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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高院非法剥夺李霖家属申诉权

    由于全套案卷(共二本)已充分证明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在管辖权、案件证据和诉讼程序等方面严重造假,所有程序均严重违法,实属人为构陷的冤案。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我在申诉状中提供的事由和证据完全符合重新审判的全部法定条件。

    2019年我多次到新疆高院立案庭递交刑事申诉状,每次窗口负责接待的法官都拒绝收我的材料,说:这个罪名不允许再审、不允许申诉,并且说他们不出不受理的书面通知。2019年8月19日,新疆高院立案庭的高翔法官在电话09917679140中也是这样对我说的。

    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某些罪名不允许申诉。

    2020年7月13日我再次到新疆高院诉讼服务中心递交刑事申诉状,立案庭窗口的法官不收我材料,让我去信访办,在我的据理力争下,他看过我的材料后终于收了,还开具了《材料收讫清单》,并口头通知:半个月内给你打电话。之后,我没有收到任何通知。

    2020年9月14日我到新疆高院诉讼服务中心要求依法给予是否立案的答复,立案庭窗口法官说:收你材料的法官不在,改天再来。这好比我们去银行存钱,当值柜员不在,我们就取不了钱了吗?

    当晚20:35时,我突然接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负责人郭新勇09914687862的电话,让我第二天上午去中院信访办。

    2020年9月15日上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的于涛江法官接待了我,于法官竟然说我的申诉材料先交到一审中院信访办,由他们先评查。而作为一审法院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早已结案。

    2020年9月16日我继续到新疆高院立案庭要申诉是否立案的结果,几名法官把我们一行3人带到301会议室,由刑三庭庭长冯向民(李霖二审的审判长)针对我在申诉状里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

    冯庭长针对我在申诉状里写的一审时,乌鲁木齐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刘进波推荐的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田文化律师在电话里告诉我:“国家公权力机关定的罪名不能更改,不认就重判(田律师就是这样诱骗我儿子李霖认罪的)”的电话录音证据,冯庭长说:你这个电话录音没有经过田律师同意是不合法的;我问他的依据是什么,他说:《刑诉法》里有,我说:《刑诉法》里没有,他又说:在《宪法》里,我说《宪法》里也没有,他又说《刑法》你去看。他对我在申诉状里提供的法院全部采用非法证据造谣陷害李霖的案卷证据,他说:我没有看出来。他还说:不能因为别人犯罪了,你就可以犯罪。

    公、检人员使用假证据造谣陷害我儿子得到法院认可,我正常录音取证竟然成了犯罪。这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老百姓点灯啊。

    我继续到立案庭要结果,这时,立案庭的钟庭长、信访办副主任甘露等人赶来,把我们叫到二楼第一调节室,钟庭长先给我宣读了法院有关未经允许不得拍照、录音、录像的规定;之后,甘露副主任说:你提的问题包括申诉,这几天我们要同公检法各部门进行核查,这几天你就不要来了,你去年向中央巡视组反映的问题(2019年11月),转办来以后,由于去年接近年底,我们忙,今年信访办的陈玉香又下乡60天,就拖到现在,等到2020年9月22日下午,你到我们信访办来,我们一并争取解决,包括李霖被判刑4年至今不移送监狱,仍羁押在看守所,不允许探视、不允许通话的问题,也争取一下。

    至今,钟庭长和甘露再没有露面,也没有给我任何回复。

    2020年9月22日信访办艾尔肯法官告诉我:见面会改到2020年9月23日下午。

    2020年9月23日下午在新疆高级法院一小会议室,有信访办的艾尔肯、陈玉香和法官蒲杰及其助理4人。艾尔肯让我们一行3人关闭手机,他们用执法记录仪对我全程录音录像,蒲法官对案件里的主要问题开始进行解释。蒲法官说:关于一审不公开开庭,当时,我们和中院沟通了,因为这个案子的性质,我们是可以不公开开庭和可以公开开庭的,这是法律规定的。

    我问:这是法律规定的?

    蒲法官说:是我们掌握的。关于你说的造谣陷害这方面,这可能是其他部门的事,我们没有。

    我:宪法和法律规定一审必须公开开庭,有4种情况除外,而此案不属于不公开开庭的4种情况。既然你们敢凌驾于法律之上,敢不公开开庭,拒绝旁听,为什么在庭审笔录里写着“公开开庭,旁听4人”?为什么在判决书上写着“依法公开开庭”?你们敢做不敢当!你们在裁定书上写着:“李霖明知自己的行为已超越公民言论自由的合法权利界限,仍大量发表、转发煽动性言论”,你把他发表、转发煽动性言论的证据拿出来!现在全套案卷在这(我拿出全部案卷),你给我找出来!

    此次谈话到此结束。

    2020年9月24日,我继续到新疆高院立案庭要结果,有三名女法官和二名男法警把我们一行3人又带到二楼小会议室,让关闭手机后,一位曾经参与接收我申诉状的女法官说:暂时不立案,我问:为什么?她说:你7月份交的材料,我们已经交给相关部门审查了,你回去等结果。我问:还要等多长时间?她说:不知道。

    我知道他们又在糊弄我,可我又有什么办法呢?我只有先等待。

    2020年10月13日,距离我交申诉状已3个月整,我又来到新疆高院立案庭要申诉是否立案的结果,有三名法官过来让我去楼上,我说,这次我哪也不去了,我就在立案庭要结果。窗口女法官让我等。

    我知道他们会继续糊弄我,所以,我顺便在大厅里的纪检窗口递交了一份提前写好的投诉信。

    我等到了下班,我说:我下午还来,我退休了,有的是时间。

    15:30分刚上班,立案庭窗口女法官已换人,她说:已给你答复过了。我说:谁给我答复过了?答复的东西呢?是谁指使你这样说的?你把他叫来给我说。在我的一再坚持下,她打了电话。之后,一位40岁左右的女法官出现在立案窗口里,冷漠的对我说:已经给你答复过了。我说:谁给我答复过了?答复的东西呢?女法官坚持说答复过了,在我的再三追问下,她竟然说:钟庭长给你答复了!我说:钟庭长什么时候给我答复了?上个月16号钟庭长和信访办甘露对我说22号一并解决,之后,他们不再露面。今天上午你们让我等,下午我再来,竟然说给我答复过了!她厉声说:你再不走,我报警了!我立刻说:你报!你现在就打电话报警!你叫什么名字?我要放网上让大家看看这件事,我依法申诉,依法要递交申诉状的结果,我违法了吗?她吼着:你出去!我凭啥告诉你名字!她就走了。大厅的工作人员没人再理我。

    2020年10月15日,我又去新疆高院诉讼服务中心,保安拒绝我进入,负责大厅工作的艾法官出来说:你的申诉已交到政法委。

    这怎么可能!

    2020年10月16日是星期五,新疆高院的安保仍然拒绝我进入,艾法官又出来说:昨天,我们领导说你的申诉已交到政法委。我问他是哪位领导说的已交到政法委,他不说,我问他前天下午和我争论的女法官是谁?他也不说。我问当时在场的安保人员,他们都说不知道她是谁。最后,出来一位维吾尔族法警,让我周一再来。

    2020年10月19日星期一10:30分时,我刚到新疆高院门口,一位警号为650023的汉族法警出来打开执法记录仪对我说:钟庭长和黄庭长已经跟你谈过几次了,我们都看到了。他告诉我13号下午与我争论的那个不讲名字的法官叫黄珠玲(音),我生气地质问他:谁指使你这样胡说的?他理直气壮说:我们的工作职责就是把你挡在法院门外。

    我彻底明白了,我就是铁证如山,他们不但不允许我申诉,而且也不会给我出《驳回申诉通知书》,我就不能向上一级法院——最高法继续申诉。

    他们现在又彻底剥夺了我们最后的申诉权!!!

    难道新疆高院诉讼服务大厅中间的大碑墙两边都写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是糊弄老百姓的口号吗?!

    新疆法院被这群凌驾于法律之上、没有诚信、公然破坏法制的人掌控着,我们老百姓就是有天大的冤情,就是有再多的铁证,又如何能依法申诉?

    在我孩子案件中,我们没有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只感受到权力的任性!

    每当我去申诉或控告,看到新疆公检法里的害群之马上蹿下跳的丑态,更加激起我继续控告他们的决心。

    近期,中央巡视组来新疆,我向他们递交了控告材料,2020年12月15日我终于收到了新疆高院审判监督庭的约谈电话。希望此案能有所转机。

    李新华
    2020年12月17日

  • 赖本富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赖本富,男,196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东外街257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510229196403110732,联系电话:18723491838。
    被申诉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
    法人代表:廖勇局长
    因申诉人对渝巴检刑不诉(2019)71号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系从犯不服,依法申诉。

    申诉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诉人勾结黑恶势力,强拆刘富详家的房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强迫交易罪。
    2、撤销渝巴检刑不诉(2019)71号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系从犯”的认定。

    事实和理由:
    渝巴检刑不诉(2019)77号认定“不起诉赖本富明知他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而实施帮助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与基本事实不符。基本事实如下:申诉人因永川区政府官员与开发商勾结,违反法定程序而野蛮强拆了申请人的全部房屋,一直在重庆、北京上访要求解决,在重庆上访期间,一般住在朋友刘富详家(石桥铺202号房)。2017年6月8日下午,申诉人自永川到重庆上访,住在刘富详家。9日晨,在睡梦中迷迷糊糊听到房内有人说,外面有很多人在撬门,且动静很大,不知是什么,意图破门而入。我见火苗在屋内窜,翻身而起,把卷帘门拉下按住,房主人为了阻止破门而入的行为在屋内放火,这群人暂时被阻后,才向室内大喊:“妹儿我们不是来拆房子的,我们是来搜查的。”看监控见外面挤满了人,有的拿叉人的铁叉,有的拿着打人的棍棒,破门的撬撬棍,明明是一群不法分子。这群人被火阻后,才心不甘情不愿地陆续离去。此后,有群众进来说:外面有公安说,室内的人谁出去,打断脚杆,扳断手杆,并且有很多群众在外面谴责他们时而被抓,被打。因为此事,2018年11月9日11时在重医护理申诉人患癌症的妻子时被被申请人抓走,关押审讯。当时在刑椅上,审讯的人用铁铐反背勒死申诉人的双手往下剐我的皮,用脚踢我的脚骭,用手顶我的喉,用皮鞋后跟踩我的脚指并碾压旋转,且恶狠狠地说公安机关是国家暴力机关,我们可以对你用刑。疼痛难忍之下,申诉人只能按他们指定说法供诉并签字。

    在九龙坡看守所关押继续对我疲劳审讯,不准吃饭,不给水喝,限制大小便。在关押期间,申诉人妻子离世,母亲逝世,没有任何人告知我,放出来后,才知道申诉人经营的烟酒副食店无人经营,物品、食品过期的过期了,遗失的遗失了,损失约30万元左右。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违反公安部严禁警察参与征地,拆迁非警务活动的禁令,与开发商勾结,践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规定,在既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协议书、法院裁定书、强制执行裁定书、搜查令的情形下,于2018年11月9日,将申诉人在重医抓捕,在刘富详家将其全家四人抓捕,并于当日将刘富详私房夷为平地的行为,是赤裸裸的官商勾结,祸国殃民的强盗行为,构成了前述诸罪行。

    被申诉人的所作所为,发生在扫黑除恶,打伞除恶的当下,是触目惊心的。

    因此,向贵院申诉。敬请遵从党和国家的扫黑打伞行动部署,对被申诉人的官商勾结、自成体系、称霸一方、无恶不作、逼良为娼、逼男为盗的行为予以刑事追究。

    此致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

    附:渝巴检刑不诉(2019)71号不起诉决定书,证明被申请人官商勾结,对抗中央,危害地方,自成体系,独自坐大的事实和目无法纪事实;本申诉状副本一份。

    申诉人:赖本富
    2019年10月23日

  • 谢燕益:听证会揭秘——我的申辩书

    北京市律师协会:

    本答辩人谢燕益受当事人及其家属委托作为辩护人于2017年7月27日参加了银川中级法院对谢毅强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的二审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由于法庭不让说真话、害怕说真话,而答辩人作为辩护人坚持说真话、依法辩护,为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坚持要求当庭依法播放作为证据使用的视听资料、坚持向当事人询问相关涉案问题,遭到主审法官何文波多次无端粗暴打断并违反刑事诉讼法拒不播放视听资料,最终法庭剥夺辩护权将答辩人带离法庭。

    日前,北京市司法局称,近期,银川中院、检察院向其反映本答辩人涉嫌存在违规行为的《司法建议书》及《情况说明》。仅从程序上来看,答辩人认为,这个事件的发生涉嫌一场非法的政治迫害,延续了709事件发生以来对本人的打压迫害(709事件我历经一年半的非法监禁和为期一年的取保候审之后,我本着与人为善的立场放下了这件事以面向未来,主观上不希望自己再被受到格外关照,可是树欲静而风不止)。该庭审争议发生于2017年7月27日,庭审的当天答辩人(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向银川中院提交了调取庭审录像申请,并多次向银川中院纪检等部门交涉沟通、投诉、约见院领导,该院纪检领导及院领导自知理亏,近两天的时间均以种种借口避而不见。在电话交涉过程中当事法官(审判长)何文波主动要求与本答辩人商谈,被答辩人拒绝。嗣后,答辩人对制造谢毅强冤狱的一审公、检、法责任人向银川市检察院提出举报控告。在无法调取庭审录像以及无法约见法院领导的情况下,答辩人曾用手机(手机号:13520232026)给银川中院院长陆维东(手机号:13995112777)发短信反映庭审情况,但均未得到答复。在答辩人发出短信的后续两天内,答辩人即接到本所主任的电话以及国宝的电话(本人电话长期受到有关方面的非法监控),给答辩人施加压力,拿答辩人的取保候审说事。

    自此,北京市公安局及密云国宝甚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答辩人外出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变相限制答辩人继续介入该案。而今事隔半年后,北京市司法局却称近期银川中院、检察院发来《司法建议书》、《情况说明》,又拿这个庭审争议说事,答辩人认为自己有权力了解这一切发生的整个过程、背后信息,是否存在案外因素的影响?是否如北京市司法局所称,本案的发生由银川中院、检察院向北京司法局反映情况引发?

    本答辩人十分关心,北京市司法局及律协是否已观看了该案的完整庭审录像(非经剪辑的)以及相关的案卷信息材料?对于一个如此明显的枉法裁判、如此明显践踏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公然剥夺律师辩护权的滥用职权行为作何感想?北京市司法局及律协除了能够对律师祭出杀手锏予取予夺,是否能够站在公道的立场,真正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为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维护法律尊严说几句话?银川方面是如何知道我取保这一情况的?这一事件的发生是否存在其他部门、其他人员参与的情况?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能否独立依法处理该案?该案的立案决定过程、参与主体的信息情况如何?

    众所周知,银川中院审理的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是一个法轮功案件。诸如此类案件一般仅仅由于当事人修炼法轮功或者由于这个群体坚持自己的信仰被非法打压迫害后向社会申冤、维权、讲真相就遭到进一步的打压迫害几乎成为一种常态。

    肇始于1999年的非法镇压迫害法轮功的运动是一本陈年旧账,如果说这场持续了18年的镇压迫害运动起初还不为人所知的话,近年来,这一真相越来越受到各界关注,为海内外全世界人所共知。这场打压迫害从一开始就违背我国现行宪法、法律。这场迫害运动不是国家的意志、法律的意志、执政党的意志而是个别人的意志,我们需要将个别人的意志与国家意志、法律的意志、执政党的意志加以区分,个别人的意志不仅不能代表国家、代表执政党而且可能因其违法性是反国家、反党、反社会、反人类的。

    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而承担如此大的代价。我们每一位社会公民、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不仅不应该执行个别人的错误意志,而且还有义务、有责任坚决与这种错误意志、错误行为作斗争,以捍卫国家的正当意志、法律的正当意志、执政党的正当意志,坚持原则,不跟反法治、反国家、反人类的恶行站在一起,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法治。作为一个公民、一个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一名党员应当好好学习一下宪法、党章,以及文革结束以来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决议,看一看历史,看一看人类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向文明的。

    与此同时,这场运动是人类有史以来世所罕见的一场戕害人权、群体灭绝的严重反人类事件。中共十八大之后,尽管这场丧尽天良的迫害行径仍然得以延续,但是答辩人至今不确定习近平先生是否愿意背上这笔历史的债务。答辩人认为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有责任让习近平先生以及更多现任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深入了解其事实真相,让各位参与到这一件事件中的所有人看清其本质。不管过去如何,从今天开始,这场迫害必须被正视,必须尽快停止下来,它需要体制内外所有中华儿女的共同努力。

    每个月、每一周乃至每一天法轮功这一群体当中我们的同胞兄弟姐妹们目前还有人正在被非法抓捕、非法起诉、非法审判、非法迫害,甚至有人被迫害致残、致死遭遇各种非法的待遇!到目前为止,我仍不相信习近平先生及现任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谁会心甘情愿背上这样一个残害百姓、荼毒生灵的历史罪债。

    过去十几年间,各地公检法在处理法轮功案件时根本没有像通常那样按照一个常规的刑事案件来加以对待。在法轮功蒙冤的一个个案例中,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司法中立等法律原则一概不被适用,与此相反,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大量法轮功学员仍被定期抓捕、被枉法裁判制造冤狱,千千万万的司法冤狱被持续制造。他们的辩护权固然也遭受非法规限、剥夺,司法机关往往受到非法意志的操控,审判只是走个过场而已,律师只能在他们框定的范围内辩护,辩护律师不允许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真正的无罪辩护,因此银川中院与本答辩人的庭审争议就是在此种背景下发生的。他们不让律师讲真话、真辩护,答辩人却要坚持讲真话、真辩护。这就是答辩人被剥夺辩护发言、质证权利并被逐出法庭的根本原因。它是法轮功学员的基本人权根本受到歧视和非法对待的必然结果!

    众所周知,政教分离是一项通行的国际准则,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世俗权力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权力不能对公民信仰权利予取予夺,由此可知,任何处置宗教信仰的法律政策自然因其违宪性而失效;众所周知,由于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缺乏法律依据和相关标准,以刑法三百条所谓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抓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是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众所周知,法轮功学员在1999年以前只是学法练功并没有向社会散发传播资料、讲真相的现象,而1999年之后,由于他们遭受了各种诬蔑和打压迫害(比如央视炮制天安门自焚假新闻以及各大官媒铺天盖地对其妖魔化指斥其为邪教组织等等)并且以劳教、判刑、洗脑班、酷刑等各种手段打压迫害信仰者甚至时常出现致伤、致残、致死的现象以及活摘器官这一骇人听闻的事件,对法轮功的迫害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为了申冤与反迫害他们不得不走向社会,告诉不明真相的世人他们不是邪教组织,他们是好人,他们遭到了诬蔑以及发生在他们身上的种种遭遇与不公。在这一过程中,镇压与迫害是起因,申冤与抗争则是被迫的回应,他们之所以要到社会上去发资料讲真相,是因为迫害在先,并且迫害的现象十分普遍极其严重。

    众所周知,镇压迫害法轮功运动的发生有其历史背景和政治上的原因,1999年时任中共总书记的江泽民为了巩固和延续其权势地位利用手中权力发动一场全面镇压、迫害法轮功群体的运动,从中央到地方专门成立了镇压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610办公室即所谓的反邪教办。而江的党羽以及大量体制内公职人员或者慑于江的权势或者基于既得利益、政治风险的考量紧跟政治形势利用手中权力谮越宪法、法律,统驭公、检、法、宣传等国家机器大肆抓捕、迫害、诬蔑法轮功学员。一场空前惨烈的镇压与反镇压、迫害与反迫害的较量就此拉开序幕。

    众所周知,十八年以来,法轮功群体面对肆意剥夺其信仰权利对这一群体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打压迫害、群体灭绝的遭遇,他们的不平和抗争应是作为一个人来讲的正常反应。他们因坚持真善忍的信仰多年遭遇的不公与迫害导致个人及家庭陷入极端悲惨的境地,但是他们始终有一个最基本的底线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面对如此巨大的人生苦难和悲惨命运他们从来没有采取过任何不适当的行为,比如因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报复社会破坏社会秩序、采用暴力等手段对抗政府进行过激违法犯罪行为等现象,他们和他们的家属,还愿意找律师辩护,对我们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还寄予了希望和信赖、对法律还有着某种信任对人性和良知也有期待。(我的法律同仁们应该注意到,近年来全国各地暴力恶性事件逐年增多,而与此相反的是:尽管由于个别当权者的错误,自1999年以来全国千千万万的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坚持“真善忍”的信仰,遭受了人类有史以来极为罕见的残酷迫害与镇压,多少人家破人亡、多少人流离失所,但他们对这种不公与残忍仍然能够以和平、理性、忍让、克制的态度回应之,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依靠对信念的执守,相信善的力量,可歌可泣的和平申冤与抗争,向世人讲清真相,告诉不明真相的人们,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法轮功学员是好人,法轮功是被人诬蔑的。即使承受着自己、亲人和同胞们被多次制造冤狱、亲人同胞们被迫害致死、致残乃至被活摘器官等种种难以想象的苦痛,承受着生离死别、千古奇冤,但仍然坚守信仰相信正义必胜,从来没有以暴易暴以怨报怨,全国没有发生过一起法轮功学员因遭受迫害与不公而采用暴力或非法手段鸣冤雪耻的事件,这是一种怎样的舍身救世精神,这是一种怎样的大慈大悲情怀?)如果非要说法轮功学员有罪那只有“腹诽”“言论犯罪”“思想犯罪”、“表达犯罪”、“捍卫信仰、尊严、生命与基本人权犯罪”。很明显,法轮功学员不是侵犯者而是受害人。

    众所周知,从法轮功信仰者持有或者散发的资料内容来看,即使这些物品被传播了也根本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这些物品大致涉及到三方面内容:第一、出世的意识形态理论、超验的世界观主张,在法轮功信仰者看来,这个世界分多个层次,多层空间世界由神佛主宰。这些信仰层面的问题人生观的问题由人自己选择对现实社会没有直接关系。第二、对他们多年来因信仰遭受的不公、被妖魔化加以澄清披露,比如法轮功信仰者认为天安门自焚是制造出来的并非真实发生的事件,法轮功习练者是好人而不是什么邪教组织等等,这些内容也不可能对社会有丝毫的危害性。第三部分,无外乎涉及到对执政党、政府的一些谩骂、批评、历史评价,首先这些批评、谩骂为何发生有没有值得反思警醒的地方是其中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其次这些谩骂、批评、评价客观不客观对不对暂且不论,尽管答辩人反对极端的情绪化的言论,但即使是极端的谩骂、批评也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并且绝不属于刑事处罚的范畴是显而易见的。

    众所周知,其实从江泽民1999年7月20日发动全面镇压法轮功运动开始,对于执政党来说就将必然成为文革之后的又一次重大的历史错误。当初当权者完全可以选择以法治的方式而不是以斗争哲学搞运动的方式来对待新出现的社会问题、群体性事件。假如当初面对法轮功上访,如发生冲击国家机关、打砸抢烧、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现象则完全可以按照现代的法治理念将违法者绳之于法而不是采取一刀切的运动方式加以对待,如果当权者选择运用法治的手段处理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则师出有名,谁都无话可说,并且始终占据道义高地。当权者正当行使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处理自然无可厚非。可遗憾的是,当权者自恃手中的权力并没有这样做,而是谮越宪法、法律发动了一场完全没有必要的政治迫害运动,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人道灾难,也导致当局背上沉重的历史包袱深陷罪恶泥沼当中。

    早在2010年前后,答辩人作为辩护律师在给法轮功学员辩护时就明确提出了:“对待法轮功问题采取和解立场才是明智的选择是大势所趋,违背历史潮流将会带来更大的人道灾难付出更大的政治代价!”至今答辩人仍然坚持这一立场并且还坚持认为:“法轮功冤案不平,国难未已!”因为大量法轮功冤狱的系统制造不单影响到千千万万法轮功信众及其家庭的命运而且长久以来它直接侵蚀摧毁了中国整个司法系统得以维系的合法性基础和任何进行良性改革建设的可能。

    十八年以来,全国上下司法工作人员或者明知法轮功当事人无罪但慑于当权者的权势或者对刑法三百条罪名存在错误、模糊认识,滥用刑罚处置法轮功信仰者、申冤者,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对法轮功的镇压与迫害无异于消灭良善、对人性开战,这场运动严重毒害扭曲了正常的人性与道德,与此同时,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正考验着每个人对于是非善恶、正义邪恶的选择与立场!这件事情同时也必然与这个时代的变革,这个国家的前途紧密相联。

    众所周知,中国大陆的法治建设肇始于改革开放之后即上个世纪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从人类的历史发展来看,中国社会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建设应该说才刚刚起步,社会上下的法治观念还十分淡薄而专制思想则根深蒂固,加之一些当权者、既得利益者的倒行逆施,权力难以得到有效制约。由于这些历史和个人的原因,这场人为制造的冤狱也造成无数当权者、司法人员为违法行为背书,背负了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无论那些主动的违法者还是被动的违法者无不担心,如果真正贯彻法律的意志,势必影响到自己的现实权力、地位、利益乃至受到清算,因此使得大量法轮功冤狱无法翻转,冤狱仍在被不断维系制造当中。

    银川司法当局对法轮功学员谢毅强制造冤狱,因害怕本答辩人当庭揭露这场迫害、这一冤狱的本质,因此竭力阻止本答辩人在法庭上说真话、依法辩护,嗣后担心罪行败露反而与有关方面沆瀣一气对辩护人进行打压迫害。这类案件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仍然普遍存在,毋庸讳言,有人想继续把法轮功案件政治化,意图延续对法轮功群体的非法迫害,绑架整个国家、整个社会让更多的人背上历史债务,并且连法轮功学员获得辩护的权利都要严格限制彻底剥夺,对敢为其讲真话的辩护律师进行围剿,由此可见,这绝非答辩人一个人的事情!

    抛开个人得失不谈,答辩人认为,立即纠正这一历史错误才是明智的选择,无论如何,无辜的百姓不能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从常识判断,不排除当前的执政者或许愿意切割历史包袱,与此同时也不难想见,过去十几年间已有千千万万的体制内官员、公检法干警背上了历史债务制造了大量的信仰冤狱,导致一场空前的浩劫。警察系统、司法系统乃至整个国家机器为法轮功冤狱背书,被这个政治错误、历史包袱所挟持绑架达到不堪重负、积重难返的地步!

    答辩人也注意到,针对法轮功问题2017年初,两高新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文件明确废止了1999年及2001年的两个司法解释,相较于后两者而言,这个文件大大提高了抓捕、起诉、审判法轮功的门槛,这或许为解决该历史问题创造了一个良好契机,但吊诡的是,近年来,非法处理、打压迫害法轮功的案件不仅没有收手,反而愈演愈烈。据答辩人了解到,在过去一年内,各地出现一波又一波疯狂抓捕、审判法轮功的高潮,相较于周永康时期,运用司法手段制造信仰冤狱、镇压迫害法轮功的势头不降反升!

    纠正这一历史性错误无疑极具挑战性,必然会遭遇诸多困难和阻力,但是,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人权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从迫害法轮功这件事上来看,那些作恶者从起初的气势汹汹、肆无忌惮到今天的讳莫如深、回避与恐惧,作恶者也自知罪责难逃!我们不难发现,停止迫害,彻底纠正这一历史错误,不仅是一件得民心、顺民意的正义之举,与此同时,我们可能还低估了人民的普遍觉醒、低估了现行体制内坚守良知的法治力量、正义力量、低估了海内外全人类的进步力量!我们更应该看到少数既得利益者反法治、反正义、反人类的邪恶势力日益陷于孤立和挫败当中,毕竟大多数参与的司法工作人员都是被裹挟进这场运动当中的,自今日始,只要勇于直面错误纠正错误,弃恶从善,则善莫大焉!

    对于当权者来说只有停止迫害走向和解才是唯一的出路,只有摒弃斗争哲学用爱与善意化解仇恨、苦毒才可以摆脱互害的社会现状避免社会陷入无序动荡的深渊,中国全社会需要一起面对这个挑战,以开启一个人权至上、和平民主、法治中国的崭新前景,共担人道使命!

    毋庸讳言,伴随而来的这场时代变革从一开始就是一场信仰的较量,是非、善恶贯穿于始终!近二十年来对于法轮功的迫害与反迫害已经越来越具有了某种普遍性和全球意义,它已不单单是个别人、个别群体(法轮功)的事情了,它关乎每个公民的生命与尊严,关乎每个公民的抉择与立场乃至全人类的共同尊严与未来!这是一场和平与暴力、文明与野蛮、自由与奴役、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谁都无法置身事外。在这场较量当中,可以确信的是,人心向善、人们对于光明前景的向往,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这一人性的普遍诉求决定着,真善美爱作为普适价值的信仰将会日益彰显与坚固起来!无论是谁?即使恶魔也会时常打着美好、正义的名义。是非善恶就在你我心中,人心所向的普适信仰把大家联结在一起,它在每一人的心中,我们不但可以彼此验证而且可以收获喜悦,凭着它,人们不再恐惧,无往不胜!

    答辩人:谢燕益
    2018年5月16日

    附:《谢毅强无罪辩护词》、《委托合同》、《调取庭审录像申请书》、《委托书》、《判决书》、《致司法局、律协复制庭审录像、案卷材料申请书》、《听证申请书》、《信息公开申请书》、《起诉状》、《延期听证申请书》《当事人家属致律协一封信》、《投诉信》

  • 湖南申新秀

     
    姓名:申新秀
     
    性别: 女
     
    年龄:64
     
    籍贯:湖南邵东
     
    受难者单位、职业
     
    湖南邵东县佘田桥镇荷民村
     
    案件发生地
     
    湖南邵东
     
     
    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是曾山阳这位佘田桥镇政法委书记
     
    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2015年3月6日
     
     
    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申新秀第一次被精神病是2008年8月,被强制送至邵阳市宝庆精神病医院关押。之后的四次,第二次是在长沙,第三次是在邵阳隆回,第四次是在邵阳洞口,第五次是在北京昌平。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不详
     
    精神病鉴定的情况
     
    不详
     
    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在长达十五年的上访中,申新秀先后被三次判刑,五次被精神病长期关押,致身心遭受深重伤害,疾病缠身,劳动能力尽失。

     
    有否联络方式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
    在长达十五年的上访中,申新秀先后被三次判刑,五次被精神病长期关押,致身心遭受深重伤害,疾病缠身,劳动能力尽失。
    跟申新秀的三次牢狱之灾一样,申新秀的五次被精神病也是曾山阳这位佘田桥镇政法委书记一手炮造的,且五次被当精神病人抓去关押,都是曾山阳签的字。
    申新秀第一次被精神病是2008年8月,被强制送至邵阳市宝庆精神病医院关押。之后的四次,第二次是在长沙,第三次是在邵阳隆回,第四次是在邵阳洞口,第五次是在北京昌平。
     
    案件来源:香港中国观察杂志 http://zggczz.hk/index.php/sdbd/show/51.html 2017-01-08
     

    收集时间:2017年4月18日

  • 山东烟台申同花

     
    姓名:申同花
     
     
    性别:女
     
    年龄:46
     
    籍贯:山东烟台
     
    受难者单位、职业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七村东街212号
     
    案件发生地
     
    烟台
     
    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前夫和武警部队领导
     
    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第一次2001年11月
    第二次2008年3月
    第三次2014年11月
     
    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第一次两个多月后
    第二次不详
    第三次因不符合收治条件医院拒绝收治而幸免遭难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第一次莱阳精神病院
    第二次烟台肺科医院(内设精神病院)
     
    精神病鉴定的情况
    不详
     
    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有否联络方式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
     
    2001年11月王和部队领导一起把申同花强制送到了莱阳精神病院。在莱阳精神病院里,她经常被脱光衣服绑起来打针、吃药,2个多月后王和部队的人才把她接出来。
     
     
    案件来源:《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51/disanshibaqi/2015/0914/13142.html
     
     

    2016年3月20日收集

  • 山东烟台申同花爱上武警战士后成为被精神病者

    申同花,女,今年45岁,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七村东街212号。2000年9月经人介绍与烟台武警支队甲交艇201船士官王乐彬认识,认识的当天被王乐彬强奸,申同花担心让人知道了受歧视,没敢张扬。不久申同花发现自己怀孕后找王乐彬结果被他多次毒打。申同花反映到其单位后,被强制流产,关精神病院。
     
    回忆起当年,申同花说,其实我特别崇拜武警,别人给我介绍王时我很高兴,见面的当天他请我去吃饭,吃完饭天黑了,他提出把我送回家,那时我没多想,谁知道第一次见面他就敢对我动手,之后我再不想理他 ,这就是一个畜生,我怕别人知道瞧不起我,也不敢报警。没多长时间我发现自己怀孕了,找到王谈解决孩子的事,遭到王的多次毒打。
     
    申同花的材料记载,他为此找到了武警部队的领导,武警部队领导不但不追究王的责任,还百般劝说申同花要顾全大局,为了不影响部队让她与王结婚,并让王写保证,保证一辈子对她好,保证不离婚,确保母子平安。申同花不同意这种解决方法,2001年的3月6日武警部队竟然联合计生部门把她像抓犯人一样抓到医院,在呵斥和辱骂声中强制做掉了她怀了6个月的胎儿,申同花忍受不了这种屈辱,术后在医院几次自杀未遂。
     
    这期间申同花没有得到王的任何照顾,后来申同花出现意识不清,多次休克,武警部队为了息事宁人于2001年4月4日在申同花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他们办理了结婚手续。就在办了结婚手续的当天,申同花又遭到了王的毒打,申同花悲愤交加服下了大量的安眠片。但是这并没有换得王的半点怜悯,在医院王对昏迷中的她再次大打出手,她醒来后部队领导称已经把她们的婚期定在5月1日。此时申同花没有半点反驳的气力,只能任人摆布,新房就设在申同花的租住房,“结婚”的当天晚上王偷走了她仅有的几千元钱,只留下了“新娘”和破落的房间。
     
    王偶尔回去对她也是拳打脚踢,用烟头烫她的身体,酒后把尿尿在申同花的身上,申同花为此多次找到部队,当着领导和他的同事们的面王就会对她动手,他们却在一旁袖手旁观。这无疑更助长了王的气焰,经过和部队商议,2001年11月王和部队领导一起把申同花强制送到了莱阳精神病院。在莱阳精神病院里,她经常被脱光衣服绑起来打针、吃药,2个多月后王和部队的人才把她接出来。
     
    出院后再次被王毒打,导致申同花脑外伤后植物神经紊乱,整日疼痛无比,失去了最基本的劳动能力。就在申同花最需要照顾和关爱的时候王提出了离婚,当地民政部门发现申同花意识不清没有为其办理离婚手续。2002年4月7日在部队领导的协调下达成了一份赔偿协议,协议书中规定让王一次性赔偿申同花32000元,但前提是必须和王离婚,用离婚证换取赔偿款,事后又被告知王不同意离婚。2002年6月王以家属是烟台转业安置到了烟台,但他并没有履行义务,2003年王便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
     
    由于脑外伤后综合症引发的脑体瘫致使申同花不能走路,语言不清不得不住进了医院,媒体报道了她的遭遇后,社会上许多好心人伸出了援助之手,医院不但减免了她的部分医疗费还动员医院职工为她捐款,民政和各部门也给予了救助。
     
    申同花病情好转出院后以故意伤害罪、虐待遗弃罪,找过多个部门要求对王依法处理,但法院说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给立案,公安机关则说是武警部队的事,申同花也曾找到过妇联,时至如今各部门还在推脱。
     
    2008年3月申同花在北京上访期间被芝罘区、街道、公安局的截访人员在陶然桥北找到抬上车连夜拉回老家,途中申同花遭到他们殴打和憋尿的虐待。后被送到610基地和法轮功人员关在一起,在这关押几天后又把她送到拘留所拘留了15天,期满又把她送回610基地,还没等她缓过神来又把她送到烟台肺科医院(内设精神病院)。当日逼着她写下了息诉罢访协议,如果不写就给她注射药物让她睡死,申同花担心性命不保才在息诉罢访协议书上签字后离开医院。
     
    2014年11月因再次到北京上访申同花被福安派出所送到莱阳市精神病院,经过医院检查后,因不符合收治条件医院拒绝收治而幸免遭难。
     
    但这并不是申同花的全部遭遇,她在遭遇家暴被遗弃时就到妇联求助,妇联却说他打你我们又没看见怎么管?公安机关以家务事他们不便插手为由拒绝立案,申同花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履行义务法院以申同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拒绝受理她的诉求,但法院却受理了王的离婚诉讼请求。经过有关部门鉴定申同花属于伤残二级。并不顾申同花被王打成伤残二级没有行为能力的事实直接判决他们离婚。2010年烟台武警部队给申同花签下了一份给予申同花救助金10万元协议至今未兑现,申同花却因为上访被遭受了非人的待遇。
     
    申同花说,他们对我的歧视和侮辱比殴打、拘留、非法拘禁更让人难以接受,我多次想到了死,甚至想和这些迫害我的公检法分子同归于尽,但我不能死的不明不白,从强奸到骗婚,我一直是受害者,但我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这些执法者在利用法律庇护邪恶,我要揭发他们,为自己讨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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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有冤难申 河南四名老太太裸体喊冤于美使馆

    据知情人士透露,今天上午10:00左右,在美国驻中国大使馆签证入口处,有四位河南老太太裸体举牌为儿为女喊冤,他们分别是河南省信阳市息县访民邢望力(又名:吴全力)的母亲邢家英,现年65岁,岳母何泽英,现年66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冤民郭海玲的母亲田贵荣,现年73岁、以及河南省南阳市访民杨金德的母亲张风梅,现年68岁,只见邢家英迅速脱下衣服,一丝不挂的站在美国大使馆处,身上写着,河南息县贪官是畜牲!
     
    2014年5月25日天安门裸体喊冤救女救儿无人管,息县副县长李学超不要脸,我儿子邢望力,儿媳徐金翠因上访,被地方打击报复,将他们夫妻非法拘留劳教判刑,长达九年之久,现儿媳徐金翠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女子监狱服刑且经常受到虐待,儿子邢望力冤判两年刑期结束后非法弄个监视居住半年,上诉至今不下判决书,逼的我们一家实在没活路,要求无罪释放我儿媳,并还儿子儿媳一个清白,还我们全家一个公道!
     
    邢家英手举着一张冤字,在原地来回转圈,嘴里高喊着:我儿子和儿媳是冤枉的!大家都来评评理啊!何泽英也很快脱下衣服,一丝不挂的站在美使馆签证入口处,手举冤字,身上写着,打倒贪官!打倒腐败!河南息县当局不要脸,2014年5月25日天安门裸体喊冤救女救儿无人管,强烈抗议河南息县当局非法关押我女儿徐金翠在郑州女子监狱并虐待,其女儿有病不给看,还带病干活,逼女儿写认罪书,女儿徐金翠,女婿邢望力以及孩子因上访多次遭打击报复,被河南息县当局冤判九年多,我也被非法拘留多次,要求无罪放我女儿,我女儿是冤枉的,还我法律,还我人权,还我自由!
     
    接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的田贵荣脱去衣服,身上写着,河南信阳浉河区腐败官员,设套诬陷我女儿郭海玲敲诈勒索政府冤案,外甥女走失被强奸,女儿维权被判缓,我为女儿申冤被非法拘禁39天,2014年6月25日天安门裸体喊冤没人管!
     
    河南省南阳市冤民杨金德的母亲张风梅,也很快脱下衣服,身上写着杨金德冤,上访判刑18年,刑讯逼供被致残,手里举着控告信,嘴里高喊,我为我儿子伸冤被多次关押拘留恐吓,但是我儿杨金德致残的事,多方反映,至今没人管!
     
    随后便衣武警慌忙赶到,用蓝布将他们遮住,当时一位正在排队办出国签证的人看到对身边的人说:“咱们还是早点移民美国吧!”,几分钟后四位老人被警车带走!
     
    田贵荣女儿郭海玲电话:13126801025
    邢家英儿子邢望力电话:13213890704、13569713091 
    张风梅女儿杨金芬电话:15101154696
     
    2014-6-26

    以下是今天的现场图片:

  • 黑龙江省穆棱市王华君的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王华君(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231085198504270412,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四平村工区路8号。现被羁押在哈尔滨市黎明监狱。
    委托代理人:一、刘淑香(其母)、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1023194809240022,住穆棱市八面通镇四平村工区路8号。
    王娟(其姐)、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231023197108290063,住穆棱市八面通镇农拥村3组,邮编:157599,电话:04538899229
    申诉理由申诉人不服(2013)穆刑初字第4号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审判程序,违反审判原则,违背审判宗旨!滥用职权、以权代法,胁迫证人不准出庭质证,未经庭审质证就非法认定穆棱市公安局、检察院故意多次串通、胁骗证人和李维勇遗漏证人,多次隐匿、挪用、伪造的证据!篡改王华君供述,诬陷其抢劫!勾结牡丹江中院篡改遗漏庭审记录中证人黄建鑫的重要证言,枉法以(2013)牡刑二终字第14号裁定维持原判!
    申诉请求:一、敬请上级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2013)牡刑二终字第14号裁定、(2013)穆刑初字第4号判决!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二)、(三)、(四)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5条第二款第(一)、(二)、(三)、(五)、(六)、(八)项之规定立案再审!改判申诉人无罪释放!
    申请事由2012年3月17日凌晨酒醉的王华君与吴洋、千奇宇、郑国锋、黄建鑫等在穆棱市八面通镇缘梦旅店二楼房间边玩边喝酒。玩至凌晨4时许,住另一房间的刘洋、岳莹莹、李新月三人中不知谁来说有帮男子去推门后刚走,扰得她们没法休息!王华君等人听后就下楼去找道边站着这帮男子问谁推门?都说没推,让去问前面车上的几名男子也说没推。这时王华君等人见道边这帮男子开始跑,就追上去将跑在后面的李维勇踢倒在地打了几下,王华君见千奇宇在旁用1.8米长的钩状长铁棍打李维勇怕出事!就将其叫住劝开不让打了,对李维勇说没推门你跑什么?让其走不关他事!可李维勇为了逃避千奇宇的毒打,自愿跟王华君离开现场!
    王华君和李维勇一起走到旅店西侧百米处团结路十字路口(三处有效监控录像可证明王华君没挟持李维勇),见警察来将其朋友带走,自己也心虚害怕打人被警察抓住!就带李维勇走到永鑫小区(四米多宽的胡同)时王华君上厕所、途中不停地呕吐,离李维勇两米多远,他几次都故意不走。警察、李维勇的妻子、朋友给李维勇打电话时,王华君等其说没事后就拿过电话和他们通话让放人!躲到八面通镇临河洗浴池空楼内,王华君让其拿身份证来看!李维勇就故意将钱包交给他,王华君说我只要身份证不要钱,王华君在墙边呕吐时,李维勇说钱和东西我拿出来了,把钱包给你,王华君没看就放裤兜里,当时没注意,还在与李维勇协商赔偿其被打伤的医药费,让其撤案叫警察放人!说把身份证和手机留着方便找李维勇,等警察把人放了,借到钱马上就去赔其医药费并归还东西,李维勇也同意!离去时见李维勇上衣有血迹就叫其脱下来烧掉!王华君也一直用李维勇手机与其妻子、朋友、警察在通话想让其放人!(具有抢劫目的的王华君能傻到离开现场后继续用李维勇的手机与知道案情的李维勇的亲人、朋友、警察通电话吗?穆棱市公安局2012425日下载的通话记录可证明!)
    王华君离开后发现钱包里有钱和其它证件才知事情不对!就马上打电话叫鲍慧昕将东西拿去转交鲍龙和或刘淑香想法尽快交还给李维勇!并赔偿其医药费!当天王华君也给鲍龙和、刘淑香、宋玉荣打电话叫他们去办理!鲍龙和知情后当时就通知公安机关去取!公安机关接报后却故意胁骗其隐秘保存!鲍龙和一家怕受牵连没去交还,公安机关故意拖至2012年3月24日将王华君抓获后才去取回李维勇的东西。
    穆棱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滥用职权,在看守所故意将其当作要犯长期单独囚禁折磨,篡改其询问记录!故意非法四次退回补充侦查,多次串通、胁骗证人和李维勇遗漏证人,明显是事先串通李维勇预谋设计,多次隐匿、挪用、伪造证据!诱迫证人不准出庭质证,诬陷王华君挟持抢劫!
    1穆棱市公安局八面通镇第二派出所2012年3月17日6时30分至55分对黄文浩的询问记录:“当时没打起来正在争吵我就报警了。当时争吵时我们是分头走的,我自己跑了,后来我们几个又联系上了李维永没联系上我们又一次报警了。”吴勇、闫洪文、艾长顺的询问记录证实黄文浩和其同学打架案还没发生就跑了,根本不能看见李维勇被殴打挟持,可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12年3月24日的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中“穆棱市公安局接到黄文浩电话报警称:其同学李维勇被人殴打并挟持!”
    黄建鑫在2012年3月17日8时45分的询问 记录中并未说看见王华君夹着李维勇脖子走,是市法院开完第一次合议庭后退补侦查,市公安局刑警队故意诱骗、胁迫黄建鑫必须在“是看见王华君领着李维勇走?还是搭着走?还是夹着其脖子走?这三个结论中任选一个!”黄建鑫为了顺利参军,就选了夹着其脖子走签字。二审时黄建鑫出庭证明看见王华君“并未”夹着李维勇脖子走!
    2、黄建鑫、岳莹莹、刘洋、李新月、郑国锋、千奇宇的询问记录互相矛盾。只能证明没有打架事件发生,况且事后黄建鑫、岳莹莹、刘洋事后也证明王华君没有挟持李维勇!李维勇是见自己同学在吵架时就分头跑了,为了逃避千奇宇的毒打,自愿跟王华君离开!
    3李维勇1975年3月11日生(2012年3月17日6时32分至2012年3月17日7时29分)在穆棱市公安局八面通镇第二派出所第一次做询问记录时两次提到和姓姜的六位朋友在一起玩,李维勇是自愿跟王华君离去。民警孙德龙当时问李维勇的朋友和几个在场女孩也都说是李维勇自愿跟王华君离去。
    这些事实证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江胜强串通八面通镇第二派出所孙洪波故意隐匿案发现场(缘梦旅店室内和门口及旅店西侧百米处团结路十字路口当时交通事实监控录像)这三处有效监控录像,篡改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内容,伪造证据诬陷王华君挟持李维勇!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穆)勘[2012]49号,现场勘验检查于2011年3月17日7时10分开始,至2012年3月17日10时45分结束。李维勇(男,1958年2月13日生,农民。)介绍:2012年3月16日20时许开始,李维勇与六名同学在缘梦旅馆二楼梦幻阁客间玩扑克至3月17日凌晨4时,勘查时,技术人员用车拉着李维勇由其指认,顺着李被追打胁持路线查找每处作案地点。为何现场勘查时马上就变成用腰带抽打着挟持离去,抢劫后鸡奸?法医许彦才为了报复陷害、制造假案,故意没记载王华君呕吐的秽物。根据生理学原理,一个酒醉得连走路都困难的男人想鸡奸他人!未取得其同意,对方去把肛门经医学处理放松,是不可能将其鸡奸的!除非这人有特效功能自己放大。
    5、李维勇(2012年3月18日10时10分至10时30分)第二次陈述中,公安机关还特意问其有什么补充,都说没有。这三次都未提财物放在窗台上。
    6李维勇(2012年3月26日14时45分至16时53分)第三次陈述也不提他这位姓姜的朋友,又变成王华君用胳膊夹着其脖子离去,用腰带抽着他,与所有在场证人证词不符!又变成把钱和身份证放窗台上。
    72012年3月30日9时19分网上所述,穆棱市公安局破获一起重大抢劫案件! 2012年3月17日凌晨3时许,穆棱市八面通镇居民李先生到穆棱市局八面通第二派出所报案称:其在八面通镇缘梦旅店门前被一名男子殴打后强迫带到西环路一空房内,抢劫手机和现金总价值600余元。
    82012325胁骗鲍慧昕、鲍龙和、王清作伪证、窃制录像并录音,2012328才去串通邹雪华伪造证据,(办理重大抢劫案,办案人员应先找知情人员了解情况,以便侦破案件!,可此案却先定好案才去串通证人伪造询问记录。)
    上诉事实证明穆棱市公安局故意串通李维勇提前报案、多次隐匿、挪用、伪造证据、遗漏证人,诬陷王华君挟持抢劫!
    2012317凌晨4时许才发生的打架,李维勇凌晨3时许就提前到八面通镇第二派出所报案称被抢劫!穆棱市公安局2011317710分就找个54岁的李维勇伪造现场勘验检查!公安局能提前一年勘验现场,提前立案、定案,此案中出现3个所谓的受害人李维勇居然能提前报案、同时在不同地方以不同身份做出互相矛盾的询问记录,难道穆棱市公安局和李维勇能未卜先知?会分身术?王华君有四只手?
    李维勇四次提到他和六名同学在一起玩,其中有位姓姜的朋友!为何整个案卷中没有这位姓姜的询问记录?李维勇其他朋友的询问记录中为何都对他们这位姓姜的朋友只字不提?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第55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7条第(四)项“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之规定!
    2012年9月14日第一次合议庭、2012年12月3日第二次合议庭、2013年1月8日第三次合议庭时,证人在庭外等着,法院都不准出庭质证!不准辩护人为王华君辩护,剥夺其最后陈述的权利!有庭审录音为证!不准王华君及辩护人王娟、王永世查看他们伪造的庭审记录!2012年7月4日李维勇就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可穆棱市法院为了不准当庭质证!至今未审判。 2013年1月8日并未当庭宣判,法院为了剥夺王华君的上诉权利,2013年2月6日去看守所胁骗其签字后,才非法认定伪证,枉法以(2013)穆刑初字第4号判决抢劫罪,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1000元。
    二审时黄鑫出庭证明亲眼看见李维勇几次都故意不走,他是自愿跟王华君离开的,王华君并未挟持李维勇!被法院故意篡改遗漏庭审记录中证人的证言,枉法以(2013)牡刑二终字第1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开庭前穆棱市公安局胁迫黄建鑫不准出庭作证)!有庭审录音为证。传唤证人出庭质证是法院的职责!一审、二审前申诉人都多次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质证,可两审法院都滥用职权、以权代法,未经当庭质证就非法认定伪证!严重违反《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三款(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之规定!
    2014年2月18日听证会时牡丹江中院故意刁难!王华君亲笔书写请其姐王娟、其兄王永世代为申诉、出庭辩护的委托书都不合格!想骗辩护人王娟当申诉人!不准辩护人陈述事实理由,此案庭审完时都不准申诉方看庭审记录,辩护人从未签字!
    王华君误打李维勇,占用其手机,向其要身份证时李维勇故意把钱包给他,离开后得知钱包中有其他财物后就马上主动退还(两审法院都认定是主动退还其财物可证明),只是为了想让李维勇撤案放人,方便联系赔其被打伤的医药费,并无非法占有其财物的目的!烧毁李维勇上衣的行为只是一般寻衅滋事行为!应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4条之规定!
    两审法院严重违反审判程序,违反审判原则,违背审判宗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所认定的证据互相矛盾,不能证明王华君挟持抢劫!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敬请法院依法立案再审、查清事实真相,改判申诉人无罪释放!

    申  诉  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各种证据材料   份,共计   页。

    刘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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