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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公安以黑打黑 搜刮民财

    【民生观察2020年11月26日消息】2020年10月23日,本网信息员了解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尹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组织者、领导者尹哲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3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的当事人和家属认为,南京公安借打黑办案搜刮民财。本案当事人私人贵重财物被搜刮一空,却在案卷中没有任何的体现,家属和当事人不知贵重财物的去向。

    经阅卷和调查,律师了解到以下情况,2019年2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搜查了尹哲、屠帆夫妇的住宅,扣押了尹哲、屠帆夫妇以下大量财物、物品,但没有依法处理,这些财物至今下落不明,其中包括:一只手镯(价值30万元人民币,2017年底购买);一块江诗丹顿表(VACHERON constantir GENEVE白盘黑皮带,价值20万);一块伯爵手表(PZAGET白盘皮质表带,26万);施华洛饰品一盒;工商银行存单一张(凭证号003221049,9600元)苏果购物卡合计17000元(500面额14张,1000面额10张,另有2张面额不详);大润发购物卡6张(面额记载不详)、智汇卡9张(面额不详)、维利唐V2P卡1张、德基卡1张、维利康卡1张、智汇吉利卡4张;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手机3部、美图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未注明品牌手机1部;ipad平板电脑1台;建设银行银行卡2张、农商银行卡1张、中国银行卡2张、浦发银行卡2张(上述银行卡是否有存款及数额不详)。另,尹哲、屠帆家中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搜查后,酒柜中2012年产的30瓶茅台酒丢失(估价约10-14万元),该30瓶茅台酒未计入扣押清单。此外,据其他被告人家属反映,其被扣财产亦有类似情形。

    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宣判,判决书未对上述扣押财产做出处理,上述财产自被扣押至一审判决已达8个月。律师称,一审程序中,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区分局向检察院移送了《涉案财产清单》,清单中不包含上述财物;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涉案财产清单也不包含上述财物;法院也按照涉案财产清单做出了判决,同样未涉及上述所列财物。这些财物下落不明,不翼而飞。

    律师和家属认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没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律师已经就贵重财务被办案人员私自截流一事情向当地检察院提出了控告,但目前未得到回应。

    本案的背景介绍:起诉书称,自2017年起,尹哲为获取非法利益和地位,以南京谊润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为依托,陆续纠集、招揽薛林等人,利用他父亲在南京市溧水区长期担任要职形成的影响力,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成员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强抢南京市溧水区的飞燕公司搬迁工程建设业务、南京空港会展小镇土方工程、五洲新世纪商贸城二期土建工程,并向其他施工单位索要巨额款项,以此攫取非法利益。该组织通过实施的15起犯罪行为,不断壮大组织声势,称霸一方,在南京市溧水区的建设工程领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尹哲等11人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2邢初4号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法官认定该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徇私枉法判决,并已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二审中。

  • 南京尹哲案被公安扣押百万财物下落不明

    【民生观察2020年11月25日消息】尹哲等11人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2邢初4号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法官认定该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徇私枉法判决,并已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二审中。

    经阅卷和调查,律师了解到以下情况,2019年2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搜查了尹哲、屠帆夫妇的住宅,扣押了尹哲、屠帆夫妇以下大量财物、物品,但没有依法处理,这些财物至今下落不明,其中包括:

    一只手镯(价值30万元人民币,2017年底购买);一块江诗丹顿表(VACHERON constantir GENEVE白盘黑皮带,价值20万);一块伯爵手表(PZAGET白盘皮质表带,26万);施华洛饰品一盒;工商银行存单一张(凭证号003221049,9600元)苏果购物卡合计17000元(500面额14张,1000面额10张,另有2张面额不详);大润发购物卡6张(面额记载不详)、智汇卡9张(面额不详)、维利唐V2P卡1张、德基卡1张、维利康卡1张、智汇吉利卡4张;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手机3部、美图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未注明品牌手机1部;ipad平板电脑1台;建设银行银行卡2张、农商银行卡1张、中国银行卡2张、浦发银行卡2张(上述银行卡是否有存款及数额不详)。

    另,尹哲、屠帆家中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搜查后,酒柜中2012年产的30瓶茅台酒丢失(估价约10-14万元),该30瓶茅台酒未计入扣押清单。此外,据其他被告人家属反映,其被扣财产亦有类似情形。

    以上扣押清单均未依法给物品持有人或所有人。根据在案卷宗,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清单”,上述财物均不涉案,也未移送。

    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宣判,判决书未对上述扣押财产做出处理,上述财产自被扣押至一审判决已达8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一审程序中,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区分局向检察院移送了《涉案财产清单》,清单中不包含上述财物;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涉案财产清单也不包含上述财物;法院也按照涉案财产清单做出了判决,同样未涉及上述所列财物。

    这些财物下落不明,不翼而飞。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没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互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政法机关发现下级政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纠正。第十六条、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3月30日,最高检要求,“发现办案部门、保管部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滥用职权等依法追究责任”。办案人员、保管人员调换、侵吞、窃取、挪用涉案财物的,按贪污等依法追究责任。

    上述情况,家属已于2020年11月21日书面反映给江苏省和南京市政法委以及纪委公检法等有关部门,24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短信回复,此事不归其管,已将该材料转南京市公安局。

    家属认为,南京市检察院没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随意推诿。

    其他收件单位目前均未回应。

  • 重庆二百农民工被拖欠逾百万元甘肃讨薪无果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1/20消息:近日,有一批来自重庆的农民工在甘肃讨薪一直无果,他们发出求助信希望外界能帮帮他们。
     
    据他们的代表游清凇今天告诉本工作室,2015年3月12日他们一批重庆的农民工约二百人来到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在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合作市农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和御景明珠住宅楼项目的工地上做建筑工人。此项目由甘肃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农畜产品交易市场A、B、C、D、E栋在2015年6月20日完成主体结构,按照劳务合同约定应付劳务工资。但从5月份开始,工人们就拿不到工资了,至今最少的每人被欠一万多元,多的达二万多元。据了解,旺达房产根本没有支付能力,属于空壳公司;中州万基也不管不见面,其兰州分公司则已关门。
     
    从7月开始民工们集体到合作市劳动局请求劳动部门仲裁,而劳动局却以工地没有缴纳民工保证金为由,不予以仲裁;工人们又找到合作市信访办上访,市上领导说他们根本不知道这个工地,什么手续都没有属于违建,还说大家做工时都没有调查清楚就跑来做工。但是,工地外面的宣传广告却有招商局领导视察工地的照片,项目明显是属于招商引资项目。
     
    农民工质问,一个若大的招商引资项目,政府的监管在哪里?谁能帮帮农民工?现在,大部分农民工被迫返回重庆了,只剩下些代表继续在甘肃讨薪。

    讨薪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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