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监管

  • 吴其和出行受阻被警方以违反监管为由传唤

    【民生观察2025年1月20日消息】近日,苏州姑苏区公民吴其和欲出门吃饭,遭到姑苏区苏锦街道雇佣人员的阻扰,后被赶来的民警以违反监管规定为由传唤,但警方却无法出示书面的法律文书。吴其和的拆迁问题至今已经有10多年了,他一直在投诉控告,但仍然没有解决。

    2025年1月18日,吴其和出门吃饭,先是遭到社会闲杂人员的寻衅滋事,恶意阻拦吴其和出门,这些社会闲杂人员是苏州姑苏区苏锦街道长期雇佣,专门24小时跟踪盯骚吴其和。

    过了十多分钟,城北派出所民警赶过来,以违反监管规定为由,传唤吴其和,但是至今他们都拿不出取保候审决定书。

    城北派出所所长王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故意反复伪造变造法律公文、伪造行政印章,动用行政、刑事手段充当违法犯罪行为的保护伞,干预产权纠纷,挑战现行法律、法规的权威,拉帮结派,搞山头主义。

    故意制造假案,千方百计给控告人吴其和罗织罪名、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意图使无罪之人受到刑事追究。

    吴其和妻子王灿芬表示,吴其和的拆迁问题十六年不解决,而是选择解决提出问题的吴其和。

    据悉,出生于1966年1月7日的吴其和,是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维权公民,人权捍卫者,中国曾押维权人士。

    曾因拆迁补偿事由不公而被迫维权,后逐渐转变为维权公民,每次苏州、无锡等地有维权事件开庭都予以积极围观或参加庭审旁听。

    2013年,曾因长期关注当地强拆事件和反贪反腐,要求政府公开三公消费,并向来苏州祭拜林昭的维权友人义务提供向导和车辆服务,而被警方传唤、抓捕;

    2016年9月8日,苏州大抓捕中再被苏州警方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传唤,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7年3月8日,被苏州警方变更罪名,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正式逮捕;同年10月8日,又被变更罪名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移交至苏州市检察院予以审查起诉,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2次退侦,先后延长审查期限3次;

    2018年6月4日,其案又被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诉至地方法院,控其行为因涉及关注呼吁苏州范木根杀人事件、声援建三江事件等多项内容,属于违法;

    2018年8月,其案被苏州市相城区法院正式庭审,但不知何故数次延期未判;

    2020年7月22日,终被苏州市相城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3年8个月;

    2020年8月7日,刑满释放。此前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获释后的吴其和因对姑苏区原平江区信访领导工作小组平信组听(2011)1号信访终结书不服,遂继续进行控告,于2024年3月10日突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以寻衅滋事罪刑拘5天,3月14日期满释放。

    2024年11月27日晚上23点多,吴其和在被苏州公安局姑苏分局城北派出所传唤期间紧急送医,血压飙升201,血糖异常,急诊服药后暂时稳定,后又继续被带至城北派出所非法拘禁。

    2025年1月6日,吴其和再次被苏州公安局姑苏分局城北派出所王华所长传唤。其妻王灿芬当日发文说:“吴其和失去自由快24小时了,没有好好休息,身体严重疲劳。”

  • 孙凤梅被关开封监管中心一周现已获释

    【民生观察2024年9月4日消息】2024年8月26日,河南郑州维权人士孙凤梅在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开庭期间,被开封警察带离法庭,一度外界失联。后家属和友人前往开封公安局投诉控告无果。9月2日,在被非法关押一周后,孙凤梅无任何书面手续被释放回家。

    2024年8月26日,是孙凤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民警李长具受贿一事的处罚决定一案开庭质证的日子。

    然而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孙凤梅却被开封警察强行带离法庭,此后一度处于失联状态。

    在该案开庭之前,未防不测,孙凤梅曾发微博说:“哪天我如果不在网上说话了,就是被他们打压关进黑监狱和灭口了。求助大家帮我转发报警。”

    孙凤梅的家人在多方寻找无果的情况下,于8月29日前往开封公安局递交了控告信。

    当日,孙凤梅的母亲、弟弟、友人司长生和侯帅一同前往开封市公安局进行控告,但开封公安局没有给家属出具任何书面的通知书,称让回家等待。

    9月2日,孙凤梅在关押一周后,被从开封市公安监管中心放出来了,但没有给她本人任何司法文书,包括传唤证、拘留证、释放证都没有,也没有通知她的家人。

    据悉,孙凤梅是河南郑州新郑市龙湖镇人。

    2022年7月,孙凤梅曾到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报案并控告领跑公司法人刘亚博侵占其投资款;领跑公司法人刘亚博偷税漏税购买增值税发票两千多万;以及刘亚博给公安民警李长具行贿、李长具受贿39780元;开封市纪委监委赵辉峰给行贿人刘亚博和受贿人民警李长具充当保护伞等违法犯罪问题。

    孙凤梅称,她手上有以上犯罪嫌疑人的书面证据和录音证据。

    对于孙凤梅反映的上述多种违法犯罪问题,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经侦大队为此作出了书面回复。

    但孙凤梅对于答复不认可。并先后2次向示范区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民警李长具受贿一事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停职停薪行政处罚结果给予公开”的信息。

    2024年6月26日上午9点,上述案由在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质证。

  • 李翘楚父亲李勇公开声明监管“申请书”作废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暨谭权局长:

    我叫李勇,是李翘楚的父亲。2020年11月26日我在大钟寺派出所警察的要求和指导下写下了一份《申请书》,现宣布作废。

    理由如下:

    2020年11月26日下午15:00警察打来电话将我和李翘楚的母亲叫去大钟寺派出所,一位不知姓名的警察张嘴就说“嫌疑人的父母”,让我们倍感侮辱,并以“你女儿有可能被收监”进行威胁,要求按照他的说法写下“申请书”。申请书大致内容包括“我们作为父母,没有在李翘楚取保期间对她进行监管。让她跟不法组织和不法人员进行接触,触犯了取保期间的相关规定。我们恳请民警同志能够再给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保证:1.要求她与我们同住;2.监管她的手机和电脑,不让她发布有损国家利益和违法的言论;3.禁止她与不法组织和不法人员接触;4.继续心理治疗;5.配合民警进行教育转化”。”

    实际上我们根本不相信女儿会跟“不法人员”接触,但是,警察说我们写了就让她回家,为了“救”她,我们只好按照警察的话写上。

    李翘楚于2020年11月27日凌晨3点才被放出,我们得知,11月26日15:00至27日凌晨3:00,李翘楚在大钟寺派出所连续12小时接受讯问,并未被保证休息、睡眠时间。讯问期间,办案人员不断用“把你关进看守所”、“看守所、监狱多可怕”对李翘楚进行言语威胁,与此同时,他们向李翘楚表示“这是你父母主动提交的申请书,如果你同意做到申请书中提到的要求,可以向领导申请不对你进行收监”,并一再用“你父母身体不好”、“你父母快要给我们下跪”等编造的谎言用亲情胁迫李翘楚同意做到申请书中的要求。

    当天凌晨我们把女儿带回家中,我们严格看管李翘楚,不许她用手机,不许她单独出门。虽然翘楚憋闷的难受,但是作为父母我们不再揪心了。万万没想到12月8日,李翘楚被若干警察从我家带走,从中午12:30至晚间22:30,被办案人员孙姓警察、朱姓警察(警号039966)、王姓警察(警号036323)、李姓警察以“约谈”名义叫去通州区蓝山国际小区物业办公室。

    第二天上午7:30,警察持《传讯通知书》再次将李翘楚带走4小时。鄂姓警察和王姓警察(警号036323)负责传讯。这两天我家门口的楼道里、楼门口、小区内都有不明身份的人员看守。

    李翘楚在我家的十几天与世隔绝,还是没有逃脱警察对她的迫害,这让我们万分悲痛。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我们认为,我于2020年11月26日在大钟寺派出所写的“申请书”毫无意义,特此宣布作废!并希望谭权局长依法监督海淀区公安局办案人员归还李翘楚相关法律文书和被非法扣押的物品!

  • 黄志霄起诉看守所未履职并侵犯财产

    【民生观察2019年4月3日消息】本网获悉,浙江省温州市赤脚律师、儒学学者黄志霄就温州市公安局看守所未履行监管职责并侵犯财产权一案,今天(4月3日)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前,黄志霄曾为姻亲陈某代理,一年多时间使永嘉县公安局四次行政败诉。案号为(2015)温永行初字第82号、(2016)浙0324行初21号、(2016)浙03行终254号(此案是以陈某之妻吴某的名义起诉)、(2017)浙03行终10号。

    永嘉县公安局在多次找熟人与黄志霄私下调解无果的一年后,上门以黄志霄涉嫌在温州论坛发布网贴对永嘉县公安局、永嘉县法院寻衅滋事罪对其刑事拘留。永嘉县检察院逮捕,黄志霄自称清白,既不认罪,也不取保。

    永嘉警方既是主要受害人,又充当证人,又是侦查人员,自查自案。按永嘉当局指控,则永嘉县法院及院长胡丕敢是该案其次受害人,因此温州市检察院商请温州市中级法院,指定龙湾区检察院管辖,于2017年11月13日转到温州市看守所。在未开庭审判前,永嘉县政法委多次出面,让黄志霄接受有罪免刑、私下则赔偿黄几十万的调解方案,遭黄志霄断然拒绝,于是被判刑一年。

    黄志霄获释后,在为自己申诉的同时,也在控告温州市看守所涉嫌侵占在押人员日用品费用。
    2017年11月13至2018年7月11日,黄志霄在押期间,温州市看守所规定日用品要在押人员自己开单购买才会发放。黄志霄每个月都要签字购买牙刷、牙膏、手纸、毛巾、肥皂等日用品才发,钱就在其个人账户上被扣除。

    而按《看守所条例》第48条“看守所所需修缮费和人犯给养费应当编报预算,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专项拨付”、《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人犯给养费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卫生医疗、日用品、取暖、降温、押解、学习以及其他必需开支的项目的费用”、《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5条“看守所经费的开支范围是:人犯给养费、公务费、装备购置费、装备消耗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第6条“人犯给养费(四)公杂费:人犯用手纸、卫生巾、消毒水、理发工具、毛巾、肥皂、牙刷、牙膏、扫帚、拖布等日常生活卫生用品费,人犯食堂煤炭燃料费及炊事员临时工工资”,毛巾、牙膏、牙刷等日用品已由财政部门拨付,属于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应当由看守所主动配置分发,而不应让在押人员自己开单签字购买后在个人账户上扣除金额。按公监管[2010]287号《看守所执法细则》3-14,“(二)代购物品管理1.看守所应当为在押人员配置日常生活用品和识别服,在押人员提出额外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由看守所集中代购”,证明看守所有为在押人员配置日常生活用品的职责义务,而温州市看守所在在押人员账户上扣除日用品费用,就是并未配置日常生活用品,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2018年12月18日,黄志霄致电温州市看守所办公室电话057785980114询问。一位林姓工作人员接过电话,承认自刚入所分发一次日用品后(黄志霄觉得也已被扣除),日用品支出均在在押人员账户上扣除,并说接下来如果财政有钱,他们会完善。

    2018年12月20日,黄志霄致电温州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057788502738询问,一位吴姓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温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日用品已由市财政局承担拨付。

    据此,黄志霄在2018年12月20日,向永嘉县法院起诉温州市公安局看守所侵犯财产权(侵占日用品费用),请求确认被告侵犯财产权(即扣除日用品费用)的行政事实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象征性退还原告1元人民币(2017年年11月一直持续被侵占到2018年7月,无法准确统计其中日用品具体被侵占了多少钱,故只能请求象征性退还1元人民币)。12月25日受理,案号为(2018)浙0324行初211号,已定于2019年3月1日开庭。
    后永嘉县法院不知因为什么原因向温州市中院申请回避,中院作出(2019)浙03行辖1号函,改由乐清市法院立案。

    2019年3月8日,黄志霄便向乐清市法院邮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即未配置日常生活用品)的行为违法。

    并在3月15日,黄志霄向温州市监察委递交写给监察委主任方某的《对温州市看守所涉嫌侵占在押人员日用品费用的举报》。

    3月20日,黄志霄收到乐清市法院立案通知书,案号(2019)浙0382行初26号。

    3月30日收到该院行政裁定书,竟以“温州市看守所对原告的生活和卫生进行管理、为原告代购生活用品等行为,均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属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为由驳回起诉(见图)。

    对此,黄志霄认为乐清市显然不是依法断案,而是曲解法条维护温州警方。于4月2日写好行政上诉状,邮寄给乐清市法院。

    黄在上诉状中一一驳斥了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其称:

    该裁定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看守所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而武断认定“温州市看守所对原告的生活和卫生进行管理、为原告代购生活用品等行为,均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属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均有错误,谨驳斥其所谓“依据”于下:

    一、裁定书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并没有授予羁押监管权,而看守所的羁押监管权来自于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看守所条例》。然而,一审法院却认为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监管是执行拘留、逮捕刑事强制措施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实则,“拘留”和“执行逮捕”是强制措施,是刑事程序,而羁押只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看守所只是一个羁押场所,羁押机关。不能因为羁押于看守所,则看守所的羁押监管行为就成了司法行为。《刑诉法》明确授权于公安机关实施的行为具体是在六十六条及第二章,大致计有“立案;拘传;刑拘;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扣押物品(物证、书证);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鉴定;技术侦查措施;执行逮捕;预审;通缉;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视居住”这十五种刑事诉讼行为。根本没有对看守所授权的内容,当然也没赋予看守所任何刑事司法职能,更没有将“对生活和卫生进行管理、代购生活用品”视为刑事司法行为。

    二、裁定书引用《看守所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刑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首先,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不等于就是刑事诉讼活动。其次,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而不是独独依据刑事诉讼法,一审法院只取其所需,无视“其他有关法律”。再退一步来说,《看守所条例》有依据《刑诉法》的规定制定(<看守所条例>是1990年制定的,其依据的是修订前的<刑诉法>,该法早已不再适用,且也没有明确规定看守所的监管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也不能由此得出“看守所依据<看守所条例>实施的行为属于刑事诉讼行为”的结论。

    三、裁定书引用《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这条也与看守所“对生活和卫生进行管理、代购生活用品”是否司法行为无关。

    四、裁定书引用《看守所条例》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此条所涉任务内容均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司法活动。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并不等于依据刑事诉讼法(即便是依据刑事诉讼法,也得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不等于属于司法行为。

    再则,本案所涉钱款,是亲友为上诉人所存入的,不是涉案财物,与上诉人先前所涉嫌罪名完全没有关联性,却遭到被上诉人非法侵占。被上诉人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物的行为,怎么会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裁定书如此牵强附会,指鹿为马,非要把行政机关看守所依照行政法规《看守所条例》行使行政监管职责的行为认定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无非是以此作为不予行政受案的借口,以护警方于公署之上、拒原告于法庭之外。不然的话,此案以现有之事实、证据,一旦开庭审理,被上诉人必然败诉。

    而一审法院认定为司法行为,不但法无明文,并且按法研〔2005〕67号《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是对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的法定场所,并负有保护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看守所履行上述职责的行为,是行政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责行为,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使国家侦查职权的司法行为”,保护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人身安全是行政职责行为,对生活和卫生进行管理、代购生活用品当然也是行政职责行为,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使国家侦查职权的司法行为!

    另外,有关起诉看守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全国许多法院均有受理并认定看守所监管行为是行政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责行为,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使国家侦查职权的司法行为。比如(2016)粤17行赔终3号、(2016)京02行赔终11号、(2016)粤1721行赔初2号、(2015)湖德行赔初字第31号、(2017)苏0925行初81号、(2017)粤17行赔终1号。

    民生观察会继续关注黄志霄就温州市公安局看守所未履行监管职责并侵犯财产权一案的相关消息。

  • 苏州朱永健遭非法监管 湖北何斌夫妻被关久敬庄

    [访民之声2017/8/1消息] 苏州访民朱永健被政府雇佣人员限制自由20余天,至今没有自由。湖北襄阳何斌、徐彩虹夫妻今日被押久敬庄。

    朱永健告诉本网,他是7月4日在北京上访后回到家的,7月6日就有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在他家门口看管他,不许他自己出门、乘车。他骑自己的摩托车都被推到,无奈之下他转乘公交车被不明身份人员阻拦,并把他打伤。他报警后警察来说是政府行为,他们管不了,就这样,这些人嚣张跋扈的继续作恶,在他家的3个方向都安排这人员看守,他到现在没有一点自由。

    此外,湖北襄阳访民何斌、徐彩虹夫妻在中南海周边行走时,被北京警方查出是上访人员后,先是被控制在北京西长安派出所,后送至久敬庄关押。



  • 轻判出狱的精神病人该如何监管?

    据媒体报道,陕西籍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故意杀害嫂子,因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获得轻判,减刑出狱后又将父母杀害。精神病人杀人获轻判,释放后又杀人,表明对该类人群刑事处遇措施的乏力。那么,精神病人如何认定,怎样有效监管防范其再次危害社会,值得反思。
      “精神病人”谁说了算?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上述案件中,李某之所以第一次犯故意杀人罪仅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关键就在于被鉴定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仅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那么精神病人认定书是怎么作出的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等文件,对于法医精神病的鉴定应当遵循以下三个步骤:一是由办案机关向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鉴定机构提出精神病鉴定委托申请;二是由鉴定机构审查鉴定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通过访谈、社会调查等方式接触被鉴定对象,再依据相关鉴定标准得出初步鉴定意见;三是鉴定机构出具精神病鉴定书,向办案机关答复,再由办案机关告知相关诉讼当事人。
      那么,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病人鉴定意见是否就是一锤定音呢?并非如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对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存有异议,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强制医疗与定点医疗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鉴定为精神病人,也并非放任不管,现行法律仍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遇措施,这主要包括针对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强制医疗程序以及流浪精神病人的定点医疗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由公安机关出具意见,检察机关负责审核监督,审判机关最终决定交由医疗机构执行。例如,在北京地区的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均交北京市安康医院监护执行。
      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查找不到家属、或者家属不具备看护能力的,同样应进行定点救治。按照我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精神病人,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全国各省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也分别出台了相应的执行文件。例如,根据北京市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调整流浪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工作模式及经费标准的通知》,由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流浪精神病人救助工作,市民政局确定定点医院承接救治救助工作。目前,已将北京市华一精神病医院确立为流浪乞讨精神病人收治定点医疗机构。
      延伸阅读
      实践中面临诸多难题
      尽管如此,由于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且缺乏全国统一的执行操作标准,对涉嫌犯罪的精神病人的救治救助工作仍然面临诸多困难。首先,在救助范围上,就存在救助机构偏少,经费不足的问题。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难以从地方财政上保障救助经费的及时到位,导致救助工作持续性不足。
      其次,救助程序层面也存在诸多风险。对于强制医疗的适用,尚有公、检、法三机关进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障精神病人权益。但对于流浪精神病人的定点救助,在救助程序上缺乏监督,可能引发“被精神病”的质疑,将没有患病的流浪人员进行精神病救治。
      最后,对于精神病人解除救助的时机存有疑问。强制医疗的解除由医疗机构报请审判机关批准,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解除,但流浪精神病人定点医疗的解除由谁申请、由谁决定,缺乏明确规定。不论是强制医疗还是定点医疗,都有可能出现为了获得政府财政支持收治更多病人而不及时解除救助,或者为了节约医院运营成本而过早解除救助的问题。
    (来源:中国日报http://www.chinadaily.com.cn/micro-reading/dzh/2015-12-17/content_14409821.html 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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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局不监管 辽宁凌海市访民杨玉兴上诉案取消开庭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6/24消息:辽宁锦州凌海市访民杨玉兴不服凌海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的上诉案件,原定于昨天下午在锦州市法院开庭,昨天下午,杨玉兴家属和律师赶到法院后,法院突然宣布取消庭审。
     
    杨玉兴的女儿今天向本网志愿者反映,法院是想判缓刑,要求司法局出具一份监管手续,但司法局受制于政府和政法委,不给出这份手续,她为这也找了司法局,司法局就是不给出,法院说如果司法局不给出监管手续就没法判缓刑。
     
    杨玉兴的女儿说,她爸有肺结核,一直在咳血,如果判不了缓刑的话她就要到北京上访。
    据悉,杨玉兴是因为2001年官商勾结暴力强拆其合法住房而上访。2015年2月14目在京上访的杨玉兴到中南海邮上访寄信被北京警方抓住送到马家楼,第二天被地方政府接回后以寻衅滋事罪刑拘,4月13日被凌海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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