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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狱中李霖与家人短暂视频会见

    【民生观察2021年3月31日消息】辽宁沈阳电力软件工程师李霖因在推特发表涉及新疆现状的信息,被新疆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4年,目前关押在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已经3年多时间,此前在狱中一直戴着脚镣。后在多方关注和努力下,李霖戴了三年的脚镣已经解除。2021年3月26日,李霖父母终于短暂视频会见了儿子李霖。

    以下为李霖母亲李新华记录的会见经过:

    通过5分钟的视频会见,我终于看到了被冤判4年的儿子李霖。

    2021年3月25日,我从外地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约去接受法官主动约我的院长接访。

    下午4时,我和李霖父亲准时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是刑事立案二庭的郭某勇庭长接访,王姓法官记录,还有法警在场。郭庭长说:院长今天临时去值班了,由我来接访。

    我们被要求在法警的监督下,关闭手机,被法警放远处。

    郭庭长主要讲了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

    1、2月份你在电话里说你孩子戴着脚镣(2月13日是大年初二,该院于某涛法官突然给我打电话拜年,我就讲了李霖已被戴三年脚镣的问题,之后,他几次给我打电话,劝我不要在网上发帖,院领导要接访),之前,按他们的监管规定,是一直戴着脚镣,通过我们的沟通和做工作,已经去除。

    2、之前,你们一直同李霖没见过面,据说2019年年底会见过李霖,至今又有一年多没见了,我们看是否能安排一个视频见面。

    3、我们想做做你的工作,帖子就不要再发了,你们按正常程序申诉,这都没有问题。你儿子就是因为在网上发帖,他发的内容和范围导致刑事犯罪,你再发帖,有可能被处理。

    我说:既然是刑事犯罪,我放网上让大家评判。如果我发的帖涉嫌造谣、诽谤、污蔑,我甘愿接受重判,甚至死刑。如果你们办的案子没有问题,我发帖子,对你们是一个宣传,对别人能起到警示作用。

    1小时40分钟的对话,我出示了主要证据,我明确表态对他的说服不认可,我不会停止在网上曝光。

    晚上近20时,郭庭长打电话通知我:明天院长有时间,你如果有时间,明天上午11时来我们法院。

    下午,郭庭长给我退休前的领导郑某某(在职)打电话,请他劝我不要再发帖,别人转告了我。

    2021年3月26日11时,袁勤院长接访(百度上有他的介绍),还有郭庭长、女法官、记录人王法官、法警在场。

    我们仍然被要求在法警的监督下,关闭手机,被法警放远处。

    袁院长说,李霖的脚镣已解除。袁院长对案件里的所有问题解释为小瑕疵,包括公诉人在法庭上使用假物证。

    李霖父亲对袁院长对证据的解读一再表示存疑和不认可。

    袁院长讲了2个小时。讲完,袁院长表示有事要走。我说我有话要讲。袁院长只给我5分钟时间。

    我说:李霖案件里,户籍地和居住地造假、电子证据造假、捏造事实陷害、口供造假、物证销毁、程序造假,程序严重违法,公诉人拒绝我自己请的律师会见和阅卷。为什么你们法院审理时没有公开开庭,拒绝旁听,判决书上却写着依法公开开庭的,庭审笔录里写着公开开庭,旁听4人?袁院长没有回答,他旁边的女法官说:我们按预计,庭审笔录是提前写好的。我:为什么在法庭审理时不允许高度近视的李霖戴眼镜?袁院长说怕李霖出现意外;我:为什么在法庭审理时让李霖一直戴着手铐?袁院长说是按有关监管规定。我:你把还没有判决,审理时需要一直戴着手铐的法律依据拿出来。他不作答。我:为什么公诉人是刘进波和一位汉族女检察官参加公诉,判决书上却写着刘进波和沙拉买提·艾尔肯参加公诉,袁院长没回答。我说:还有,判决书上写的审判长邓颖,她实际没有参加庭审。你的法庭也是违法的。

    袁院长是专业法学毕业,是当过多年刑庭庭长的院长。

    下午17时,郭庭长给我打电话通知去法院视频会见,问我需要多长时间能到,我说半小时。这个视频会见,我俩很意外。他们也是照顾我的行程安排。

    17:11时,有法官打电话说已连线,问我到哪了?到了直接去信访大厅。

    17:22时,我和李霖父亲到达法院信访大厅,王法官让我们等待。5分钟后,陪我们等待的王法官说可以去会见了。我很奇怪,我问,你怎么知道可以了?他没有回答。我们跟随他走出大厅,迎面来了郭庭长。我们4人一起去负一层。郭庭长问王法官:可以视频多长时间?王法官说:最多15分钟。

    我们4人进入负一层,到了当年2018年10月31日开庭审理李霖的刑二庭,一进门,里面空无一人,但已准备就绪,就看到李霖已坐在屏幕前,背后的门边是两位管教。我们背后的门边是郭庭长和王法官。

    终于看到李霖,我哭了。我们打开麦克风同李霖对话,李霖状态挺好。李霖劝我不要哭,说他挺好的。我告诉他在里面要少说话,每天放风时要多锻炼身体,并告诉他家里一切都好。仅说了5分钟,郭庭长说会见可以结束了。

    我们同李霖告别,我眼睛不离屏幕,想看着李霖离开,李霖坐那儿不动,之后设备就关闭了。

    我很后悔,我当时应该要求李霖站起来走二步,我能进一步确认他确实没有再戴脚镣,腿脚有没有问题的。

    郭庭长一直把我俩送至法院楼门口,告别后,郭庭长走了几步回头对我说了句:你再这样(应该指我继续发帖),你会后悔的!

    感谢袁院长和郭庭长主动安排的这次视频会见。

    但是,我永远不会停止控告和曝光。

    李新华写于2021年3月29日

  • 别惹我,我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很有可能像“顺奸”“休假式治疗”一样进入新闻史。南京脑科医院通过这种方式普及了一种精神病学知识。这几天,患有这种病的人明显增多。网民纷纷表示:别惹我,我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别以为这是玩笑。听说过“被精神病”,咱们还有主动精神病,拿精神病当护身符的确有其事。同样在南京,2009年发生过一起家庭纠纷。南京张女士丈夫的前妻陶某,突然带了两个人将张女士痛打一顿。之后,警方表示陶某不需要承担法律和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陶某有精神残疾证。后来记者找到陶某,暗访中陶某承认她的精神残疾证是找关系弄来的。顺便说一句,当年给陶某发放精神残疾证的也是南京脑科医院。
    南京宝马肇事案的司法鉴定结果是,肇事司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所谓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显然,如果这一司法鉴定生效的话,造成两死一伤的惨烈撞车案的王季进很有可能会减轻处罚。所以说,得精神病也是有好处的。难怪已经有病友向各大精神病医院发出信号:三十万求一张急性短暂性精神病证明,我有几个仇人需要撞死。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到底是个什么鬼?在精神病学上,的确有这么一种病。教科书上说,这种精神病的特点是起病急骤,病程较短,主要表现是片段幻觉、妄想等精神病障碍,少则几天,多则一个月,病人可自行痊愈。可是教科书上又说了,受到外界突然刺激,一个正常人或多或少都可能出现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症状。按照这个逻辑,一个人杀人放火时,也有可能是患上这种病,毕竟一个人在犯罪时,精神表现往往是不正常的。如果按照这种说法,难道所有犯罪都可以这种精神病作为脱罪的理由吗?
    再来看看南京脑科医院事后对该司法鉴定过程的解释,你会看到,精神病专家鉴定王季进是否患病的手段并不是某种精密的仪器,主要是根据王季进的神情、语言、行为表现,并根据其亲属对王季进的描述做出的判断。换句话说,对王季进的鉴定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不得不提著名的罗森汉恩实验。1973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罗森汉恩让8个假病人进入12所精神病院,所有假病人都说相同的指导语,他们说自己能听到“轰”和“砰”等声音,除了这个症状外,所有被试者的言语和行为完全正常,并且提供给医院的信息都是真实的。结果,除一人外,其余被试者均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这个实验被认为是对精神病鉴定标准的重要批判。
    精神病学的主观性就这么大。因此,鉴定方的公信力就变得非常重要。在这样一个重大的车祸案件中,公众不买账该怪谁?
    (来源:南方周末http://www.infzm.com/content/111687 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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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是否能救宝马车主?

    今年6月20日在南京发生的 “飞速宝马撞马自达”案件想必大家还有印象。在南京市的十字路口,一辆白色宝马轿车高速直行闯红灯,拦腰撞上前方正常转弯的马自达小轿车,马自达车内一男一女被撞飞,当场身亡,四辆车被轿车零部件砸到,不同程度受损。肇事司机逃逸后已被警方抓获,警方认定书显示,当时宝马车时速到达192.5km/h。
    之后,肇事者王某身份信息已被警方确认,车的情况也已被证实。肇事车车主许某,此前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外地警方羁押,随后车辆几经倒手,今年年初,肇事者王某以40万元的价格买到了这辆车。而此前这些交易都没有办相应的手续,属于私下交易。王某肇事时,车在合法的使用期内,王某的驾照同样在有效期内。
    那么,是什么原因王某会以“玩命”的速度,在限速60km/h的市区飙车?是毒驾,酒驾,还是其他原因?这些原因也是警方调查的重点。因为虽然从王某造成二死多伤的结果来看,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没有争议,但是否毒驾、酒驾都会导致此罪与彼罪,量刑轻重的差异。
    然而,今日南京交警发布的微博,公布警方委托司法鉴定的结果是,“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此分析一出,网民们又来了,骂警察者有之,猜测王某背景者有之,攻击我国法治亦有之。
    好,那偶来解释下对于这个事件最重要的四个问题:
    1、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什么鬼?
    2、此精神障碍对之后定罪量刑有何影响?
    3、谁来做的鉴定?
    4、警方凭什么要求做司法鉴定?
     
    一、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什么鬼?
     
    医学上确实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个诊断,不是凭空来的,这和“临时性强奸”这类乱来的词可不一样,且诊断更多见于司法鉴定中。
    根据最新的权威精神障碍诊断标准(DSM-5),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定义是:
    (1)突然精神有病 (患者会在 2 周或更短时间内,突然从完全没有精神病性症状转变为明显异常的精神病状态);
    (2)可恢复 (出现幻觉、妄想、胡言乱语等异常思维和行为,持续时间短到 1 天,最长可达 1个月,最后能完全充分恢复到病前功能水平);
    (3)不严重 (这类患者并没有嗑药,也没有导致精神异常的身体或大脑的疾病,更不能以心境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来解释病情);
    (4)原因不明 (这种疾病的发病原因至今未明,但患者病前可能发生过亲人亡故、突然失去伴侣、工作或婚姻等比较突然的「大事」,多为青壮年,女性多于男性,50 岁以上比较罕见,儿童不会发生。)
    二、如果是精神病对刑事责任有何影响?
    如果鉴定正确,王某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即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但这并不是说王某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了哟。简单的说,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神经病的不能领取驾驶证,有了驾驶证后被查出精神病的,也应该注销。如果故意隐瞒病史,那就该咋判就咋判。
    (法条是这么说的,非专业人士可以跳过,“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允许申领驾驶证,而取得驾驶证后明确疾病的,也应到交警部门申请注销。如果故意隐瞒病情病史,一旦因癫痫等妨碍安全的疾病引发交通事故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所以,即使王某肇事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警方也需要调查是否车主此前已查出病情,是否故意隐瞒。如果王某在肇事前已经查出患有精神疾病,那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此前判例,明知自己有相关精神疾病,隐瞒交警部门依然驾驶车辆并肇事,检方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诉讼。
    这样的先例也有,如“湖北一男子隐瞒癫痫病史驾车致交通事故4死8伤被判无期”,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5/24/c_1115388282.htm
    同样也有肇事者被鉴定为有精神障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比如2014年10月,宁波医生连撞5人致1死4伤案,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12/22/c_127323385.htm
    三、谁来做的鉴定?
    司法鉴定的机构需要有一定的资质,根据《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呢,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属于名册范围内,且鉴定范围正是“南京法医精神病鉴定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因此,它资质符合要求。但是鉴定意见是否准确,作为笔者是无法回答的,不然要专业医学人士干嘛用呢~ 也有网友怀疑,“为什么肇事者在发神经病的时候,还知道逃逸”私以为也是有些道理的。
    当然,如果被害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有权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据新闻报道案件被害人也的确在申请重新鉴定了。
    四、警方凭什么要求做司法鉴定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我国的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南京警方当然属于此范围了,为啥要提这个,事实上,警方主动提出要司法鉴定其实不是常态。我反倒觉得,这次警方所为恰恰显得合法合规。
    不知道大家还是否记得5年前在福建发生的“南平惨案”,凶手郑民生持刀砍杀6名校园儿童引起巨大关注。但郑民生的种种异于常人的行为都让人怀疑其有精神病的可能,但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起诉、审判阶段,侦查机关均未主动提起司法鉴定,乃至也没有满足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提出鉴定的要求。同样,对于2006年的邱兴华案,2008年的马忠富案,以及2009年的熊振林案等杀人惨案都未能被提及司法鉴定。为什么本次在侦查阶段,警方就主动提出了呢?
    首先,提请逮捕涉及到国家赔偿,在辩解无法合理排除怀疑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错捕,确实有必要提请鉴定。“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案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证据标准,是否是精神病人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恶性,也影响到是否需要逮捕的必要性。因此,无论从警方避免错捕还是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正义角度,都是有必要的。
    其次,所谓的“合理怀疑”,一般需要有几个方面的印证。单单是嫌疑人自己或家属提出就马上做鉴定是欠妥的,肯定是有其他佐证依据。本案中,应当是侦查员发现了王某的反常行为(这种发现靠侦查员嘴说或主观认为是不够的),印证需要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有原始笔录记录反常情况;二、有同步录音录像。很明显的是,在警方找到王某将其带到警察局时,视频录像显示,王某情绪很激动,并不配合警方的调查。被警方强行带回派出所后,不仅辱骂民警,还踢打民警,无奈之下,警方给他做了约束措施,给他戴头盔和约束双脚。所以,从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行为看,警方也是有理由怀疑的。
    老实说,这次南京警方的种种表现已经很规范了,百姓对于精神病人的容忍度本身就很低,从传统道德“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还是“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古话,对于精神病人从来缺乏同情。对精神病人的治疗和尊重更低,所以才会有上访者“被精神病”的现象。中国的法治依旧任重道远,但毕竟在朝好的方向走。
    参考资料:
    [1]朴至的知乎回答:http://www.zhihu.com/question/35401230
    (来源:智合法律新媒体http://zhihedongfang.com/article-13091/ 2015年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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