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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然霸凌学生签署自杀与学校无关承诺书
学校公然霸凌学生签署自杀与学校无关承诺书当前中共在全面发展的情况下,教育扭曲内卷畸形,更多高等学校为了撇清责任公然让学生签署自残、自杀行为均于学校无关承诺书。学生坠楼已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家庭又是社会的产物,很显然这与原生家庭、学生自身承受能力无关,现行的应试教育与“帮凶”无异。2024年12月23日下午,广东梅州五华县水寨中学要求学生签署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中提到‘如果出现自残、自杀的行为均与学校无关’。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网友们纷纷谴责学校的做法,学校在用霸王条款霸凌学生并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表现。立即引发热议……多名律师表示,由于大多数中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同意或追认的行为无效。此外,承诺书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负有法定责任,因此该承诺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大众看法许多网友对学校的做法感到愤怒,认为这是学校试图逃避责任的表现。有人指责学校领导只关心自身的职位,不顾学生的生死,甚至有网民提议撤职相关责任人。部分网友认为学校面临巨大的责任压力,有时不得不采取极端手段来自保。尽管如此,大家仍然希望学校能够在日常工作中更加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而非仅仅依靠文件来解决问题。另一些网友表达了对学生的深切同情,认为学校的做法让他们感受到冷漠和无助。他们呼吁学校和家长共同努力,创造一个更加温暖和支持的学习环境,关注每一个孩子的心理健康。陈枝辉律师:简直天方夜谭。教书育人的地方,做这种违法、违反职业伦理的事情,这里肯定有个法盲校长。因为,这事最大的责任,应该在校长。没有校长首肯甚至推动,这个事不会发生。陈小兜律师:即便家长和学生签了“学生自杀与学校无关”的《承诺书》,但不代表学校可以免除对学生教育、保护、及时救助等义务。 任何书面文件都不能替代教育者和教育机构管理者肩上的责任……天下之大,这种承诺书应该是首例,可以载入教育史册。10月31日,桃源县茶庵铺镇中心学校一学生在宿舍内死亡。10月13日,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玉潭学校的一名16岁高中男生在学校坠亡。10月13日,四川南部县建兴中学一高三学生身亡。7月5日,云南某大学学生遭霸凌喝农药自杀。7月4日延安一中学为了迎接领导安排表演,女生拒演被训斥后跳楼身亡。12月17日,四川一网友发文称,自己的弟弟在西昌天立国际学校就读时,被同年级的多名学生霸凌,事后因伤痛向老师求助却遭忽视,最终男孩从5楼坠楼身亡。11月26日,广东云浮市云安区教育局通报,云安区鲲鹏中学一名学生家长反映其儿子被老师批评教育后跳楼并谴责学校没有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的视频。12月18日,凉山一学生被霸凌后跳楼身亡,家属:在食堂阻止同学插队被多人殴打。12月17日,西昌天立国际学校内发生一起学生坠楼死亡事件。12月29日,江苏初二男孩,晚上10点左右从18楼跳楼了。老郭说说说:在国内,大家对学生的事情特别关注,特别是在校学生如果出事,很容易引发冲突,因为大家都有孩子,同理心和代入感都非常强,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青春期大量的时间都在学校度过的,学校想要摆脱责任,显然是不可能的。目前,国内,无论是学校还是家长,对孩子死亡教育的课程几乎没有。要开展这方面的课程,让孩子们有一个意识,就是死亡真的很容易,要珍惜生命的机会,开启美好的人生。三水户余:师德至此,何以为师,学校与学生已是经济利益关系……@草木茶枫:已经见惯不怪,而我们居然见惯不怪了,现在的学校确实在某种程度来说承担了过度的责任,任何一个学校都不可能对每个学生的行为负责到底,学校主要任务还是教学。@一个大头鬼hz:学校先带头霸凌学生了,签了这个被霸凌学生更难过了……@徐力201501:教育到底怎么啦?@迷迭奶香曲奇饼干:学校只管教学只追成绩,学生的心理健康与学校无关,是吗?@积极向上乐观努力ya:我们老师之前也让我签过这种的,说我出什么事都虚她无关说好的5872: 梅州一中学要求学生签承诺书:自残自杀均与学校无关!虽然这种承诺没有法律效力,但这动机实在难看,又蠢又坏!@无声的民族1:好像谁愿意“自残自杀”似的[doge]这“承诺”冷漠无情而且毫无人性,只求撇开自己的责任。@昵称重复人太多:有不少学校都是这样,不止这一所……@白雪下的小麦:脑残学校干的脑残事儿!与你无关?那你这个学校可以撤销了,停止招生,明年解散,学生分流到其他学校!干啥啥不行,推卸责任第一名!朱庆光:家长们以为孩子在学校会被很好的教育,却不知道校领导只关心自己的乌纱帽,连学生自杀都急着搞预防。这个预防不是预防自杀,而是预防被牵扯到,满脑子都是自己的责任怎么撇清,连学生死活都不在乎,你还指望他们教育好?这种校领导不撤职说不过去。@富婆珠珠:我们这今年发了一个手册给家长签字,大概内容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意外情况都和学校没有关系……耿向顺:这学校的领导真是又蠢又法盲,想要靠这种方法撇清责任,其实这种承诺书,别说是未成年人签的,就算是学生和监护人都签了,也是没有效力的,签了也是白签,如果学生在学校出事了,或者出事的原因和学校有关,学校、相关领导和老师,照样要负相关责任的。与其干这些无用的工作,还不如联合学生家长一起做做学生心理健康工作:1、给学生减轻学业压力,减少作业,减轻排名竞争,减轻分数考核。2、多鼓励少打击,少向学生施加心理压力。3、给学生足够的睡觉时间、让学生休息好。4、多留一些时间给学生、专门找老师带着孩子做体育锻炼,开展体育比赛,重视体育课程。5、在学校配置专业的心理健康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带领学生做心理团辅活动。6、多组织一些文艺活动和社团活动,比如唱歌比赛、跳舞比赛、晚会等等,让学生转换注意力,放松身心。特别是让学生睡足觉和让学生有足量充分的运动,是抗抑郁抗负面心理问题的绝佳良药,真的比任何心理课程、心理辅导都要有用!@齐齐叭叭尼:我就读的某私立学校入学就已经签了相同的“生死状”且有学生有自杀想法或自杀未遂情况后……学生仍在ICU抢救,学校领导就已经要求作劝退开除处分……大漠鱼: 当学生遭遇生命困境希望获得救助时,学校却无情地将孩子们推向绝望的深渊,自己则置身事外。这还是教书育人的学校吗?还是自命高尚的人类灵魂工程师吗?不,他们是恶魔,是人间夺命诛心的鬼魂,是该死的地狱幽灵!月隐寒霜:水寨中学的校长、书记都是法盲、文盲,让学生签署学生自杀与学校无关的承诺书,不仅逃避责任,而且有暗示学生去自杀的嫌疑,完全不符合未成年教育规律,完全漠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这种毫无师德,毫无法制观念的中学领导层,真是令人失望……不要让这些法盲祸害孩子了。言者无生:承诺书、检讨等等这些老套的教育方式居然一直存在,客观说,有的教育工作者不是教书育人,而是误人子弟,贻害下一代。投资研究赵师兄:这个学校的领导又蠢又坏!不去解决学生问题,只想一推了事。而且从法律上讲,这种承诺书应该是无效的!出了事学校还是有责任,如果学校出示这种承诺书,企图免责,只能招致全社会的愤怒……鹏程蛇口:敢于这样做的校长,不是恶霸,就是有恶霸撑腰,太霸道了,还是很多担心,搞不懂,为啥现在的校长这么嚣张,疯狂的挑战社会底线呢?封腾:这学校是一点法不懂,怎么交学生呢?这种承诺书根本没有法律效力,反而让学生感受到了疏离感和世界之冰冷无情。第一反应是推卸责任,而不是承担保护孩子们身心健康的义务……谦卑侯爷:学校本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初级中学高级中学面对的还都是未成年人,在教书育人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更有义务保障他们在学校学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您这哪是树人呢,简直是清理砍伐。容嬷嬷:这个新闻出来的第一时间我就问了有关人士,他告诉我纯属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率!而且充分暴露了学校管理层的无能与无知!这样的学校领导应该下课!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是对学校的信任和期望,而不是学校推却教育管理的本职职责!约谈的结果应该是自查自纠,然后让这个决策者走人了。良知是最大的法律:承诺“自杀免责”这样的民事行为,已经超出了中学生的年龄、智力范围,这样的承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的。学校要教书育人,也要有所担当,想凭一纸承诺免责,贻笑大方。针对此事,有关部门应该尽快组织建立健全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心理干预机制,让孩子们在成长过程中得到真正的尊重、理解和爱!重回大唐爱:误人子弟,这对绝大多数学生的心灵、心理,是一种极大的伤害。教育者,怎么能干出这种事?不应该啊! 稳健投资者:持有这样的教育理念,如何能教好学生,服务社会。毫无社会责任……智观风云:五华县水寨中学要求学生签署“自杀与学校无关”的《承诺书》,无疑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反弹。事件背后折射出的,不仅是学校管理方式的失当,更是教育本质的迷失。学校管理者在推进此类文件时,显然忽视了基本的法律常识,这不仅是对学生权利的无视,也是对社会常识的背离。作为教育工作者,基本的法治意识应是不可或缺的职业素养。《承诺书》的出台表明,某些教育机构在面对问题时,第一反应不是如何帮助学生解决困难,而是如何与问题划清界限。这种规避责任的管理逻辑,长远来看,只会进一步削弱学生对学校的信任,甚至让校园成为冷漠和矛盾的温床。近年来,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备受关注,而学校作为学生成长的重要环境,应当成为守护学生心理健康的前线阵地。相比一纸承诺书,更重要的是建设完善的心理咨询体系、培养师生间的信任感,以及营造一个关怀和理解的校园环境。“承诺书”异化成了规避责任的手段,这不仅是学校管理的失败,更是教育观念的迷失。教育工作者需要深刻反思:培养身心健康的学生,靠的是关爱和责任,而非冷漠和推卸。在未来,我们希望看到的,是学校真正担起责任,为学生提供有温度、有意义的生命教育。孙大午案孙萌签署上诉状的艰难过程
孙大午案,在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经过十四天日夜连续开庭,昨天(7月28日)下午当庭宣判。官方发了新闻稿,想必大家都知道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故,目前律师和被告人还都没有收到纸质判决书。
昨晚,律师们商议,上诉状需要好好写,要把在案证据所涉的所有问题,尽可能列明。我同意。
我本想昨晚回京。但一想到:
(1)这14天开庭,我其他客户的事情耽搁了很多,接下来恐怕没有时间专程来高碑店看守所让孙萌签署上诉状;
(2)料孙萌没想到刑期如此之重(我和仝宗锦老师也没料到),我需安慰他一下;
因此,综合考虑,我昨晚紧急赶到徐水,到大午医院做了核酸,找了防护服,跟看守所预约了今天会见,连夜做了一份上诉状的签字页;上诉状前几十页我回京后再详细撰写。
今天(7月29日)下午,如约到了看守所。
到了看守所,办会见手续时,接待警官就提出“恐怕不能签上诉状,因为判决书还没有送到看守所”,我反驳道:昨天已经公开宣判!我让他签署上诉状怎么了?我在侦查阶段都可以让当事人预先签好上诉状!只要当事人认可即可!上诉状尾页写了“本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特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种文件律师也不可能用作他用,当事人当然也不会有任何意见。
办完手续,等待空余会见室。等了一个多小时,轮到我会见孙萌。
会见孙萌后,因疫情期间,隔着玻璃,我只能到会见室外侧的值班室,把“上诉状签字页”和《会见笔录》交给值班警察,让他去拿给孙萌签字。——以往几次会见,每次让孙萌签《会见笔录》都没问题,他们会把孙萌带到这个值班室,签完后直接让我拿走,——但今天,警察扣下了我的材料,让我离开会见区,去到最侧办手续的值班室去等。
我只好退回到最外侧办手续的值班室。
过了一刻钟,警察说:不能签。上诉状签字页和《会见笔录》都不能签。因为还没有到上诉阶段。
什么?!昨天宣判了,今天还说没有到上诉阶段?再说,你看守所有什么理由限制我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件?!我在侦查阶段让当事人签署上诉状都没有问题!
而且,《会见笔录》也不许孙萌签字!这有什么道理!难道因为我会见笔录中提到要让孙萌及时上诉,就不允许孙萌签署《会见笔录》?
《会见笔录》是我和孙萌之间的沟通记录;我需要入卷的,证明我会见了孙萌,这是我工作记录的一部分。这个笔录,无论我上面记载什么,看守所都无权审查。但是,此次,看守所明确不许我签署。让我等他们接到纸质判决书后我再来。
刑事案件,上诉期只有十天,不是十个工作日。8月2日到5日,我都在山西大同开庭,日子一晃,十天就会过去。
我在高碑店开庭14个日夜,其他客户的事情,耽搁太多了。
但是,高碑店看守所设置这种障碍。
请问各位同仁:你们认为,在法院口头宣判后,书面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期间,被告人有没有权利签署上诉状?看守所有没有权力,不允许我的当事人给我签署《会见笔录》?
注:我后来找了高碑店法院的院长,请他协调一下。他正在协调中。他刚打过电话,大概率没问题。但问题是:如果我不找院长呢?记录此事,并非仅为个案。是否他们对别的案件也这样处理?!是否别的看守所也存在这种情况?
再注:经过高碑店法院院长沟通,看守所同意只给签署两份。但因为上诉的话需要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看守所说副本用复印件即可。呵呵。你们都让他签了两份了,何苦还差那一份?但是,就是要卡你一下。呵呵。
本来非常简单的事情,如果他们不设置障碍,我现在都到北京了。今晚北京大雨,高碑店也有雨。我助理住在昌平,非设置障碍。现在已经19:40分,我们还在跟他们交涉另外一份。我们还在高碑店看守所。雨,已经越下越大了。
各位同仁们,我今晚要连夜开车回京,我有任何意外或问题,你们记得找高碑店看守所问责。本来四点多我就可以离开,现在已经快八点了。

百名律师签署《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律师行动宣言》
4月26日中午,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徐灿律师将一份《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律师行动宣言》和签署律师名单,快递寄往国家卫生计生委,表达律师界对精神卫生领域法治建设的热切关心,并呼吁医、法、政等各界携手推动精神卫生领域的进步。
据悉,在5月1日我国首部《精神卫生法》实施前夕,已有130多名律师签署此宣言,未来人数有望不断增加。
据宣言的发起人之一徐灿律师介绍:“2013年5月1日,历经27年立法过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在精神卫生领域中持续推动法治和社会进步的一大成果,值此历史时刻,为引起社会、相关部门及更多公众对这部法律的实施和相关领域问题的关注,我们起草了《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律师行动宣言》,2013年4月开始正式征集律师签署,短短不到一个月之内,获得了北京、湖北、广东、上海、新疆等全国各地超过百名律师的踊跃响应。”
宣言中首先介绍了精神疾病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便是保护每一位普通公民的权利。其次,宣言赞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享有并有权行使所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并认为这些权利不应因为精神障碍的原因而被剥夺。最后,宣言提出,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十分需要职业律师的参与和行动。(来源:羊城晚报 记者 林洁
http://he.people.com.cn/n/2013/0427/c337249-18554352-2.html)附: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律师行动宣言
精神疾病(也称社交心理障碍),即非躯体性的疾患与障碍,因生理、心理及社会等多种因素而产生,与躯体疾患一样,与人类如影随形,相互共存。尤其是随着医学发展,精神疾病的外延不断扩展,精神障碍已远不是传统或通俗意义上的“精神病”、“疯癫”。与躯体疾患一样,无论在人生什么阶段,都有可能出现精神心理有欠健康的情况。更重要的是,从理论上讲,人人皆有受此苦厄之人生风险!
由于精神障碍患者长期遭受社会文化的歧视和误解,精神疾病更是可能导致人身自由等权利受到限制或剥夺、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甚至践踏,故而精神卫生领域是公民权利保障抑或受损的关键领域。
因此,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便是保护每一位普通公民的权利,且由于权利保障的专业性,该特殊领域的人权保护十分需要职业律师的参与和行动。
为此,我们——来自于中国各地的律师和法律人,值此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即将正式生效之历史时刻,在此郑重签署本宣言。我们赞同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的规定——精神病患者都有权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等有关文书承认的所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所规定的残疾人(包括精神残疾)有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我们并认为:这些天赋人权,不应因为人类部分同胞兄弟姐妹不幸遭受精神障碍而被剥夺。
我们认为:只要一个公民的权利受到限制,他便天然地具有获得律师法律服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亦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我们相信,律师的有效参与,符合被代理人利益最大化的代理原则,有助于加强弱势的精神障碍患者话语权,推动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
因此,我们庄严承诺:我们将秉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所表达的理念,即“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积极投身这一领域的人权保障,不拒绝代理精神障碍患者案件,热心帮助身边因为精神状况而权利受到限制的公民,关注精神卫生领域的法治进程;推动政府、社会和公众消除对精神障碍患者歧视,并通过我们专业尽职的法律服务,用实际的行动,推动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
签署人(请附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