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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英虎行政诉讼状

    控告人:金英虎,男,66岁,朝鲜族,大专学历
    身份证号:220521195902230079
    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东热委
    居住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范有屯镇太平庄三队
    电话:13664350652
    被告人:中央人民政府
    代表人:习近平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天安门广场西侧人民大会堂

    控告事项:中央人民政府在信访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

    诉讼目的:
    促进政府彻底解决信访问题
    每年为政府节省1.55万亿以上的维稳资金
    【具体策略可以咨询我。国家不缺人才,缺少具有战略思路的人才】

    事实与理由:

    一、不作为
    1.上访问题存在了几十年,政府不仅没能有效的管控,反而让上访案件积案成山,这就是政府不作为。主管领导应承担渎职责任。 2.对上访形成的原因认识不足,病因不清,措施不力。
    3.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数量是新增信访案件数量的1.52%,【2021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我们可以理解为98.5%的上访人都不具有正当性吗?政府对检察院的工作是怎么监督的?
    4.对法院裁判的不服判率为5.8%,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上都沦为了信访人。这是很恐怖的事情。也许有人会说,还有95%的案件是服判的,说明主流还是好的。如果一个人,做了一万件好事,有一次犯罪行为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我们将法院看成是一个人,
    5.8%的错案率【不服判率】应死过好多回了。法院的错案率应控制在0.5%以内。政府没有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做出有效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那么,法院的错案率必须为零。

    二、乱作为
    1、维稳
    什么叫维稳?维稳是法治,人治,还是乱治?维稳行为与法治是背离的。是人治的产物。
    如果是刑事案件上访,国家以维稳的角度给他点钱,让他息访息诉,我认为这是国家向犯罪妥协。也可以理解为:为司法犯罪买单。
    如果是行政违法违规案件,由国家花钱摆平,其实质是包庇政府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为其买单。
    国家为维稳支出的费用与23年国家发行的国债基本相当,想想就让人心痛。
    涉法案件应依法解决才是正道。
    国家拿钱搞维稳,我怎么看都不是国家行为,很象社会上的大哥。
    维稳其实很简单,两个字就可以搞定:法治。
    信访维稳思路是战略性错误。
    什么是维稳:维稳就是在不纠错的前提下政府花钱摆平纠纷,实现息访息诉。

    2、属地管理
    属地管理该归谁管?是户籍地管理?居住地管理?案发地管理?还是被控告机构所在地管理?以金英虎生产销售假药案为例:户籍在通化,案发地在长春,居住地在公主岭,被控告机构最高检在北京,哪里是属地呢?
    政府、是要管人,还是管事?属地的政府能纠正最高检的错误决定吗?

    3、截访
    国家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每天都在上演截访的恶行。
    国家动用政府官员、警察截访是国家犯罪行为。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截访受到人身侵害的公民却告诉无门,告到哪儿都不受理。这就延伸了新的上访问题。
    我在通化火车站看到两个截访的拉着一个老太太不让上车,在进京的列车上多次看到上访的和截访的争吵,在最高检、国家信访局亲眼看到上访人被拉上车、抬上车。上访人真的是政府的公敌吗?
    对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我认为只有通过司法改革,稳住司法公平、公正这条底线,才能让政府的行政行为走上依法行政的正轨。
    截访是国家犯罪行为。

    4、陪访
    陪访可谓是中国特色的政府行为,算作为还是不作为?为什么要陪访呢?说明当事人的诉求具有合理、合法性,但是因涉法又不是地方政府有权处理的问题,所以地方政府就有了一个妥协方案:你进京上访可以,我们派人全程跟踪,只要不去国家信访局,上哪都行。我因“金英虎生产、销售假药一案”四次到最高检,每次都能见到带“保镖”上访的人。这些“保镖”都是花“维稳经费”的人。2023年,国家借了1.75万亿,与维稳资金支出基本相当。给国家的社会安定及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公平比金钱更重要。政府拿钱维稳,卖掉的是公平,丧失的是法治,失去的是人心。
    中国司法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块短板。中国人民不仅需要经济更霜要公平正义。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控告人:金英虎
    2024年3月11日星期一

  • 刘晓原律师起诉司法部

    行政起诉状

    原告:刘晓原,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现住······,联系电话·····。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傅政华,职务部长。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不给原告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给原告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曾是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018年11月9日,北京市司法局注销了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随后,原告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开始申请转所调动以恢复执业。但是,因北京市司法局从“律师管理系统”里删除了原告执业信息,以此卡住原告而无法办理转所调动。

    原告被北京市司法局卡住转所调动超过六个月后,即在2019年6月14日,北京市司法局以原告没有被其他律师事务所接受为由,作出了《关于注销刘晓原律师的执业证书决定》。2019年6月19日,原告签收了这份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在决定中称:“如您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对北京市司法局滥用职权注销律师执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选择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8月3日,原告用邮政快递将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等复议材料寄给被告的职能部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事后,经邮政快递查询,被告在2019年8月4日下午近五时签收了快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已经四个月了,也没给原告做出复议决定,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被告是北京市司法局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人不服北京市司法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就应履行本机关的工作职责,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复议申请做出复议决定。
    被告作为国家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竟然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不理不睬,让原告感到十分地意外。被告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只是侵犯了原告个人的合法权益,但从深层次来看是在公然蔑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与中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唱对台戏。

    鉴于被告不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晓原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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