫害和酷刑的人员,并对受到迫害的人员实行国家赔偿。

  • 戈觉平涉"煽颠罪"案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
    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接受戈觉平的妻子陆国英的委托,并征得戈觉平本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戈觉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第一部分 前言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着重强调以下基本的法律常识,也是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1、罪行法定原则。犯罪的行为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2、罪刑与刑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这是我国《立法法》的第八条明确规定的。同时也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做出立法解释。3、重证据原则。指控的犯罪事实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戈觉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依据的法律条文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百零五条的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什么是上述条文中的“其他方式”?根据上面的法律原则,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做出解释,其他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无权做出立法解释。

    辩护人查遍资料,也没有找到关于什么是“其他方式”的任何立法解释。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做为审判依据的司法解释,同样也没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什么是其他方式”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之前,谁也无权对他做任意的、扩大化的解释。故目前该罪名有法可依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行为方式只有以造谣、诽谤的方式。

    公诉机关要想证明戈觉平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并以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本案戈觉平是否构成此罪的争议焦点。

    本辩护人从2018年6月份开始担任戈觉平的辩护人,翻阅了所有的案卷,参加了两次庭前会议,又参加了公开庭审,辩护人认为,公诉方的指控,其证据不足以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更无从谈用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故辩护人为戈觉平做无罪辩护

    第二部分 程序之辩

    2015年7月15日,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戈觉平、胡诚、徐春玲、王婉平、顾义民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2016年11月4日对戈觉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做出监视居住决定,对戈觉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4月27日,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17年5月4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0月4日侦查终结移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4月16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5日两次庭前会议,于201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相关的侦查人员已经涉嫌滥用职权。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未经依法批准。

    戈觉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侦查,于同日由侦查单位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原第七十三条(现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批准的。但本案对戈觉平决定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由办案单位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直接作出。违反法律规定,未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庭审中,公诉机关补充出示了一份内部审批单,但该份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存疑,且形式上也不符合法律文书的规范。

    2、指定的生活居所(关押地点)违法。

    监视居住对嫌疑人的管制应当远低于羁押在看守所,其宽严程度应当与取保候审相当。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原第七十三条同样也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而戈觉平在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六个月期间,始终都被关押在公安机关专门的办案场所。具体地点为常熟市公安局办案分中心212室。而对戈觉平的审讯就在常熟市公安局办案分中心的215室进行。

    不仅不具备正常的生活条件,连休息的权利都被严重驳夺。

    3、饥饿与疲劳审讯。

    案卷中,戈觉平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所做的笔录,可以证实,2016年11月5日开始至2016年12月4日的第一个月期间,共做了36份笔录。从2016年11月14日开始至2016年12月16日的32天时间里共做了49份笔录,仅有2016年11月30日这一天没做笔录,其余的31天均被审讯,包括双休日的2016年19日、20日、26日、27日,2016年12月3日、4日、10日、11日,均在连续的审讯。

    超长时间的疲劳审讯:2016年11月7日审讯超过10小时,2016年11月15日审讯超过11小时,2016年11月16日审讯超过11小时,2016年11月18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1月19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1月23日审讯超过11小时,2016年11月24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1月27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1月29日审讯超过10小时,2016年12月2日审讯超过10小时,2016年12月5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2月6日审讯超过10小时,2016年12月7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2月8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2年12月9日审讯超过12小时。

    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戈觉平早上六点必须起床,审讯超过夜间22:00,意味着八小时的睡眠时间被驳夺。2016年11月5日审讯至凌晨1:50,2016年11月24日审讯至22:40,2016年11月29日审讯至22:50,2016年12月1日审讯至23:40,2016年12月2日审讯至22:35,2016年12月5日审讯至23:40,2016年12月6日审讯至00:15,2016年12月7日审讯至凌晨00:02,2016年12月8日审讯至23:45,2016年12月9日审讯至22:05,2016年12月13日审讯至22:15。

    据戈觉平当庭陈述,每餐只给一个馒头加几丝榨菜,如果侦查人员认为做笔录不如意,榨菜也不给,只给几粒盐。还有罚站,与不给水喝,不让上厕所。而戈觉平是个癌症病人,身体虚弱,根本吃不消罚站。

    4、公诉机关同样也存在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二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案2018年4月16日起诉至法院,到201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再过两天就满13个月。在此期间,辩护人曾打电话向法官询问为何还不开庭。法官告诉辩护人,检察院补充侦查了。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可以在法院审理期间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每次补充侦查后,法院可以重新计算审限。这样算下来,总共可以有14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七十一条(现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就是在审查起诉期间,已经退回公安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而在公开开庭审理之前,检察机关又进行了补充侦查。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是明知本案证据不足的。那么根据上面的法条,检察机关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应当起诉到法院。而公诉机关并没有这样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三部分 实体之辩。

    一、起诉书的指控逻辑混乱,事实不清,概念错误。

    1、逻辑混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戈觉平受境外互联网通讯网站、胡石根、翟岩民等人影响,逐渐形成了系统的推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的思想和步骤。组织、参与了范木根事件、建三江事件、庆安事件、鸡西事件,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与国家政权机关对立。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的指控戈觉平形成了推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的思想和步骤,与戈觉平参与后面的四起事件并不存在着逻辑上的关联性,两者之间是割裂的。正如一个小偷想偷窃财物,准备工具是为了偷窃、撬门是为了偷窃,但并能据此推断,小偷吃饭也是为了偷窃、穿衣服也是为了偷窃,所有的行为就是为了实施偷窃。事实上,戈觉平参与范木根事件,是因为范木根是戈觉平的朋友,同为苏州的被拆迁户;参与建三江事件是因为戈觉平的委托律师在建三江被拘留了;参与庆安事件是因为被警察击毙的徐纯合与戈觉平一样是个访民“同是天涯沦落人”;而参与鸡西事件是因为被鸡西市公安局拘留的唐吉田是戈觉平的朋友。

    2、事实不清。起诉书多次提到“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与国家政权机关对立”。
    一个事实的陈述应当是具体的、明确的。一个犯罪事实的明确有七个基本要素也称为侦查七项公式: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情、何因、何物。“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与国家政权机关对立”,这个事实是不明确的。“一些人”是何人?他们是在何地?何时?被煽动仇视国家政权了?又是怎样的因果关系被戈觉平的什么行为煽动了?这些要素不解决,事实就是不清楚的,这样的指控就是空洞的。到目前为止,案卷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3、概念错误。在我国《宪法》中,有“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机关”的概念,有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但是没有国家政权机关的概念。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大代表。如果有国家政权机关概念,也应当是各级人大。

    起诉书在范木事件中,把将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之为国家政权机关,并等同于国家政权,是概念上的移花接木。同样,不能把建三江农垦公安局、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分局称为国家政权机关。

    二、戈觉平参与起诉书指控的四起事件的主观动机是为了维权。

    戈觉平原有总面积四百五十平方米的三层楼房一幢,两证齐全,坐落于苏州市虎丘区枫桥镇支津村(11)渔杏浜37号。2007年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房屋被强拆。从此开始上访维权。2011年,苏州市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鑫大厦项目副经理丁建新投案自首,自称为强拆负责。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戈觉平的被毁房屋评估价为192747元,对丁建新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三年的判决。戈觉平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戈觉平仍不服,此案仍在申诉中。房屋赔偿问题,至今未得到最终解决。以上事实有判决书为证。

    2010年,戈觉平被当时的街道办书记徐建良,在有警察在场的情况下打成轻伤。2011年该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立案,但未有下文,打人者徐建良至今逍遥法外。以上事实有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公局《立案告知书》、伤势《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

    在艰难的维权过程中,戈觉平认识了律师、各地访民。认识到访民们需要抱团取暖,互相帮助。只有帮助别人,关注别人,自己的事情才能得到别人的关注,得到别人的帮助;认识到要与律师合作,运用好法律,维权才有可能成功。

    而起诉书所涉及的四起事件无一不与访民、律师有关,这正是戈觉平参与的真正原因。而其动机是维护自己的财产权,人身权。最终目的,是通过帮助别人,希望得到别人的帮助,而使自己的事情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三、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

    辩护人已经在前言部分论述了,本案的关键在于,有没有证据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但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并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

    1、证人证言。
    该部分证据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戈觉平认识的人,王宇、翟岩民、陆国英、王婉平、周金丹、朱雪英、勾洪国、倪金芳、邢介忠等人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但实际上上述人员均是在被关押非自由状态下做出的《讯问笔录》。且陆国英、王婉平、周金丹、朱雪英、倪金芳等人均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且与戈觉平一样都被非法关押在公安机关专门的办案场所——常熟市公安局办案分中心。也同样都受到了不程度的疲劳审讯,证据的取得不具有合法性。这些证据意图证明戈觉平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因思想是一个的认知,存在于头脑中,外人看不到摸不着,证人只是对戈觉平思想的主观猜测,故不具有真实性,不应采信。另一类是与戈觉平不认识的人,如苏州市轨道交通公司的工作人员、杂货店店主、特警支队人员等,这部分证据,只是证明涉案事件现场的情况,与本案所控罪名没有关联性。

    2、物证、书证。
    文化衫,印有范木根的头像,以及“范木根、护家有理、抗拆无罪”的字样。文化衫并非由戈觉平制作,内容仅是对范木根的评价,与指控的罪名不具有关联性。
    捐款以及使用情况的记账凭证。朱雪英的证言证实,对范木根的捐款由陆国英提出、陆正国记账、周金丹是收集人。记账凭证是收到捐款和对部分人员的差旅费、食宿的补贴。这是一种民间的互助行为,并不违法。且与戈觉平无关,与本案指控的罪名无关。

    3、照片与视频资料。
    照片分为两类,一类是戈觉平与其他人的合影,这些照片仅能证明戈觉平到过哪些地方,与什么人曾经在一起拍过照片。并不能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与指控的犯罪毫无关联性。其中一张照片,戈觉平身穿有“青天白日旗”的图案的衣服,公诉人专门指出,认为其具有证明效力。辩护人认为该照片仅能证明戈觉平的穿衣喜好,没有任何造谣与诽谤的性质,与所控罪名不具有关联性。另一类是戈觉平曾经在网上转发的照片。这些照片有苏州公民每人手执一个字组成“公民要求立即释放四律师”、常熟公民手持横幅的照片等,这些照片同样不存在造谣、诽谤的内容。
    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了四段视频分别是范木根案开庭当天的地铁口的视频、枫桥镇人民医院的视频、通安镇镇政府视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铁口视频,以上视频仅能反映现场的拥堵情况。这四段视频,戈觉平均不在现场,拥堵的发生与范木根案件本身新闻性、轰动效应、受外界关注程度高有关,但没有因素是与本案指控的罪名有关联性的。

    4、戈觉平发布的微信、微博、FACEBOOK、推特。
    正如戈觉平自己说的文化程度不高,写不出文章。这部分证据,基本上都是未加任何评论的转发。少部分有原创的评论,加上了诸如“关注”、“关心他人,就是关心自己”、“走上街头,推墙”、“推”,“携手推墙、争取平等”等,然后转发。辩护人在质证过程中,要求公诉人对造谣、诽谤的证据明示。但整个质证过程公诉人也没有指出过哪怕一份证据,证明戈觉平是在造谣或者诽谤。
    未加评论的转发,充其量是散发谣言,并不等同于造谣;更何况并未发现转发的内容存在谣言。
    “关注”、“关心他人就是关心自己”、“走上街头,推墙”、“携手推墙、争取平等”,是思想的表达,其内容既不是歪曲事实的造谣,也不是辱骂他人的诽谤。思想是不可以入罪的,所有现代的文明国家都已经抛弃了思想罪。

    5、戈觉平本人的《讯问笔录》。
    戈觉平本人在公安侦查阶段《讯问笔录》,公诉机关均未在庭上举证,未经举证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已经在程序部分中论述,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取证程序不具有合法性。公诉人仅出示了一份,由公诉人对戈觉平做的笔录。而在这份笔录中,戈觉平表明,其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维权,为了引起政府对他的问题的重视,以便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纵观全案,并没有证据能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言论,更无从谈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第四部分 结语

    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所有法律人的责任。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我们对刑法不能做任意的扩大化解释。如果用公诉人提出的“剃逢掏砖”理论来解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就很容易扩大了《刑法》的打击面,从而滥用了刑罚。法律人不可以在法律没有做出什么是“其他方式”的解释之前,而凭自己想象任意解释。同样也不能把转发、传播解释为造谣,不能把观点的表达解释为诽谤,更不能把对具体某一个政府机关的批评、表达不满,解释为是对国家政权、对现行体制的诽谤。

    戈觉平的房屋被非法强拆是事实,戈觉平被打成轻伤的案件至今没有给出一个说法也是事实。诚然他对地方政府的某一些做法是不满的,对贪官污吏是痛恨的,难免有时也有尖刻的批评之语。难道这不是人之常情吗?难道这不正是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吗?

    《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言论自由也是有边界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就是对言论治罪,也就是不可以通过制造谣言、恶毒攻击的诽谤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如果对造谣、诽谤做扩大化解释,就是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侵犯。

    戈觉平几年来发在自媒体上的所有言论,包括公开的、不公开的,侦查机关全都翻出来了,公诉机关将其中的部分,在法庭上举证。但经辩护人质证,并没有发现与指控罪名相符的造谣、诽谤言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戈觉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证据不足,请求法庭依法判决戈觉平无罪。

    辩护人: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
    黄志强律师
    2019年5月13日

  • 江天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决书

    【民生观察2019年9月15日消息】本网获悉,2017年遭中国政府以"煽颠罪"关押的维权律师江天勇于2019年2月28日刑期届满,至今被软禁在信阳市罗山县父母家,不能自由就医被各种人身限制。

    如今公开其判决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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