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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慧君请求联合国人权专员关注李翘楚案

    【民生观察2022年5月26日消息】北京女权主义者李翘楚,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目前关押在山东省临沂市看守所,因患重度抑郁并伴有精神病性发作,狱中症状加重伴有幻听症状,其家人多次申请取保未果。2022年5月25日,李翘楚的母亲刘慧君女士,致信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Michelle Bachelet女士,请求她在访华期间,能够关注李翘楚的案件,关注其生存处境与身心健康。

    刘慧君女士在信中称,女儿李翘楚生性善良,正直,从上小学开始到大学、研究生毕业和工作期间,一直关注和参与多种公益活动,意为社会中的弱者提供更多的帮助。

    2019年,李翘楚因与许志永谈恋爱而被卷入一起“颠覆国家政权”的案件。2020年2月16日,李翘楚被北京市公安局秘密监视居住4个月,到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为为关押在临沂市临沂县看守所的许志永争取正当的权益而遭到迫害:她于2021年2月6日,被羁押到临沂看守所,迄今已15个月之多。

    2022年2月28日,临沂市检察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其罪证是:“李翘楚在许志永的指使下,为许志永搭建个人博客,上传许志永撰写的大量颠覆国家政权文章,宣扬颠覆国家政权思想。”刘慧君女士认为这样的起诉荒唐至极,为法律如此编造罪证感到痛心不已。

    因参与公民社会活动与劳工维权活动,翘楚遭受着巨大的身体、心理压力。李翘楚从2018年开始就饱受抑郁症的困扰,她常常无法入睡、头痛欲裂,需要长期服药与定期就医。在监视居住期间,因为所处的恶劣环境和缺乏治疗,李翘楚的抑郁症加重;2021年2月6日被羁押到临沂市看守所后,在外提就医时被确诊为重度抑郁并伴有精神病性发作,有严重的幻听症状。

    虽然看守所告知家属,翘楚一直在吃药控制各种症状,但是不系统、不透明、不专业的治疗对其身体和精神产生了多大的伤害,其家人无从得知,看守所截止目前也并没有任何的检查结果的反馈。

    就李翘楚的身心健康的状况,家属已经10次向临沂市检察院、2次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均以“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被拒绝。回顾翘楚过去的经历,她为社会作出的只有贡献;如今,她是一个需要医疗照顾的病人,她怎么可能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

    刘慧君女士表示,她和李翘楚的父亲都是中学教师,职业生涯近四十年,一直坚持着踏踏实实做事,坦坦荡荡做人的原则。一直都力所能及的为需要帮助的家人、朋友丶同事、学生,甚至是陌生人伸出援助之手。李翘楚小时候的玩伴很多都是在学校打工的工人的子女,她就是耳濡目染的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长大的。善良、正直和单纯是她人格的底色,也是作为父母引以为骄傲的良好品质,但是万万没有想到这样的品质却为她带来如此大的磨难。

    目前,李翘楚已在山东临沂看守所羁押473天,每天经受着病症的折磨,但坚持给监室的人读书听,她在今年生日前委托律师给父母带话道:“亲爱的爸爸妈妈,对不起让你们为我操劳奔波,生日时我会拌方便面,用简单的食材制作蛋糕,做给监室的人一起吃,监室的人照顾我,我读书给她们听,希望有机会早一点出去陪伴你们”。

    最后,刘慧君女士请求Michelle Bachelet女士在访华期间,能够关注李翘楚的案件,关注她的生存处境与身心健康。同时能够给予呼吁和帮助,争取翘楚的案件公平、公正、公开的审理,早日让翘楚获得应得的自由。同时恳请Michelle Bachelet女士也能关注和翘楚有同样遭遇的人!

    附简介:李翘楚(1991年1月13日),女权主义者,劳工问题研究者,曾多次参与中国劳工、女权和民间维权议题。

    本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研究生毕业于英国约克大学并获公共政策硕士学位,其后于清华大学从事研究助理的工作。2020年1月初,国保找到其当时工作的清华社会学系项目组后便失去了工作。

    早期帮助整理前夫宋泽个人公众号宋泽工作室文章到Github,使其免翻墙访问。

    2017年冬季,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二村的一栋群租住房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后,北京在“清理低端人口”行动中,大量强拆和驱逐外来人口。李翘楚和其他志愿者一起持续搜集整理信息,帮助失去住所的人员在北京冬季找寻住所。

    2018年起,李翘楚参与MeToo、反996等活动,整理资料和撰写报告,并在推特等平台声援各类良心犯及其家属。

    2019年新冠病毒武汉疫情爆发后,她参与多个线上线下志愿协作小组,向北京当地环卫工人发放口罩。她同时协助疫区孕妇的自助互助,对接医生志愿者。在疫情救援过程中,李翘楚注意到性别议题特别是性别暴力预防问题缺乏关注,她立即组织志愿者搜集和整理紧急状态下防止性暴力的建议手册。

    李翘楚和许志永一起整理了他的两百多篇文章和公民运动的各阶段大事记,建立了“美好中国”网站。

    2019年12月26日开始,中国警方在多地拘留和传讯了十几名律师和维权人士,李翘楚男友许志永被迫逃亡,丁家喜、张忠顺、戴振亚等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即厦门聚会案。2019年12月31日,李翘楚在昌平的住处被搜查,并被刑事传唤24小时,此后被长期跟踪和监视。2020年1月9日,李翘楚公开了自己被传唤的具体经过和事由,并在网络上呼吁更多人关注厦门聚会案。

    2020年2月16日凌晨,李翘楚被北京警察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由进行刑事传唤,随后被指定住所监视居住于北京通达公司招待所。2020年6月19日取保候审后在网络详述自己被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期间的经历,此后长期被警方约谈和监视。

    李翘楚多次在Twitter等平台控诉关押许志永、丁家喜等人的山东临沂看守所伙食低劣不达标,并投诉驻所检察官不作为。2021年2月6日,李翘楚再次被北京国保约谈,随后被山东临沂警方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李翘楚被批准逮捕,有媒体讽刺称其为“因一个馒头引起的煽颠罪”。

    2019年起,李翘楚就患有严重的抑郁症,被关押7个月后律师首次被允许会见,称她出现严重幻听,她的健康状况引发担忧。

  • 程渊妻子致米歇尔·巴切莱特公开信

    尊敬的专员米歇尔·巴切莱特女士:

    我是目前被关在赤山监狱的长沙富能NGO工作者程渊的妻子施明磊。程渊已经被中国政府任意羁押1000多天。至今被禁止律师会见,被禁止家属探视。

    知道您近日要去中国调查新疆集中营和强迫劳动的问题,我想提请您的关切,奴隶劳动问题也普遍存在于中国的监狱,而最近再有新证据,显示我的先生程渊所在的湖南赤山监狱开设血汗工厂长期强迫劳动的问题严重。

    中国政府在您和您的团队到达前,中国于2022年4月20日批准了两项反对强迫劳动的国际公约,分别为1930年通过的《强迫劳动公约》以及1957年通过的《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就此中国有法律义务接受国际社会的监督,即时公开其监狱的状况,确保被囚人士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但很遗憾的是在中国监狱内,强迫劳动的实际情况令人发指。近日台湾李明哲从赤山监狱出狱,在5月10日发布记者会,揭发了赤山监狱的强迫劳动的情况十分严重:

    1.超长时间强迫劳动问题

    在押的囚犯每天要劳动11-12个小时,有几个监区甚至每天劳动13-15个小时。一年只有4天休息时间。

    有化学物质和有害气体以及粉尘污染的劳动的车间缺少基本的防护,造成囚犯的身体受到损坏,甚至留下永久的职业病。

    赤山监狱做鞋底成型的车间和做电子产品的车间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囚犯戴的却是普通的口罩,甚至是布料做成的口罩,需要时常换洗,只有监狱有领导来视察时才会发一次行的医用口罩。而两者都不是专业的防护粉尘和有毒气体的口罩。

    李明哲证实赤山监狱的强迫劳动工作量巨大,且长期如此,监狱长刘冬伟上台后工作量更是加剧。

    不但李明哲先生证实湖南赤山监狱的强迫劳动的问题,赤山(沅江)更是李旺阳曾经所在的监狱,李旺阳在2012年6月被自杀前曾向香港媒体详述在狱中被酷刑虐待的各种恐怖经历。早於2004年更有241位法轮功家属联名控告湖南赤山监狱酷刑虐待法轮功学员以及长时间强迫劳动的问题。

    我不敢想象,也许今天您我在海外买的鞋子,衣服,电子产品,是我先生程渊和他的同事吴葛健雄在环境恶劣的赤山监狱被长期强迫劳动做出来的。我想到他在赤山监狱充满有毒气体和化学物质的车间工作的场景,我的心在滴血。

    我的先生程渊是长沙富能NGO机构的创始人,程渊是联合国人权公约的积极实践者,过去十几年他致力于中国的弱势群体平权,他在中国倡导和实践《联合国残疾人公约》《联合国妇女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等公约,以此来改善中国弱势群体的生存现状。他是废除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为中国人的生育权的回归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立法倡导,法律援助的工作,并多次参与联合国的研讨会,为公约的完善和实施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

    程渊在被抓之前,有失眠的问题,他的家族有遗传的心脑血管病和糖尿病病史,同时他有颈椎病和腰肌劳损。现在他在赤山监狱,每日13-15个小时的强迫劳动,加上不允许关灯的睡眠虐待,我十分担心他撑不到出狱身体就垮掉了!

    针对湖南赤山监狱长期强迫囚犯超长时间劳动的恶劣行径,我和程渊的家人–包括他姐姐、父亲和哥哥,均希望您和中国政府交涉,要求中国政府执行禁止强迫劳动的国际公约,立刻停止在中国监狱,特别是在湖南省赤山监狱的所有形式的强迫劳动。同时,我们也热切恳请您和您的团队表达对程渊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生存现状的关注,我们的诉求如下:

    1.要求赤山监狱即刻安排程渊姐姐、哥哥、父亲的会见要求。
    2.停止對程渊所有形式的强迫劳动。
    3.为程渊安排体检,保障他的身体健康权。
    4.保障他自由通信以及与家人通亲情电话的法律权利。

    施明磊
    谨启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 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巴切莱特女士

    人权捍卫者妻子们罗胜春(丁家喜的妻子)、陈桂秋(谢阳的妻子)、施明磊(程渊的妻子)致信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官员,呼吁立即释放处于羁押中的21位人权捍卫者。

    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巴切莱特女士:

    我们是正在遭受迫害的人权捍卫者的家属,我们关注我们的亲人,我们也关注其他人权捍卫者。我们列出21位人权捍卫者,包括我们的亲人在内,他们正在遭受酷刑、封闭式关押和强迫失踪中。他们不能与律师们会见,不能请自己的律师辩护。我们希望您在访华期间,要求与他们见面,恳请您能要求中国政府立即释放他们。

    1.丁家喜律师,现在被超期关押于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看守所,人权律师,公民运动倡导者,社会活动者。因为参加一次聚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控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秘密羁押)6个月,遭受酷刑和虐待,16个月不许律师会见,29个月不许与家属通讯或见面。看守所条件极为恶劣,没有基本健康卫生保障,没有纸笔书报。最近三个月没有任何消息。

    2.谢阳律师,因探望被精神病的湖南永顺县教师李田田,2022年1月11日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羁押于湖南省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家里财物被抢劫掳掠,至今拒不归还;辩护律师两次要求会见被无理拒绝;家人甚至无法知道办案人员;家人被威胁警告。在2015年的“709大抓捕”中,谢阳律师曾被长沙市公安局非法羁押两年,受尽各种酷刑折磨,家人长期遭威胁恐吓。湖南一看的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县泉塘镇远大二路1736号,电话:0731-86868062。

    3.长沙富能NGO工作者程渊和他的同事吴葛健雄,自2019年7月22日被抓至今已经被任意羁押1000多天,他们遭遇秘密审判,自被抓至今未见到自己的律师。他们目前被羁押于湖南赤山监狱,遭受每日长达13-15个小时的强迫劳动。赤山监狱剥夺了他们会见律师、家属探视、与家属通信和通亲情电话的一切权利。赤山监狱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南嘴镇赤山监狱,邮编:413104电话:0737-2286350.

    4.李翘楚女士,现被关押于山东临沂市临沭县看守所,女权及劳工权益活动者。因为为受迫害的男友许志永先生发声受到株连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秘密羁押)4个月,遭受酷刑。因为曝光自己遭受的酷刑细节,于2021年2月6日被抓捕,再次被羁押,10个月不许律师会见,19个月不允许与家属通讯或见面。目前在看守所患有严重抑郁症,有严重幻听幻觉。母亲为其申请保外就医10多次,全部拒绝。最近三个月没有任何消息。

    5.许志永先生,现在被超期关押于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看守所。法律学者,人权律师,公民运动的发起者和倡导者,社会活动者。因参加一次聚会,于2020年2月15日被控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秘密羁押)4个月,受到酷刑和虐待。14个月不许律师会见,27个月不许与家属通讯或见面,看守所条件恶劣,没有基本健康和卫生保障,没有纸笔书报。最近三个月没有任何消息。

    6.常玮平律师,现在被关押于陕西省宝鸡市凤县看守所,人权律师。因为参加一次聚会,被控颠覆国家政权罪。遭受两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酷刑。家属聘请的五位律师被政府逼退出辩护工作,现第六、七位律师正遭受逼迫。16个月不许律师会见,20个月不许与家属通讯或见面。所在看守所偏远落后。最近6个月没有任何消息。

    7.郭飞雄先生,现被关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因为要求出境照顾重病中的妻子,而被再次刑事拘留,郭飞雄的妻子不久后去世。郭飞雄自2021年1月28日开始绝食抗议,至今律师不能会见。

    8.唐吉田律师,因为参与人权活动,被吊销执照,被多次强迫失踪,因为遭受酷刑身体严重受损。因为要求出境去日本照顾重病中的女儿,于2021年12月10日被强迫失踪,至今家属不知其下落。

    9.高智晟律师,在秘密关押8年后,2014年8月出狱,出狱后的高智晟继续遭到当局严密监控,完成一本书《2017年,起来中国》,2017年8月13日,高智晟再次消失至今。

    10.张展女士,于2020年2月以公民记者身份前往湖北省武汉市,报道武汉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她使用社交媒体报道政府官员如何监禁独立记者,以及骚扰新冠病毒确诊病患的家人。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正在上海女子监狱服刑。

    11.陈云飞先生,成都市人权活动者,2015年3月25日,因其与维权公民20余人到成都市新津县为当年的六四死难学生肖杰、吴国峰扫墓,遂在返程途中遭到上百名持枪特警的围追堵截,2017年3月31日陈云飞被成都武侯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4年。201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于2021年3月25日再被抓捕,判刑四年,因为疫情没有送往监狱,正在看守所服刑中。

    12.秦永敏先生,湖北人权活动者,因为行使言论自由被迫害,正在湖北潜江广华监狱服刑13年有期徒刑。在关押其间秦先生遭受酷刑和虐待,身体有各种疾病,家属被禁声。

    13.黄琦先生,因为行使言论自由被迫害,在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12年有期徒刑。身患严重疾病,母亲患癌症,母子不得相见。2011年,黄琦在医院被诊断为肾功能衰竭,高血压等多种慢性疾病。入狱后,黄琦的身体每况愈下,黄母多次向司法局提出保外就医申请,但均遭到拒绝。

    14.何方美女士,河南新乡人,为疫苗受害者维权,被强迫失踪一年多。最近得知其被关押于新乡看守所。与何方美一同消失的有她两个孩子。在被关押期间,何方美的第三个孩子出生。何方美的丈夫李新一直没有音讯。

    15.李玉凤女士,河南焦作市人,因维权,被当局进行恶意打击报复,并以“妨害公务罪”对其判刑2年;出狱后其继续状告地方政府,再遭逼迫,又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19年因公开其遭受酷刑的经历以及继续维权活动,再次被判四年有期徒刑,现在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16.陈建芳女士,上海市人,因多次举牌表达言论自由。2019年3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抓走并被抄家,其丈夫许建军一同被关押,后其丈夫取保获释。陈建芳一直处于被关押中。陈建芳被劳教一次,刑拘多次,被关黑监狱或派出所几十次。

    17.黄雪琴女士,现关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女权活动者,新闻调查记者。2021年9月19日被强迫失踪,后证实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律师不但不能会见而且强迫其解除委托关系。

    18.王建兵先生,现关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长期关注劳工和残障人的权益。2021年9月19日被强迫失踪,后证实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强迫失踪200天后才允许律师视频会见一次。

    19.王藏、王利芹夫妇,因为一张影射现实的行为艺术照片,已经被关押两年,家里四个年幼孩子在此间遭受巨大身心伤害。照看四个孩子的祖母也年老体弱,濒临崩溃。王利芹此前患有精神分裂,据悉在看守所昏倒多次。

    我们强烈盼望巴切莱特女士尽一切可能,督促中国政府立即释放以上21位人权捍卫者,以此激励整个社会的正义和良知。

    罗胜春女士(丁家喜的妻子)
    陈桂秋女士(谢阳的妻子)
    施明磊女士(程渊的妻子)

    2022年5月23日

  • 联合国发文认为长沙警方任意拘留

    人权理事会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在第八十七届会议上通过的意见
    2020年4月27日-5月1日

    关于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中国)的第11/2020号意见(节选)

    63.鉴于上述情况,工作组作出以下意见:

    剥夺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的自由,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2、3、6、7、8、9、10、11(1)、19、20(1)和21条的规定,是任意的,属于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和第五类任意拘留的范畴。

    64.工作组请中国政府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改善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的处境,使其处境符合有关的国际准则,包括《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准则。

    65.工作组认为,考虑到此案的所有情况,适当的补救办法是立即释放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们可执行的赔偿权和其他弥补。在当前全球新冠病毒大流行以及其对拘留场所构成威胁的背景下,工作组呼吁中国政府采取紧急行动,确保立即释放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

    66.工作组敦促中国政府确保对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和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他们权利的加害方采取适当处罚措施。

    67.按照工作组工作方法第33(a)段的规定,工作组将目前的情况提交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以便采取适当行动。

    68.工作组建议中国政府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69.工作组提请中国政府通过一切可行方式,尽可能广泛地传播本意见。

  • 秦永敏致联合国人权机构感谢信及声明

    首先感谢联合国任意羁押工作组及各国际人权机构,对我及我妻的关注。

    关于我妻赵素丽因我从事人权事业而被非法关押达3年以后,在贵机构的帮助下,我妻终于在去年底得以现身“回家”,然而至今仍处于不自由状态——24小时被人软禁在家,与家人、亲朋不能自由相见。

    3年多,我妻生不见人,死不见尸。我反复向当局进行交涉过,均无结果。在此期间我多次正告中共当局及与我接触的各个部门:赵素丽作为我的妻子,她既没有去外国,也没有与国外有任何联系,在国内也没参与政治活动,更不涉及国家秘密。如果她犯了罪,当局可对她进行依法处理,可以刑拘、起诉、开庭审判。但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因她是我妻却通过武汉市青山区综合治理办公室非法绑架长期拘禁至今已3年多了,并对她非法取证。显然中共当局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中国《宪法》和法律,是赤裸裸针对特定的民主人权活动家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时间拖得越长当局会越被动。因此,要求有关当局立即还我妻人身自由,并确保其人身安全。并强烈要求依法追究非法绑架和非法拘禁赵素丽的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确定其非法取证无效。同时恢复赵素丽参加庭审旁听的权利。——均无回应!若不是贵机构的干预和帮助,我妻不知何时能见天日?

    非常感谢全世界关爱赵素丽的正义之士的大力支援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各有关部门对赵素丽的关注和救助。同时我提请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充分注意这一事件:那就是武汉市检察院对我本人的《起诉书》中最严重指控就是我要求中国政府全面兑现其已签署的《联合国人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包括《公民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在内的全部人权公约。因此,按起诉书的逻辑:有罪者不仅仅是我,也包括联合国全部人权文献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本身。所以我敦促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作为我的同案犯一起到庭受审。

    谢谢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关注,也希望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共同承担《起诉书》指控的罪责。

    秦永敏

  • 联合国人权专家对南非37名精神病患者因转院而死亡的事件深

    据报道,南非豪登省(Gauteng)卫生厅早些时候解除了与当地一家精神病院的合约。在对其中2300多名患有心理或智力残疾的病人进行转移安置过程中,由于计划存在严重缺陷,至少有37名需要不间断护理的病患不幸死亡。
    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任命的残疾人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阿吉拉尔(Catalina Devandas Aguilar)、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卡拉马德(Agnes Callamard)、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问题特别报告员普拉斯(Dainius Pūras)以及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问题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问题的特别报告员法哈(Leilani Farha)12月2日发表联合声明,对此深表震惊,同时呼吁当局建立一个明确和可持续的“去机构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政策和行动计划,以避免今后悲剧重演。
    四名联合国人权专家2日在共同声明中指出,南非豪登省卫生厅在与埃斯蒂梅尼(Esidimeni)医院解除合同后,计划将其中超过一半的精神病患者转移到省内其他多个非政府机构。然而,这些机构在能力和资源上存在严重不足,无法照顾需要高水平、专门和密集的不间断护理的患者。同时,相关行动在缺乏适当支持、而且没有与相关人员进行协商的情况下仓促执行,由此造成病患死亡的悲剧发生。
    声明称,在未经同意和充分支持的情况下,将残疾人转移到不适当的地点,可能会对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福利、包括适足住房在内的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进一步造成严重侵犯,并使他们处于极端贫困、无家可归和丧失尊严的风险之中。声明就此提醒南非当局,国家有义务通过阻止和防止非国家行为者的侵权行为来保障残疾人的生命权。人权专家表示,尽管联合国鼓励为改善精神障碍者的生活而推进“去机构化”工作,但如果执行过程中缺乏以人权为基础的计划、充足的住房和财政资源以及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就可能导致和此次事件一样的致命后果。
    联合国人权专家对豪登省卫生厅截至目前所进行的“没有任何结论的调查”以及由此导致的医患僵局深表关切,敦促当局尽快提供相关司法和其他独立调查的结果,并就如何防止进一步的死伤和保护受影响者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进行明确解释。同时,声明呼吁南非尽快建立一个政策框架,以对“去机构化”进程进行指导,包括制定有时间表和基准的行动计划,明确将公共资金重新分配给社区服务的途径,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社区支助,例如住房援助、家庭支持以及短期暂替护理等。
    声明强调,《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残疾人有权选择在何处、与何人一起生活,不被迫在特定的居住安排中生活。南非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必须尊重并遵守相关义务,为残疾人提供一系列社区支助服务,以防止其被社会孤立和隔绝。
    (来源:联合国新闻http://www.un.org/chinese/News/story.asp?NewsID=27198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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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调兵山市两村民代表联合国开发署上访被拘留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4-5消息:今天,辽宁调兵山市大名镇访民宋秀杰反映,和她一起在京上访的两个村民代表张作琼、张淑霞于4月2日早上到位于北京朝阳区的联合国开发署时被朝阳分局拘留,目前拘留期限不明。

    据了解,张作琼、张淑霞是大名镇小刘荒地村人,因为村、镇干部以权谋私,强行征收村民3000多亩耕地作为矿区采煤,不给村民任何补偿,只给被征地村民在煤矿上班的指标名额。但被征地的村民并没有被安置上班,这些名额全部被大名镇政府领导给了外市县的村民,被征地村民因此断绝经济来源,造成生活困难。全村村民的动迁安置费也被政府贪污。村民因此长期上访,因为经济和时间关系,200多户村民联名推选张作琼、张淑霞、宋秀杰为代表驻京信访此事。

  •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关于邢世库的意见

    人权理事会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第六十九届会议(2014 年 4 月 22 日至 5 月 1 日)通过的意见
     
    第 No. 8/2014 号(中国)
     
    2013 年 8 月 9 日转交该国政府的来文
     
    事关:邢世库先生
     
    该国政府于 2013 年 9 月 27 日就来文作出答复。
     
    该国未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系根据前人权委员会第 1991/42 号决议设立。人权委员 会第 1997/50 号决议延长并澄清了工作组的任务。人权理事会根据其第 2006/102 号决定接纳了这项任务,并按 2013 年 9 月 26 日第 24/7 号决议予以再延长 3 年。工作组依照其工作方法(A/HRC/16/47, 附件)将上述来文转达给了该国政府。
     
    2.       工作组视下列情况为任意剥夺自由:
     
    (a)      显然提不出任何剥夺自由的法律依据 (如:某人刑期已满或尽管大赦法 对其适用,却仍被关押)(第一类);
     
    (b)      剥夺自由系因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七、第十三、第十四、第十 八、第十九、第二十和第二十一条、以及(就缔约国而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第十二、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五、第二十 六和第二十七条所保障的权利或自由(第二类);



    A/HRC/WGAD/2014/8

     
    (c)       完全或部分不遵守《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当事国接受的相关国际文书 所确立的关于公正审判权的国际准则,情节严重,致使剥夺自由具有任意性(第 三类);
     
    (d)      寻求庇护者、移民或难民长期遭受行政拘留,且无法得到行政或司法 复议或补救(第四类);
     
    (e)      由于存在基于出生、国籍、种族或社会出身、语言、宗教、经济情况、政治或其他见解、性别、性取向、残疾或其他状况的歧视,剥夺自由违反国 际法,且目的在于或可能导致无视人权平等(第五类)。
     
    提交的材料
     
    来文方提交的来文
     
    3.       邢世库先生(下称邢先生),生于 1962 年,于 2007 年 2 月 15 日在北京市北京 南火车站被捕。据称,逮捕行动是由警察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政府信访 办领导的指示执行的。据报告没有出示逮捕证。
     
    4.       来文方报告说,邢先生被捕后,按道外区政府信访办的命令立即被送进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精神病医院,以对他向政府当局投诉腐败和侵犯劳动权利的 问题进行报复。
     
    5.       据报告,2007 年 3 月 16 日,在邢先生的妻子赵桂荣女士(下称赵女士)向北京上一级政府机构就他被拘留的情况提出申诉后,北京的国家信访局下令释放邢 先生。
     
    6.       来文方称,在邢先生被释放的当天,道外区政府信访办主任带领一伙暴徒强 行绑架邢先生,将他送回了哈尔滨市的精神病医院,至今还在那里。
     
    7.       据来文方说,道外区政府当局继续关押邢先生的理由是,他患有精神混乱或 心理疾病。来文方提出,哈尔滨市精神病医院的医生承认邢先生没有患任何心理 疾病。医院当局说,只有送他进来并对他有监护权的地方官员才能下令释放邢先 生。
     
     
    8.       据来文方说,邢先生因向政府当局投诉他曾经工作过的国营公司在私有化方 面的腐败和问题而受到报复,已被强行关押了 6 年多。负责拘留他的当局要求他停止上访,但被他拒绝。来文方声称,对拘留邢先生的理由没有开展任何正式调 查。
     
    9.       来文方提出,邢先生在被关押在精神病院期间遭到残酷的对待。在一次录像采访中,他说他被链条捆绑,医院职工用电插头殴打他的头部。由于邢先生遭到 长期的拘留和虐待,他患上了腿病和其他的疾病,得不到适当的医疗。
     
    10. 来文方报告说,邢先生的妻子于 2007 年 3 月就邢先生遭到虐待的情况到北 京上访,因此她也几次被关进“黑监狱”(临时性的非法拘留设施),总共长达 30多天。来文方提出,赵女士也遭受酷刑。据报告,她由于受不了这种虐待而曾几 次试图自杀。据称,为了进一步报复邢先生及其妻子,他们的女儿曾一度无法上 学。
     
     
    11.      据报告,2013 年 4 月 13 日,邢先生的妻子探访了哈尔滨市精神病医院,要求医院院长释放邢先生。据来文方说,她被告知当地政府出钱给医院拘留邢先 生,因此如果没有当地政府的指令,院长是不能释放他的。
     
    12.       来文方宣称,邢先生的妻子然后用精神病院的一部电话打电话给当地政府的一名官员。据报告,该官员记下了她的电话号,并告诉她等回电。邢先生的妻 子几次上当地政府办公室要求释放邢先生。她至今为止没有得到答复。
     
    13.       来文方报告说,邢先生的妻子就邢先生被拘留的情况写信给中央政府的一 些部门。邢先生及其妻子还就他们的经历接受了一些采访。这些采访、陈述和信 件在网上公布。
     
    14.       来文方提到工作组关于以精神病理由强行拘留问题的第 7 号审议意见,工 作组在该意见中说,“不得利用以精神病为由的拘禁损害某个人的言论自由”。
     
    15.       来文方提出,邢先生被持续 6 年关押在精神病医院中,这种情况违背《世
     
    界人权宣言》第九、第十和第十九条以及中国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第九、第十四和第十九条。
     
    政府的答复
     
    16.       政府在 2013 年 9 月 27 日的答复中提供了以下资料。
     
    17.       邢先生是一家工厂的工人,他因患精神分裂症,失去工作能力而病退,他 的病退于 2006 年 2 月经哈尔滨劳动保障局的审查并核准。
     
    18.      2006 年 4 月,哈尔滨印刷二厂在公司的改组和政策变革方面发生了分歧,邢先生去北京上访,并在使馆区游荡,还常常威胁说,如果不满足某些条件,他 就自杀。
     
    19.       哈尔滨道外区当局在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开展调查,并通过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的病史记录确认,邢先生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他被两次送到该医院治 疗,一次是在 1992 年由他的工作单位把他送去的,另一次在 2005 年由他的妻子 赵桂荣把他送去的。
     
    20.       根据中国的有关现行法律规定,邢先生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为他患有精神分裂症,这是一种不治之症,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暴发,对他人或他人的财产 构成威胁。因此,他可能对北京公共秩序的维持构成威胁或不利影响。
     
    21. 因此,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根据它对居住在其境内的人负有责任的原 则,于 2007 年 2 月 16 日派遣一名官员敦促邢先生返回,但发现他的状况已恶 化。该官员立即试图联系邢先生的法定监护人赵桂荣,经过再三联系仍然未能联系上。
    22. 鉴于没有法定监护人,因此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决定陪同邢先生返回哈尔滨,并迅速把他送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检查和治疗。
    23. 政府认为,警察按地方政府官员的指令在北京南火车站逮捕邢先生并将他拘留,当时没有出示逮捕证,这种说法不符事实。哈尔滨道外区当局从来没有收到过国家信访局 2007年3月16日发布的释放令。
    24. 邢先生一回到哈尔滨,第一专科医院立即对他进行体检,确认邢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因此决定他立即住院治疗。
    25. 由于未能联系上他的法定监护人赵桂荣和他的家属,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哈尔滨市道外区工业信息和商业局充当邢先生以前工作过的哈尔滨印刷二厂(后来已改组)的受托人,临时负责担任他的监护人,并安排他住院治疗。
    26. 邢先生住院期间的诊断和治疗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程序进行。因此政府认为,他的住院不构成拘留。
    27. 邢先生从2007年2月16日到3月 16日住院,在病情略微有稳定后,他被转到道外区精神病专科医院继续治疗。在这一阶段,根据该医院的诊断和治疗记录,他没有康复,必须继续住院进一步治疗。
    28. 邢先生及其家庭的情况特殊,经济困难,邢先生的第二任妻子赵桂荣长期离家,很少承担照看邢先生和养育邢先生上一次婚姻而生的女儿,赵女士自从邢先生2007年住院以来只探望过他一次。鉴于这种情况,道外区人民政府本着同情、帮助贫困者、人道主义援助和帮助有需要的人的精神,支付了邢先生
    6年前住院和治疗以来的所有费用,总计82,300元人民币。
    29. 关于邢先生遭酷刑的指控,政府说,来文方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是黑龙江省最大和最受尊敬的专科医院。它按规定的标准进行管理。道外区精神病专科医院是一个标准最高、设备齐全的甲级专科医疗单位。
    30. 政府引述以上两家医院对邢先生的诊断和治疗的病史记录说,他在住院期间严格按照他的主治医生制定的治疗计划,获得了心理和行为矫正法治疗、工作和娱乐治疗、药物治疗以及适当的日常生活照顾。
    31. 政府说,经调查证明,这两家医院都不具有电休克棍或铁链等等的酷刑工具,邢先生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酷刑,包括被铁链捆绑、头部遭电休克棍打击或被长期关押等等,也没有不给他适当的医疗。
    32. 政府辩说,中国监狱中没有像来文方所称的“黑监狱”,也没有违法开办的其他诸如此类的非法拘留地点。
    33. 2010年3月 9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2010年《第0166号治安行政处罚裁决书》发布公开书面决定,以破坏社会秩序罪判罚赵桂荣 10天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政府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的程序,符合法律。赵女士从来没有像来文方的来文所声称的那样因上访而“被关进黑监狱300多天”。
     
     
    34. 政府还驳斥了关于赵桂荣获悉邢先生没有当地政府的命令不得释放的指控。据政府说,道外区精神病专科医院确认,自从病人邢先生受到治疗以来,他的病情一直不稳定,他的疾病可能在任何时候会暴发,如果暴发,就有对他人和社会带来伤害的严重可能。
     
     
    35. 该医院是一家独立的医疗和保健专科治疗单位。让一名病人出院,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则和程序,并完全要看病人的病情和医生的指令,而不是看任何方面的干涉和干预。
     
    来文方的进一步评述
     
     
    36. 来文方在2013年 11月11日的评论中重申了其指控,即:邢先生于 2007年2月在北京请愿后被强行送回他的家乡;当局违背他的意愿将他送进一家精神病医院长达 6年多。尽管邢先生没有要求精神病治疗,而且他的家属一直在要求释放他;邢先生在这家精神病机构中遭到酷刑,并受到其他形式的虐待;邢先生的妻子因坚持要求释放邢先生而遭到打击报复,被非法关进“黑监狱”(一种临时设置的拘留设施);
    37. 政府声称,邢先生的妻子赵桂荣长期离家出走,自从邢先生2007年住院以来只来看望过他一次,对此,来文方辩称,自从邢先生于2007年被关押到精神病医院一开始,他的妻子赵桂荣多次到医院看望他。非法拘留邢先生的医院离他们的住所很近,因而赵女士一有机会就会去看望他的丈夫。由于医院的阻挠,赵女士的许多次看望是在当局不知情的情况下并在医院护士的帮助下进行的。
    38. 来文方还强调,赵女士和邢先生是在1993年相遇的,并一起开了一家食品杂货店,一直到 2007年
    2月 15日邢先生被强迫送进精神病医院。从此以后,赵女士代表邢先生在北京提出请愿,申诉和上诉。在他们分离的 7年多时间里,赵女士经常从北京到哈尔滨去看望在道外区精神病医院的邢先生。赵女士到各政府部门上诉,还寄出了一万多封信,包括请愿信,请求协助。但是,她没有得到答复。赵女士为了救他的丈夫用尽了他们俩的所有积蓄,甚至抵押了他们唯一的房产。来文方认为,所有这一切表明赵女士没有像中国政府声称的那样,她根本没有“离家出走”。
     
    讨论情况
     
     
    39. 政府确认,邢先生因不同意一家当地公司的政策而到北京上访,并在使馆区游荡,因此而被拘留,并被送进一家精神病机构。
    40. 政府还坚称,剥夺邢先生的自由,是因为他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认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可能
    “严重影响北京维持公共秩序”。在这方面,工作组注意到,政府的答复没有提出事实表明:按照答复所言国内法关于将人安置到精神病机构要说明理由的要求,邢先生构成“对他人或他们的财产的威胁”。
    41. 工作组回顾说,精神病收治不应用于损害某人的言论自由。
    1就该案而言,工作组认为,剥夺邢先生的自由 7年以上,是因为他和平表达意见,并就他曾经
    工作过的国营公司私有化所涉的腐败和问题向政府当局上诉。
    42. 工作组的结论是,邢先生因和平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保障的言论自由权而被任意拘留,这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能说明拘留的理由。
    43. 因此,剥夺邢先生的自由,属于提交工作组审议的案件可适用类别的第一和第二类。
    处理意见
     
     
    44. 鉴于上述情况,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提出以下意见:
    剥夺邢世库先生的自由违背《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和第十九条,系属任意之举;此案属于审议提交工作组的案件可适用的类别的第一和第二类。
     
     
    45. 在发布上述意见后,工作组请政府采取必要步骤,对邢世库先生的情况作出补救,使之符合《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标准和原则。
    46. 工作组认为,考虑到本案的所有情况,适当的补救办法是释放邢世库先生,并对他在被任意拘留期间遭受的伤害给予赔偿。
    47. 工作组根据其修订的工作方法第条认为宜将有关邢世库先生和赵桂荣女士的酷刑指控转交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以采取适当行动。
    [2014年 4月 23日通过 ]
     

  • 禁止酷刑公民手册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禁止酷刑委员会”、以及2015年审议中国履约参与办法简介
     
     
     
     
    目录
    引言:参与“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推动《禁止酷刑公约》落实…… 第2页
    一、《禁止酷刑公约》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简介 ……………..…………第4页
    二、《禁止酷刑公约》部分核心条款导读 …………………….…………第5页
    三、公民社会如何参与定期审议缔约国履约责任 …………………….第13页
    四、如何准备“问题清单”和民间报告 ……………………………………..第16页
    五、参与履约责任定期审议所需资料 ……………………………….…第19页
     
     
     
     
     
     
    引言:参与“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推动《禁止酷刑公约》落实
     
    你知道吗,中国政府哪一年成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你了解这个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国民享有那些权利、缔约国政府负有哪些条约义务和责任去防止和禁止酷刑以及其它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残忍的待遇和惩罚?
    2015年,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将对中国政府履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反酷刑公约”)的情况进行审议。这是委员会在中国政府1988年加入该公约以来第五次审议中国,将在委员会第54届会期(2015年04月20日 – 2015年05月15日) 和56届会期 (2015年11月09日 – 2015年12月09日) 期间进行。这是一次对中国人权状况的评估和考核,有助于中国公民了解自己免遭酷刑、追究施酷刑者的罪责和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也是公民社会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推动禁止酷刑和国内人权改善的机会。与其他国际公约的审议同样,这一轮“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审议能否达到这样一些效果,关键在于公民社会和维权人士的参与。
    首先,酷刑现象在中国仍然普遍存在,近年来的法规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似乎并未见到明显效果。然而国际公约有关“酷刑”的定义远比“刑讯逼供”的范围要广。后面我们会谈到这个问题。在过去一年中,维权人士曹顺利在拘留所遭到警方酷刑导致病情急剧恶化,被严重拖延、未能得到及时就医、最终无法挽救而病逝。其他维权人士遭酷刑(剥夺睡眠连番审讯、毒打、长期带脚链手铐、强迫重体力长时间劳动等)的事例不胜枚举。防止和禁止酷刑与非人道待遇、追究肇事者的罪责,迫在眉睫。 中国法律即使已经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是,酷刑现象继续泛滥。这是有法不依?还是相关法律里有漏洞?或者是法律里的“酷刑”定义太狭隘?联合国审议中国政府防止和禁止酷刑履约情况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公民社会应该积极参与,找出问题的痼疾和解决办法,推动相应的体制和法制改革, 有效根除酷刑和其它非人道待遇和处罚。
    第二,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对中国的审议,需要民间社会的参与。作为一个监督全球所有缔约国履行其《禁止酷刑公约》责任的国际机构,委员会很难对中国地面状况有清晰全面的了解。 如果没有民间社会提供信息,它就只能得到来自国际媒体和国际人权组织的信息,以及中国政府单方提交的报告。中国政府至今仍然没有同意让委员会去地面调查或接受来自民间的个案申诉材料。如果公民社会不参与审议过程,委员会就如同被蒙上了眼睛、塞住了耳朵,无法直接、全面了解被审议政府的履约情况。作为一线的维权者和维权律师,对于官方是否真正落实公约、为何至今没有真正禁止酷刑,能提供难得的信息、对司法制度的问题所在有直接的体验。
    第三,中国政府提交给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履行公约报告,显然没有征求真正的民间独立机构和公民的意见,公民参与类似国际人权活动历来是官方严厉打压的对象。 政府递交给“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报告用很大的篇幅谈论新修订的法规,而极少谈及落实这些法规的具体情况;许多说法都很笼统,没有具体的数据, 基本上无法反映酷刑公约的落实状况。因此,公民社会有必要发出独立的声音,反映真实的人权状况,提供具体的资料,推动禁止酷刑公约的认真落实。
    第四,《禁止酷刑公约》的真正落实,离不开公民社会通过参政和自由媒体对缔约国政府的监督、通过民主的立法过程制定出有效履约的法规、通过司法独立制度严格执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并对受害人提出公正赔偿。中国政府虽然1988年就加入了禁止酷刑公约,但公约尚未与国内法律接轨,相关法规往往只是一纸空文。公民社会通过了解公约的内容和缔约国的承诺和责任、了解条约机构审议的程序和参与的机会,可以有助于推动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机构去落实政府的承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并防止酷刑及其它非人道待遇和惩罚。
              在这份简要手册里,我们将介绍该公约为缔约国国民免遭酷刑的权利保护提出哪些规定和要求,缔约国政府有哪些责任和义务,公民社会参与委员会审议缔约国履约的机会和过程,并提供一些辅助性资料,便于国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协助公民社团参与这次审议、倡导国民的权利保护并推动禁止酷刑。
     
    一、《禁止酷刑公约》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简介
     
    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一般简称为《禁止酷刑公约》,它含有33个条款,于 1987 年 6 月 26 日生效。为了纪念这个公约,6月26日这一天被联合国定为“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到2008年12月止,全世界已经有146个国家签署并加入了这个公约、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为了监督各缔约国落实该公约,根据公约第 17 条,联合国设立了“禁止酷刑委员会”(CAT)这一人权条约机构,于 1988 年1月1日开始履行职责,负责每隔五年定期对各缔约国履行公约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估。委员会由具有崇高道德地位和公认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10名独立(非政府)专家组成,他们必须是缔约国的国民,由这些缔约国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这些独立专家都是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并不代表所在国家的政府。
    禁止酷刑委员会承担着监督公约落实的职责,它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四大内容,如下图所示。
     
     
    中国政府在1986年12月12日签署了《禁止酷刑公约》,并于1988年10月4日批准加入公约。从此,中国政府就承诺了履行公约的义务,即,在国内杜绝和预防酷刑。但是,中国政府对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一段却提出保留,并且没有签署和批准与具体监督落实《禁止酷刑公约》有关的《任择议定书》。
    公约第20条包含的第5款涉及“禁止酷刑委员会”的调查权,即委员会如果收到有关信息,反映缔约国境内经常施行酷刑,就有权前往进行调查,并要求缔约国进行说明,配合委员会调查。第30条第1款涉及到缔约国之间在反酷刑问题上的争端和仲裁,也就是说,其他缔约国可以指控某缔约国违反公约。而《任择议定书》则使缔约国公民个人在遭到酷刑后,有权向“禁止酷刑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也可以到缔约国调查个案。
    对于这些涉及到酷刑的具体落实、实际调查和解决的条款,中国政府统统予以保留,二十多年来一直拒绝接受,为公约的落实设置了严重障碍,实际上等于把委员会监督中国政府落实公约的四个职能(见上图)砍掉三个、局限于一个:定期审议缔约国履行公约的报告,提出建议。 所以, 公民社会参与审议、协助委员行使这一职能,至关重要。公民社会还可以在每一轮审议这个时机去质询政府,为何长期保留和拒绝签署这些监督执行公约的条款和任择议定书?推动政府早日撤销对委员会行使其监督职能的限制。
     
    二、《禁止酷刑公约》部分核心条款导读
     
    《禁止酷刑公约》包含三大部分、共33个条款。其中,第一部分的16个条款是公约的核心内容,第二部分主要是关于“禁止酷刑委员会”工作机制的规定,第三部分涉及公约的批准、生效和修正等程序性规定,另外也包含了在各缔约国间就公约的适用或解释发生争议时的纷争解决机制。
    2004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布了《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即《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对酷刑的调查和界定,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撰写民间报告时可以参照。
    例如,《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第一章“相关国际法律标准”之“B.联合国:1.防止酷刑的法律义务”,明确了国家在防止酷刑方面的义务,包括十大义务。例如,《禁止酷刑公约》第10条规定,国家有对公职人员进行反酷刑教育的义务,公务人员履行职务的规章中应有禁止酷刑的内容。对照中国当今现实,民间“问题清单”可以问,在城管人员的执法手册中是否有禁止酷刑的条文? 民间报告可以对此做实地调查、查阅有关手册和法规、了解有关事实,指出与公约的差距。
     
     
    为了有助对公约第一部分的一些核心条款的了解,我们特此编撰了以下解读, 供参考。
     
    公约第1条第一款:规定“酷刑”的定义
    原文:
    1. “为本公约的目的,‘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解读:
    1、酷刑,是官方使用法律制裁之外的手段给当事人造成疼痛或痛苦的行为。注意这里强调的“法外手段”,而不是依法做出的法律制裁本身造成的痛苦。
    2、酷刑的施加者既包括公职人员,也包括公职人员指使或唆使的其他人员。例如,狱警指使牢头狱霸对犯人进行殴打,或唆使开发商雇佣黑社会或闲杂人员行暴,也是酷刑。所以,只要是公职人员直接参与或间接涉入的法外手段,包括唆使、同意、默许的,为了达到逼供、报复或惩罚当事人的目的而制造痛苦
    的行为,都属于酷刑。
    3、酷刑造成的疼痛或痛苦,既包括肉体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如官方人员的恐吓、辱骂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伤害。
    4、只要制造痛苦的目的或者是为了取得情报或口供,用大陆的语言来说,就是“刑讯逼供”;或者是为了惩罚当事人, 则属于酷刑。
     
    第2条:规定了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酷刑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
      2.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3.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的命令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解读:
        缔约国政府有条约义务采取措施杜绝酷刑,任何特殊国情、任何官员的命令都不能成为施行酷刑的借口。
     
    第4条:酷刑是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惩罚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将一切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罪行。该项规定也适用于施行酷刑的企图以及任何人合谋或参与酷刑的行为。
      2.每一缔约国应根据上述罪行的严重程度,规定适当的惩罚。”
    解读:
        缔约国的法律应把酷刑定为刑事犯罪,且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第5条:规定了国家对酷刑犯罪的管辖权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定在下列情况下该国对第4条所述的罪行有管辖权:
      (a)这种罪行发生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或在该国注册的船舶或飞机上。
      (b)被控罪犯为该国国民。
      (c)受害人为该国国民,而该国认为应予管辖。
      2、每一缔约国也应采取必要措搬,确定在下列情况下。该国对此种罪行有管辖权:被控罪犯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而该国不按第8条规定将其引渡至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国家。
      3、本公约不排除按照国内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
    解读:
        只要酷刑发生在缔约国境内,或酷刑施加者为该国国民,或酷刑受害者为该国国民,该国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有刑事处理的权力和条约义务。
     
    第6条:规定了对酷刑犯罪嫌疑人,任何缔约国都有义务进行调查和处理
    原文:
      “1、任何缔约国管辖的领土内如有被控犯有第4条所述罪行的人,该国应于审查所获情报后确认根据情况有此必要时,将此人拘留,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确保此人留在当地。拘留和其他法律措施应合乎该国法律的规定,但延续时间只限于进行任何刑事诉讼或引渡程序所需的时间。
      2、该缔约国应立即对事实进行初步调查。
      3、按照本条第1款被拘留的任何人,应得到协助,立即与距离最近的本国适当代表联系,如为无国籍人,则与其通常居住国的代表联系。
      4、任何国家依锯本条将某人拘留时,应立即将此人已被拘留及构成扣押理由的情况通知第5条第1款所指的国家。进行本条第2款所指的初步调查的国家,应迅速将调查结果告知上述国家,并说明是否有意行使管辖权。”
    解读:
        缔约国一旦收到对涉嫌酷刑犯罪的指控,就必须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即使酷刑犯罪嫌疑人在另一个国家,只要该国是反酷刑公约缔约国,它就有权利和义务来拘留嫌疑人,并进行调查。
     
    第10条:规定了国家应对公职人员进行反酷刑教育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在可能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的民事或军事执法人员、医务人员、公职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训练中,充分列入关于禁止酷刑的教育和资料。
      2、每一缔约国应将禁止酷刑列入所发关于此类人员职务的规则或指示之中。”
    解读:
        对司法人员或任何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公务人员,国家有义务对他们进行反酷刑教育,在他们履行职务的规章、手册中,应有禁止酷刑的条文。
     
    第11条:规定了国家有预防酷刑的义务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经常有系统地审查对在其管辖的领土内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进行审讯的规则、指示、方法和惯例以及对他们的拘留和待遇的安排,以避免发生任何酷刑事件。”
    解读:
        政府应经常性、系统性地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法规、场所进行审查,以避免发生酷刑;仅有明文规定还远远不够。
     
    第12条:规定了国家一旦发现酷刑行为,就要立即进行公正调查。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有适当理由认为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已发生酷刑行为时,其主管当局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
    解读:
        缔约国司法机构对酷刑指控应及时调查,不能拖延,无故违法不予“立案”或对这些指控不予理会等做法应该杜绝,调查必须是公正的,司法制度改革以保障刑事调查的公正性势在必行。
     
     
    第13条:规定了酷刑受害者的申诉权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凡声称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遭到酷刑的个人有权向该国主管当局申诉,并由该国主管当局对其案件进行迅速而公正的审查。应采取步骤确保申诉人和证人不因提出申诉或提供证据而遭受任何虐待或恐吓。”
    解读:
    国家应确保受理酷刑受害者的申诉,并立即对受害者的指控进行审查,为受害者主持公正,并追究那些打击报复申诉人和证人的官员的罪责。第13条也适用于官方打击报复关注酷刑问题、倡导禁止酷刑、检举或替他人申诉酷刑受害的人士因而受到报复的情况。
    “禁止酷刑委员会”关注那些因为参与其审议工作,如,向委员会递交民间报告,或前往参加审议,而受到迫害的人士。2013年,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监管这类“报复”情况的特别报告员。有关情况可以直接向委员会反映。
     
    第14条:规定了对酷刑受害者的赔偿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在其法律体制内确保酷刑受害者得到补偿,并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强制执行权利,其中包括尽量使其完全复原。如果受害者因受酷刑而死亡,其受抚养人应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2、本条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受害者或其他人根据国家法律可能获得赔偿的任何权利。”
    解读:
        缔约国的法律应该包括对酷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明确条文。赔偿的数量应公平和充足。 “充足”的标准是酷刑受害者的“完全复原”,即,心身康复到未受酷刑之前的状况。 这种获得赔偿的权利应该有强制执行的机制,而不是由地方官员随意决定;如果受害者被酷刑致死,他/她所抚养的人(如,孩子或老人)应该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15条:酷刑取得的口供是非法的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求逼供的证据。”
    解读:
    通过酷刑获得的口供,不仅不能成为对受害者定罪的证据,反而可以作为对刑讯逼供者定罪的证据。缔约国任何法庭在庭审和判决时,不得采纳或援引以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作为“证据”。
     
    第16条:规定了任何类似酷刑的行为也是不允许的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保证防止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许未达第1条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特别是第10、第11、第12和第13条所规定义务均应适用,惟其中酷刑一词均以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等字代替。
      2、本公约各项规定不妨碍任何其他国际文书或国家法律中关于禁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有关引渡或驱逐的规定。
    解读:
    这一条实际上拓展了反酷刑的外延。缔约国政府有责任防止其公职人员和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及其唆使、同意和默许的人员施加任何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如官员辱骂访民、看守所不许家属捎冬衣、校长猥亵学生、教师搞体罚、拆迁人员停水断电,等等,即使这些行为没有达到酷刑的程度,也必须预防和禁止,并且公约的有关条款也适用于追究肇事者的罪责和提供对受害者的赔偿。
     
    三、公民社会如何参与定期审议缔约国履约责任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和民间社会的参与机会如下图所示:
     
     
    从现在开始,公民参与可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审议开始前:
    1、通过网络、媒体以及其它各种信息途径,广泛传播《禁止酷刑公约》,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上一次(2008年11月)审议后提出的建议(“结论性意见”)、及今年将对中国落实公约情况进行第五轮审议的消息,使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这一过程,关注反酷刑公约的落实,督促中国政府行使缔约国的条约责任.
    2、就政府报告里的说法,对照委员会上一轮审议的建议,根据落实这些建议的实地情况,提出问题,形成民间问题清单,并在2015年2月9日之前递交给“禁止酷刑委员会”。
    3、这段时间也是一个倡导的机会,比如,公民社团可以要求政府答复委员会针对国家报告提出的问题,并就委员会希望政府提交的那些具体材料和数据,申请信息公开;进一步质询政府为何继续对《禁止酷刑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一款持保留,为何迟迟不签署并批准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4、就委员会“问题清单”里面的某一个或几个具体问题,进行独立调查、收集和核实有关信息,然后将调查结果以民间报告的形式在审议两周之前提交委员会。
    第二阶段,审议过程中:
    争取出席审议,观摩、直接向委员会反映情况、回应政府代表团的说法, 或通过现场视频观摩,在网络上点评审议情况, 并鼓励更多的公民通过网络现场视频观看审议,及时评议。
    第三阶段,审议结束后:
    在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结束、委员会发布“结论性意见”后,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可以开展跟进,广泛传播这个“结论性意见”,推动、跟踪监测政府落实“意见”里的有关建议的情况,并在下一轮审议之前,后向委员会提出评估落实情况的民间报告。
    在审议的整个过程中,公民社团可以开展一些普及公约的活动。比如,利用各种媒体传播信息,组织讲座、研讨或培训,使更多的人了解对《禁止酷刑公约》的内容和缔约国的责任、以及国内法律法规是否与公约接轨,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改进建议、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向司法人员普及公约、推动律师和公民代理在法庭上和辩护词中引用公约条款,等等。
    对于这一轮审议,以下平行行动计划可供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参考:
     
    四、如何准备“问题清单”和民间报告
     
    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参与审议,向禁止酷刑委员会说明地面实况,可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有两种:民间“问题清单”和民间评估履约情况的报告。
     
    民间“问题清单”
    顾名思义,“问题清单”指的是清理出一些对缔约国履约情况和政府提交的履约报告提出的问题,目的是提请委员会注意,供委员会撰写它的官方“问题清单”时参考 。委员会的“问题清单”会送达缔约国政府,要求它在正式审议之前回答。民间“问题清单”的目的是知会委员会,有助于它了解自从上次(一般至少是五年前)审议以来地面情况的变化。简单说来,民间“问题清单”就是有关过去五年来缔约国是否落实了上次审议后委员会给它的履约建议的信息和评估,也可以提请委员会关注它之前未注意到的、或新出现的情况。
    中国政府是不认可回复“问题清单”这个审议程序的五个缔约国之一(其余的包括俄国)。所以,它很有可能对委员会的“问题清单”置之不理。但是,委员会仍然可以通过收集到的民间“问题清单”了解地面现状,并为11月正式审议会上的提问和对话、为出台“结论性意见”做准备。
    准备民间的问题清单,可以参照《禁止酷刑公约》的条款,尤其是公约第一部分的16条核心条款,对照民间收集到的反映地面实况的信息,同时参看政府报告里面的相应说法,如对政府报告有疑问,可以提出,或以提问方式要求政府对政府报告里的某些说法加以澄清、要求政府进一步提供有关情况或补充数据,等等。也可以直接添加、提及政府报告里遗漏的某些与落实该公约有关的信息或数据。也可以简短回复酷刑委员会给政府的问题清单上的问题,尤其是委员会2011年给政府的问题清单,要求政府在其即将提交的政府报告里回复。这个清单,请见下面 “五、参与履约责任定期审议所需资料“, ”5. 中国在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之前收到的来自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关于《公约》第1至16条执行情况的具体资料,包括有关委员会以前的建议的资料"。 
    民间“问题清单”的格式和语言可以参考2008年上一轮审议期间委员会给中国政府的官方“问题清单”:
    http://docstore.ohchr.org/SelfServices/FilesHandler.ashx?enc=6QkG1d%2fPPRiCAqhKb7yhslEE2YuVt8GA5WKG3GEX%2bZHAkVHWCaoRCZjQmiwhkVGLCkwFgGLjWubvf%2b97%2bxJIQBVEgcXNRG%2fSMe5Kml%2bIP6H9U9g09%2bUUGwJaNk9KKvXR
    样板可以参照 《“人权捍卫者”及其他公益社团联合向妇女消歧公约委员会提交的问题清单》
    https://sites.google.com/site/hrcivilsociety/project-definition/to-dos/cedaw/cssubmission 
    民间“问题清单”不能是匿名的。需要注意的是,委员会不接收来自个人、只接收来自非政府组织递交的“问题清单”。在委员会收到后,会公开发布,放到它的网页上。请慎重考虑网络安全、和来自官方的报复。
     
    民间报告
    民间报告可以根据反酷刑公约的某一条或几条核心条款,对照现状和实况,比较中国政府提交给委员会的国家报告,审议它对落实这些条款的说明和提交的信息或数据是否真实,有何偏颇或重要遗漏,对地面实况进行深入调查、对有关法律和政策以及制度体系进行分析评估,挖掘现实中存在的酷刑现象的体制根源,提出改进建议。
    比如,民间报告可以指出政府报告对现实中存在的酷刑是否已经坦诚提了出来,报告中提到的政府已经实行的措施是否真正能解决问题,这些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如果没有得到落实,分析存在的障碍;可以分析政府报告是否只谈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但未涉及法律法规里的漏洞和具体落实情况,等等。
    民间报告也可以就公约里涉及到的具体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政府报告里漏掉的、或上次审议时委员会没有接触到的问题,提供相关信息、数据、独立调查的结果。也可以分析法律法规的弊病以及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存在的导致公约得不到落实的问题。
    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也可以参考禁止酷刑委员会上次审议的结论和建议,探讨这些建议是否得到落实。也可以对委员会的“问题清单”作出回应,以便协助委员会更准确、细致地追踪落实情况,并在审议中提出到位的建议。
    民间报告应该提出改进现状的具体建议。这些建议要针对报告里反映的具体问题、与公约里某些条款有关的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立法、执法、司法制度的改进,修订具体法规,或改变其他行政管理条例或办法。
    撰写民间报告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不管报告的侧重面是什么,一定要与公约第一部分的具体核心条款相关,要引用公约里的具体条款对此加以说明;
    2、报告的内容和信息要准确、经过独立核实;如果引用媒体或学者研究,注明出处;
    3、报告要陈诉事实、作出分析,避免空洞的指控、渲染性的和辱骂性的言辞,以求客观。
    4、民间报告不必求概全,没必要涉及公约的诸多方面。条约委员会一般希望一份民间报告的篇幅最好限制在15页(英文)内。如果能就某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已经广为传播的信息基础上深化、或探讨少有人知的或被忽视的新课题方面专门去做,这样的民间报告或许比泛泛的概全的报告更有用。
    5、委员会已经四次审议中国,对许多问题已经比较熟悉、也多次提出过建议,督促政府履行其条约义务,比如,刑讯逼供、拘留所死亡、劳教、死刑、“天安门”追责等。在目前阶段,准备民间报告之前一定要了解熟悉以往审议的情况。
    6、除了民间报告,非政府组织可以提交任何类型的相关信息:媒体剪报,非政府组织通讯,录音录像,学术刊物里的文章,等等。
    7、民间报告不能是匿名的。需要注意的是,委员会不接收个人、只接收来自非政府组织递交的信息。在委员会收到后,会公开发布,放到它的网页上。请慎重考虑网络安全、和来自官方的报复。
     
    “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讯地址  民间“问题清单”和民间报告可以发送到:
    Human Rights Treaties Division (HRTD)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Palais Wilson – 52, rue des Pâquis
    CH-1201 Geneva (Switzerland)
    Tel.: +41 22 917 97 06
    Fax: +41 22 917 90 08
    E-mail: cat@ohchr.org
     
     
    五、参与履约责任定期审议所需资料
     
    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catoc.htm 
     
    2. 中国政府提交的第五轮审议国家报告(2013年) 
    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SessionDetails1.aspx?SessionID=961&Lang=en 在那里会看到一个表格。在有“五星红旗”图案那一横栏里将有所有未来审议的文件。这一栏中,“State party’s report and (Common) Core Document ”, 点击 “C”,就可以下载中文版的国家报告。
     
    或直接点击网页(国家报告):
     http://docstore.ohchr.org/SelfServices/FilesHandler.ashx?enc=6QkG1d%2fPPRiCAqhKb7yhslEE2YuVt8GA5WKG3GEX%2bZH%2fgntH6R54gTE05xyU2ofs9H3ybAYyd3gYKfHBevbBMdU1h27w5kgCH2unubouB3qgwXnOrBv50%2bcP4%2bkjbH2S
     
    3. 2008年委员会审议中国的“结论性意见”: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2ZFevsaMPbEZ19kNXJJZlgyX0k/edit 
     
    4. 中国政府关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2008年审议中国“结论性意见”的评论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2ZFevsaMPbEdzVKN2hIUmRSc28/edit 
     
    5. 中国在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之前收到的来自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关于《公约》第1至16条执行情况的具体资料,包括有关委员会以前的建议的资料
    https://sites.google.com/site/hrcivilsociety/project-definition/to-dos/can-yu-jin-zhi-ku-xing-he-qi-ta-can-ren-bu-ren-dao-huo-you-ru-ren-ge-de-dai-yu-huo-chu-fa-gong-yue/2015 
     
    6.《反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core_instruments/OP-CAT.pdf 
     
    7. 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执行公约有关条款的一般性意见
    《一般性意见2号:缔约国对第2条[有关禁止酷刑的绝对性和不可减损性]的执行》 在这里下载:
    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CAT%2fC%2fGC%2f2&Lang=zh  
    《一般性意见3号:缔约国对第14条 [有关赔偿酷刑受害者] 的执行》 在这里下载: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CAT%2fC%2fGC%2f3&Lang=zh    
     
    7.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
    http://www.ohchr.org/Documents/Publications/training8Rev1ch.pdf 
     
     
     
    (CH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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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酷刑公民手册

     
    禁止酷刑公民手册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禁止酷刑委员会”、以及2015年审议中国履约参与办法简介
     
     
     
     
    目录
    引言:参与“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推动《禁止酷刑公约》落实…… 第2页
    一、《禁止酷刑公约》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简介 ……………..…………第4页
    二、《禁止酷刑公约》部分核心条款导读 …………………….…………第5页
    三、公民社会如何参与定期审议缔约国履约责任 …………………….第13页
    四、如何准备“问题清单”和民间报告 ……………………………………..第16页
    五、参与履约责任定期审议所需资料 ……………………………….…第19页
     
     
     
     
     
     
    引言:参与“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推动《禁止酷刑公约》落实
     
    你知道吗,中国政府哪一年成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你了解这个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国民享有那些权利、缔约国政府负有哪些条约义务和责任去防止和禁止酷刑以及其它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残忍的待遇和惩罚?
    2015年,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将对中国政府履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反酷刑公约”)的情况进行审议。这是委员会在中国政府1988年加入该公约以来第五次审议中国,将在委员会第54届会期(2015年04月20日 – 2015年05月15日) 和56届会期 (2015年11月09日 – 2015年12月09日) 期间进行。这是一次对中国人权状况的评估和考核,有助于中国公民了解自己免遭酷刑、追究施酷刑者的罪责和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也是公民社会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推动禁止酷刑和国内人权改善的机会。与其他国际公约的审议同样,这一轮“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审议能否达到这样一些效果,关键在于公民社会和维权人士的参与。
    首先,酷刑现象在中国仍然普遍存在,近年来的法规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似乎并未见到明显效果。然而国际公约有关“酷刑”的定义远比“刑讯逼供”的范围要广。后面我们会谈到这个问题。在过去一年中,维权人士曹顺利在拘留所遭到警方酷刑导致病情急剧恶化,被严重拖延、未能得到及时就医、最终无法挽救而病逝。其他维权人士遭酷刑(剥夺睡眠连番审讯、毒打、长期带脚链手铐、强迫重体力长时间劳动等)的事例不胜枚举。防止和禁止酷刑与非人道待遇、追究肇事者的罪责,迫在眉睫。 中国法律即使已经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是,酷刑现象继续泛滥。这是有法不依?还是相关法律里有漏洞?或者是法律里的“酷刑”定义太狭隘?联合国审议中国政府防止和禁止酷刑履约情况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公民社会应该积极参与,找出问题的痼疾和解决办法,推动相应的体制和法制改革, 有效根除酷刑和其它非人道待遇和处罚。
    第二,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对中国的审议,需要民间社会的参与。作为一个监督全球所有缔约国履行其《禁止酷刑公约》责任的国际机构,委员会很难对中国地面状况有清晰全面的了解。 如果没有民间社会提供信息,它就只能得到来自国际媒体和国际人权组织的信息,以及中国政府单方提交的报告。中国政府至今仍然没有同意让委员会去地面调查或接受来自民间的个案申诉材料。如果公民社会不参与审议过程,委员会就如同被蒙上了眼睛、塞住了耳朵,无法直接、全面了解被审议政府的履约情况。作为一线的维权者和维权律师,对于官方是否真正落实公约、为何至今没有真正禁止酷刑,能提供难得的信息、对司法制度的问题所在有直接的体验。
    第三,中国政府提交给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履行公约报告,显然没有征求真正的民间独立机构和公民的意见,公民参与类似国际人权活动历来是官方严厉打压的对象。 政府递交给“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报告用很大的篇幅谈论新修订的法规,而极少谈及落实这些法规的具体情况;许多说法都很笼统,没有具体的数据, 基本上无法反映酷刑公约的落实状况。因此,公民社会有必要发出独立的声音,反映真实的人权状况,提供具体的资料,推动禁止酷刑公约的认真落实。
    第四,《禁止酷刑公约》的真正落实,离不开公民社会通过参政和自由媒体对缔约国政府的监督、通过民主的立法过程制定出有效履约的法规、通过司法独立制度严格执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并对受害人提出公正赔偿。中国政府虽然1988年就加入了禁止酷刑公约,但公约尚未与国内法律接轨,相关法规往往只是一纸空文。公民社会通过了解公约的内容和缔约国的承诺和责任、了解条约机构审议的程序和参与的机会,可以有助于推动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机构去落实政府的承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并防止酷刑及其它非人道待遇和惩罚。
              在这份简要手册里,我们将介绍该公约为缔约国国民免遭酷刑的权利保护提出哪些规定和要求,缔约国政府有哪些责任和义务,公民社会参与委员会审议缔约国履约的机会和过程,并提供一些辅助性资料,便于国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协助公民社团参与这次审议、倡导国民的权利保护并推动禁止酷刑。
     
    一、《禁止酷刑公约》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简介
     
    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一般简称为《禁止酷刑公约》,它含有33个条款,于 1987 年 6 月 26 日生效。为了纪念这个公约,6月26日这一天被联合国定为“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到2008年12月止,全世界已经有146个国家签署并加入了这个公约、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为了监督各缔约国落实该公约,根据公约第 17 条,联合国设立了“禁止酷刑委员会”(CAT)这一人权条约机构,于 1988 年1月1日开始履行职责,负责每隔五年定期对各缔约国履行公约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估。委员会由具有崇高道德地位和公认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10名独立(非政府)专家组成,他们必须是缔约国的国民,由这些缔约国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这些独立专家都是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并不代表所在国家的政府。
    禁止酷刑委员会承担着监督公约落实的职责,它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四大内容,如下图所示。
     
     
    中国政府在1986年12月12日签署了《禁止酷刑公约》,并于1988年10月4日批准加入公约。从此,中国政府就承诺了履行公约的义务,即,在国内杜绝和预防酷刑。但是,中国政府对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一段却提出保留,并且没有签署和批准与具体监督落实《禁止酷刑公约》有关的《任择议定书》。
    公约第20条包含的第5款涉及“禁止酷刑委员会”的调查权,即委员会如果收到有关信息,反映缔约国境内经常施行酷刑,就有权前往进行调查,并要求缔约国进行说明,配合委员会调查。第30条第1款涉及到缔约国之间在反酷刑问题上的争端和仲裁,也就是说,其他缔约国可以指控某缔约国违反公约。而《任择议定书》则使缔约国公民个人在遭到酷刑后,有权向“禁止酷刑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也可以到缔约国调查个案。
    对于这些涉及到酷刑的具体落实、实际调查和解决的条款,中国政府统统予以保留,二十多年来一直拒绝接受,为公约的落实设置了严重障碍,实际上等于把委员会监督中国政府落实公约的四个职能(见上图)砍掉三个、局限于一个:定期审议缔约国履行公约的报告,提出建议。 所以, 公民社会参与审议、协助委员行使这一职能,至关重要。公民社会还可以在每一轮审议这个时机去质询政府,为何长期保留和拒绝签署这些监督执行公约的条款和任择议定书?推动政府早日撤销对委员会行使其监督职能的限制。
     
    二、《禁止酷刑公约》部分核心条款导读
     
    《禁止酷刑公约》包含三大部分、共33个条款。其中,第一部分的16个条款是公约的核心内容,第二部分主要是关于“禁止酷刑委员会”工作机制的规定,第三部分涉及公约的批准、生效和修正等程序性规定,另外也包含了在各缔约国间就公约的适用或解释发生争议时的纷争解决机制。
    2004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布了《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即《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对酷刑的调查和界定,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撰写民间报告时可以参照。
    例如,《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第一章“相关国际法律标准”之“B.联合国:1.防止酷刑的法律义务”,明确了国家在防止酷刑方面的义务,包括十大义务。例如,《禁止酷刑公约》第10条规定,国家有对公职人员进行反酷刑教育的义务,公务人员履行职务的规章中应有禁止酷刑的内容。对照中国当今现实,民间“问题清单”可以问,在城管人员的执法手册中是否有禁止酷刑的条文? 民间报告可以对此做实地调查、查阅有关手册和法规、了解有关事实,指出与公约的差距。
     
     
    为了有助对公约第一部分的一些核心条款的了解,我们特此编撰了以下解读, 供参考。
     
    公约第1条第一款:规定“酷刑”的定义
    原文:
    1. “为本公约的目的,‘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解读:
    1、酷刑,是官方使用法律制裁之外的手段给当事人造成疼痛或痛苦的行为。注意这里强调的“法外手段”,而不是依法做出的法律制裁本身造成的痛苦。
    2、酷刑的施加者既包括公职人员,也包括公职人员指使或唆使的其他人员。例如,狱警指使牢头狱霸对犯人进行殴打,或唆使开发商雇佣黑社会或闲杂人员行暴,也是酷刑。所以,只要是公职人员直接参与或间接涉入的法外手段,包括唆使、同意、默许的,为了达到逼供、报复或惩罚当事人的目的而制造痛苦
    的行为,都属于酷刑。
    3、酷刑造成的疼痛或痛苦,既包括肉体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如官方人员的恐吓、辱骂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伤害。
    4、只要制造痛苦的目的或者是为了取得情报或口供,用大陆的语言来说,就是“刑讯逼供”;或者是为了惩罚当事人, 则属于酷刑。
     
    第2条:规定了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酷刑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
      2.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3.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的命令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解读:
        缔约国政府有条约义务采取措施杜绝酷刑,任何特殊国情、任何官员的命令都不能成为施行酷刑的借口。
     
    第4条:酷刑是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惩罚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将一切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罪行。该项规定也适用于施行酷刑的企图以及任何人合谋或参与酷刑的行为。
      2.每一缔约国应根据上述罪行的严重程度,规定适当的惩罚。”
    解读:
        缔约国的法律应把酷刑定为刑事犯罪,且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第5条:规定了国家对酷刑犯罪的管辖权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定在下列情况下该国对第4条所述的罪行有管辖权:
      (a)这种罪行发生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或在该国注册的船舶或飞机上。
      (b)被控罪犯为该国国民。
      (c)受害人为该国国民,而该国认为应予管辖。
      2、每一缔约国也应采取必要措搬,确定在下列情况下。该国对此种罪行有管辖权:被控罪犯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而该国不按第8条规定将其引渡至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国家。
      3、本公约不排除按照国内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
    解读:
        只要酷刑发生在缔约国境内,或酷刑施加者为该国国民,或酷刑受害者为该国国民,该国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有刑事处理的权力和条约义务。
     
    第6条:规定了对酷刑犯罪嫌疑人,任何缔约国都有义务进行调查和处理
    原文:
      “1、任何缔约国管辖的领土内如有被控犯有第4条所述罪行的人,该国应于审查所获情报后确认根据情况有此必要时,将此人拘留,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确保此人留在当地。拘留和其他法律措施应合乎该国法律的规定,但延续时间只限于进行任何刑事诉讼或引渡程序所需的时间。
      2、该缔约国应立即对事实进行初步调查。
      3、按照本条第1款被拘留的任何人,应得到协助,立即与距离最近的本国适当代表联系,如为无国籍人,则与其通常居住国的代表联系。
      4、任何国家依锯本条将某人拘留时,应立即将此人已被拘留及构成扣押理由的情况通知第5条第1款所指的国家。进行本条第2款所指的初步调查的国家,应迅速将调查结果告知上述国家,并说明是否有意行使管辖权。”
    解读:
        缔约国一旦收到对涉嫌酷刑犯罪的指控,就必须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即使酷刑犯罪嫌疑人在另一个国家,只要该国是反酷刑公约缔约国,它就有权利和义务来拘留嫌疑人,并进行调查。
     
    第10条:规定了国家应对公职人员进行反酷刑教育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在可能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的民事或军事执法人员、医务人员、公职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训练中,充分列入关于禁止酷刑的教育和资料。
      2、每一缔约国应将禁止酷刑列入所发关于此类人员职务的规则或指示之中。”
    解读:
        对司法人员或任何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公务人员,国家有义务对他们进行反酷刑教育,在他们履行职务的规章、手册中,应有禁止酷刑的条文。
     
    第11条:规定了国家有预防酷刑的义务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经常有系统地审查对在其管辖的领土内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进行审讯的规则、指示、方法和惯例以及对他们的拘留和待遇的安排,以避免发生任何酷刑事件。”
    解读:
        政府应经常性、系统性地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法规、场所进行审查,以避免发生酷刑;仅有明文规定还远远不够。
     
    第12条:规定了国家一旦发现酷刑行为,就要立即进行公正调查。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有适当理由认为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已发生酷刑行为时,其主管当局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
    解读:
        缔约国司法机构对酷刑指控应及时调查,不能拖延,无故违法不予“立案”或对这些指控不予理会等做法应该杜绝,调查必须是公正的,司法制度改革以保障刑事调查的公正性势在必行。
     
     
    第13条:规定了酷刑受害者的申诉权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凡声称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遭到酷刑的个人有权向该国主管当局申诉,并由该国主管当局对其案件进行迅速而公正的审查。应采取步骤确保申诉人和证人不因提出申诉或提供证据而遭受任何虐待或恐吓。”
    解读:
    国家应确保受理酷刑受害者的申诉,并立即对受害者的指控进行审查,为受害者主持公正,并追究那些打击报复申诉人和证人的官员的罪责。第13条也适用于官方打击报复关注酷刑问题、倡导禁止酷刑、检举或替他人申诉酷刑受害的人士因而受到报复的情况。
    “禁止酷刑委员会”关注那些因为参与其审议工作,如,向委员会递交民间报告,或前往参加审议,而受到迫害的人士。2013年,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监管这类“报复”情况的特别报告员。有关情况可以直接向委员会反映。
     
    第14条:规定了对酷刑受害者的赔偿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在其法律体制内确保酷刑受害者得到补偿,并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强制执行权利,其中包括尽量使其完全复原。如果受害者因受酷刑而死亡,其受抚养人应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2、本条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受害者或其他人根据国家法律可能获得赔偿的任何权利。”
    解读:
        缔约国的法律应该包括对酷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明确条文。赔偿的数量应公平和充足。 “充足”的标准是酷刑受害者的“完全复原”,即,心身康复到未受酷刑之前的状况。 这种获得赔偿的权利应该有强制执行的机制,而不是由地方官员随意决定;如果受害者被酷刑致死,他/她所抚养的人(如,孩子或老人)应该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15条:酷刑取得的口供是非法的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求逼供的证据。”
    解读:
    通过酷刑获得的口供,不仅不能成为对受害者定罪的证据,反而可以作为对刑讯逼供者定罪的证据。缔约国任何法庭在庭审和判决时,不得采纳或援引以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作为“证据”。
     
    第16条:规定了任何类似酷刑的行为也是不允许的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保证防止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许未达第1条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特别是第10、第11、第12和第13条所规定义务均应适用,惟其中酷刑一词均以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等字代替。
      2、本公约各项规定不妨碍任何其他国际文书或国家法律中关于禁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有关引渡或驱逐的规定。
    解读:
    这一条实际上拓展了反酷刑的外延。缔约国政府有责任防止其公职人员和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及其唆使、同意和默许的人员施加任何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如官员辱骂访民、看守所不许家属捎冬衣、校长猥亵学生、教师搞体罚、拆迁人员停水断电,等等,即使这些行为没有达到酷刑的程度,也必须预防和禁止,并且公约的有关条款也适用于追究肇事者的罪责和提供对受害者的赔偿。
     
    三、公民社会如何参与定期审议缔约国履约责任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和民间社会的参与机会如下图所示:
     
     
     
     
     
     
     
     
     
     
     
     
     
     
     
     
     
     
     
     
     
    从现在开始,公民参与可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审议开始前:
    1、通过网络、媒体以及其它各种信息途径,广泛传播《禁止酷刑公约》,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上一次(2008年11月)审议后提出的建议(“结论性意见”)、及今年将对中国落实公约情况进行第五轮审议的消息,使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这一过程,关注反酷刑公约的落实,督促中国政府行使缔约国的条约责任.
    2、就政府报告里的说法,对照委员会上一轮审议的建议,根据落实这些建议的实地情况,提出问题,形成民间问题清单,并在2015年2月9日之前递交给“禁止酷刑委员会”。
    3、这段时间也是一个倡导的机会,比如,公民社团可以要求政府答复委员会针对国家报告提出的问题,并就委员会希望政府提交的那些具体材料和数据,申请信息公开;进一步质询政府为何继续对《禁止酷刑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一款持保留,为何迟迟不签署并批准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4、就委员会“问题清单”里面的某一个或几个具体问题,进行独立调查、收集和核实有关信息,然后将调查结果以民间报告的形式在审议两周之前提交委员会。
    第二阶段,审议过程中:
    争取出席审议,观摩、直接向委员会反映情况、回应政府代表团的说法, 或通过现场视频观摩,在网络上点评审议情况, 并鼓励更多的公民通过网络现场视频观看审议,及时评议。
    第三阶段,审议结束后:
    在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结束、委员会发布“结论性意见”后,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可以开展跟进,广泛传播这个“结论性意见”,推动、跟踪监测政府落实“意见”里的有关建议的情况,并在下一轮审议之前,后向委员会提出评估落实情况的民间报告。
    在审议的整个过程中,公民社团可以开展一些普及公约的活动。比如,利用各种媒体传播信息,组织讲座、研讨或培训,使更多的人了解对《禁止酷刑公约》的内容和缔约国的责任、以及国内法律法规是否与公约接轨,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改进建议、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向司法人员普及公约、推动律师和公民代理在法庭上和辩护词中引用公约条款,等等。
    对于这一轮审议,以下平行行动计划可供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参考:
     
    四、如何准备“问题清单”和民间报告
     
    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参与审议,向禁止酷刑委员会说明地面实况,可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有两种:民间“问题清单”和民间评估履约情况的报告。
     
    民间“问题清单”
    顾名思义,“问题清单”指的是清理出一些对缔约国履约情况和政府提交的履约报告提出的问题,目的是提请委员会注意,供委员会撰写它的官方“问题清单”时参考 。委员会的“问题清单”会送达缔约国政府,要求它在正式审议之前回答。民间“问题清单”的目的是知会委员会,有助于它了解自从上次(一般至少是五年前)审议以来地面情况的变化。简单说来,民间“问题清单”就是有关过去五年来缔约国是否落实了上次审议后委员会给它的履约建议的信息和评估,也可以提请委员会关注它之前未注意到的、或新出现的情况。
    中国政府是不认可回复“问题清单”这个审议程序的五个缔约国之一(其余的包括俄国)。所以,它很有可能对委员会的“问题清单”置之不理。但是,委员会仍然可以通过收集到的民间“问题清单”了解地面现状,并为11月正式审议会上的提问和对话、为出台“结论性意见”做准备。
    准备民间的问题清单,可以参照《禁止酷刑公约》的条款,尤其是公约第一部分的16条核心条款,对照民间收集到的反映地面实况的信息,同时参看政府报告里面的相应说法,如对政府报告有疑问,可以提出,或以提问方式要求政府对政府报告里的某些说法加以澄清、要求政府进一步提供有关情况或补充数据,等等。也可以直接添加、提及政府报告里遗漏的某些与落实该公约有关的信息或数据。也可以简短回复酷刑委员会给政府的问题清单上的问题,尤其是委员会2011年给政府的问题清单,要求政府在其即将提交的政府报告里回复。这个清单,请见下面 “五、参与履约责任定期审议所需资料“, ”5. 中国在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之前收到的来自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关于《公约》第1至16条执行情况的具体资料,包括有关委员会以前的建议的资料"。 
    民间“问题清单”的格式和语言可以参考2008年上一轮审议期间委员会给中国政府的官方“问题清单”:
    http://docstore.ohchr.org/SelfServices/FilesHandler.ashx?enc=6QkG1d%2fPPRiCAqhKb7yhslEE2YuVt8GA5WKG3GEX%2bZHAkVHWCaoRCZjQmiwhkVGLCkwFgGLjWubvf%2b97%2bxJIQBVEgcXNRG%2fSMe5Kml%2bIP6H9U9g09%2bUUGwJaNk9KKvXR
    样板可以参照 《“人权捍卫者”及其他公益社团联合向妇女消歧公约委员会提交的问题清单》
    https://sites.google.com/site/hrcivilsociety/project-definition/to-dos/cedaw/cssubmission 
    民间“问题清单”不能是匿名的。需要注意的是,委员会不接收来自个人、只接收来自非政府组织递交的“问题清单”。在委员会收到后,会公开发布,放到它的网页上。请慎重考虑网络安全、和来自官方的报复。
     
    民间报告
    民间报告可以根据反酷刑公约的某一条或几条核心条款,对照现状和实况,比较中国政府提交给委员会的国家报告,审议它对落实这些条款的说明和提交的信息或数据是否真实,有何偏颇或重要遗漏,对地面实况进行深入调查、对有关法律和政策以及制度体系进行分析评估,挖掘现实中存在的酷刑现象的体制根源,提出改进建议。
    比如,民间报告可以指出政府报告对现实中存在的酷刑是否已经坦诚提了出来,报告中提到的政府已经实行的措施是否真正能解决问题,这些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如果没有得到落实,分析存在的障碍;可以分析政府报告是否只谈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但未涉及法律法规里的漏洞和具体落实情况,等等。
    民间报告也可以就公约里涉及到的具体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政府报告里漏掉的、或上次审议时委员会没有接触到的问题,提供相关信息、数据、独立调查的结果。也可以分析法律法规的弊病以及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存在的导致公约得不到落实的问题。
    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也可以参考禁止酷刑委员会上次审议的结论和建议,探讨这些建议是否得到落实。也可以对委员会的“问题清单”作出回应,以便协助委员会更准确、细致地追踪落实情况,并在审议中提出到位的建议。
    民间报告应该提出改进现状的具体建议。这些建议要针对报告里反映的具体问题、与公约里某些条款有关的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立法、执法、司法制度的改进,修订具体法规,或改变其他行政管理条例或办法。
    撰写民间报告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不管报告的侧重面是什么,一定要与公约第一部分的具体核心条款相关,要引用公约里的具体条款对此加以说明;
    2、报告的内容和信息要准确、经过独立核实;如果引用媒体或学者研究,注明出处;
    3、报告要陈诉事实、作出分析,避免空洞的指控、渲染性的和辱骂性的言辞,以求客观。
    4、民间报告不必求概全,没必要涉及公约的诸多方面。条约委员会一般希望一份民间报告的篇幅最好限制在15页(英文)内。如果能就某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已经广为传播的信息基础上深化、或探讨少有人知的或被忽视的新课题方面专门去做,这样的民间报告或许比泛泛的概全的报告更有用。
    5、委员会已经四次审议中国,对许多问题已经比较熟悉、也多次提出过建议,督促政府履行其条约义务,比如,刑讯逼供、拘留所死亡、劳教、死刑、“天安门”追责等。在目前阶段,准备民间报告之前一定要了解熟悉以往审议的情况。
    6、除了民间报告,非政府组织可以提交任何类型的相关信息:媒体剪报,非政府组织通讯,录音录像,学术刊物里的文章,等等。
    7、民间报告不能是匿名的。需要注意的是,委员会不接收个人、只接收来自非政府组织递交的信息。在委员会收到后,会公开发布,放到它的网页上。请慎重考虑网络安全、和来自官方的报复。
     
    “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讯地址  民间“问题清单”和民间报告可以发送到:
    Human Rights Treaties Division (HRTD)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Palais Wilson – 52, rue des Pâquis
    CH-1201 Geneva (Switzerland)
    Tel.: +41 22 917 97 06
    Fax: +41 22 917 90 08
    E-mail: cat@ohchr.org
     
     
    五、参与履约责任定期审议所需资料
     
    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catoc.htm 
     
    2. 中国政府提交的第五轮审议国家报告(2013年) 
    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SessionDetails1.aspx?SessionID=961&Lang=en 在那里会看到一个表格。在有“五星红旗”图案那一横栏里将有所有未来审议的文件。这一栏中,“State party’s report and (Common) Core Document ”, 点击 “C”,就可以下载中文版的国家报告。
     
    或直接点击网页(国家报告):
     http://docstore.ohchr.org/SelfServices/FilesHandler.ashx?enc=6QkG1d%2fPPRiCAqhKb7yhslEE2YuVt8GA5WKG3GEX%2bZH%2fgntH6R54gTE05xyU2ofs9H3ybAYyd3gYKfHBevbBMdU1h27w5kgCH2unubouB3qgwXnOrBv50%2bcP4%2bkjbH2S
     
    3. 2008年委员会审议中国的“结论性意见”: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2ZFevsaMPbEZ19kNXJJZlgyX0k/edit 
     
    4. 中国政府关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2008年审议中国“结论性意见”的评论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2ZFevsaMPbEdzVKN2hIUmRSc28/edit 
     
    5. 中国在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之前收到的来自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关于《公约》第1至16条执行情况的具体资料,包括有关委员会以前的建议的资料
    https://sites.google.com/site/hrcivilsociety/project-definition/to-dos/can-yu-jin-zhi-ku-xing-he-qi-ta-can-ren-bu-ren-dao-huo-you-ru-ren-ge-de-dai-yu-huo-chu-fa-gong-yue/2015 
     
    6.《反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core_instruments/OP-CAT.pdf 
     
    7. 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执行公约有关条款的一般性意见
    《一般性意见2号:缔约国对第2条[有关禁止酷刑的绝对性和不可减损性]的执行》 在这里下载:
    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CAT%2fC%2fGC%2f2&Lang=zh  
    《一般性意见3号:缔约国对第14条 [有关赔偿酷刑受害者] 的执行》 在这里下载: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CAT%2fC%2fGC%2f3&Lang=zh    
     
    7.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
    http://www.ohchr.org/Documents/Publications/training8Rev1ch.pdf 
     
     
     
    (CH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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