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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学生贷款参加就业培训后自缢身亡

    【民生观察2023年9月11日消息】陕西西安千锋教育推荐穷学生使用高息小额贷款,参加该公司提供的就业前培训服务,学生因还不起贷款而自缢身亡。家属称,学生就读的安康学院安排了就业培训,而培训地是安康学院的合作企业,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

    2023年9月7日,陕西西安。网友张先生爆料,在陕西省安康市安康学院读大四的弟弟,参加学校组织到西安千锋教育培训机构的就业前培训,因学费要1万7千多元,家里经济拮据没同意。

    但弟弟可能是害怕不参加培训就没办法毕业,就用了培训机构推荐的小额贷款,交上了学费。然而在培训期间,弟弟于9月6日凌晨,被人发现在西安雁塔区唐延路遗址公园內自缢身亡。

    张先生表示,9月7日,家人接到西安当地警方通知后悲痛万分。弟弟本该在安康市安康学院就读,为何学校非要组织到西安一家培训机构异地培训,而培训期间又为何会无故自缢。

    随着更多知情人的透露,很多线索逐渐浮出水面,起因和学校安排校外培训有关。

    据自媒体“皓月说故事”爆料,大学生张某今年23岁,是一名大四学生,这学期该实习了。

    可是不知为何,学校突然安排他们班去参加一个校外培训,而这个培训的费用是特别高的,学费居然高达17000元。

    根据张某的哥哥反映,学校曾经跟学生们说过:如果不参加这个校外培训,就毕不了业。

    张某的哥哥拿不出这么多钱,就拒绝了。

    张某一看到哥哥说没有钱,也很懂事,就跟哥哥说学校帮忙想出了解决方案,他们推荐了一个贷款公司,这个贷款公司可以帮他付学费,不过钱是转到培训机构账上的。有老师还在群里发了分期还款方案。

    张某总共贷款17290元,分12个月偿还,每月需要还款1700.2元,而总利息达到3112.2元。张某贷款的这个时间大概是7月11日。

    可是接下来,从7月11日到9月7日,张某才发现每个月的贷款他根本就无力支付!

    可是如果不支付,就会利滚利,雪球越来越大,他就越来越付不起。也许这两个月里,他一直被欠款深深困扰着。

    然后他还想到了自己的命运,觉得自己父母早亡,家境贫困,他和哥哥相依为命,给哥哥增加了不少负担。对于善良懂事的孩子来说,他总是会产生负罪感的!

    在网上,有不少的网友反映这家培训机构有问题。有网友一看到这家机构的名字,就表示这家机构是忽悠人的。

    他们在报名前保证上了他们的课一定能找到工作,但是等大学生们上完了才发现根本不是那回事。

    看来,这些培训机构想骗学生钱,只不过弄了一个新花样。而学生又太单纯了,一看是学校推荐的,学校再一说不培训毕不了业,那肯定不敢不去啊!

    学校其实就是利用学生的这种心理。但是学校却根本就不顾那些家境贫寒的学生心里会背负多大的负担!这件事,学校是有很大的责任的。

    有网友质疑,学校为何推荐学生去那家培训机构培训呢?他们是不是为了赚取提成?

    如果没有好处,他们不可能推荐学生去这些校外培训机构吧!希望这些人能得到严惩!

    也有网友认为,张先生弟弟的死肯定没有那么简单,个人感觉和学校,培训机构,贷款公司都脱不了关系。但小额贷款的话真的千万别碰,那种不正规的贷款利息太高,确实让人压力很大。

    目前,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唐延路派出所已介入调查处理,安康学院江北校区以及西安市雁塔区唐兴数码大厦千峰培训机构均表示,目前不方便回应此事,一切以官方通报为主。

  • 入院治疗期间 一女性精神病患者自缢身亡

    华商报讯(记者 陈永辉)今年54岁的山阳女子赵某患有精神疾病,家属将其送往精神病康复医院治疗,11天后,其却在医院自缢身亡。这让家人难以接受。
      “前一天看望时还好好的”
       3月21日下午,山阳县圣泉康复医院大门紧锁。
       死者赵某的小儿子王涛悲伤地说,母亲2013年患有精神分裂症,以前也曾在圣泉康复医治疗过,这几年一直是父亲照顾。3月6日,母亲到圣泉康复医院入院治疗,3月16日就出了事。“住院期间,父亲隔三差五去看望,出事前一天看望时母亲还好好的。”
       “16日晚8时许,家人接到通知,说母亲在山阳县中医院抢救,家人赶到时母亲已经走了,当时脖子上有勒痕。”王涛说,事发后他们去病房进行了查看,发现了一些条布。
       事后,圣泉康复医院对家属表示,赵某出事的时间应该是下午7时左右,他们赶紧将其送往山阳县中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身亡,死因是用床单条布在病房内自缢。
       院方说,当时人是半跪着的状态,病房内还有2名患者,对于这一说法,家属充满疑惑。
       华商报记者从山阳县公安局证实,患者确系自缢身亡,排除他杀可能。
      家属质疑院方监护不力
       “这家医院是全封闭医院,医院有医生、护士,母亲在医院出事,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王涛质疑,事后医院称,医护人员每隔15分钟巡查一次,为什么母亲自缢时,医生没有及时发现?
       3月21日,华商报在圣泉康复医院门口见到该院张姓副院长,其表示,赵某的事情他不清楚,让记者去县城某宾馆找“一把手”刘院长,华商报记者提出去事发现场看看,遭到拒绝。
       根据张姓副院长提供的地点,华商报记者并没有找见刘院长。3月22日早上,记者设法查询到宾馆房间电话,终于联系到了刘院长,其称,目前县上正在调查,不方便多说,随后挂断了电话。
       据了解,涉事的圣泉康复医院是一家民营企业,成立有四五年时间,同时也是山阳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就此事,山阳县卫计局办公室主任巩忠涛称,赵某自缢身亡后,院方第一时间上报到了局里,他们也派人下去调查,“患者患有精神疾病,此前曾有自杀倾向,对于这类病人院方曾和家属签订了书面东西。”
      律师称院方有义务保障患者安全
       3月21日,山阳县卫计局副局长徐毓才称,赵某是住院期间自缢,目前正在调查。“我们是主管部门,但没有权利判定责任由谁来负。此事由县政法委牵头处理,建议去县政法委采访。”
       就此事,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刘陆训律师表示,赵某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将患者送往医院后,特别是在精神病医院采用封闭治疗的情况下,实际上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已委托给了院方。精神病院作为特殊的专业医疗机构,有责任和义务给予患者治疗的同时,保障其人身安全,在疏于看护的情况下,患者在医院自缢身亡,院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刘陆训表示,作为监护人和家属可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院方侵权责任,要求医院给予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院方会和患者家属签订一份风险告知书,但这也仅仅是医疗风险,不包括自缢风险。”
       昨日,赵某的家属向华商报记者表示,在有关方面的介入下,院方承认他们有过错,目前已经和家属代表达成赔偿意见,事情也得到解决。
    (来源:华商网http://ehsb.hsw.cn/shtml/hsb/20160331/580614.shtml 2016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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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自缢 医院被判担责赔偿

    精神病人由于大脑功能紊乱,导致其心理活动产生障碍,歪曲地反映客观事实,丧失社会适应能力。医院在接诊并看护精神病人时应持更为谨慎的态度,若因其看护不周造成患者损害,医院则需在其过失内承担相应责任。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精神病人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林某诉称,死者钟某系其妻,2013年9月,钟某因精神分裂症入住被告医院。但由于被告医院未尽安全管理、精心护理之责,致使患者钟某于2013年9月21日凌晨在被告医院自缢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原告认为,死者钟某曾先后在该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基本情况应该了解,加之按被告医院规定,系完全护理。因被告医院未尽其责,导致患者自缢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
      被告医院则辩称,患者钟某生前曾多次患精神分裂症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属反复发作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至今为止,人类对精神分裂症致病原因仍未找到,临床上只能对症治疗,而不能对因治疗。与此同时,被告对精神病人的收治是一种不能推脱的公益性社会义务,其本身没有拒收患者的权利。客观上患者的行为又具有冲动性、隐蔽性等特点,被告承受了高度风险,被告在收治患者时就已将高度风险告知原告,原告表示理解才将患者收治入院。此外,患者入院后,被告遵照诊疗规范,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常规检查和心理检查,针对患者的病情给予了药物治疗,并进行了心理疏导,实行了一级护理。被告已尽到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患者自缢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被告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开庭审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本案原告的亲人钟某入住被告医院,双方已形成了医患关系,被告向原告下达告知书并对患者进行看护治疗,相应行为符合医疗规范,被告已尽到一定的职责。但由于患者钟某入院时被告的医务人员明知道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有轻生的语言,而被告没有采取周密的防范措施,也未实行全范围的护理,没有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钟某在医务人员不注意的情况下将床单撕成条状后自缢,被告医院存在一定的过失。综合上述情况来看,被告对钟某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8/id/1678839.shtml 20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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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自缢身亡 院方赔偿9万元

     在入住精神病院数月后,病人在院中自缢身亡,这引发了家属和院方的争执,日前,南平建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吴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多次入住建阳市将口镇卫生院精神病科。2013年5月,吴某再次入住建阳市将口镇卫生院,2013年12月18日凌晨5时42分,吴某在被告院内自缢身亡,6时4分,工作人员才发现并实施抢救。
        此后,吴某的家属多次找院方协商赔偿,但是双方对赔偿金的数额争议大,此事闹上法院。
        吴某的家属认为,吴某是精神病患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既不能辨认亦不能控制,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责任。被告作为从事精神病防治的专门医院,负有与其他非精神病医疗单位不尽相同的专门职责,其从事的医疗活动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理应对病人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况且死者吴某长期在被告处接受治疗,是被告卫生院的老病号,对其病情应当十分清楚,然而被告却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被告则认为,医院按照精神科病区管理规程二级护理要求,进行生活护理,巡查一般由护士半个小时巡查一次,有巡查记录,证明医院已经按章程规定进行科学管理。
    建阳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由于精神病院是带有公益性质的医疗机构,不能拒绝接收病人,在原告及其家属的要求下再次入住医院治疗,且医院方也按照精神科病区管理规程二级护理要求进行护理,没有存在明显的过错。院方的制度规定是每半小时巡查一次的,院方本应该在5点30分要巡查一次,正常巡查的时间需要10分钟,吴某住在二楼,护士从一楼开始巡查到二楼,大概是5点35分到5点40分,而吴某正是在5点36分着手自缢的,院方在巡查时存在过失,因此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院方同意赔偿原告9万元。
    (来源:腾讯网http://fj.qq.com/a/20140819/010631.htm2014-08-19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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