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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鲍乃刚的自我辩护

    2019年5月27日收到京山法院送来京检公诉刑诉(2019)104号,湖北省京山市检察院刑事起诉书,现根据本人经劢,网络上所表露的思想观点及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现答辩如下:

    一,本人基本经历及所涉案件:
    1.本人1985年高中毕业后招工到京山县侨办下属的京山县华侨公司工作为国家合同工,86年10月入伍到湖北省军区服役期间曾立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并被部队选送到广州部队通信信息学院学习,92年退出现役后被分配到京山县商业局,用工单位以档案未到为由未安置,后又以本人入伍档案丢失,造成本人无法正常安置也无法正常调动工作几十年。

    2.1998年,我的父亲鲍述忠(一名京山老政协委员)因生计被城管打致重伤,偏瘫,三级伤残卧床七年后死亡之后,京山公安局以卷宗丢失为由推诿案件,我据此控告京山公安读职,又被京山检察院依然未对我们的控告给予书面答复。

    3.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我到北川做义工,自己又到四川做生意,2011年因在电脑上转发公民应向政府提出民主诉求,亡招北川公安在我经营的店中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抓捕(后称茉莉花革命)被关押九个月后取保候审,至今仍未撤销案件。

    4.2004年因被襄樊市樊城区以招摇撞骗罪判刑2年,申诉至出狱5.2013年11月,因唯一亲弟弟鲍爱生在广东省佛山市构想板业有限公司打工,工作时不幸从高层掉了下来,因伤势严重成植物人,他弟弟躺在医院里,医院的某些行为引起了鲍乃刚的不满,后来在广东省佛山市构想板业有限公司的谋划下,将鲍乃刚和他大姐抓进看守所,令其亲弟弟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被迫接受医院安排护工看管,后计划死之。

    5.2014年4月,工伤病人鲍爱生被计划死亡。该案中有司法不回应证据,死亡时间敏感,至今未被正常立案,鲍爱生的遗体仍在南海殡仪馆。

    6.2017年2月,京山公安以聚众扰乱法院秩序将我行政拘留3日,后诉至京山法院,京山法院居然在不能明确鲍乃刚聚集了哪些人?有什么行为?扰乱什么样的法院秩序?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话秩序受到了什么样的影响的情况下,就认定了鲍乃刚聚众扰乱法院秩序罪名成立。

    7.除此之外,鲍乃刚有多次被当局以法制学习班,维稳等为名的非法拘襟,本人自由出行权与自由表达权的维稳涉嫌违法。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乃刚因个人生活经历逐渐对社会不满,进而仇视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及中国现行的社会制度”,2015年8月以来,鲍乃刚利用境外网络社交软件,大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抺黑,污蔑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及中国现行的社会制度。该指控大而空,不能明确指出鲍乃刚网上发布的哪一条是虚假信息。所指控的事件都是热点事件,鲍乃刚个人的观点看法,感知感悟及鲍乃刚的个人经历,对热点事件的点评,这些内容的文字都受宪法法律的保护,不存在违法犯罪,公诉机关也不能明确告知哪一条是鲍乃刚编造的虚假信息。

    1.起诉书指控鲍乃刚在推特上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全部都是鲍乃刚的个人观点及经历后对政局的个人看法,没有哪一条是鲍乃刚编造的虚假信息,因此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符合现行的法律。

    2.公诉机关指控鲍乃刚利用国内社交软件微信平台大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纯属扣帽子,所指控的内容都是鲍乃刚经历后的感知感悟,个人思想观点的表达,对热点事件的点评,全部符合现行的宪法法律,不存在编造虚假信息。

    赵威(网名考拉)原本是李和平律师的助手90后,系709案年轻女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犯罪嫌疑人,网爆遭性侵后,自媒体被刷屏,更有联合国人权大使及欧盟人权官员到天津举牌要求当局释放考拉,成为当时的热点事件,我咨询过赵威(网名考拉)的律师任全牛律师,称该信息来源于赵威本人,很快就出现了赵威被取保候审,其律师任全牛律师被关押30天后释放,接着出现了赵威委托律师诉任全牛律师损毁各誉的立案撤案,闹剧及赵威取保候审期满后声明起诉任全牛律师非其本意后,赵威消失于公众视野,在该案中我转过一篇文字说明了来源,并向任全牛律师咨询过来源后,对该事件发过几篇点评文字,从人性正义等高度发表对该事件的看法,个人观点,不存在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符合现今的宪法法律。

    6月4日,我在朋友圈发贴,占蜡烛祭奠亡灵,是个人情感表达,不存在虚构,篡改,更不是虚假信息,鲍乃刚在微信朋友圈发贴子《我与中共今天必须回家》都是鲍乃刚親身经历的案件,是有鲍乃刚经历的写照及经历后的感悟,无任何违法。

    鲍乃刚在网络朋友圈谈自身的经历,并结合自身经历发表自己的观点与看法,对热点事件发表自己的观点并不违悖现行的法律法规,受宪法法律保护,不存在违法犯罪问题。

    3.2012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二会答中外记者问时有这么一段描述,中国公民旁听案件的旁听权是有保障的,公民旁听不需要理由凭居民身伤证即可旁听任何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剥夺公民的旁听权,人民法院要创造条件方便公民行使旁听权,这是中国共产党向世界的承诺。起诉书公然指控,鲍乃刚对多起案件进行网上炒作,现场围观声援妄图制造影响,给党委,政府及司法机关施压,干扰案件的审理判决。近年来京山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对鲍乃刚现场声援展开劝返工作,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严重的影响了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

    列举了唐荆陵,扇动颠覆国家政权案,黄文勋,袁小华赤壁五君子案,秦永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吴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王芳寻衅滋事案及李明哲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开庭,鲍乃刚前往旁听,是选法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鲍乃刚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合理合法,地方政腐′阻止公民旁听,显然侵犯了公民正常的权力,违反了宪法法律,这种指控公然进行即打了中央政府的脸,也是对鲍乃刚的无理公开迫害,关注社会不公,关注案件,其本质就是在关注自己的生存环境,理论上讲,任何一个人身上发生的不幸,都有可能在他人身上发生。只有社会有了公平正义,我才可能亨有公平正义的蔽护,一切对公义的迫害,都不敢示人,也会遭到历史的唾弃,这就是我申请公审自己的原因。

    自92年退伍后,档案就被冒名顶替,98年我的父亲鲍述忠(京山政协委员)被政府城管打致重伤严重残疾以来,我就被京山政府重点维稳,这种被重点维稳一直持续至今,我经过多次被非法绑架式的剥夺自由,经历过多次钓鱼式的被维稳,经历过被以莫须有的罪名关押,我从不认为这个政府有何不稳,需要维稳,这是一个最庞大最强势最豪华的政府,古今中外不可复制,武装到牙齿维稳只不过是掩盖邪恶的手段,掩盖真相的伎俩罢了。这些年的被维稳给我带来了生话的诸多不便和经济损失,我一直试图能够摆脱这种局面,2015年后,维稳愈寅愈烈,当局赤裸裸的称要管住我的嘴,管住我的腿,我不知道是谁给予了他们这种权力,他们确实在如此作为,我的出行与误工均不能正常进行。2018年8月下旬,我与罗汉娥到广东韶关打工谋生,工作没几天被用工方以京山警方不让收留为由辞退,我们无奈,我送罗汉娥回家后,9月初到北京打零工为生,9月㡳被京山警方与维稳办以不许在北京过十一为由带回京山,承诺十一后可以到北京打工,我于10月16日再次到北京,18日即被京山公安局副局长万华祥驻京办主任彭应林,宋河维稳办主任徐义刚及一名警察找到要带我回京山,理由是退伍老兵维稳,19日维稳办主任徐义刚及二各不知名警察汤能开警车将我们接回京山,由于我们均未吃饭,汤某时直接将警车开到南大门一农家乐歺馆,在等待就歺过程中被京山公安抓捕,鲍乃刚在此过程中无任何违法,公安未提供午餐。

    当局对我的维稳及迫害,这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维稳的起因源于我控告他们的不公不义,不理不法,控告他们不反问题未得到解决,换来的是被维稳,被迫害,这种维稳显然与政权稳定无关,他们以管住我的觜和腿为目标的维稳只是为了掩盖他们不理不法,不公不义的勾当而己。一个不是人民选举出来的政权,他们有什么资格和颜面代表人民?一个不公不义,不理不法,胡作非为的组织,他们有什么理由和底气要求人们不批评他们,不反对他们呢?这样的维稳确实我很害怕,没有人愿意坐牢,因涉及基本人权,我无法退让,生活生存的困难我尽力克服,人权天赋,合法就行,我的自由出行权与表达权与生俱有,我确屡屡要因此坐牢。我己经53岁了,怎样都可以渡过我的残生,而我们存在的意义就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传承链上的一环,我们今天对不公不义不理不法的屈服会传承下一代,让他们也远离现代人类文明,让他们也会为自由意志表达出行承受风险。因此我们必须坚守,我们今天所承受的是前人留给我们的遗产,我们今天所坚守的会遗传给后人,我只能坚守,如果坚守就必须坐牢,我以坐牢为荣。

    起诉书指控:鲍乃刚仇视,恶意抹黑,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及中国现行的社会制度,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九千万党员的社会组织,在当今世界绝对是最庞大的组织,鲍乃刚也有许多党员朋友,粉丝,鲍乃刚的这些党员朋友没有人认为鲍乃刚是在仇视,恶意抺黑,污蔑攻击谁,有许多党员朋友经常对鲍乃刚的文字点赞,鲍乃刚实际上是反对特权,坚守人性,反对邪恶,坚守正义,鲍乃刚确实反对当局中某些官员利用中共组织的庞大影响力,利用手中权力寻求特权,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有特权就毫无正义可言,特权是不公不义,不理了法的祸根,我的遭遇正是中共官员追求并行使特权的写照,我经历了中共官员利用特权让人冒名顶替我的档案数十年的事件,也经历了中共政府工作人员打人致重伤重残,中共公安装聋作哑数十年不作为的事件,还经历了鲍爱生工伤后,被中共官员计划死亡,尸体长期存放缤仪馆的事件,更经历了反因表示有民主诉求,便被中共关押九个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称茉莉花事件)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力义务,中共官员个个口呼忠于宪法法律,屡屡迫害行使法律规定,公民权利的公民,不让我们说话,不让我们说出他们的暴行,公民是公民社会的产物,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是人类驯服权力的标志,民主政治诞生,批评与监督政府是公民的特点,对权势的赞美和舔菊是官媒(官方喉舌)和具有不良人格的作为,为公民所不齿,中国宪法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力义务,鲍乃刚依照宪法法律监督批评政府受宪法律保护,督促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维护自身的公平权利合理合法。当局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鲍乃刚编造了虚假事实,编造了谣言的情况下,以莫须有的罪名关押鲍乃刚,是对鲍乃刚的无耻迫害,是对宪法法律的粗暴践踏,也是对公民权利的粗暴践踏,是反人类文明的行经,必将受到文明社会的唾弃,当局以管住嘴和腿为目的的维稳迫害是制造恐怖,必将引发公民的反抗。政权邪恶,人民有理由更换,政权残暴,人民有义务推翻,建立公民社会,是人类发展的趋势。

    本次被当局抓捕以来,我坚守有罪认罪,无罪坚决不认,办案机关对我进行引诱加逼迫的手段,许诺解决一些问题未答成协议,我进看守所即在101监室遭欧打后,次日调入115监室,此次不能确定是当局有意安排,让115室的管教民警彭干部受批评为由,强行将我调入105监室,我入监即遭欧打,我踢门求救被戴脚缭,两次欧打行凶者均为重罪罪犯,看守所公然利用看守所关押人犯的特殊环境,安排死刑(其中一个死缓)人员欧打鲍乃刚逼迫认罪的行为显然是卑劣无耻的犯罪行为,这种引诱加逼迫认罪的行为让文明世界瞠目结舌。

    驯服权力,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主要成果,鲍乃刚反对当局滥用特权,不公不义,不理不法,制造人性与人权灾难,鲍乃刚的行为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主流,当局针对鲍乃刚思想文字的牢狱,显然是给思想定罪,给文字设狱,是对鲍乃刚的迫害。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鲍乃刚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大量散布,起哄闹事,造成社会混乱纯属构陷的不实指控,公诉机关不能确认哪一条具体信息是鲍乃刚编造的虚假信息,公诉机关试图给思想定罪文字设狱的行为系恐怖行为,必将被文明社会涶弃,言论自由包括说错语的自由,与编造虚假信息,制造谣言有本质区别,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论段还在耳边回荡,此案必将载入史册,恭祝各位迫害鲍乃刚一案中拔得头等,原迫害与构陷公民的案件从此绝迹,中国人民能够真正拥有公民权,言论能自由,中华民族能够重返人类文明,自由属于中国人民。

    鲍乃刚

    注:
    1.本人曾多次申请办案机关人员整体迴避,异地办案。
    2.在被限制自由后,三次受到自称荊门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威协,每次均有办案专案组人员陪同。

  • 祝圣武:中国第一个因言吊照律师的自我陈述

    我是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主任祝圣武律师,我对山东省司法厅做出拟吊销我律师证处罚不服,陈述理由如下:

    中国最近几十年来有玩弄诛心罪的恶名。被指控言论违法的人,如果试图自我辩解,就很容易被指控为言论犯罪(如反革命罪(已被废除)、对领袖不敬罪(已被废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等),相关案例不胜枚举。但我还是坚持要为自己辩解,哪怕这个辩解会导致“越描越黑”,导致我锒铛入狱。

    山东省司法厅对我的处罚,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程序存在严重问题;

    正如隋牧青、丁锡奎两位代理人所言,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管理,应该限于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而不应该针对律师非执业行为。

    调查执法人员说他们是通过日常监控发现我的言论涉嫌违法。这个理由非常恐怖。我不是说执法人员没有权力查看我的微博,而是说执法人员绝对没有任何理由对律师的言论进行日常监控。如果执法人员的工作之一包括对律师言论进行日常监控,那他们实际上就是充当了思想警察的角色。除非有确切的犯罪嫌疑,或者涉及有组织犯罪,否则,公民的日常言论,不应该受到监控。对律师言论进行日常监控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言论自由的基本人权。

    人们结合起来成立政府,目的绝对不是让这个政府来监控公民的日常生活,制造恐怖,而是让这个政府按照人们共同制定的法律来维护秩序。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创作自由、学术自由等)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规则,是社会道德的底线。迫害言论自由的行为才是真正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是危害民主共和国国体的行为。

    (二)处罚的事实依据不足;

    第一,我的微博影响有限。

    微博“祝圣武律师18668936828”,是我的第一个微博,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微博。当然,我之前不玩微博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我的微博于2017年3月开设,8月16日被关闭,关闭前粉丝数为2030人。

    第二,我不存在司法厅指控的“情节严重”。

    指控我“影射社会主义”的12条微博,其中10条是在司法局约谈要求我约束言论之前发表的,剩下的两条微博,其中一条是调侃司法局约谈的,和“影射社会主义”没有半毛钱关系。

    三岁小孩也能看出来,即便我的言论“影射社会主义”,那也根本不存在情节严重。吊销律师证的处罚依据何在?难道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言论违法的处罚,就只有吊销律师证这一种吗?那些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等等的处罚,就不能适用于言论违法吗?

    即便我的言论涉嫌违法,那么,你司法局约谈时不处罚,约谈完两个月之后你却指控我“屡教不改”、“情节严重”,必须吊销律师证。这是什么意思?打击报复吗?

    第三,在本次吊销我的律师证处罚之前,我的律师执业生涯零投诉、零处罚。

    对一个正直的、品德高尚的律师第一次处罚就处以极刑,是山东省司法厅的耻辱。

    在司法厅约谈过程中,律管处李云凌副处长一再问我是否珍惜律师证,我回答说:“我不过做了一个敏感案件,写了一个力图系统阐述言论自由原则的辩护词,说了那么几句政治批评的话,我的律师证就被吊销了。这样的律师证,谁敢要?”

    为什么我对山东省司法厅吊销我的律师证的处罚如此强烈的不满?因为这个处罚莫名其妙,因为这个处罚毫无公道。对一个执业生涯零处罚的律师,对一个第一次开微博的律师,即便言论危害国家安全,那也应该作出低层级的处罚,而不是处以极刑(吊销执照)。

    第四,我的言论没有危害国家安全。

    我的言论虽然刺耳,但这些言论都在言论自由的范围之内,是公民行使政治批评、民主监督权利的形式,只不过我的批评对象涉及到执政党、执政党的政策、执政党的已故最高领导人。我在调查笔录、谈话笔录、听证笔录中对我的微博言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辩解。省律协发表的《声明》对我进行声色俱厉的谴责,枉顾我的说明和辩解,是对我的攻击和污蔑。
    我仔细的翻看了《宪法》。《宪法》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公民有批评执政党、执政党的政策的权利。我想这算是《宪法》的一个缺憾。但是,《宪法》规定有言论自由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共和原则。任何一个现代人都能够明白,这些宪法原则包含了公民有批评执政党、执政党的政策的权利。我想这个道理是不言自明的。

    (三)对我的处罚于法无据;

    吊销我的律师证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49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1条。这个处罚依据存在严重的问题。

    第一,我坚持认为,该两条法律针对的是律师的执业言论危害国家安全。我的言论与律师执业无关。

    第二,司法厅认定我的言论危害国家安全于法无据。

    言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应该有一个标准,不能是司法厅感觉刺耳、看不惯就算危害了国家安全。

    言论是否违法的判定应该遵守文明世界通行的“清楚与现存”的危险标准,即言论造成的危险马上就会发生,而且后果非常严重。只有存在“清楚与现存”的危险时言论才构成违法。这是文明社会的常识。

    依照这个标准,我的言论,仅仅是政治批评的话语,如何可能危及到国家安全?我的微博影响非常有限,不过2030个粉丝,开设的时间不过5个月,涉案微博仅仅12条,又如何可能对国家安全引发“清楚与现存”的危险?我的言论,并没有引发骚乱等后果,危害国家安全的事实根据何在?

    1932年,章士钊为陈独秀的“暴动”罪辩护时,在法庭上响亮的说“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反对执政党不等于反对政府,并且把这个辩护词发表在国内外的媒体上,以至于舆论沸腾。我没有看到国民党指控章士钊言论危害国家安全。对比之下,山东省司法厅对我的指控何其荒唐?

    (四)吊销我的律师证和王江峰案有莫大的关系,有打击报复的嫌疑。

    吊销我的律师证,部分原因是我办理山东招远王江峰案件,严重的妨碍了地方官打击迫害访民的行动。

    王江峰因为在微信朋友圈谩骂最高领导人,被招远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我办理王江峰案,不但没有收费,而且自付差旅费,而且还捐款2800元给王江峰媳妇。我为王江峰案写的辩护词在学术界造成的影响,导致了招远法院不得不在王江峰案判决后的第三天就暗示要改判或者再审该案,并最终在判决生效后第二天提起再审。这大概就是地方官对我如此恨之入骨的原因。

    本自我陈述写作完工时,我已经于9月22日被吊销律师证(9月21日召开处罚听证会)。招远法院于我的律师证被吊销的当日(9月22日)安排王江峰案再审于9月29日开庭(之前一直拒绝开庭审理)。这算是非常明确的暗示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结语

    “千人诺诺,不如一士谔谔”,执政党对于这个道理应该是明白的,要不然,1978年之后就不会放松对知识分子的控制了,1992年就不会重新对外开放了。“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毛泽东时代万马齐喑、民不聊生的惨痛教训才过去30多年啊。

    借用王江峰案辩护词中的一句话作为结语:“刺刀下的所谓政治批评、民主监督意味着什么,中国人有最深刻的体会。司法的法庭之外,人间还有道德的法庭,本案需要慎重。”

    祝圣武
    2017.9.26

  • “被精神病人”的自我救赎

     我是被精神病’”
        阿莉(化名)在诉说自身遭遇时思路清晰,条理分明,让人很难想象她曾经是一位“精神病人”,也正如她反复强调的那样,“我是‘被精神病’。”
        来自江苏省镇江的阿莉曾在当地一家外资化工企业担任部门经理。阿莉说,2007年4月,因长期在新装修的办公大楼中工作,她出现一些疑似中毒的症状,整天头犯晕,有时甚至神志不清。
        父母感觉不对劲,将她送到镇江市一家医院看病,不料却被医生诊断为“精神病”。据阿莉称,医生没有过多询问病人情况,也没有例行检查,从确诊到被安排入院,历时仅一个多钟头。住院期间,阿莉自称完全不知情被服用了大剂量的精神药品,一直处于昏睡中,病情毫无起色。
        不久后,阿莉又被家人辗转送往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但医生诊断为“急性脑功能障碍、苯中毒可能”,建议停止服用精神药品,之后确诊为“中毒性脑病”。一个月后,阿莉又到上海龙华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中毒”。
        经过两家医院确诊,阿莉事后多次寻求镇江当地医院、卫生局协调解决无果,而她在昏迷期间也被公司以“精神病”为由解除了职务。阿莉便将镇江市这家医院和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但却接连遭遇败诉。
        像阿莉一样,近年各地“被精神病”案例屡被媒体曝出,不少因家庭矛盾、经济纠纷、与当地政府冲突等引发许多匪夷所思的个案。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高庄社区的访民吴春霞就被当地视作“维稳对象”先后被拘留、劳教,最后又被送进精神病院。大陆媒体近年出现的类似报道包括:武钢集团职工徐武因状告大型国企“同工不同酬”被送到医院接受精神治疗5年;河南农民徐林东因反映问题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关了六年半;湖北竹溪县建设局职工郭元荣因检举揭发腐败问题被当地警方送进精神病院近14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在接受内地媒体采访时说,媒体不断曝光的“被精神病”事件,有单位和个人的纠纷,也有基层政府解决社会矛盾的非正常做法,从近期曝光的不少案例来看,根源则是公权力的滥用。
        中国疾控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的数据显示,内地各类精神障碍患者人数已达1 亿人以上。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与深圳衡平机构2010年联合发布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称,目前精神疾病的定义越来越广泛,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一旦被标签为“精神障碍者”,维护自身权益就变得艰难。
       据精神疾病专家介绍,精神障碍指的是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知、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总称。精神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影响下,大脑功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识、情感、意识和行为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从概念上讲,精神障碍包含精神病,精神病是严重精神障碍的疾病。
        “你说自己没病,他们说你病得不轻。”阿莉倍感无奈,和她一样,目前越来越多的“被精神病者”试图通过诉讼来维护个人权利,但他们面临重重困境,要么在“有没有病”这个问题上进行拉锯战,陷入无休止的“医疗纠纷”;要么被否认诉讼行为能力,诉权被彻底剥夺。阿莉希望将来国家能够启动相关“被精神病”的纠错机制,摘掉他们头上那顶“精神病”的帽子。
       
    自救互助之路
        深圳衡平机构每天都接到各地一些自称“被精神病人”的咨询电话,有人甚至在被送往精神病院的路上打来求助电话。该机构是一家在公共卫生和精神卫生领域开展健康知识教育普及、同时为疾病患者提供关怀及救助的非营利性机构,曾协助多起精神病患者依法维权。
        面对越来越多的求助者,该机构的创始人、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雪涛感到力不从心,她尝试推动这些求助人群走上自救互助之路。
        2012年8月,衡平机构在深圳举办了一次“非自愿收治亲历者见面会”,吸引了不少“被精神病人”前往参加。阿莉在见面会上结识了十几位“被精神病”的经历者,他们的经历大多相似,被送进精神病院后,多年诉讼维权不成功。
        阿莉和他们分享这些年诉讼维权的感受和经验,很多人在现场流下了眼泪。当时大部分个案还没进入司法程序,他们建议草拟一份自救手册,普及一些医学和法律常识来帮助各自维权。
        这个想法很快引起与会者共鸣,他们构想成立“中国精神医学使用者与幸存者网络”(简称CNUSP),普及精神医学常识,搜罗法律法规,提供自救攻略,书写个案维权心声。
        “我们是精神医学的‘幸存者’。”阿莉解释道,他们将那些曾经历精神医疗的,并认同精神医疗有作用的人称为“使用者”;而认为不需要但曾经历非自愿精神医疗的人称为“幸存者”。
        除了幸存者和使用者,CNUSP还吸引了一批律师、社工、心理医生、护士、咨询师、引导师、媒体人等不同的支持者。
        这几年,阿莉忙着参加各种与精神医学有关的公益活动,亲和、向上的她很快成为幸存者的“知心姐姐”。原本孤立无援的一群“被精神病人”开始分享各自的经历,相互帮助维权,并积极为精神卫生法修改提建议。
        2012年8月30日,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次审议,CNUSP10位“幸存者”联名呼吁防止监护权滥用,并向全国人大寄出自己的立法建议。2013年4月25日,《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前夕,他们又将《精神卫生法民间评分报告》分别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卫生部和残联,倡导立法过程应有利益相关者多方参与。
        让阿莉欣慰的是,他们的呼吁得到了官方回应。据称,2012年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释义》一书附录中,便摘录了这些“幸存者”们的意见。
        为防止滥用精神医学侵犯公民权利,阿莉还撰写了一份《精神医学体验报告》,这份报告充分展示了经历过精神医疗的人们对精神医学的真实体验。
        报告还为可能遭遇精神疾病非自愿收治的人提供了“自救攻略”:如果被强制收治和误诊误治,在所有诊疗过程中注意录音、录像,并留存书面证据;由亲友陪同,凭当事人身份证向医院方要求复印并封存病历;必要时发微博曝光等。
        阿莉认为,公民接受精神医疗和自救的前提是充分了解相关医疗和法律知识,提高个人博弈能力,否则“被精神病”的危机还会蔓延。
       
    诉讼权得不到保障
        两年前,李世杰在广东省乐昌市一家茶餐厅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报警后他却被民警强行送到了精神病院长达96天。出院后,李世杰分别对该精神病院和公安机关提起民事和行政诉讼,控告其强制收治行为违法。
        “很多人羡慕我,至少还可以立案。”李世杰说。目前,相关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在参与衡平机构的公益活动中,李世杰发现许多“被精神病人”到法院起诉时,一些地方法院以“精神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拒收诉状。
        不久前,CNUSP接到上海求助者徐为(化名)打来的电话,对方因家庭矛盾被送进精神病院长达10年。2013年5月,徐为委托律师以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将精神病院和其兄长告上法庭,但法院拒绝立案。
        李世杰认为,徐曾经患有精神疾病但并不等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即使原告存在民事行为方面的瑕疵,但其诉讼权利也不应该被剥夺。
        “‘被精神病人’的诉讼权利实际很难得到保障。”黄雪涛说,在非自愿治疗引发的侵权诉讼中,被告方的精神病医院往往以造成侵权的精神病诊断为由,企图否定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这使得当事人事后救济的途径被阻断。
        事实上,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以及中国《残疾人保障法》,精神病人有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联合国《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明确,“患者有权选择和指定一名律师代表患者的利益,包括代表其申诉或上诉。若患者本人无法取得此种服务,应向其提供一名律师,并在其无力支付的范围内予以免费。”
       但在现实中,这种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落实。在法律上,一个人一旦被相关鉴定部门鉴定为精神病,就意味着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而法律会为这两种人确定监护人,代理其处理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财产代管。如果监护人被蒙蔽或不愿出头,“被精神病者”的诉讼权就成了泡影。
        在黄雪涛代理的案件中,部分当事人是因家庭财产纠纷被近亲送到精神病院。她建议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他们应该有权委托监护人以外的代理人行使诉讼及异议权利。比如当事人所在的社区或单位以及公益组织。
        “上海徐为案中,监护人和徐为之间明显存在利益冲突,且监护人不可能代理徐为起诉监护人自己。”李世杰说。
        
     精神病鉴定落入怪圈
        “他究竟有没有精神病?”这些年,黄雪涛发现一些“被精神病”案件常常落入医疗纠纷的陷阱,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当事人究竟有没有精神病”。
        广州富商何锦荣案曾由黄雪涛代理,何是广州一位拥有千万资产的民企老板,名下有4家化工企业。2005年12月20日深夜,何锦荣突然被妻子送到精神病医院强行收治,来带走他的是广州市脑科医院的两名护工。
        他再三向医生解释自己没有精神病,是妻子在泄愤报复。但广州市脑科医院组织主治医生却认为他可能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随后,他被送入重症患者关押区,与其他精神病人关在一起。一个月后,何才被老母亲接出医院。
        事后,何锦荣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起诉广州脑科医院,法院判何锦荣败诉。何锦荣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要求重新对何锦荣进行精神病鉴定。
        2010年3月,来自北京的精神科专家鉴定何锦荣精神正常。但广州脑科医院随即召开记者发布会,坚称何锦荣有精神障碍,要求对其重新鉴定。
        黄雪涛说,该案一直围绕着“被送治时何锦荣究竟有没有精神病”展开,拖延至今,仍未结案。
        2011年4月19日,湖北省武钢集团职工徐武从精神病院逃走,行前他也给黄雪涛打电话,希望帮他重新找医疗鉴定机构证明自己没病,他称自己遭到原单位的“迫害”,被非法收治在精神病院。事后,中国精神病鉴定的顶尖专家对徐武重新进行了医学鉴定,确认徐武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
      
    “他们到底有没有精神病?”黄雪涛通过此案更理性地认识到,一个律师不应对此问题纠缠不休。她认为,这类非自愿收治案件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争议的主要问题应是收治程序是否规范。
        黄雪涛代理的邹宜均案中,当事人是否有精神病就没有成为在法庭上辩论的焦点,“我们更多地强调收治的动机与程序,精神病人不是一个罪犯,法律应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黄雪涛说。
        在她看来,精神病是一种特殊疾病,就目前来说还没有精确的仪器可以进行指标性诊断,只能凭借病史和临床表现进行诊断,在“患者”与“正常人”之间根本无法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
        “精神病鉴定不要轻易去做。”阿莉对那些急于摘帽的“被精神病人”如此建议,“一旦得出精神病诊断,这个鉴定结论会直接影响到你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判断,‘精神病’的帽子就很难摘除了。”
      
      当前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不仅鉴定当事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还对其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评定。然而,这种判定权完全交给医院的做法难免被公众质疑。很难想象,一个公民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裁决权由精神科医生诊断确定,这无异于由医生替代法官宣告限制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呼吁,精神病鉴定机构得出的医学结论可作为司法机构参考,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最终由司法机关裁决。
      
    从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看,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并判定其有无行为能力,应当经过独立公正的法庭进行公平听证。比如,美国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都是由法官来裁决,主要采取刑事交托监管、民事交托监管。
      
    防止公民被精神病
        阿莉最近接到通知,她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将于3月7日上午9点在上海黄浦区法院开庭。自2007年“被精神病”案发至今,该案从江苏打到上海,五审两次劳动仲裁,而医疗侵权案从一审到二审,前后开庭审理已十几次。
        维权多年无果,阿莉几近身心疲惫。实际上,这类案件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财力去打官司,当事人即便胜诉,最终也只能获得1万-3万元不等的赔偿,与其遭受的精神、物质损失不成比例。而近年媒体披露的“被精神”病案例中,也鲜有维权成功者。
        40岁的河南农妇吴春霞因家务和村务纠纷上访,被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送进河南省精神病院治疗百余天,事后,吴春霞将二者告上法庭。2012年6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吴春霞胜诉,并获赔15万元。
        吴春霞不甘心,2012年10月,她又将主要送治人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告上法庭,但案件被受理到如今,迟迟未下判决。目前,吴春霞又跑到北京上访,之前获得的赔偿也快花光了。和她一样,很多因上访“被精神病”的人选择漂在北京,继续上访。
       
    阿莉仍然奔波在诉讼维权的路上,7年来,她掏空了将近20万元的积蓄。因为“被精神病”,阿莉丢掉了工作,社保也被冻结,她只能依靠年迈的父母接济。
       “我的生活完全被毁掉了。”自打“被精神病”后,39岁的阿莉一直无法成家,“成天忙着打官司,而且还戴了这样一顶帽子,谁会找你?”一想到今后孤苦伶仃的生活,她就感到后怕。
        更让她担心的是精神病治疗遭受的多重伤害,大部分“被精神病人”被迫服用了大剂量的精神药物后,身体明显发胖,原本健壮的吴春霞患上了高血压和高血脂,体重足足增加了20多斤。这些年来,阿莉一直头痛不止,甚至还遭受周围人的歧视。
        但内心仅存的意念告诫她,不能就此沉沦。新的一年,阿莉打算为自救攻略补充一些内容和信息,以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她计划建立独立的网站,并在自救攻略中提出,一旦遇到“非自愿收治风险”,可事先与律师签订《预先委托授权书》。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向,预先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作为代理人,在特定条件成熟时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指定之民事事务,在立约人行为能力丧失或被提出质疑的时候生效。
       
    2013年5月,新的《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其中确立了“非自愿住院的危险性原则”,除非达到“危险性”程度,精神障碍患者有权拒绝住院;其二,因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而住院的,患者或其监护人可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其三,“患者”受到侵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对防止“被精神病”做了比较充分的制度安排。
       
    《精神卫生法》通过完备的精神病强制收治程序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被寄予了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的厚望,但目前仍有很多专家对此存有争议。
        新法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即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强制治疗。
       
    参与过精神卫生法立法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曾撰文指出,如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过分主观化、原则化,很可能又会出现“被精神病”的现象。在以往“被精神病”案例中,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危险的主观判断,导致强制治疗权力被滥用,他认为必须严格限制公安机关介入精神病强制医疗。
        黄雪涛则打算在全国立法层面推动“成人监护制度”的改革,鼓励精神障碍患者家属们推动“精神障碍者民事赔偿基金”,推动政府投资支持社区服务,减少大型的封闭机构,以及鼓励律师服务精神障碍者,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以此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得以完全实现,免受精神病医生权力滥用之苦。
    (来源:凤凰周刊http://www.ifengweekly.com/display.php?newsId=7733 2014-03-18 17: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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