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离婚

  • 徐秦家属遭到威胁逼迫要求离婚

    【民生观察2021年11月20日消息】本网获悉,11月19日收到几个朋友发来信息说,徐秦从11月5号被扬州高邮当局批准逮捕后收监关押在扬州看守所,徐秦被带走后徐秦老公汤志第一时间把信息告诉了徐秦的其他亲人及其委托律师,高邮国宝师林清将徐秦的爱人汤志非法关押两个小时进行辱骂,恐吓,期间师林清将坐在椅子上年近六旬的汤志掐喉咙摔倒在地,导致汤志肩部受伤,随后师林清通过微信转给汤志200元(作为医药补偿)。

    徐秦被抓埔关押后汤志两次给徐秦被关押的看守所账号存钱,但是一直没有被动用过,知情朋友致电扬州看守所0514-87838080转8605询问,看守所人员表示”存款不是想使用就使用的,有很多规定,要达到文明号房,达标号房,才能使用等等”。

    最近扬州高邮国宝师林清多次骚扰徐秦老公汤志,多次威逼汤志与徐秦离婚,再威逼不成的情况下,又威逼汤志的哥哥劝说汤志与徐秦离婚,并且扬言汤志不离婚,就让汤志的哥哥”不好过”,当局这一违法行为目的就是想让徐秦处于孤立无援境地,师林清口口声声说他抓徐秦是为了”能给政府交代”,那么他殴打徐秦老公、威逼汤志与徐秦离婚也是”政府”让他做的”交代”吗?。

    徐秦在2018年1月31日,当时准备申请旁听隋牧青律师被吊照听证会时,被警方突然限制自由,之后一直遭跟踪与监控;

    徐秦在2018年2月9日在从扬州高邮到昆山的途中被警方带走,家人多方打听才得知被扬州市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

    2018年3月15日,其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要求会见,遭到警方拒绝,但被告知其已于3月11日由刑拘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8年3月21日,又被追加罪名,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继续扣留,且不准律师会见;再次被捕,皆与其近年来坚持关注人权问题,后又积极组织联署声援维权律师余文生,以及为维权公民徐琳筹款等活动有关。

    从2018年8月31日,江苏扬州当局做出取保释放回家,以监视居住一年,从2018年取保释放后徐秦回到家里没有得到自由,反而公、检、法乱用职权,都用了监视居住一年的”条款”对徐秦进行了长达三年的管控,所有的”延期”用完之后,又回到辖区派出所监视居住半年,期限是2021年11月7号到期,在监视居住还有两天到期的情况下徐秦再次被批准逮捕,现关押在江苏扬州看守所。

    本网将继续关注徐秦的后续情况,同时关注徐秦的家人及老公汤志的人身安全状况问题的严峻环境。请江苏扬州高邮当局不要再滥用职权违法骚扰家人与爱人汤志的正常生活,再次关注看守所剥夺徐秦的购物的自由权利,任何涉嫌在押人员购需要的日用品是法律赐予的权利,任何看守所领导不得滥用职权限制拘押人员购物的权利。目前司法、公安,检察院都在进行督查与自查自纠清查周永康余毒,严谨滥用职权、各公安机关严谨用私刑酷刑等非法行为。但是扬州国宝师林清是不是属于滥用职权非法行为呢?请江苏扬州当局清查整顿行动落实到位不要让及个别公安人员的违法行为影响到江苏公安部门的整体形象。

    国宝师林清电话:15052579301
    扬州市国宝支队电话:0514-87031370,0514-87031380

  • 妻子怀孕精神疾病复发 丈夫起诉离婚被驳

    婚后一段时间,丈夫突然发现妻子的精神有些异样,通过医院就诊报告丈夫了解到,妻子婚前曾经患有精神分裂症,并在婚前隐瞒了病史。丈夫无法接受现实,将已经怀孕两个月的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桩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也不符合离婚的条件,故驳回丈夫一切诉讼要求。

    妻子精神疾病复发被诉离婚

    2016年初,张先生与李女士在工厂打工时相识并恋爱,不到半年二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二人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李女士变得非常容易激动。2017年,李女士精神状况继续恶化,经医生诊断,确认李女士是精神分裂症复发。

    张先生称,直到这时他才知道,李女士婚前曾得过此病。他表示,两人谈恋爱时,李女士看起来与常人没什么不同,也没告诉他得过病的事。张先生无法接受这个现实,遂将李女士送至娘家。此时,李女士经医院确诊已怀孕两个月,暂由娘家照顾、治疗,张先生知道这个情况后,拒绝了李女士娘家要求其将李女士接回的请求,同时打算起诉李女士,要求法院宣告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或者要求法院判决其与李女士离婚。

    法院认定婚姻合法有效

    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四种: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其中,精神分裂症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案中的情况,李女士婚前曾得过精神分裂症,婚后复发。

    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即使患有有关精神疾病,但结婚的时候不在精神疾病的发病期内,是可以结婚的。也就是说,如果婚前患相关精神疾病,但经治疗后已经治愈,结婚时精神正常,不处于发病期,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该婚姻关系应是有效的。

    本案中,李女士虽然婚前曾患精神分裂症,但经治疗已经治愈,并正常参加工作,其恋爱期间、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以及婚后一段时间的精神都是正常的,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张先生与李女士缔结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

    法院驳回离婚诉求

    关于张先生离婚的诉求,法院认为,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予的依据。根据相关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就本案的具体情况来说,李女士虽然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曾得精神分裂症的事实,但她此病在婚前已经治愈,且在婚后一段时期内属于精神正常状态。李女士所得精神分裂症是婚后复发,且确诊旧病复发之后,张先生即将其送回娘家,未对李女士的治疗做任何安排,并非“婚前隐瞒了精神疾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情形,亦非“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情形。

    (来源:北京青年报 http://epaper.ynet.com/html/2018-03/09/content_280888.htm?div=-1 2018-03-09)

  • 精神病人被骗协议离婚

    俗语说“久病床前无孝子”,而对于叶某来说,则是久病床前无贤夫。在长期照顾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却不见好转的情况下,黄某将叶某骗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9月15日,记者从太湖县法援中心获悉,经过法援律师的努力,法院判决撤销了黄某与叶某的离婚登记。
        叶某患精神病多年,2012年9月18日入住安庆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至次月19日住院费用完,医院虽多次催缴,但黄某却不愿继续交费,也不为叶某办理出院手续,而是放任不管,安庆市精神病医院只得将叶某送回。叶某出院后,一直在家口服精神类药物继续治疗,但病情没有什么起色。为达到遗弃叶某的目的,2013年12月23日黄某将叶某骗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在未经严格审查情况下办理了离婚登记。
        叶某亲属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他们来到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叶某请求法律援助。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叶德春律师承办该案。
        2014年4月14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庭审辩论中,婚姻登记机关表示在接待时对申请双方进行了询问,履行了审查义务。叶律师拿出了叶某的住院证明、门诊病历以及合肥市精神病医院的司法鉴定书等有力证据,证明叶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同时指出,在当初办理离婚登记时,叶某衣着破旧不整,神态呆滞,而受过专业培训的婚姻登记员却不能发现这些疑点,或者与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居联系核实一下,这说明婚姻登记机关根本没有尽到严格、缜密的审查义务,导致登记行为出错。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申请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法院因此判决,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叶某与黄某离婚登记。
    承办此案的叶德春律师表示,因为精神病患已无法表达自己意志,不能办理协议离婚。正常人和精神病人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正常人起诉精神病人离婚,法院会为精神病人指定代理人,并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若精神病人起诉要求和正常人离婚,法院不能为其指定代理人,因其不具备主体资格,在程序上,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14/0922/10/A6O6PHMG00014AED.html 2014-09-22 10:17:50 )
     
     回目录

  • 丈夫四次起诉离婚被驳 精神病妻子赢婚姻保卫战

    夫妻双方本应互相扶持。但家住市区的胡某,却在妻子董某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后,不仅对其拳脚相向,还在8年时间内,先后4次提出离婚诉讼。为维护自己的基本人权——生存权,董某不仅拒不同意离婚,还在扬州“剑之兰”女律团的帮助下,最终赢得了婚姻保卫战。而对4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胡某而言,是否意味着离婚的自由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呢?

        因婆媳关系不和,儿媳患上精神分裂症
        18年前,年轻漂亮的董某,为追逐浪漫的爱情,偷偷与工友胡某领了结婚证。为了这事,她与家人的关系一度陷入了“冷战”。一年后,董某给丈夫胡某诞下一个男婴,这给家庭带来短暂的快乐。但没过多久,漂亮性感的董某,却遭到婆婆顾女士的“否定”。

    顾女士认为,儿媳漂亮容易出轨。因受这种心理暗示,顾女士时常为了家庭琐事,与性格内向的董某发生冲突。扬州“剑之兰”女律团负责人张燕告诉记者,董某居住在婆婆家中,虽然多次受了委屈,但由于婚事没有得到父母的祝福,她只能默默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进而演变成一块“心病”。
       
    2003年2月初的一个上午,因见妻子日益憔悴,整日精神恍惚,胡某将妻子送往医院诊断。经过医院的权威检查,董某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患者,这让胡某痛苦不己。
        丈夫暴力威胁妻子,法院下发“训诫书”
        听说儿媳患上了精神分裂症,顾女士接二连三地“命令”儿子离婚。为了维护母亲的尊严,同时减轻自己的负担,胡某从2006年7月开始,不断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申请。
        2006年7月,不堪生活拖累的胡某向我市基层法院递交了离婚诉讼申请。由于董某拒绝离婚,且生存权难以确保,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法院在受理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后,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此时,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胡某不仅开始动手殴打和恐吓妻子,还在2007年、2011年两次诉讼申请离婚,这让董某的精神处于崩溃的边缘。考虑到被告人的特殊情况,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市基层妇联组织,接到董某家人的求助电话以后,随即委派扬州“剑之兰”女律团,免费帮助董某维权。
      
      第3次诉讼离婚时,为确保董某不再遭受暴力侵袭,张燕要求法官对原告胡某进行“训诫”,并警告胡某不得再向被告施以暴力行为。原来,为迫使妻子同意离婚,胡某不仅联合家人,将患病妻子遗弃家中,还隔三岔五地前往家中,骚扰、殴打和恐吓董某。鉴于这种情况,法院采纳被告代理人提出的申请,即向原告胡某下发“训诫书”。据悉,胡某收到“训诫书”以后,再也不敢对妻子实施暴力了。
    (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3-18/5964355.shtml2014年03月18日 14:10 )

    回目录

  • 湖南长沙访民彭庆国黑监狱中被迫离婚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年11月6日消息:今天,湖南长沙访民、被精神病者彭庆国多次致电本工作室说,二个多月前他从北京截回长沙后,一直被关在长沙岳麓区西湖街道麓山名园一房子内,期间被黑保安严密看管,生病了也不准出门,现在人都瘦得不成样子了。
     
    因此,彭庆国的家庭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妻子也不断被骚扰。为了不让家庭受影响,今天彭庆国被迫接受与妻子离婚。随后,彭庆国被转至其所居住的长沙学堂坡社区看管。
     

  • 离婚案件中,如何保护精神病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案件中若涉及到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人,如何保护精神病一方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致使我国在精神病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很多不足。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许离婚。依照该意见可知,法院可依据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可据此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可见在我国的法律上,夫妻一方不仅可以与患精神病的配偶离婚,而且对方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还是法院准许离婚的情形之一。
    虽然我国的法律上允许夫妻一方与患精神病的配偶离婚,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未患精神病一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可以脱离不幸的婚姻,开始自己的新的生活,但是法律上却没有相关的规定来保护患精神病一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对精神病人 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确定精神病人的代理人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属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离婚是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见当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便无法通过双方自愿来实现离婚,夫妻间只能通过诉讼的程序来离婚,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精神病人一方的合法权益。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必须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配偶为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按理应该成为精神病人在诉讼中的代理人,但是在离婚案件中配偶因与离婚案件有厉害关系且与精神病人的利益存在直接冲突,若仍然以精神病人的配偶为其诉讼代理人,会影响司法的公平、公正,也有损于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案件中排除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的代理人,那精神病人的代理人该如何确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从该司法解释的条款中我们可知,当精神病人的配偶损害精神病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时,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来变更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代理精神病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且在离婚案件中排除了配偶作为代理人的可能;从而更好的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情况是精神病人作为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参加诉讼,这时精神病人的代理人如何确定。要确定代理人首先应确定监护人,再由该监护人担任精神病人的代理人。首先,若其他监护人自愿担任精神病人的代理人,他们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从而取得精神病人的代理权;其次,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来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理精神病人进行诉讼。
    二、保护精神病人财产权不受侵害
    由于婚姻期间的财产一般由非精神病人一方保管,造成在离婚时精神病人及其代理人提供不出相关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导致精神病人无法得到其应有的财产。所以在审理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汇总我们法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无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到庭;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一方面要求精神病人的代理人一定要到庭,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的时候,应该更为主动的调查取证,从而更好的查清事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保护精神病一方的财产权。
    三、使精神病人的生存权得到保障
    当精神病人的代理人(一般为精神病人的父母或兄弟姐妹)确定之后,照顾精神病人及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便落到了其代理人的身上,当判决离婚后,便由其代理人对精神病人进行抚养。但是离婚后,精神病人的生活费、治疗费等费用该由谁来负担,如何负担,法律上没有相关的规定。致使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精神病人的生存权面临挑战。
    由于法律对精神病人权益的保护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致使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只能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来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如: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使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之规定。法官可以依据该法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将精神病人看成是生活困难的群体,从而要求其对精神病人的生活给予一定的帮助。但是该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没有规定帮助对象为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帮助方式及帮助到什么程度,致使法官在运用法律裁判过程中难以操作,无法真正的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在精神病人为一方当事人的离婚案件中,若法院判决离婚,法官可以依照夫妻间具有抚养的义务,要求非精神病一方承担精神病一方相应的生活费及治疗费。但是给法律规定同样不够具体,法官在审判中裁量权较大,不利于对精神病人权益的保护。
    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可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这就表明法律是准许与精神病人离婚的。但是离婚之后如何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却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完善立法工作,使保护精神病人的法律法规更加具体。同时应该明确规定离婚后,非精神病一方应该给予精神病人一方予以生活上的帮助,确保精神病人一方的生活能够达到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准,对于需要治疗的还应给予医疗费,从而保障精神病人的生存权。(作者:奉新县人民法院 
    皮智勇         http://j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1556

     回目录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