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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狱警李豪年控诉司法腐败致其冤狱三年

    【民生观察2025年2月21日消息】浙江监狱系统民警李豪年被控“滥用职权罪”入狱三年。近日,李豪年书写材料泣血控诉司法腐败下的三年冤狱,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并恳请全社会关注此案,还他一个清白!

    李豪年是一名在浙江省监狱系统工作三十余年的基层民警。

    2023年8月4日,临平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李豪年有期徒刑三年。二审维持原判后,李豪年背负罪名入狱,但他的良心和法律常识告诉自己,这是一份颠倒黑白的荒唐判决!

    李豪年究竟做错了什么?李豪年的工作职责是审核减刑材料并报送法院,全程依法依规。

    2010年,分监区提交的减刑材料经监狱审核后,原封不动报送湖州中院。法院审查后裁定减刑,流程完全合法。

    十年后即2021年,杭州检察院突然推翻原裁定,认定减刑“不符合条件”。但检察院不追责法院,反而以“徇私舞弊减刑罪”逮捕李豪年——一个仅有建议权、无决定权的民警。

    《刑法》第401条规定,监狱民警的“徇私舞弊减刑罪”必须以“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为前提,但全案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此类行为。

    后法院改判“滥用职权罪”,不仅无视“没有违法行为”的事实,也无视《刑法》第397条“造成的重大损失”——减刑被撤销的后果,与十年前的监狱建议毫无因果关系!

    试问:法官犯错,为何由李豪年顶罪?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规定“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减刑裁判权在法院,法官才是最终责任人。最高检指导案例:渎职行为必须与危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湖州中院的错误裁定,才是导致减刑结果的根本、直接的原因!

    现实中李豪年仅负责“报送材料”,法院有责任独立审查证据并准确适用法律。若建议错误,法官本应驳回;如今,法官无人被追责,李豪年却沦为替罪羊。

    检察院和法院联手将司法错误转嫁给一线民警,这是对法治的践踏!司法不公:权力游戏下的冤案制造,《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本案无证据、无法律依据,却强行给李豪年扣上罪名。

    选择性执法:检察院对法官的违法裁定视而不见,却对民警“赶尽杀绝”。

    程序黑幕:为掩盖错误逮捕,检察机关与法官合谋罗织罪名,欺骗上级与公众!

    在此,李豪年质疑:临平区汪浩法官、杭州中院管波、陈洒洒法官,若你们不懂法,如何穿上法袍?若你们懂法,为何不敢承认“裁定减刑错误的责任在法院”?

    李豪年泣血呼吁:还他清白,捍卫司法底线!

    2025年2月19日,李豪年写下一份自述,不仅为个人伸冤,更为揭露司法系统的痼疾。

    李豪年要求对案件进行再审,彻查湖州中院错误裁定的责任人,依法撤销对他的有罪判决;追责法官,落实“谁裁判、谁负责”,停止让一线人员背锅;监督权力,呼吁最高检介入,制止地方检察院与法院的勾结乱象,司法不是权力的游戏,法律不应成为陷害无辜的工具!

    最后,李豪年恳请全社会关注此案,共同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 福建农民向最高检的举报揭露福建的司法腐败

    福建农民给最高检的一份举报信
    揭露福建的司法腐败已在推翻执政党政权根基了

    以下这是前两天给最高检寄去的举报信!这份举报信一句话概括:福建政府、法院、检察院充当推手,通过奸商抢劫百姓财产,再侵吞银行贷款。举报人喊话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再不出手监督、清理法院与检察院害群之马,中国已经没救了。——王秀英

    关于福建省检察院违反党纪的举报信
    政府手拿执照抢劫法院顶着国徽枉法裁判检察院不履行监督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组:

    以上小标题概括了举报人举报的主题,这是赤裸裸存在的事实,以下是事件的简介:
    2000年,福安市政府在举报人村民毫无知情得到情况下将举报人村243亩护岸林与基本农田颁证给勾结对象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丛贸公司),经举报人多方反映,直至2005年才告知举报人反映的土地已经于2000年已经颁证给丛贸公司(见证据一)。
    2005年12月,举报人将福安政府告上法庭,庭审期间,福安政府颁证行为没有一项合法,提交的证据全部作假。一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整整两年时间,判决撤销福安政府的行政行为,在判决书中又认定举报人的生产生活上百年的土地属于国有,而两审判决书的判决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适用的法律依据沾不上判决的边)(见证据二:2006宁行初字第1号第7页)。
    因两审法院的枉法裁判,致使福安政府以“法院判决该地属于国有”为理由,2008年重新化整为零为丛贸公司颁发了9本土地使用证,颁证行为还是暗箱操作(见证据三)。当举报人得知情况后,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以“福建省高院已判决该地属于国有”驳回(见证据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举报人收到终审判决时间是2007年12月27日,于是在2009年12月22日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状。接待窗口一个五六十岁的女检察官,她审查了我递交的全部资料,当她看到终审法院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时,与身边一个年轻的女检察官嘀咕:这个终审还是省高院。之后对举报人说:提交给我们的资料都要两份,你再去复印一份进来。当举报人拿着资料到检察院附近找了一家复印店,把全部的资料都复印下来,当我重新装订好再到高检接待室时,这个女接待员以各种理由拒收举报人提交的材料。(见证据五:当时的记录下来发在网上的经过)
    2009年12月22日,举报人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递材料的当天,也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在接待法官的指引下,两天后(12月24日)举报人用快递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寄去《行政再审申请书》。(见证据六: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回执两份)
    自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再审申请书》后,没有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任何受理或驳回的通知。期间,举报人通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邮箱发邮件催问,又多次打电话,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听举报人说的案号,马上就挂电话。2016年7月18日,举报人又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询问2009年递交给贵院的《再审申请书》怎么一直没有回复,当时接待法官叫举报人再寄一份《再审申请书》到省高院,并说行政会处理,于是,举报人又回福安重新整理一份《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于2016年7月21日寄到福建省高院,之后还是石沉大海,没有回复,于是,举报人多次向最高法、最高检反映,2023年3月27日收到12309短信如下:

    举报人收到该短信40多天,一直也没有收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的回复,因2009年举报人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他们看终审法院是福建省人民法院坚决不受理,因此,举报人并不再去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查询。2023年5月8日,举报人收到福建12309的一条短信,内容如下:

    举报人收到福建省12309的信息后很激动,认为现在的领导高瞻远瞩、远见卓识,百姓终于有法可依了。收到第二天早上赶紧从厦门赶回福安老家,整理了上百分相关材料,5月10日早上又早早从福安坐动车到福州,因为我是路痴,并约了朋友陪我到福建省高检。

    到福建省高检,我给接待窗口地检察官看了他们发地信息,并给他们信息中提到的材料,接待员看了一下说再审申请是6个月,我说法律规定是两年,我在两年内申请,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多次申请一直不给任何答复。检察官说在法定期限申请,法院应该要给回复。她要我给没有超过时效的证据,我给她两份给福建省高法寄去《再审申请书》的回执,为了让检察院更好了解案情,我打印了上百页的材料,有证据、有法律文书、有政府与法院违法的图文说明。我拿出材料,一一说明哪个是政府违法的证据,哪个是法官无视事实枉判与造假的证据。没想到,这时的检察官看到事实与证据后,又看看终审判决是省高法,且审判长是王珩法官,就说要到“后台”去讨论一下,当他进去估计半个小时左右在出来就变脸了,说按法律规定要福建省高法作出答复后高检才可以受理,举报人说就因为福建省高法十几年过去,对我村多次申诉不给任何答复我才向最高检反映,检察院不是监督作用吗?她就说这是法律规定,不是什么都可以监督。举报人说既然有法律规定,你给我一个书面答复,告诉我什么法律规定,她说给你书面答复没有。我说福建省高法对再审申请不给任何答复,你们高检不受理也不给任何理由,你们福建高法、高检不是一样无法无天吗?

    当天晚上(5月10日)23点27分收到福建省检察院12309的短信如下:

    最高检:以上这是政府手拿执照抢劫,法院顶着国徽枉法裁判,检察院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经过,我们的国家是依法治国,不是抱团抢劫,本人代表我村全体村民恳请最高检为了党纪,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为百姓的活路,严查福建省抱团的违法利益链,还人民一个有法可依的国家。

    上诉人:福安市下白石镇外山村里凡自然村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长:王秀英

    附证据:
    一、福安国土局证明
    证明福安政府暗箱操作5年后,举报人才知道自己生存上百年的土地已经被颁证给第三人。
    二、(2006)宁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证明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一份能证明举报人生活上百年的土地是如何变成国有的依据。且每份证据来源都是政府单方得来。法院认定举报人土地国有的依据错误。
    三、安国土信复字(2016)13号。
    证明每本证都做假,每本作假的证号都在发源质证过,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法定时效不作出判决
    四、(2010)屏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17页
    证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的属下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超越职权,代替国土资源部确认土地权属。
    五、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不履行监督的记录
    六、申请再审两次的回执

    证明举报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多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任何答复
    七、举报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请再审两次回执也没有任何回复
    八、举报人向最高检咨询截图。

    证明最高检按法律规定作出答复,也由此证明福建省高检、高法的违法行为。
    九、12309截图
    证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不仅对举报人寻求法律帮助的玩弄,也对最高检转下来问题的无视。

  • 判决腐败、律师买单、天理何在?

    在司法殿堂,我们期待正义之天平平稳,法官的裁决应不偏不倚、公正、合法。然而,现实中法院的判决却时常失准,更令人震惊的是,竟有律师为法官的荒唐买单。这不仅令人愤怒,也是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讽刺。


    案件背景简述

    深圳市李某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22年7月15日起诉罗某,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诉请罗某给付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
    罗某委托了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葛文秀律师代理。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罗某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虚假的,葛文秀律师向法庭提出对其鉴定,鉴定的结果证明《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实际上就是伪证。葛文秀律师向法庭提出,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应当承担伪证责任,并且应当全部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然而,在原告李某没有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也没有另行起诉的情况下,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却莫名其妙地为李某开脱罪责,对其伪证行为只字不提,相反,拐弯抹角、牵强附会地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判决罗某向李某支付股权转让对价351.621万元,真是荒谬绝伦。
    滑稽的是,罗某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拖欠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尽管葛文秀律师多次要求罗某支付律师费,但罗某总是以账户冻结为由,未予支付。收到一审判决后,罗某竟然声称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的判决是葛律师代理失误造成的,直接拒绝支付未支付的代理费。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随即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申请仲裁,但罗某又提出了仲裁反请求,请求律所赔偿所谓的代理失误给其造成的损失3537082元。
    这时,更加荒谬的一幕出现了,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审查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的答辩意见时,居然未进行任何法律评判,就支持了罗某的歪理邪说,并做出了要求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赔偿其损失351.621万元如此荒唐的裁决,将法院的判决结果移花接木地转嫁给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如此逻辑,天理何在?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目前已向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委提出控告(详见控告书),并且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穗仲案字第14502号仲裁裁决书(详见图片)】


    附:控告书

    控告人: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76614346X4,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258号之301-302室,负责人:葛文秀,联系电话:020-82387046(办)、18028627307(手机)。
    被控告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院长李久祥、审判长冼晓莉,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联系电话:0755-29997594。


    案号:(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久祥、冼晓莉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冼晓莉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民事判决书对李建光未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构成超裁超判,且未对李建光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制裁,明显表现出对李建光的偏袒、包庇其赤裸裸的犯罪行为,已涉嫌司法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及第399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应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久祥、冼晓莉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刑事责任。

    一、(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案件案情简介及判决情况

    在(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案件中,原告李建光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决被告罗兰向李建光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00万元;二、由罗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保全保险费用。其《民事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记载:2017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持有的泓达环境25%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75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2017年11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用于工商变更,《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有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形,以《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同时约定泓达环境估值为人民币2亿元,双方同意泓达环境2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0万元,被告应当自协议签署之日起3年内付清。并提交《深圳市泓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深圳市泓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泓达环境于2017年12月8日完成工商变更的档案查询清单、《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作为证据。其中《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证明内容为:2017年11月28日,原告就转让其持有的泓达环境25%股权与被告签署了补充协议,明确《股权转让协议》为工商登记使用,并在本协议中就股权转让对价进行了重新约定。

    控告人接受被告罗兰的委托并按照罗兰的意见,提出李建光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理由为:一、李建光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伪造的,双方并无签订此协议,是原告伪造证据,企图劫夺罗兰个人财产。罗兰并未在补充协议前两页签名,协议无骑缝章,第二页留白近一页,却单独在第三页签名,明显不符合常理,不排除前两页内容系伪造的。二、《股权转让协议》才是经过双方确认真实存在的协议。李建光提供的工商内档股东会议确认25%的股权转让款为375万元,并且已经登记在工商部门,合法有效。三、李建光以伪造的证据提起诉讼,以达到谋取他人财产的目的,是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详见被告罗兰签名确认的一审答辩状)。在答辩和庭审中,控告人即多次严厉警告李建光,要端正诉讼行为,不要玩火,但其怙恶不悛,视法律如儿戏,执迷作恶。

    后控告人对李建光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坚持申请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指出《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第三页与第一、二页的打印字迹不是一次性输出。据此,控告人向一审法庭提出李建光虚假诉讼,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请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李建光故意制造伪证的恶劣行为依法制裁并责令李建光对罗兰的经济损失赔偿。

    令人震惊的是,宝安区人民法院罔顾基于《司法鉴定意见书》查明的事实,竟然转弯抹角、牵强附会地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2018年4月23日《股权转让协议》,认定李建光将其持有的泓达环境25%股权以375万元价格转让给罗兰,罗兰后将其1.5586%股权以23.379万元转让给李建光,判决罗兰应当支付股权转让对价351.621万元给李建光。

    二、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即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然而,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超越了原告李建光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即“不告不理”原则,直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三款:“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相抵触。

    首先,在(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案件中,李建光主张《股权转让协议》用于工商变更。李建光的诉讼请求为罗兰支付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其诉讼请求权基础是《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诉讼中原被告争议应当针对《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进行,宝安区人民法院也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来审查做出判决。然而,在一审查证《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伪证后,宝安区人民法院却依然荒谬地依据李建光主张的用于工商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作出判决。

    其次,从诉讼法理来看,诉讼标的不仅决定法院的审判范围,当事人也在此范围内提出各自攻防的方法;如果原告欲要求法院审理此范围以外的请求,就必须通过另行起诉或诉的变更的程序来实现。李建光的诉讼请求为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控告人围绕5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进行答辩。李建光没有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也没有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将诉讼标的变更为股权转让款375万元,控告人当然无须对37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进行答辩。并且类似案例“(2020)粤08民终1490号民事判决书、(2017)晋06民终801号民事判决书”均印证了这一法理,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精神得以贯彻。一审法院超过诉讼请求判决,二审法院即纠正改判。

    第三,控告人已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系伪证,李建光以此伪证提起诉讼,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已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已完成全部犯罪行为,属既遂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宝安区人民法院应对李建光的伪证行为进行制裁,至少应当全部驳回李建光的诉讼请求。并且根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万人助万企”活动涉企典型案例七、夏某某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显示,涉及虚假诉讼行为的,法院均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荒谬的是,宝安区人民法院没有处理李建光虚假诉讼的行为,却在李建光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代李建光行使了诉权,超越了李建光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判决,公然包庇李建光的犯罪行为,已严重涉嫌司法腐败。

    综上,被控告人李久祥、冼晓莉,严重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损害国家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97条、第399条,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
    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深圳市监察委员会

    控告人: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葛文秀
    日期:2024年3月12日

  • 制度的腐败是朱令命运的症结

    2023年12月22日,被投放铊毒的原清华大学女生朱令含恨而逝,年仅50岁。

    朱令本名朱令令,因省去一个“令”字更上口而被昵称为朱令。

    在近三十年的时段内,特别是2000年互联网普及后的二十三年,朱令案多次被传统媒体和网络空间重新提起,所以如此,是因为该案至今仍悬而未决,因为朱令悲催而令人同情的命运,因为该案发生在清华大学这样在中国数一数二的名校,因为该案采用的铊投毒的专业、隐蔽而阴险的作案方式,因为该案在侦查以及朱令在协和医院治疗过程中存在的多个诡异环节。

    第一个诡异:报案后竟不封锁和保护现场

    1994年10月,朱令的眼睛两次突发暂时性失明及持续数日的视力模糊,先后在清华大学校医院及清华大学指定的北医三院接受眼科检查,但未能查出病因。1994年11月24日起,朱令开始出现中毒症状:先是腹疼,吃不下饭,12月8日头发开始脱落,几天内掉光。

    1995年3月,朱令第二次住院治疗,入住中国医院排名第一的著名北京协和医院,其父母得知北京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的陈震阳教授可做铊中毒鉴定,在协和医院一位良心医生的暗中帮助下,取得朱令的尿液、脑脊液、血液、指甲和头发,于1995年4月28日请陈震阳教授检验。检验显示“所有标本中均有很高的含铊量,高于健康人千百倍”,尿铊275ug/L,血铊31ug/L,毛发含铊531ug/kg,指甲含铊22,824ug/kg,脑脊液263ug/L,确诊朱令是铊中毒。当天,陈震阳教授出具检验报告,认为朱令为两次铊中毒,第二次中毒是致死的大剂量,判定是有人蓄意投毒,同时建议服用普鲁士蓝解毒。

    必须指出的是,傲慢的北京协和医院自身不具备进行铊检测的能力,却又多次主观、武断地排除朱令铊中毒的可能,而由于朱令正在协和医院住院,朱令父母无法通过公开、正常的途径取得朱令的上述标本,若非协和医院那位良心医生的帮助,朱令病因的确诊仍将继续被协和医院贻误。

    1995年4月28日当晚,朱令父母及朱令在清华大学工作的舅妈立即向清华大学时任化学系副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薛芳渝教授提出报案的要求,薛芳渝当即请示时任中共清华大学党委书记贺美英和校长王大中,之后薛芳渝立即电话向清华大学保卫部部长兼清华大学派出所副所长报案,保卫部部长兼派出所副所长虽答应报案却很推诿;次日早晨,朱令的舅妈又与薛芳渝教授联系,要求立即迁出同宿舍的其他学生以保护现场,查封朱令在宿舍的物品,以备进一步化验之用,薛芳渝却声称迁出宿舍其他学生有困难。一个堂堂清华大学的化学教授,竟是如此的毫无现场保护意识!薛芳渝尽管并非专业刑侦人员,然而经朱令舅妈提醒之后,作为清华的教授,竟依然低劣到缺乏一般市井都具备的常识之境地,腐儒书生之气以及视学生利益为儿戏的低劣师德实在令人大跌眼镜!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清华大学保卫部暨派出所并未在4月28日当晚或29日向中共公安报案,而是迟至一周之后的1995年5月5日才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如此的懈怠嬉戏,如此的漠视学生的生家性命,这就是中共国数一数二的高校!就是这般拙劣的所谓中国名校至今仍每年让无数天才中国学生趋之若鹜!这样的拙劣名校,读它干鸟甚!

    1995年4月28日是星期五,29日是星期六、30日是星期日。当时中共国正值大周末休息两天、小周末休息一天制度即将终止前的最后一个周末,从5月1日开始将实行双休日制;而无论4月的最后一周是最后一个大周末还是最后一个小周末,无论4月29日这个4月的最后一个周六是否工作,清华大学保卫部暨派出所不仅没在4月28日、周五当晚立即向中共北京市公安局报案,而且也没在29日报案;随后又是“五一”假期,所以直到5月5日、五月的第一个周五,清华大学保卫部暨派出所才向中共北京公安报案!

    报案这种十万火急、必须争分夺秒与罪犯争抢时间的事情,必须要等到工作日的白天吗?夜间不能报案吗?节假日的白天或夜间不能报案吗?依清华大学保卫部暨派出所的这一混账逻辑,莫非发生命案也必须等到工作日的白天才能报案吗?

    清华大学,你实在可耻之极!你枉为中国名校!就你这奔拙的管理水平和对学生毫无责任心的低劣职业道德,焉敢觊觎世界名校宝座?焉敢狂妄叫嚣已经建成世界名校?

    就在这被清华大学化学系和清华大学保卫部暨派出所懈怠嬉戏而贻误的一周内,朱令宿舍发生一起离奇的“盗窃”安,朱令的隐形眼镜小盒、口红、洗发液、浴液和水杯等私人用品丢失,并且只有朱令一人的物品失窃!入室、室内“盗窃”这些毫无经济价值的私人用品,分明是毁损证据,哪里是什么盗窃!

    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化学系、清华大学保卫部暨派出所必须对其懈怠嬉戏而导致的现场被破坏、物证丧失、朱令案未能及时侦破而承担责任!必须承担朱令的全部医疗费用!必须对朱令本人及其父母给予上不封顶的精神损害赔偿!

    直到1997年6月26日,清华大学时任中共党委副书记张再兴约见朱令父母时仍厚颜无耻地狡赖,妄称什么学校的有毒物品管理是按规定进行的,学校事发后及时报案,凡是公安局要求的都做了,朱令宿舍被盗不能简单说谁有责任。

    清华大学,你TM的像你的主子中共一样的无耻!朱令案最大嫌疑人孙维的的哥哥、非清华学生能够大摇大摆地进出孙维所在的实验室取走有毒物品,这是按规定进行?保卫部部长兼派出所副所长态度推诿,白白贻误一周的报案时间,是及时报案?尔清华大学保卫部同时也是中共的公安派出所,也是中共的基层公安机构,却不及时查封现场、保全物证,这是公安局要求的都做了?朱令宿舍被盗不能简单说谁有责任,那就复杂地说,你清华大学及清华大学化学系、清华大学保卫部暨派出所有责任吗?

    真你TM的扯!

    1998年12月,朱令的母亲朱明新为朱令办理退学手续时,发现朱令的相机、蜂蜜、咖啡等物遗失,而中共北京公安早在1995年就将这些物品封箱后存放在清华大学化学系办公室,并给朱家一份物品清单。朱令父母质疑:两次失窃丢的都是朱令的生活用品,有人要掩盖什么?贵重的相机在1995年“五一”期间的第一次室内“盗窃”并未被盗,还不能证明第一次“盗窃”并非盗窃、而是毁灭证据,还不能证明第一次“盗窃”罪犯正是投毒罪犯吗?还不能充分证明无论是窃贼还是投毒罪犯都是彻底熟悉朱令的身边人、内部人、同宿舍人吗?

    第二个诡异:协和医院的误诊和清华大学的管理混乱

    协和医院的懈怠嬉戏和玩忽职守

    1995年3月9日,朱令父母带朱令到协和医院神经内科请李舜伟教授诊断,李舜伟教授明确告诉朱令的母亲朱明新“太像60年代清华大学的一例铊盐中毒病例”。李舜伟教授在当天的病历中记录朱令的病情“神清语利,明显脱发,四肢不能被人触碰,指尖和足底红,不肿,温度较高,指尖和膝以下触刺觉减退,膝反射对称,踝反射低。高度怀疑轻金属类中毒,如铊铍等,清劳卫所张寿林所长、丁茂柏等教授会诊。”入住协和医院时,朱令“两手指甲有明显的Mees纹,被怀疑有铊中毒的可能”。为了进一步明确诊断,李舜伟教授当即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研究所张寿林教授联系,请其为朱令诊断。当天,朱明新陪同朱令到张寿林处检查,张寿林教授怀疑朱令是急性铊或砷中毒,但是该所也不具备进行铊或砷检测的能力。由于朱令及其父母和清华大学否认患者有铊盐接触史],并且协和医院同样也不具备进行铊或砷检测的能力,协和医院也就顺水推舟一直没有设法委托外单位进行铊中毒检测,朱令铊中毒确诊的黄金时机就这么在中国医学水准第一的协和医院相关人员的轻慢和嬉戏中白白错过!无论就医学水准还是职业道德而言,协和医院此等轻率嬉戏、漫不经心都是不能原谅、不能饶恕和绝不应发生的,特别是在协和医院自己的首诊专家李舜伟教授已经明确怀疑朱令病情与1960年代清华大学的一例铊盐中毒病例高度相似之情形下!

    1995年3月15日,朱令住进协和医院的神经内科,经各种治疗均无效果,病情继续发展,3月20日陷入昏迷;4月3日,神经内科大会诊,专家来自协和医院、中共军队301医院、北京医院、博爱医院(1988年成立,隶属中国残联)等多家顶级医院,但因其他各家医院的专家已得知协和医院排除了铊中毒,故均未再考虑铊中毒之可能,致使这次汇集多家顶级医院顶级专家的会诊徒自流于形式,再次错失确诊铊中毒的机会,朱令陷入长达五个月的昏迷状态,直到8月31日苏醒。

    离奇的是,这次会诊中未见到1995年3月9日首次明确怀疑铊中毒的李舜伟教授的意见,或者说李舜伟教授的首诊意见根本没有得到起码的重视,或者说李舜伟教授自己未再坚持自己的首诊判断!这是以协和医院为首要责任人的专家们的严重失职失责!朱令及其父母的运气也实在是出奇的差!呜呼,命运竟是如此的捉弄人!

    在这段住院期间,协和医院对朱令进行艾滋病病毒、腰椎穿刺、核磁共振、免疫系统、化学物质中毒、抗核抗体、核抗原抗体、莱姆病、尿砷等多项检测,但除了莱姆病以外,其它项目的化验结果皆为阴性,唯独没有设法委托有能力进行铊检测的其他单位进行铊检测!而在未进行铊检测的情形下,协和医院居然明确告知朱令父母可以“排除铊中毒”,完全无视其自己的首诊专家李舜伟教授高度怀疑铊中毒的最初判断!

    协和医院,你搞什么名堂?你这不是轻慢嬉戏、玩忽职守、草菅人命,还能是什么?你一家中国最牛的医院和医学机构,何以竟像中的官僚机构希望,如此的嬉戏、携带、轻率和漫不经心?

    1995年4月10日,朱令的高中同学贝志城、蔡全清等人以求救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朱令的所有病情资料通过北京大学的互联网发往Usenet的sci.med及其他有关新闻组和Bitnet。

    由于当时中国的互联网运用刚刚起步,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的中国留学生李新博士和美国驻华大使馆的医生约翰·W·奥尔迪斯博士(Dr. JohnW Aldis)一起帮助创建UCLA朱令铊中毒远程诊断网。UCLA医学院服务器上备份的朱令诊断治疗日志记载,在4月10日贝志城等人发出电子邮件的当天,就有医生回复诊断为铊中毒。美国神经外科医生芬克博士认为重金属中毒的可能性很大。然而,傲慢、轻慢嬉戏的协和医院当时竟公然撒谎,回复谎称已经做过所有的重金属中毒检测;然而,随着进一步的沟通,美国医生们发现协和医院仅仅对朱令做过金属砷的检测!越来越多的医学专家认为铊中毒不可排除,认为协和医院必须尽快做关于金属铊的筛查。圣裘德儿童研究医院的医生在回信中指出“疑似铊中毒,……根据头发脱落、胃肠道问题和神经问题等症状几乎可以确诊”是铊中毒。芬克博士回忆,随着朱令病情的恶化,为了尽快明确诊断,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催促协和医院做铊中毒的筛查;当时除了动用美国驻中国大使馆的人脉,直接传真相关的学术文章给协和医院,奥尔迪斯博士还和协和医院的旧友们亲自沟通。

    在贝志城和蔡全清等在发出求救电子邮件后的18天里,有84位国际医学专家提出“铊中毒”的诊断,一说约30%的回复认为这是典型的铊中毒现象。

    1995年4月18日,贝志城拿着翻译好的电子邮件来到协和医院重症监护区门口给医生参考,但协和医院的医生并未对他积极回应,很少有医生参看,更未采纳电子邮件中的铊中毒判断和建议的铊检测办法,使得当时极其难得的网上国际远程诊断的结果无法及时发挥作用,第三次错失及早确诊铊中毒的良机。

    令人愤慨的是,当朱令父母请求医生考虑电子邮件提出的意见时,协和医生继续傲慢无礼地声称“我们有能力查阅国际医学数据库。”贝志诚对协和医院医生的傲慢无礼一直仍愤愤不平,2005年他在网上与第一嫌疑人孙维激辩时说是“协和当年的ICU主任(本文作者注:当为陈德昌,也可能是刘大为),……拒绝进行进一步的重金属中毒检查,甚至在发现协和误诊之后,毫无内疚之感,居然在医院会议上说‘这件事是西方反华势力企图利用此事搞臭中国医疗界’”。

    协和医院,协和医院ICU主任陈德昌或刘大为,真你TM的扯淡!

    美国驻华使馆医生奥尔迪斯博士对当时海外医生和协和医院之间交流渠道的狭窄以及因此导致有关朱令诊疗的信息和建议不被协和医院及时采纳感到十分遗憾。

    正是由于互联网上国际良心医生的较为一致和确定的铊中毒结论,这才有了朱令父母在一位协和医生的暗中帮助下,求助于北京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的陈震阳教授,最终确诊了朱令的铊中毒。然而,由于一再贻误最佳治疗时机,朱令的厄运已无法挽回!

    1998年8月《中华医学杂志》第78卷第8期发表北京协和医院黄觉斌、魏镜、李舜伟、刘大为、杜斌、陈德昌六人的论文《铊中毒五例临床分析》,对自1961年至1995年收治的5例铊中毒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分析,朱令就是该5例患者中的“例1”,例2~5都没有使用特效药普鲁士蓝,而是“以二巯丙醇(BAL)、硫代硫酸钠、Mithiolium等络合剂治疗为主”,整体上都取得了较好的疗效。该论文表明,如非协和医院至少三次武断、轻率态度排除铊中毒,朱令完全能够治愈!而在朱令之前已有五例铊中毒病例的基础上,协和医院居然屡次三番武断地排除铊中毒,致使朱令的病情不可逆转,实在是罪无可赦!

    该论文前三位作者是当时协和医院神经科医生,后三位作者是当时ICU科医生。

    朱令去世后,从2000年初到朱令去世前几个月曾参与朱令治疗的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中医内科主任医师陈志刚教授发文哀悼,明确指出朱令“因诊断的延误而失去了宝贵的救治时间”,实际对协和医院在朱令诊治上的懈怠嬉戏和玩忽职守提出了明确批评,陈志刚教授又称“铊作为国家管控物品普通人一般很难有渠道获取和接触”,间接对清华大学在铊管理上的重大玩忽职守导致朱令悲剧予以批评,实际也间接批评了中共公安侦查方向的人为偏差和侦查不力。

    协和医院至今未能向朱令父母和律师提供朱令病历

    清华大学的重大玩忽职守和故意掩盖

    朱令铊中毒确诊后,清华大学校方尤其是化学系拒不认错和反省,反倒一直铁嘴钢牙,宣称清华大学的化学有毒物品管理十分严格,本科生不可能接触铊盐。

    至1997年,清华大学被迫改变此前一直坚称的上述说辞,转而承认与朱令同宿舍的孙维因参与老师课题能接触到铊,但1997年4月28日,清华大学总务处杜姓处长与其他部门头目共同会见朱令父母时仍拒不认错,无耻狡称清华大学对化学药品管理很好。2006年,朱令所在的原物化2班的一位同学回忆此事时说“至少在朱令病因确诊后,化学系不应该隐瞒分析中心有铊的事实。”

    1997年4月,为摆脱自己的嫌疑,反驳清华大学对警方所称其是唯一能接触到铊盐的学生,第一嫌疑人孙维让其哥哥(并非清华大学学生)多次独自赴化学系实验楼,拍摄他随意拿取桌上的有毒试剂进出实验楼而无人制止的过程。1997年5月5日,孙维到清华大学党委办公室,将该录像放给党委办公室人员观看,并称“我唯一的要求就是希望由学校自己向公安反映真实情况,说明我真的不是唯一能够接触到铊的学生。”1997年5月6日清晨,清华大学各实验室突然进行大规模整改,停止工作,将全部药品严格分类管理,有毒试剂上锁保管。

    然而,1997年6月26日,清华大学中共党委副书记张再兴约见朱令父母时仍无耻狡称学校毒品管理是依规进行的。

    孙维这个类似模拟侦查实验的自拍录像的确能够证明清华大学实验室尤其是有毒物品管理的混乱,但并不排除孙维自己的铊投毒嫌疑,反而加重她的嫌疑,反而更加证明实验室的铊被私自取走并用于投毒一定有内部人参与、是内部人所为。因为,无论清华大学实验室和有毒物品管理是多么混乱,也只是对内部人的混乱,也是只有内部人才知悉和可以利用的混乱,不是专业的内部人或至少有专业的内部人参与,外部人不可能知悉并利用这种混乱,更不可能熟知铊的毒性,不可能产生进行铊投毒的犯罪意图。总之,对朱令实施铊投毒的犯罪人一定是、只能是与朱令熟识并且有机会投毒的专业人员即特殊犯罪主体,而不可能是无关、陌生、非专业的一般犯罪主体。

    1997年7月28日,中共国家教委办公厅下发教备厅〔1997〕13号文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清华大学铊盐管理混乱问题进行定性:“1995年5月、1997年5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先后发生两起学生铊盐中毒案件。除涉嫌人为作案外,铊盐未按剧毒品管理是其重要原因,”事实上确认了清华大学及其化学系因对铊盐管理混乱而致朱令被投铊毒的重大过错,也否认了清华大学时任中共党委副书记张再兴等清华校方所称学校毒品管理是依规进行的之无耻狡赖。

    第三个诡异:中共敷衍塞责的侦查

    2013年5月7日,在无锡电视台经济频道的《观点制胜》节目中,朱令父亲吴承之先生首次公开指控孙维是最大嫌疑人。吴承之说1997年4月初,已退休的原北京市公安局科研处处长王补曾专门面见他们夫妇,提醒他们作案人应具备的条件:一、在1995年2月20日至3月3日间,能够接触到朱令的饮食起居;二、熟知朱令活动规律,生活习惯,掌握投毒的时机和场合;三、懂得铊盐毒性、毒理;四、可接触到铊盐;五、有作案动机;六、有异常表现。王补推断,“嫌疑人的范围是很小的”,并根据清华大学女生宿舍的严格管理,进一步推断“朱令身边就有凶手”。

    吴承之在节目中称,孙维是最大嫌疑人。他认为主要有三点根据:第一,当年清华大学曾经向他证实孙维是校内唯一有机会接触铊的学生;第二,检验结果表明,朱令先后2次铊中毒,而第二次中毒地点就在宿舍内;第三,他们向警方报案后没几天,朱令的宿舍就发生一起离奇的“盗窃”案,唯一丢失的就是朱令曾经用过的一些洗漱用品,这是在销毁投毒证据。几天之后,这期《观点制胜》的视频在国内网站上被删除。

    1995年5月5日,清华大学保卫部暨派出所在坐失整整一周搜集证据、破获铊投毒案的黄金时段之后,向北京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处即十四处)报案,7日市公安局(十四处)立案,之后直至1997年4月2日十四处才以“简单了解情况,只是换个地方”为由将孙维从实验室带走讯问,整整两年期间侦破工作似乎毫无实质进展。考虑到朱令所在的清华92级物化专业学生即将毕业离校、人证更将难获得,朱令父母分别在1997年3月25日和5月20日给时任北京公安局局长张良基和中共国家领导人写信要求破案,而1997年4月2日十四处将孙维带走讯问显然是朱令父母1997年3月25日致信张良基的结果,而十四处这次在朱令父母催促之下对孙维的传唤本身也反证了北京警方在朱令案上长达两年的玩忽职守、消极不作为,这次对孙维的传唤不过是一场敷衍塞责、应付差事的作秀。这次讯问是中共北京公安对孙维的唯一一次讯问,孙维是否供认是其投毒外界不得而知,尽管有传言称孙维已经供认。

    而让朱令父母—当然也让所有正常智力者—大为怀疑的是,朱令父母致信张良基和中共国家领导人之事居然被外泄,第一嫌疑人孙维及其家人居然一清二楚!于是孙维家人也于1998年1月致信中共高层头目,尽管此时孙维以及清华化学系92级物化专业已经毕业离校。朱令父亲吴承之质疑:“我们从来没有跟别人说过‘上书’的具体时间,孙维是如何得知的?这让我觉得她的‘背景’非同一般。”后来中共公安部和北京市公安局狡称一直依法办案、未受干预,实属自欺欺人!

    1995年底,时任清华大学派出所所长李慕成就告知朱令父母“有对象”即有明确的嫌疑人,“上面批准后,开始短兵相接,只剩一层窗户纸”;然而,1996年2月,十四处头目对朱令父母表示案件难度很大,仍在努力之中;1997年2月,清华大学化学系薛芳渝教授告知朱令家人,校方将配合警方作一次有效的侦破行动,但却一直没有下文。

    朱令母亲朱明新1997年11月18日发表在UCLA朱令铊中毒远程诊断网上的一封英文信称“警方迄今一直怀疑身为朱令同宿舍兼同班同学的一位女生是真凶,但他们说……过硬证据尚属缺乏,比如指纹之类的东西,因为犯罪嫌疑人趁中毒的临床报告出来得太迟,破坏朱令宿舍的物品。尽管如此,警方仍表示不会放弃并有自信在公开的法庭上给嫌疑人定罪。”

    1998年8月25日,朱令被投铊毒一案被中共北京公安无果结案,北京公安未向社会公告这一广受关注的离奇案件结案的消息。

    2006年,已经退休的原清华大学派出所所长李慕成向媒体表示“这件事是市公安局十四处刑警队李树森主办的”,而李树森同年则对媒体称“这件事在调查工作中已有一定结论,从个人来讲,我不愿意回答;从公安民警的纪律来说,我不宜发表意见。领导要求我怎么向媒体说一些事情,我只有照办”,并称“这件事情很敏感”,由于公安机关内部纪律的要求,不能回答记者的问题。

    2007年9月17日,中共公安部公办查〔2007〕040014号《关于政协十届五次会议陈章立委员来信反映问题调查情况的复函》称,北京市公安局文保处已于1998年8月25日结办此案,并妥善答复当事人家属。该复函还详细说明该案的许多内情,首次披露当年“朱令令的家长多次致信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中共公安部该复函并未向社会公布,直到2013年4月20日才由《新京报》披露部分情况,而2013年朱令父亲表示公安并未告知他们朱令案已结案即终止侦查,因此中共公安部该复函的妥善答复当事人家属之说根本回避案件侦破的实质内容,纯属无病呻吟、装腔作势、隔靴搔痒的官样文章!

    网传“‘由于事发两个月后才报案,直接证据已被灭失,案件继续侦查难度大’,经中央领导批示,北京市公安局于1998年8月25日结案”之说,大概也是出自中共公安部的该复函。而所谓“事发两个月后才报案,直接证据已被灭失,案件继续侦查难度大”,则纯属无耻地推卸责任,企图掩盖清华大学保卫部暨派出所恶意延误长达一周才报案、拒不及时严格保护现场之重大过错,以及北京市公安局文保处(十四处)玩忽职守、消极怠工和低劣而非专业的侦查过错。

    2013年5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其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长微博,回应公众对朱令案的质疑,称北京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根据朱令令的日常活动情况,深入调查走访了130余名相关人员,并对北京市经营、使用铊盐的全部100余家单位开展工作。因从朱令令出现中毒症状到公安机关接报案件,时间已近半年,相关场所没有监控设施,犯罪痕迹物证已经灭失,尽管办案人员尽最大努力,采取了当时能够使用的各种刑事侦查措施,仍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专案组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办案,未受到任何干扰”,“确有一些案件受侦办条件限制,碍于证据灭失等客观因素,最终无法侦破。对此,也希望社会公众能够理性客观看待,尊重侦查工作规律,理解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这个回应貌似客观、理性,实则竭力掩盖清华大学保卫部暨清华大学派出所恶意拖延一周才报案、导致朱令宿舍现场被“盗”并且仅以朱令个人物品为“盗窃”对象、坐失获取原始物证绝佳时机之重大玩忽职守行径,同时也逃避提及是否以及如何对1995年“五一”期间朱令存放于宿舍的个人物品被“盗”这一起独立的案中案进行侦查这一关键环节!这一节外生枝的诡异“盗窃”案中案显系为了破坏、毁灭对朱令投放铊毒的原始物证,侦破这起“盗窃”案完全等同于侦破了对朱令的铊投毒案,即使狡辩铊投毒行为距案发即朱令发病时间太久,那北京公安为何不趁热打铁侦破这起新近发生的蹊跷“盗窃”案?更况,朱令被盗个人物品并无经济价值,这起貌似“盗窃”的案件根本就不是盗窃,而根本就是毁灭铊投毒物证!北京市公安局在清华大学保卫部暨清华大学派出所玩忽职守、延迟一周才报案之后继续玩忽职守、拒不查获这起诡异的貌似“盗窃”实为毁灭罪证的案件!清华大学保卫部与清华大学派出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保卫部既是清华大学的内设机构,同时也是北京市公安局的基层派出所,清华大学保卫部暨清华大学派出所玩忽职守的过错和行径同时也是北京市公安局的过错和行径!

    至于所谓“朱令令出现中毒症状到公安机关接报案件,时间已近半年,相关场所没有监控设施,犯罪痕迹物证已经灭失”,更是无耻而别有用心地误导公众!多数刑事案件都是发生很久后才被发现和立案,岂止是朱令案一案如此?在中共公安广泛非法假设监控设施之前,所有的刑事案件都一律存在不被事前监控的问题,岂止是朱令案一案如此?难道将近半年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就理所当然地可以不侦破?难道没有事前监控视频,刑事案件就可以天经地义地不予侦破?更况,立案之际,陈震阳教授的检测报告已确凿地证明朱令至少被两次投毒,即便朱令第一次被投毒、第一次发生中毒症状并住院是报案时的近半年前即1994年10月,第二次被投毒和发病则仅仅是报案时的两个月前即1995年2月27日的发病日及稍早但日期不确定的投毒日。中共北京公安这个微博回应为了掩盖自己懈怠嬉戏、玩忽职守、拒不及时保护宿舍现场而致罪证被盗和毁灭、拒不查获旨在毁灭罪证的宿舍“盗窃”的重大渎职行径,蓄意且恶意地把两次投毒的不同时间混为一谈,笼统地狡称什么“出现中毒症状到公安机关接报案件,时间已近半年”,企图掩盖朱令第二次出现中毒症状和住院距报案仅仅两个月的事实,实在是煞费苦心、阴险而卑劣!

    北京市公安局该微博声称组成了朱令案专案组,而2006年已退休的清华大学派出所所长李慕成却称朱令案“是市公安局十四处刑警队李树森主办的”,而李树森同一年则对媒体称朱令案“在调查工作中已有一定结论”,但其个人却又“不愿意回答”,并称“这件事情”即朱令案“很敏感”。

    按中共公安的职能分工,北京市公安局十四处即文化保卫处是内部保卫部门,并非专门的刑事侦查部门。微博回应所称专案组到底是由十四处内设的刑警队及其警员李树森为主组成,还是由北京市公安局专门的刑事案件侦查处即刑警总队为主、由十四处内设的刑警队及其警员李树森为辅组成?显而易见,十四处及其内设刑警队这样的内保部门刑事侦查能力很低,甚至不具备刑事侦查能力,而按清华大学派出所时任所长李慕成的陈述,朱令被投铊毒这等重大刑事案件却被交由非专业的十四处而非专业的刑事侦查处即刑警总队侦办。北京市公安局,你这是什么神操作?你这到底是想破案还是压根不想破案?

    朱令作为在校学生,人际交往十分单纯,朱令被投铊毒,分明是身边熟人作案,所谓的专案组不集中力量对朱令身边人员重点进行侦查,却大动干戈、漫天撒网,“对北京市经营、使用铊盐的全部100余家单位开展工作”,看似认真投入,实则全无重点、毫无效率、偏离侦查主线,不仅徒劳无功,更加故意给第一嫌疑人孙维加强心理防范、从容应对两年后才姗姗来迟的审讯预留时机、大开便利!北京市公安局,你这又是什么神操作?你这到底是想破案还是压根不想破案?

    北京市公安局,你扯什么“犯罪痕迹物证已经灭失”,扯什么“办案人员尽最大努力”,扯什么“采取了当时能够使用的各种刑事侦查措施”?你连朱令宿舍这个第一现场都不及时查封、勘查,分明就是放任、听任“犯罪痕迹物证……灭失”,分明就是任由投毒人精准“盗窃”留有铊毒痕迹的朱令个人物品!尔等如此神操作,“犯罪痕迹物证”当然要灭失!你对旨在毁灭痕迹、物证的精准“盗窃”朱令个人物品这一故意横生枝节的案中案拒不及时侦破,你还扯什么“办案人员尽最大努力”?你的“最大努力”之力为何不用在及时查封宿舍现场、及时侦破毁灭证据的“盗窃”案件这个刀刃上?

    最要害部的是,你为何不在第一时间、在孙维尚无充分准备的情形下突击审讯、询问孙维及另两位同室女生?及时的审讯、询问,结合各种审讯、询问技巧和手段,加上囚徒困境下不到20岁的女生较为脆弱的心理,原本完全能够获得可信的言词证据!

    朱令一案的侦破,非不能也,实不为也!非不能也,实乃玩忽职守、懈怠嬉戏、坐失机会也!可以确信,仅凭孙维当时刚由北京市副市长转任中共全国政协副主席的堂伯父孙孚凌就足以干预、干扰朱令案!

    毫无疑问,即便孙维不是清华大学及其化学系唯一能够接触铊盐的人,她也是最有机会、最有动机对朱令投放铊毒的人。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刑诉法教授陈卫东表示,朱令令案与复旦大学投毒案不同,复旦大学投毒案从行为到案发时间较短,嫌疑人很快就到案并且供认。

    陈卫东教授认为朱令案投毒时间距案发时间较长、且第一嫌疑人孙维拒不供认因而难以侦破,而复旦投毒时间距案发时间较短、嫌疑人很快到案并供认因而很容易就被侦破,这一类比虽有些许逻辑合理性,但同样有意回避中共公北京安局和清华大学保卫部暨派出所懈怠嬉戏、玩忽职守、拒不及时查封、勘查宿舍现场而致罪证被投毒人毁灭,以及拒不及时侦破所谓入室、室内“盗窃”案,坐失破案良机之基本事实。事实证明,并非投毒时间距案发时间较长而导致朱令案未被侦破,投毒时间距案发时间较绝非朱令案不能侦破的充分、必要原因,而是中共公北京安局和清华大学保卫部暨派出所懈怠嬉戏、玩忽职守才导致导致朱令案未被侦破,才是朱令案至今不能侦破的充分、必要原因!

    陈卫东教授又称,在嫌疑人不承认、定罪证据又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警方不能限制孙维的人身自由,并以张高平、张辉叔侄案和佘祥林案进行类比。然而,陈教授的这一类比除了继续帮助中共北京公安掩盖懈怠嬉戏、玩忽职守、拒不作为而致罪证灭失外,更是机械和迂腐地解释疑罪从无原则,完全无视朱令案投毒人身份的特殊性、专业性与张高平、张辉叔侄案和佘祥林案中犯罪人身份的非特殊性、非专业性的本质差别,朱令案的犯罪主体一定是特殊主体,即便朱令的水杯、隐形眼镜护理液等直接证据已被投毒人毁灭,第二次投毒能够确定是宿舍内投毒能之事实——1998年8月25日结案当天北京市公安局约见朱令父母时也确认朱令是在学校内中毒——也足以确凿地证明投毒人是朱令宿舍内的特殊主体,而张高平、张辉叔侄案和佘祥林案的犯罪人则可以是任何不特定的个人,不是特殊主体,而是一般主体,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在朱令案与在张高平、张辉叔侄案和佘祥林案中完全不同!现有的间接证据基本足以认定孙维就是投毒人,如果在第一时间对孙维同宿舍另二女生进行突击审讯、询问,更能突破言词证据难关,更能确凿无疑地侦破朱令案!

    第四个诡异:为什么投毒?何种仇恨竟至要下此毒手?

    2013年9月26日,有网友在微博发布“一封奇怪的来信”,直指朱令铊中毒案是朱令室友集体投毒。这封信的由来是,当年6月底,朱令家人收到一封写自美国洛杉矶、寄自拉斯维加斯的信件,落款时间是5月31日,寄出日期是6月4日。这个署名为“冬冬”的写信人在信中称,当年是因为朱令每天排练到深夜才回宿舍,严重影响到了其他人的休息,长达两年且毫无改变之意,同宿舍的人都处于半崩溃状态,忍无可忍,只想将她逐出宿舍,于是集体下药想要让她生病留级,至于后来将她毒残,纯属剂量出现意外所致,并称朱令做人失败。朱令父母聘请的李春光律师亦在微博晒出此信的信封照片,这封信的真实性可以确认。

    如果信中内容属实,写信人“冬冬”当是朱令92级物化专业赴美留学的同学。即便朱令确因排练太晚而影响同舍同学休息,难道这个问题没有其他办法解决,如向班主任或主管学生工作的化学系副主任薛芳渝教授反映、要求解决,而竟至于必须采取投放铊毒这种专业而阴毒的手段?影响休息的仇恨竟如此之大吗?

    第五:必须立即重启侦查

    陈卫东教授除了发表前述两个机械、迂腐的书生之见外,还提出了对朱令案重启侦查的建议,这个建议则是完全可行的。

    有细心的医学专业网友检索出美国马里兰大学的Richard Ash博士与Min He(何敏?或为华人学者)在权威法医期刊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2018年11月第292卷上发表了一篇论文,英文题目是Details of a thallium poisoning case revealed by single hair analysis using laser ablation 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 mass spectrometry,意为“使用激光消融感应耦合血浆质谱法,进行单根头发分析,揭示了一起铊中毒病例的详细信息”。

    在论文中,Richard博士及Min He开创了一种创新型技术,用激光把朱令的两根头发击碎成无数微小颗粒,然后再检测这些颗粒中的铊含量。

    这一技术的原理是,重金属毒物在被身体吸收后会进入头发,而头发又一直在生长,就像树木的年轮一样,头发会记录下不同时间段人体所摄入的重金属含量。因为短期内头发的生长速度是基本一定的,所以还能根据头发的生长进程推断出中毒的时间,精确到每周甚至每天。对于那些慢性中毒或者多次中毒的案件来说,一旦能够找出下毒的剂量和时间,就能更进一步缩小投毒嫌疑人的范围。

    这篇论文虽未点明朱令的名字,但明确表示是一位来自中国北京的二十一岁年轻女病人,在1994年到1995年间至少两次铊中毒,无疑就是朱令本人。论文发表的次月,即2018年12月,马里兰大学网站上的另一篇介绍性文章更明确指出这个样本的主人名叫Zhu Ling,一起二十多年前投毒案的受害人,提供头发的是朱令的父母,Richard博士及Min He的检测材料主要是朱令的两根头发,一根长约7厘米,是她在1994年12月出现大量脱发时掉落的,另一根只有0.5厘米,是她在经过第一次住院治疗后,身体好转,又重新长出的新发,但是在1995年3月入住协和医院时候再度脱落。根据这两根头发里铊的含量,论文作者用电脑制作了一个波形图。波形图中铊含量的最高峰值突破了铊中毒的致死量,但又迅速回落,论文作者认为,朱令1994年10月中旬的那次突发失明么极大可能就是这次高剂量的摄入引起的急性铊中毒。

    以朱令头发铊含量这个高峰值为时间节点进行前推和后退,并且再加上身体对铊的吸收时间以及铊中毒的潜伏时间,Richard博士及Min He把朱令中毒的过程划分成:在家期、周中上学周日在家期、第一次入院并在家调养期、返校期、第二次入院期等各个阶段,并且相对应地输入朱令头发中的铊含量数据。

    结果令人震惊:朱令从1994年8月中就开始陆续被人下毒,因为少量多次,所以10月份才因为铊在体内的积累而出现不适,在那次大剂量下毒引发失明之后,凶手似乎对朱令去医院检查这个事情有所顾忌,消停了一段时间,然后又开始持续对她下毒,强度和力度还较两个月前略有加强,直到朱令再次入院治疗并且回家休养。随后,那根7厘米长的头发脱落在家中地板上,所以它的铊含量记录使命宣告结束。

    而那根短发的检测结果更加恐怖,朱令在短短两周内,就高强度大剂量的摄入了七倍于致死量的铊,并且另一根橙色曲线还显示,她体内还一并摄入了同样超大剂量的铅,二毒齐下,对方明显是要致她于死地!

    面对这样的数据结果,Richard博士都不得不感慨,这样的剂量,如果换了别人,估计早就被毒死了。而朱令不仅能够挺过四个多月的慢性下毒、两周的高强度毒杀,还能在医生误诊耽搁近两个月后,依然顽强地活了下来,并且带着严重后遗症以及输入血浆不幸感染的丙型肝炎,一直存活。这可能跟她之前作为业余运动员的优秀体质有关,也离不开她顽强的求生意志,也许是为了父母,也许是要活下去,看到凶手伏法。

    至于下毒的手法和时段,论文作者通过朱令体内铊摄取的浓度,推测在8月到12月,很可能是通过皮肤接触吸收,那次超高剂量以及引发短暂失明的铊毒则大概率是投入了朱令的隐形眼镜护理液中,因为相对于皮肤这一天然屏障的保护作用,眼角膜对铊的吸收更快、更强,但是由于面积小,代谢相对也更快。

    Richard博士的这些推测,也能解释为什么1995年4月28日-5月5日期间朱令宿舍失窃,被盗的只是她的一些日常洗漱用品以及隐形眼镜护理夜,而那次高强度的铊和铅中毒,根据剂量和吸收程度来看,极可能是下在了朱令的食物和饮水中。

    朱令母亲回忆,朱令返校时,她一直叮嘱每朱令每天喝中药调理身体,所以凶手可能会将熬好的中药作为铊毒的首选载体,因为尽管高纯度的铊无色无味,但是作为实验材料的铊盐类化合物,多少都会有些化学品的味道,而中药刚好就能盖住这些引人怀疑的怪味。

    隐形眼镜护理液,中药,这些都是她身边亲密的人才能接触到的东西,尤其是前者,几乎只会出现在宿舍里,而对照她体内铊含量和日常生活的时间线,完全能够排除在家中或者校外中毒的可能性,投毒只能是在朱令宿舍内。

    让Richard博士困惑的一点是,根据这个曲线图,朱令在第一次入院治疗期间体内的铊含量依然在升高,直到一段时间之后才慢慢下降,难道说有人胆大包天到能在医院下毒?

    Richard博士猜测说可能是因为这个阶段,朱令的身体出现了吸收和代谢问题,所以才会在没有接触毒物的前提下,体内铊毒依然上涨。

    但是,博士可能在这个问题上还是太天真,他还是低估了人性的丑恶。如果投毒人到医院“陪护”朱令,不是仍然能够继续投毒吗? Richard博士及Min He这篇论文完全能够直接用作朱令案的司法鉴定结论,结合前述署名“冬冬”的那封寄给朱令父母的信,以及被网友人肉出来、据信是孙维本人注册的名为“空心菜没有心”的“小红书账号2023年12月23日23:50从澳大利亚发布的“又不是孙一个人干的”跟贴,足以支持中共北京公安重启对朱令案的侦查,特别是“冬冬”及其信中内容以及据信就是孙维本人的“空心菜没有心”账号主人如能查证落实,加之继续查明孙维等朱令同宿舍女生是否在朱令第一次住院时曾到医院“陪护”,则朱令案的真相定水落石出。当然,这要求北京公安必须立即行动。

    期待全球清华校友特别是海外校友能像2016年人民大学海外校友声援雷洋那样,立即集体发声,对中共公安施压,要求中共公安立即采信 Richard博士及Min He的这篇论文,并立即启动中美、中澳刑事司法协助,对“冬冬”的身份及其信件内容以及“小红书”账号“空心菜没有心”主人的真实身份查证落实,不失时机,最终侦破朱令案,将真凶绳之以法!

  • 闵世杰举报村支书贪污腐败等问题

    【民生观察2023年8月3日消息】近日,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村民闵世杰,实名举报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张西河乡刘伸屯村村党支部书记杨顺义,利用手中权利欺压村民,侵占村民权益,强揽工程,视生命为儿戏,造成村庄毁损,损公肥私,破坏、变卖村集体财产,变相贪污民生款项,不如实向村民传达国家政策。其保护伞天镇县县委书记王建江,张西河乡党委书记高学东,天镇县水利局,天镇县林业局,天镇县公、检、法司法机关和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包庇贪官村霸黑恶势力,有案不查,政府指挥地方司法部门串通炮制冤假错案,滥用职权,枉法判案。

    2003年开始,杨顺义未经村民同意,私自伙同选矿厂老板侵占村民西北二十亩耕地建选矿厂,矿厂每月不仅给杨顺义发巨额工资,并且每年年底给他2万多元好处费,而村民却因水土流失导致难以种植庄稼。

    2004年建的选矿厂,生产到2011年停产,杨顺义每年都会收取好处费。随后河南老板以480万元买下这个选矿场,在2012至2015年间村霸杨顺义把这个属于集体财产的选矿厂私自变卖,中饱私囊,至今钱款未入村集体账户。

    2014年春天,经村委会申请,乡政府批准盖章,天镇县水利局同意给闵世杰承包本村饮水解困打井工程,闵世杰前后投资八到九万元打成两口井,解决了村民饮水难,浇地难问题,在打井期间,杨顺义竟向闵世杰索要10000元好处费,不然就让他血本无归。

    2014年6月25日夜晚11时,杨顺义出言威胁闵世杰说:“你不给我10000元钱,我就糟蹋你打的水井,整死你,让全村发水灾”。

    2015年春,水利局来接通水道时,杨顺义从中作梗,非得让闵世杰往山上接,不让其往村民灌溉范围接,闵世杰拒绝往山上接。于是,杨顺义利用天镇县委书记王建江的权利指使水利局,强行霸占了闵世杰出资打井的灌溉范围,直接将水引到山上,酿成水患。

    闵世杰无数次向天镇县张西河乡乡镇干部求助,他们不仅不给解决,张西河乡党委书记杨景丽、高学东还让乡干部马杰、郭平、叶翔来闵世杰家数次威胁,说所有事情都是由村书记杨顺义说了算,若再惹杨顺义就一起整死他。闵世杰数次向县里反映,县里一直不作为,不给解决。到现在为止闵世杰自己出资修建的水井,水利局也不给他接水灌溉农田。

    杨顺义为了一已私利,以致村民灌溉时水到处乱流,浪费了大量的水资源,雨季还引起水患,全村百姓和农田处于危险之中。紧接着上级政府为了治理洪灾,拨款让村里建新坝加固旧坝,杨顺义为了牟取暴利,和乡干部郭平私下贪污工程款,拆除旧坝,利用旧坝的石头建新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内部土草填充,外表砖石堆砌,以致新坝坍塌数次,加上井水全部引到山上,致使村庄和农田每年被淹,百姓有苦不敢言,这个河坝是村大集体时修建,当时修的很牢固,就是为了预防村里遭遇洪水时避免把村庄和农田淹没,村民时刻担心洪水冲毁家园和良田,担心生命和财产受到威胁,杨顺义和乡干部为了贪钱,竟把全村村民的生命和财产置之脑后。

    2015年12月份,国家拨下扶贫买羊款50万元,在张西河乡范围内购买羊分给村民,从外购买每只羊200元,共购买了1400只,张西河乡党委给村民每只羊作价315元分给村民,1400只羊差价是161000元,杨顺义购买羊共花销280000元,剩下220000元全部与乡里合伙贪污中饱私囊。

    杨顺义利用职权,作价售卖村内低保名额,对亲疏远近不同的人收取2000元至4000元不同的好处费,按照先后顺序办理低保,先给他宗族势力和有关系的免费办,剩下名额后给其他愿意花钱的人办。

    闵世杰给母亲办低保花了4000元,不花钱的村民再贫困再难也享受不到国家政策,闵世杰向上级反应这个事,作为村霸杨顺义拜把兄弟的纪检委书记和杨顺义早已串通好,只是敷衍一下闵世杰,并且威胁再告就整死他,就这样国家的好政策成为他们贪钱的工具。

    杨顺义贪污村民粮食直补,危房改造的大部分款项,村里坡地退耕400多亩土地,村民一概不知,杨顺义把村里的学校变卖,售价26000元,款项不知所踪,二十几年来,村务支出与收益从未向村民公示,县、乡、村三级对村民所有补贴层层剥皮,三次退耕还林老百姓一分钱没有。

    2019年,杨顺义承接了健身运动场项目,偷工减料,少建了两个凉亭,做豆腐渣工程,质量不行,一片狼藉,至今无人追查。

    闵世杰向县、乡两级政府反映问题,投递10年材料,但地方两级政府始终不作为,充当保护伞。闵世杰于2018年7月6日到北京公安部,反映村霸杨顺义抢夺水井用水权,贪污防洪水坝致使村民生命和财产随时受到威胁等重大问题,被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公安局逮捕,经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公、检、法作出(2018)晋02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闵世杰不服此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1月27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作出了(2018)晋02刑终214号终审判决,整个案件办审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也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伙同天镇县政府将闵世杰刑事拘留、逮捕并作出了“敲诈勒索罪”的判决。

    判决书上说,闵世杰通过非访要挟天镇县张西河乡政府索要16000元。

    对此,闵世杰表示:“这根本就是他们故意弄虚作假编造出来的谎言,对我进行报复陷害。当时我提出申诉,但他们告诉我说这是终审判决,不允许我申诉,将我的申诉请求驳回,国家赋予我申诉的权利也被他们剥夺,让我感到司法不公,非常的绝望和无助。

    公、检、法机关没有查清事实,反而滥用职权,与地方政府勾结,仅凭天镇县张西河乡政府的一面之词与天镇县县委违规参与司法就作出错误的判决,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公正原则。他们不仅没有为我们老百姓伸张正义,反倒和天镇县县委,天镇县张西河乡政府的领导勾结在一起串通炮制冤假错案,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口供就给我定罪,滥用职权迫害我含冤入狱1年3个月。

    他们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司法的公平正义,严重侵害了我的人身合法权益。”

    闵世杰请求高层领导高度重视,督查督办其反映村民生命和财产随时受到威胁的严重问题,严惩村霸黑恶势力和涉黑保护伞,救全村老少性命,他代表全村老少跪谢高层领导。

    闵世杰同时请求高层领导净化当地政治生态,严惩给其炮制冤假错案的群体涉黑保护伞,撤销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公、检、法与天镇县政府串通炮制的敲诈勒索罪,还他清白,赔偿他的所有损失,将他出资修建的水井恢复原状引水入田为村民灌溉保丰收所用,让老百姓真正有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闵世杰电话:19834070608


  • 湖北徐金平举报官员腐败遭殴打

    【民生观察2021年9月13日消息】本网获悉,2021年9月7日晚上9点30分左右,湖北潜江访民徐金平被不明身份的黑恶人员欧打,当晚就报案了,于9月8日下午,泰丰派出所干警将欧打徐金平的犯罪分子全部抓获归案,案件正在审理中。

    湖北潜江访民徐金平家住湖北省,潜江市园林水利站,因为徐金平举报潜江市水务局、开发商,公安局市政府等单位联合弄虚做假、制造假公章,假证件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徐金平十几年维权无果。

    事发时间在2009年9月1日,徐金平购买了潜江市水务局城南河工作站委托鸿发房地产公司合伙开发的商品房,并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前,水务站出示了有相关证书,证明文件,水务局委托开发销售协议,并复制了建设依据,土地使用证,规划用地许可证等,有了这么多相关文件,徐金平才签订了商品房买房合同,合同签订后,水务局给办理房地产契约,合同约定180天办好土地证,但是180天过后所有证件无法办理,加之小区无人管理,连起码的消防设施,化粪池都没有修,业主苦不堪言,楼房没有竣工合格验收证,也没有消防合格证,楼顶违建,地下违建,管道破裂,污水横流,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烂尾楼,在这一些列证据证明下徐金平决定维权控告相关单位及责任人。

    徐金平在维权上访过程中,到市规划局,国土查证,所有证件都是属于违法伪造的,根本没有此证,没有经过招标,伪造了所有相关证书,所有违法证件伪造完后就直接委托开发,“1伪造规划用地许可证,2,伪造了房地产买卖契约,3,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都是假的。

    徐金平掌握了所有伪造证据的事实后要求国土规划报案,国土规划局相关领导说;他们没有发证怎么报案?国土规划局说;他们只能证明没有此证,然后徐金平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说;要国土规划局报案才能立案,这么严重的伪造作假证据相关领导都是利益关系,相互推诿不作为不受理。

    徐金平到市信访局诉求,信访局心知肚明此案件属于市政府与公安机关不作为造成的,区区信访局能解决问题吗?但是信访局只能压着不上报不理会不作为,大部分业主一个月9次到到市政府门口维权,堵了市政府大门,也没有相关领导出面解决,随后业主召开会议委托徐金平到北京维权反映问题,徐金平先后到市信访局,省信访局,省国土信访举报,逐级维权到北京,信访局,中纪委,北京各个信访窗口维权举报。

    此案多次举报到市政府,前市委书记胡功民批复过,胡功民批示让政法委书记督查,当时潜江市政法委前书记肖力任职查办此事,由于此事牵涉到很多市政府领导与相关单位,次案不了了之。

    原主谋相关责任人林士义找水务局局长要把国有资产几百万的门面给他们来解决问题,人大主任李建平出面担保,人大主任李建平给水务局刘局长做工作,水务局要为开发商着想,你们有委托开发协议,不要把事搞大了,然后刘局长认可人大主任李建平担保协议,水务局龚局长盖章签字,同意并有会议记录,解决水利站的事包括徐金平房子的损失,龚局长要徐金平去找人大主任李建平去,前几任相关领导已经调走了他们提议的解决方案不能进行下去,次案原责任当事人张华,林士义两人违规造作的事造成很多业主损失惨重,但是水务局相关领导龚局长说他们没有办法,龚局长说;张华,林士义他们只怕公安局,人大主任李建平承包担保后,中饱私囊把水务局的门面卖了,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徐金平向刘局长反映情况,刘局长推诿到公安局,中纪委等相关单位去,徐金平几乎天天找刘局长,刘局长态度恶劣,还说不再接待徐金平了,要门卫保安拦截徐金平不准进水务局,随后董方平主管徐金平的事,拿出方案,要水务局解决此案。

    徐金平多次信访后他的信访交由泰丰所顾卫东所长,2020年5月份后疫情过去了,顾卫东带徐金平去找水务局刘志勇局长,刘局长说;他们已经把事办理完了,其他的不管,让徐金平该找哪里找哪里去,该找谁找谁去,随后徐金平找信访局杨局长,信访局杨局长说;水务局怎么又变卦了呢?杨局长说他来找水务局协调,此协调也是不了了之。

    2020年11月9日前几天,市纪委田芳组长叫徐金平到市纪委去,并且口头回复了徐金平举报的事实属实,张华,张红萍承认土地证,规划用地许可证都是他们造假制作的,就是为了搞开发,张华,张红萍他们不愿质证主谋是林士义,张华只是林士义与郑家荣的马仔,受贿房管局,规划局,张红萍说;张华叫我怎么写,我就怎么写,他们还说林士义等人又不是党员干部,纪委也不是万能的。

    由于张华,张红萍分别在2016年12月13日与7日分别被抓捕,两人伪造公章证件涉案被抓捕,这一案件必定牵涉很多政府部门领导人,在2017年1月24日由公安局治安支队队长李圣方通知徐金平与其他7位业主代表去支队写谅解书,开会说你们写谅解书把张华放出给你们解决问题,在设局召开业主会议中没有谁写谅解书,只是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参加会议的7位代表大都意思是要张华办理房子土地证与房产证,并配合相关单位给买房业主退回多收的房款,

    张华2017年1月13日逮铺,张华被判处一年缓刑一年,罚款2千元,4月25号释放获得自由,张红萍被取保候审释放,张华缴纳2百万给水务局做押金,同意退房及补偿相关上访的费用,张华判一缓一释放出来后,并没有解决所有业主的问题,而且给水务局缴纳的2百万押金,水务局也退还给了张华,所有部门为了能让张华出来,诱惑以解决问题为由让业主代表在会议上签字,并没有正规的谅解书要释放张华,相关部门释放张华都是为了背后最大的受益者,制造所有假证书的相关部门领导应该是最大的受益者,还有开发商,所有知道制造假证件的人也都是受益人,这么严重的造假市政府领导都非常清楚,背后的保护伞必定有利益关系。

    徐金平维权走上不归之路,最后徐金平把相关部门诉讼于法院,法院也枉法裁判,水务局多次向市委反映情况只字不提及林士义,只提张华,从市委到公安局一味的装聋作哑,推诿扯皮,说徐金平不是水务局职工,不该他们水务局管,所有部门都端着明白装糊涂,坐在高位当着高官不办事,不把老百姓的事放在心上。

    徐金平到北京维权被潜江驻京办领导安排北京遣返访民不明身份的人遣返徐金平在路途中把徐金平的财物抢夺了,手机被摔坏,身上现金三千元被抢走,遣返徐金平的人员尽然在半夜三更把徐金平丢弃在半路上,徐金平身无分文手机不能用的情况下,徐金平步行几个小时才天亮,他到家后报警至今没有给予答复,全国各地驻京办在北京都是两年三年换班,而湖北潜江驻京办的工作人员都是很多年不换班,他们在北京已经建立了根深蒂固的关系网,在驻京办的领导贪腐情况众所周知,他们的孩子都在国外,在北京有房子,北京驻京办都是二三环,那房子多贵啊!他们抓了访民卖给遣返访民产业链的人员送访民,另可花几万元遣送一个访民,也不愿意花几万元解决问题。

    徐金平在2021年9月7号晚上9.30左右被不明身份的人破门而入私闯民宅,进屋不问青红皂白就是对徐金平一顿殴打,来人有10人,由于房间小,进屋三个人对徐金平进行残暴殴打,用木块木棒对徐金平头部背部进行殴打,当时血流不止满脸都是血,施暴者公开说看你还举报不?几个人堵在门外,里面的人对徐金平下毒手进行杀人灭口的违法犯罪行为,几个人看到徐金平倒在地下不动了才停止殴打最后甩手而去,在10.30左右徐金平苏醒后立刻报警了,潜江泰丰派出所出警后,迅速展开了调查,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但是这么大的案件没有看到潜江市公安局的公告。

    就在刚刚结束播完”扫黑风暴”电视剧的情况下湖北潜江市竟然还出现这样严重恶劣情况,潜江还有黑恶势力来打击报复举报官员腐败的行为,徐金平的人身安全问题非常令人担忧,请问潜江市市委书记向斌知道这些情况吗?潜江市市长,公安局局长,此案你们怎么处理?这些黑恶势力是谁指示?在中央一再强调扫黑除恶,追查公检法部门周永康的余毒的情况下,潜江这些黑恶势力还在继续作恶,请中央督察组严查,给老百姓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本网将继续关注徐金平被殴打后情况,必须严惩凶手,从开发商到各部门利益集团到底是谁指示这些人员的行为?应该给老百姓一个公开的信息,让老百姓知道后续情况。

  • 四川龙头山村民举报腐败村支书

    【民生观察2021年3月12日消息】全国性的撤村并村和乡村组织领导换届在2021年春节前进入尾声。四川省南江县广纳镇原有的龙头山村,就是与相邻的青寺垭村,合并之后成立的新的乡村组织体系。

    并村之后,原龙头山村的村书记袁冬,美其名曰的经过“选举”接任了新的龙头山书记。两村村民对这个结果并不认同。结果刚刚宣布马上上任,就被大多数村民罗列数据和人员姓名,递交了一份检举揭发信。信中细数袁冬在龙头山任主任、书记期间,贪污私分恵民项目资金,搞团团伙伙承揽饮水工程,串通部分精准立卡户骗取国家扶贫资金。还说其人道德败坏,没有走向社会的时候,就是读书不成打打杀杀,在当地是远近出名的农村混混。

    揭发信中主要的内容是:

    一、2017年广纳镇龙头山参与修建国家补贴的“饮水改造工程”,原龙头山村及相邻的梓童街道居民,按照施工标准每户都是十公分的统一管道,而袁冬非常霸气和强硬的逼迫施工老板,给他单独安装30公分直径的专管,还不安规定安装计算收费的入户水表。村民非常愤怒,有村民提醒他“你这样不妥,不能搞特殊化。”袁冬满不在乎还振振有词的说“我当村干部工资低,还交水费吗?”

    二、龙头山村农田水利堰塘护披工程,从预算到划拨资金都是5.7万元。因为工程承包者是袁冬找来的熟人,最后结算的时候袁冬只给赵国祥支付了3万元现金,其余2.7万元袁冬从来不向村民公开接受监督。村民认为不是被袁冬截留挪用了,就是被村委合伙贪污了。

    三、龙头山村有一片集体公益林,2013至2014年上级给这片公益林,转移支付了一万以上的维护补助资金。这笔钱的使用和去向,也是一笔不明的糊涂账。新老村民认为全被袁冬私分了。

    四、龙头山村有个叫王彬的一户五口人家。早在2013年入冬前花钱修建了自己的楼房。还有一户四口人家向聪孝,早在2001年春就建好了结实的平房。但是在2019年的时候,他们两户却成了异地搬迁、精准扶贫的特困帮助家庭。究其根本原因,就是袁冬伙同这两个家庭,申请获取国家建房资金,再用已经建好的房子,骗取国家的检查验收,蒙混达到套取资金22.5万元的最终目的。村民们认为这笔钱最后用到什么地方,是不是属于政绩的一部分,至少这笔钱的来路不是很光彩,是不能公开宣传或者是作为先进经验,广而告之继续推广。

    举报信转而揭露袁冬个人的成长过程和家庭背景。年轻的时候就是一个调皮捣蛋的农村无业者,既不会农活也不想吃苦,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得钱财,后来当上了村干部,每月也就一千多元的工资。如今当了村书记后,经常抽好烟、打大牌(赌博),2020年买了辆20多万轿车一辆。新老村民们不约而同的一起问:这种品质的干部可靠吗?

    最后举报信大声呼吁要求:通江县委组织部何部长,广纳镇党委熊书记还有纪委书记萝军,你们对袁冬是否了解?又是怎么考察的?他的任职资格是怎么审查通过的?我们很想知道你们选拔、考核以及任命袁冬的全部过程。

  • 四川村民刘世明揭发村务腐败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24日消息】四川南充市蓬安县河舒镇原龙院村村民刘世明(联系电话13438777176),虽然文化程度不高,年龄也过了不惑的岁月,但是还是想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行为中。在本村的工业化过程中,对基层官员看不惯的工作作风,违背党纪国法的具体事实,还是依照自己的性格和对政策的把握,点评官员的行为揭露官员的丑闻。最近,他又义愤填膺找来熟人,口述的方式再变成文字,控诉地方官员为政不德、为人不善、为公不正的详细内容,并把函件授权给好友在网上公开。

    一、2017年原龙院村部分村组道路硬化,村委书记官小宁号召村民按人头每人集资300元,先后有150位村民参与募集,累计募集资金4万多元。工程完工后,不公开账目,不兑现合同,不支付工程承包方的15000元,剩余的钱全部被官小宁,用各种方式化公为私。不愿忍受的刘世民愤而举报给县乡两级纪委,乡镇纪委派人调查,又被官小宁等人采用拉拢腐蚀的办法给化解摆平。此事在当地群众心目中,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2018年国家倡导对困难户和贫穷户,开展“精准扶贫”的针对性慰问走访活动。村书记官小宁除了谎报虚增贫困户外,还在走访过程中少支多报,光是给本村定点扶贫户胡平安购买水管、电饭锅等器皿时,实际累计人民币顶多520元,但是在村务账目中却领取人民币1200元,超过实际货品的一倍还多。类似的虚假报账还有很多,村内大河沟滑坡地毁,每年监测费就有1800元,全是用不可告人的方式偷偷获取。

    三、2018年村务卫生垃圾治理整改中,仅在村内刷漆书写文明告示提醒村民爱护环境保护家园,请了两个工人加上两桶漆,仅此一项就骗取国家财政资金17000余元。人证物证现在还在,举报多次就是没有上级前来核查通报。类似的借用项目虚报增值费用,在官小宁的行为中经常发生,只要稍稍认真调查就能核实的清清楚楚。

    如今在中国农村的基层党员个体里,不是同流合污升官发财,就是自我边缘默默不闻,而像刘世民这样还有情操、还有觉悟、还有大胆放言,敢于直面陈述官员违法乱纪的党员确实也为数不多。除了个人有个性以外,更多的还是身边有一些敢于出面的同档,一起为他摇旗呐喊鼎力帮助,所以才有发生在基层诸多丑闻被频繁曝光,呈现在大众看客的视野中。


  • 政府腐败 四川村民被强迫陷入贫困中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22日消息】四川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青岭村村民樊中银,因为人口多底子薄的个人因素,所以在全村很多人都是有钱人的时候,他还是政府和全村人公认的贫困户。2014年范中银被列为名副其实的国家级贫困扶助家庭。

    2016年大石镇争取到国家拨款修建的重点水土改造工程。大型项目需要一些装卸机械参与合作,在乡镇村党委政府的关照鼓励下,政府答应给他一些优惠特殊方式,希望樊中银能尽快致富摘掉贫困户的帽子。樊中银也凭借自己的勤劳奋斗,向亲戚朋友们借钱装置了大型装载车,相信政府的政策搞起了负债经营。当年底,樊中银就还清了借款,拥有了一部还可以挣钱的机械工具收支平衡,也算是实现了脱贫的目标。如果把项目工程还欠的工程款6万多算上,樊中银真的属于有钱的富裕家庭了。

    没想到,从2017年到2018年的两年时间内,拖欠的工程款就是一直拖着付不出来。交通工具也需要资金来维修,没钱就变成一堆废铁无法挣钱。樊中银为此开始找领导要钱,乡镇党委干部总是推三阻四,最早是说“中央也没有把钱支付给我们。”后来再说“这个工程搞亏了,没钱支付。”被樊中银找的不耐烦之后,乡村官员就说“你还是重新返贫吧,我们今后再给你找机会。”

    此后没多久,大石镇青岭村支部书记等人,果然又给樊中银找来一次新的挣钱机会。全村村民集体搞土地流转,将自家的承包地流转给青岭村合作社。这个合作社其实就是村干部们成立的。给村民说的是自愿流转,结果却恩威并施威逼利诱,最终大都是逼迫后强行流转。

    樊中银在全村属于困难户,有8亩土地200多棵正在产果的核桃树。为了让樊中银安心接受集体流转的合作社模式,村支部书记等官员,多次找他做思想工作说服工作,鼓励他成为合作社一员,接受中央倡导的农业合作新政策。最后,乡村官员给樊中银承诺“全村3个特困户名额给你一个,每月领取900元困难补助金,不过每月要上交400元。”樊中银不知水深浅的接受了这个方案,同意砍掉核桃树再种上合作社的桃子树。结果,樊中银再一次的感到了被欺骗的伤痛,每月的500元领了不到一年,土地流转后困难补助金每月也没了。

    从最早的贫困户到被政府的脱贫户,再到后来的“拖贫户”,政府官员的解决办法就是再给你一顶精准扶贫的建档立卡户。樊中银就是这样被“过山车”搞了几次晕头转向的高度刺激。到现在,樊中银认为国家的政策是好的,就是地方官员乱作为带头违反国家扶贫政策,折断了这些精准贫困户的经济命脉。甚至在落实脱贫政策中胡作非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樊中银向中央最高层建议,对基层阳奉阴违骄横跋扈的各支部书记如果处理不及时、火力不猛,精准贫困户不可能“脱贫”,就是暂时脱贫了,照样还会把贫困户继续“拖贫”,这样下去这些贫困户永远也无法“脱贫”。

  • 举报四川大垭口村书记腐败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21日消息】四川万源鹰背镇大垭口村,是一个用血缘和亲缘构成的偏远村落,村内的宗亲观念习俗还是比较浓郁。现在尽管都是一个苟姓同宗村官苟于尧,把握了全村村民利益和村民纠纷,但在内部还是存在宗亲之间的亲疏远近和利益纠纷。

    最近,几个大胆的苟姓姐妹、叔侄数人,把大垭村村支部书记苟于尧举报了出来。举报他自从任职以来胆大妄为,无视党纪国法,兴风作浪胡乱作为,拉帮结派团团伙伙,暗箱操作封官许愿,利益输送作风霸道。

    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主要行为是:

    今年10月中旬,苟于尧将修复涵洞的项目,直接指定直系亲属苟中禹参与建设,最后还把工程报价整整提高了一倍。又不经村民同意也不向村民告知,便从集体提留款中随意开支。村民举报给上级政府。上级不调查的答复:属于抢修工程可以不公开。价格高这是书记的权利,有权直接指挥安排。村民并不认同这个答复,因为工程并不是在洪涝季节的抢修工程。而上级这种不负责任的答复,纯粹就是充当基层作恶的保护伞。

    其次,书记苟于尧利用手中权力,把家庭经济条件相对比较还算不错的大哥苟于龙与二哥苟于凤,同时享受国家“危房改建”财政补贴,骗取国家不足的扶贫项目资金。村民举报后只退回了部分,大部分补贴款至今未退。事后,既没有通报批评,也没有给党纪处分。还有类似的其它扶贫扶持优惠项目,多是先被家族内的血缘亲属首先霸占,万源市税务局给大垭口村的小黑鸡,全被家族获取。享受供职待遇的家族护林员苟于凤,无手续将零星分户的树木违规采伐出售,此后再编造砍伐手续,以假乱真蒙骗村民。

    最后,身为村书记的苟于尧本应加强党性修养,带领村民勤劳致富,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政策,但事与愿违。其父母倚老卖老横行全村,设卡收过路费,办证收手续费。收取以后,既不通报也不公开,任凭村民多次举报投诉,仗有市委有自己的关系内线,人多势众强凌弱称王称霸,村民对苟家行为切齿痛恨。

    公开举报半个月以来,市乡两级纪委和组织部门,至今没有派政府官员下基层到实地询问调查,反而是当地主管社会治安的警察找到举报人,了解笔录举报内容里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进行取证。此事又过了很久,村民又产生疑问“给了真凭实据,为啥还是没有任何动作?”

    当地村民纷纷议论私传发泄,拥有权势的苟姓人家人品有严重问题,老一代恶习未改,新一代又飞扬跋扈。愤怒的同村苟姓宗属,曾多次闯入老字辈的苟家祖坟,踩踏祖坟并且挖坑,扬言作为死后坟地安葬在此。

    这是现在基层权力在变化中的社会存在的新的社会组织形态和经济利益状态。陈旧的传统的乡规民约失去效力,也没有让执政者自己的方针政策渗入到有效的治理体系中。在权力、利益和监督三者要素中,重组以后的基层社会组织,完全是一场白纸和权力真空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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