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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否独立参选是真假民主的试金石

    10月15日,北京地区野靖环、杨凌云、王峭玲、王秀珍、周秀玲、刘秀贞、张善根、范素君、郭树梅、李海荣、郭启增、李文足、朱秀玲和刘二敏等14人。其中女性12人,男性2人,公开对外宣布将独立参选2021年秋季5年一换届的北京地区人大代表。表达了公民践行宪法赋予选举与被选举权利的决心。也考验着中共当局对外宣称的所谓民主选举真假的实质,值得观察!

    民主是个系统性工程,包括选举、授权、监督、罢免、轮替等等环节,而选举是民主最基本也是先决性条件。一个国家是否实行着民主制度,该国家公民能否自由而无障碍地独立参与选举,是验证是否存在民主选举的试金石。因此,本次北京地区14名公民宣布独立参选人大代表,本身具有验证中国人大代表是否真存在民主选举的指标性意义。举国乃至世界皆拭目以待、

    北京14名独立候选人联合宣言表示:我们14人是长期生活在最基层的公民,我们深感普通百姓与政府、人大、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沟通的困难。我们经常通过各种渠道寻找人大代表,希望他们能够帮助我们向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问题。但是我们根本见不到人大代表。2021年秋末,五年一次的区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就要开始了。我们有一种强烈的愿望,我们要当人大代表!要让社区的街坊四邻,让所有的选民都能随时找到我们,我们愿意替老百姓说话、办事,请本区选民投票给我们。让我们有机会在代表的岗位上,忠实地代表选民的意愿履行职责!人大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2021年10月15日

    北京14名独立参选基层人大代表人士的联合宣言掷地有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本身说明在中国当下独立参选人大代表不是件普遍的事,而是较罕见而让人瞩目的事。之所以引发这种瞩目,其中重要原因是参选人大代表已经是件高风险的活动,不仅获选机率极低,而且随时可能面临各种阻扰,甚至失去自由,陷身缧绁。

    1949年中国大陆易主之后,国民就没有见到过真正意义上的选票,也没有看到真正意义上的候选人,更没有听到过那些所谓候选者的竞选宣言。文革之后,国人深感民主对一个国家避免灾难的重要,从而上世纪80年代初高校推开了竞选人大代表,涌现出了一批如胡平、王军涛、李克强、张炜、张祖桦先生等等真正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但是,很快这种选举就在高校戛然而止。虽然直到上世纪80年代末,仍然有极个别地区的极个别人,如湖北随州的姚立法先生,侥幸参与并赢得选举外,全国基本消失了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参选人。再到后来胡温时期,才又在一定程度尝试推开基层选举,故而有北大博士许志永先生的独立参选并当选。近年来,中国大地这种公民独立参选基层人大代表的情况已经日益稀缺,原因就是前面所说的参选已经成为高风险的事。

    中共十八大以来,随着党管一切推行,人大代表选举愈加成为党操控的活动,独立参选并获选已经成为侈谈。不仅如此,因为独立参选而被拘押入狱事件屡屡发生,简直成为了独立参选人的宿命。面对这种情况,今天北京14名公民公开宣布独立参选,的确有逆流而上,敢对艰难的勇气与担当。令人敬佩,值得鼓掌!

    日前,中共党书记习近平在出席10月13日至14日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说“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要看人民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了什么口头许诺,更要看选举后这些承诺实现了多少;要看制度和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更要看这些制度和法律是不是真正得到了执行;要看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如果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这是中共最高领导对民主的最近说词,而这种说词是否真实得到落实,显然北京14名独立参选人能否顺利参与选举,能否无障碍得到宣讲自己的观点,而广大公民能否无阻碍地依照自己意愿投票,也就是能否真正落实公民选举与被选举权,就是检验今天中国是否存在真正民主的试金石。试想,如果连一个公民的独立参选都面临阻碍与危险,那就没有最基本的被选举权,也就不可能有什么民主可言。那样一来,别的一切对民主耀眼的解说,就都是空谈,就难辞欺骗之嫌。

    中共党魁们历史上在延安夺权时期,曾写出过讲出过世界最炫目的民主言词,后被学者汇编成《历史的先声》,但是后来夺得政权却做出了世界最专制的事,造成民族历史最大的灾难,甚至将汇总这些党首言说的《历史的先声》都列入禁书,可见对民主上的恐惧与欺骗。今天,中国是否真正能开启一个现代文明的民主历程,那就让世人通过北京14名独立参选人的进展情况来予以验证吧。

    民生观察 2021年10月16日

  • 刘逸明:“被精神病”能否因《精神卫生法》而终结?

    5月1日,令人期待已久的《精神卫生法》终于得以实施,《精神卫生法》是中国第一部旨在维护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卫生法》的出台表明当局对精神病群体的重视,值得肯定。不过,这部法律实际上是从1985年开始启动立法的,经过十多次修改,2012年10月份才被中国全国人大通过,直到现在才实施,这种办事效率实在是太低了。
    《精神卫生法》之所以千呼万唤始出来,显然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阻力不是来自于民间,而是来自于官方。从海内外媒体的报道看,访民等各类敏感人士时常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限制人身自由和遭受虐待。《精神卫生法》不仅仅是针对精神病群体,还对避免正常人“被精神病”作出了规定。这部法律能否确保以后不会再有人“被精神病”,民间与外界依然存疑。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必须自己愿意,没有严重危险性的不得强制住院”。从这句话来看,立法者的文字并不严谨,倘若一个人真的患上了精神病,虽然思维异常,但仍然知道精神病院不是个好地方,自然不会自愿进精神病院。所以,应该是自愿或者家人愿意。该法规定必须实施住院治疗的有两种情形:“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对于第一种情形,一般人容易理解,但对于第二种情形中的后半部分,显然具有太大的活动空间,是否具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究竟应该由谁说了算?家人还是他人?如果是家人,当然没问题,如果是他人,那警方或者其他人又可以以你有危险为名强行送入精神病院了。
    有媒体统计称,“被精神病”者被送至精神病院通常有三类情况:被家人送至、被单位送至、被政府送至,以致有评论认为“被精神病”者绝大多数是访民和维权人士、异议人士。从常理看,被家人送至精神病院的人绝少是“被精神病”者,因为家人往往不会轻易将自己的亲人送进去,只是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样做。而被单位和政府送进去的则不同,很多时候,都是因为被送入者坚持维权或发表令官方恼怒的言论。无需调查,便可以想象得出来,中国的“被精神病”者基本上都属于这类人。
    虽然“被精神病”的情况经常发生,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并不愿意承认这种事实。该机构认为,在之前的多次调研中,听到的“被精神病”情况极少,听到的多数意见是立法要解决当前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预防不力,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和有效康复等问题。所以《精神卫生法》要立足于从人财物等几个方面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精神卫生工作队伍。
    深圳律师黄雪涛是著名的“被精神病”公益律师,长期关注《精神卫生法》,她认为,“被精神病”已是不可否认的社会现象,《精神卫生法》除了应该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外,还应确保正常公民不被强行收治。《精神卫生法》的部分内容算是对黄雪涛以及民间的呼吁作出了回应,但相关内容只是轻描淡写、含糊其辞,不得不令人担忧。
    近年来上访大军日益壮大,让地方政府挠头,为了防止他们继续上访,很多长期上访的访民均“被精神病”。早在2009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卫生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各类精神病人数在1亿人以上,其中,重症精神病超过1600万人。真不知道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卫生中心是怎么得出这一数据的,如果各类精神病人数在1亿人以上,那比例也太高了,这与常人的感受有明显的区别。当然,或许在官方的眼中,各类敏感人士,尤其是访民都属于“精神病”患者,如果把他们都算进去,当然能让上述数据成立。
    官方认定精神病的标准与民间有天壤之别,这才是导致中国精神病人数据庞大的重要原因。几年前,北京大学教授孙东东认为,那些长期上访者都是有“精神病”的,结果引起访民众怒,使得访民纷纷奔向北大或者他的家门前讨说法。按照官方机构发布的数据,在这个世界上,精神病患病比例无国能出中国之右,更有专家危言耸听,到2020年这一比率将升至四分之一。这种说法不堪一击,可见,“被精神病”者不仅是那些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的正常人,还有从未进过精神病院的正常人。有上述数据撑腰,人人都有被强行收治的可能。
    精神病院本应是诊断和治疗精神疾病的地方,但是,早在20多年前,精神病院就开始沦为了为当局打压“不稳定因素”和“敌对分子”的特殊场所。北京作家王万星因为1992年在天安门广场上打出呼吁平反“六四”的标语,结果被警方以“精神病人”的身份强行送入北京安康医院关押治疗,直到2005年才结束了“被精神病”恶梦。
    仅仅最近几年,被中国国内媒体曝光的“被精神病”案例就层出不穷、触目惊心:2003年,因不满“同工不同酬”问题,武钢职工徐武将工作单位告上法庭败诉后开始上访,2006年至2011年被强制接受精神病治疗4年多;郭元荣曾为湖北十堰竹溪县建设局干部,因为举报自己上司违纪行为,被关在精神病院长达14年;2003年10月30日,河南漯河大刘乡农民徐林东因为帮邻居讨公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被乡政府送进了漯河市精神病院。之后竟然家属无权接人,要通过乡政府许可。徐曾被电击55次,两次逃跑、几度自杀;2009年12月,深圳市康宁医院郭俊梅和几名护士到深圳市信访办反映奖金过低的情况后被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被强行治疗……
    显然,上述案例只是冰山一角,不为公众知晓的“被精神病”案例数不胜数。《精神卫生法》倘若能得到认真的贯彻实施,或许真的能够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并杜绝正常人“被精神病”的悲剧;但是,在权大于法,政权高于人权,稳定压倒一切,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当今中国,即使这部法律的确有改善现状的意图,也难免不会沦为一纸空文,只要不能真正做到将官员手中的权力关进笼子里,“被精神病”的悲剧还会不断上演。(来源:民主中国http://boxun.com/news/gb/pubvp/2013/05/201305042145.shtml#.UYUJV7WLC1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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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练洪洋:精神卫生法能否终结“被精神病”

    《精神卫生法(二审稿)》删除司法鉴定,改为医学鉴定,把医学的还给医学,可谓正本清源。

    8月27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二审稿做出多项修改: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删除了“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条件条款。

    一部《精神卫生法》,1985年就开始起草,历时27年,十余次修改,即将揭开盖头。2011年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今天再次审议,如不出意外,该法很快将定型。一说精神卫生法草案修改,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它的实施能否终结存世已久的“被精神病”现象?

    一部《精神卫生法》,其所涵盖的内容远远不止这些,“被精神病”之所以成为公众关注的第一焦点,皆因近年来,精神病收治上存在着“不该收治的被收治”怪象,一些根本没有精神病或无须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强行送往精神病院,被限制人身自由,接受强制治疗,给当事人的自由、健康、精神、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一些人因为财产纠纷被至亲视为“精神病”而强行送院治疗,剥夺财产权,福建等地都发生过,甚至有的连单位也掺和进来,别有用心地将看不顺眼的职工贴上“精神病”标签,跳过家属直接将“病人”送院“治疗”。

    当“被精神病”的案子多了,人们不得不超越个案,反思整个精神病鉴定、监护、治疗等机制。而现行的精神病鉴定主体——司法鉴定是最致命的缺陷。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和卫生部门组成的司法鉴定机构,既不科学、不权威,也容易受到人为操纵而出现“冤假错案”。《精神卫生法(二审稿)》删除司法鉴定,改为医学鉴定,把医学的还给医学,可谓正本清源。公众有理由相信,如果医学鉴定不受非医学意见左右的话,精神病的鉴定将会一步步科学、严肃起来,“被精神病”现象也将被扫进历史垃圾堆。

    问题可能就出在预设前提上,此前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也有卫生人员参加,为什么仍旧问题多多?显然,根本原因就在某些人的长官意志盖过医学人士的专业意见,而这种情况,并不会随着《精神卫生法》立法、实施而彻底改观。换言之,在医学机构独立性欠奉的背景下,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也不可避免受到外来力量(尤其是公权力)的干扰。因此,精神疾病放手由医学机构鉴定,也未必能够杜绝“被精神病”现象,甚至还会出现因为申诉次数受限而让“病人”陷入更困难的境地。

    许多国家都将精神病人的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法院对精神病人的鉴定、监护、治疗、安置等采取强有力的介入。从选取监护人、精神病鉴定到强制安置,法官会本着“精神病人也是人”的审慎态度,多方听取意见,不仅是监护人、医生,还包括病人本身,再作决定。司法必须退出鉴定领域,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但应当有效介入其他过程,以司法公正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精神卫生法》有必要考虑这个方向。

    从更宏远的视角审视,终结“被精神病”只是我国精神疾病鉴定、监护、收治乱象中的一端,另一端是“该收治的得不到收治”——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因其家属无力支付医疗费而得不到基本的治疗,不得不被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惨不忍睹。是故,《精神卫生法》如能就精神病人的监护、收治主体等作出明显的界定,法律将更加周密,保障将更加有效。

    (消息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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