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获刑两

  • 上海维权女工马春英获刑两年半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26日消息】本网获悉,2020年12月24日上海虹口区维权女工马春英,被以涉嫌“扰乱国家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马春英,52岁,上海虹口区人,原在凉城街道卫生保洁服务社打工。

    12月24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虹口人民检察院“刑诉2163号”案件,以所谓的“扰乱国家秩序罪”判决马春英有期徒刑两年半。

    据上海“民告官”志愿者宋嘉鸿反映,由于法院不准旁听,审理情况不详,但不准旁听是违法的。他将自己了解到的一些实情分享给大家,并负法律责任:

    一、该案判决因果关系未查清楚属于“冤假错案”。

    马春英因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纠纷,于2004年3月向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赢了部分诉求,但另一部分诉求被驳回,她开始上访,希望政府及劳动部门给个合理说法。

    据了解,马春英老公为残疾人,其儿子正在上学,是理所当然的“特困对象”。

    经国家信访局和上海市信访办协调,虹口区政府通过凉城街道与马达成“化解”口头协议,由政府每月支付马春英生活费6000元,马也同意“息诉罢访”。但是,虹口区政府不知哪个领导突然于2014年停止支付马春英的生活费,这对马春英真是晴天霹雳!在向凉城街道、虹口区政府、上海市政府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马春英只好上北京控告,马到北京是为了生活下去,目的是求生存去的。然而,我们的公检法是搞案件的专业部门,在侦查、起诉、审判时却只字不提马春英到北京是为生存去的重要因果关系,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打压访民依法维权。

    二、马春英在进京上访过程中多次受到暴力“截访”,伤痕累累,向检察院控告“不予受理”。

    现摘录马春英致上海人民检察院信中的部分内容:

    “控告2008年我被绑架殴打致腰椎骨折至今靠四根钢钉支撑;

    2015年12月18日我去孩子学校办事被凉城派出所民警柯佳殴打致伤;

    2016年10月25日我被绑架殴打侮辱,开水泼浇烫伤手臂;

    2017年9月29日至11月1日我被绑架殴打侮辱捆绑”。

    2020年4月27日晚上10点钟左右,在沈阳北开往上海站K515次列车上我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的三名男警察和凉城派出所的一名女警察毒打致左腿骨折,中度耳聋,左眼受伤,至今投诉无门。”

    如此重大的暴力截访,简直是故意伤害,说有故意“杀人”嫌疑也不过分,但是虹口区检察院回复马春英“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函件编号:3112019020500,第六检察部)。求助希望落空,人民检察机关本末倒置。

    三、据知情人士透露,政府花了20万元组织人员前往北京劝返马春英,并嫁祸于“马”造成政府经济损失20万元。

    现在政府有钱了,这20万元对虹口区政府实在是太“毛毛雨”了。然却是在李克强总理“政府要紧缩开支”的告诫下发生的,可见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政府不言而喻。再说,政府慷慨拿20万元钱派一群人员到北京乘高铁、住宾馆、大开销,却不愿继续支付马春英6000元的生活费,真是令人弄不懂:到底政府有几个“脑瓜”在依法行政?这对于马春英来说可是“救命钱”啊!

    综上,马春英进京是为了维权,是为了生存,其依据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就知道《宪法》里公民有控告权(第41条)、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第37条),而这样的维稳实在是政府在另搞一套,涉及违反宪法规定和破坏宪法实施。

    中央有关领导曾说过,上访不管什么理由,生活上有困难的,首先解决其生活问题,而虹口区政府不解决马春英的生活问题,却把维稳放在第一,这不仅违反了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也可以说是马春英被判两年半刑的罪魁祸首。

  • 退休干部发帖质疑案情获刑两年半

    【民生观察2020年5月8日消息】资深文友亦忱,实名陈光平,2011年从江西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副调研员职位退休。近年因质疑某案情多次发文,被以所谓的诽谤罪一审“当庭宣判收监”获刑2年半,此案实属罕见。

    据《华夏时报》报道,江西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陈光平(笔名:亦忱),因发文质疑乐平市警方办理的万宇城案,被乐平市公安局两名大队长及一名商人告上法庭,该案为刑事自诉,起诉罪名为诽谤。

    4月16日上午9:00,该案在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3:10休庭,13:45即宣判。陈光平因诽谤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半,当庭即被收监。知名调查记者郝成16日通过微博率先发布了这一消息。

    根据报道,三名原告分别为乐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吴文军,经侦大队副大队长邵长斌和商人倪军。

    陈光平的代理律师吴律师表示,案件在休庭约30分钟后立即宣判,法官称该判决结果“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陈光平文章称,2017年9月,房地产商人石傲国与乐平市一处名为“万宇城”的烂尾楼项目的实控人倪军签订转让协议,一年后,双方发生纠纷,倪军向乐平市公安局控告了石傲国一方涉嫌挪用资金犯罪。

    文章称该案“是一起案值数亿元的特大刑事假案”“由乐平市黑恶团伙操控,由乐平公安局黑警插手经济纠纷炮制”。辩护意见书指出,吴文军是万宇城案举报人倪军之妻的亲叔叔。

    据官方消息,2018年10月,乐平市公安局对烂尾楼“万宇城”接盘方石傲香、席山、石傲国、石林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2月22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2019年9月29日,珠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石傲香、席山、石傲国、石林子涉嫌挪用资金罪向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月19日,石傲香、席山、石傲国、石林子四名被告人,被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时间不等的执行。

    据了解,陈光平籍贯江西新建,2011年从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退休时职位为副调研员。其个人公众号“亦忱看世界”,上面发表了多篇有关乐平的文章,包括其民事起诉他人名誉侵权案件的文章。

    2019年11月14日,“亦忱看世界”公众号发表了一篇《XXX》的文章,文中提到,10月28日,陈光平具状前往居住地所在的基层法院景德镇市珠山区法院起诉方克林构成名誉侵权,珠山区法院受案后,定于12月16日(周一)在珠山区法院第二法庭审理。陈光平申请该案公开网络直播审理。

    2019年10月11日,“景德镇发布”发布景德镇市委政法委通报称,近一段时间,网民亦忱(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陈光平)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Zine等自媒体连续同步发布多篇帖文,就乐平市万宇公司一案发表言论,反映案件定性不准确,有领导干部和政法干警介入干涉案件。对此,景德镇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就有关情况与市相关部门正在开展核查核实工作。

    2018年10月17日,乐平市公安局对乐平市万宇公司石傲香、席山、石傲国、石林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2月22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2019年8月20日,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珠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2019年9月29日,珠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石傲香、席山、石傲国、石林子涉嫌挪用资金罪向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景德镇市委政法委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工作,本着客观公正以及建设性的态度进行监督。希望社会各界人士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认真负责地发表言论。法律绝不允许任何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决不允许任何人试图凭借制造舆论绑架案件办理、干扰司法公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在网上传播恶意言论、诽谤诬告他人涉嫌违法的,政法机关将坚决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核查调查中,如发现有领导干部和执法司法人员违规干预插手或违规办理案件,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另据悉,乐平市公安局相关民警依据《刑法》246条、《刑事诉讼法》210条之规定,已于10月9日正式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陈光平捏造事实,损害其名誉,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法律观点:举报公职人员是否可构成诽谤罪?

    针对网上公开散布公职人员举报材料是否能构成诽谤罪,有四种观点:一是认为公职人员被举报系公民履行监督权力,公务人员应当持容忍态度,由官方对不实举报内容进行澄清;二是认为公开举报信中采用攻击性言论是侮辱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故不构成犯罪;三是认为攻击性言论是侮辱行为,对自诉人的工作、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属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四是认为攻击性言论如果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的,且浏览次数远远超过5000次,属于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侮辱、诽谤案,属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时,该《解释》也要求:

    第三,明确法律界限,保障公民依法行使表达权和监督权。广大网民通过网络表达意见、关注社会问题、进行舆论监督,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公民依法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始终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国家通过网络上的各种信息和评论,能够了解社会情况和群众对公共事务的意见和建议。但网民在行使表达权的同时,不能触及法律底线。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有诽谤他人的所谓“言论自由”。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也严格区分恶意造谣、恶意传谣行为与不明真相发帖、转帖行为之间的界限,有助于确保公众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表达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言论自由。

    近年来,各地法院不断报道,有公民因对调查结果不满的,在网上散播举报文章,而被公职人员以刑事自诉被判诽谤罪的案件。法院此类的判决认为,刑法并没有将国家公职人员排除在诽谤罪的保护范围之外。虽然公职人员的身份具有特殊性,本身有接受各种方面的监督的义务,公民虽有言论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但这种自由是有限制的,不能捏造事实。

    也有观点认为,公职人员名誉权保护应受一定限制,否则的话,会造成公民遇到打压害怕举报的现象。公职人员的身份具有双重性,因而公职人员的名誉事实上包括了公民对公权机关和对公职人员个人的复合性的评价。实践中,公职人员的名誉权不可避免地与公民的言论自由、批评、检举、控告、建议等民主监督权利存在冲突,但法律赋予公民民主监督权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对公民行使正当民主监督权利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对公职人员名誉权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对公职人员名誉权的保护应弱于一般公民名誉权的保护。

    关于该案,作为法院的离职人员,应该明白行使批评权、监督权与造谣诽谤的法律底线之间的关系吧?目前案件尚未二审终结,让我们期待更多的案件信息吧。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