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病友

  • 精神病及时就医仍可重拾生活

    32岁病友罗小姐过去是家人眼中的「叛逆孩子」,她常常听到母亲责骂或是讲她的坏话,情绪容易激动起伏的她原本以为自己是躁郁症,在某次与母亲大吵时,她愤怒指责母亲,每天都会听到母亲在责骂她,由于现实中没发生过,在家人陪同至中山医学大学附设医院精神科就医,确诊是「思觉失调症」。因症状发现的早,罗小姐也愿意配合治疗,目前稳定接受长效针剂治疗,幻听、妄想症状大幅改善。不仅亲情关系加温,更有稳定工作自立谋生,现在也有交往的对象,结交友好工作同事分享生活乐趣,不再孤单。

    思觉失调症稳定治疗 「基本盘」助维持大脑功能

    台湾精神医学会理事长、中山医学大学附设医院精神科教授赖德仁表示,卫生福利部已正式将精神分裂症正名为「思觉失调症」,顾名思义,思觉失调症是「思考」及「知觉」失调的一种脑部疾病,医界普遍认为病因是脑内神经传导物质失调,造成大脑萎缩影响功能。而研究指出,思觉失调症及早发现、及早治疗,恢复情形越好,能及时防止脑部继续损伤,发病一年内就医,治疗后能恢复7成以上的脑部功能。

    「对于思觉失调症病友来说,拥有稳定不间断治疗十分重要!」,赖德仁教授进一步分享,透过持续用药,可以提供体内一定的药效,降低复发的风险。对于思觉失调症患者,每一次的复发对于大脑都是一次严重的伤害,就算愈后也很难恢复到过去的样子,而多次的复发,更有可能让疾病慢性化,难以复原。而稳定的治疗就像是选举常说的「保住基本盘」,当体内有药效基本盘的保障,输也不会输太惨,更加努力时还有赢的机会。曾有研究发现,即使只有1~10天的中断用药,就会增加将近2倍因症状复发的住院风险。对于病友而言,只要与医师配合好好的用药治疗,都能帮助达到药效基本盘,降低疾病复发恶化的可能性,迈向康复。

    思觉失调症新治疗趋势:长效针剂运用 预防复发

    朱柏全医师分享:「对于像罗小姐已采用定时回诊方式施打长效针剂,疗效与每日口服药相同,也比较不用担心后续复发的可能性。目前门诊上观察越来越多的病友希望采取这样的治疗方式,可说是目前的新治疗趋势。」

    与重郁症、双极性疾患 (躁郁症)易混淆? 出现「妄想、幻觉」症状属思觉失调症

    朱柏全医师强调,约有三分之一的思觉失调症病友在罹病初期会误以为是罹患重郁症或双极性疾患 (躁郁症),未能及时正确接受治疗。朱柏全医师呼吁,前期症状区别非常重要,思觉失调症与躁郁症、重郁症的症状区别上,最大差异在于患者是否出现幻听、幻觉的症状,以及双极性疾患(躁郁症)及重郁症在躁期或郁期结束后,症状就相对改善,思觉失调症则不会。

    (来源:HiNet新闻 http://times.hinet.net/news/20255566 2017/06/20)

  • 河南精神病院患者用筷子攻击病友 3死1伤

    中国洛阳市近期发生一起离奇命案,有精神病院患者挣脱捆绑,用筷子攻击其它患者,导致3人死亡1人重伤。

    根据澎湃新闻报导,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今天证实,该县一精神病院近期发生一起精神病患者袭击他人并致人死亡事件,事件造成3名女性精神病患者死亡,1名女性精神病患者受伤。

    该负责人透露,攻击案发生在2月24日晚间,事件直至今天才曝光。当天,洛宁县一家民营医院洛宁县大众医院,收治了一名44岁的杨姓男性精神病患者。杨男被转移到医院过程中,手脚都缚有铁链、手铐。但入院后,医院工作人员将他手铐打开,改用绳子捆绑。

    随后,在家属外出为杨男购买奶粉,医院看护人员上厕所期间,杨男挣脱绳子,手持筷子袭击了同病区的4名女患者。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63岁的云姓女患者已当场死亡,30岁的白姓女患者右眼外伤,颅脑损伤,直至3月4日因抢救无效死亡;64岁的韦姓女患者颅脑损伤,延至3月9日死亡。另有43岁的张姓受害人左眼外伤,颅脑损伤,经治疗后已返回洛宁县大众医院,继续接受精神病常规治疗。

    洛宁县警方当晚已介入调查该事件,涉事男患者被带往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受害女患者的家属已要求赔偿。

    (来源:苹果日报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01/1089476/ 2017年04月01日)

  • 湖南邵阳一精神病患者被医院同室病友挖掉双眼

    午休时被病友挖去双眼
    2015年底,在建筑工地工作的刘志宗,因动手打伤陌生人,被家人送往邵阳市脑科医院复查,医生建议其入院观察。
    今年50岁的刘志宗,曾在2000年被发现有时自言自语、并突然攻击家人及陌生人。送医检查后,被医院确认患有精神分裂症,住院近一个月。出院后,刘志宗长期服用药物控制。
    12月30号,办理入院手续后,刘志宗换上了蓝色的统一服装,在医院第一住院楼4层精神科男病区住了下来。
    四天之后,也就是2016年1月3号,刘志宗家属接到医院电话,听到他受伤的消息。
    刘志宗的妻子苏丽(化名)拿出医院出具的事发当天的情况说明:
    12点28分,肇事者刘某伏在刘志宗床头,刘志宗脚蹬两下;
    四分钟后,肇事者离开受伤者;
    12点33至12点46分,肇事者再次返回伏在刘志宗床头,刘志宗无任何反应,期间当班护士与护工先后四次在病房内梭巡,未发现异常情况;
    12点51分,当班护工张某到刘志宗床尾巡视,见肇事者跪在受伤者床头,未予干预;
    又过了四分钟,另一当班护士廖某到床头巡视,发现刘志宗双眼已被挖出,立即呼叫。
    随后,医生、总值班、科主任、护士长、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继赶到现场,立刻将患者转至市中心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肇事者被家属带回家乡
    据医院的工作人员回忆说,事发那天,刘志宗吃饭比往常动作迟缓,因此被注射了治疗针剂。该针剂恰有镇定的作用,事发时刘志宗处于昏睡状态。
    吃过午饭后,刘志宗被护士带到隔离室休息,之后护士为其盖过两次被子。
    “监控显示,事发前后共二十分钟的时间,护士与护工经过病房十次以上,一直在巡视。护士一望向床头,肇事者刘某便起身做其他事情,或者停止手上的动作。四个病人一个房间,旁边还有一位病人看到后,直接拿起东西走出了病房,没有跟任何一名工作人员反映情况。”科室医生向重案组37号(微信号:zhonganzu37)探员描述到。
    昨日,重案组37号(微信号:zhonganzu37)探员来到三号病房(临时安排),刘志宗的双眼闭着,多数时候躺在床上,不与人交流。提起眼睛被挖一事,刘志宗会情绪激动,说自己不好受。他的床头登记卡显示,刘志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护理级别为二级。
    重案组37号(微信号:zhonganzu37)探员在探访中了解到,事发时刘志宗所在的一号住院楼四层为精神科男病区,现有医护人员22人。该病区为封闭式管理治疗,主要诊治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癫痫及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科室的病室有3人间及4人间,包含公共洗漱间、卫生间、娱乐室等基本设施。
    而肇事者刘某属于重性疾病患者,既往无伤人行为。护士在安排其午休后,因为没有吵闹行为,便没有强制约束将其固定在床上,而是实施部分约束,将其双胳膊与身体固定在一起,但手腕仍可以活动。
    事发后,医院向派出所报警。因肇事者刘某无刑事责任能力,刘某在事发后被家属带回家乡。
    目前,邵阳市卫生局及相关部门已介入此事。
    调委会:将根据一级伤残标准进行赔偿
    苏丽称,家里年收入在5万元左右,家里小儿子如今读高中二年级,考虑到丈夫后期治疗及康复费用,不满足于医院60万元的赔偿金额。
    “我们会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若标准过高可能无法满足。”对此,邵阳市医疗纠纷人民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工作人员称。
    “我们听闻此事后第一时间介入,一般会根据伤残情况、伤者职务、家庭情况来进行赔偿。”该工作人员介绍,关于刘志宗一事,调委会商议按照国家一级伤残的标准来进行赔偿。同时,虽然刘志宗仍能走路、吃饭,但考虑其双眼被挖掉,调委会在计算护理依赖费用时也将按照完全护理依赖的程度计算。
     “赔钱是一定要赔的,但如果家属对60万赔偿不满意,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说法
    家属不在身边,医院是否应尽到监护责任?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介绍,医院作为受托人,对当事人具有监护责任,根据现有的视频资料显示,值班人员在12点51分巡视到受伤者床尾时,看到肇事者跪在受伤者床头,但是没有进行干预。而按照医院规章制度规定,护理人员有义务在病人起床时,至病人床观看情况,而当护理人员发现肇事者在受害人床旁时,未进行仔细巡视,个人认为,医院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其具有过错,应该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韩骁称,当精神病人的家属将其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医院后,医院需要对精神病人履行监护职责。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责任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因此,本案中,肇事者对受害人造成的侵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如经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但是,如果当事人与医院另有约定除外。受托人确有过错,需要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医院确有过错,需要对肇事者的行为与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精神病患者或者曾有精神病史的人,如何界定刑事责任能力?
    重案组37号(微信号:zhonganzu37)探员从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那里了解到,依据法律规定,应该由法律专门规定的司法鉴定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对精神病人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以此确定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认定其为有刑事责任能力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再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确定其责任承担问题。
    对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常莎介绍,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再确定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如果其为有民事责任能力人,则其需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其为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为监护人的除外。
    (来源:重案组37号http://news.qq.com/a/20160423/000335.htm 201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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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被捆在床遭病友扼颈身亡 当班护士被开除

    近日,市一中院对“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病患者掐死同室病友”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当班护士杨某构成医疗事故罪。因医院已与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50万元,且杨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已被医院开除,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1999年,患有精神病的崔某在北医六院治疗期间,被护士用保护带绑在了病床上。当晚,崔某被同室病患唐某掐死。
    案情回顾
    患者被捆绑遭病友掐死
    1999年11月29日,24岁的被害人崔某因精神受到刺激被送往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治疗。经诊断系“急性精神病症”,医嘱为精神科特护(防冲动、巡视)。当晚,因崔某拒绝服药打针,医院用保护带将其绑在床上。后又因其吵闹,医师给崔某注射了安定药10mg。次日早晨6点10分,崔某被发现已死亡。
    一审法院查明,1999年11月30日,杨某在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住院部,作为大夜班副班护士,未严格履行巡视职责,对已约束的病人未按规定定时松解保护带,导致崔某在杨某值班期间,被同室39岁的精神病人唐某扼颈机械性窒息死亡。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唐某实施违法行为时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无责任能力。
    一审卷宗显示,护士杨某称1999年11月29日下午1时许,病人崔某由3名家属护送至护士站。崔某当时比较兴奋吵闹,杨某就腾出一个单间安排其入住,并对崔某采取了保护措施,用绑带把他绑在病床上。把门锁上后,杨某于当日下午3时就下班了。
    晚上11点多,杨某到单位上夜班。到了次日凌晨1点30分,他和另外一名实习护士郝某与前一班护士办理交接。杨某首先隔着门玻璃查看清点了一下人数,郝某清点医用物品,后一起听取了前一班护士的交班报告。
    杨某在交接班之后,只在凌晨2点左右巡视过一次,只是清点了人数,没有进病房查看,之后就再没有巡视查看过。“在清点人数时,我发现崔某的病房里又新进了一个病人唐某。”杨某回忆。
    而次日早上6点多钟,郝某找到杨某说崔某有些不对劲。杨某到崔某床前掀开被子,发现崔某还被捆着,身体已经僵硬。
    达成协议
    医院赔死者家属50
    2000年1月19日,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50万元并承担其他损失费用。医院对护士杨某和郝某予以行政处分,决定对杨某给予开除行政处分。
    另一位值班护士郝某称,按规定应该对病人每隔10分钟巡视一次,对崔某这样的病人应该重点观察。此外,对于崔某这样有医疗性保护措施的病房里,是不能再入住没有被约束的病人的。
    医院出具的特护记录显示,杨某的前一班护士对崔某都有详细且明确的护理记录,但从当晚1点半杨某接班以后,就没有任何关于对崔某的护理记录,杨某一晚上都没有对崔某进行过巡查,也没有按规定护理。
    家属起诉
    请求法院追护士刑责
    2006年,北京医学会、中华医学会两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均为:本例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在患者的损伤结果中承担次要责任。
    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杨某涉嫌医疗事故罪,但情节轻微,决定对被告人杨某不起诉。为此,崔某的母亲赵女士向海淀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当班护士的刑事责任。
    杨某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尚不构成犯罪,被害人崔某的死亡结果应当由医院承担责任。杨某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唐某的直接原因,也有医院管理混乱,工作交接脱节,上一班医护人员错误安排病房、没有及时松解保护带等方面原因。杨某未按规定巡视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崔某死亡的结果发生。
    法院判决
    犯罪轻微免刑事处罚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多项证据显示,虽然被害人崔某的死亡是由第三人病态行为直接造成,但该死亡结果是在被害人就诊期间发生,由于医院管理不当和严重失职所致。
    杨某身为当晚值班副班护士,是事发当时代表医院承担巡视、护理职责,其严重不负责的行为是医院没有履行好保护患者安全职责的表现之一,与该死亡结果存在着重要的因果关系,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该医疗事故系多原因造成,医院多方面的过失并非仅限于杨某单个因素。故杨某虽构成犯罪,但情节相对轻微,且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认失职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并且杨某已被医院开除,受到相应惩罚,已无判处刑罚之必要,故法院认为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崔某家属提起上诉,认为原判对杨某的处罚过轻。杨某也提起了上诉,认为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并非其造成的,其不构成犯罪。
    市一中院审理后,驳回杨某和赵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说法
    特护病人应24小时监护
    回龙观医院医务处主任李娟介绍,按照流程规定,精神病患者到门诊就医时,如有自伤、自杀、外走、冲动等行为和症状,并且符合住院要求,病患就需要住院治疗。有暴力倾向的患者会被安排到有24小时护士监控的重症室,其所有症状和行为举止都会被观察到。“这种特护病人是不能离开医护人员视线的。”李娟说。
    该事件发生在1999年,当时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制度还不是很规范。“直到《精神卫生法》实施之后,保护性医疗措施才有详细的规范。”李娟表示,就本案来说,约束行为属于保护性医疗措施,在2013年开始施行的《精神卫生法》中对于保护性医疗措施有明确规定,约束行为的病人需要在医疗机构当中进行,此行为必须要由医护人员来实施。
    李娟介绍,对于患者来说,被施行保护性医疗措施需要三种情况,一是要有伤害自身、伤害他人的危险和行为。二是扰乱了正常诊断秩序,影响其他患者治疗。另外还有医护人员在反复劝告之下,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才进行保护性医疗措施。
    李娟称,约束一段时间后,由医护人员进行评估,是否有必要再进行约束。最终解除保护性医疗措施。
    (来源:新浪网 http://news.sina.com.cn/s/2015-05-20/013031851943.shtml?key=12015年05月20日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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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人嫌病友唱歌影响休息 将其杀害被判刑

     精神分裂症患者杀害同室病友,因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仍将承担刑事责任。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杀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徐波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徐波与被害人邓某均患精神疾病,二人同在重庆市南岸区精神卫生中心双人病房住院治疗。2014年8月13日凌晨,邓某处于精神病加重期,四肢被医护人员用专用保护带约束于病床上。当日4时,徐波因邓某唱歌影响其休息,将纸团塞入邓某口中的方式防止其发出声音,但邓某将纸团吐出并对徐波进行辱骂,徐波遂再次将大量纸团和一条毛巾塞入邓某口腔至其不再挣扎。当日早晨,医院清洁工打扫卫生时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医护人员到场,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徐波系精神分裂症残留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庭上,徐波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从小就患有精神病。
    重庆五中院认为,被告人徐波疏忽大意至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中国江苏网http://news.jschina.com.cn/system/2015/01/19/023394604.shtml  2015-01-19 12: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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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洲一精神病人在医院玩死病友 涉故意杀人被抓

      新洲区一精神病医院发生惨案:一精神病人竟趁病友熟睡时,用湿纸巾贴其口鼻,又用被褥毛巾捂头脸致其窒息身亡。昨日,涉嫌故意杀人的黄某在武汉中院受审,他为自己辩护称,“这是看电影看书学来的,只想玩玩他没想到他就死了”。
      精神病院凌晨杀人案
      今年27岁的黄某是新洲人,患精神分裂症长达9年,父母于去年底将他送至邾城街刘集精神病医院。黄某与病友方某同住在三楼大号病房,病房住有30多个病人。
      按病人反映,黄某初到病房就惹事,因有病友不给烟抽就罚跪地,还对病友掌掴。
      检方指控,案发前黄某向方某要烟抽未果,怀恨在心。去年12月17日凌晨6时许,黄某趁方某熟睡之机,用被褥毛巾等物长时间捂住方的头、面部,压扼其颈部。方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方某系被他人捂住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武汉市精神病院作出司法鉴定,黄某患精神分裂症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自称只是想玩玩他
      庭审中,黄某面对公诉人的讯问答非所问,但承认杀死了方某。
    “方某脸上怎么会有湿卫生纸?”公诉人问他,他回答:“从电视上学的,就想玩玩他,没想到他就死了。”
    同房诸多病人的证词,还原了案发经过。
        案发时方某属重症患者,可能是睡着了,黄某向他要烟,见不答话就转身从自己柜子里拿出一叠四方卫生纸,弄湿后一层层贴在方的鼻子、嘴巴上。方某没有动,黄某又拿一条毛巾敷在方的脸上,再用毛毯盖住,又坐在床上压方某。方某就这样被捂了近10分钟,“但一直都没反抗”。有其他病人醒来发现后制止了黄某,并赶紧跑去告知值班护士,但方某已处于休克状态,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人认为黄某捂死病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黄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建议法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其15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该案未当庭宣判。昨日,社会学家、华中师范大学梅志罡教授称,该起惨案给精神病人监护敲响了警钟,精神病医院更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不要让病人在医院内受到伤害。
    (来源:新浪湖北http://hb.sina.com.cn/news/b/2014-05-20/0923168861.html2014年5月20日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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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人被病友抠伤右眼

    两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在专业医院住院治疗,一患者杨某在另一患者张某熟睡期间窜入其病房,抠伤其右眼。张某家人诉至历下区法院,要求医院和伤人病患及家人分别担责。历下区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约15万元,杨某与其监护人赔偿6万余元。
    清晨传来惊叫 患者意外受伤
    2012年秋天,已经显现行为异常的张某被丈夫带到济南某精神疾病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建议住院治疗。
    11月1日早上5点,张某在自己的病房睡觉还未醒来,突然病人杨某跑进来,扑向张某,上去就抠她的右眼。猝不及防的张某发出惊恐地尖叫,她右眼眼眶被撕裂,一脸血渍,场面一片混乱。医院的护理人员随后赶到,迅速打120将张某送至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治,省立医院确诊张某右眼球脱臼、眼外肌断裂、视神经撕脱。
    抠伤张某的杨某是名28岁的姑娘,也是以“精神分裂症”被该精神疾病医院收治。据其母亲讲,在家的时候,孩子就经常打人、砍人,而且经常打人的眼睛。入院的时候,杨某母亲已经把这些倾向告知医院,医院称不需要家人陪护。
    张某从省立医院出院后,为维护张某的权益,张某丈夫诉至历下区法院,要求某精神疾病医院和伤人者与其监护人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万余元。
    亟待多方关爱 赔偿责任三七分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济南某精神疾病医院作为精神病诊疗的专业医院,不仅负有相应的诊疗和护理义务,而且负有确保接受诊疗的精神病人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杨某的住院病案中明确记载其病症为有时脱光衣服,用刀砍母亲、打母亲,经常打眼部,故医院对杨某存在的安全隐患是明知的,未尽到精神病医院封闭式管理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张某眼部受伤,其管理上的疏忽与杨某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在发生此类事件后,一味的让医院方承担全部责任的话,对医院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对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会起到一定的消极影响,故应适当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而非免除责任。
    2013年12月,法院判决济南某精神疾病医院负主要责任,承担70%责任,共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等约15万元;在医院住院期间伤人的杨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赔偿6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来源: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14/0404/14/9P0A5Q2P00014Q4P.html 2014-04-04 1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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