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示威游行

  • 河北平泉失地农民50多人申请游行⁩

    【民生观察2020年11月28日消息】赵春红河北平泉人,这次来京申请游行示威,是涉及河北平泉的100多户失地农民养老权益问题,政府没有依约解决养老保险待遇。平泉政府在2007强征南五十家子耕地三千亩,没用审批手续。依据当时已及现有的土地管理政策,征地几百亩就要经国务院审批,但此征地是没有得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征地的发生已经有十几年了,上百户的农民养老问题得不到解决。

    赵春红是2008年开始为村民上访维权,多次关押黑监狱,2009年在赵春红怀孕到生孩子期间,当地政府将赵春红关到地方党校办的黑监狱4个多月。在2008,2009年期间,赵春红被拘留有20次左右,都是行政拘留。2017年两次刑拘,一次是两会期间在党旗上上吊;第二次是六.四期间,刑拘一个月之后取保候审。

    现在信访局都是踢皮球,不解决任何问题。所以访民想要推动落实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以集会游行呐喊表达我们的需求。

    游行示威申请书

    游行申请人将在2020年12月4日法制日10号世界人权日9点~11点实时游行。由于疫情原因参加人员尽量控制在300人以内。步行、配置宣传条幅、高音喇叭,沿途呼喊宣传法律法规人权不可侵犯的口号。

    路线:西单商场→月坛南街→月坛南桥→北京月坛体育馆结束。

    游行中自觉维护秩序,确保做到如下:

    1、游行队伍绝不进入国家机关。
    2、申请人民警察维持友情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员加入。
    3、游行人员均是赵春红,张俊清的亲戚朋友以及在京访民。
    4、和平示威,强烈要求执法者公正执法。保护生命财产不被侵害,合理解决访民问题,而不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民,打倒腐败贪官。
    5、游行队伍有组织,有纪律的编组列队进行。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避开堵车时间。

    标语口号是:
    以实际行动支持党中央全面法制治国精神。呼唤有关执法者公正执法,严惩腐败!呼唤公检法有关人员回归正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公安部门未按约定时间给于答复视为许可。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特申请贵局派出足够警力维持游行沿线秩序,防止别有用心的破坏分子混入扰乱游行队伍。

    以上申请,请批准。

    申请人:赵春红
    电话:18731456233
    申请人:张俊清
    申请日期:2020年11月24日

  • 胡双连因示威游行被判而提出申诉

    【民生观察2020年8月18日消息】2020年8月7日,湖北孝感公民胡双连来到湖北省高法住北京高法接待处登记维权,湖北公民胡双连因房子被武汉市武昌区东沙湖联通工程非法暴力强拆至今12年零安置零补偿,维权12年无果。

    多次到北京维权遭到武汉与孝感两地来回推诿,两地联合对胡双连进行打击报复迫害,至今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胡双连房屋在2008年遭到强坼,强拆后胡双连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都没有解决,随后就走上了维权上访的道路,这一走就是12年,12年间走访了省市各个信访窗口与相关部在门都没有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随后来到北京继续维权上访,走部门,走信访窗口,各个部门该去的都去了。

    胡双连在2017年6月20日下午16时,与在京维权访民一起啦条幅在北京西单游行抗议,在西单游行的维权访民都没有相互联系,全部是临时相遇而起的,当时有:许某,侯某、郭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东侧沿途进行游行活动,北京当局以扰乱国家公共秩序罪判刑一年六个月,北京当局以游行情况发布到境外非法网站,造成严重影响,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胡双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申诉人符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犯罪构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双连继续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改判无罪。胡双连刑事申诉书如下: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胡双莲,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孝感市孝南区,身份证号42220119781014XXXX

    申诉请求:撤销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9刑终77号刑事裁定书及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902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书,以及不服孝感市中院(2019)鄂09刑申2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依法启动,再审并改判申诉人无罪。

    简要案情:申诉人胡双莲被认定于2017年6月20日16时许伙同侯某、郭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东侧沿途,进行游行活动,并将游行情况发布到境外非法网站,造成严重影响,以申诉人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申诉人符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犯罪构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与理由:申诉人认为上访期间的行为既不符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不存在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主观故意,且一审及二审中认定的诸多证据材料存在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问题,原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再审改判申诉人无罪。

    一、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之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申诉人没有做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危害行为。原审认定的共计行政处罚决定书11份、训诫书55份系对申诉人的非访上访行为的行政性质处理,能够证明的是申诉人在一段时间内存在前往不属于上访接待区进行上访的行为,但是不宜将此处的行政法意义上的上访行为直接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尽管申诉人存在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事实,但并非每一次行政处罚的行为对象都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因而更不能证明存在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情况。就申诉人最后一次2017年6月20日16时的行为而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街东侧也属于商业区域,更不可能存在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的情况出现。综上,申诉人最后一次行为并非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的行为,行政处罚、训诫书中所载行为也不能全部评价为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的行为,也更不存在“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情况,申诉人的行为也自然不能评价为法条所规定的危害行为。

    2、申诉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犯,纵观全案,申诉人仅实施了能够被行政法评价的非访上访行为,对于是否造成后果、对谁造成了后果、造成了何种后果、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在原审所认定的检方证据材料中均没有体现,原审法院也未就此危害结果作出说明。

    本案中的“严重后果”应作两方面理解,一是申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二是申诉人因其行为造成了实质的物质侵害后果。对于第一点工作秩序的侵害,指使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受到外界干扰而无法正常进行工作甚至停止工作,自然不应当包括增加了职权内处理上访人员事件工作人员的工作量的行为。对其他国家机关如前文所述,申诉人的行为都不能够被评价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也就不可能造成对工作秩序的侵害,而且公诉方也未提出任何能够证明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受到影响的证据,作为结果犯,其危害结果应当能够得到证据证明而不是根据行为加以推定。对于第二点的实质侵害后果,唯一能够说明造成了一定结果的材料也仅为政府部门的办公室费用证明,而对于原审将驻北京群众工作办公室、维稳办等机关的工作费用开销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严重后果”也过于牵强。

    二、申诉人没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主观故意。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需要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主观心态,即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对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故意扰乱,并且刻意追求工作秩序被扰乱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申诉人只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上访行为,且其主观目的在于通过上访行为达到自己的合法诉求,最后一次2017年6月20日16时的行为也是发生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街,更不可能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主观心态。

    三、一审及二审中认定的证据材料存在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问题。如前文所述,公诉方提交原审法院的证据材料存在多处漏洞,对申诉人存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故意的主观心态等方面均无法加以证明。本案不仅存在严重证据疏漏,无法构建完整证据链条,原审法院已经认定的证据也存在多处疏漏。

    1、原审认定的行政处罚与训诫次数存在疑问。原审判决中将11次行政处罚、55次训诫书视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定罪量刑。在11次行政处罚中有2次地点为联合国开发署,有1次没有载明地点,以及多次在非国家机关附近上访,因此将11次行政处罚全部累计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甚至影响量刑的情节显然不妥。2、原审认定的中国禁闻网、维权网、自由亚洲电台、希望之声网页截图不应作为证据。原审认定的几家网站均为境外网站,且其网站性质均为抹黑社会主义、反对祖国统一的非法反动网站,公诉方将此类网站的截图与报道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严重缺乏客观性与合法性,原审法院将其作为证据采纳也实属错误。

    四、关于2017年6月20日16时许申诉人的事件情况说明。申诉人在2017年6月20日16时许,经过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街东侧时,遇见侯某、郭某等人正在进行游行活动,两方事前并无通谋,活动目的也不尽相同,申诉人仅因临时加入队伍便被公安机关拘留。

    综上所述,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没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主观故意,且一审及二审中认定的证据材料存在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问题。申诉人自2013年至2017年间的行政处罚与训诫尚且不能证明为刑法条文中所载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2017年6月20日的行为也没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因此认定申诉人犯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司法原则。诚请贵院依法启动再审支持申诉人的请求,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此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胡双莲
    2020年8月16日

    本网将继续关注胡双连申诉的后续情况。

  • 徐秦为寻找赵素利发起示威游行征集签名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年9月7日消息:江苏维权人士徐秦为继续寻找追查赵素利的下落而发起示威游行并征集参与人员签名。
     
    9月7日下午徐秦告诉民生观察网,赵素利自去年年初失踪至今已超过一年半时间,此间包括赵素利家人和朋友经过多次努力仍无法获取与赵素利下落有关的任何信息,为了早日找到赵素利,她近期在网上发起游行示威活动,并公开征集参与人员签名。
     
    徐秦说,该签名活动是9月3号开始的,截止7号已有将近两百人签名表示愿意参加此游行示威活动,签名人员包括国内的和海外的,徐秦希望大家能在各自所在地的政府部门游行抗议赵素利被失踪事件,海外朋友可在当地中国使领馆进行该活动。此外国内已经几位参与签名的活动人士被维稳部门约谈,要求不得参与游行示威活动。
     
    【征集示威游行参加人——公告】(续)
    三、示威游行参加人必备
    我们与窃取了党与国家权力实施颠覆国家政权勾当的邪恶势力抗争,面临着巨大危险。瞿佑平们肆无忌惮地践踏党纪国法实施颠覆国家政权行径,我们一年多来几十次到相关部门控告,违法犯罪都被置之不理甚至是被纵容,罪大恶极的瞿佑平们都得不到应有处罚,可见反党反人民颠覆国家政权的罪恶势力之大。此情下,我们依法捍卫党纪国法保护国家安全,一定被罪恶的瞿佑平们视为敌人,他们会用窃夺到手的权力负偶顽抗,对正义的我们实施疯狂迫害。相比善良正义手无寸铁的我们,罪恶的瞿佑平们无异于吃人的狰狞魔鬼!我们示威游行参加人面临的是如赵素利一样随时被强迫失踪,更有可能被关押、被施以惨无人道的酷刑以至被剥夺生命。
    要做参加人,必须有为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不惜自己生命的思想准备。假如有这样的准备,你已深悟到生命的价值不在于活着,在于让生命展现出人生价值与意义,朋友,那就来吧!我们一起挺直了腰杆,走向前去!
    要做参加人,必须有为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不惜放下高堂父母膝下儿孙的准备。假如有这样的准备,你已深悟到给亲人创造有公平正义祥和安宁的生存环境更重要,朋友,那就来吧!我们一起挺直了腰杆,走向前去!
    四、几点说明
    1、本示威游行,追究赵素利被强迫失踪,与践踏法纪反人民的邪恶势力抗争,意在警醒国家政权的正义性,就赵素利被强迫失踪找出答案、作出处理。能警醒瞿佑平们这些丧尽天良的魔鬼,使其放下屠刀,这也是我们所期盼的。
    2、本示威游行参加人征集工作完成后,依法向国家公安部递交示威游行申请。得到示威游行准许或是被默许的情况下,既定的示威游行日再推迟5日,赵素利被强迫失踪还得不到官方依法答复的情况下,实施示威游行。
    3、面对我们依法组织申请示威游行,假如邪恶势力进一步践踏法纪对捍卫国法尊严的我们施以黑社会手段迫害,或以法律的名义实施更邪恶的非法之举对我们迫害,那么,拿起菜刀自我救济就有了足够的正当性,就成了让正义实现的唯一选择。
     4、参加示威游行者报名,请注明自己的“姓名、省市、电话”。
    接收报名信息邮箱:qinxu730@gmail.com
    接收报名信息手机:13331102551
    公告发出人:徐秦
    2016年9月3日
  • 武汉邹立衡申请示威游行被要求与法院协商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2-31消息:武汉邹立衡是一名涉法涉诉的维权人,由于一直在法院那里讨不到一个说法,2013年12月27曰他依法向武汉市公安局申请示威遊行。今天武汉市公安局下发了一份《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该通知书让邹立衡再与法院协商解决问题。这让邹立衡有点摸不着头脑,邹立衡说法院要是能解决他的问题,他会去申请示威游行吗?!
     
     
    附集会、游行申请书
    武汉市公安局:
         根据我国宪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关于集会、游行审批的管辖规定,特向你局提出以下集会、游行的申请,请依法批准。
          一、申请集会、游行的理由:
         我们是湖北省武汉市一批涉法涉诉的访民,因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对明显的冤、假、错案不予以纠正,致使我们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为此,我们牢记温家宝总理提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指示精神。决定行使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享有的批评、监督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有集会、游行的权利。
    二:集会、游行的目的和方式:
    1、集会、游行目的:通过我们的集会、游行活动,有效监督、要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履行其法定法定职责。对明显的冤、假错案,予以纠正,让公平正义普照大地。并引起全社会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也为了检验集会游行示威法在武汉市的具体实施情况,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维护该法的正确实施。
    2、方式:集会(包括游行、静坐、呼口号、举标语、拉横幅等)。
    3、标语:
    坚决抵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非法终结数仟件冤、假、错案。
    强烈要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已被非法终结的所有案件,严格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进行复查。(它可集思广意提)
    4起止时间:2014年 月  日   时 至   时。
    5地点;集合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门口)解散地点,湖北省高院(信访办门口)。
    7、上午9时开始在武汉市中院门口静坐、集会。10时乘坐交通车到达省高院门口示威、静坐,12解散。
    8、人数:约4至50人。(详见后附名单)。
    9、使用音响、备:手持扩音器2部,横幅一条,标语牌二块。
    三、依法集会、游行的保证事项:
    依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武汉市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申请发起人保证在集会游行中做到以下几点:
    1、游行队伍绝不进入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陆路口岸周边310米以内,绝不进入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领使馆10米以内。
    2、申请人指定佩戴明显标志的专门人员协助警察维持游行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3、申请人组织示威负责人是中国武汉公民。
    4、和平集会、和谐示威,入会时全体人员接受检查,确保不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绝不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5、游行队伍有组织、有纪律地编组列队行进,遵守交通规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八、十九条“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请求你局派出足够警力,维持游行沿线秩序,保障示威依法顺利进行。 
    请依法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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