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索赔

  • 上海封城受害者索赔指引和索赔信息表

    一、索赔基础证据
    1.政府不作为记录(如求助被拒绝、出行就医被拒绝等记录)
    2.伤害后果记录(如死亡证明、被殴打伤情证明、传唤证、拘留通知书等)
    3.损失证明(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精神损害、直接财物损失等,
    申请国家赔偿的,赔偿项目也可以根据上述损失做相应的调整。)

    二、索赔对象和方式
    1.索赔对象:拒绝诊疗的相关医院或施害的政府责任部门
    2.索赔方式:自行协商、向有关责任部门申请国家赔偿、到法院提起民事赔偿或国家赔偿。

    三、相关依据

    《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第五条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积极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治疗。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卫健委: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群众正常看病就医需求》
    http://stdaily.com/index/kejixinwen/202203/f825ef2b4bd04881a79223e9fc8323ed.shtml

    索赔信息表


    受害者姓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

     


    户籍地址

     


    受害日期

     

     

     

     

     


    受害经过

     


    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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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认为国家

    应当赔偿的

    主要原因有

    哪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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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人姓名

     


    填表人和

    受害者关

     


    填表人联系

    电话

     


    填表人邮箱

     

     

     

     

     

    备注:
    1、该信息表仅供收集基础信息,有助于律师根据情况研判索赔的事实依据以及计算索赔金额,随后我们根据个案情况主动和您联系,收集更具体的信息。
    2、本信息表填写后附带其它拍照材料发送至邮箱luoshengchungongyi@gmail.com

  • 错把投诉索赔当恶势力温州乐清将错就错

    【民生观察2020年10月5日消息】90后广东张志华,2017年开始,在淘宝购买47家疑未有“CCC”认证产品和2家疑使用极限用词产品,向市监局投诉索赔。

    商家应市监局要求,主动联系张志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志华共获赔14.37万元,平均每家获得2933元赔偿金,同时放弃每家4000元行政奖励期待值和1500元民事赔偿。后乐清市监局把张志华当作黑恶势力上报,张志华遂于2020年被抓捕。

    虽然解除了对张志华黑恶势力的定性,但乐清检察院将错就错,仍把该案当普通刑事案件起诉,企图枉判未有背景的遥远方农民,规避自已责任追究。

    深圳陈书伟称,“我以十六年的消费维权经验和人格担保,张志华索赔全程合法、合政策、合理、合情,具有正当请求权基础且符合社会通常观念;张志华没有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没有丝毫的威胁手段;商家是收到投诉之后而支付价款,并非恐惧。张志华在该案中不仅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而且起到净化市场的公益作用。大量案件对张志华类型行为已定性无罪。报复张志华的行为,须被全社会谴责!”

    维权人士倡议:
    1.全社会都通过转发等扩散方式关注张志华案,强烈谴责乐清逆法治潮流行径;
    2.心怀同情、悲悯之佛心。“雪崩之下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我们仅仅是乐清式邪恶下的幸运儿;
    3.参与围观张志华冤案2020年10月20日上午9:20在乐清法院第二庭的开庭;
    4、多个维权者出力请有影响力人士点评和媒介关注报道。

  • 新冠受害家属索赔第一案立案被拒 起诉讨说法

    【民生观察2020年8月12日消息】今天(8月12日)上午9点多,中国国内第一起新冠病毒受害者家属张海将四份起诉状通过邮政快递寄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武汉市中院不按法律办事,就电话通知不立案,那我就按照程序起诉至上一级法院,就要看看法院是怎样办案的,能不能保障公民诉权。”张海说。

    张海曾在6月10日作为原告将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中部战区总医院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要求法院责令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就其隐瞒疫情信息的行为向原告登报道歉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近200万元的赔偿。武汉中院收到起诉状后电话告知张海不予立案,在被张海追问不问立案的理由并要求按照法律出局书面裁定后,武汉中院以让张海自己看法律为由拒绝了张海的要求。

    张海在6月24日撰写了《对武汉中院不予立案履行法律监督申请书》至武汉市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湖北高院,要求这三部门对武汉中院违反《行政诉讼法》不予登记立案也不出具书面裁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但期间仅收到湖北省检察院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的投诉受理通知,除此外没有任何行为反馈。

    张海知道法院不立案的背后是湖北省和武汉市政府的阻挠,但他非常执着,他觉得对逝去的父亲最好抚慰就是替他讨个说法,他说:“我自从起诉后,我和我家人亲戚遭受到莫名的骚扰和调查更多,甚至我刚到武汉就被我武汉居住地的社区主任’好心提醒’,我所住的地方也被警方调查,但我就想讨个说法,不能让我父亲就这样稀里糊涂被感染病逝,没有任何人承担责任,所以要坚决把程序走下去,让全社会也看看各级法院是怎样办案的,能不能给我一个诉讼的机会,我不怕败诉,但对方害怕我起诉”。

    “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成员陆妙卿律师认为,按照《行政诉讼法》,张海向武汉中院起诉后,武汉中院应当予以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书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武汉中院既不立案,又不出具裁定书,属于明显违法,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最基本的诉权。如果法院连当事人说理的机会都不保障,当事人到哪里说理去?社会矛盾如果没有宣泄口,而一味靠强压和掩盖矛盾,只会让社会越来越不稳定。我们寄希望于湖北高院比武汉中院更具法治精神,能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张海的诉权。“陆妙卿说。

    “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合作伙伴,也是主要参与协调律师和受害者咨询的公益机构长沙富能发起人杨占青认为张海是在追责索赔,同时也检验中国司法独立程度,“对于张海来说,只有行动才有希望,否则没有任何机会可以讨个说法。”杨占青说。

    附件:起诉状照片、邮寄起诉状的快递单、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 武汉受害者家属第四起追责索赔起诉状

    【民生观察2020年8月4日消息】今天(8月4日)下午两点多,在武汉疫情中失去父亲的赵蕾将一份起诉武汉市政府和湖北省政府的行政诉状通过邮政快递寄出,这是自张海就政府隐瞒疫情追责索赔行动以来的第四起诉讼。

    自武汉受害者家属开始向“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求助以来,经常遭到警方和社区的骚扰,有多人被传唤到派出所要求不要网上求助,不要和顾问团联系,逼迫放弃维权。在张海起诉至武汉市中院后,法院不按规定受理,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书面裁定,张海已经投诉至检察机关和湖北省高院。在张海之后的第二起诉讼原告徐敏收到法院电话告知不立案并且要将其起诉状退回去,仍然未按规定说明法律依据并出具书面裁定,徐敏也因接受起诉和接受媒体采访被社区上门调查。第三起诉讼的原告蔡琴(化名,这位当事人暂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在疫情中失去了儿子,她的诉状被法院签收后,法院还未反馈,但社区和街道就她起诉一事上门调查并问她具体诉求。

    张海介绍,虽然我的诉讼法院没有立案,但法院和政府不惜违法也阻止我起诉,也说明了对方害怕我去起诉,这也是很多受害者家属本希望有人能解决,看不到希望后逐渐也去诉讼的原因之一。“我们这些受害者无人过问,当我们求助公益律师时却被打招呼不让求助,当我们走投无路去起诉时才被‘关心’,为什么就不能按法律办事,通过庭审来看看我们失去至亲的悲剧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张海愤怒的说。

    一直和受害者家属联系的杨占青认为,诉讼维权是当事人的权利,政府部门应支持这样的理性行动,却遭到各种障碍,现在诉讼已经不是目的,只能成为一种维权过程中和政府实现互动的工具,虽然政府部门会派人威胁、骚扰这些原告,但也给了他们双方沟通机会,若双方能通过沟通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得到适当赔偿,也算抚慰了那些受害者。“这个过程对原告来说是痛苦的,毕竟大部分情况下这样的沟通并不是在友好氛围下,而是威胁恐吓情况下进行,对原告的心理承受力带来很大的挑战,这也是不少人打印好起诉状却迟迟不敢邮寄的原因,他们需要考虑自己能否承受维权带来的压力和伤害。”杨占青说。

    起诉状

    原告:赵蕾,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20111*****,住址:*****,电话:186****

    被告一: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先旺(市长);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电话:027-82826114。
    被告二: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省长);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电话:027-87235542。
    第三人:武汉市解放社区,电话:027-83621265。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向公众隐瞒疫情信息的行为违法;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就原告父亲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就原告父亲死亡承担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1,810,020元;
    (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就原告父亲的死亡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
    (5)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及父亲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385.38元;
    (6)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承担;
    (7)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就其隐瞒疫情信息的行为向原告登报道歉;
    (8)请求法院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隶属于被告一、被告二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渎职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一)案件事实:

    武汉封城前,原告及家人不知道病毒已经蔓延和感染的严重性照常过年,虽然也听闻新冠病毒,但出现李文亮医生被训诫、官方多次辟谣,原告及家人不知道任何关于感染者的救治信息,所以原告及家人认为仍是安全的,照常采购,还进行了家族年饭聚餐。但非常不幸,原告父亲在1月30日下午发病,体温近38℃,不时流鼻涕,原告父亲及家人都以为是感冒,就没在意,到2月1日还没有退烧。于是1日下午原告就带父亲去了汉水桥街卫生所,当时检查了体温后,卫生所也不提供输液,于是医生开了退烧、止泻和感冒药让回家吃一段先看看情况。

    2月1日回家后原告也觉得全身发冷,量体温发现也发烧了,后来原告也吃退烧药和感冒药,原告怀疑自己和父亲都感染了新冠病毒。2月2日,原告及父亲一直没有退烧,后来开的药也吃完了,原告打电话问卫生所,卫生所称奥司他韦药没有了,要到2月3日才有。原告母亲当时没有发烧和其它症状,原告很担心原告母亲也被传染了,不敢出门,原告还在支付宝的求助通道进行求助,也没有任何回复。

    直到3日,原告父亲已经有点气喘,而且食欲不振,吃了就吐,当天下午原告打120救护车,对方说不知道送哪个医院,而且现在也没有车,要原告跟第三人联系送医院。于是原告打第三人电话,第三人说车辆都已经安排出去没有车了,要原告们自己去医院。当时原告父亲还有意识,且可以走但是状态不好,不能等了,后来原告的母亲冒着被感染的危险,扶着原告的父亲,决定步行去医院。但原告母亲当天扶着原告父亲走了一段路,原告父亲实在走动了,原告母亲又打电话给第三人要车送,第三人说没有车,原告母亲说原告爸爸快不行了,要第三人想办法。大概半个小时后,第三人主任才骑了一辆三轮车过来送原告父亲和母亲一起去中山医院。

    到了中山医院,原告母亲扶着几乎无法走路的原告父亲去了急诊,挂完号后就坐着排队等,原告母亲突然发现原告爸爸已经没有知觉,连忙叫医生过来,医生检查后证实原告父亲已经走了,医生开的死亡证明上写“猝死”。

    原告父亲去世的当天晚上,原告也挂了发热门诊,查了CT和血项,医生看后说原告有可能是轻症新冠病毒肺炎,就是疑似,但是不给原告查核酸,说每日核酸数量不够,开了奥司他韦等药给原告,还开了同等数量的药给原告母亲预防。

    原告父亲离世后九个小时也就是4日凌晨,殡仪馆的车才过来,原告父亲被裹了几层裹尸袋,还被消毒,殡仪馆的人抬原告父亲的时候还把原告父亲摔了下来,当时原告非常愤怒,殡仪馆的人也没有道歉,后来把原告父亲抬上车后,发现里面已经有三具尸体,原告父亲就像被码白菜一样放在车里拉走了。

    原告和原告母亲的药吃完了去中山医院复诊,此时原告一直没有退烧,求医生给原告查核酸被拒,于是原告只有回家继续吃药,自行隔离治疗。原告母亲不停打电话给第三人,要求给原告查核酸,第三人说很多人排队查核酸,要原告继续等。

    随后第三人通知原告去街道卫生所查核酸,查了核酸后,2月7日晚上,原告被第三人告知要去集中隔离点隔离,原告母亲留在家里。隔离点是职校,每个人一间宿舍,里面没有任何医护人员和药品,全部靠自己带的药物。期间原告发烧到快39度,只有靠物理降温。由于没有医护和药物,隔离点的人都很愤怒,打市长热线也没有解决。

    2月9日下午原告被告知核酸阳性,晚上卫健委就通过第三人要原告住进了四医院西院。住院第二天原告查了CT,发现单肺已经呈现一大块磨玻璃,比第一次CT要严重很多,很明显,这是拖延导致病情加重。经过治疗,原告其他症状基本消失,只是胸闷和低烧,由于一直低烧不退导致不能出院,主治医生换了几个,治疗方案仍不给原告更改,在原告再三要求下,医生换个治疗方案后退烧了。住院期间,原告心情依旧很糟,曾向医生求助心理支援,但一直到原告出院了,也没等来心理医生。

    原告出院后进了酒店隔离,十四天过后原告回家了,但心情还是抑郁。原告和父亲症状类似,而父亲去世前都没机会做核酸检测和针对性治疗,导致病情延误、猝然离世,医院、政府还不承认是新冠病人,若原告父亲连疑似新冠病人都不算,为什么离世后还要被消毒?让原告父亲死的不明不白。另外,由于原告也被感染,原告无法尽孝,原告没有守完父亲的七七,原告每日以泪洗面,原告母亲也沉浸在悲痛中。由于原告家庭两人被感染,以前的闺蜜和朋友也渐渐不再联系原告,任何朋友都不敢见原告。一些亲戚们也不再联系原告家。原告父亲离世后一点尊严都没有,没有棺材,也不让随车送葬,等到四月初原告解除隔离,才办了原告父亲的葬礼,由于父亲那边的亲戚只有两个人来,父亲的葬礼也办的不体面。原告也因为被传染,导致留下后遗症,原告去金银潭复查脑认知,被评估不及格,以后得老年痴呆的几率很大。这一系列的打击给原告精神上带来很大创伤。

    (二)起诉理由:

    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真实讯息,释放假讯息,麻痹公众,致使公众放松警惕,疏于防范,是导致新冠肺炎大范围传播的主要责任人,一方面造成原告父亲感染,另一方面由于前期大面积感染造成后来医院感染病人暴增,造成入院难,住院后也得不到治疗和护理。作为政府权力神经末梢的第三人协助疾控部门调度入院安排并且在封城后应及时提供交通工具,却冷漠渎职,每次需要原告及家人苦苦哀求才有行动,严重延误和加重了病情。

    1.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的卫健委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讯息:

    综合已有的媒体报道和官方信息,在钟南山院士代表官方发出“人传人”的信息之前,可以确定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的卫健委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的真实讯息,隐瞒的信息包括病患数目,病毒的传染性,病毒对患者的的严重危害程度,甚至包括医护人员的感染情况。

    为了有效的达成隐瞒疫情的目的,他们多管齐下,采取了如下措施:通过武汉卫健委通报不实讯息;对病例的网络直报非法设置行政审批程序,影响医生基于专业判断的病例直报;撇开国家卫健委制定“苛刻”的诊断标准,排除大多数真实病例;违反规定,没有及时将样本送国家CDC检测;将病例诊断“政治化”,给医疗机构上报病例或疑似病例施加心理压力;打压“吹哨人”和公众言论;借助媒体误导公众,粉饰太平。

    (1)通过武汉卫健委通报不实的讯息:

    以下事实可以证明被告一下属的卫健委通报的事实不属实:

    I:据《中国妇女报》“为什么第一个上报疫情的是她”一文,2019年12月27日一早,湖北省新华医院呼吸与重症医学科主任张继先发现前日收治的3位病患胸部CT,呈现与其他病毒性肺炎完全不同的改变。3位患者中,其中的两位老人是夫妻。得知两位老人的儿子一直照顾他们,张继先让他们的儿子也做了CT检查,结果显示,没有任何症状的儿子肺部和他的父母有同样的表现。

    同一天,4个肺部同样表现的病人,3个是一家人,一个是华南海鲜市场的商户。张继先心中疑团越来越大,“一般来说,一家来看病,只会有一个病人,不会3口同时得一样的病,除非是传染病。”

    张继先于27日把4人的情况向医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做了汇报,医院立即上报给江汉区CDC。

    28日和29日,门诊又陆续收治了3名来自海鲜市场的病人。他们的症状和肺部表现同前4位病人,只是轻重不同。张继先把他们全部收治入隔离病房。

    29日下午,医院召集了呼吸科、院感办等10名专家,大家对这7个病例进行了逐一讨论,影像学特殊,全身症状明显,实验室检查肌酶、肝酶都有变化。

    专家一致认为,情况确实不正常,要引起高度重视。医院立即决定向省、市卫健委CDC报告。

    2020年元旦期间,呼吸科门诊量激增,由原来的一天100人左右增加到230人左右,与原来那7位病人相同症状和肺部CT表现的也越来越多。

    从媒体的描述中,足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一家三口全部感染说明“人传人”已经发生;第二,患者并非都来自海鲜市场,提示存在“人传人”可能;第三,该传染病肺部CT表现很典型,有别于其他病毒性肺炎,说明容易诊断;第四,全身症状明显,肌酶、肝酶都有变化,说明病毒对身体危害性很高;第四,人数激增说明传染性强。

    II:据发表在医学期刊《新英格兰杂志》(NEJM)上的题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在中国武汉的初期传播动力学》的文章,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发病的病例中,55%的与华南海鲜批发市场有关,而在1月1日后发病的病例,则只有8.6%与海鲜市场有关。

    从该论文可得到如下结论:1月1日前发病的45人中,55%与华南海鲜市场有关,说明还有45%无关,这45%提示“人传人”的高可能性。

    III:据《第一财经》整理的“武汉疫情核心时间线”,可以获知如下信息:

    2019年12月1日武汉首例新冠病例发病,该病例无海鲜市场接触史。
    12月8日,武汉卫健委通报中首例新冠病例发病。
    12月25日,武汉第五医院吕小红主任听说两家医院有医护感染。
    12月30日张继先所在湖北省新华医院1名护士出现轻微感染。
    12月31日,国家卫健委专家组抵达武汉,武汉卫健委通报27例“病毒性肺炎”,说“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
    2020年1月2日,香港特区政府开会检视针对武汉疫情的预防措施。
    1月3日,湖北省新华医院出现3例CT异常,武汉卫健卫通报44例病例,结论是“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
    同日,中国开始向美国、世卫组织和周边国家通报疫情。
    1月4日香港政府启动“严重”级别应变。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1月5日,武汉同济医院急诊医生陆俊肺部CT异常。武汉卫健委当日通报59例病例,“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
    1月6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吕小红门诊接收很多疑似病例。湖北省新华医院1名医生CT异常。武汉市两会召开,卫健委无通报。
    1月7日,同济医院陆俊感染确诊。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1月8日,国家卫健委确认新冠病毒为疫情病原,同日香港将不明原因肺炎纳入法定监管传染病。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1月9日,新冠出现首个死亡病例。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1月10日,湖北省新华医院出现30例CT异常。国家卫健委专家王广发称没有医护感染。武汉市两会闭幕,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ICU16张床位住满,科主任指出诊断标准过严。
    李文亮出现感染症状。
    1月11日,李文亮双肺CT异常病变,国家CDC向武汉提供PCR检测试剂。湖北省两会开幕。武汉市通报41例新冠肺炎确诊,称1月3日后无新感染病人。“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
    1月12日,李文亮住院。湖北省两会,武汉市卫健委通报无新增确诊。
    1月13日,武汉同济医院、武汉大学各1名护士感染确诊。武汉市卫健委通报无新增确诊。
    14日,武汉卫健委称“尚未发现明确人传人,不排除有限人传人”。
    15日,长江航运总医院1名医生感染确诊。武汉卫健委通报无新增确诊病例。
    16日,武汉亚心总医院1名医生感染确诊。武汉卫健委通报无新增确诊病例。
    17日,黄冈医生听说市中心医院有医护感染。
    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成员袁国勇书面报告高福和广东疾控中心,警惕人传人和无症状感染风险。
    美国CDC将对中国游客做入境筛查。武汉卫健委当日通报无新增病例。
    18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再次向上反映诊断标准过高。
    武汉3家医院共4名医护人员确诊。湖北省两会闭幕。武汉卫健委当日通报4例新增确诊。
    1月19日,武汉协和医院9名护士确诊。武汉市百步亭社区举办“万家宴”。武汉卫健委当日通报17例新增确诊。
    1月20日,3名医护人员确诊。国务院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钟南山通过央视确认“人传人”,武汉卫健委通报2日内共计136例确诊。
    1月21日,湖北卫健委通报称武汉、黄冈各有15位及5位医务人员感染。
    1月22日,湖北省启动突发公共事件二级应急响应。
    1月23日,武汉封城。协和江北医院女医生夏思思因新冠殉职。

    从上面的信息,结合《中国妇女报》对张继先采访的报道所提供的信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武汉卫健委故意隐瞒多个医护感染的事实,而医护感染是“人传人”的直接证据;第二,在武汉两会和湖北两会期间,武汉市卫健委要么失职不通报,要么撒谎说无新增病例;第三,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两次向上级反映诊断标准过高,证明武汉卫健委故意通过提高诊断标准来阻止病例的增加;第四,国家卫健委专家王广发在1月10日还称“没有医护感染”,而此时武汉市至少已经有5名医护被感染,其中陆俊1月7日被确诊。王广发的行为只能有两种解释,要么是武汉卫健委向国家卫健委专家隐瞒了医护感染信息,要么国家卫健委专家和武汉卫健委合伙隐瞒事实,误导公众;第五,在1月2日,香港特区政府开会检视针对武汉疫情的预防措施。1月4日,香港政府启动“严重”级别应变。1月8日,香港将不明原因肺炎纳入法定监管传染病。对照香港政府的作为,作为疫情中心的武汉政府却毫无作为,明明张继先上报的首批4个病例中有一家3口同时感染,且无华南海鲜市场接触史,明明已经有多位医护感染,这都是明显的“人传人”证据,明明该传染病对患者身体会造成严重伤害。武汉卫健委却始终坚持“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武汉卫健委显然构成严重的渎职,而武汉市政府作为武汉卫健委的直接领导机关,能以被武汉市卫健委蒙骗不知情来逃脱责任?考虑到武汉市卫健委在武汉两会和湖北两会期间,几乎都没有通报病例信息,从自由心证角度,这种严重的渎职,如果没有武汉市政府的授意,无法想象;第六,在武汉两会和湖北两会期间,武汉卫健委不仅停止了病例通报,而且在1月11日竟声称“1月3日后无新感染病人”,而事实上,1月6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吕小红门诊接收很多疑似病例,从该传染病的传染性特点看,感染人数会指数增长,感染人数的一定比例必然出现症状,武汉卫健委的说法既违反事实,也违反常识;第七,1月19日,武汉市百步亭社区举办“万家宴”。结合武汉市已经出现多位医护感染的事实,结合张继先接受采访时所说在元旦期间病例激增的事实,结合1月6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吕小红门诊接收很多疑似病例的事实,此时整个疫情早已经进入社区快速传播阶段,武汉市百步亭社区竟然搞了“万家宴”,而且媒体还隆重报道了。如此大型的聚会,如果区政府、市政府没有批准可能吗?武汉市政府这种粉饰太平的操作,客观上麻痹了市民的神经,让市民放松了警惕,不夸张地说这是视市民生命健康为儿戏,是变相的草菅人命。

    IV: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警通勤务连于2020年1月2日下达了《关于实施防控不明原因肺炎、严控外来人员进校的通知》,海军工程大学是从中部战区总医院求证得到的信息,大学第一时间落实要求,拟制相关防控措施,要求“明确外来人员严控入校,确需进校者,在报请安管处同意后必须接受门岗体温检测,体温超过38度者禁止入校。”

    这份证据可以证明不迟于1月2日,海军工程大学已经得知疫情信息,并且做了“人传人”的防范。

    一所大学仅靠很少的信息能意识到“人传人”的风险,掌握全盘信息的武汉市政府却在刻意粉饰太平,为了保障所谓省市两会顺利召开,一直在对民众散布虚假信息,麻痹他们的神经,降低市民的防范意识。

    V:据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2020年1月5日向国家卫健委发送的《关于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海鲜市场不明原因发热肺炎疫情对病原学调查报告》,该报告说“原告单位(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张永振教授团队与武汉市中心医院、武汉市CDC合作,与2015年1月5日从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海鲜市场一名不明原因发热病人呼吸道灌洗液中检测出类SARS冠状病毒、、、明确经过基因测序,导致肺炎疫情的是类SARS病毒,由于该病毒与造成SARS疫情的冠状病毒同源,应是经呼吸道传播。建议在公共场所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这份证据证明不迟于1月5日,基因测序已经证明是类SARS病毒,还特意指出“应是经呼吸道”传播,并建议在公共场所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考虑到该报告是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与武汉市中心医院、武汉CDC合作,武汉市中心医院和武汉市CDC应当同时获得了这份报告。这份调查报告仍然没有让武汉市政府重视起来,向市民提示风险。

    VI:据据《武汉早起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一文,国家CDC首席科学家曾光1月9日他在武汉呆了一天,主要听取湖北省和武汉市方面的一些情况介绍。“他们说(患者)病情比较轻,跟季节性肺炎差不多,几百个密切接触者没有一个发病的。说的很轻松。”

    结合该传染病对患者的的实际危害性,包括严重的肺部损伤,全身症状,肌酶、肝酶都升高的事实,可见武汉卫健委和湖北省卫健委故意向国家卫健委专家撒谎,刻意淡化该传染病对人的危害性。

    (2)对病例的网络直报非法设置行政审批程序,影响医生基于专业判断的病例直报:

    据《武汉早起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一文,“1月11日,该院专家会诊一位疑似病例后,不能排除其他疾病,将会诊意见报告给区卫健委医政科,医政科要求医院自行联系区疾控中心采样、做流行病学调查。该医院工作人员联系区CDC后,被告知采样、流调,要等区卫健委医政科通知。

    1月12日上午,湖北省卫健委执法监督处处长到该院督导发热门诊相关工作,指示: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需要慎重,省市联合确定后报卡。

    1月13日上午,武汉市卫健委疾控处长、区卫健委疾控科工作人员一行到该院,传达最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上报精神。这位处长指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慎重上报…….经省卫健委同意,才能进行病例信息上报。

    中国CDC副主任冯子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武汉通过“网络直报”方式上报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始于1月3日,大约在1月上旬后停止了。另一副主任杨功焕也证实了冯子健的说法,她说自己咨询过国家CDC相关人员,得知去年12月没有接到“直报”。“她们说1月3日到1月10日左右,接到过武汉直报过来的信息,但后面就停止了。直到1月24日新冠肺炎加入到网络直报系统后,才恢复上报。”

    而根据原卫生部在2007年印发的“卫应急发(2007)158号”及1月3日国家卫健委专家组和地方专家组共同起草的《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医疗救治工作手册》,在“病例的发现与报告”一项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疾病定义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由医疗机构在12小时内组织本单位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注明“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病种为“不明原因肺炎”。

    而原国家卫计委2015年制定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规定: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后,应按照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也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信息。

    即使有的医疗结构“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应立即向当地县级CDC报告,县级CDC在接到电话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国家CDC副主任杨功焕对记者说:“SARS以前,逐级上报流程很慢,也容易出现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的情况。建立这个直报系统,就是为了减少中间环节,(病例信息)可以以从基层医院直达国家CDC,让国家用最快的速度获得疫情信息,作出响应。”

    由上述信息可知,原卫生部和卫计委制定的这两个规定都没有要求“该医院工作人员联系区CDC后,被告知采样、流调,要等区卫健委医政科通知”,也没有要求“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需要慎重,省市联合确定后报卡”,更没有要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慎重上报……..经省卫健委同意,才能进行病例信息上报”。

    显然武汉市卫健委与省卫健委故意增加网络直报的难度,事实上给网络直报增加了行政审批程序。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权力来代替医疗机构的专业判断。其目的就是通过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在纸面上降低新增病例数目,掩盖疫情的严重性,客观上必然导致市民放松警惕,造成疫情扩大的严重后果。

    (3)撇开国家卫健委制定“苛刻”的诊断标准,排除大多数真实病例;

    据《武汉早起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一文所载:武汉多家医院向记者反映另一个不利于新发病例上报的原因:1月3日前后,他们收到了通过口头传达的武汉市卫健委的《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入排标准》,他们认为,这个标准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排查标准过于“苛刻”,即使临床收治了很多此后经过核酸检测确诊的病人,但当时都不符合标准,一位医生说:“按照这样的标准,原告们一个都报不上去”。

    而这个《入排标准》是武汉后来加进去的,国家卫健委没有参与制定,一开始也不知情。国家卫健委一位专家组成员对记者说。

    另据《第一财经》整理的“武汉疫情核心时间线”,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曾2次向武汉卫健委反映诊断标准过严。

    事实上,原卫生部2007年发布的“卫应急发(2007)158号”文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是有具体的诊断标准的。

    从上述信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武汉市卫健委撇开国家卫健委自己制定了一个“苛刻”的病例上报标准;第二,多家医院都向记者反映武汉卫健委制定的《入排标准》过于“苛刻”,即使核酸检测阳性的都不符合上报标准。第三,武汉卫健委的《入排标准》没有经过正当的制定程序,通过权力来干涉医疗结构的专业判断,通过设置“苛刻”的上报标准,以控制上报病例数目,掩盖疫情的严重性。

    (4)违反规定,没有及时将样本送国家CDC检测:

    根据原卫生部2007年发布的“卫应急发(2007)158号”文,“经省级专家组会诊不能明确诊断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省级疾控机构要将标本送中国疾控中心进行检测。”

    而据《武汉早起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报道,2019年12月,武汉医院里采集的不同病例标本,曾被送往多家民营机构做过检测。2020年1月2日,中国疾控中心才等到了来自武汉的第一份病例。

    (5)将病例诊断“政治化”,给医疗机构上报病例或疑似病例施加心理压力:

    据《财新》记者肖辉手记:封城前,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不停向武汉市卫健委上报疑似病例,多次被批“政治觉悟不高”。

    (6)打压“吹哨人”和公众言论:

    李文亮、艾芬等医生被训诫。据《人物》杂志一篇“发哨子的人”的访谈:12月30日,武汉市中心医院的医生艾芬拿到一份不明肺炎病人的病毒检测报告,她用红笔圈出「SARS冠状病毒」字样,并将这份报告给了同是医生的同学,后这份报告传遍武汉医生圈,转发这份报告的人就包括那8位被训诫的医生。

    当日晚上10点20分,医院发来资讯,是转市卫健委的通知,大意就是关于不明原因肺炎,不要随意对外发布,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如果因为资讯泄露引发恐慌,要追责。

    这给艾芬带来了麻烦,作为传播的源头,她被院监察室约谈,“原告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严厉的斥责”。当时,谈话的领导说,“原告们出去开会都抬不起头,某某某主任批评原告们医院那个艾芬,作为武汉市中心医院的急诊科主任,你是专业人士,怎么能够没有原则没有组织纪律造谣生事?”

    12月30日下午艾芬在科室群发出那份不明肺炎病人的病毒检测报告后,不久消息传到李文亮处,于是下午17时43分他在同学群中发布了一条内容为“华南海鲜是市场确诊了7例SARS”的信息,随后发了一张检测报告,一张患者肺部CT图,18时42分他又补充说:“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他的群内留言被截图传出去了。

    12月31日凌晨1点半,李文亮被医院领导叫到武汉市卫健委询问情况,天亮后又被医院检查科约谈,并在此后应要求写下了一份《不实信息外传的反思与自原告批评》。1月3日,他因“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言论”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派出所提出警示和训诫,并签署了训诫书。而据《上游新闻》,1月1日,武汉警方就传唤了8名医生,李文亮可能并不属于央视报道的8名“造谣”者之一。

    以上事实证明:对新冠疫情信息的隐瞒是有组织的,医院、监察、警方都参与了,这显然不是武汉卫健委一家能做到的。以行政力量干涉专业人士小范围讨论病情,监察部门和警方作为非专业部门,对专业医生发布的信息定性为“造谣”,这种权力的恣意滥用不仅侵犯了医生的权利,而且客观上导致噤若寒蝉一片萧杀的状况,真相无法传导至社会。一个涉及社会所有成员切身安危的信息,生生被权力之手掐断了传导链,吹哨人发出的预警信息没有得到有效传播,从而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7)借助媒体误导公众,粉饰太平:

    以下事实足以证明存在故意利用媒体误导公众,粉饰太平。

    I:CCTV《第一时间》于2020年1月2日发布“8名散布谣言者被查处”的报道。

    II:人民日报实名认证微博在2019年12月31日发了一条微博,显示截止12月31日,至少已经发现新冠肺炎27例,微博说大部分为华南海鲜城经营户。

    1月1日,武汉市公安局认证微博“平安武汉”通报:近期,武汉市部分医疗机构发现接诊了多例肺炎病例,市卫健委就此发布了情况通报。但一些网民在不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已传唤8名违法人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III:《武汉晚报》以喜庆的版面报道百步亭社区举办“万家宴”。

    从以上信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从央媒到地方媒体,一直在塑造一种歌舞升平的景象,麻痹公众的警惕性;第二,人民日报实名认证微博发布的消息故意歪曲事实,微博说大部分为华南海鲜城经营户,但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在中国武汉的初期传播动力学》文章,1月1日之前的病例有55%与华南海鲜市场有关。并没有说一定是海鲜城经营户。这显然是故意在向社会传递错误的信息。而这样的信息来源于哪儿呢?第三,这是用央视、人民日报的公信力来打压言论,警示医生和普通公众,传播这些信息会遭受打击;第四,《武汉晚报》的报道则是以“万家宴”这样的形式来宣传歌舞升平,这是对公众警惕心的瓦解,其负面效果无论怎么评价都不过分。

    (三)原告近亲属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的法律关系,上述被告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如本诉状前面所述,武汉市卫健委和湖北省卫健委有故意隐瞒疫情信息,故意释放虚假信息,人为设置“苛刻”的确诊条件,必须核酸检测阳性才能入院,以“政治觉悟不高”来打压病例和疑似病例的上报,以医院“监察科”约谈和严厉批评来对医生施压、打压“吹哨人”和公众言论等种种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公众的麻痹大意,放松警惕,没有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了疫情的迅速扩大,也导致了原告近亲属的感染和死亡。

    上述行为,如果没有被告一和被告二的授意和幕后操作,几乎没有可能。

    而且武汉市卫健委和湖北省卫健委作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职能部门,本身也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也应当由被告一和被告二为其职能部门的行为负责。

    上述两被告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原告父亲的感染和死亡。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和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综上,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告慰死者和抚慰死者家属。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年7月28日

    (注:据国家统计局消息,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501元,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4条之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因此两被告应当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20*90501元=1810020元。)

  • 武汉疫情第二起索赔诉讼案已递交

    【民生观察2020年7月29日消息】武汉疫情受害者家属陈敏在7月20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见附件1)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索赔追责的起诉状,在7月21日,该起诉状被武汉中院签收(见附件2)。这是自“新冠病毒肺炎索赔律师顾问团”成立来的第二起索赔追责诉讼案。

    无防护感染求医难 入院后几近等死

    在武汉政府对外公开疫情之前,武汉市民都不知道一场灾难已经在身边蔓延。陈敏的父亲在1月10日开始发烧,最初以为是感冒,就在住处附近的武汉市青菱医院治疗,但一直没有改善。

    在1月25号的晚上,陈敏父亲发烧得非常严重,陈敏赶紧带其到武汉市科技大学医院检查,做了CT和血常规,结果显示是病毒性肺炎,双肺严重感染,然后连夜赶到定点医院武汉市第七医院,排队等候了三个多小时后好不容易看了医生,医生看过CT后答复是高度疑似新冠病毒感染,而且已经双肺发白,属于危重患者,血氧90,在这种情况下,还被要求排队做核酸检测,拿到阳性结果后才有资格排队等待病床。

    1月26号,陈敏的父亲在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采集了咽部样本,直到28号下午才给我们结果,显示“新鲜冠状病毒核酸阳性”。

    1月29日中午,陈敏的父亲被救护车送到武汉市第三医院光谷分院,因为没有空床,在医院门诊大厅等候了大半天,直到下午5点多才勉强安排了个走廊的加床,陈敏及家属不能去照顾,全都要指望医生护士,陈敏从父亲那里得知,因为病人爆增,医护人员根本就不能照顾,三天基本都是没有吃东西,更别说吃热的了,人清醒的时候能吃点冷饭菜就不错了。另外,由于一个护士要管30多个人,病人很难得到护理,陈敏父亲戴着吸氧面罩想上厕所都没有办法,大小便只能在床上,也没有人换床单,陈敏现在想起来仍然非常痛心。

    陈敏说,最重要的是,医院除了吸氧根本没有其它的治疗措施,这也是她父亲被加速死亡的原因之一,就连自费买的球蛋白送进去都延误了两天,到住院的第三天即2月1日才开始打,打了两针,陈敏父亲就在2月2日凌晨去世。

    医生病例上写的是抢救了两次,就是1月31号的那次抢救完了才跟陈敏打电话,要她去签字。陈敏说,2号凌晨走的时候到底有没有抢救?怎么抢救的?这些都不得而知,全凭事后补写的住院病例,这些都被他们一句人手不够搪塞过去了。

    陈敏认为武汉市政府和湖北省政府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真实讯息,释放假讯息,麻痹公众,致使她家人放松警惕,疏于防范,是导致新冠肺炎大范围传播的主要责任人,一方面造成她父亲感染,另一方面由于前期大面积感染造成后来医院感染病人暴增,造成她父亲入院难,住院后也得不到治疗和护理。所以她将武汉市政府和湖北省政府分别列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起诉至法院。

    受害者被骚扰威胁日频 维权顾虑增加

    “新冠病毒肺炎索赔律师顾问团”的合作伙伴杨占青一直参与协助受害者维权,他介绍说,目前在维权的受害者基本都是在政府公开疫情信息之前感染的,所以他们维权动力很大,因为他们觉得自己家人死的太冤枉,太不应该。但同时,受害者家属的顾虑越来越大。由于武汉警方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一方面污名化杨占青是反华势力,不让受害者家属和他联系,但这些受害者家属又急需法律援助,在找不到援助律师的情况下,这些受害者家属不得不通过杨占青求助顾问团,仍希望能有机会给家人讨个说法。所以,这些受害者家属在维权中态度摇摆,顾虑很多,很可能今天决定起诉,第二天又不打算起诉。

    陈敏也是犹豫再三后决定维权的,好不容易付诸行动,递交诉状后却不敢通报媒体,担心被警察找。后来估计是看起诉后发现没有任何部门回应她,实在没有希望才决定曝光给媒体。“媒体的曝光对当事人来说是双刃剑,曝光后地方政府官员会极尽骚扰威胁手段,胁迫当事人放弃维权,若当事人不放弃,地方政府就设法沟通,早日解决,所以很多时候,当事人的维权是否有进展,在于地方官员良心和当事人承压能力。若不曝光给媒体,估计真的没有人在乎她是否起诉。”杨占青说。

    附件1:起诉状邮寄单
    附件2:起诉状签收状态
    附件3:起诉状(去掉了个人具体信息,若需更详细的信息联系陈敏采访)

  • 新冠索赔第一案家属申请监督武汉中院

    【民生观察2020年6月24日消息】今天临近中午12点时,中国新冠索赔第一案的原告张海将三份《对武汉中院不予立案履行法律监督申请书》(以下简称“《监督申请书》”)通过邮政快递分别邮寄至武汉市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监督申请书》中,张海指出武汉中院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登记立案。但武汉中院却违法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这侵犯了他基本的诉讼权利。要求武汉市检察院根据依据职权,履行立案监督,责令武汉中院依法立案。

    起诉后法院电话通知不立案,法院枉法惹人气愤。

    张海因为父亲在武汉无辜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死亡而将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中部战区总医院分别列为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在起诉状中提出8项诉讼请求,要求政府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就其隐瞒疫情信息的行为向原告登报道歉,并要求各项赔偿共计1918020元。他在6月10日用通过邮政快递寄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快递跟踪系统,他查询到邮件在第二天被法院签收。

    随后张海一直期待法院早写给他立案通知,在6月17日,他接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对方对该起诉不予立案。张海问不立案的理由,对方不说任何依据,让张海自己去研究法律。在张海追问为什么不按法律给书面裁定,对方称口头通知就可以了,随后挂了电话。

    张海非常气愤,家人不幸遭难,起诉到法院,本想寻求公道,结果法院如此草率了事,完全不按诉讼程序规定办案。“法院工作人员应该是懂法的,却作出如此无视法规的事情,实在让人气愤!”张海说。

    书面申请检察院监督保障公民诉讼权利

    张海通过查询法律了解到,即使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该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且需要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所以张海认为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以电话通知方式替代书面裁定,并且不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行为明显违法。

    顾问团的合作伙伴,也是主要参与协调律师和受害者咨询的公益机构长沙富能发起人杨占青进一步指出,武汉市中级法院的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明显违法,武汉市检察院或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可依据监督指导职责,纠正此违法行为,并对直接负责该案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张海不甘心就这样被法院糊弄,他打算向武汉市检察院投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在顾问团的指导下,他撰写了《监督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说明自己依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为不幸染病逝世的父亲讨公道,在提起行政违法确认之诉的同时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武汉中院应当登记立案。但武汉中院却违法不予立案,也不向本人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犯了基本的诉讼权利。张海在申请书中的结尾部分写道:“请贵院(武汉市检察院)根据依据职权,履行立案监督,责令武汉中院依法立案,以维护本人的诉讼权利。”

    张海在中午12点将该申请书给武汉市检察院寄出,并且分别抄送湖北省检察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冠肺炎感染者本已不幸,法院不应让我们受害者家属雪上加霜,通过违法操作去截堵我救济渠道,我希望湖北的检察系统能重视这个案件,”张海说。

    附件1:监督申请书(见单独附件)
    附件2:邮寄监督申请书的快递单(见单独附件)

  • 新冠受害者家属索赔第一案诉至武汉中院

    【民生观察2020年6月11日消息】今天上午11点,新冠病毒受害者家属张海将四份起诉状通过邮政快递寄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邮政快递单见附件2)。在起诉状中(见附件1),张海作为原告将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中部战区总医院列为共同被告,并请法院责令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就其隐瞒疫情信息的行为向原告登报道歉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近200万元的赔偿。该诉讼应该是中国国内第一起新冠病毒受害者家属索赔案。

    武汉封城前载父到武汉做手术却感染病毒而死

    张海的父亲是多年来为中国核武器项目的工作的解放军老兵,2020年1月15日在深圳因摔伤导致骨折,需要住院治疗。1月16日张海电话其父亲的单位武汉市商业服务学院。其父亲单位说在深圳住院治疗只能自费,要想公费医疗需回武汉。其父亲的单位也没有提及武汉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信息。

    1月16日,张海自驾车送父亲回武汉,17日中午到武汉后直接去了武汉市中部战区总医院,医院在给其父亲做了必要检查后就将其父亲收治到骨科住院治疗。1月20日,其父亲被全麻做了手术,第三天醒来,医生告知骨折手术很成功。其父亲前期恢复的较好,住院后期出现发烧症状,而且越来越严重。医生怀疑是新冠肺炎,1月29日给其父做了新冠病毒检测,1月30日医生告知张海,其父亲检测结果为阳性,确诊为新冠肺炎。当时,张海父亲已经处于昏迷状态,医生告知张海,其父已经脑死亡,瞳孔扩散。2月1日17点28分,张海父亲去世。

    张海认为,医院在收治其父亲后,没有对其父亲尽到妥善的防疫保护,致使其父亲在住院期间感染新冠病毒,最终因新冠肺炎死亡。

    张海说,医院在收治其父亲之前,已经在收治新冠肺炎病人了,在收治其父亲时也没告知该信息,导致他和他父亲都没做任何防护。“中部战区总医院设有收治新冠病人区,我父亲去世前几小时由骨科转入到这个新冠病毒感染的患者病区,我也进到这个病区,一直呆到医生宣布说家父去世及各种手续办完,殡仪馆来车接走家父。”张海说。

    寻求顾问团帮助起诉至法院追责索赔

    张海自从得知父亲感染新冠病毒后就非常后悔又非常气愤,他一直通过微博为其父亲讨说法,希望政府和医院能够听到他的呼声,主动为隐瞒疫情行为而道歉、赔偿。他认为,若不是政府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真实讯息,释放假讯息,他根本不会在武汉封城前带着父亲进入疫情正在蔓延的武汉,还让他不解的是,医院在收治其父亲之前,已经在收治新冠肺炎病人了,但在收治他父亲时也没向告知这些信息,让其父亲做好自我防护。

    张海的微博发声不仅没有得来政府和医院的道歉和赔偿,反而遭到居住地深圳警方的多次上门骚扰,张海的微博内容也多次被屏蔽,张海决定通过法律诉讼来追责和索赔。“本想对方能将心比心,明白我父亲无辜感染又病逝的不幸,能够为他们的过错承担责任,但现在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了。”张海说。

    在张海求助“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顾问团”)后,顾问团一位不愿署名的律师根据张海的诉求,免费为其撰写了起诉状,将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中部战区总医院分别列为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在起诉状中提出8项诉讼请求,分别是: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向公众隐瞒疫情信息的行为违法;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就原告父亲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就原告父亲死亡承担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1810020元;
    (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就原告父亲的死亡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
    (5)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父亲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8000元;
    (6)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承担;
    (7)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就其隐瞒疫情信息的行为向原告登报道歉;
    (8)请求法院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隶属于被告一、被告二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渎职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在起诉理由部分,通过列举事实证明了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的卫健委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讯息,在法律责任分析部分指出三被告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原告父亲的感染和死亡。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并列出了所依据的《国家赔偿法》、《侵权责任法》具体条款。

    张海将起诉状打印签名后通过邮政快递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

    顾问团的成员之一陈建刚律师认为,按现有的中国司法现状,法院立案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中国法院以前的做法是是习惯于“讲政治”,收到材料后无限期拖延,不了了之,不予立案,或者是直接表示不予受理,甚至连立案材料都拒绝接收。但对于今天因为武汉肺炎引发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立案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这是由大的政治环境决定的。一旦有立案,就意味着有媒体关注,就意味着有后起者继续起诉,还意味着对中共各级政府在疫情防控中滥权、渎职的各种审视,意味著许许多多被掩盖的真相讲再次被摆到舆论面前……今日的中共政府决不能接受这一步结果。疫情爆发以来,中共政府采取的种种作为显示,对中共各级政府在防疫中作为的评价,已经完全超出了法律层面,而成为政治问题,既然是政治问题,中国人只能是喊万岁,跟党走,不允许存在任何质疑。对于因为武汉肺炎发动的行政诉讼,陈建刚律师表示“法院受理、连的可能性几乎是零。以前行政诉讼可能让当事人成为敏感人员,今天如果要发动因为武汉肺炎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死者家属会一步到位成为中共的政治敌人。“”陈建刚律师说。

    顾问团的合作伙伴,也是主要参与协调律师和受害者咨询的公益机构长沙富能发起人杨占青介绍,目前来咨询的受害者集中在武汉地区,已有二十多个受害者家属咨询求助,最初有五六个打算起诉,后来由于各种原因仍没有提交诉状,目前这些家属大部分在和社区街道或受害者生前所在的单位交涉,他们很多人不相信司法公正,只希望通过协商能拿到一部分抚恤金和丧葬费。“我理解那些家属,但对于受害者来说,通过司法维权也是为数不多的维权途径之一,只有穷尽办法尝试才可能有希望突破,维护到自身权益,给逝去的家属一个交代。”杨占青说。

    附:起诉状
    附:邮寄起诉状的快递单

  • 顾问团为肺炎病逝者维权家属撰写须知

    【民生观察2020年5月14日消息】“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顾问团”)今天公开发布《新冠肺炎死者家属拟通过申请工伤方式维权须知》(以下简称“维权须知”),主要适用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包括上下班路上)感染新冠病毒而病逝的人群家属维权所用。

    顾问团的合作伙伴公益机构长沙富能的杨占青介绍,做这个维权须知是由于在近期咨询的受害者家属有一部分反映自己的家属在武汉封城前由于不知道有“人传人”的疫情信息,仍然照常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出行去工作,后来出现发烧、咳嗽、肺部感染等新冠病毒感染症状,有的还没来及的做核酸检测已经病逝。还有人自始至终一直在疫情中工作情况下被感染最后病逝。顾问团认为这些家属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申请工伤方式进行维权,按照现有的规定,以武汉为例,一次性工亡补偿金84万多,还有3.6万的丧葬费及供养亲属每月的抚恤金,这对于家属来说也算是不错的抚慰和经济补助,一定程度上抚慰这些家属的丧亲之痛。

    杨占青介绍说,对于公职人员因公感染而病逝的,参照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三部委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应当认定为“烈士”或“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也是一样的,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

    杨占青说,这个“维权须知”里面部分内容之前曾给一些咨询的受害者断续提供过,为了避免重复回答类似的问题咨询才系统整理出来,然后通过自媒体平台和微信、邮箱等发布出去,让更多人了解并传播。

    杨占青介绍说,目前有三个在通过工伤方式进行维权的病逝受害者家属,其中两名是私人企业,一名是公职人员。其中在工业园做保安工作的那名病逝者家属目前还没得到任何抚慰金,直接原因是病逝者生前并未和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对家属不管不问。另外一名私人企业公司给包括治疗费报销在内的抚慰金共计近17万,但和工亡标准的抚恤、补助金标准仍相差甚远。那名病逝的公职人员在封城当天还去单位工作,应按照因公牺牲标准(注: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但单位仅同意按病故标准(注: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给付一次性抚恤金,相差近80万元。

    “目前看,这些病逝者都没有被承认其在工作期间感染,这个取证的确有难度,那时候医疗机构还没有诊断检测新冠病毒,只能根据后期发病情况合理推断。正是因为这个难度,导致单位都不愿意承认其感染和工作相关,在这种情况下,能否拿到抚恤金及拿到多少,除去政府的干涉因素外,和单位规模大小、单位性质及病逝家属的维权行动能动性有很大关系。”杨占青说。

    附:

    1、采访联系人:
    陈建刚律师(现旅美访学,顾问团成员), WhatsApp/Signal:+1(929)855-7190
    杨占青(顾问团合作伙伴,公益机构长沙富能发起人),WhatsApp/Signal:+1(929)287-7799
    受害者家属(目前不愿接受媒体采访,暂无法提供联系方式)

    2、《新冠肺炎死者家属拟通过申请工伤方式维权须知》

    《新冠肺炎死者家属拟通过申请工伤方式维权须知》

    一、基础性法律条款: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的规定,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被不幸感染并造成死亡,可尝试申请工伤。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害人如为武汉人,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提出工伤申请,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1.新冠肺炎死亡者亲属可以索要的工伤待遇:

    治疗费:死者如果事实上没有享受免费医的疗待,包含诊断、治疗费用可以索要。

    交通费、食宿费、护理费:去医院诊断、治疗所话费的上述费用

    丧葬费,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死者为武汉人,武汉市2019年平均工资为6038.91元,其所得为36233.46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其所得应为847180元。

    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
    电子邮箱:splvshituan@gmail.com
    2020年5月14日

  • “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公开起诉状模版

    2020年3月20日,“新冠肺炎索赔律师顾问团”(以下简称“顾问团”)公开了一份共14页内容的《新冠肺炎索赔起诉状模版》,同时附带《立案指南》,以期让更多因为新冠肺炎而受害的家属可以自行参与索赔。

    自3月6日“新冠肺炎索赔律师顾问团”发起成立以来,已有20名律师加入顾问团,共陆续接到十多个当事人的咨询和求助,顾问团先后帮6位受害者家属撰写了起诉状草本,考虑到这些受害者的受害原因、索赔对象有类似的地方,都和政府部门前期迟迟不公开所掌握的“人传染人”疫情信息导致民众没有及时采取防疫措施有关,所以撰写起诉状模版对外公开,这样便于更多人在无需联络顾问团的情况下自主的根据个人情况撰写起诉状进行索赔。

    在该起诉状模版的诉讼请求中,把武汉市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分别列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要求法院确认上述被告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向公众隐瞒疫情信息的行为违法,并要求上述被告对受害者的死亡或伤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死亡赔偿金100万,丧葬费7万,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在“”起诉理由“部分逐项阐述了起诉武汉市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两个被告的三个主要原因:一、两被告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真实讯息;二、两被告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以行政权力干涉医疗机构基于医学标准诊断、收治病人;三、武汉市政府在封城后后勤服务缺失,渎职。

    起诉状引用了大量媒体报道和官方通报材料,从法律上分析了受害人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的法律关系,鉴于武汉市卫健委和湖北省卫健委作为两被告的职能部门,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两被告为其职能部门的行为负责,所以湖北武汉两级政府应当承担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

    长沙富能创办人杨占青是律师顾问团的合作伙伴,他介绍说目前6位受害者家人已经着手完善起诉状,打算起诉状内容确定后去法院立案。他说,在他和十多位受害者家属接触后发现这些人都有强烈的索赔意愿,并积极提供受害相关的材料,愿意接受媒体采访,但有部分受害者随后失去了联系,有的受害者不再愿意接受采访。“我们得知有的是遭受到当地社区和派出所压力,不让网上求助,不让接受媒体采访。我们考虑到受害者只有微信通讯软件,我们的交流内容都被监控,微信随时被冻结,受害者很可能会因为索赔行动进一步开展而被当局施压而和我们无法联系,所以这个起诉状模版公开后,便于受害者参考后可以自主的去起诉索赔。”杨占青说。

    采访联系人:
    陈建刚律师(现旅美访学,顾问团成员), Whatsapp/Signal:+1(929)855-7190
    杨占青(长沙富能创办人,顾问团合作伙伴),Whatsapp/Signal:+1(929)287-7799
    (愿意接受采访的三位当事人联系方式可联系杨占青索取)

    附件1:《新冠肺炎索赔起诉状模版》
    附件2:《立案指南》

    起诉状
    原告:某某某,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被告一: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先旺(市场);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电话:027-82826114。
    被告二: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省长);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电话:027-87235542。
    第三人:武汉市某某某社区,电话:。

    诉讼请求:(注:为便于起诉的人参考,这份范本诉状以原告近亲属死于新冠肺炎为例,家属没有死亡但造成残疾的,把死亡赔偿金改为伤残赔偿金,再加一个康复费就可以了)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上述被告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向公众隐瞒疫情信息的行为违法;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就原告近亲属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就原告近亲属死亡承担死亡赔偿金100万;
    (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就原告近亲属的死亡给付丧葬费7万;
    (5)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就原告近亲属的死亡给付精神损失费10万;
    (6)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承担原告的近亲属所有自费的诊疗费共计万;
    (7)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近亲属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元。、
    (8)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9)请求法院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隶属于被告一、被告二及第三人的滥用职权和渎职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事实:

    (注:案件事实部分,要把近亲属诊断、治疗、死亡的过程写清楚,时间、地点等要写清楚,社区在后勤服务方面的缺失也要写清楚)

    (二)起诉理由:

    原告基于如下理由起诉被告一和被告二:原因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真实讯息;二是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以行政权力干涉医疗机构基于医学标准诊断、收治病人;三是被告一在封城后后勤服务缺失,渎职。

    隐瞒疫情真实讯息导致原告近亲属放松警惕,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被感染;在患者的肺部CT表现感染情况下,因为权力的干涉,使得医生未能按照职业伦理及时给出诊断结论,同样也因为权力的干涉,在患者“双肺已白”的重症状态下,未能及时收治,加重患者病情;封城后后勤服务缺失,作为政府权力神经末梢的第三人冷漠渎职,也在加重患者的病情。

    1.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的卫健委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讯息:

    综合已有的媒体报道和官方信息,在钟南山院士代表官方发出“人传人”的信息之前,可以确定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的卫健委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的真实讯息,隐瞒的信息包括病患数目,病毒的传染性,病毒对患者的的严重危害程度,甚至包括医护人员的感染情况。

    为了有效的达成隐瞒疫情的目的,他们多管齐下,采取了如下措施:通过武汉卫健委通报不实讯息;对病例的网络直报非法设置行政审批程序,影响医生基于专业判断的病例直报;撇开国家卫健委制定“苛刻”的诊断标准,排除大多数真实病例;违反规定,没有及时将样本送国家CDC检测;将病例诊断“政治化”,给医疗机构上报病例或疑似病例施加心理压力;打压“吹哨人”和公众言论;借助媒体误导公众,粉饰太平。

    (1)通过武汉卫健委通报不实的讯息:

    以下事实可以证明被告一下属的卫健委通报的事实不属实:

    I:据《中国妇女报》“为什么第一个上报疫情的是她”一文,2019年12月27日一早,湖北省新华医院呼吸与重症医学科主任张继先发现前日收治的3位病患胸部CT,呈现与其他病毒性肺炎完全不同的改变。3位患者中,其中的两位老人是夫妻。得知两位老人的儿子一直照顾他们,张继先让他们的儿子也做了CT检查,结果显示,没有任何症状的儿子肺部和他的父母有同样的表现。

    同一天,4个肺部同样表现的病人,3个是一家人,一个是华南海鲜市场的商户。张继先心中疑团越来越大,“一般来说,一家来看病,只会有一个病人,不会3口同时得一样的病,除非是传染病。”

    张继先于27日把4人的情况向医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做了汇报,医院立即上报给江汉区CDC。

    28日和29日,门诊又陆续收治了3名来自海鲜市场的病人。他们的症状和肺部表现同前4位病人,只是轻重不同。张继先把他们全部收治入隔离病房。

    29日下午,医院召集了呼吸科、院感办等10名专家,大家对这7个病例进行了逐一讨论,影像学特殊,全身症状明显,实验室检查肌酶、肝酶都有变化。

    专家一致认为,情况确实不正常,要引起高度重视。医院立即决定向省、市卫健委CDC报告。

    2020年元旦期间,呼吸科门诊量激增,由原来的一天100人左右增加到230人左右,与原来那7位病人相同症状和肺部CT表现的也越来越多。

    从媒体的描述中,足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一家三口全部感染说明“人传人”已经发生;第二,患者并非都来自海鲜市场,提示存在“人传人”可能;第三,该传染病肺部CT表现很典型,有别于其他病毒性肺炎,说明容易诊断;第四,全身症状明显,肌酶、肝酶都有变化,说明病毒对身体危害性很高;第四,人数激增说明传染性强。

    II:据发表在医学期刊《新英格兰杂志》(NEJM)上的题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在中国武汉的初期传播动力学》的文章,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发病的病例中,55%的与华南海鲜批发市场有关,而在1月1日后发病的病例,则只有8.6%与海鲜市场有关。

    从该论文可得到如下结论:1月1日前发病的45人中,55%与华南海鲜市场有关,说明还有45%无关,这45%提示“人传人”的高可能性。

    III:据《第一财经》整理的“武汉疫情核心时间线”,可以获知如下信息:

    2019年12月1日武汉首例新冠病例发病,该病例无海鲜市场接触史。

    12月8日,武汉卫健委通报中首例新冠病例发病。

    12月25日,武汉第五医院吕小红主任听说两家医院有医护感染。

    12月30日张继先所在湖北省新华医院1名护士出现轻微感染。

    12月31日,国家卫健委专家组抵达武汉,武汉卫健委通报27例“病毒性肺炎”,说“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

    2020年1月2日,香港特区政府开会检视针对武汉疫情的预防措施。

    1月3日,湖北省新华医院出现3例CT异常,武汉卫健卫通报44例病例,结论是“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

    同日,中国开始向美国、世卫组织和周边国家通报疫情。

    1月4日香港政府启动“严重”级别应变。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1月5日,武汉同济医院急诊医生陆俊肺部CT异常。武汉卫健委当日通报59例病例,“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

    1月6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吕小红门诊接收很多疑似病例。湖北省新华医院1名医生CT异常。武汉市两会召开,卫健委无通报。

    1月7日,同济医院陆俊感染确诊。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1月8日,国家卫健委确认新冠病毒为疫情病原,同日香港将不明原因肺炎纳入法定监管传染病。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1月9日,新冠出现首个死亡病例。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1月10日,湖北省新华医院出现30例CT异常。国家卫健委专家王广发称没有医护感染。武汉市两会闭幕,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ICU16张床位住满,科主任指出诊断标准过严。

    李文亮出现感染症状。

    1月11日,李文亮双肺CT异常病变,国家CDC向武汉提供PCR检测试剂。湖北省两会开幕。武汉市通报41例新冠肺炎确诊,称1月3日后无新感染病人。“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

    1月12日,李文亮住院。湖北省两会,武汉市卫健委通报无新增确诊。

    1月13日,武汉同济医院、武汉大学各1名护士感染确诊。武汉市卫健委通报无新增确诊。

    14日,武汉卫健委称“尚未发现明确人传人,不排除有限人传人”。

    15日,长江航运总医院1名医生感染确诊。武汉卫健委通报无新增确诊病例。

    16日,武汉亚心总医院1名医生感染确诊。武汉卫健委通报无新增确诊病例。

    17日,黄冈医生听说市中心医院有医护感染。

    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成员袁国勇书面报告高福和广东疾控中心,警惕人传人和无症状感染风险。

    美国CDC将对中国游客做入境筛查。武汉卫健委当日通报无新增病例。

    18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再次向上反映诊断标准过高。

    武汉3家医院共4名医护人员确诊。湖北省两会闭幕。武汉卫健委当日通报4例新增确诊。

    1月19日,武汉协和医院9名护士确诊。武汉市百步亭社区举办“万家宴”。武汉卫健委当日通报17例新增确诊。

    1月20日,3名医护人员确诊。国务院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钟南山通过央视确认“人传人”,武汉卫健委通报2日内共计136例确诊。

    1月21日,湖北卫健委通报称武汉、黄冈各有15位及5位医务人员感染。

    1月22日,湖北省启动突发公共事件二级应急响应。

    1月23日,武汉封城。协和江北医院女医生夏思思因新冠殉职。

    从上面的信息,结合《中国妇女报》对张继先采访的报道所提供的信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武汉卫健委故意隐瞒多个医护感染的事实,而医护感染是“人传人”的直接证据;第二,在武汉两会和湖北两会期间,武汉市卫健委要么失职不通报,要么撒谎说无新增病例;第三,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两次向上级反映诊断标准过高,证明武汉卫健委故意通过提高诊断标准来阻止病例的增加;第四,国家卫健委专家王广发在1月10日还称“没有医护感染”,而此时武汉市至少已经有5名医护被感染,其中陆俊1月7日被确诊。王广发的行为只能有两种解释,要么是武汉卫健委向国家卫健委专家隐瞒了医护感染信息,要么国家卫健委专家和武汉卫健委合伙隐瞒事实,误导公众;第五,在1月2日,香港特区政府开会检视针对武汉疫情的预防措施。1月4日,香港政府启动“严重”级别应变。1月8日,香港将不明原因肺炎纳入法定监管传染病。对照香港政府的作为,作为疫情中心的武汉政府却毫无作为,明明张继先上报的首批4个病例中有一家3口同时感染,且无华南海鲜市场接触史,明明已经有多位医护感染,这都是明显的“人传人”证据,明明该传染病对患者身体会造成严重伤害。武汉卫健委却始终坚持“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武汉卫健委显然构成严重的渎职,而武汉市政府作为武汉卫健委的直接领导机关,能以被武汉市卫健委蒙骗不知情来逃脱责任?考虑到武汉市卫健委在武汉两会和湖北两会期间,几乎都没有通报病例信息,从自由心证角度,这种严重的渎职,如果没有武汉市政府的授意,无法想象;第六,在武汉两会和湖北两会期间,武汉卫健委不仅停止了病例通报,而且在1月11日竟声称“1月3日后无新感染病人”,而事实上,1月6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吕小红门诊接收很多疑似病例,从该传染病的传染性特点看,感染人数会指数增长,感染人数的一定比例必然出现症状,武汉卫健委的说法既违反事实,也违反常识;第七,1月19日,武汉市百步亭社区举办“万家宴”。结合武汉市已经出现多位医护感染的事实,结合张继先接受采访时所说在元旦期间病例激增的事实,结合1月6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吕小红门诊接收很多疑似病例的事实,此时整个疫情早已经进入社区快速传播阶段,武汉市百步亭社区竟然搞了“万家宴”,而且媒体还隆重报道了。如此大型的聚会,如果区政府、市政府没有批准可能吗?武汉市政府这种粉饰太平的操作,客观上麻痹了市民的神经,让市民放松了警惕,不夸张地说这是视市民生命健康为儿戏,是变相的草菅人命。

    IV: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警通勤务连于2020年1月2日下达了《关于实施防控不明原因肺炎、严控外来人员进校的通知》,海军工程大学是从中部战区总医院求证得到的信息,大学第一时间落实要求,拟制相关防控措施,要求“明确外来人员严控入校,确需进校者,在报请安管处同意后必须接受门岗体温检测,体温超过38度者禁止入校。”

    这份证据可以证明不迟于1月2日,海军工程大学已经得知疫情信息,并且做了“人传人”的防范。

    一所大学仅靠很少的信息能意识到“人传人”的风险,掌握全盘信息的武汉市政府却在刻意粉饰太平,为了保障所谓省市两会顺利召开,一直在对民众散布虚假信息,麻痹他们的神经,降低市民的防范意识。

    V:据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2020年1月5日向国家卫健委发送的《关于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海鲜市场不明原因发热肺炎疫情对病原学调查报告》,该报告说“我单位(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张永振教授团队与武汉市中心医院、武汉市CDC合作,与2015年1月5日从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海鲜市场一名不明原因发热病人呼吸道灌洗液中检测出类SARS冠状病毒、、、明确经过基因测序,导致肺炎疫情的是类SARS病毒,由于该病毒与造成SARS疫情的冠状病毒同源,应是经呼吸道传播。建议在公共场所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这份证据证明不迟于1月5日,基因测序已经证明是类SARS病毒,还特意指出“应是经呼吸道”传播,并建议在公共场所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考虑到该报告是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与武汉市中心医院、武汉CDC合作,武汉市中心医院和武汉市CDC应当同时获得了这份报告。这份调查报告仍然没有让武汉市政府重视起来,向市民提示风险。

    VI:据据《武汉早起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一文,国家CDC首席科学家曾光1月9日他在武汉呆了一天,主要听取湖北省和武汉市方面的一些情况介绍。“他们说(患者)病情比较轻,跟季节性肺炎差不多,几百个密切接触者没有一个发病的。说的很轻松。”

    结合该传染病对患者的的实际危害性,包括严重的肺部损伤,全身症状,肌酶、肝酶都升高的事实,可见武汉卫健委和湖北省卫健委故意向国家卫健委专家撒谎,刻意淡化该传染病对人的危害性。

    (2).对病例的网络直报非法设置行政审批程序,影响医生基于专业判断的病例直报:

    据《武汉早起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一文,“1月11日,该院专家会诊一位疑似病例后,不能排除其他疾病,将会诊意见报告给区卫健委医政科,医政科要求医院自行联系区疾控中心采样、做流行病学调查。该医院工作人员联系区CDC后,被告知采样、流调,要等区卫健委医政科通知。

    1月12日上午,湖北省卫健委执法监督处处长到该院督导发热门诊相关工作,指示: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需要慎重,省市联合确定后报卡。

    1月13日上午,武汉市卫健委疾控处长、区卫健委疾控科工作人员一行到该院,传达最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上报精神。这位处长指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慎重上报、、、经省卫健委同意,才能进行病例信息上报。

    中国CDC副主任冯子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武汉通过“网络直报”方式上报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始于1月3日,大约在1月上旬后停止了。另一副主任杨功焕也证实了冯子健的说法,她说自己咨询过国家CDC相关人员,得知去年12月没有接到“直报”。“她们说1月3日到1月10日左右,接到过武汉直报过来的信息,但后面就停止了。直到1月24日新冠肺炎加入到网络直报系统后,才恢复上报。”

    而根据原卫生部在2007年印发的“卫应急发(2007)158号”及1月3日国家卫健委专家组和地方专家组共同起草的《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医疗救治工作手册》,在“病例的发现与报告”一项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疾病定义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由医疗机构在12小时内组织本单位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注明“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病种为“不明原因肺炎”。

    而原国家卫计委2015年制定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规定: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后,应按照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也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信息。

    即使有的医疗结构“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应立即向当地县级CDC报告,县级CDC在接到电话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国家CDC副主任杨功焕对记者说:“SARS以前,逐级上报流程很慢,也容易出现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的情况。建立这个直报系统,就是为了减少中间环节,(病例信息)可以以从基层医院直达国家CDC,让国家用最快的速度获得疫情信息,作出响应。”

    由上述信息可知,原卫生部和卫计委制定的这两个规定都没有要求“该医院工作人员联系区CDC后,被告知采样、流调,要等区卫健委医政科通知”,也没有要求“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需要慎重,省市联合确定后报卡”,更没有要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慎重上报、、、经省卫健委同意,才能进行病例信息上报”。

    显然武汉市卫健委与省卫健委故意增加网络直报的难度,事实上给网络直报增加了行政审批程序。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权力来代替医疗机构的专业判断。其目的就是通过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在纸面上降低新增病例数目,掩盖疫情的严重性,客观上必然导致市民放松警惕,造成疫情扩大的严重后果。

    (3).撇开国家卫健委制定“苛刻”的诊断标准,排除大多数真实病例;

    据《武汉早起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一文所载:武汉多家医院向记者反映另一个不利于新发病例上报的原因:1月3日前后,他们收到了通过口头传达的武汉市卫健委的《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入排标准》,他们认为,这个标准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排查标准过于“苛刻”,即使临床收治了很多此后经过核酸检测确诊的病人,但当时都不符合标准,一位医生说:“按照这样的标准,我们一个都报不上去”。

    而这个《入排标准》是武汉后来加进去的,国家卫健委没有参与制定,一开始也不知情。国家卫健委一位专家组成员对记者说。

    另据《第一财经》整理的“武汉疫情核心时间线”,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曾2次向武汉卫健委反映诊断标准过严。

    事实上,原卫生部2007年发布的“卫应急发(2007)158号”文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是有具体的诊断标准的。

    从上述信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武汉市卫健委撇开国家卫健委自己制定了一个“苛刻”的病例上报标准;第二,多家医院都向记者反映武汉卫健委制定的《入排标准》过于“苛刻”,即使核酸检测阳性的都不符合上报标准。第三,武汉卫健委的《入排标准》没有经过正当的制定程序,通过权力来干涉医疗结构的专业判断,通过设置“苛刻”的上报标准,以控制上报病例数目,掩盖疫情的严重性。

    (4).违反规定,没有及时将样本送国家CDC检测:

    根据原卫生部2007年发布的“卫应急发(2007)158号”文,“经省级专家组会诊不能明确诊断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省级疾控机构要将标本送中国疾控中心进行检测。”

    而据《武汉早起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报道,2019年12月,武汉医院里采集的不同病例标本,曾被送往多家民营机构做过检测。2020年1月2日,中国疾控中心才等到了来自武汉的第一份病例。

    (5)将病例诊断“政治化”,给医疗机构上报病例或疑似病例施加心理压力:

    据《财新》记者肖辉手记:封城前,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不停向武汉市卫健委上报疑似病例,多次被批“政治觉悟不高”。

    (6)打压“吹哨人”和公众言论:

    李文亮、艾芬等医生被训诫。据《人物》杂志一篇“发哨子的人”的访谈:12月30日,武汉市中心医院的医生艾芬拿到一份不明肺炎病人的病毒检测报告,她用红笔圈出「SARS冠状病毒」字样,并将这份报告给了同是医生的同学,后这份报告传遍武汉医生圈,转发这份报告的人就包括那8位被训诫的医生。

    当日晚上10点20分,医院发来资讯,是转市卫健委的通知,大意就是关于不明原因肺炎,不要随意对外发布,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如果因为资讯泄露引发恐慌,要追责。

    这给艾芬带来了麻烦,作为传播的源头,她被院监察室约谈,“我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严厉的斥责”。当时,谈话的领导说,“我们出去开会都抬不起头,某某某主任批评我们医院那个艾芬,作为武汉市中心医院的急诊科主任,你是专业人士,怎么能够没有原则没有组织纪律造谣生事?”

    12月30日下午艾芬在科室群发出那份不明肺炎病人的病毒检测报告后,不久消息传到李文亮处,于是下午17时43分他在同学群中发布了一条内容为“华南海鲜是市场确诊了7例SARS”的信息,随后发了一张检测报告,一张患者肺部CT图,18时42分他又补充说:“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他的群内留言被截图传出去了。

    12月31日凌晨1点半,李文亮被医院领导叫到武汉市卫健委询问情况,天亮后又被医院检查科约谈,并在此后应要求写下了一份《不实信息外传的反思与自我批评》。1月3日,他因“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言论”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派出所提出警示和训诫,并签署了训诫书。而据《上游新闻》,1月1日,武汉警方就传唤了8名医生,李文亮可能并不属于央视报道的8名“造谣”者之一。

    以上事实证明:对新冠疫情信息的隐瞒是有组织的,医院、监察、警方都参与了,这显然不是武汉卫健委一家能做到的。以行政力量干涉专业人士小范围讨论病情,监察部门和警方作为非专业部门,对专业医生发布的信息定性为“造谣”,这种权力的恣意滥用不仅侵犯了医生的权利,而且客观上导致噤若寒蝉一片萧杀的状况,真相无法传导至社会。一个涉及社会所有成员切身安危的信息,生生被权力之手掐断了传导链,吹哨人发出的预警信息没有得到有效传播,从而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7)借助媒体误导公众,粉饰太平:

    以下事实足以证明存在故意利用媒体误导公众,粉饰太平。

    I:CCTV《第一时间》于2020年1月2日发布“8名散布谣言者被查处”的报道。

    II:人民日报实名认证微博在2019年12月31日发了一条微博,显示截止12月31日,至少已经发现新冠肺炎27例,微博说大部分为华南海鲜城经营户。

    1月1日,武汉市公安局认证微博“平安武汉”通报:近期,武汉市部分医疗机构发现接诊了多例肺炎病例,市卫健委就此发布了情况通报。但一些网民在不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已传唤8名违法人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III:《武汉晚报》以喜庆的版面报道百步亭社区举办“万家宴”。

    从以上信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从央媒到地方媒体,一直在塑造一种歌舞升平的景象,麻痹公众的警惕性;第二,人民日报实名认证微博发布的消息故意歪曲事实,微博说大部分为华南海鲜城经营户,但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在中国武汉的初期传播动力学》文章,1月1日之前的病例有55%与华南海鲜市场有关。并没有说一定是海鲜城经营户。这显然是故意在向社会传递错误的信息。而这样的信息来源于哪儿呢?第三,这是用央视、人民日报的公信力来打压言论,警示医生和普通公众,传播这些信息会遭受打击;第四,《武汉晚报》的报道则是以“万家宴”这样的形式来宣传歌舞升平,这是对公众警惕心的瓦解,其负面效果无论怎么评价都不过分。

    2.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以行政权力干涉医疗机构基于医学标准诊断、收治病人,加重原告近亲属的病情:

    (注:根据新闻报道网络爆出的信息,以下事实带有普遍性)

    死者在看到武汉卫健委发布的云淡风轻的疫情信息,相信了官方的宣传,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幸被感染。CT显示肺部特征性病变,医生也没有及时给出诊断结论—-至少应当诊断为“疑似”病例—-并收治入院。欺骗原告及其近亲属说仅是肺部感染,不仅有失诚信,也让其家人陷于危险中。

    医生之所以这样做,合理推测是受省市两级卫健委设置的“苛刻”的确诊或疑似标准所约束,受他们设置的“前置性”网络直报程序所约束。联想到《财新》记者肖辉的手记所记载的信息,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因为多次上报“疑似病例”被批“政治觉悟低”,从侧面也可以证明这种推测合乎逻辑。

    原告近亲属双肺已白,已经处于重症状态,医院本应及时收治,却因为政府设置了医院收治病人必须经社区同意的前置条件,致使医院违背医师执业道德而拒绝收治。让原告亲属的身体处于危险中,也加重了病情,如果早一天住院,用上呼吸辅助系统就可能逃过一劫。

    临床收治重症病例,本应按照医学标准,而现实中社区的同意却成了决定能否被收治的条件。也正是第三人的干涉,拖延了收治,导致原告亲属的病情加重,最终不治,被告一应当为第三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承担责任。

    3.被告一在封城后后勤服务缺失,工作人员渎职,造成原告近亲属病情加重:

    在本诉状案件事实部分,可以看到在封城之后,限制了市民的出行自由,公共交通几乎停摆,武汉市政府却没有做好后勤服务。对原告及其近亲属来说,政府服务缺失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注:根据新闻报道,以下事实带有普遍性)

    死者在就医过程中,在医院露天等待,这个对病患也是身体的摧残,而且社区也没有提供及时的后勤服务,导致很多病患回不了家。

    死者在“双肺已白”、呼吸都已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医院却以需要社区批准而拒绝收治。

    原告理解在疫情汹涌床位紧张的时候,对床位的安排需要统筹,但这种统筹不应当是由权力主导的,何况这种权力是不在场的,而是应当由专家基于病情的轻重缓急来决定。

    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亲属住院,也不派车来接患者回家。让已经重病的原告亲属在医院露天的寒风中等上数个小时,对重症患者是严重的身体摧残。

    (三)原告近亲属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的法律关系,上述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

    1..被告一和被告二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如本诉状前面所述,武汉市卫健委和湖北省卫健委有故意隐瞒疫情信息,故意释放虚假信息,人为设置“苛刻”的确诊条件,人为设置“前置性”的网络直报条件,以“政治觉悟不高”来打压病例和疑似病例的上报,以医院“监察科”约谈和严厉批评来对医生施压、打压“吹哨人”和公众言论等种种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公众的麻痹大意,放松警惕,没有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了疫情的迅速扩大,也导致了原告近亲属的感染和死亡。

    上述行为,如果没有被告一和被告二的授意和幕后操作,几乎没有可能。

    而且武汉市卫健委和湖北省卫健委作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职能部门,本身也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也应当由被告一和被告二为其职能部门的行为负责。

    (2)第三人滥用职权直接介入医院收治病人的事务,是被告一赋予第三人的权力,第三人禁止医院收治原告的近亲属,致使原告近亲属的身体被加重伤害,其责任无疑应当由被告一承担。

    (3)被告一的封城举措包含公共交通的停摆,这是对公民出行权利的限制,限制了公民的出行自由,被告一应当对特殊情况下公民出行提供后勤服务保障措施,避免发生人道主义灾难,但被告一却没有做到。第三人的渎职和冷漠导致的原告近亲属身体的加重伤害,应当由被告一承担。

    上述被告的行为,有的造成了原告近亲属的感染,有的造成了其加重,对于感染来说,一旦感染,就有死亡的可能,对于加重,一旦越过临界点,即便后来收治并得到规范的治疗,也仍然可能造成不治。所以上述被告的行为都可能造成原告家人的死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被告一、被告二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诊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综上,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被告的严重渎职和滥用职权行为进行惩戒,对被告一和被告二相关责任人向监察委或者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对他们进行立案调查,以儆效尤。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年*月*日

    仅以此诉状祭奠李文亮,祭奠那些殉职的医护人员,祭奠所有无辜死难者。

    附: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证据:

    (1)报道:《为什么第一个上报疫情的是她》

    (2)文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在中国武汉的初期传播动力学》

    (3)《第一财经》整理的“武汉疫情核心时间线”图表

    (4)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下达的《关于实施防控不明原因肺炎、严控外来人员进校的通知》

    (5)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撰写的《关于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海鲜市场不明原因发热肺炎疫情对病原学调查报告》

    (6)文章:《武汉早起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

    (7)《财新》记者肖辉手记

    (8)报道:《发哨子的人”的访谈》

    (9)李文亮的训诫书

    (10)CCTV《第一时间》于2020年1月2日发布“8名散布谣言者被查处”的报道

    (11)人民日报实名认证于2019年12月31日发的一条关于8名散布谣言者被处罚微博

    (12)1月1日,武汉市公安局认证微博“平安武汉”通报

    (13)《武汉晚报》报道百步亭社区举办“万家宴”

    (14)死者的CT图片和报告

    起诉立案参考指南

    说明:此模版主要适用于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病毒而死亡或康复后造成伤残、失业等各种损失的受害者,起诉的理由主要基于政府部门前期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真实信息,导致受害者没有采取任何防疫措施,不幸感染,政府后期在(疑似)感染者收治中以行政权力干涉医疗机构基于医学标准诊断、收治病人并且各种后勤服务缺失,造成患者病情加重,甚至因为贻误治疗时机而造成死亡。此模版可根据受害者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1、将当事人就医经历整理后添加到《起诉状模版》的“(一)案件事实”部分,要把当事人诊断、治疗、死亡的过程写清楚,时间、地点等要写清楚,社区在后勤服务方面的缺失也要写清楚,涉及到的医院名称、社区名称书写准确完整。

    2、起诉状撰写后附带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据复印件各三份,一起通过邮政快递邮寄至武汉市中级法院。在快递单上注明:关于新冠病毒感染索赔的起诉状等文档信息,以表明自己邮寄材料内容,邮寄后保存邮寄单据,便于日后跟踪查看是否被签收。

    起诉状邮寄地址: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电话:65686051,邮编:430024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6号

    3、起诉材料也可以通过武汉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www.wuhancourt.gov.cn)进行网上立案,直接通过网络平台递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4、若有操作问题可拨打法院的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咨询,也可以给“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发送邮箱(邮箱地址:splvshituan@gmail.com),有律师团队免费协助你起诉状撰写、修改及解答立案程序问题。

  • 陈信滔:福州警匪勾结案民事索赔一审宣判

    震惊中外的“福州警匪勾结杀人夺财案”,在案发15年、立案抗争了5年、一审审理5年,今天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7法庭宣判。
    上午一早得知消息福州众冤民几十人,齐聚福州巿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举牌声援陈信滔维权,强烈抗议福州警匪勾结太猖狂!
    今天若大的第7法庭,只有原被告几人,其他人众都被挡在门外,变相秘密开庭宣判,审判长匆匆念完判决书未尾的判决结果,即告休庭,持续时间仅10分钟。我在送达上愤然写下:“官官相护的典范,史上最无耻的判决,最强烈的谴责,并当庭表示坚决上诉”。
    判决书辨析:
        1、此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同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福州市中院审理本案。
    但在2005年8月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5)榕刑初字第232号,驳回了我请求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本人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我的上诉,维持了福州市中院不受理裁定。现在福州中院在兜了10年后,又以刑附民做为判决依据,这不是自打脸自矛盾?延误10年的时间及损失由法院负责吗?
    现上诉福建省高院强烈诉求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审理本案。
        2、极力开脱福州市公安局责任,公然全部推缷给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振忠个人及下属晋安公安分局;我起诉的被告主体是福州市公安局,而福州市中院强行将晋安公安分局追加列为被告,而在判决书中将福州市公安局摈除在外,按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民不告官不究。
        为推卸福州市公安局责任,判决书中一方面认定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振忠,介入原被告之间经济纠纷,利用其职务的影响力从事非法行为。另一方面又排除王振忠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福州市公安局不承担侵权责任。
         3、被抢的5辆汽车及财务凭证损失不予认定显然与理不符,其中:
        ①闽A527527凌志300、闽A52438马自达626,两部车前期确系与徐承平合作时按比例出资购买,释明了两部车的渊源,但后期双方解除合作,车辆做了清晰分割并制作双方财产凭证,但也在当晚的洗劫之列,举证不清责任不在我方,且在刑事审理中对双方财产分割事实做出明确判决。
    ⑵闽A06508丰田佳美、闽A26074富康两部车辆,当时确系本人与兄长控制与使用,但做为机动车辆的产权证明、移过户手续资料、税费凭证等,均被洗劫一空,空有个完整车身,试问此等车辆能够买卖交易、有上路行驶的使用价值吗?
        ⑶闽A28169桑塔纳,所有的员工均证明该车的存在,因为当晚公司场所被洗劫一空,所有资料、凭证、报表均一扫而空,员工事后仅凭回想,车牌号码记忆有误在所难免,后刑事专案组难以一一追查清楚也情有可原,但责任显然不在我方。
        ⑷部份财务凭据凭证不支持与理不通,以生效的刑事判决审查未予认定,原告也未就此提供新的证据为由。不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证据采信标准适用不同,况且在财务凭据凭证上,均得到公司财务人员与员工的证明,所有的东西都被警匪劫掠一空,你叫我们怎么提供新的证据?
         判决书中以原告应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我们的确举证“不能”。案发后第2天我司员工、家属,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巨额财产被抢,得到却是呵骂训斥;聘请律师现场调查取证,遭公安机关扣押、拘禁、殴打;本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构陷诬告坐了3年冤狱。这不利的“后果”到底该要由谁承担?
         4、判决书中还认定,原告从事二手车交易系挂靠公司与他人合作经营,并未成立独立的二手车交易公司,经营过程中自身不具有专营资质等条件与事实不符。1997年本人从部队转业到福建省汽工业集团公司,即创办福州第一家实体旧车交易公司,名称为“福州福汽旧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5443509-0,经营范围:收购、销售、代购、代销旧机动车。公司在案发后不久即被注销,但现仍可在工商管理系统查询。公司法人是单位领导黄天强,公司总经理与实际经营者是本人,公司改制后由本人筹资注资,这在刑事专案中调查笔录很清楚,随时可以呈验。
        5、判决认为为保障原告利益不因赔偿金的事后支付再次受到损害,应以利息损失标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来计算原告间接损失。退一步讲即使我同意以利息计算损失,也不能以银行贷款利率吧,当初我投巨资是为经营生产的利润而不是为了一点利息,应以民间借贷中性利率较为合理。
    6、10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试问一个人经历如此悲惨的遭遇,精神损害用金钱是可以衡量的吗?警匪勾结设陷谋财害命九死一生,逃过死劫后面临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持抢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构陷;亡命天涯被追杀、高速成长的公司被注销、聘请的律师被殴打关押、员工遭遣散恐吓;家人惶惶不可终日,小孩心理生理均遭受严重创伤;本人冤狱历经8次退回补充侦察、3次变更起诉罪名、2次被判有罪又2次发回重审、一次撤诉重又起诉、9次开庭审理的司法奇闻、饱尝3年冤狱的苦难才宣告无罪释放。主审的法官你们愿意换位体验与思考吗?
          7、 福州市中级法院涉嫌官官相护、徇情枉法,2006年7月15日,本人正式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控告福州市公安局民事侵权索赔,次级诉求以本案影响、复杂、敏感的实际应异地管辖审理。
    2008年12月9日,经过2年多反复研究讨论,最终以诉讼标的额低为由,仍推诿至福州市中院受理,现判决显然受本地域影响,地方党委一盘棋,公、检、法一家亲,官官相护极力帮助公安机关洗地,助其推卸责任已成事实。
    8、判决书中不支持本人要求公安机关登报赔礼道歉天理难容,造下如此惨绝人寰、骇人听闻的人间悲剧。福州公安机关为了其本就荡然无存的脸面,拒绝赔礼道歉,本人难以接受,国人也难以接受。
          综上,2001年时,本人资产大几百万,还有个快速成长的旧车交易市场,如果在2005年刚提起诉讼时,赔偿600多万我还能接受。现时过境迁,这十几年来公司经营损失,财产通货膨胀损失,巨大落差让我无法接受!
          这次判决唯一的亮点就是还走民事赔偿的道路,这在福州市中院、福建省高院,直至最高院,在是否适用民事法条他们也纠结了好几年,反复的讨论研究、往返的请示报告,最终得以民事判决,虽然旷日持久、劳民伤财,但不啻为一个进步。为此,我还是勉强为他们点个赞!
          以往公权力侵权通常适用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现在有了新的一条尝试道路,这是公民维权一个新的突破口!
                                                          
     
     
                             老兵陈信滔敬礼!   13609554166
                                  
     
                                              201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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