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精神卫生

  • 建立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站

    “在当今社会压力较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精神疾病患者的发病率呈快速上升趋势,已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市人大代表、西安安定医院院长文萍说,政府应高度重视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加大投入,建立针对性较强的医疗救助体系。
        文萍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突出,民生工作亮点纷呈。特别是政府将新增财力的83.9%都用于民生,让她非常感动。职业的责任感驱使着文萍对我市精神疾病患者的诊治做了深层次的调研和探索,以减少这类患者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她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精神疾病患者的管护工作,建立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站,对于病情缓解出院的病人,社区服务站做好病人的巩固疗效和预防复发工作,防止患者病情复发后对社会造成危害;建立和强化针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制度,保证他们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广泛普及精神卫生知识,使精神疾病患者和家庭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
    (来源:网易新闻 http://news.163.com/15/0204/04/AHJ6PRIU00014AED.html 2015-02-04 04:3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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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精神卫生该何去何从

    去结构化运动 
        半个多世纪以来,精神障碍的药物治疗、新的社会心理干预及康复手段的发展,带来了人们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权、人性化照料及公民权利的新认识,再加上精神卫生保健经济状况的改善,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对精神病院角色和结构的认识。
        人们普遍认识到发展社区精神卫生保健的重要性,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应该与社区和综合性医院整合,以取代收容所模式的精神病院。
        在此背景下,大约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欧美国家开始了“去机构化运动”,于是开始了现代社区精神卫生发展。英国社区精神卫生改革发展比美国早,在1959年通过了《精神卫生法案》,此后,英国精神病院周转率明显加快,大型精神病医院逐渐关闭,1960-1969年医院床位数减少了24000张。
        对于美国,在1965年通过了《社区精神卫生中心法案》,该法案规定,每7.5万-20万人口的地理划区内设置一所社区精神卫生中心,此后,专业队伍扩大(社区保健有关的医疗辅助人员的加入)和向社区流动,在机构工作的医生部分工作时间用于社区服务。
        大型精神病院撤并和病床数剧减,各位门诊、延伸以及社区服务设施猛增,服务重心由医院转为社区,出现了很多有效社区干预策略和方法,如病案管理,主动性社区治疗等。
        澳大利亚在社区精神卫生运动方面起步较晚,但目前是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该国1966年才有第一部精神卫生法(vs 中国2013年5月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建立了私人拥有的精神病患者旅馆并予以津贴,加速了精神病患者出院、大型精神病院的分拆和关闭。
        但是考虑到患者未摆脱依赖,未能正在回归社区,澳大利亚将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社区保健服务体系相结合,并在1992年宣布《国家精神卫生政策》,强调了精神卫生机构与综合医疗体系和其他方面的联系、服务综合体和初级保健服务设施。
        在实践方面,澳大利亚实行了患者在专科医生和全科医生间双向转诊,专科医生对全科医生的精神卫生知识,技能和流程程度的培训,以及双方定期(1-2月/次)会面磋商制度。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当没有充足的资金,非综合性、不健全的社区服务时,“去机构化运动”会转变成“转机构化运动”,这样带来的后果是,从精神病医院出院的无家可归的患者藏身于避难所,精神障碍患者被关进监狱的人数急剧增加,所接受到的服务支离破碎,患者被社区拒绝,病耻感增加,以及精神患者病死率增加。
        此外,精神病院作为患者的终身看管机构仍然很常见,患者只进不出,精神病院成为了“养老院”.且大量的资源和精神卫生专家都集中在精神病院,而社区精神卫生服务资源极其有限,亚洲国家精神科床位数从一开始就低于西方国家,即使经过“去机构化运动”,西方国家精神科的床位数仍高于大部分亚州国家。
        另外,亚洲各国存在很大的文化差异,包括病耻感、宗教信仰、对精神病的理解和看法,以及可替代的传统治疗手段,这些都会对精神卫生的服务模式产生影响,有的患者长时间抵制寻求精神科医师的帮助,拒绝住院治疗,这样最终导致的结果是患者长期住院治疗。
        全球精神卫生运动
        针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的精神卫生状况,是由共 60 余人组成的柳叶刀专家组,推行全球精神卫生 (GMH) ,其中有卫生系统官员 ,有世界卫生组织 (WHO)官员 ,有 WHO的顾问 ,有公共卫生专家 ,也有精神卫生专家,对于精神卫生政策 ,特别是中低收入国家的精神卫生政策 ,提出了他们的观点,旨在为被忽视的精神病患者谋福利。
        全球精神卫生提出的相应的策略是,第一把精神卫生纳入公共卫生优先项目;第二要改革精神卫生服务的基本结构 ,改变以专科医院为主的现状;第三是精神卫生和基本保健整合;第四要发展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将来很大一批现在的专业人员的功能要转向 ,转变成以教学和督导为主。
        在此背景下,Sudipto Chatterjee和他的同事进行了一项对于在印度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多中心,随机对照社区治疗的临床试验(COPSI),在《柳叶刀》杂志中,该研究为第一项关于发展中国家社区治疗精神分裂症效果的随机对照研究,为精神分裂症治疗的一次里程碑事件。
        研究结果提示对于中至重度精神分裂症患者,与单独采用传统医疗机构治疗相比,传统医疗机构治疗联合社区治疗的协作医疗模式,可以更有效地降低患者的致残程度及减少精神病性症状,提高患者的服药依从性。
        但是,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实现这种协作医疗模式并非易事,有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的考虑,比如,监管社区工作者的连续性,保证患者的躯体健康,以及当地的社会文化环境。此外,社区干预在消除偏见及歧视,减轻照料者的负担及增加家庭成员疾病知识等方面,社区干预也爱莫能助。
        但是协作医疗模式仍然是值得推广的,因为不需要诊所或医院等基础设施,需要的专业技能较低,家庭是整个协作医疗的核心,且这项试验的结果也令人欣喜,作为同为发展中的国家的中国,其模式也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这项针对印度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社区治疗试验(COPSI)共招募了282名中至重度精神分裂症患者,其年龄为16-60岁之间,患者被随机分配至社区医疗和医疗机构治疗(n=187),或只接受医疗机构治疗(n=95),该试验在印度三个地点同时开展。
        针对社区干预,非专业的医务人员接受了个人化、循证的治疗培训,这一过程处于精神科社工的督导之下;这些医务人员同时对患者的家属给予了必要的支持。采用阳性与阴性症状评定量表(PANSS)评估精神病性症状改善程度,使用印度残疾评价量表(IDEAS)评估患者致残改善程度,得分越低,功能水平越高。
        12个月之后,社区干预组PANSS及IDEAS总分低于常规医疗组。此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地处偏远、资源最匮乏的研究地点Tamil Nadu,患者呈现出非常显著的改善,接受社区干预的患者坚持服用抗精神病药的比例是接受常规治疗患者的3倍。
        但是,研究者指出,社区干预组的成本高于常规治疗组,对于每个精神分裂症患者,社区干预的成本较常规医疗高出940元RMB,因此,我们需要从临床及社会功能改善的角度去判断对这一干预方式更敏感的患者。
        此外,在评估这些结局指标的过程中,需知道的是,在任何情形下,精神分裂症是一种致残的同时又非常难治的疾病,在一些发达国家,已完成的关于精神分裂症的社区治疗的临床试验中,也存在很多与COPSI 类似的结果。
        针对COPSI的研究评论
        1 伦敦国王学院全球精神卫生中心Graham Thornicroft教授(也为主要研究者)
        与高收入国家所开展的协作性社区干预研究相比,这项来自印度的研究结果呈现出了更多的阳性结果,在专业精神卫生从业者恰当的督导下,进行家访的非专业社区医务人员在改善低收入国家患者预后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很多低收入国家中,接受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到患者总人数的10%,精神卫生从业人员极少,甚至在一些国家,根本就没有精神科医生这一职位,所以应当充分利用当地的人力资源。
        通过从印度三个地点招募患者进行的协作模式治疗精神分裂症,结果也提示,即使在资源匮乏的国家和地区,精神分裂症患者可以借由移动的社区治疗小组获得成功的医疗,通过将治疗迁移进社区,这些地方的患者所亟需的医疗资源规模可以提高。
        2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Derrick Silove和Philip Ward教授
        虽然对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的协作医疗模式,这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研究,但仍有许多问题有待深究,如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躯体状况需要得到保证,当地复杂的文化背景同样需要考虑。
        若要持续进行一项精神卫生运动,全面的、多部门的工作必不可少,尤其是在资源匮乏的情况之下,当地领导者及利益相关团体的主动参与同样至关重要,所有措施均应发挥作用,在中低收入国家当地及全球层面,都应与精神分裂症患者及其家庭建立平等的合作关系。
        COPSI的启示
        在整个以社区干预为基础的协作医疗模式组成部分中,为了保证维持监督和管理的连续性,所需的预算是最多的,尤其是在一些低收入的国家,这是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并且还存在熟练的专业人员流失的问题。
        比如,在东帝汶,在2005年因捐助基金终止,导致15个国家级社区精神卫生工作者在接下来3年中未经专业的精神卫生从业者的监管,直到第一个受训的精神科从业者返回东帝汶弥补这一空缺。
        没有专业的精神卫生从业者常常使社区工作者孤立,丧失技能,颓废,导致粗略评估,从而误诊,并开出不恰当的抗精神病药物,从而导致一系列的副反应的出现,尤其是使用第二代抗精神病学药物中出现的代谢综合征。
        印度提供了一项很重要的案例,由于青少年和青年人群中肥胖开始流行,人口增加了患2型糖尿病的遗传风险,在给精神分裂症发病高峰时期的青少年和青年人群开出抗精神病药物,无疑大大增加代谢综合征的发病风险,此外,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患者由于高吸烟率。较少关注饮食和锻炼,心血管患病风险也十分高。
        因此,全球精神卫生运动精神分裂症的社区干预的实施,应该针对现实情况具体做出决策,尤其是在那些社区基础力量和资源薄弱的地区,此外,还有预防心血管疾病可能即将大流行的趋势。
        对于那些社区基础力量和资源薄弱的地区,那儿的患者可能不仅仅存在精神疾病,还有可能存在其他躯体疾病,还有当地复杂的社会文化背景,制定出一套恰当的社区治疗精神分裂症的策略尤为困难。
        对全球精神卫生运动最主要的一个批评是,没有考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文化的复杂性,在很多国家,精神症状被鬼魂化,或认为是一种诅咒,或被认为是在与逝去的祖先交谈。
        这些患者往往会首选咨询长老等领袖寻求帮助。如果在这些地区不考虑社会文化背景,生硬的引入以循证医学为主导的治疗手段,治疗效果势必会大打折扣的。
        甚至更糟糕的是,这种治疗模式会与当地传统“治疗”师(比如一些巫师,或者中国所谓的大仙),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这种尖锐的社会文化信息会削弱主流精神病学的影响力,这种愚昧的认识已在人们心中植根已久。
        对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实施精神卫生服务的第一步就应该首先综合分析当地的文化,环境,历史,信仰,健康习惯,社会结构以及政策预算。
        实施社区精神卫生计划,特别是在资源贫乏的地区,需要一个综合,多部门参与的方法,当地的社区和有关部门也非常关键,否则无法处理精神分裂症这类牵扯临床和社会不同层面的复杂疾病。
        社会项目需要克服耻辱和歧视,减轻护理人员负担,培训患病家庭成员关于该疾病的临床特点和本质,不过在COPSI实施地这些施行起来不太顺利,这些干预手段最好由当地非政府机构和志愿者协会来进行,而社区干预核心服务是患者的临床需求。
    (来源:医药卫生网http://www.yywsb.com/list_sub.asp?id=11808212014-5-20 8: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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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外精神卫生治疗的经验

    从5月1日起,《精神卫生法》正式开始实施。此前一些患者诊治过程备受争议,“被精神病”成为该领域的争议话题,因此这部法律中的“自愿原则”备受关注。
    根据新的《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的鉴定为医学鉴定,而不是司法鉴定,住院治疗也要实行“自愿原则”。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其他国家对于“精神卫生治疗”方面都有哪些不同的经验。
    英国:精神障碍诊断有第三方审核
    英国规定,在精神障碍诊断方面必须有独立第三方的审核。这就是“精神卫生法庭”或“精神卫生委员会”。
    英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如果医生要收治精神障碍的病人超过28天,他必须把提案和治疗方案提交给精神卫生法庭。精神卫生法庭专门审理这类案子,有权力来否决或同意医生的治疗方案,并且监督医生的治疗过程,以保证病人的权力和公共的利益。他们还有一个措施,由精神病专家组成精神卫生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职责是维护病人的权益,监督强制治疗,并且培训医生和精神病的律师,监督精神卫生法的执行。当精神卫生法庭对医生的治疗方案做出裁决之后,精神卫生委员会有权力对它的裁决提出异议,这两个很独立的机构来保证病人的权力,同时来保证社会的公众利益。
    在英国,法律援助也是精神疾病患者维护自身权益重要的辅助手段。
    如果精神障碍病人要投诉,他认为他是被错关进去了,政府可以支持他,免费提供精神卫生方面的律师,来帮他打官司,对他进行法律援助,这对做出裁决的精神病医生也是一个很大的制约。
    日本:精神疾病患者可减免多种税项 只需承担10%治疗费
    日本人在精神心理咨询方面态度比较开明,而且大量心理诊所就开设在居住小区周围,人们就诊比较方便。
    根据日本厚生省的调查,日本精神疾病患者2008年就达到了323万人,其中增加最快的是忧郁症患者,达到了104万多人,为此日本政府把一直以来定为重点实施对策的四大疾病,癌症、脑溢血、心脏病和糖尿病,增加到了五个,加入精神疾患。
    对于精神疾患人群,政府和社会有各种优惠和保护措施,例如经过医生诊断被确诊的精神障碍者在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利息税等许多税项上可以得到减免。在治疗方面,精神障碍者只需要负担治疗费的10%,除老人和孩子以外,一般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成人负担30%。
    很多企业在关注员工的精神疾病方面也做出了不少的努力,有一位受访的企业员工说,他在被查出有轻度忧郁症后,每次去就诊,人事部负责人都会陪同他前往就医,一起亲听医生的治疗方案和建议,在休病假方面公司也非常宽容。
    澳大利亚:精神疾病患者有权得到他人尊重 享受同等权利
    我国颁布的新《精神卫生法》强调了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而澳大利亚在这方面早有法律保障,且实施到位。
    澳大利亚联邦各州和领地都有自己的《精神健康法案》,除此之外,1992年联邦政府推出了《1992残障人士反歧视法》,这两部法从各方面保护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各种权利和免受歧视,而且从方方面面体现出了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尊重。比如在疾病诊断方面,病人享有充分的互动权,在诊断过程中患者可以提出自己对疾病的观点和看法。
    澳大利亚的《精神健康法案》同样保护了患者的个人隐私,比如患者的病情和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肖像都禁止对外公布的。另外,针对澳大利亚的特殊国情,也就是多民族移民国家这一特点,澳大利亚的《精神健康法案》也明确提出,治疗必须在充分尊重病患不同文化和信仰的前提下进行。
    此外,不管最终病患康复与否,他都有权参与社区生活的权力,精神病患者有权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维护自己的尊严,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收入、医疗保健、教育、就业、住房、交通和法律服务,有权享有同等的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政策,有权享有同等的和年龄相符合的休闲活动。
    通过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对于如何收治精神疾病的患者,保护他们的尊严和权益都有严格的界定。相信历经27年出台的这部《精神卫生法》也能够让中国在这方面逐步走上法制、规范的轨道。(来源:医脉通http://news.medlive.cn/all/info-progress/show-48791_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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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外精神卫生立法简介

    法国的Pinel(1745~1826年)于1789年发起的革命运动,呼吁解除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约束,这是恢复精神疾病患者人身权利的早期尝试,此举相继得到了欧美各国精神病学界的广泛响应。其学生Esquirol(1770~1840年)提出了保护精神疾病患者权利和精神疾病患者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1838年,世界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在法国诞生,其内容包括精神病人与罪犯的区别、对精神病人的人道处理、精神病人治疗设施的管理义务等,这部法律强调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和财产,不得非法拘禁精神病患者。 于是,许多精神疾病患者身上的铁链和枷锁除掉了,住进了收容所或疯人院。
    1890年,英国公布了《精神病人法》,强调要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和财产,不得非法拘禁精神病人。20世纪初,英国司法精神病学先驱Henry Maudsley在伦敦修建了一所新型精神病院Maudsley医院,要求每一位住院病人都像住普通医院一样是自愿的。1915年,英国议会通过一项法令同意让精神病人自愿住入该院。1930年,英国颁布了《精神病治疗法》,以Maudsley医院为榜样,规定凡能够而且自愿签名住院者,可自愿住入精神病院,为期一年。这是一项革命性法令。20世纪30年代以后,欧美的大多数国家都相继制定了各自的精神卫生法律法规,以保护精神障碍者的权益。
    在亚洲,日本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精神卫生法》。1992年,在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指导下,日本将《精神卫生法》修订为《精神保健法》,1995年7月修订实施《精神保健与福利法》,2001年又再次进行了修订。韩国也在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导下,于1992年颁布了《精神卫生法》。
    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目前已经进行精神卫生立法的国家和地区在世界卫生组织全球各大区所有成员国中所占比例分别为:非洲占59%、美洲占73%、中东占59%、欧洲占96%、东南亚占67%、西太平洋地区占72%(中国即属于西太平洋地区)。目前西太区国家和地区中,仅有中国大陆以及老挝、马绍尔群岛尚未颁布专门的精神卫生类法律,从而导致该区精神卫生法覆盖人口这一统计数字仅为13%,大大低于其他各地区67%~95%的水平。

    (消息来源:卫生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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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卫生立法,人大岂能一拖再拖!

    本刊特约评论员卫子游

     

    2012年8月27日至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京举行,广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虽经审议但再次被搁置。一部外界满怀期待的法律为何如此难产呢?立法者的一再拖延又说明了什么?

    近几年来,广西“省三好学生”马加爵杀人案等与精神疾病有关的恶性案件频发,而这两年网络上更是迭爆武汉市徐武和不少访民横遭“被精神病”,还有不少贪腐官员也表现出严重的性变态和精神变态,精神卫生问题持续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热点。用百度搜索“精神卫生法”,相关结果396,000个,搜索“精神疾病发病率”,相关结果高达5,700,000个。对于一般不大了解精神卫生的人,通过搜索可以看到,世界精神病发病率一般在2-4%,而在中国,网络上的资讯则说已高达15%左右,严重精神病发病率约为1-1.5%。一种不无夸张的说法是,中国现在有“1 亿精神病人和数亿疑似精神病人”!精神疾病被某些媒体和专业人士称为威胁中国国民健康的头号杀手。

    然而,与其它所有疾病不同,对于这个“头号杀手”,我们不仅在预防和治疗的设施、人才、科研和投入各个方面都严重不足,而且在立法上竟然还是个空白。这种状况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一方面,学生在学习期间精神的健康成长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精神病患者得不到优良心理医生的前期干预和专业的精神病院的诊治,病情得不到控制和康复;第三方面则是大量完全没有精神病的正常人的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有时被亲人或利益敌对者或公权机关给无端送进精神病院强制接受“治疗”,精神和肉体饱受摧残,精神病院和医生出于赢利的目的,不惜把好人治成精神病人。精神卫生问题已经不仅仅是精神病人的事情,现在已经与我们每个人直接或间接相关了。

    无论是相对于人类社会对精神疾患的重视程度,还是相对于世界各国精神病的立法进展,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精神卫生法律这一事实,都与一个人口大国和正在“崛起”的“世界大国”的地位严重不相称。从1948年联合国大会颁布《世界人权宣言》以来,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相关组织就不断通过了一系列保障精神病人的国际法律和宣言,1971年联合国通过了《精神发育迟滞者权利宣言》、此后又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宣言》、《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和促进精神保健的原则》等,世界精神病学协会(WPA)、世界心理卫生联事会(WMHA)等机构则于1983年通过了《夏威夷宣言》,1989年又先后通过了《精神疾病患者权益和保障的声明》、《精神病人人权宣言》等。据悉,“目前接受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的160个成员国中,已有3/4以上的国家制定了精神卫生法,欧洲、美洲各国基本都已立法;精神卫生法在美洲覆盖了87%、在东南亚覆盖了95%的人口;即使在非洲和中东地区也有59%的国家制定了精神卫生法;在西太平洋地区主要国家和地区中,现在只有我国和老挝、柬埔寨等国尚未颁布精神卫生法。我国也是世界上人口大国中唯一没有制定该法的国家。”(以上数据均来自于百度搜索。)

    中国精神卫生为什么至今没有立法?从表现在台面上的因素看,也是从立法技术层面说,现在的草案不成熟,存在严重的争议和利益冲突,导致立法困难,是不得不予以搁置的重要原因。由卫生部于1985年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受到多方面的强烈反对和质疑。反对者认为,精神卫生立法绝不仅仅只是个医疗问题,涉及人身自由、监护制度、行为能力制度、刑法、法律援助、司法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多种制度,远远超出了精神科医生的能力。

    精神卫生法律应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以尊重精神病人权利为前提,从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出发,确立开放式社区治疗原则,自愿治疗原则及最少限制原则,而这些宗旨和原则在该草案中都没有得到体现。该草案甚至可以说是以违反这些世界公认宗旨和原则为宗旨和原则的。质疑者认为,卫生部单方面提出的草案是精神病医学专家垄断立法的产物,未能吸纳人口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学者,前期也没有经过公众辩论,立法质量低下。精神病医生受行业利益驱使,在草案中企图通过立法扩张自身权利,草案条文存在对精神病患者的制度性歧视,同时拒绝接受司法监督,把法院排除在非自愿住院程序以外,同时转嫁非自愿住院中的法律风险,极力将责任推卸给“监护人”。 草案将收治对象扩大为“疑似精神病人”,挤占心理医生的市场空间,是从行业利益出发扩大客户群体这一内在动机的表现。 

    然而,如果从没有拿到台上面来的原因说,导致精神卫生立法一拖再拖的深刻原因,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官老爷机构的极度低效率和渎职。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养老机构,在我国现行政制中既好像非常崇高,在公众舆论中通常又被视为似乎可有可无。其实这是误解。不管我们高兴不高兴,承认不承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老人们都在代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担负着为14亿人的大国制定基本规则的重任,承担的是过去被称为“制礼作乐”的、通常由皇帝掌握的国家最高也是第一权力。如果立法不重要,立法机构就不应当被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果立法非常重要,那么,该立的法不立,就必然会造成极其巨大的损失和极其严重的后果。精神卫生立法在我国已经延宕了26年,马加爵因精神不正常杀害同学案,徐武因得罪权力部门“被精神病”案等恶性的精神病案,都是在这26年间发生的,精神卫生法一日不立,目前精神病领域存在的种种乱象就必然会一直混乱下去,并威胁我们每一个国民。这种紧迫而重要的工作,换了任何一个认真负责的机构,在长达26年的时间里,有什么困难不能解决?有什么冲突不能协调?何况精神卫生的立法在世界范围内有丰富充分的资源可资借鉴。有什么理由还要继续拖延?

    唯一的理由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与国民切身利害不关痛痒,这种制度是脱离国民的。国民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官老爷们既没有事实上的选举权,也没有事实上的罢免权,同时还没有问责机制。这就是这个机构在对外发布信息时,傲慢地对为什么没有完成精神卫生立法连提都懒得提一句的原因所在。正是违反常理的多层间接代表机制在保护着这些官老爷们,让他们能够高高在上,可以光拿钱不干活,可以满世界旅游随便花纳税人的血汗钱丝毫也不心疼,能在离开人世之前倍享悠闲和尊荣,搞了点事就成了不得了的伟大功德,可以到处大吹大擂,当他们什么都不搞,国民拿他们毫无办法。这样的官老爷机构,有时间和动力制定出纤细而完整的压制和剥夺公民言论、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一整套法律法规,可以急急忙忙推出一个打击互联网言论自由的条例,也有充分的时间把强奸幼女罪偷换为嫖宿幼女罪,却就是没有时间批准《联合国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就是没有时间对精神卫生法律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表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似乎把精神卫生立法当作了一个可掏出来,也可不掏出来给国民的囊中之物。这是一种傲慢和不负责。我们要问,精神卫生立法,人大岂能一拖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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