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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控出境——极权维护对国民的奴役权

    (编者按:当学生、教师的护照也需要收缴严控时,极权对一切国民的奴役权捍卫的魔爪便暴露无遗。当体制内一切人必须无条件屈从禁止出境后,普通民众的出国自由权利必然被剥夺殆尽,虽然法律也似乎留有救济的条款,但在一个完全不讲法的国度,指望司法维护权利,自然成为幻想。)

    一、中共进一步严控出境

    英国《金融时报》10月7日报导说,他们访问了十几名中国国营机构工作人员,并查阅了6个城市的教育局通告,显示中国的出境限制自2023年起大幅扩大,包括学校、大学、地方政府及国企的普通员工。这项名为“个人出国旅行管理”的护照收集行动,允许地方政府官员控制和监控谁可以出国、出国次数和出国地点。

    “现在凡是归当局管的人,它都要控制”

    《金融时报》的报道指出,中国早在2003年开始就设立了一套严格限制中高级官员出国的制度,并允许地方政府就公务员出国制定规则。自2010年代中期起,一些地方开始对教师实施“因私出国”管理制度。2023年中国放宽疫情旅游限制后,更多地方教育局实施限制教师出国的措施,今年夏天更是加大力度。

    今年6月6日港媒指出,尤其是“局长”(按,县处级)以上级别的官员出境,含退休也受到永久性的严厉限制,过去一年来,中共从中央到地方,不断出台新的私人出境限制规定。受限群体均需上缴护照。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或变相下放审批权限。是县处级领导退下来的一般都参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中共严控几乎所有公务员、大多数国企及国有银行职员,以及大学、医院的领导出境,都受到旅行限制,若要出国旅行,必须申请“借用”护照,审批程序复杂且不透明。包括报告旅行计划的每一个细节。

    出境限制越来越严学生、教师也成目标

    报道举例说,一名在四川某大城市工作的小学教师表示,所有教师及公共部门雇员都被要求上交护照:“如果我们想出境,要向教育当局申请,但我不认为会获批。”在湖北省宜昌市及安徽省的教师也表示被要求交出护照。今年9月新学年开始前几周内,广东、江苏和河南三省的教育工作者也在社媒上抱怨被迫上交旅行证件。

    报道认为,这和中共长期以来一直把培养学生的忠诚度放在首位,并将教师的政治教育作为工作核心有关。浙江温州对教师的旅行前指示显示,当地政府担心教师出国会受到不同意识形态影响。据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3月在网站发布的指示,出国旅行的教育工作者不得与被禁的法轮功或其他“境外敌对势力”接触,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反间防谍规章制度等。

    通知还称,教师出国旅行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一般每年只能出国一次,且逗留时间不得超过20天。该区还要求所有公立幼儿园、小学和中学教师上交护照,其姓名将在公安局边检部门登记。

    2023年中国放宽疫情旅游限制后,更多地方教育局实施限制教师出国的措施,今年夏天更是加大力度。

    二、泛滥的限制出境法规举措

    自2018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通过了五部新的或修订的法律,扩大了其实施限制出境的能力。目前,限制出境的法律总数已经达到15部。被限制出境者很多并不知情,直到他们准备通过边检出国时才发现自己已经被限制出境。中国有时会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惩罚人权捍卫者及其家人,让活动人士噤声,或是挟持家庭成员,借此胁迫其家属返回中国,有时也会以此当作“人质外交”的工具或恫吓外国记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限制出境不仅限于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1995年至2019年期间,至少有128名外国人被禁止从中国出境,其中包括29名美国人和44名加拿大人。2016年至2022年间,中国提及出境禁令的案件增加了8倍。

    2018年,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洪11月1日在首都机场边检被告知不许出境,理由是“危害国家安全”,让他感到震惊。

    据人权卫士报道,由于缺乏限制出境的完整官方数据,排除数以百万计基于民族理由实施的限制出境后,估计限制出境的案例可能数以十万计。当中许多限制出境禁令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侵犯了国际人权法中明订的迁徙自由权。

    三、被限制出境的典型个案

    2023年中国出境限制的报道在媒体上不断涌现,而且日趋严重。以下是一些例子:

    • 权平,一名中国籍朝鲜族公民,曾因穿着嘲笑习近平的T恤衫被监禁,他为了逃离中国和出境限制,不惜冒着生命危险乘坐水上摩托逃往韩国。
    • 林钰筠,流亡中国维权人士林生亮的12岁女儿,在试图与姑姑一起进入香港时在边境遭到拦截。
    • 郭于华,80多岁的杰出作家,被告知她将不被允许在今年夏天计划的欧洲之行离境。
    • 蔡金树,刚完成四年间谍罪刑期的台湾学者,因涉嫌从事间谍活动,基本上被软禁在中国境内。
    • 李和平,著名人权律师以及其家人计划前往泰国度假,在机场被拦下。
    • 人权律师卢思位急于前往美国与妻子和年幼的女儿团聚,但又被限制出境,只好逃往老挝。不幸的是,尽管他持有有效签证,但他还是被老挝警方逮捕,并担心他将被驱逐回中国。
    • 2023年在六月,多岁的作家和历史学家章詒和在文化部的一次活动中被告知,在可预见的未来,她不会被允许离开中国。她原计划七月去欧洲旅行。
    • 因间谍罪被判刑四年的台湾学者蔡金树亦被禁止回家,理由是他还有被剥夺政治权利4年的附加刑。他目前无法离开厦门市的鼓浪屿,该岛位于中国福建省,面向台湾

    自2023年7月1日,修订后的《反间谍法》正式施行。授权出境禁令的新法或修订法增至15条。该法允许政府对任何涉嫌从事间谍活动的人(包括中国人或外国人)和被认为离开中国后有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中国公民该法允许对他们实施出境禁令。 尽管警方依然继续骚扰人权律师及其家人和直言不讳的学者等政治目标,包括强制驱逐和压迫性监视,但北京越来越不愿意让他们离开中国。这意味着他们根本无处可去。

    四、中共限制出境种类

    根据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共限制出境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刑事类
    (1)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七条,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六条,对于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且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人员、有前科的电信诈骗违法犯罪人员,移民管理机构可以作出限制出境决定。

    (3)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可以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作出限制出境和暂缓出境的决定。

    2.民事类
    (1)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可能逃匿的债务企业的股东和高管人员,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作出限制出境决定。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条,对涉外商事纠纷有未了结的诉讼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逃避诉讼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限制出境决定。

    3.监察类
    根据《监察法》第三十条,为防止被调查人和相关人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出入境管理类
    (1)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阻止其出境。

    (2)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对于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中国公民,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3)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向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派遣劳务人员的通知》公安机关不得为赴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工作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且可对曾赴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工作人员作出一至五年限制其出境的决定。

    5.行政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证券监管机构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对证券期货违法有关涉案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对于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对于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外国人,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6.国家安全和利益类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中国公民,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7.党内纪检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四十条,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经严格审批手续,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作出限制出境决定。

    五、被限制出境后的绝望

    无处申诉
    许多人不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直到他们准备通过边境检查出国时才发现。当中许多受害者并未被告知他们禁止出境的原因,而补救渠道往往不起作用甚或并不存在。

    2023年3月,山西省吕梁市警方告诉中国维权人士高旭强,他们不能透露他被禁止出境的原因,因为「这是国家机密!」

    高早前曾提交信息自由请求,要求警方解释他去年被禁止飞往欧洲参加研讨会的原因。当时边防人员甚至直接剪掉了他护照的一角。

    他告诉保护卫士,他一开始感到「绝望和无助⋯⋯我的计划被毁了」。后来他接受了这一点,并决定通过法庭对禁令提出质疑。他说这种做法是「一种相对安全的抵抗方式」。 除了逃亡别无他法

    因为出境禁令可以持续多年,一些人权捍卫者在绝望中不得不铤而走险以走私方式逃离中国。

    在2017年,艺术家以及活动人士向莉在多次被禁止出境以及被无视限制出境的书面通知的申请后,最后逃亡到了泰国。

    向莉告诉保护卫士:「我觉得他们永远不让我出去了…我就想我要偷渡离开中国。」

    六、限制出境具体规定缺失,操作程序不明

    中共限制出境从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限制出境的适用对象范围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对可以适用限制出境的人员范围没有具体规定。毫无疑问,限制出境的对象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确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该自然人的属人法。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自然人可以被限制出境,但是当案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机构时,限制出境的对象范围在实践中就产生了分歧。最高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3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中,只能对未了结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限制出境。有观点认为,限制出境对象的范围应适当放宽,只要是与案件纠纷解决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以限制其出境,如主要业务代表人、业务经办人、董事、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甚至包括承包经营人。[5]

    2.当事人提起限制出境申请的时间不明。如上所述,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文件对当事人申请限制出境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根据法律关于“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规定,当事人只有在诉讼阶段或强制执行阶段才存在所谓未了结民事案件,在立案之前,案件尚不存在,因此诉前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观点认为,限制出境属保全措施,自然如同诉前财产保全一样,可以在诉前申请对有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从广东各地法院报送的限制出境申请来看,当事人在诉讼前、立案阶段、或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限制出境的情况均有存在,省高级法院未因此在审批或备案上有所区别。

    3.申请限制出境是否需要交纳申请费没有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申请人向法院申请限制出境是否需要缴纳申请费。最高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应判令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但是没有进一步明确申请费计算标准和费用范围。在收费内容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广东法院在实践中未曾向当事人收取过限制出境的申请费用。对于申请人在办理限制出境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如办理申请担保产生的担保物评估费等,即使申请人一方胜诉,实际也由申请人一方承担。虽然从结果上看,申请人办理限制出境手续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属申请人的实际损失,有权要求败诉的被申请人承担,但由于没有依据,实践中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4.法院是否可以主动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由法院通知公安、边防机关限制出境,因此,有观点认为据此推断出法院可以主动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相反观点则认为,限制出境措施应参照财产保全制度,以当事人申请为主,特殊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采取。最高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则认为,限制出境措施在案件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采取。

    5.被限制出境人没有依法获得救济的途径。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未为被限制出境人提供任何救济途径。限制出境是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立法应当为被限制出境对象提供法定的救济途径,如复议权等。

    七、民事诉讼及执行程序中关于限制出境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12月26日,法发〔2005〕26号)
    94.限制出境措施在案件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采取。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
    95.限制出境采取扣留有效出境证件方式的,被扣证人或者其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诉讼请求的数额)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后,人民法院应立即口头通知被扣证人解除限制,收回扣留证件证明,发还所扣留的证件,由被扣证人签收,限制其出境的扣证决定自行撤销。作出扣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将解除出境限制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安、边检部门。
    96.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应判令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第二十五条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八、限制出境的有限且不一定有效的救济方式

    当我们了解了被限制出境的具体原因后,根据作出限制出境决定机关的不同,可以采取以下不同的救济措施。

    (一)由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作出限制出境决定。

    1.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方式
    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二是由执行法院依职权作出限制出境决定。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应当告知被限制出境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2.认为依申请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错误
    认为人民法院依申请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错误的,比如程序违法、申请人恶意等,被限制出境人首先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向作出限制出境决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其次,对于依申请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起诉申请执行人获得救济或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出境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复函》申请国家赔偿。

    3.认为依职权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错误
    认为依职权作出限制出境决定错误的,除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向作出限制出境决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还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救济。

    另外,在诉讼期间被限制出境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有效经济担保的方式申请解除出境限制。根据《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相关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提供财产担保或交付一定保证金后准予出境。对于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五条进一步规定:被限制出境人应当提供与诉讼请求相当的数额。以确保在其败诉之后,即便其不在境内,也有相应的财产可供执行。

    (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

    监察机关采取限制出境的适用对象既包括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也包括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的审批权限必须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不需要采取限制出境的人员,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对于监察机关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首先应确认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其次应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越早查明不属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或相关人员就能越早被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最后,若监察机关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程序不合法,比如未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或延长限制出境期限未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依据《监察法》第六十条第五项和第六十五条第八项向该机关进行申诉。

    (三)由税务机关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

    税务机关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适用对象包括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可以通过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限制出境。

    (四)由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

    1.公安机关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方式
    公安机关除因司法诉讼活动主动对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决定外,还会依其他有关部门的申请或要求协助配合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对于公安机关主动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主动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可以向决定机关提交解除限制出境决定申请书。被公安机关限制出境一般是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是否具有无罪的可能,以及确实构成犯罪但罪轻罪重以及责任的承担大小均应成为作出限制出境决定时公安机关需要考量的情况,故在解除限制出境决定申请书中可以充分论证不构成犯罪或罪轻需要承担的责任较小,不应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决定。

    3.对于公安机关被动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对于公安机关应有关部门要求,协助配合控制相关人员出境的行为。有学者认为此行为属于行政法上的“协助行政行为”,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此作者赞同上述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在非依据司法诉讼活动作出的对特定自然人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出境决定时,被限制出境的自然人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最后,对于不符合限制出境情形的被限制出境人穷尽上述手段仍不能得到救济时,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也可以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寻求信访救济,提出不服决定机关职务行为或决定机关职务行为错误的具体理由,以引起决定机关的重视,启动审核程序。

    九、违法限制出境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出境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复函》(〔2013〕赔他字第1号),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对于因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权的直接损失,可以给予赔偿。

    详情请参看:

    1、中国扩大出境限制 强化思想管控还是防止资金人员外逃?
    https://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shehui/kw-restriction-going-abroad-10072024145445.html

    2、最新报告“困于笼中:中国日益泛滥的限制出境问题”
    https://safeguarddefenders.com/zh-hans/node/599

    3、华日报道中国限制出境案例:欠七千美元债务就可能被限制出境
    https://rfi.my/ATZW

    4、关于对因私护照(通行证)进行集中收缴的通知
    https://www.jlufe.edu.cn/info/1046/4745.htm

    5、中共收缴护照严控公职人员出国
    https://www.tuidang.org/2024/06/13/698496/

    6、限制出境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99%90%E5%88%B6%E5%87%BA%E5%A2%83

    7、关于加强失效因公护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s://www.sport.gov.cn/gdnps/html/zhengce/content.jsp?id=25531555

    8、中国的限制出境日趋严重,甚至有人因此乘坐水上摩托车逃离
    https://safeguarddefenders.com/zh-hans/node/639

    8、新疆收缴居民护照统一保管引发争议
    https://www.bbc.com/zhongwen/simp/china/2016/11/161124_xinjiang_passport

    10、湖北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收缴管理实施细则
    http://wqj.jingzhou.gov.cn/z/zhengwuzhongxin/zhengcefagui/2017-02-07/99.html

    11、【过期】因公护照收缴情况通报
    https://wb.beijing.gov.cn/home/wswm/crjxx/qzxx/qztz/202006/t20200612_1923689.html

    12、民事诉讼及执行程序中限制出境及审查规则
    https://www.sohu.com/a/673594718_120677543

    13、民事诉讼中限制出境措施的若干实务问题
    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93338

    14、被限制出境后有何维权救济路径
    https://www.dehenglaw.com/CN/tansuocontent/0008/029442/7.aspx

    15、护照领取及收缴管理
    https://wb.fujian.gov.cn/ywxx/ygcg/hzlq/201912/t20191223_5166549.htm

  • 一个女人二十年维护生存权的心酸路

    我又被看在屋里了,今天(3月4日)是我再次被看在屋里的第三天。

    我原准备去北京丰台区洋桥派出所做前年被打伤案件的受案笔录:春节前派出所就通知我去,可昆山政府相关官员不让我去,说留在昆山和他们谈问题的解决,如今一个多月过去了,不仅问题没有解决,我已经被限制在昆山,去不了北京了。

    我是百强县之首江苏昆山的王和英,十九年来成为无房无地无家产的“三无人员”(家中自建别墅和所有财物被灭失、地被征用无合理补偿)。维权至今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我却被政府无数次打击报复,拘留六次,刑拘34天,劳教一年(当时女儿才14岁,因无监护人照顾而被迫失学一年,身体到如今还是多种疾病缠身……)非法拘禁四五十次,约六七百天,2019年2月24日在北京被地方政府派人暴力截访后又故意打伤打残致左耳神经性聋……

    春节前昆山政府派人通过我女儿在北京工作原单位负责人出面谈问题的解决,昆山信访局局长一再表示让我回昆山,政府这次绝对有诚意解决问题。于是我买票回了昆山,放弃了与父母和女儿过年的机会,也不顾父母生病住院及与准亲家谈孩子们结婚等事项……只为相信昆山主要负责人的承诺想尽快解决问题,结束近二十年噩梦般的的悲惨经历。

    可是我回来后的谈判经过让我很失望,包括信访局长同意我请几位律师过来,他会出面主谈,可我请了三位律师过来等了三天不见局长大人的面……

    3月2日开始我的屋外已经有人“站岗”了,派出所所长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过来对我传达市里主要负责人的决定,两会结束前我绝对不可以离开昆山更不能去北京!好在派出所所长一再表示市里主要负责人真的有诚意解决问题,两会一结束就出面与我谈问题的解决,听说市里党政主要负责人都是元旦前后新上任的(市委书记上任一年),都很重视包括我在内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想认真负责的解决这些问题。

    我暂且再次相信昆山市相关负责人的承诺,希望所谓新时代真的能有新气象!

    王和英
    2021年3月4日

  • 重庆2017年访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团拜会

    2017年1月10日重庆各区访民代表相聚重庆市大渡口区万泽平可能被强拆的家中,大家看到幸福美满的万泽平一家都很欣慰,担心被强拆后家破人亡,既表示对万泽平捍卫房产的支持和声援,又回忆2016年维权路上的艰难辛酸,探讨2017年捍卫、争取自身权益的路经和方法。
        重庆访民是一个人数多苦难重冤屈大的群体。他们之所以上访,多是因为政行违规,司法不公,地方政府相互推诿久拖不决的结果。
        在辞旧迎新之际,大家非常牵挂被非法关押在合川区成人学校的访民邓光英(由于邓的父亲拒绝签字,邓才没被精神病),被精神病的访民张芬,被非法行政拘留刑拘的访民同道。
        大家都相信,每个人的维权行为,不仅是在捍卫自身的利益,同时也是在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大家表示,2017年将加大维权力度,以实际行动响应习主席依法治国和421讲话精神,把访民合理合法诉求落实到实处,用实际行动来捍卫自身的权益,推动法制社会文明进步。
        黄伦:15260201196
        谭俊容:13436099003
    来源:玫瑰中国http://www.rosechina.net/rq/jdxx/2017-01-11/8516.html

  • 维护祖宅权益:福州硕士工程师叶钟被关精神病院72小时

    2016年10月27日,叶种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递交上诉材料,由于没有渠道送进去,就把材料给了在府右街执勤的民警,随后被民警送到久敬庄服务中心,晚上就被福州政府找的保安连夜驱车接走,48小时后车到福州,29日下午,即被镇政府人员直接送到福州神经康复医院关押。
     
    送去医院后,叶钟当即向医院表明,自己没病,并且非常正常,是在北京投诉镇政府拆迁办乱作为,被他们送来的。
     
    医生可能已经习惯了这种说辞,淡淡的说“来,我们先给你做个检查”,“我拒绝做检查,你们要强行关我也可以,马上给我做精神病鉴定,如果我有病就关,如果我没病,你们就马上放人”,叶钟口气强硬的回答。接下来医生的回答让他目瞪口呆,“不行,我们要先关押你一个月以后才能做鉴定”。
     
    由于关进去的当天是礼拜六,第二天礼拜日,是医院院长等主要领导休息时间,所以除了吃药没有遭受其它盘查。针对是否被强迫吃药的问题,叶钟说“我如果不配合的话,会被关在铁笼子里,四肢被固定在铁护栏上强迫灌药的,肯定会变本加厉受迫害,所以我吃药了,一天吃三次,一次吃两片”。
     
    礼拜一上班后,针对他的鉴定开始了,七八个医生轮番问话,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通过言语、行为做诊断,诊断结果证明他一切正常。还不死心的医生星期二上午又让叶钟做心里测试等各种考试,经过这些测试,最后医生都不得不承认他的精神状态正常。
     
    叶钟要求医院立即释放自己,医生说不能放,且要把材料给公安局,他们表现出这是公安局的意思,叶钟提出查阅公安局制作的材料,被医院拒绝。在僵持中,叶钟向他们说“如果老百姓跟小民警吵架一,下就被送到精神病院;如果我跟镇府工作人员吵架一下,就被送到精神病院。那么在中国作为一个公民一点人权都没有,还不如外国的一条狗,与其做这样的中国公民,还不如做外国的狗”。
     
    提起这个情节叶钟很气愤,说“2013年5月1日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如果有危害别人生命财产的行为,公安机关还是可以抓我进来鉴定一下,我没有危害别人的行为呀!!他们有什么理由让我到这里来鉴定”!
     
    礼拜二的下午,同为福州上访群体的20多位维权人士,听说叶钟被关在精神病院后,他们自发前往医院举牌抗议精神病院非法关押正常上访人士,在一大片的呼喊声中,医院和政府最终决定释放叶钟回家,这才结束了整整3天72小时的恐怖之旅。
     
    陈叶钟,38岁,硕士学历,建筑结构工程师,福建福州晋安区王庄连潘村人,住在连潘村129号。
     
    这个具有硕士学历,并且是建筑结构高级工程师的人,怎么会走到今天被迫害的局面!一切要从福州晋安区2014年的拆迁动员开始。
     
    2014年12月,叶钟祖宅所在地连潘棚户区房子开始动迁,,百分之99.5的人都在这两年内断断续续搬走了,剩下的几十家认为补偿不合理,所以就一直没有签署补偿协议,而叶钟就是其中一户。
     
    他说“我们这边是市区二环,市中心呀,一平米房价3万多,我祖宅650平米多,就是2500万,如果加上土地价格,我家的房子市值超过3000万,所以在谈补偿协议时很多利益就被政府拿走了,强拆时家里所有的电器、首饰、金银、字画等全部被埋在里面,现在实施了强拆,谈不妥的全部强拆被驱赶”。
     
    由于拆迁补偿条件一直谈不拢,叶钟自己也花5万元在北京聘请了律师帮忙,政府拿不到想要的签署,竟然找人代替叶钟签署了补偿协议,并下达了最后拆迁时间——2016年8月30日。眼看着房子保不住的叶钟在拆迁的头一天找到连潘区房屋征收总指挥、镇党委副书记、拆迁办主任、村长等人,希望能给他们一家四口安排一个暂时居住的地方,以安全过度到领取安置房为止。
     
    政府答应了他的要求,叫他赶紧去找房,价格好谈,拆迁办镇政府领导出面去办手续和交钱,先付三个月的房租,以后每个月镇政府交房租,直到他们安全过度到领取安置房为止。叶钟想政府官员发话,应该是政府行为,应该可靠,也等同于镇长等一行人的许诺,就放心去照办。
     
    他很快通过房产中介公司找到了一套房子,房租3200每月,压二付一,镇政府派工作人员陈如海,带了9000元现金和叶钟两个人去交房租,并在租房合同上同时签署了陈如海和叶钟两个人的名字,以表明房子是镇政府替叶钟租的,是政府行为,合同上除去房屋中介费1600,尚欠房东押金2400元,而就在安排他们走后,政府不再支付剩下的钱,房子在8月30日被按时拆除。
     
    叶钟拿着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派出所证明,到晋安区房屋征收工程处以及晋安区房管局要求安置,得到的答复却说不给安置,因为他外公、外婆及母亲三个人与他没有法律关系。
     
    叶钟拿出了1951年的房产证原件,原件是他外公、外婆和母亲三人的名字,他母亲是独生女,生育有两个儿子,叶钟和哥哥叶锋,“由于外公、外婆及母亲均已经去世,我和哥哥是唯一合法的继承人,权利所有人,”叶钟说。
     
    精神病院放出来之后,政府有谈过赔偿的事情吗?针对本刊的提问,叶钟回答“我去找他们,他们就说先来了解一下,去了后又说时间太短,来不及处理,过一段时间再谈……”。

    下图为叶钟

    土地证房产所有证

    住院部的医生栏

    对叶钟怒吼的拆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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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护国家海洋资源,江苏姜跃新两次被关疯人院

    举报,这个词并不陌生,它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在《宪法》和各种法律中已生存多年。姜跃新,这个老实的有些木讷的渔民,为了保护海洋资源也运用了这一权利,向有关部门举报通州市海洋渔业总公司承包人违规使用农药,严重破坏海洋环境,导致海鱼大批死亡,被两次送进精神病院。
     
    姜跃新,男,今年47岁,住江苏省通州市三余镇闸北村三十七组204号。说起他举报的经历时他有些沮丧,因为他举报被两次关进精神病院,第一次关进精神病院是2009年3月25日,到当年的6月2日获释。当时,他和老婆赵卫娟一起去天安门,被北京警察抓到天安门分局,后被镇政府和村领导从天安门分局接出来,限制了4天自由,让他老婆回了家,结果他被送到大丰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进行强制治疗。
     
    据姜跃新回忆,在精神病院里大夫也没给他做检查,他就被精神科主任冯程喜,医生林一娟、陈钢、陈永会、马一洪等人绑在床上打电针,电针一边一个扎在他的太阳穴上,一过电,头就蹦蹦跳,眼花,什么都看不清。大夫见他不服就给他用大的电针,还强迫他吃药,不吃药就还给他用电针,用完电针还要打体针,一针下去他再也不知道饿了,连水都喝不下去,眼睛还睁不开。这样过了一个星期,他大便也下不来,心就像打鼓一样咚咚跳的厉害,但大夫一直不闻不问。在姜跃新家人的强烈要求下,镇政府才准许姜跃新出院,但要缴纳2万元的保证金,保证不再举报。为了早日让姜跃新出院,他的妻子赵卫娟只好依着政府的要求签下了息诉罢访保证书并缴纳了2万元押金。协议还规定,如果违反协议规定,再进行举报,押金不予退还。
     
    2009年9月30日,姜跃新因为身体原因,家中又无积蓄,想在押金中支取5000元去看病。镇政府非但分文未给,又将他第二次送入大丰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强行“治疗”,直至当年11月6日才让他出院。
     
    把一个正常人关进精神病院还要如此“治疗”,是什么原因在促使当地政府这么做?
     
    和姜跃新的交谈中得知,他并无个人诉求,他一直从事海上捕捞作业,是一个土生土长的渔民。2000年南通市通州区海丰村的村民金奇、庙侯承包了通州市海洋渔业总公司34亩海滩,2008年清明节前后,金奇、庙侯、曹立新、张五元、小罗、陈五、陈云、季永兵、培珍、秋新等人和福建省的一些老板合伙在池塘养殖毛春(当地一种滩涂养殖贝类,市场价值较高)。
    为了保护毛春不受海洋鱼、虾侵害,金奇等人竟然明目张胆的在其承包的海滩上非法使用农药“三唑磷”和另外三种农药,药液先后流入海中,导致大量海鱼死亡。姜跃新估算两次药害大约导致伍十万斤海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近五百万元。姜跃新发现此类恶性事件后,当天就向发包单位汇报反映,不料他们对此恶性事件无动于衷、不问不理。由于滩涂承包人员都采取同样手段获利,从姜跃新家乡的新开港(团结闸)一直向北到如东县东凌港,向南到海门市东灶港,致使每年损失海洋资源上千万。姜跃新无奈之下便拿着死鱼,多次去省环保局、省渔政司、省渔政局和市一级相关单位反映这一重要事件。结果有关部门不仅没有调查处理这种恶性事件,相反,姜跃新还被威胁“再举报,杀你灭口”,通州市信访局还将其非法拘禁13天。
     
    姜跃新在被强制治疗期间曾这样写道:“我是一个健康的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精神病医院让我吃药、打针,还打电针五次,我身体几乎崩溃。我强烈呼吁还我自由!还我人权!还我人格尊严!”
     
    这是多么悲催的现实!然而导致这样结局的却是负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执行中央政策、法令的权力部门。当姜跃新错误的以为,只要配合政府权力部门举报不法行为,国家财产就能得到有效保护时,事实他就已经踏入了鬼门关,以致他直到举报后遭遇这些权利部门一系列的打击报复后他才明白蛇鼠一窝的道理。
     
    但他并不甘心,他不愿看着珍贵的海洋资源就这样被毁掉,他心疼国家财产蒙受重大损失,他更心急这些权利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这么严重的事件无动于衷。在他的再三催促下,通州市农林渔政执法大队张宏新主任竟在唯一的一次所谓调查中,不顾相关对举报人的保护规定,在群众中公开说明举报人就是姜跃新。
     
    姜跃新说:我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举报上访,耗费精力、倾尽家财,政府却公然这么对待我,威胁我,还有人要把我杀死,这是什么法治社会?
     
    姜跃新面对威胁并没有退缩,他依然上访举报。他担心如果此事不作出严肃处理,这些唯利是图的承包者还会做出更出格的事情来。我国有几万公里海岸线,有成千上万的海滩承包者,如果每个承包者都像他们(通州市滩涂承包者)这样,那我国的海洋资源将会面临着一个什么样的结局? 
     
    姜跃新是完全没有个人诉求的上访维权。他为维护国家利益,付出了惨重代价。去年他的妻子不堪忍受贫困、威胁,跟他离了婚。他如今长期滞留在北京,因为身体原因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为了生活给人家当起了男保姆,尽管如此,他仍不忘抽时间前去有关部门上访反映承包人违法使用农药导致国家海洋资源重大损失的问题。
    姜跃新近照
     
    叙说迫害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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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孙书平为维护村民权益被关精神病院

    孙书平,女,1954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130532195404066525,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高阜镇村人,祖祖辈辈以务农为生。

    2003年7月河北省人民政府一纸《关于河北强久自行车配件集团公司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2003]328号建设用地批复函,打破了孙书平的生活规律。

    2004年3月中旬平乡县政府开始强征土地,高阜镇村36户200多人150亩口粮地被强行圈占,并且随意扩充征地面积,缩减被征土地面积。孙书平说,她家的2.1亩地就被当0.6亩征了,别家也是这种情况。村民为保住生存的基本资源言辞抗议,拒不卖地。

    2004年12月22日凌晨3点多钟,一伙不明身份的人翻墙进入了孙书平的大儿子家,把还睡在被窝里的大儿媳张占华拖上了停在外边的警车,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了8天,交800元赎金才放人。孙书平的二儿子也被抓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了20多天,右脚被冻烂。负责看管人员不但不及时救治,还说“不卖地就烂死在这”。 2005年1月孙书平的丈夫为救儿子不得已签下了卖地协议。

    由于政府的暴虐行为,引发了高阜镇村第3、6组全体成员的极大愤慨,他们自发的到县政府和县委会上访。县人大副主任郭章显不但不尊重人民的意愿,反而以不卖地就抓人等方式威胁村民,早在9月孙书平就被叫到为征地成立的“一所三中心”在得到孙书平坚持不卖地的答复后,郭章显威胁说“不卖也得卖,今天在路上发现有死人,我说你杀的就是你杀的,,黑白颠倒我说了算。”这种横行霸道,以权代法的言论引发了众怒。

    2005年高阜镇村第3、6组全体成员连续多次到镇、县政府诉说理由,提出请求均无济于事,使矛盾进一步激化。2005年12月,两个组召开了群众大会,选出了5名群众代表,(孙书平也在其列)。同时筹集了信访经费并在当地找律师写控告材料,他们没想到迈出的第一步就遇到了困难,律师不是不敢下笔,就是断然拒绝,这几位群众代表不畏艰难,开始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逐级上访。

    但几位村民代表不但没能依法维护了村民利益,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侵害。县政法委书记王明亮、县公安局局长王彦国、河古庙镇派出所副所长马孟辉、政委孙瑞勋等人多次截留他们,限制其自由,仅对孙书平就以非法集会、敲诈勒索等理由先后拘留8次。期间戴着手铐,还多次被打伤。36户村民为他们筹集的3750元信访经费也被抢走。

    2007年2月4日孙书平再次为村民利益和自己所受的伤害进京上访。河古庙镇派出所所长关学辉、马孟辉等5名民警把她带回县公安局治安科。孙书平说,在这他们用的是日本鬼子对付中国百姓的办法,拳打脚踢,还叫嚣“在去告状我就整死你”。脚踩在她背上,致使脊柱1—7节骨裂,昏死过去。当她醒来时发现马孟辉正慌忙的给她穿衣服,她的随身物品也不知何时被抢走。

    由于伤势严重孙书平被关押11天后被村干部抬回家中。 4月,伤势稍见好转孙书平就又进京上访,在北京的景山后街三元井旅店被孙瑞勋等人抓回后以莫须有的罪名劳动教养1年。

    释放后孙书平依然进京上访。2008年8月1日下午6点多,县宣传部部长王仁荣、河古庙镇书记张学锋、、镇长史书军分别给她和她的亲属打电话把她骗到县政府,说县委书记要亲自见她给她解决问题。一直等到第二天凌晨2点,突然来人把她绑起来推进了一辆车牌为YED3600的白色面包车直接拉到了沙河市精神病医院。

    孙书平打电话通知家里,大夫抢走了她的手机。她说她没精神病,就是上访的。大夫却断言“越说没精神病,病的越严重”,也没给她做检查就给她吃药,打针。难受的她嘴都咬烂了,走路打晃,一天三次吃药,吃完药后就感觉困,老是睡不醒的样子。约10天后她家里人来医院看她,医院才不敢再给她用药,也不让她走,说是要留院观察。直到8月24日镇长才把她接出来送回家,每天派10人24小时看管,不允许她自由出入,到10月30日看管她的人员才撤走。

    恢复自由后孙书平就到医院去要病例,医院不给,孙书平请了北京的律师,医院才拿出来一份8月4日县信访领导小组刘建功、尹向英、史书军与医院副院长彭伟斌签定的《河北省沙河市精神病医院住院协议书》和住院病例,孙书平称,病例造假。

    孙书平一个农村的家庭妇女,为了维护村民的集体权益在经历了上访维权的艰辛后得出了一个结论,她说,这些领导干部对群众的诉求从不认真解决,总是敷衍赛则,吹牛撒谎,他们不知道“吹牛撒谎是道义上的灭亡,它势必引向政治上的灭亡!”

    从这些句话不难看出,孙书平不仅仅只再是村民代表,她的言行代表了千千万万已觉醒的访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是千古不变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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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停止“救市” 维护百姓居住权——关于房产政策的评论和声明

    ——民生观察关于政府近期房产政策调整的评论和声明

    据新华社报道,自7月10日起,中国东部沿海经济大省山东,省会济南市已经实行3年多的商品房限购政策10日被确认全面取消。这是自6月底内蒙古自治区省会呼和浩特正式发文调整房屋限购政策后,又一个确认取消限购的城市。
     
    无独有偶,有媒体报道称,厦门岛外的限购将全部解除,个人购买住房不限套数,外地户口不用提交社保证明。在岛内,外地户口限买1套住房,无须再提交社保证明,260平米以上住宅的限购也有所放松。截至目前,南宁、天津、无锡、海口、温州等城市已明确发文或明确表示限购政策已作出调整。除此之外,杭州、长沙、宁波、沈阳、昆明等城市放松限购的市场传闻频出。预计到今年年底,全国有超过40个城市或将全面取消限购。
     
    “限购令”是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的,对房地产调控实施的行政干预政策。其目的是“使房价回归到合理价位”,简而言之就是要中国市场上一直身居高位的房价“下跌”。这原本应该是大快人心的好事,只可惜“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调控之后,2012年3月,统计局公布了2月份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2月份整体房价仍呈上升态势,但是70个大中城市中有45个城市新房价环比下降,涨幅缩小的城市也明显增多。然而这只是表面现象,房价持续上涨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多年来,外国经济分析师一直在警告中国处于庞大的房地产泡沫当中,随时都有破裂的风险,并可能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可中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涨声一片”。房价为什么会这么高?究其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高额的土地转让金和各种名目的税费盘剥——对于一个普通的购房者来说,其所付房价当中有12项税、57项费和土地成本,另外算上开发商的构建成本,这房价是无论如何都降不下来的!经济学家郎咸平曾说:“只要把房地产市场的各种税费取消掉,中国的房价马上下降70%!”一语道破中国房价高居不下的真相。
     
    房价降不下来,百姓永远买不起的同时,是中国房地产疯狂的开发所导致的过度饱和的供给。就拿此次取消限购令的济南来说,截止今年上半年,济南商品住宅库存高达697万平方米,按照月均成交量41万平方米计算,要消化完现有的这些库存,至少也要16个月以上!
     
    事实上,中国房地产的消费主力一直是官员和暴发户,但在新一轮的反腐和“限购令”的双重捆绑之下,官员与暴发户这两大群体,通过拥有房子为财产保值这一需求大幅减少——供需关系的变化,导致今年2月,有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涨幅就出现了自2011年2月以来首次同比、环比双回落。国家统计局4月18日的最新数据显示,3月份,在70个大中城市中,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停涨或是下跌的城市已经达到14个。只可惜,这一点点的跌幅对于绝大多数无力购房的普通百姓来说,无疑只是杯水车薪,更遑论这些年通货膨胀、物价上扬所带来的经济压力。
     
    日前美国银行旗下的美林证券公布了一组最新的PMI数据显示:中国经济疲软,刺激乏力,情况远没有预期中那么乐观——铁矿石、螺纹钢、热能煤的库存囤积,价格齐齐下跌,与“李克强指数”相关的铁路货运营业额和火力发电量也没有什么明显的起色。因此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说,中国经济需要注入新的活力,但刺激从何而来呢?目前唯一能想到招数的就只有房地产了。
     
    其实对于高度依赖土地财政发展经济的地方政府来说,土地出让金是很大一笔收入,而房价炒得越高财政税收就越多,与此同时还能拉高GDP成绩,更使其领导面上有光、升迁有望,因此地方政府对于“限购令”的态度一直很暧昧。实际上,在“限购令”出台之后,还有地方政府弄出一个“限降令”,顾名思义就是“限制房价的下跌”。虽然中国常常出现朝令夕改的状况,但这种自相矛盾行政命令的出现,还是让人哭笑不得。
     
    现在中国各地明里暗里取消“限购”,被外界称之为“救市”。有网络调查显示,八成网友不赞成现在政府进行救市。民生观察也认为,当局忙着救市,无非是害怕房价下滑影响经济的运行,甚至是经济的崩溃,危及政权。但是我们认为,所谓“救市”是不尊重市场经济的表现,市场经济必须要尊重市场调节;政府要想保持经济的健康运行,是到了摆脱依靠土地财政、房地产拉动经济的老套模式的时候了,因为这一模式治标不治本,无异于竭泽而渔。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最终依靠的是科技、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最后,对于一个号称一切“为人民服务”的集团来说,现在房价仅仅出现了点下降的趋势(其实远未真正下降),想买房的底层老百姓刚看到了一丝希望,政府就着急“救市”,似乎是言不由衷。
     
    鉴于上述种种分析,民生观察呼吁当局停止所谓“救市”的行为,唯有此才能有效维护老百姓住房权这一最基本人权,唯有此才是民众之福,唯有此才是实现统治者自身利益的正确选择。
     

    2014-7-15

  • 如何维护精神病人的权益

    要维护精神病人的权益,就必须知道什么是精神病人的权益。以下是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
    健康权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力。精神疾病患者同样享有健康权,作为患者的监护人由于担心患者今后的婚姻、就业问题或是经济等原因,有的不愿将患者送到正规的医院治疗,往往耽误了病人的治疗时机,使病情不断恶化,对病人的健康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害,如果精神病人主动求医的,必须给予其及时的治疗。同样的,有选择不治疗的权利,或者在家或住院治疗的权利,而不应该受到强制的治疗,当然,其前提是该病人已经没有伤害自己或者别人,同时没有可能伤害自己或别人的风险。
    知情权 患者有权利知道自己所患的疾病、严重程度以及预后。医护人员不能因为是精神病人而忽视他们这一权利。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行为能力的病人,医生应将病人的病情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方案、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副作用等告知病人,让病人有机会作出选择;而对于完全丧失辨认和行为能力的病人,则必须征求病人的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才能对病人实施强制治疗。
    受教育权和劳动权 精神病人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劳动权。由于这种疾病多发于青少年及壮年。因此,病人的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作为医务人员应该如何维护患者的权利呢?
    一、对在院治疗病人要强化人文关怀理念、尊重精神病人的人格与尊严。精神病人尤其是重性的精神病人,部分人易躁动、具有主动攻击性,但这是疾病所致,病人本身无法意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所谓不知者无罪,作为医务人员,更应该充分尊重精神病人人格与尊严。只有在充分尊重和维护精神病人的人格的前提下,精神病人的权益才能得到维护。
    二、对出院病人,要建立医院-社区-家庭康复治疗模式。精神病患者一部分不需要入院,通过门诊在家服药治疗即可,需住院的病人在急性期治疗后也可出院回家进行康复治疗。为了使病人得到更好的跟进治疗,及时掌握病人的病情变化,节约病人的开支,必须大力推广医院-社区-家庭康复治疗模式。通过这种社区服务,病人得到有效的跟踪治疗,降低病人的复发率,减少肇事肇祸的发生。(陈建) 
    (来源:《福建卫生报》http://www.fjwsb.net.cn/healthDayS.asp?main=9&pc=9&cc=344&id=3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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