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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州唐兆星艰难维权路

    2022年是我不平凡的一年。

    因妻案件,在所有事实与证据面前,仓山区法院原审法官易荣和,更换庭审笔录,证据在仓山区法院档案室复印出。

    2002年4月26日原庭审笔录,找不到本人每张签字手指纹,特别昰连续几张大拇指骑纷指纹,原告在上,被告在下。

    再审法官吴洪飞,枉法裁判,篡改继承法代书遗嘱。

    福州二审法院,官官相护,维持原判,终审。共同篡改,继承法代书遗嘱,听证会上,丘平法官和十几个听证会人都同意篡改继承法代书遗嘱,还说:“高院指令案件,不服可以申诉到高院,中院作不了主”。

    控告超过20年,醒悟了,如今才知道连我自己的退休金都告沒有了,变成三无人员。主席的《民法典》,中央政策各项指标和公安部百日严打活动,在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与派出所无效,街道直接欺骗与抵抗。

    《一》22年审核我家存款有21万多,这是欺骗上极政府,2022年我本人只有一万美元在台江中国银行,我妻精神疯癫证,钱全部在工商银行,女儿没有钱还欠网上滴滴有限公司几千元。我妻最多11万左右,我就一万美元,怎么超过21万多元。

    《二》我退休事,从2O13年,我就申请街道帮助,然而不管。16年我又申请,还说正在和单位协调,如今直接说不付合。

    《三》妻子精神疯癫残疾证,从去年9、12回来,我就是搞不来,才求政府帮忙,即然政府帮不了,就算了,????做了。本人从3月17号,录码变黄码,就不想在福州各部门上访,请放心,本来我上访,信访我妻继承纠纷与政府公安无关,如今醒悟,还我自由,还宪法尊严。

    福州唐兆星,2022年7月21日2点

    附:上世纪90年代中期,唐兆星妻子和妻兄因为30平方房子继承权问题产生纠纷。当初唐的丈母娘在弥留之际将家里唯一的财产,约30平方的房子的继承权给了长期照顾,赡养她终老一生的女儿。后来妻兄从日本回来,突然提出要继承房产。唐很气愤,妻兄以前去日本的所有费用都是他支持的,连自己老母亲养老和病危都不管不顾,母亲至病死都没回来看望过。如此不孝,竟有脸回来要房产。从此双方打起了官司,可仓山区法院法官吴鸿飞枉法判裁。唐兆星不服,从此走上了漫漫上访之路。如今经过二十几年维权,唐兆星事情不但没得到解决,反被报复迫害,一次次的劳改、劳教、拘留、关黑监狱、软禁。

  • 山东郓城王翠霞的艰辛维权路

    【民生观察2020年4月10日消息】李善忠与王翠霞原本是一对合法夫妇,只因改革开放后,李善忠头脑灵活,踏实肯干,赶上党的好政策,腰包逐渐鼓起来,便蒙生异念,李善忠长期与她人非法同居拒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直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6年5月16日,经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准许李善忠与王翠霞离婚。但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明显不公,为讨公道王翠霞艰难维权。

    王翠霞与李善忠于1985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均未成家。两人结婚前期感情尚可,后来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李善忠长期在外与其她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对家庭不管不问、拒不履行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义务,特别是在王翠霞自1991以来先后身患多种严重疾病、两次动大手术的情况下,李善忠既不负担医疗费用,又不尽照顾、抚养义务。多年来,李善忠独自掌握、隐匿家庭收入,不但拒不支付王翠霞基本的生活费,而且长期对王翠霞进行打骂、甚至持枪威胁、恐吓,抖够了威风,致使王翠霞长期处于担心受怕、恐慌之中,精神出现严重问题。

    在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两人婚后夫妻感情一般,长期分居,已无和好可能,能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位于郓城县郓州办事处盛平社区的郓城县中原加油站归王翠霞所有;位于郓城县杨庄集镇的郓城县龙泉加油站的股份归李善忠所有;油罐车(车号JN1725/JVG46挂)一辆和油罐归李善忠所有;李善忠支付王翠霞租金及车款10万元,判决存款173251.51元归王翠霞所有,这笔存款起先由法院查封,后王翠霞因治病急需用钱,找法院取出五万多元治病,另外还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辆宝马车,一辆华泰轿车判决书中也没有明确分割,华泰轿车本来判给王翠霞所有,但李善忠付了3万多车款后,仍然由他自己开着,不知道算谁的?判决明显不公。

    原一审判决后,王翠霞不服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撤销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郓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经过审理作出了(2016)鲁1725民初5590民事判决书,但并没有支持王翠霞的主张,该判决结果与(2015)郓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如出一辙,只是换汤不换药。

    王翠霞不服郓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鲁1725民初5590民事判决书,现已提出上诉。二审尚未开庭。郓城法院在王翠霞多次提出异议、已经明确知晓两站之间价值确实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不做调查,仍草率以一人一个分割,属明显判决不公。

    郓城县东门街南段盛平社区的郓城县中原加油站所占面积是2亩,建造花费是30万元,土地性质是租赁,租赁期限于今年到期。而位于郓城县杨庄集镇的郓城县龙泉加油站所占面积是8亩,建造花费用160万元,其中4亩为购买、具有完全产权,4亩为租赁,期限为70年。因此法院在明知两个加油站的实际价值相差巨大的情况下,判决一人一个,并且两次都是将价值小的那个判决王翠霞,明显属判决不公,缺乏法律依据,违反公平原则。郓城法院在已查明李善忠存在恶意转移、隐患财产行为的情况下,在财产分割上应该考虑其过错因素,不分或少分给他财产。但法院却轻描淡写、将实际价值50多万元的该夫妻共有的油罐车(车号JN1725/JVG46挂)及油罐以财产的不可分性或保障收益最大化等的理由判给李善忠,明显属有意偏袒李善忠,判决极其不公。

    油罐车(车号JN1725/JVG46挂)及油罐属两人夫妻关系存续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可采取公开拍卖或相互竞价的方式进行,拍卖所得价款或竞价款分割原则上亦应可考虑李善忠的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过错因素,对其进行少分或不分。

    2014年李善忠错把27.7万元汇给了东营油商购买油,并为此事报了警,后来东营油商承认了此事,并出具了欠条。2015年该款项东营油商又全部退给了李善忠,但李善忠将该款隐匿起来,亦属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但该款项属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法院没有依法分割,属认定事实错误。

    油罐车(车号RF9012/R2G15挂)及油罐,虽然登记在李善忠的弟弟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未予分割,实属认定事实错误。因为一审时,在王翠霞举证证明油罐车(车号RF9012/R2G15挂)及油罐为李善忠一人购买、登记在李善新名下纯属挂名的情况下,李善忠却承认该车辆及油罐是其兄弟两人的,但是一审法院并未对此进行认定、分割,依法应予以纠正。

    几次诉讼期间,王翠霞都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亦都进行了保全,对两个加油站进行了保全查封,但保全后的这两年加油站的租金仍都被李善忠恶意领走。如龙泉加油站从2011年至2016年五年的租金共40万全被李善忠领走,在庭审中,王翠霞虽多次阐明此事,要求法院处理,但法庭均未予以理睬、处理。直至2016年9月28日才给承租人史金伟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史金伟停止支付租金给李善忠,但2017年郓城人民法院的(2016)鲁1725民初5590民事判决书中对此诉求仍没有明确的说法。

    2016年10月26日,在郓城法院开第二次庭,到2017年4月告知王翠霞拿判决书后才知道,与第一次判决基本一样,还比第一次少了两年租金,而且法院审监庭孙冒民告诉王翠霞你要上诉也不用交上诉费。王翠霞不清楚法律条款,咨询了律师后才知道,他们的目的就是拖延时间,超过15天就过了时效。立案庭的同志告诉王翠霞上诉费一次一交,哪有不用交费的道理。

    王翠霞在多次举报李善忠涉嫌重婚罪后,派出所才派出多位民警出警进行侦查,查实李善忠确实在巨野与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对多位证人进行询问,证人均可证明他们两人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了多年的事实,郓城派出所曾经在巨野锦绣城小区14楼抓获现行。但李善忠涉嫌重婚犯罪一案虽已立案,但至今毫无进展,办案民警以各种理由敷衍搪塞,意欲包庇犯罪嫌疑人。

    几名证人在派出所作证后,均多次受到他人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长期不敢回家,至今不敢公开一人外出;公安机关在侦破该重婚案件时,已对现场多人进行了多方询问、录像,对证人制作了笔录,并对李善忠采取了措施,但李善忠在交纳了巨额保证金后,一直在到处活动、企图掩盖真相,阻碍案件的正常侦查。导致该案虽已立案半年多,公安机关仍继续侦查、补充材料,也不移交公诉,或交给王翠霞提起自诉,拖延至今无进展。

    王翠霞与李善忠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王翠霞曾多次因治病或做手术需用大笔现金,要求李善忠支付,王善忠不但拒不履行照顾、抚养义务,反而多次对王翠霞进行打骂、威胁,并且多次公然持枪恐吓,导致王翠霞出现精神问题,情节之恶劣,骇人听闻!

    后来,在王翠霞多次举报李善忠涉嫌重婚罪时,办案民警善意提醒王翠霞以后注意自身安全时,王翠霞才突然想到李善忠多次持枪威胁她的事,并立即报警。公安机关指派四名民警出警,将枪支弹药进行提取、收缴。但虽经多次催促,至今没有立案。

    派出所杨所长在提取枪支后,在王翠霞多次催促立案而派出所拒不立案的情况下,竞然要求报案人王翠霞在枪支持有人处签字,纯属滑天下之大稽。办案民警以“你们一家人,他说是你的,你说是他的”、“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或者枪支属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也脱不了干系”为由,至今仍未立案。

    办案民警在提取枪支后,并没有进一步提取王翠霞、李善忠双方指纹进行辨别,也没有传唤双方进行询问、查明案清,一直拒不立案。李善忠多次干扰民警办案,干扰法院判决,他在外面对人讲,你们别怕,王翠霞很老实,我上面有人,我有钱,想怎么整她都行!我妹夫是领导,你们谁家要是有事,我给我妹夫说。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枪案件无小事!李善忠非法持有枪支,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明明已经查清事实,涉嫌犯罪,却迟迟不予立案,不追查枪弹来源、消除隐患,不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涉嫌严重渎职、包庇,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李善忠在婚姻存续期间,涉嫌重婚,不履行照顾、抚养义务,反而多次对王翠霞进行打骂、威胁,并且多次公然持枪恐吓,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李善忠的恶行超过了古时候的陈世美,令人发指!象陈世美这样的恶人尚有包青天的龙头铡伺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王翠霞本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郓城人民法院除应依法公正处理其共同财产外,还应支持王翠霞的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李善忠隐匿的家庭共有财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双方就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事宜时发生纠纷,王翠霞可以再起诉,离婚后,如果王翠霞发现李善忠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还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限内,另诉再次分割财产。但王翠霞现在只得到了一份不公正的判决书,不免让人扼腕长叹!

  • 快递员艰难维权路

    我是一名永州中通速递有限公司的快递员,已经工作了3年。中通快递是一家大型快递公司,这样一个资本雄厚的公司,我做为其中的一员,本应觉得自豪,但是我却没有得到应有的福利和待遇,过着没有任何休息,加班加点的生活,拿着勉强维持生计的报酬,这样大的反差,让我无法对中通公司有认同感,永州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在劳动中存在以下的问题: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保
    3、长期加班没有加班费
    4、任意罚款
    5、随意更改劳动时间,延长劳动时间
    6、随意增加劳动强度
    7、计件工资单价下调,导致快递员收入降低
    8、在危险环境下劳动,厂棚搭建在挖掘了一半的山下,山体未加任何保护措施。(有滑坡的隐患)
    9工作环境脏乱差,不环保随意焚烧垃圾.工作无任何保护措施
    10、没有固定的休息时间,有的整月无休。

    因为公司的违反劳动法用工,我选择离开公司,并走上了维权的道路,在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的权益想要获得,在现实中确是一个难题,因为不懂流程处处碰壁,也体会到了人民办事难的道理。通过听取一些人建议,我找到了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的领导说他们只管拖欠工资,其他的事不要找他们,后来又找到了劳动仲裁,领导说解决问题有三种途径:1协商,2投诉,3仲裁。于是找到公司的老板协商老板态度无理,返还几个月的罚款,继续上班,其他一律拒绝,社保不会交,补偿不会有,你只管去告,我有律师的。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我听说先投诉社保会有效率点,于是去找地税,但地税说他们只管职工保险企业保险,不归他们管。于是找到社保站,社保站称只登记办理、查询,说要我们去找劳动监察大队,一切又回到原点。但我相信正义总会得到申张,继续找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领导称你需要先到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再投诉社保,于是我找到仲裁,我也明白了,其他的都是扯蛋,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伸张正义。

    在此期间,我也拨过上海总部不理睬我,后来找到长沙中通分管中心的领导,他们也只是应付了事,可以中通的管理松散,任由下面的加盟商胡作非为这种粗放式的发展,肆意剥削劳动者的血汗钱,难怪发展迅速。

    永州中通速递有限公司的唐艳丽出席各种活动,今年购买宝马跑车,在没有拿到驾驶证的情况,竟然开出去兜风在长丰路段差点出意外,公司9.6米大货车就买了三辆,4.7米的小货车就买了四辆。在光鲜亮丽的背后是拼命压榨我们快递员的劳动价值,快递员工资越来越低,事越做好多,加班越来越频繁,而加班的人越来越少,稍微货多的小区就承包出去,收取五千至几万押金,导致快递员的货越来越少,上班人数越来越少,但是还要给承包点的小老板分货卸车,加班装车,在这种趋势,以后的快递员生活空间越来越小,被迫下岗是必然的,我只是走在前面而已。

    在大力攻坚六城同创的时期,这样不守信、不守法的企业,还大放厥词说,要求交社保的员工,我一个不要。希望领导为我们做主,讨回三年的社保和加班血汗钱。

    2019年12月13日

  • 杭州老太徐云娇16年艰难维权路 被送精神病院5次

    1998年1月24日晚上,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联盟村余家自然村毛卓海、徐云娇夫妇接到其女婿毛小亮通知称,时年26岁的妻子毛秋琴头发被卷进家庭织布机中心轴死亡。次日晚,娘家人闻讯经过调查了解,对死因提出疑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真相。
    可当地公安机关无视死者死亡诸多疑点,简单粗暴地作出以下大意结论:毛秋琴在自家织布时头发被卷进织布机中心轴后轧死,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自杀、他杀可能,属意外造成的非正常死亡。
    更令徐云娇和她家人感到气愤的是,在公安人员未对死者作出尸检前,殡仪馆称接到通知,并于1月26日早上七点多将死者接至殡仪馆,公安人员会在殡仪馆对死者进行尸检。但是据当时在场的证人周陆勇(村委干部)的证词显示,后来公安局一直没有到殡仪馆对死者毛秋琴进行尸检。一直到了下午3时15分,死者毛秋琴的尸体被据称接到指示的殡仪馆方送进火炉,而公安局却在3时40分突然来电联系表示将过去验尸。生死大事面前,公安局的不作为可见一斑。
    另外,殡仪馆明知该尸体等待公安尸检,却拉走火化,用意何在?按照国家相关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火化遗体,必须有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卫生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才能办理火化手续。同时殡仪馆提供给家属填写的火化委托书下面也明确注明:“本场凭公安派出所注销死亡户口后医疗单位的死亡证明办理手续,对有关死者其他事故概不负责。”殡仪馆未拿到法定手续,而且仅凭没有资格代表死者毛秋琴家属的余(俞)忠兴(毛小亮姐夫)单方签字就将遗体火化,这一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做法令人生疑和愤慨。
    据毛秋琴母亲徐云娇回忆,她女儿毛秋琴死亡部位和死亡时间疑点众多。据桐庐县公安局提供调查余(俞)忠兴的一份笔录。余回答:死者额角边有一伤疤,鼻梁一侧有一小洞孔,其余部分不清楚。而根据抢救时王金莲证言中说:抢救人毛荣庆说,死者头部无血(现场地上也无血)。既有伤疤和洞孔,肯定出过血,如果是织布机所伤,血应该从头部流出。所以徐云娇猜测,织布机可能不是导致其女儿毛秋琴死亡的根本原因,甚至织布机处也可能并非毛秋琴死亡的第一现场。另外,死者死亡当天该自然村停电,据分水派出所指导员金焕梁调查,确认是晚上七点二十分通电,而经死者弟弟毛樟成仔细了解,认为死者毛秋琴很可能是在通电前死亡,而非通电后。如果是通电前死亡,那么毛秋琴被织布机轧死就毫无逻辑可言。
    但是,就在徐云娇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毛秋琴死因的情况下,当地公安机关仍旧避开毛秋琴的死亡疑点,坚持原先调查结论,并且不尊重死者及无视其家属的反对,在未对尸体进行验尸之前,与当地政府一起采用推脱欺骗的手段,将死者毛秋琴尸体运到殡葬所火化。为了给女儿讨回公道,徐云姣为此向各级政府和执法机关反映控诉,开始了其从杭州到北京的漫长而又艰难的上访之路。截至目前,徐云娇先后被政府当局和公安机关五次强制送进精神病院。
    1999年8月27日,在北京上访的徐云娇被桐庐县分水派出所的公安带回杭州,在没有通知其家人且没有对其进行精神司法鉴定的情况下送进了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长达13天,期间在医院每天被逼吃用作治疗精神病人的氯丙嗪,不吃的话就恐吓她。9月9日下午四点,徐云姣趁上厕所之机,从厕所瓦顶翻出,在安康医院附近的山上躲了一晚,次日逃到家里。但徐云娇回家未过几天,分水派出所汇同镇综治办赶到徐云姣家提出以不再越级上诉为保证条件,“允许”她在家,否则仍送医院,忠厚的丈夫毛卓海吓得说他保证,所长夏成刚起草保证书,毛卓海照抄并签字,条款是徐云娇不得擅自越级上访,在家“疗伤养病”期间不得外出(徐云姣根本无病,但是因翻墙逃出医院的时候伤到脚趾和脚踝,有轻微红肿)等内容,如有违保证,保证人需立即报告公安和政府。
    自回家后,徐云姣连续在属地上访上诉,当局始终坚持人已火化,无据可查。2001年11月15日,徐云姣在县领导接待日再次上访,分水派出所不知怎么得到信息,派出三个民警追踪到桐庐县人民政府,等徐云姣走出县人民政府,以偶然相遇为由,叫徐云姣坐他们的车子回来,徐云姣婉言谢绝,坐公交车返回。途中警车尾随在后,徐云姣见形势不对,下车急往人多处跑,走到县城峭岭路出口一带,被等候的三民警拦截,无出示任何执行证书,强行抓头捉脚拖上警车被押到分水第二招待所,干警轮番对徐云娇做工作,提出若她保证今后不再上访,可以放人,徐云姣坚持拒绝,当天被扣押在派出所24个多小时。
    2001年11月16日,天刚蒙蒙亮,徐云姣再次被桐庐县公安局送进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送医理由是其多次到桐庐县政府、杭州市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上访,并身着白布衣服到美国驻华大使馆门口跪拜,在当地省道上挂白布横幅,拦截上级领导的车辆,并多次到当地镇政府、桐庐县政府闹事,严重扰乱了当地政府机关的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入院后院方于2001年12月7日对徐云娇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为:偏执型精神障碍(目前处于发病期),无责任能力,建议治疗,加强社会监护(《杭州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书》法鉴【2001】229号)。
    此次司法鉴定,徐云娇一直到2012年12月27日才拿到了鉴定报告的复印件。另外,在2003年11月21日,桐庐县政法委委托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徐云娇进行复鉴。结合躯体检查、实验室检查和心理测验的结恶果,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联合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均认为徐云娇的精神状态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关于偏执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发病期,建议治疗。
    公安机关和院方在对徐云娇作出了收容治疗1年零4天的决定后,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告知其家人,他们隐瞒徐云姣的去向长达20多天,导致其家人在这这20多天的时间里到处寻找她的下落,公安机关的收容治疗实为非法软禁。
    和第一次进安康医院受到的对待一样,徐云娇被院方欺骗服用一般被用来治疗精神病人的氯丙嗪,院方欺骗她这种药吃了没有坏处。不识字但精神正常的徐云娇吃了这种药不久后渐渐发现自己腿上长包,且有时感觉体力不支,所以她经常偷偷地把药吐掉。在2002年的夏天某日(具体日子因时间已久,徐云娇没能回忆起来),徐云娇想回家,要求院方承认她没有精神病,放她回家(和徐云娇接触的医生护士心里都知道她精神正常,却不能公开承认)。院方没有答应,徐云娇遂开始绝食,一直到绝食的第七天,院方领导才答应她11月份让她出院。一直到2002年11月19日,分水派出所的公安代表家属签字将徐云娇接回家。
    2004年4月28日,徐云娇再次在北京继续上访,杭州驻京办事处通知分水派出所和百江镇政府接访干部,将徐云娇带回杭州,送到浙江省同德医院进行精神鉴定为有精神病,随后又将徐云娇送进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在医院,徐云娇又被迫服用氯丙嗪,一直到2004年10月21日才由桐庐县分水派出所接走。
    2013年12月1日,徐云娇从北京上访后回家。12月3日,桐庐县百江镇政府的十几个人强制将徐云娇带到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借用了一间病房,由两个人轮番看守,让她交待去北京上访的事情。在被非法软禁了三天之后,12月6日获准其回家,但12月7日,徐云娇去镇政府讨公道,再次被当地政府的人非法软禁了起来,但一被抓徐云娇就开始绝食,一直到12月10日,已经十顿饭都没吃的徐云娇被百江镇党委书记姚伟明劝说让她吃饭,随后让她回家。
    2014年1月22日上午,徐云娇身穿有“冤”字等的状衣在桐庐县人民政府门口向人民代表求助时,被桐庐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以“扰乱了政府机关周边公共秩序,其行为属情节较严重”为由,将徐云娇送至看守所羁押一晚,1月23日,又被城南派出所以徐云娇为精神病患者为由强制送至富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非法软禁,且公安机关并未通知徐云娇家人亲属,也没按照要求对她做任何司法鉴定。在被软禁期间,徐云娇以绝食的方式抵抗,没有吃一粒治疗精神病的药。但院方的护士长恐吓她说,像她这样没病的最多也可以关个5年10年,绝食四天后,徐云娇通过撞墙自杀、用门夹手的方式继续抵抗,后来被院方绑起来打葡萄糖维持能量。后来在一位好心的聂姓医师的四处奔波下,1月29日,也即除夕的前一天,徐云娇被允许回家。
    2014年3月25日,徐云娇在坐车从桐庐去杭州的路上再度被桐庐县公安局警察抓回,非法拘留8天。见参与网http://www.canyu.org/n86390c6.aspx
    而另外一说是,2014年3月25日,徐云娇是在杭州火车站(参与网报道为在桐庐去杭州的路上)准备寻找律师写诉状的时候,桐庐县公安局警察将其送至城南派出所羁押,期间城南派出所并未对徐云娇进行笔录,而是以徐云娇2013年1月22日在桐庐县人民政府向人民代表求助一事作出的桐公刑罚决定[2014]第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徐云娇给予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民生观察将继续关注徐云娇的事态发展。
     
    附:中国反渎职侵权调查网转转了中国维权服务网(www.weiquancn.com)的关于徐云娇的报道http://www.cnfdzqq.org/article/show.asp?id=35151998年1月24日晚上,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联盟村余家自然村毛卓海、徐云娇夫妇接到其女婿毛小亮通知称,时年26岁的妻子毛秋琴头发被卷进家庭织布机中心轴死亡。次日晚,娘家人闻讯经过调查了解,对死因提出疑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真相。
    可当地公安机关无视死者死亡诸多疑点,简单粗暴地作出以下大意结论:毛秋琴在自家织布时头发被卷进织布机中心轴后轧死,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自杀、他杀可能,属意外造成的非正常死亡。
    更令徐云娇和她家人感到气愤的是,在公安人员未对死者作出尸检前,殡仪馆称接到通知,并于1月26日早上七点多将死者接至殡仪馆,公安人员会在殡仪馆对死者进行尸检。但是据当时在场的证人周陆勇(村委干部)的证词显示,后来公安局一直没有到殡仪馆对死者毛秋琴进行尸检。一直到了下午3时15分,死者毛秋琴的尸体被据称接到指示的殡仪馆方送进火炉,而公安局却在3时40分突然来电联系表示将过去验尸。生死大事面前,公安局的不作为可见一斑。
    另外,殡仪馆明知该尸体等待公安尸检,却拉走火化,用意何在?按照国家相关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火化遗体,必须有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卫生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才能办理火化手续。同时殡仪馆提供给家属填写的火化委托书下面也明确注明:“本场凭公安派出所注销死亡户口后医疗单位的死亡证明办理手续,对有关死者其他事故概不负责。”殡仪馆未拿到法定手续,而且仅凭没有资格代表死者毛秋琴家属的余(俞)忠兴(毛小亮姐夫)单方签字就将遗体火化,这一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做法令人生疑和愤慨。
    据毛秋琴母亲徐云娇回忆,她女儿毛秋琴死亡部位和死亡时间疑点众多。据桐庐县公安局提供调查余(俞)忠兴的一份笔录。余回答:死者额角边有一伤疤,鼻梁一侧有一小洞孔,其余部分不清楚。而根据抢救时王金莲证言中说:抢救人毛荣庆说,死者头部无血(现场地上也无血)。既有伤疤和洞孔,肯定出过血,如果是织布机所伤,血应该从头部流出。所以徐云娇猜测,织布机可能不是导致其女儿毛秋琴死亡的根本原因,甚至织布机处也可能并非毛秋琴死亡的第一现场。另外,死者死亡当天该自然村停电,据分水派出所指导员金焕梁调查,确认是晚上七点二十分通电,而经死者弟弟毛樟成仔细了解,认为死者毛秋琴很可能是在通电前死亡,而非通电后。如果是通电前死亡,那么毛秋琴被织布机轧死就毫无逻辑可言。
    但是,就在徐云娇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毛秋琴死因的情况下,当地公安机关仍旧避开毛秋琴的死亡疑点,坚持原先调查结论,并且不尊重死者及无视其家属的反对,在未对尸体进行验尸之前,与当地政府一起采用推脱欺骗的手段,将死者毛秋琴尸体运到殡葬所火化。为了给女儿讨回公道,徐云姣为此向各级政府和执法机关反映控诉,开始了其从杭州到北京的漫长而又艰难的上访之路。截至目前,徐云娇先后被政府当局和公安机关五次强制送进精神病院。
    1999年8月27日,在北京上访的徐云娇被桐庐县分水派出所的公安带回杭州,在没有通知其家人且没有对其进行精神司法鉴定的情况下送进了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长达13天,期间在医院每天被逼吃用作治疗精神病人的氯丙嗪,不吃的话就恐吓她。9月9日下午四点,徐云姣趁上厕所之机,从厕所瓦顶翻出,在安康医院附近的山上躲了一晚,次日逃到家里。但徐云娇回家未过几天,分水派出所汇同镇综治办赶到徐云姣家提出以不再越级上诉为保证条件,“允许”她在家,否则仍送医院,忠厚的丈夫毛卓海吓得说他保证,所长夏成刚起草保证书,毛卓海照抄并签字,条款是徐云娇不得擅自越级上访,在家“疗伤养病”期间不得外出(徐云姣根本无病,但是因翻墙逃出医院的时候伤到脚趾和脚踝,有轻微红肿)等内容,如有违保证,保证人需立即报告公安和政府。
    自回家后,徐云姣连续在属地上访上诉,当局始终坚持人已火化,无据可查。2001年11月15日,徐云姣在县领导接待日再次上访,分水派出所不知怎么得到信息,派出三个民警追踪到桐庐县人民政府,等徐云姣走出县人民政府,以偶然相遇为由,叫徐云姣坐他们的车子回来,徐云姣婉言谢绝,坐公交车返回。途中警车尾随在后,徐云姣见形势不对,下车急往人多处跑,走到县城峭岭路出口一带,被等候的三民警拦截,无出示任何执行证书,强行抓头捉脚拖上警车被押到分水第二招待所,干警轮番对徐云娇做工作,提出若她保证今后不再上访,可以放人,徐云姣坚持拒绝,当天被扣押在派出所24个多小时。
    2001年11月16日,天刚蒙蒙亮,徐云姣再次被桐庐县公安局送进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送医理由是其多次到桐庐县政府、杭州市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上访,并身着白布衣服到美国驻华大使馆门口跪拜,在当地省道上挂白布横幅,拦截上级领导的车辆,并多次到当地镇政府、桐庐县政府闹事,严重扰乱了当地政府机关的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入院后院方于2001年12月7日对徐云娇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为:偏执型精神障碍(目前处于发病期),无责任能力,建议治疗,加强社会监护(《杭州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书》法鉴【2001】229号)。
    此次司法鉴定,徐云娇一直到2012年12月27日才拿到了鉴定报告的复印件。另外,在2003年11月21日,桐庐县政法委委托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徐云娇进行复鉴。结合躯体检查、实验室检查和心理测验的结恶果,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联合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均认为徐云娇的精神状态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关于偏执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发病期,建议治疗。
    公安机关和院方在对徐云娇作出了收容治疗1年零4天的决定后,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告知其家人,他们隐瞒徐云姣的去向长达20多天,导致其家人在这这20多天的时间里到处寻找她的下落,公安机关的收容治疗实为非法软禁。
    和第一次进安康医院受到的对待一样,徐云娇被院方欺骗服用一般被用来治疗精神病人的氯丙嗪,院方欺骗她这种药吃了没有坏处。不识字但精神正常的徐云娇吃了这种药不久后渐渐发现自己腿上长包,且有时感觉体力不支,所以她经常偷偷地把药吐掉。在2002年的夏天某日(具体日子因时间已久,徐云娇没能回忆起来),徐云娇想回家,要求院方承认她没有精神病,放她回家(和徐云娇接触的医生护士心里都知道她精神正常,却不能公开承认)。院方没有答应,徐云娇遂开始绝食,一直到绝食的第七天,院方领导才答应她11月份让她出院。一直到2002年11月19日,分水派出所的公安代表家属签字将徐云娇接回家。
    2004年4月28日,徐云娇再次在北京继续上访,杭州驻京办事处通知分水派出所和百江镇政府接访干部,将徐云娇带回杭州,送到浙江省同德医院进行精神鉴定为有精神病,随后又将徐云娇送进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在医院,徐云娇又被迫服用氯丙嗪,一直到2004年10月21日才由桐庐县分水派出所接走。
    2013年12月1日,徐云娇从北京上访后回家。12月3日,桐庐县百江镇政府的十几个人强制将徐云娇带到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借用了一间病房,由两个人轮番看守,让她交待去北京上访的事情。在被非法软禁了三天之后,12月6日获准其回家,但12月7日,徐云娇去镇政府讨公道,再次被当地政府的人非法软禁了起来,但一被抓徐云娇就开始绝食,一直到12月10日,已经十顿饭都没吃的徐云娇被百江镇党委书记姚伟明劝说让她吃饭,随后让她回家。
    2014年1月22日上午,徐云娇身穿有“冤”字等的状衣在桐庐县人民政府门口向人民代表求助时,被桐庐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以“扰乱了政府机关周边公共秩序,其行为属情节较严重”为由,将徐云娇送至看守所羁押一晚,1月23日,又被城南派出所以徐云娇为精神病患者为由强制送至富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非法软禁,且公安机关并未通知徐云娇家人亲属,也没按照要求对她做任何司法鉴定。在被软禁期间,徐云娇以绝食的方式抵抗,没有吃一粒治疗精神病的药。但院方的护士长恐吓她说,像她这样没病的最多也可以关个5年10年,绝食四天后,徐云娇通过撞墙自杀、用门夹手的方式继续抵抗,后来被院方绑起来打葡萄糖维持能量。后来在一位好心的聂姓医师的四处奔波下,1月29日,也即除夕的前一天,徐云娇被允许回家。
    2014年3月25日,徐云娇在坐车从桐庐去杭州的路上再度被桐庐县公安局警察抓回,非法拘留8天。见参与网http://www.canyu.org/n86390c6.aspx
    而另外一说是,2014年3月25日,徐云娇是在杭州火车站(参与网报道为在桐庐去杭州的路上)准备寻找律师写诉状的时候,桐庐县公安局警察将其送至城南派出所羁押,期间城南派出所并未对徐云娇进行笔录,而是以徐云娇2013年1月22日在桐庐县人民政府向人民代表求助一事作出的桐公刑罚决定[2014]第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徐云娇给予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将继续关注徐云娇的事态发展。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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