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爆炸

  • 秦小坡因保卫家园被以爆炸罪批捕

    【民生观察2023年3月17日消息】本网获悉,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秦荣、高和平夫妇房屋遭遇强拆,其子秦小坡因保卫家园、抵抗强拆被抓走,以非法持有爆炸物罪被监视居住6个月,期满后于近日被以以爆炸罪批捕。

    2023年3月14日下午,秦小坡的辩护人包龙军和何伟律师先来到北京昌平区公安局要求见办案人员。结果说要事先约,现不在。俩人又去了小汤山医院,想会见监视居住的秦小坡。

    结果医院保安说,(到医院见秦小坡,必须经办案部门同意。所以,医院有保安把守),早上来了两辆警车把秦小坡拉走了。

    秦小坡因保卫家园、反抗强拆,以非法持有爆炸物罪被监视居住已满六个月。

    随后,包龙军和何伟律师一起陪同,家被拆毁的秦荣来到北京昌平区法院,起诉昌平区东小口镇人民政府。请求确认未经法定程序、未出示任何手续而实施的的强拆行为违法。因原告是俩人,即秦荣、高和平夫妇。法院要求两位原告都到场。但尽管北京两会今天已经结束,高和平今早仍被七里渠派出所带到怀柔“被旅游”。

    同一天,秦荣、高和平夫妇收到书面通知书得知,秦小坡已于3月14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罪名由之前的持有爆炸物改为爆炸。

    据秦荣、高和平夫妇的控告材料显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政府曾经于2021年8月启动了对秦荣、高和平夫妇房屋的强拆工作,但夫妇俩人于2021年11月19日和11月22日向北京市昌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昌平区政府经通过复议,决定撤销了东小口镇政府的限拆和强拆决定,且此后政府并重新启动对夫妇俩人房屋的强拆工作,以政府名义进行的强拆行动,到2021年11月22日即宣告截止。

    故马连店村委和合作社收回夫妇俩人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政府强拆,至于马连店村委和合作社以收回夫妇俩人宅基地使用权名义是否属于依法律授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则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因此,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于2022年8月30日、9月6日向夫妇俩人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以该案件属于强拆为由拒绝调查处理,明显是想当然,也是非常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和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纵容马连店村委和合作社违法犯罪的行为。

    秦荣、高和平夫妇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得知如下情况:马连店村委和合作社在拆毁他们房屋时,既未取得政府同意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而且政府也未授权马连店村委和合作社启动对他们房屋所在地的旧村改造行动,完全是马连店村委和合作社自行非法操作,但在他们依法向昌平区政府、昌平区东小口镇政府、昌平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申请,对马连店村委和合作社上述拆毁民居的违法犯罪行为履行监督责任时,上述单位完全不予理睬,明显存在渎职行为。

    马连店村委和合作社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涉黑恶犯罪行为。马连店村委和合作社组织上百名社会不明身份人员,多次对夫妇俩人及其儿子秦小坡威胁、恐吓、寻衅滋事、故意暴力伤害,且在缺少夫妇俩人参与同意的情况下,试图以其单方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强迫夫妇俩人接受,在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又不顾夫妇俩人的依法防卫强行推毁了他们的民居,并试图强占他们的宅基地。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北京市昌平区政府、北京市昌平区东小镇政府、北京市昌平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以滥用职权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的方式,为马连店社区和合作社提供保护,致使马连店村委会和合作社赵勇和邵学东等人以公益为名称霸一方,为所欲为,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完全符合涉黑恶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

    关于秦小坡被以非法持有爆炸物监视居住一案的情况说明。首先,秦小坡完全是在自己家里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其所持有的二踢脚鞭炮仅有防卫的作用,并不是作为一种攻击性武器使用,如果马连店村委和合作社不非法侵入夫妇俩人的房屋,不可能发生任何冲突,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不依法打击强行闯入夫妇俩人住宅的寻衅滋事的犯罪份子,却对无辜的行使正当防卫的秦小坡进行刑事指控,很明显是选择性执法。

    其次,秦小坡作为清华大学毕业的高材生,有较高的学术涵养和法律素养,他也很清足自己持有的二踢脚鞭炮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流通和持有的爆炸物,秦小坡是合法持有而不是非法持有,即便秦小坡对该鞭炮进行了适当改造,也无法改变秦小城合法特有的事实。

    第三,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在办理秦小坡非法持有爆炸物案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一直未送达相关对秦小坡采取强制措的通知文书给家属,且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禁止家属和律师探视和会见,在家属和辩护律师向办案单位了解秦小坡涉嫌罪名时,一直语嫣未详,长期不正面告知,直到近半年后才电话告知秦小坡辩护人,夫妇俩人有理由怀疑办案单位存在先对秦小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罗织罪名等严重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

    另外,马连店村委和合作社负责人即被控告人赵勇和邵学东涉嫌涉黑恶犯罪行为如下:

    1、在政府强拆行为结束后,仍然组织多人多次上门骚扰、威胁恐吓控告人(秦荣、高和平夫妇),并在此过程中致控告人高和平人身伤害,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秦小坡人身严重伤害,至今住院,伤势不明,其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犯罪。

    2、在未经和控告人协商,未对控告人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以马连店村委和合作社名义方制定安置补偿方案,并强迫控告人接受,不接受即视为同意交回宅基地和同意拆除控告人民居,其行为涉嫌强迫交易犯罪。

    3、明知政府并未批准其收回控告人宅基地使用权和批准其在控告人房屋所在地进行旧村改造,仍然冒用政府和公益名义非法强占控告人宅基地和非法毁坏控告人房屋,其行为涉嫌非法侵占土地使用权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且毁坏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综上,控告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人身和财产依法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但在本案中,被控告人赵勇和邵学东在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公然对控告人一家的人身进行伤害,并毁坏控告人民居,并意图强占控告人宅基地,如果没有被控告人李丰(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局长)等人明目张胆的偏袒和保护,没有其他被控告人的玩忽职守,是不可想象的,也正是因为上述被控告人对赵勇和邵学东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才导致赵勇和邵学东等人依托马连店村委和合作社,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肆无忌弹打砸抢,称霸一方,危害四邻,严重破坏了北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所应有的文明繁荣和谐的良好形象,并和中共中央及习近平主席所倡导的依法治国国策背道而驰,理应立即予以纠正,故控告人特向监督部门提出如下请求:

    1、责令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立即释放被非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秦小坡并撤销对他的刑事指控。

    2、责令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立即对故意伤害高和平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3、责令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立即对涉嫌黑恶犯罪的赵勇、邵学东及其它参与者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其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侵占土地使用、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犯罪的刑事责任。

    4、立即对被控告人李丰及其他参与者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的刑事责任和政治责任。

    5、依法对其他被控告人的渎职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和政治责任。


  • 贵州何世光爆炸冤案

    【民生观察2019年9月12日消息】1993年5月28日,贵州大方县发生一起爆炸案,死一人伤二人。嫌疑人何世光一审被毕节中判死刑,二审贵州高院判死缓。坐牢23年后,2016年何世光刑满释放,其多次到北京上访,一直申诉至今未果。

    1993年5月28日19时,贵州毕节大方县的何世光在岳父家打麻将,因三天前做了痔疮手术既行动不便又不宜久坐,便与妻子李萍换着打,一同打麻将的人还有岳父李恩富,妻子的继母姚德先,及亲戚刘宝珍,几人一直玩到深夜12点方散。何世光未离开过岳父家。当晚7点,何世光的好友许六四吃过夜饭后,也到邻居刘兴贵家与刘兴贵、“王老四”夫妇聊天,一直坐到11点才回家。

    正所谓,麻将家中玩,横祸天上落。同年6月5日,何世光被抓。1995年11月3日,贵州省毕节中级法院判决书载明:“何世光认为王建华在调动工作整了自己,便产生报复恶念。1993年5月28日19时许,何世光得知王建华驾驶的车已到城关镇,便邀约许六四共同寻找。二人见到车开进停车场后,便共同到何世光父亲家中,取出炸药等到许六四家,许劝何不要作案,何不听,一人回家,安装引爆装置。当晚12时许,何翻墙进入停车场,将爆炸装置捆绑安装在王建华所驾驶的车前桥上,将拉线开关固定在传动轴上,原路翻墙回家。29日上午7时许,王建华发动汽车被炸死,另二人被炸伤。何世光认罪态度不好,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判决何世光犯爆炸罪,判处死刑。”何世光不服上诉,1998年2月27日,贵州省高院改判何世光死缓。

    李恩富,姚德先,李萍,刘宝珍,皆能证明何世光当晚与其打麻将无作案时间,许六四多次证明当天没有见到过何世光,更没有与其进行犯罪准备,刘兴贵夫妇也能证明许六四当晚与其聊天到深夜。何世光怎么可能分身去进行爆炸?且判决认定的爆炸物提供人彭明富也证明未提供过爆炸物。

    一个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作案时间的案子,却被判了死缓,何世光服刑23年期间,妻子另嫁他人,父母双亡,真可谓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何世光一直申诉,2001年6月26日贵州高院驳回申诉。201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何世光无家可归,便将自己所获得的宝贵自由全部用来书写“申诉人生”,数次去贵阳上访无果,两次去北京上访皆被大方县派人从北京接回。

    2018年1月,何世光委托北京律师徐昕教授、云南律师曾维昶律师代理申诉。2019年1月1日,何世光委托重庆律师游飞翥、张庭源接力代理申诉。2019年1月2日,何世光与游飞翥、张庭源律师共同到最高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申诉。2019年1月4日,三人按五巡的要求到贵州毕节中级法院卷一审要求阅卷。

    时至今日,案件也无多大进展。但执着的何世光只有一个念头,就是要求撤销贵州毕节中院和高院的判决,启动再审,改判自己无罪!

    【附: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何世光,男,汉族,1964年2月18日出生,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人,身份证号522422196402184211,汉族,初中文化。

    何世光因犯爆炸罪,被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毕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何世光不服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法院(1996)黔刑终字第113号判决何世光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何世光201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

    申诉请求:撤销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毕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及贵州省高级人法院(1996)黔刑终字第113号判决,启动再审,改判何世光无罪。

    事实和理由:
    何世光没有实施过爆炸行为,没有作案时间,没有作案动机、没有作案工具、没有作案能力。1993年6月5日被抓到1994年7月20日,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历经磨难,何世光也没有供述有罪,7月21日,实在受不了才违心作出不实供述,一审也当庭翻供。何世光无罪,被冤判死缓,留下一命,喊冤至今,从未停止。从1993年6月5日被抓,到201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9岁到52岁,23年都在监所度过,度日如年,获得清白是何世光这么多年来活下来的唯一希望。

    原裁判认定1991年5月,何世光从好友彭明富处要得硝铵炸药十节、电雷管两枚在家中存放以作炸鱼用。1992年7月,何世光对工作调动不满,认为是调动前自己所在的马场烟草站站长王建华所整,便产生报复恶念。1993年2月与好友许六四进行了试爆。同年5月28日下午7时许,何世光得知王建华驾驶的车已到城关镇,便邀约许共同寻找。二人见到车开进大方县饮食服务公司停车场后,便到何世光父亲家中,取出炸药、电雷管等到许家,许劝何不要作案,何不听,一人回家,安装引爆装置。当晚12时许,何从饮食服务公司停车场后面翻墙进入场内,将爆炸装置捆绑安装在王建华所驾驶的车前桥上,将拉线开关固定在传动轴上,原路翻墙回家。1993年5月29日上午7时许,王建华发动汽车被炸死,另二人被炸伤。原审认定的上述事实严重错误,证据严重不足,原二审未经举证质证的证据,申诉人出狱后调取的新证据,足矣证明申诉人无罪。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何世光无罪
    (一)何世光出狱后收集的新证据证明,何世光无作案动机、无作案时间、无作案工具、无作案能力
    许六四出具《证明》,“……对于93年5月28日晚发生的事,我一点不知情,……一整天,我没有与何世光见面,更没有与他规劝的事,93年5月28日晚,我是在刘兴贵家和刘兴贵俩口子吹牛,到深夜十一点过钟才回家”。该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1993年5月28日晚7时,何世光与许六四“共同跟踪、取出炸药雷管等爆炸装置,劝阻被告人不要作案”确有错误。
    姚德先、李萍证明,案发当晚7-11点一直在与何世光打麻将,未离开过。姚德先还证明何痔疮未愈,不能久坐,说明何世光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彭明富证明他既没有炸药雷管,也不有接触使用过炸药雷管,以前在公安作的口供是假的。该证据证明何世光没有也从未接触过炸药雷管。
    赵国兴,黄正明,杨维平,欧起武,刘世拥,陈天恩等证明,未见何世光用过雷管、炸药物品,未见过何炸过鱼,未见何开过车等事实。
    2016年6月,许六四、姚德先、李萍、彭明富、赵国兴、黄正明、杨维平、欧起武、刘世拥、陈天恩等人出具的上述证据,足矣证明何世光没有作案动机、没有作案时间、没有作案工具、没有作案能力,何世光没有作案。
    (二)二审收集入卷但没有举证质证的证据也是新证据,证明何世光无罪
    1、何世光1996年4月8日讯问笔录
    何世光1996年4月8日讯问笔录(二审卷P59-71),审讯人为刘世红,记录人为车淑娟,笔录中未交待二人身份。何世光在该笔录中不认罪,叙述了他未作案,无作案动机,无作案时间,无作案能力,无作案工具及器具的问题。这是证明何世光无罪的重要证据,且收录在二审卷中,但讯问人并非二审合议庭成员,二审也没有开庭,更未对该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2、许六四1996年4月9日讯问笔录、1995年10月28日调查笔录
    许六四1996年4月9日笔录(二审卷P72-77),是自称在贵州省高院工作的刘世红、车淑娟在许六四被劳教的毕节地区劳教所讯问许六四而成。笔录中,许六四称“在发生案件的当天好象没有见到他”,“在1993年5月28日晚吃了晚饭后到朋友刘兴贵家一直坐到11点钟才回的家”,“我问彭明富到底拿过炸药给何世光没有,他说没有”,“我原来交待的爆炸案是何世光做的,是因为公安把我抓进去,几天都没有让我睡觉,我乱说的”。
    许六四1995年10月28日笔录(二审卷P51-56),是何世光的律师苏源文、吴学新询问许六四而来。笔录中,许六四“大方爆炸案出现之前我同何世光一起去黔西县向医生那里医痔疮,上下车都是我扶到他走的”,“93年5月28号何世光没去过我家,当天晚上我去刘兴贵家玩到十一点左右才回家,王老四、刘兴贵可证明”,“原来向公安人员交代的实际是假的,爆炸案我根本不知道”。
    上述两份许六四的笔录均收录在贵州高院二审卷中,但二审未开庭,未对该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属于新证据。两份笔录都证明,案发当日,即1993年5月28日,何世光没与许六四见过面,更没与许六四一起进行犯罪准备,也不存在许六四中途退出后,何世光自己单独作案的情况。原裁判认定的作案经过完全错误。
    (三)新证据及现有证据能证明何世光无罪
    1、赵国兴、黄正明、杨维平、欧起武、刘世雍、陈天恩证言证明何世光没有炸过鱼。
    2、彭明富证言证明何世光没有从彭明富处要过炸药电雷管。
    3、李萍、何世华、何世军、何世英证言及王建华送何世光的锡壶、温瓶证明何世光调动后,与王关系尚好,相互还走动送礼,没对调动不满,不会伺机报复
    4、许六四证言证明何世光没有与许六四进行过试爆。
    5、当晚与许六四一起打麻将的牌友,李恩富、姚德先、李萍、刘宝珍、李荣证言证明1993年5月28日,何世光没与许六四见过面。
    6、许六四及刘兴贵夫妇证明,二人当晚是与许六四聊天,许六四不具有共同实施犯罪准备时间。
    7、许六四、姚德先、李萍证明何世光刚作了痔疮手术,行动不便,不具备翻3、4米高墙的作案能力,选择术后三天十分疼痛、行走困难的身体作此惊天大案不合情理。

    二、原裁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严重不确实、不充分
    (一)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何世光到过爆炸现场
    (二)没有任何指认、辨认的证据
    命案,指认现场、指认被炸车辆、指认辩认死亡被害人尸体、指认作案器材是必须程序。但原裁判没有带被告人指认现场的证据,没有对被炸车辆进行指认的证据,没有对尸体辩认、指认的证据,没有对现场收集到的电池拉线等物证进行指认、辩认的证据,缺乏这些关键证据,原裁判证据严重不足。
    (三)证明何世光杀人主观动机的证据严重不足
    除何世光口供称因工作调动而报复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工作调动让何世光有报复心理,也没有二者关系恶化的证据,也没有二烟草站待遇每件迥异的证据。仅凭何世光一人自称工作调动了要报复,不足以证明杀人动机。
    (四)原判认定1993年5月28日晚七时许,被告人得知王建华的车进城,便与许六四共同寻找,跟踪后其停车场的证据严重不足
    何世光是从哪个渠道、哪种方式、哪个人那里得知王建华车进城?是如何得知车辆入城线路的?二人是如何跟踪车辆的?是跑步跟踪的还是开车或打出租车跟踪的?当年偏僻的大方县城可有那么方便随手可招的出租车?原判决认定“跟踪”王建华车辆还表明何世光与许六四并不熟悉王建华在大方县城的常住地点,才不用守株待兔的方式而用跟踪方式,并且,如果没有驾车或招出租车,徒步是很难跟踪行驶中的车辆的。如果有驾车或打出租车,那么证据呢?
    (五)原判认定何世光选择爆炸车辆的方式杀人,不合情理
    用拉线引爆雷管再引爆炸药需要较高的爆炸技术,对爆炸当量,爆炸破坏力,主要破坏方向等都有要求,也非常危险,没有专门研究学习过,不会懂这个。除口供外,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何世光、许六四二人曾在“大海坝林场公路边,用一颗雷管做了引爆试验”,且许六四也否认了该内容。因此,原判没有何世光了解或研究过爆炸技术的证据,即没有何世光有能力使用爆炸方法杀人相关证据。
    此外,任何拿到钥匙,有驾照的人皆可驾驶汽车,既然指控判决何世光处心积虑计划周详地要以爆炸方式杀人,一定会非常确定地知道,次日来打燃发动机的是“仇人”王建华,否则就会弄错,达不到目的。那知道次日王建华是第一个来开车的证据呢?没有证据,不排除为死者确定“仇人”的合理怀疑。
    (七)认定5月28日7点后何世光行动轨迹的证据严重不足
    原判认定:“跟踪到停车场,回到父亲家中取炸药等物品,带着爆炸物到许六四家,再带着爆炸物回到家中,十二时许再翻墙到停车场,再原路翻墙回家。”原判除了何世光、许六四二人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如此复杂的作案路线图。且取得爆炸物后,带着爆炸物走来走去的目的是什么?翻墙情节,没有固定翻墙痕迹,也没有进行指纹鉴定,更没有进行痕迹同一性比对。证据严重不确实充分。
    (八)何世光供述及许六四证言系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何世光及许六四的言词证据是本案中最主要证据。
    在案证据显示,许六四对何世光的不利证言是被刑讯的结果。
    何世光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而来,25年过去,至今手上被刑讯的伤痕仍清楚可见。
    何世光的供述前后矛盾,一审当庭否认作案。
    许六四证言前后矛盾,一审开庭前就推翻先前证言。一审判决书也显示,辩护人曾发表意见称许六四已翻供。

    三、原二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原二审证明何世光无罪的新证据应当举证质证,而没有举证质证。包括,二审卷中1995年10月28日,辩护律师对许六四的调查笔录;1996年4月8日,刘世红、车淑娟对何世光的讯问笔录;1996年4月9日,刘世红、车淑娟对许六四的讯问笔录。3份笔录均能证明何世光无罪,收录在二审卷中,因二审未开庭而没有经举证质证。
    此外,根据1996《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应当开庭审理而没有开庭审理。
    没有开庭审理,合议庭应当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但刘世红、车淑娟并非合议庭成员,二审卷中没有合议庭任何一位成员讯问何世光的笔录。

    综上,本案却系冤案,但何世光为此失去自由23年。新证据可以证明,何世光没有实施任何爆炸行为,没有作案时间、作案动机、作案工具、作案能力。原判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严重不足。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恳请启动再审,改判申诉人无罪。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

    申诉人:何世光
    2018年12月30日

  • 天津爆炸犹在 安徽亳州村民忧化工厂建在家门旁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19消息:现在,天津爆炸事件仍在发酵中,其破坏是灾难性的。该事件引事引起了全国关注,更让那些有类似处境的居民感到不安。
     
    杨杰是安徽省亳州市十河镇南关北队村民,他反映,2014年10月亳州政府和合肥司尔特化工复合肥厂签订买卖十河镇西关和南关北老百姓耕地500亩,建化工复合肥厂,2014年10月至今该厂已不断在施工。但是这座在建的化工厂离居民区不到200米,居民们表示如果化工复合肥厂建成,像天津港那样发生化工原料泄漏,或者爆炸,将危及全镇居民的生命安危。
     
    同时当地村民还反映土地补偿问题。老百姓的地被占了,每亩补偿一亩3万8千元,但政府卖给司尔特化工复合肥厂一亩11万8千元,大家认为这也不公平。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