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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潜江胡金斌强拆 诉讼程序完结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5日消息】湖北潜江退役军人胡金斌自家光明酒楼地处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红梅路西头(光明社区8组6号江汉外校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576平方米(三间四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面积120平方米。2002年11月22日(农历10月18号)破土开工,2019年11月14日(农历10月18号)被违法连夜偷拆强拆夷为平地,酒楼经营了整整17年。

    2018年8月15日园林办事处东荆新区征收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到光明酒楼做征收拆迁工作,劝签《潜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16日继续上门劝说签字无果。17日清晨,二十余人冲进光明酒楼农家院,开始大家以为是土匪黑社会,后经市公安局确认身份得知是园林办事处行政工作人员。这伙人进屋就威胁恐吓,锤桌子打板凳,不让人离开,要光明酒楼配合政府征收拆迁。强拆后胡金斌走上了法律程序,将潜江园林办事处与村委会强拆行为告上法庭。历经磨难从开始不予受理到受理到现在法院程序结束经历了两年多的时间法院枉法裁判都将驳回。

    胡金斌在2018年9月26日起诉园林办事处房屋征收行为违法,一审潜江市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2日以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上诉至汉江中院2020年6月12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再审省高院2020年9月27日驳回再审申请。耗时两年诉讼程序走完,法院在程序上就将胡金斌堵在门处,法院枉法裁判,已经显示法院就是挂了一张遮羞布而已,法院既不要脸,又要挂牌人民法院的牌子。法院把胡金斌的案件几乎是连法院的大门都没有进去过,这就是残酷的“依法治国的骗局”。

    胡金斌强拆案二审法院认为:此案,即使胡金斌等3人上诉称在2018年9月26日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属实,其起诉业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胡金斌等3人的起诉,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申请时,法院认定,即便胡金斌等3人在2019年9月26日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属实,也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胡金斌等3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故张金梅,胡道成,胡金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金梅,胡金斌,胡道成,的再审申请。

    胡金斌强拆一案申诉与再审全部无理由枉法裁判驳回后,胡金斌向湖北省检察院提起监督。湖北汉江检察院已于受理。

    申请人张金梅,胡到成,胡金斌因与被申诉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房屋征收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湖北省汉江中级法院(2020)鄂96行终17号行政裁定向我院申请监督,我院经审查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特此通知。

    胡金斌走完了法院程序转移战场到检察院抗诉,2020年11月17日,收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鄂汉检七部控行受[2020]3号,虽不必然导致案件改判,毕竟又看到了依法治国的曙光?胡金斌走完了法院程序又逐步到检察院抗诉程序,

    胡金斌在没有得到依法判决的结果下,胡金斌又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潜江市自然资源信息,因为答复不服又申请了行政复议程序。

    同时又申请不服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于11月24日受理鄂自然资[2020]112号(受)。

    胡金斌检察院抗诉申请如下: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金斌,汉族,湖北潜江人,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以下简称园林办事处),住所地:潜江市潜阳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吴克云,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
    申请人胡金斌等三人因诉被申请人对原告房屋实施征收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9005行初51行政裁定和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96行终17号行政裁定,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行申552号行政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请求依法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再审湖北省高院和二审汉江中院在行政裁定书上认定本案诉讼时效计算止点是2018年9月26日,但汉江中院二审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与潜江法院一审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完全不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证明力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潜江法院一审裁定书中认为,“2017年10月23日,胡道成到园林办事处信访办进行信访,得到了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的答复。胡金斌等3人在明确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后,即应视为已经知道相关的房屋征收行为”。一审潜江法院以此不规范的信访答复书时间2017年10月23日来认定本案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该诉讼时效起算点与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时间段之间没有超过一年,因此没有超过新法定起诉期限。

    2、汉江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书中认为原告起诉状中称,“2017年8月6日,园林办事处东荆新区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人周书举带着一份《致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居民的一封信》开始对胡金斌等3人的房屋实施征收拆迁”。便以2017年8月6日认定为是本案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该诉讼时效起算点与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时间段之间虽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年),超过了1个多月。但该诉讼时效起算点2017年8月6日是在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8年2月8日发布之前,因此不能适用该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二审中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以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2018年2月8日起废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于发生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被申请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在新司法解释之前的房屋征收行为,应适用(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有关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即使不能,亦应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后从施行日起重新计算1年起诉期限。结合本案,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从新适用诉讼法解释实施时间2018年2月8日到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明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年。因此根本不存在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1441号案件作出的裁判认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价值是多元的,一方面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公法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可以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及早解决行政纠纷,使不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从而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适用1年起诉期限造成了当事人客观上起诉不能,影响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的实现。故适用1年起诉期限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亦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制定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三部分规定了“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并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于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的行政行为应当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选择法律及司法解释适用,以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原则。

    二、无论是二审汉江法院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2017年8月6日《致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居民的一封信》,还是一审潜江法院依据不规范的2017年10月23日被告园林办事处工作人员出具的,明确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的《信访答复书》便签,都无任何法律依据。《一封信》只是大众宣传资料,不规范的《信访答复书》便签也仅仅是告之案涉房屋在东荆新区征收范围。这两封信件均无加盖公章,对行政相对人没有任何拘束力,不能以这两份不具法律效力的信件来推算本案诉讼时效起算点,认定事实的证据明显错误。

    三、申请人胡金斌等是在2018年9月19日得到被申请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信访回复公文《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件编号:2018091160419)“根据《信访条例》,请您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出”后,通过这次信访知道自己享有诉权。于2018年9月26日向一审潜江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该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错误采取驳回的方式结案。

    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不排除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申请人胡金斌多次到潜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催问立案情况,接待的法官总是以各种理由拖而不立案也不裁定,申请人无奈之下向潜江市人大申请监督立案,向汉江中院投诉潜江法院拖而不立案。最终经过长达近九个月才立案审理,并不排除一审潜江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等规定,依法向贵检察院提起监督申请,切实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本案案结事了,让当事人息诉服判。

    此致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申请人:胡金斌
    2020年11月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复印件;
    2、行政裁定书、监督申请书副本各一份;
    3、信访回复《不予受理告知书》、《致东荆新区居民的一封信》;
    4、《潜江市人大监督立案申请书》及《潜江法院不予立案的投诉信》。

    胡金斌强拆事实再现情况如下:

    原告当事人湖北潜江园林办事处胡金斌,被告潜江市政府,潜江园林办事处,与第三,第四被告都说强拆是合法有签约合同的,但是被告从始之中都不陈述这合同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在被告胡金斌一家大小五口人被绑架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一群20多人三天三夜在原告家里恐吓两位老人与小孩,并且停电停水,不让任何人进出,原告胡金斌老婆在为了保护两位高龄老人与小孩,被迫同意拆迁,在这样恐怖的环境中,胡金斌冒死翻墙逃出去后到公安局大门口下跪报警,请求解救家人。

    在无任何坼迁手续的情况下市政府与园林办事处,光明村,还有征收办联合勾结作弊,将胡金斌老婆,还有家人的身份证要过去擅自去银行开户了几张银行卡,把坼迁补偿款强行汇入他们(被告为原告开户的卡上)按照银行合法合理的开户手续必须是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被告擅自拿着原告身份证开户三张卡,被告可以开三张卡,也可以开三十张,三百张卡,甚至跟多,就凭这一项违法造作就明显是违法强坼。但是所有的手续被告都承认是合法的,被告却不说这样的不平等条约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

    在庭审中市政府不承认违法强拆,园林办事处都不承认强拆,但是光明村居委会却自愿站出来背锅承认是他们光明村与征收办签订了强拆委托合同,市政府代理人与代理律师都说拆迁是属于光明村自住自制自理行为,说到这只能用,(呵呵)代替了愤怒,既然一个村都可以自制自理,那为什么不给老百姓自制选票啊?傻包光明村愿意背黑锅,这一强拆严重侵犯人权限制他人自由严重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追究相关领导的刑事责任。

    胡金斌强拆一案经过清清楚楚,但是走了两年的法律程序一切都以驳回,这一驳回完全证明法律就是一张空文,公检法联合这样制作冤假错案,你们头戴国徽佩吗?湖北潜江一审法院,湖北仙桃汉江中级法院二审,湖北省高法再审,你们这些一而再,再而三的不依法判案制造那么多冤假错案你们晚上睡觉不做噩梦吗?你们是这个时代的耻辱,已经无法用言语表达此时的愤怒了。

    本网将继续关注胡金斌强拆一案的抗诉如何?依法治国如何体现依法判案?拭目以待检察院下达的法律文书是否支持胡金斌的诉求。像胡金斌强拆一案的事实,强拆时把一家人绑架后进行强拆,这与土匪有什么区别?各级法院不支持正义,却驳回所有诉讼,这些法官你们就能这样心安理得吗?想骂你们都闲脏了自己的嘴,是你们在与习近平的依法治国背道而驰,习近平要求依法治国,尤其是基础法院的二审法院是直接制造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各二审法院就是不执行依法治国,是这些二审法院制造冤假错案导致依法治国的虚假欺骗。

    习近平十九大五中全会习近平的政府工作报告说了:依法治国让老百姓感到幸福快乐,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都感到公平正义,你们就不怕习近平严抓公检法的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吗?二审法院把所有的强拆案件都是以驳回,二审法院就是一个流氓欺骗,湖北汉江中院院長徐少林。高院院長游劝荣你们就是冤假错案的制造者,你们愧对老百姓,你们对不起历史,你们是历史的罪人。

  • 湖北潜江胡金斌强拆案法律程序再转圈⁩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4日消息】胡金斌在2018年9月26日起诉园林办事处房屋征收行为违法,一审潜江市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2日以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上诉至汉江中院2020年6月12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再审省高院2020年9月27日驳回再审申请。

    胡金斌走完了法院程序转移战场到检察院抗诉,2020年11月17日,收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鄂汉检七部控行受[2020]3号。

    胡金斌在没有得到依法判决的结果下,胡金斌又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潜江市自然资源信息,因为对答复不服又申请了行政复议程序,同时又申请不服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于11月24日受理鄂自然资[2020]112号(受)。行政复议程序进行中

    胡金斌走上维权路程是因为自家的房产被当地政府强拆,宅基被征用。胡金斌在自在宅基地上建起并经营一酒楼,地处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红梅路西头(光明社区8组6号江汉外校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576平方米(三间四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面积120平方米。酒楼是在2002年11月22日(农历10月18号)破土开工,建设为盈利设施酒楼,平常生意兴隆。2019年11月14日(农历10月18号),一群20多人三天三夜在原告家里恐吓两位老人与小孩,并且停电停水,不让任何人进出,原告胡金斌老婆在为了保护两位高龄老人与小孩,被迫同意拆迁,在这样恐怖的环境中,胡金斌冒死翻墙逃出去后到公安局大门口下跪报警,但很快房产被连夜强拆夷为平地。至此,胡金斌开始了艰难地维权进程。

    胡金斌检察院抗诉申请如下: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金斌,汉族,湖北潜江人,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以下简称园林办事处),住所地:潜江市潜阳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吴克云,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
    申请人胡金斌等三人因诉被申请人对原告房屋实施征收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9005行初51行政裁定和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96行终17号行政裁定,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行申552号行政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请求依法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再审湖北省高院和二审汉江中院在行政裁定书上认定本案诉讼时效计算止点是2018年9月26日,但汉江中院二审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与潜江法院一审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完全不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证明力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潜江法院一审裁定书中认为,"2017年10月23日,胡道成到园林办事处信访办进行信访,得到了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的答复。胡金斌等3人在明确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后,即应视为已经知道相关的房屋征收行为"。一审潜江法院以此不规范的信访答复书时间2017年10月23日来认定本案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该诉讼时效起算点与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时间段之间没有超过一年,因此没有超过新法定起诉期限。

    2、汉江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书中认为原告起诉状中称,"2017年8月6日,园林办事处东荆新区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人周书举带着一份《致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居民的一封信》开始对胡金斌等3人的房屋实施征收拆迁"。便以2017年8月6日认定为是本案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该诉讼时效起算点与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时间段之间虽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年),超过了1个多月。但该诉讼时效起算点2017年8月6日是在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8年2月8日发布之前,因此不能适用该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二审中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以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2018年2月8日起废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于发生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被申请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在新司法解释之前的房屋征收行为,应适用(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有关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即使不能,亦应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后从施行日起重新计算1年起诉期限。结合本案,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从新适用诉讼法解释实施时间2018年2月8日到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明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年。因此根本不存在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1441号案件作出的裁判认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价值是多元的,一方面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公法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可以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及早解决行政纠纷,使不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从而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适用1年起诉期限造成了当事人客观上起诉不能,影响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的实现。故适用1年起诉期限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亦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制定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三部分规定了“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并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于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的行政行为应当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选择法律及司法解释适用,以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原则。

    二、无论是二审汉江法院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2017年8月6日《致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居民的一封信》,还是一审潜江法院依据不规范的2017年10月23日被告园林办事处工作人员出具的,明确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的《信访答复书》便签,都无任何法律依据。《一封信》只是大众宣传资料,不规范的《信访答复书》便签也仅仅是告之案涉房屋在东荆新区征收范围。这两封信件均无加盖公章,对行政相对人没有任何拘束力,不能以这两份不具法律效力的信件来推算本案诉讼时效起算点,认定事实的证据明显错误。

    三、申请人胡金斌等是在2018年9月19日得到被申请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信访回复公文《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件编号:2018091160419)"根据《信访条例》,请您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出"后,通过这次信访知道自己享有诉权。于2018年9月26日向一审潜江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该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错误采取驳回的方式结案。

    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不排除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申请人胡金斌多次到潜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催问立案情况,接待的法官总是以各种理由拖而不立案也不裁定,申请人无奈之下向潜江市人大申请监督立案,向汉江中院投诉潜江法院拖而不立案。最终经过长达近九个月才立案审理,并不排除一审潜江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等规定,依法向贵检察院提起监督申请,切实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本案案结事了,让当事人息诉服判。

    此致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申请人:胡金斌
    2020年11月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复印件;
    2、行政裁定书、监督申请书副本各一份;
    3、信访回复《不予受理告知书》、《致东荆新区居民的一封信》;
    4、《潜江市人大监督立案申请书》及《潜江法院不予立案的投诉信》。

    胡金斌强拆事实再现情况如下:

    原告当事人湖北潜江园林办事处胡金斌,被告潜江市政府,潜江园林办事处,与第三,第四被告都说强拆是合法有签约合同的,但是被告从始之中都不陈述这合同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在被告胡金斌一家大小五口人被绑架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一群20多人三天三夜在原告家里恐吓两位老人与小孩,并且停电停水,不让任何人进出,原告胡金斌老婆在为了保护两位高龄老人与小孩,被迫同意拆迁,在这样恐怖的环境中,胡金斌冒死翻墙逃出去后到公安局大门口下跪报警,请求解救家人。

    在无任何坼迁手续的情况下市政府与园林办事处,光明村,还有征收办联合勾结作弊,将胡金斌老婆,还有家人的身份证要过去擅自去银行开户了几张银行卡,把坼迁补偿款强行汇入他们(被告为原告开户的卡上)按照银行合法合理的开户手续必须是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被告擅自拿着原告身份证开户三张卡,被告可以开三张卡,也可以开三十张,三百张卡,甚至跟多,就凭这一项违法造作就明显是违法强坼。但是所有的手续被告都承认是合法的,被告却不说这样的不平等条约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

    在庭审中市政府不承认违法强拆,园林办事处都不承认强拆,但是光明村居委会却自愿站出来背锅承认是他们光明村与征收办签订了强拆委托合同,市政府代理人与代理律师都说拆迁是属于光明村自住自制自理行为,说到这只能用,(呵呵)代替了愤怒,既然一个村都可以自制自理,那为什么不给老百姓自制选票啊?傻包光明村愿意背黑锅,这一强拆严重侵犯人权限制他人自由严重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追究相关领导的刑事责任

    胡金斌强拆一案经过清清楚楚,但是走了两年的法律程序一切都以驳回,这一驳回完全证明法律就是一张空文,公检法联合这样制作冤假错案,你们头戴国徽佩吗?湖北潜江一审法院,湖北仙桃汉江中级法院二审,湖北省高法再审,你们这些一而再,再而三的不依法判案制造那么多冤假错案你们晚上睡觉不做噩梦吗?你们是这个时代的耻辱,已经无法用言语表达此时的愤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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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在十九大五中全会的政府工作报告说了:依法治国让老百姓感到幸福快乐,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都感到公平正义,让老百姓感受安全.你们就不怕习近平严抓公检法的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吗?二审法院把所有的强拆案件都是以枉法裁判驳回,二审法院就是一个挂牌的依法治国的骗子,湖北汉江中院院長徐少林。高院院長游劝荣你们就是冤假错案的制造者,你们愧对老百姓,你们对不起历史,你们是历史的罪人。将来历史会证明一切。

  • 胡金斌强拆案庭审旁听人被赶

    【民生观察2020年8月7日消息】湖北潜江公民胡金斌强拆一案的合同纠纷一案6日下午三点在湖北潜江法院”公开开庭”。

    下午两点左右维权人士伍立娟,黄行芝首先来到法院立案庭,法院还没有上班大门紧锁,伍立娟与黄行芝就在路边坐等,大约两点半左右访民陈喜珍也到了,随后还有其他访民陆陆续续都到了。准备旁听人员们一起到门口安检则量体温,过安检。

    到三点快开庭时,我们旁听要求上楼进入庭审室时被保安拦截,保安要求有法官通知才能让我们上楼。后来原告胡金斌来接旁听人员进入庭审室。但审判长王晓君法官怒火冲天的要法警驱赶旁听人员出去,她让书记员带旁听人员下去登记。

    旁听人员伍立娟听到她在书记员耳朵嘘嘘说了不让某个人进去,伍立娟因为在开庭门口看到此情,伍立娟立马后转下楼去登记存包等,伍立娟办好手续后再上楼进入开庭旁听,还是被法警拦截不让进去,法警说“审判长法官不让你进去”,当时还有黄行芝,陈喜珍,丁先生,杨先生,尤其把伍立娟拦截在门口不让进。书记员说疫情原因只能五个人旁听,但我们五个人都被拦截在法庭外不得进入旁听庭审。

    今天虽然遗憾没有进入法庭但是我们有幸见证了历史的今天,见证了制造冤假错案疯狂的时代,人民有权学习法律参入开庭旁听,但是被傲慢无视的审判长王晓君剥夺无法参入学习监督,人民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的时代,无数的冤假错案在路上,无数的访民在牢里,还有更多的访民在维权路上奔波,潜江访民胡金斌还有很长的维权路要继续,前面还有很多的困难需要胡金斌面对,我们潜江访民会陪你继续走下去一如既往的关注你的一切。

    本网会继续关注潜江访民维权的后续情况。

    行政起诉状

    原告:胡金斌,男,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联系地址潜江市红梅路西头光明酒楼。
    原告:胡道成,男,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联系地址潜江市红梅路西头光明酒楼。
    原告:周姣儿,女,汉族,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联系地址潜江市红梅路西头光明酒楼。

    被告: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住所地:潜江市潜阳中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9005011397082D。

    法定代表人:吴克云,职务:主任,联系电话18107298618。

    第三人: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园林办事处光明村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光明社区,住所地园林办事处光明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29005MEA802600L。
    法定代表人:王代平职务:主任,联系电话13597443566。
    第三人:张金梅,女,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6组,联系地址潜江市红梅路西头光明酒楼。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被告园林办事处委托的第三人光明社区和第三人张金梅2018年8月22日签订的《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两份《购买还建房合同书》无效;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三原告的房屋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红梅路与东荆大道交叉口光明酒楼)。房屋共四层建筑面积576平方米,该房屋属于家庭成员共有财产,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一家人在此居住生活且经营打理光明酒楼,安居乐业。2018年8月15日至22日,被告园林办事处跟第三人光明社区通过软禁原告一家五口长达6天3夜,在受持续数日限制自由、打砸滋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胁迫下于8月22日由第三人光明社区与第三人张金梅签定了《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两份《购买还建房合同书》。

    房屋征收行为是行政行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行政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范畴,行政协议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1条还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被告园林办事处、第三人光明社区居委会以软禁一家五口长达6天3夜,断水断电断粮,胁迫第三人张金梅签订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也未经家庭财产共同所有人胡金斌及其父亲胡道成、母亲周姣儿的同意,也未得到其追认,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认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且胁迫签定的补偿协议无效。

    《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本案中补偿协议的签订人是园林办事处委托的第三人光明社居委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工作负有组织实施之责。据此被告园林办事处、第三人光明社区居委会作为签订涉案补偿协议的一方很显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涉案被征土地征地审批、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也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签订的补偿协议应属无效。根据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条二款的规定,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为了依法保障原告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第52条及《土地管理法》等的相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请,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0年4月28日

    行政起诉状原件4份并附证据清单(4)套
    1、三原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
    2、园林办事处委托书、园办文[2017]10号关于成立东荆新区征地拆迁指挥部的通知
    3、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购房合同书
    4、潜征办发[2017]36号东荆新区园林办事处光明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5、2018年11月1日潜江市公安局答辩状
    6、2018年8月软禁逼签协议犯罪现场照片一组

  • 潜江退役军人胡金斌自家酒楼被强拆

    【民生观察2019年11月25日消息】本网获悉,湖北潜江退役军人胡金斌自家光明酒楼地处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红梅路西头(光明社区8组6号江汉外校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576平方米(三间四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面积120平方米。2002年11月22日(农历10月18号)破土开工,2019年11月14日(农历10月18号)被违法连夜偷拆强拆夷为平地,整整17年。

    2018年8月15日园林办事处东荆新区征收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到光明酒楼做征收拆迁工作,劝签《潜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16日继续上门劝说签字无果。17日清晨,二十余人冲进光明酒楼农家院,开始大家以为是土匪黑社会,后经市公安局确认身份得知是园林办事处行政工作人员。这伙人进屋就威胁恐吓,锤桌子打板凳,不让人离开,要光明酒楼配合政府征收拆迁。

    2019年8月18日继续纠缠家中老人,控制折磨,不让其休息,连上厕所都不允许。在自己家里被逼无奈,只能将小便尿在裤里。19日更是猖獗,上午持续用木棍打砸,用脚踹一楼三副卷闸门。在中午11点直接强行撞门进屋,吃住大厅,二十四小时轮换把守,关筏停水,拉闸停电。不让任何人进出,非法私闯民宅,限制一家五口人身自由,目的就是要在补偿协议书上签字。

    8月20日凌晨5点,家中退役军人男主人胡金斌瞄准机会翻墙逃出,于下午4时许到市公安局大门口跪求领导出面解救家人。之前无数次打过110报警,警察现场处置依然无法制止犯罪行为的继续。8月21日上午10点多,在园林办事处领导电话相约在光明酒楼好好谈判的情况下,逃跑出来的屋主人胡金斌重新返回光明酒楼,更是担心被困家人的安危。在光明酒楼二楼还是老调重谈,就是要签补偿协议,无任何征收文件,再次陷入僵局。领导们挥袖离去,剩下那帮围堵打砸逼签的几十人越发猖狂,不让任何闻讯赶来的亲朋好友进屋看望,连送的饭菜也被拦截扔掉。房前屋后到处都是打砸声,晚上更是变本加厉整夜制造恐怖燥音,用酒店中的加厚不锈钢油盆四处摔打。从一楼到四楼,六个防盗门、地板砖、大理石楼梯踏步多处震裂损坏,一直持续破坏敲打到22日清晨6点多。家中二老都八十高龄,无水无电无粮又不能休息。软禁的一家五口忍受着常人无法相象的饥渴热,在没日没夜的恐惧中受尽拆磨催残。外省读书,好不容易放假回家一趟的大学生也被困家中一个星期,不能出门与同学相聚游玩。学生他妈妈被这恐怖场面吓得六神无主,精神崩溃绝望。万般无奈之下,在早上7点多钟,退役军人胡金斌难以忍受这种窝襄气,几乎情绪失控地冲上屋顶大声向外呼救,电话求救早己不起任何作用却还是拨打110报警,凡是经历过拆迁的人都知道为什么此时电话报警已失效。最终因家人撒心裂肺的在四楼后凉台哭劝,只好喷血含泪地从楼顶上下来。中午快12点,这伙人让胆小怕事,被吓蒙的女人在协议书上签了字,索要走三张家人身份证后,收铺卷盖扬长而去,一家五口经过长达6天3夜软禁打砸后,以园林办事处达到逼迫签订协议书的目的收场走人,才终获人身自由。

    园林办事处的行为己经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无任何征收文件)等多项罪名。光明酒楼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多次报警求助公安部门。市公安局于2018年11月1日出具书面答辩称:“园林办事处、光明村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方式方法适当与否,公安机关无权进行评判处理,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如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应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由其他有关部门作出处理,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光明酒楼也曾多次到潜江市纪律监察以书面材料形式控告园林办事处党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且将强迫交易赃物(三张银行卡)寄交潜江市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希望对园林办事处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查处。市纪委监委却违反举报事项相关规定,公然将举报人胡金斌相关信息及强迫交易赃物(三张银行卡)移交园林办事处纪委监委站,然后园林办事处纪委监委带着光明社区干部到举报人胡金斌家里(光明酒楼),将赃物(三张银行卡)直接留在光明酒楼。

    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对光明酒楼所属集体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未经任何审批程序,超越职权擅自进行征收的行为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先后多次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出多起行政诉讼,仅诉园林办事处违法征收房屋一案从2018年9月26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到2019年5月31日人民法院交费受理,突破层层人为设卡干扰,终于在程序上跨进了法院的大门。立个案就长达近9个月,目前此案件正在上诉审理阶段。

    2019年11月14日早上7时许,退役军人胡金斌从家里(光明酒楼)骑自行车去买菜,行驶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百里长渠路上时,遭前后两辆车围堵,多名不明身份人员绑架进车内,拖到园林办事处光明社区一小屋内搜走身上物件,多人看守不准出门。上厕所也是两人陪伴,一个守门,一个一起尿尿。大约中午上厕所时曾试图逃跑,因看护的两人受过专业培训,防范严,靠得近,被他们追上按倒在地,扬言再跑就打死你。

    在下午四点多,亲人在光明社区关押现场与大批不明身份人员争执理论,报警求助的警察在场,依然不肯放人的情况下,借机乘摩托车摆脱后面疯狂的追赶,逃离了控制区,躲在外面不敢露面。当天家中八十高龄的老父亲也是早上8点多在百里长渠行走时被4名不明身份的人用车绑架,往杨市方向转圈。此时光明酒楼就剩下老母亲独自一人在家中晒洗衣服,又是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冲进光明农家小院,将老母亲连拉带扯抬上停在一旁的救护车,强行送到潜江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大厅,随后老父亲也被他们绑架带到,然后光明社区干部给两位老人办了入院手续,大约下午4点转送十五楼病房,病房内光明社区二名工作人员形影不离,病房门口多名不明身份人员二十四小时轮换看守。

    18号下午5点多,两位老人趁门口把守的不名身份人员不在,陪护人员吃饭之即,成功从医院逃出回家,光明酒楼现场空无一物,早被夷为平地。世界那么大,家却不知去了哪?两位老人只好去光明社区,找将老母亲强行拖离家中的村干部们,村干部避而不见,室外寒气重,两老被绑架出门时穿的衣服单薄,坐地上身子发抖。晚上将近7点,东躲西藏的男主人胡金斌闻讯赶到报了警,热心警察帮忙将二位老人送到女儿家暂时过夜避寒。退役军人胡金斌也只能强忍心中怒火,将受如此巨大暴行催残打击的二位老人先安顿下来,陪护照顾,百善孝为先。正义只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坚信在依法行政,扫黑除恶,创建文明城市的大环境下,光明酒楼一定会看到光明。

    文明城市,野蛮横行,光天化日,主道路边,人被绑架,家遭强拆,所有财产,锅碗瓢盆,途观轿车,家电物件,花草树木,宠物金银,抢劫一空,曹禺故里,梦里潜江,恶梦降临,求助无门,只剩光人。

    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红梅路西头光明酒退役军人:胡金斌喷血讲述,2019年11月19日

    观察员认为:在打黑除恶的形式下湖北潜江依然用不明身份的人员进行强拆,这一野蛮行为完全违背人权,强拆用不明身份人员私闯民宅,限制人生自由的权利,进行打砸制造高声呗噪音骚扰高龄老人公民,对一家五口人限制几天几夜,在威胁恐惧中强迫签字,在失去公平,公正一家大小五口失去自由的情况下强行签订(霸王协议合同),这样的霸王条款协议是失去法律效应的,拆迁有文件规定必须先谈好补偿然后再进行安排零时安置房,让老百姓安心安居乐业是基本国策,也是老百姓的基本权利,希望这些政策实实在在落到实处。让老百姓不再恐惧,不在彷徨,不要再制造冤假错案,不要再把公民变为访民。

    退役军人胡金斌联系电话:15572869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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