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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海律师低风险区出行被非法隔离

    【民生观察2022年11月10日消息】2022年11月9日,原北京律师程海自低风险地区出行到达陕西省安康市火车站,下车后被车站防疫人员进行野蛮集中隔离七天。

    2022年11月9日8时44分,程海律师乘坐z1153次火车,从安徽合肥市抵达陕西安康市火车站。下车后,车站防疫人员说,对安徽全境来安康市等地的人员,一律实施七天集中隔离。

    程海律师表示,合肥市现在全市属低风险区,不应当隔离。一个人拿出几张纸说,安徽在名单里。双方争执,此人叫来防疫负责人易某和警察七八个人围着程海律师,都说是执行省里的疫情防控决定。

    程海律师表示,他可以转乘返回或去其他地方,一个防疫人员说开始可以,现在不行了,因已经下了隔离任务单,必须隔离。然后用120车,强行将程海律师拉到该市集中隔离点汉滨区汉城商务酒店。

    期间,程海律师打区防疫指挥部电话投诉,不予理睬;后不停打安康市和陕西省防疫指挥部电话:3319794、12320投诉,一直占线。无奈,程海律师被迫微信交纳1050元隔离费,入住汉城商务酒店的203房间。

    程海律师认为,陕西省和安康市对外来疫情低风险区人员一律野蛮实施七天集中隔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情节恶劣,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犯罪,应当追究制定该违法防疫政策和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安康市火车站防疫人员、到场的七八个车站警察(均违法拒绝出示警察证,警号:为首的044686,205385,摄像的031025、265234、205234、205702、III0674等)的犯罪责任。

    程海律师请求有权机关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解除对他的非法隔离。同时请广大网友转发,相助解救。万谢!

    程海律师电话:18910535236

  • 程海律师民事起诉国家铁路集团

    原告程海,男,汉族,前北京律师,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祥府s5-105,电话18910535236。
    被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国铁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000013477B,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电话010-51844150。
    法定代表人刘振芳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国家卫健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07178369727,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电话010-68792114、68797979。 
    法定代表人马晓伟该委员会主任。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国铁集团立即停止强制要求原告进火车站需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侵权行为。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新冠核酸检测费用3.4元(10人混检),做核酸检测交通费68.63元(去医院检测22.14+12.24+查结果17.85+16.4)、误工费100元。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以上合计173.03元。

    事实和理由:

    2022年10月8日中午,原告因事需乘高铁去济南市,在被告12306官网上购票时发现被告称乘客需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其所属包括合肥的火车站在内的全国火车站,称这是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全称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第三人国家卫健委为牵头单位)的规定,从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10月31日进入全国任一火车站需持48小时内新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原告无奈,只能违心去做核酸检测,获得检测阴性证明后,改乘2022年10月9日早晨去济南的高铁G2552次。经查,被告的上述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无端增加原告乘车的财产和精神负担,构成民事侵权,应当立即停止,并赔偿造成原告的财产和精神损害。

    被告称其进火车站需持48小时内新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是第三人的要求,网查未见第三人有此规定。为查明此节事实,特申请列国家卫健委为本案第三人,请法院审核后令其参加本案诉讼。

    2019年底,武汉发现较多新冠病毒肺炎(后命名)病例,武汉李文亮等八医生通过微信群向亲朋和社会预警,被武汉公安违法以散布疫情谣言训诫,并在中央媒体报道,起到了严重隐瞒疫情、麻痹社会的极其恶劣作用,导致2020年1月疫情在武汉大爆发。后原告控告武汉市公安局滥用职权隐瞒疫情,国家监察委介入调查,武汉市公安之前的违法处罚被撤销,多个相关公安人员被行政处分。2020年1月23日10时武汉封城,4月8日解封,共76天,期间公布累计确诊新冠肺炎50340人、死亡3869人,病死率7.69%。一般认为该数字不真实,实际数字大于此数。由于武汉提前8小时封城预警,约有50万人“外逃”,不少染疾人员流向全国甚至世界各地。根据第三人官网公布的数据,截止2022年10月8日24时,全国(包括港澳台)新冠病例累计确诊7,499,946人、累计死亡26,912人,病死率为0.36%;大陆(扣除台湾、香港、澳门)确诊253,141、累计死亡5226人、病死率2.06%;扣除2020年1-4月武汉的确诊病例和死亡人数,为确诊病例202,801、死亡1357人、病死率0.67%。截止2022年6月,全球不完全统计累计确诊529,337,266人、累计死亡6,296,781人,病死率1.2%。

    2021年11月4日在南非发现第一例新冠病毒第五代变异毒株奥密克戎(Omicron),经数月在全球蔓延。全球共享流感数据倡议组织(gisaid)数据显示,截止至2022年3月29日,奥密克戎约占全球所有变种的99%,我国未见统计数据,但现在流行的主体也是奥密克戎。变异的奥密克戎毒株,与之前的新冠病毒有根本的不同,前者侵害人肺器官,所以称之为新冠肺炎,而奥密克戎一般不侵害肺部,只侵害人的呼吸道,所以应当称之为新冠感冒病毒。医学界没有及时把奥密克戎改称新冠感冒病毒并告知社会,导致公众误认为仍是原来的冠状肺炎病毒,是一种严重失职。本文客观地称奥密克戎为新冠感冒病毒,应该是科学合理的。全球的统计数据显示,奥密克戎虽然传染性很强,但大多数是轻症,重症率和病死率却大大低于前几代的新冠肺炎病毒,轻症者无需治疗,静养2-7天就好了,病死率比之前降低约90%。根据公布的数据,日本奥密克戎病死率约为0.13%,未见其他国家的统计数据。我国今年奥密克戎疫情出现高峰地区的确诊病人/死亡人数/病死率情况(截至2022年6月1日):上海63007/595/0.09%;吉林省40293/5/0.012%(其中长春25170死亡0);辽宁省1675/2/0.12%;广东省7303/7/0.096%;陕西省3283/3/0.091%;云南省2149/2/0.093%:江苏省2235/0/0;浙江省3137/1/0.032%;福建省3262/1/0.031%;四川省2334/3/0.13%;台湾2,032,983/2252/0.11%。以上平均病死率不到0.1%,略低于流感的病死率。更令人惊讶的是,根据第三人公布的疫情数据,我国从2022年5月26日24时至10月8日24时,全国新增确诊病例29304人(253,141-223,837人),但新冠累计死亡率一直维持在5226人,137天内竟无一人因新冠疫情死亡!鉴于上述情况,美国、欧洲、香港等数十个之前疫情严重的国家和地区都先后放开管制、宣布疫情结束,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有消息说朝鲜在数月爆发奥密克戎疫情,有数百万人染疾,就按照一般的感冒对待,一月后就宣布疫情结束。全球主要国家政府和医学界已经达成共识,新冠病毒已经变异成感冒类病毒,虽然传染性极强,但对人生命健康的危害性不大,人类只能与新冠病毒长期共存,完全清灭它几乎是不可能的,就像一般的流感病毒、蚊子和老鼠,人类消灭不掉一样。不管怎样,从2022年5月26日24日起,我国新冠疫情无一例新增死亡病例,充分证明我国的新冠病毒疫情实际早已经结束,国务院和第三人应当尽快宣布新冠疫情结束。

    在上述情况下,被告和第三人还在欺骗全国人民和国务院,虚构新冠肺炎疫情多么严重的假象,继续推行和维持毫无意义的常态化核酸检测,并把核酸检测及其结果作为限制公民和社会组织进行日常活动的许可条件。上述违法的新冠防控行为,对全国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特别重大的打击,全国GDP的增长率,从2021年8.1%,下滑到2022年一季度的4.8%,二季度进一步下滑到0.4%,与2021年的增长率相比,三个季度就减少GDP增长约5万亿元以上(一季度0.8184万亿+二季度2.1676万亿+预计三季度2万亿以上),各省财政收支都变成了创记录的负数,这种情况只有在十年浩劫的文革才出现过,造成大量企业倒闭和失业人数大幅度增加,还有很多人因为没有必要且违法的疫情封控导致重急病不能及时医治或缺少食物而非正常死亡。

    事实证明,被告和第三人强制全国乘客(包括火车、飞机、汽车、轮船等)进行毫无医学必要性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并提供48小时内阴性检测结果的行为,是建国以来对全国人民最大规模的行政侵权和民事侵行为,对全国人民的利益造成极其重大的损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恶劣,按照刑法和最高检察院、国家监察委的侵权渎职案件的立案标准,第三人和被告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请求法院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求法院维护原告和原告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监督纠正被告和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起诉人:
    2022年10月10日

    附: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本民事起诉书副本二份;
    3、证据目录和证据 页。
    4、民事诉讼原告程海证据目录

    诉国铁集团民事侵权

    序号

    证据名称

    页数

    证明事项

    证据来源

    违法强制核酸检测

    1 被告202299

    日公告进全国火车站要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网页截图。

    2、被告12306售票网站公告要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火车站乘车的网页截图。

     

    被告和第三人要求全国乘客必须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火车站乘车的违法侵权事实。

    互联网

     

    原告

    3、原告购买和乘坐的2022109日合肥南站至济南西站的G2552高铁火车票。

    4、原告2022108

    日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截图。

     

    被告和第三人强制要求原告需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乘火车,构成侵权。

    原告

     

    5、原告付新冠核酸检测费、做核酸检测和取检测结果的往返交通费截图。

     

    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73.03元,应当赔偿。

    原告

     

    6、第三人官网公布的2022年的525日、526日、108日的全国疫情通报。

     

    全国新冠奥密克戎(Omicron)疫情平均病死率不到0.1%,低于流感的病死率。

    202252624时至10824时,全国无一人因新冠疫情死亡。新冠疫情早已结束,被告和第三人继续强推大规模强制核酸检测无理、违法。

    第三人

     

    7、全国2021年一二季度和全年GDP总量、全年增长率,2022年一、二季度GDP增长率,网页截图。

     

    被告和第三人推行强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违法措施对全国经济的损害高达5万亿元,对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极其巨大的损害,应当立即停止。

    互联网

  • 程海律师控告国家卫健委官员滥用职权犯罪

    控告人程海,男,汉族,前北京律师,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电话18910535236。
    被控告人马晓伟(主任)、李大川(医政局副局长)等责任人员,均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员。

    控告和请求:
    1、监督国务院撤销国家卫健委作出的全国新冠病毒核酸常态化的违法决定;
    2、监督国务院撤销把乙类新冠病毒肺炎提级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决定,依法按照乙类或丙类传染病行政管理;
    3、追究被控告人马晓伟、李大川等国家卫健委责任人员新冠疫情行政管理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程海在国铁集团12306官网购票时发现公告称,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国家卫健委为牵头单位)的规定,从2022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进入国内火车站需持48小时内新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奈,违心去做核酸检测取得阴性证明后,乘2022年10月9日晨合肥去济南高铁G2552。国铁集团的上述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无端增加控告人财产和精神负担,构成侵权。网查,国家卫健委医政局副局长李大川于2022年9月8日在新闻发布会宣布,决定在全国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国铁集团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与该决定有关。

    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数据,截止2022年10月8日24时,全国(包括港澳台)新冠病例累计确诊7,499,946人、累计死亡26,912人,病死率0.36%。2021年11月4日在南非发现第一例新冠病毒第五代变异毒株奥密克戎(Omicron),全球共享流感数据倡议组织数据,截止今年3月29日奥密克戎流行约占全球所有变种的99%。奥密克戎与之前的新冠病毒有根本不同,前者侵害人肺器官,称之为新冠肺炎病毒,而奥密克戎一般不侵害肺部,只侵害人呼吸道,应称之为新冠感冒病毒。医学界没有及时把它改称新冠感冒病毒,导致全社会错误认为仍是原来的新冠肺炎病毒,是一种严重失职。控告人称奥密克戎为新冠感冒病毒,与流行性感冒同属丙类传染病,应该是科学合理的。

    全球统计数据显示,奥密克戎虽传染性很强,但大多是轻症,无需治疗,休息2-7天就自愈,重症率和病死率较前新冠肺炎病毒病死率大幅降低,它流行前2021年全球新冠病死率为1.8%,而日本奥密克戎病死率统计约为0.13%,未见其他国家统计数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今年10月7日奥密克戎流行期间全球新增45万例新冠感染者,与今年1月峰值相比,降幅达86.9%。据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数据:截止2022年10月8日24时,我国今年奥密克戎疫情出现高峰省份确诊病人/死亡人数/病死率:上海64199/595/0.09%;吉林40331/5/0.01%(其中长春25195死亡0);广东10516/8/0.08%;陕西3813/3/0.08%;云南2558/2/0.08%:江苏2491/0/0;浙江3447/1/0.03%;福建4497/1/0.02%;四川5980/3/0.05%;台湾6,846,269/11527/0.02%。以上平均病死率不到万分之三,大大低于平均千分之一的流感病死率。令人惊讶的是,从今年5月26日至10月8日24时,全国新增确诊病例29304人,但新冠累计死亡一直维持在5226人,137天内竟无一人因新冠疫情死亡!(有人会说这正是新冠疫情防控成果,按照这种观点,病死率高几倍的流感更应该优先疫情防控)鉴于上述情况,全球主要国家已经达成共识,新冠肺炎病毒已经变异成感冒类病毒,危害性不大,人类只能与之长期共存,完全消灭清0是不可能的,就像一般的流感病毒、蚊子和老鼠清灭不掉一样,进而宣布疫情结束恢复正常社会活动。上述连续137天无一例新增新冠死亡,证明我国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实际早已结束,国务院应当尽快宣布疫情结束,使社会活动回归正常。

    国家卫健委明知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已结束数月,虚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很严重皇帝新衣般的故事,欺骗全社会,仍继续强推毫无意义的常态化核酸检测,并把检测阴性结果作为限制人们日常活动的前置行政许可条件,对全国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特别重大的打击。2021年全国GDP114万亿元增长率8.1%,今年二季度下滑到增长0.4%,与上年相比,今年前三个季度减少GDP增长约6万亿元;截至今年4月全国核酸检测115亿次,因后来检测范围和频度巨幅增加,至今应高达400亿次以上,以每次检测消耗社会成本100元估算(试剂和检测费、被检测人误工交通费等),社会损失高达4万亿,与前者合计损失10万亿;各省财政收支都变成了创记录的负数,这种情况只有在十年浩劫的文革才出现过,造成大量企业倒闭和失业人口,很多人因为没有必要且违法的疫情封控导致重急病不能及时医治或缺少食物而非正常死亡。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新冠病毒肺炎归类为乙类传染病,在其流行之初,为防止其扩大蔓延,国务院批准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仅甲类可采取隔离封控措施),对确诊人员和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和区域封控有一定合理性,但新冠早已变异为奥密克戎并流行近一年,已经成为和流行性感冒同类的丙类传染病,再维持提级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就没有任何的科学依据和必要性,国务院和国家卫健委应当立即变更为按乙类或丙类传染病行政管理。

    国际通行原则:救灾造成的损失应小于灾害造成的损失,这是国家卫健委员应知的,为了追求我国新冠一个不死的防疫结果,造成上述巨大社会损失,是不应该和不可饶恕的。对全体国民强制核酸检测,是建政以来针对全国人民最大规模的行政侵权,涉嫌与核酸检测单位有利益输送关系,对人民利益造成极其重大的损害、社会和国际影响恶劣,按照刑法和国家监察委侵权渎职案件的立案标准,被控告人马晓伟,李大川和其他责任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请求依法对他们立案追责,以维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尽快恢复社会的正常秩序。

    2022年10月12日


  • 应当处罚的,是违法处罚者

    ——吊销卢思位律师证听证代理词

    四川省司法厅拟吊销在成都执业的卢思位的律师执业证书。他委托我担任其听证代理人,现我结合四川省司法厅2021年1月13日的听证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依法采纳。

    落款2021年1月4日四川省司法厅《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川司罚告字(2021)第1号]称:“本机关调查发现,你在互联网上多次发表不当言论,时间跨度长、发文数量多,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你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厅拟给予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卢思位申请了听证。

    经查,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第四十条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但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出现上述违发的处罚方式。

    听证会上四川省司法厅调查员指证卢思位的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有(均来自于账号为@lulawyer1的2019、2020年推特发帖和转贴)。第一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推特截图,主要是说中国“两会是滑稽戏”,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抹黑中共,否定宪法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回应台湾地区领导人的贴“回来吧,中华民国”,破坏国家统一,支持分裂。后又提举该账户推文或转贴几十篇的截图。第二组是不当言论。主要有长沙富能案的不当评论,诋毁司法制度;转发王藏妻子的推文中有“暴政中国”……。第三组是证明该推特账号是卢思位控制、管理和使用。如该推特发表了他代理的余文生案信息;钟锦化推文提到了卢思位于2020年1月被坐过老虎凳,调取的公安在该时段的询问笔录证实一致;该账号发布了四川省司法厅第他的拟吊照听证权利告知书照片等。认为这些信息和卢思位所代理的案件和听证信息等高度匹配,卢思位是该推特账户管理、控制和使用人,认定上述推文是卢思位所发。

    本代理人认为,指证卢思位有触犯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等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调查员所提举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可采信。

    1、主要证据以非法方式获取,取证人涉嫌跨国违法犯罪。
    我百度搜“推特”,得知是美国注册的一款微博类社交软件,但国内网无法登录和注册,不知调查员是以何种合法方法登录和对推特页面截图的。调查员直接通过国际互联网从美国境内该网站服务器下载推文作为证据,用于在中国国内指证律师违法,这是一种跨国的行政取证行为。跨国取证涉及到别国国家主权,必须得到美国司法部门的许可。2000年中美签署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参照该协定,双方司行政法机关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情况下相互司法协助,包括帮助调查取证,但必须通过双方的司法部出具协助文书。案卷中没有这方面文书,应该是调查员直接远程侵入美国境内的推特服务器下载取证,触犯美国法律,涉嫌违法犯罪。当事人等可以向美国司法机关控告调查员等非法取证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调查员违法取得的证据内容不违反美国法律,即便请求美国司法协助取证,也不会得到同意。

    同理,调查员提举由绵阳市国家安全局收集的《远程勘验检查笔录》,其中附有几十页的账号@lulawyer1de推文几十篇,全部为违法证据。另外,四川省司法厅没有合法获取此证据的证明文件,如调取函等,但该局专办刑事案件,向其调取行政案件证据也说不通。该局收集此证据也是程序违法,因为没有说明是谁的案子以及涉嫌罪名,远程勘验是立案后方可进行的侦查行为,未见立案决定书。

    2、提举的证据没有真实性,不能证明卢思位有违法事实。
    调查员通过所谓的高度匹配性来证明这些推文是卢思位所发,认为该推特账户是他管理、控制和使用,也只是推定,只是一种可能性,但要证明他违法发文,必须证明他是这些推文的唯一发文者,调查员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中任一篇推文就是卢思位所发,卢思位也坚决否认。此节展开分析由卢思位本人来阐述。

    3、推文内容是发推者合法的言论自由,不构成违法,和本案没有关联性。
    有人可能会说,这些推文内容反党、反社会主义制度!宪法规定公民言论自由,有批评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权利,中共党章也有类似的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有反党、反社会主义制度的违法和犯罪,而且反革命罪也早已取消,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属于合法的言论自由。宪法法律和中共党章都规定约定,公民可以批评监督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批评是什么,是说你不好的言论,最轻微的批评如说你态度不好,最重的批评时说你干得实在时不行,请你下台,这都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批评或反对虽然性质上是否定性的,但目的是积极的,反对你目的,是对你不满,希望你改进。反对的言论,被反对者往往听起来不舒服,毕竟是说你不好,听者应该有虚怀若谷的心胸,深刻反省。把批评反对的言论说成是危害国家安全,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小心眼,这种狭隘心态应当摒弃。

    “两会是橡皮图章”,这是国内媒体经常提到的社会共识,说明公众认为人大未起到法律所规定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听命于他人。公众对此评价习以为常,没人认为是反社会主义制度。而现在有人说和这意思差不多的“两会是滑稽戏”,却被说成反社会主义制度,进而认为是危害国家安全,是无稽之谈。对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负面评价或反对,是一种言论自由,和危害国家安全完全不是一回事。调查员无限上纲上线,属于文革思维。

    “回来吧,中华民国”,这句话应当理解为中华民国回到大陆中国成为一体,至于统一后是否保留中华民国的名称,这需要双方平等协商来解决,谁也不知道统一后两岸是什么样的制度和名称,这需要双方发挥智慧了共同决定。这明明是促进两岸统一的说辞,却被调查员反向解释成破坏国家统一、分裂国家,这帽子太大,也戴歪了。

    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执政党,都不应该祈求渴望公众歌功颂德,做得再好都是应该的,因为这是纳税人所托、自己的承诺。常态情况应该是公众和媒体批评执政党(促使改进)。所以把批评说成是抹黑执政党中共,是极端不自信的表现。抹黑也是文革用语,应该抛弃。

    “暴政中国”是发推人的高度负面评价和批评意见,联系看这句话的前后语言,而不是断章取义,应该是王藏的妻子认为王藏或自己或家人受到了非常不公平对待,发牢骚,不应该大惊小怪,惊恐万状。这也是针对自己发生对中国不法治状况的严重抗议。中央监察委近几年每年对外公布处罚的全国违法违纪人员多达50多万,这么庞大的数字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被处理的总和,这充分证明了中国不法治的现状。执政者应当深刻反省才对,而不是迁怒于发帖者和转贴者。

    4、其他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检察院和中央监察委分别制定的关于侵权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四川省司法厅等人员,如果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如决定吊销卢思位的律师执业证书,属于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已造成并将继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涉嫌犯罪的人员有11人以上:(调查员)律师处的副处长徐凯和况玥、工作人员向星宇,处长丁银兵;法制处的听证主持人余越峰,听证员袁霄、雷宇,书记员刘鹏、谢耀锋。本案听证结果将提交司法厅党组讨论决定是否给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故党组书记兼厅长刘志诚、分管律师的副厅长王彪等党组成员也包括在内(以上人员姓名如有误,以实际为准,其中认为不应当对卢思位处罚的除外)。当事人等有权对其进行刑事控告。

    5、其他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任职时都做了宪法宣誓要忠实于宪法法律,故办理本案办案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理。根据以上的法律和事实分析,司法厅有些人内心可能也认为不应当对卢思位行政处罚,但迫于上级违法命令不得不执行,自称的理由是共产党员要服从党的领导、公务员要执行上级命令,实际是怕上级给“穿小鞋”、丢饭碗。但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命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认为只要听从上级命令(哪怕是错误的命令)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没事、由上级承担责任或有上级庇护,是极端错误的。但在现实中,领导安排你违法,通常处理的违法行为人是你。法律规定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宪法法律,中共党章约定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违纪要处分,故凡是违法的也是严重违反党章,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些公职人员实际是把上司当作党,执行上级违法命令,实际信奉的是权力至上主义,根本不把法律和党章的要求当回事。但你手中的权力还是会受到制约的,最有力的制约就是守法的上级或上级的上级的法律监督。你能保证你所有的上级都支持你违法违纪吗,答案是肯定的,不会!2017年全国有近53万公职人员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违法违纪处理,2018年第一季度26.1万人,其中就很多是听从上级违法命令受到的处罚!当你的上级成为违法犯罪的周永康、薄熙来、孙力军(公安部副部长、610邪教办公室主任,2020年4月被抓)一类被追究法律责任时,你将何去何从?2020年年1月初,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派出所的副所长杨力和警察胡桂芳,明显是执行上级指令,对武汉冠状肺炎疫情的“吹哨人”李文亮医生违法进行训诫,并经上级交中央电视台作为造谣事件报道。本人曾以公民身份在2月初对相关责任警察训诫等八位医生的违法行为,向中央纪检监察委等提出滥用职权的刑事控告。在中央监察委的调查监督下,二人受到行政记过和警告处分,虽然处罚很轻但全球皆知、影响极大、臭名远扬,训诫也被撤销,就是典型例证。两人成了执行上级违法命令隐瞒疫情、祸害全国和全人类的千古罪人!这是对其他执行上级违法命令的本案人员的严重警示。

    综上,本案是一个假案或错案,拟吊销卢思位律师执业证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听证后应当对卢思位决定不予吊照处罚。

    代理人:程海
    2021年1月13日

  • 程海律师控告武汉公安处理8名造谣者

    控告人(被害人)程海,男,中国公民,前北京律师,电话18910535236。

    被害人李文亮等八人,武汉市中心医院和其他医院医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胡桂芳、徐金杭,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下简称中南路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决定对被害人李文亮等八名医生进行传唤、训诫的责任人10人以上:包括中南路等派出所所长陈刚以及其他训诫人、武昌区等公安分局局长付志平以及分管副局长和其他责任人、武汉市公安局局长李义龙和其他责任人员。

    以上人员姓名如有误,以实际为准。

    控告等请求事项:

    1、确认或监督武汉市公安机关立即撤销给予被害人陈文亮等八名医生的违法传唤和训诫,或确认违法并宣布训诫无效。

    2、监督武汉市公安机关立即向被害人陈文亮等八名被违法传唤和训诫的医生赔礼道道歉、恢复名誉,并给予其他国家赔偿。

    3、立即撤销被控告人的武汉市公安局局长、武昌等区公安分局局长、中南路等派出所所长、责任警察等行政职务,追究其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责任。

    事实与理由:

    仅通过短短的40多天,武汉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经爆发传遍全球。截至2020年2月1日17:24时,全国确诊人数11889人、疑似病例17988人,治愈出院275人、死亡259人;全球其他24个国家127人被确诊,疑似11人,治愈7人,无死亡病例。1月31日凌晨,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宣布武汉中国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因为疫情严重,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已经派专机接走了在武汉工作的本国侨民。

    据报道12月8日武汉市就发现了第一例不明原因肺炎,后人数逐步增加。2019年12月30日武汉卫健委(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追踪统计救治情况并及时上报。12月31日该委发布武汉市疫情通报,称发现病例27人、其中重症7人,临床主要表现为发热、胸片为双肺浸润性病灶;经组织武汉市多家医院和单位的专家会诊,认为是病毒性肺炎(包括冠状病毒)但未确诊,确诊有赖于病原学检查等的结果;未发现人传人现象,乐观地认为该病可防可控。12月31日,国家卫健委委派的专家组抵达武汉指导疫情处理。2020年1月7日,该肺炎病原体初步判断为新型冠状病毒。1月11日,武汉病毒性肺炎出现1例死亡。1月12日,世界卫生组织将造成武汉肺炎的病毒命名为“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1月13、14日泰国和日本相继发现从武汉的输入性病例。1月21日,《中国科学.生命科学》英文版发表论文,揭示2019-nCoV基因与SARS冠状病毒基因有70%的序列相似性。

    2020年1月1日,武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武汉)报道,我市部分医疗机构接诊多例肺炎病例,市卫健委就此发布了情况通报,但一些网民在不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发布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已经传唤8名违法人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1月3日,中南路派出所对被害人李文亮人等出具训诫书,违法行为是“2019年12月30日在微信群‘武汉大学临床04级’发表有关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的不属实的言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给予训诫,训诫人胡桂芳、徐金杭。并把处理信息提供给中央电视台等做了报道,社会影响极大。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对李文亮等人的传唤训诫书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滥用职权的涉嫌犯罪行为。

    该训诫书未提供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经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本案处罚的是“扰乱公共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外国人可以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2005年之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曾规定对违法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免于处罚,可以给予训诫。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同时废止了该条例也删除了该条款,也就是说训诫书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训诫规定并不存在。

    和该训诫事项相近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何为谣言,网查含义为:“1、捏造的没有事实存在的话;2、没有公认的传说;3、民间流传的评议时政的歌谣、谚语”。本案显然是指第1种含义。本案所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该是适用“散布谣言”和谎报疫情。

    结合训诫书和被害人李文亮披露的案情,他在同学微信群发的信息:2019年1月30日5时43分发的内容为“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在我们医院后湖院区急诊科隔离”;当日6时42分又更新为“最新消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大家不要外传,让家人亲人注意防范”,并转发了冠状病毒的来源和命名介绍。

    根据上述事实,被害人李文亮并无捏造事实,他只是向同学们如实告知了他所在的医院已经确诊7例SARS,因为当时并没有确诊为何种病毒,只是近似描述,之后他很快补充说明为冠状病毒感染(SARS同为冠状病毒)。该肺炎病毒直到1月7日才被公布为新型冠状病毒。从他发布信息的目的和后果看,目的是告诉同学认识正在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将可能造成的现实危险性,提醒同学们积极防范,他提醒的后果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具有应当鼓励的社会有益性。如果全社会都知晓该信息,提前防范,病毒就不可能像今天这样肆虐,损失不可能这么巨大。

    武汉公安的被控告人认定他发表的是谣言的依据,是武汉市卫健委2019年12月31日的公布的疫情通报。但通过对比,李文亮的言论和武汉卫健委的疫情通报并不矛盾,疫情通报称是病毒性肺炎(并未排除是SARS)但尚未确诊,确诊得依据对病原检查的结果确定,和李文亮披露的差不多。李文亮在微信群发布的疫情很专业,公安机关不是医疗机构,并没有判断其言论的医学司法鉴定能力,怎么就得出是不属实言论,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结论?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应当处罚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谣言和谎报疫情,本案的不属实言论明显不属于法定的处罚范围。

    前车之鉴,2003年SARS开始时,时任卫生部长张文康也在电视上大言不惭地胡吹,可控可防,不会流行,欢迎外国人来华,保证安全,不用戴口罩。结果不久后SARS在全国大爆发,贻误了最佳的疫情防治期间,他本人也因此被问责撤职。当年的情况和这次何其形似,当时也是有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301医院医生蒋彦永冒着被关被撤职的风险把疫情透露给外媒,然后才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

    被控告人的传唤、训诫行为,明显是为了打击和扼杀疫情的民间信息传播,配合省、市政府的每年一度的人大会议的维稳,以及1月18日在武汉半步亭社区举行的万人家宴(现在看来,是一种为冠状病毒大规模传播制造条件不可理喻的集体自杀行为!),造成一种社会安全、稳定、祥和的假象。但病毒并不买帐,在这期间大爆发,大传播,在人们毫无防范和可防可控的盲目乐观情绪影响下,武汉疫区的500万人完成了向全国和全球的流动,把病毒迅速传遍全国和全球。当然还是湖北和武汉的疫情最重,约74%和96%的死亡人数在武汉和湖北省。

    武汉公安打压民间发布疫情信息的行为,主观上没有可饶恕性,因为有SARS爆发流行的前车之鉴,应当可以预见打压民间真实疫情信息传播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客观上麻痹、延误了公众和社会预防、遏制病毒传播的最佳时间(如从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20日的三周内),导致上万人被感染上病毒、二百多条鲜活的生命逝去,而其中的多数应当是可以避免或减少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央监察委员会规定本罪的立案标准为: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规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确定的立案标准和中央监察委的大致相同。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控告人对没有社会危害性而具有社会有益性的八名医生的疫情提醒行为,胡乱给予行政处理并到处宣扬,打击和遏制公民对突发疫情的正当传播行为,使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人员包括:训诫书上面署名的训诫人,决定给予八人训诫和其他处罚的中南路等派出所所长、武昌区等公安分局局长和其他责任人员、武汉市公安局局长和其他责任人员。如果有湖北省和武汉市党政机关的负责人指令武汉市公安局这样做,也当同罪。

    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全国人民和世界人民都成为其被害人,大大增加了国民每个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险。

    警察法等规定,公安警察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本案中被控告人变成了公民人身安全的破坏者,必须将他们绳之以法,否则我们将毫无公共安全感。请求有权机关维护全国和全球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防止此类违法犯罪事件在武汉和全国重演,立即撤销他们的局长、所长等职务,不能让他们再祸害国民下去!并立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本控告书以公开信的方式送达)
    中央和湖北省纪检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国务院、
    中央和湖北省政法委、公安部

    控告人:程海
    2020年2月1日

    全国国民都是被害人。每个人均可以复制本控告书,把自己的姓名变更成控告人或加在本控告人后面,EMS邮寄或网上控告(字数要压缩到规定字数以下)即可。

  • 程海律师怒斥北京二中院法官

    2018年2月5日北京市司法局决定注销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后本设立人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注销决定,司法部维持。

    2018年6月1日本人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注销决定,被告为北京市司法局和司法部,该院拒绝收取材料。

    6月6日又向该院寄送了起诉材料,6月9日送达。因该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本人今天也就是7月10日下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起诉。

    该院立案庭一个姓孙的法官收了以后拿进去研究,大概过了40分钟出来,张昆仑副庭长跟我说,对我的起诉的不予登记立案,你属于违法起诉,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不予登记立案。

    我问他,我起诉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注销决定怎么是违法起诉?他无言以对。我呵斥他说,作为法官你们理应依法办案,现在我是合法的起诉,你反辱为违法,违法不立案,涉嫌枉法裁判,滥用职权。你拿着纳税人的钱,也就不知道羞耻!我将投诉控告你们违法犯罪。对北京法官法院这种黑社会式的办案行为将予以控告,进一步维权,并想尝试起诉法院枉法裁判侵权。

    程海律师
    2018年7月10日

  • 会见王全璋受阻 律师程海裤子被扯破

    【民生观察2017年9月20日消息】本网获悉,今日上午,“709”王全璋案辩护人程海律师和蔺其磊律师与多名家属一起去到天津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羁押已两年多的王全璋律师,所方以该案已有律师为由拒绝,争执期间两律师手机被抢,程海律师裤子被撕烂,并被困至傍晚六点才步出看守所。

    据悉,今天早上十点,两位律师在“709”案家属李文足、王峭岭等人陪同下去到天津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被羁押已达八百多天的王全璋律师,看守所的第一道武警岗亭在验证后放行,在进入看守所内门时,被一自称郭姓监管(科)负责人拦住,对方表示领导指示不准会见(王全璋),在律师质问之下,该负责人所持理由是(王全璋)已有委托律师。程蔺两律师要求其告知“已有律师”的姓名时,对方答复不知情,并辩称自己只是执行上级命令。律师以”公安部等五部门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规定”中此情况律师有权会见当事人当面核实的规定要求会见看守所所长,但遭到郭姓负责人拒绝。在程海律师对其拍照进行监督时,被其暴力抢去手机,并在纠缠中将程海律师右脚裤边沿裤袋撕烂长达十几公分。蔺其磊律师见此情形进行拍照取证时,也被暴力抢去手机。

    天津第一看守所所属辖区的中北镇派出所在接获律师报警后赶到现场,向双方了解情况。由于该名负责人态度嚣张,不肯承认错误,双方一直僵持,派出所在出警三次都无法处理的情况下,最后在看守所韩姓所长的斡旋下,所方归还了两位律师被扣押的手机,并答应赔偿程海律师被撕烂的裤子。程海律师并未妥协,要求行政处罚郭姓负责人,并对两位律师赔礼道歉。其后,两位律师在傍晚时候走出看守所。

    据一直在看守所接待大厅的王峭岭讲述,几位家属在等待律师期间听说律师被撕烂裤子和抢去手机,也看到派出所曾派出三拨警员到看守所出警处理,直至傍晚才见到律师出来与她们会和。等待期间,于下午一点左右,家属曾将面包和瓶装水委托工作人员交给尚未吃中午饭的律师,却被态度恶劣的郭姓负责人制止,直到下午两点才准许将食物和水交给律师食用。王峭岭还表示,下午三点半重点,接待大厅突然闯入两名警察,一个手持执法记录仪,一个肩扛摄像机,对几名家属录像取证,家属也拿手机对他们拍照录像,气氛一度紧张。

    “709大抓捕”中王全璋律师自2015年7月9日被拘捕后,至今已经835天,,是该案唯一一个没有任何音讯的当事人,目前唯一可知的情况是被确定羁押在天津第一看守所(从家属及律师以当事人王全璋名字存款成功得知)。期间,王全璋妻子李文足已为王全璋轮流聘请过很多代理律师,但在艰苦努力下始终未能会见到,当局多以“案情属三类案件”不予会见为由推托。今年以来,当局则以王全璋已有律师(官派律师)为由直接拒绝家属聘请的律师介入此案。

    有关王全璋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李文足第十六次前往高法控告 再次无功而返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9/2017/0901/16354.html
    国保言行异常 李文足猜测王全璋或将秘密受审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9/2017/0814/16249.html



  • 余文生、程海要求会见王全璋遭拒 将采取法律行动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年6月14日天津消息】今天下午,王全璋的辩护人余文生和程海律师来到天津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王全璋律师被拒绝,理由是王全璋已经有两个(官派)律师了。

    据悉,今天下午,余文生和程海两位律师在天津二看顺利通过第一道武警把守的门岗,但到了二看警卫室却被拦住,警卫室民警向领导汇报时,余文生律师在桌子玻璃板下发现压着一份19人名单,全部都是熟悉的朋友名字,同时还有余文生和程海两人的律师证复印件,上面写着:“此人是王全璋的律师,如来会见立即向队长汇报。”等候约二十分钟,一位自称刘志的民警前来,他向余文生、程海说明情况,表示王全璋已经有了两个律师,如果余程两位律师要会见必须解聘他们后才能会见,并告知,那两个律师已经会见了王全璋。余程两位律师据理力争,强调余文生和程海律师是王全璋妻子李文足在那两个律师之前聘请的律师, 如果他们(官派律师)要会见王全璋必须先解聘余程两位律师才能会见,最终天津二看仍然倚仗强权不许会见。随后,两位律师要求见驻所检察官,对方答复要他们直接去天津第二检察院。

    两位律师认为,结合之前北京律师协会以及高子程会长反馈的消息,天津市律师协会已经为王全璋聘请了律师。为此,余程两位律师将继续捍卫律师辩护权,接下来将会控告天津市律师协会等违法犯罪集团和个人。

    有关王全璋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王全璋代理律师余文生向北京律协发出维权申请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7/0610/15972.html
    王全璋的代理律师程海也致电北京律协维权
    http://msguancha.com/a/lanmu9/2017/0612/15981.html

  • 王全璋的代理律师程海也致电北京律协维权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年6月12日北京消息】本网获悉,继6月10日余文生律师向北京律协递交维权申请后,今天(6月12日)下午,“709” 案之王全璋律师另一位代理律程海也致电北京律协会长,要求律协维护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以及家属的委托权。

    程海律师发出消息称,今天下午他致电北京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催问关于帮助王全璋及其家属委托的余文生和程海两位律师会见王全璋的事宜。程海律师援引北京律协高会长的原话称,北京司法局说他(王全璋)已经有两个律师(官派律师)了,但不肯说出律师名字。程海律师当即表示抗议,并告知高会长,其与另一辩护人余文生律师已经将手续寄予天津第二中级法院进行辩护人身份确认,在未有有效解聘手续前后进入的第三第四位律师均属违法无效。

    程海律师重申,如果王全璋(真的)解除对两位律师的委托, 我们(程海和余文生)有权要求会见王全璋核实是否真实意思表示。对方则称明天将会再与北京司法局反映此情况。

    程海律师又强调,本案的被告人(王全璋律师)和辩护律师(程海和余文生)均为北京执业律师,如果在五机关(部门) 维护律师执业权规定实施不久尚有威力的情况下,仍然任由他人放肆侵权无所作为的话,那么北京律协将再次臭名远扬。

    有关王全璋律师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王全璋代理律师余文生向北京律协发出维权申请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7/0610/15972.html

  • 程海余文生俩律师再次要求会见王全璋律师无果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年5月15日天津消息】本网获悉,程海和余文生两位律师今天(5月15日)前往天津要求会见王全璋律师,再次被拒绝,无功而返。
     
    据悉,今天上午九点不到,程海和余文生律师来到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已被羁押快七百天的王全璋律师,在向门岗武警递交了律师证和辩护手续后,接待武警找出一张上面写有二十几个“709” 系列案律师和公民名字的纸张,名单里也包括王全璋律师。其后,值班武警离开门岗向其上级汇报情况,大约半个小时后,一名看守所民警前来答复两位律师称王全璋律师不能会见,并未给出任何理由。经过十分钟的交涉,该民警无言以对,将两位律师的证件和会见手续推出门岗室后匆匆离开。
     
    逼于无奈,程海余文生两位律师只好来到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门卫警察以程海律师的律师证未年检为由将其拦在门外。余文生律师进入法院后拨打主审法官周虹的电话,因无人接听只能留言告知周虹:作为王全璋的辩护人,要求依法为王全璋辩护。其后,两位律师分别又拨打投诉电话,均无人接听,只能语音留言投诉。两位律师形容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无赖无耻,最后只有离开作罢。
     
    据公开消息显示,王全璋律师是“709”系列案之中唯一一个没有任何消息的当事人,律师多次前往天津要求会见都无果。近段时间,谢燕益、李春富、李和平、谢阳等纷纷被以各种形式取保释放,虽全部于羁押期间遭遇严重酷刑以及取保后被当局严密监控,但家属都得以见到当事人或通话确认其已离开监所。由见及此,王全璋律师的妻子李文足不禁发出王全璋律师是否还在世的担忧。
     
    有关王全璋律师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
    709大抓捕:王全璋被以“颠覆罪”起诉至法院_民生观察 关注底层民众命运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215/15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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