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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璐上访遭辱骂获赔后被以敲诈勒索判刑

    【民生观察2023年12月7日消息】山东女子李璐在上初中时遭到班主任老师史某某的性侵,之后在高中和大学期间仍持续遭到该老师的骚扰,后俩人发生冲突李璐被史某某打伤,报警后公安机关介入处理,但李璐认为处理不公,随后开始上访。期间,李璐前往阳信信访局上访,却遭到信访局长刘某某辱骂,李璐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失赔偿费,在获赔两万元后,李璐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案件一审法院判决李璐刑期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李璐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案件二审时间延后尚未开庭。

    2019年初,32岁的李璐举报称,在山东阳信县实验中学读初三时,遭到班主任兼数学老师史某某的性侵,其上高中、大学时仍然被史某某持续骚扰。

    山东阳信县公安局称,因李璐所称被侵害一事仅有本人指控,无其他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

    据阳信县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2019年4月1日,李璐以其被史某某强奸为由向阳信县公安局报案。当年4月19日,阳信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称该局经审查认为李璐被强奸案属于“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

    此后,李璐多次与史某某发生冲突,期间李璐被史某某打伤,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后李璐对结果不满,针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并得到法院支持。但公安机关迟迟未执行法院判决,于是李璐开始上访。

    2022年7月29日,李璐在阳信信访局上访时,被信访局长刘某某辱骂,李璐将现场视频发到社交平台,次日刘某某被免职。随后李璐要求信阳县政府、信访局、刘某某分别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共计30万元。

    2022年8月28日,刘某某答应赔偿10万元,并现场转给李璐2万元。2022年9月2日,刘某报警称被李璐敲诈勒索;2022年9月9日,李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羁押在滨州市看守所。9月23日,李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侵犯个人公民信息罪被捕。

    据判决书显示,李璐所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2020年6月开始,李璐为获取史某某的行踪轨迹,先后购买四个汽车定位器并私自安装在史某某家的两辆车上。2020年6月至12月,李璐多次根据定位器的位置信息跟踪史某某,期间双方发生多次冲突,严重影响了史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2020年12月10日,史某某发现车辆被安装定位器后报警,并先后向公安机关提交定位器三个。后侦查人员通过李璐手机提取定位信息截图106张,其中能够反映史某某行踪轨迹的截图71张。

    对于被控敲诈勒索罪,李璐认为其无罪。她认为,自己只是如实发布视频,没有任何剪辑,也没有以发布视频为要挟。刘某某被免职也证明刘某某有过错在先,她写了行政赔偿申请,相关人员安排她与刘某某见面协商,主动要求其与刘某某调解,她才同意调解的。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李璐称她和史某某有感情纠纷,史某某被处分后,出现不太正常的状态,还发送一些悲观厌世的信息,因担心史某某生命安全,她曾购买定位器并安装,但没有跟踪。同时,她认为该案没有达到立案标准。

    李璐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律师认为,李璐信访时遭辱骂,其发布刘某某的视频,以及提交行政起诉状方式请求刘某某、阳信县政府、县信访局共同赔偿与其损害程度相当的30万元是合法的。本案存在敲诈勒索罪与过度维权的界限问题,李璐遭刘某某辱骂,其本人具有要求对方赔偿的合法权利。李璐通过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方式,而后在刘某某及其他多方参与下达成的和解,最终达成刘某某自愿赔偿10万元是完全合法的。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认为,李璐与史某某有着特殊身份关系,其购买的定位器装在史某某车上是担心史某某出意外,并非是非法获取史某某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且截图存在信息不详、重复计算等情形,未达到立案标准的50条行踪轨迹,截图是否属于史某某驾驶车辆的信息存疑,应有具有专业技术资质机构及专业人员作出鉴定报告。

    2023年8月25日,阳信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自2022年9月8日起至2024年11月7日止。

    对此判决李璐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包括,该案定性错误,即把行政、民事纠纷错误定性为刑事案件;本案所指控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符合立案标准,且被害人史某某从未指控李璐任何犯罪事实等。

    2023年11月23日,原本是阳信法院通知李璐二审开庭的日子,但在开庭前夕李璐家人接到法院通知,开庭时间延后。至于二审为何突然要延期,目前具体情况不知。

  • 辽宁猪贩被精神病获赔 40万

      因上访两次被关精神病院的辽宁猪贩刘刚起诉山东临沂市民政局、市救助站、市卫生局、兰山区公安分局和荣军医院一案,历经一年半的审理,7月30日,刘刚从辽宁锦州中院撤诉,临沂五部门以救济名义支付刘刚人民币4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刘刚告诉记者,当日上午9点多,由临沂市政法委代表五部门与他签署了协议书,“协议书上写着,鉴于我生活困难,临沂市民政局、市救助站、市卫生局、兰山区公安分局和荣军医院给我救济人民币40万元,我保证不再上访,不再起诉。”
        为猪上访两次被关精神病院
        2008年年初,辽宁北镇市农民刘刚从江苏购买了146头仔猪,货车途经山东郯城县动检站时,被告知猪不合格,需交钱重检。
        刘刚交了300块钱,重检合格。但回辽宁次日,这些仔猪相继死光。他怀疑猪在郯城县动检站检查时染病,但找到郯城县动检站索赔无果。
        当年9月19日,他到临沂市委、市政府反映情况。在市政府门口,刘刚被一群人推上车,送进了临沂市救助站,救助站又把他转送到荣军医院。
        刘刚说,在该院精神病区,他被强迫打针吃药,一有反抗就被布带捆绑。当年10月8日,他签字不再上访后被放出。
        2009年1月6日,刘刚到临沂市民政局讨说法。工作人员给兰山区公安分局打电话,6名警察将刘刚送往临沂市救助站,后再次转往荣军医院。
        当年2月12日,刘刚写下保证书,“我在临沂市荣军医院精神科二区治疗后痊愈。经全体工作人员的精心护理我非常感谢。我保证不再上访”,随后出院。
    诉五部门索赔一审败诉和解获赔
        上访途径走不通,刘刚决意通过诉讼挽回声誉。
        2013年初,刘刚向辽宁北镇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书称,在刘刚2008年、2009年两次上访过程中,临沂市民政局等单位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他要求判赔200万元。
        据了解,该案是我国首例因上访被关进精神病院、对政府机关进行诉讼而立案开庭的案件。
       2013年10月31日,辽宁省北镇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刚的起诉。刘刚当庭提出上诉。
        今年7月30日,双方达成和解,临沂市五部门以救助的名义支付刘刚人民币40万元,刘刚表示以后不上访不上诉,并从锦州中院撤诉。
        “我实在没精力再告下去了。最起码我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了。”刘刚说。
        昨日下午,临沂市有关方面称,临沂方面从未就该案提出和解,五部门未向刘刚支付“救济”40万,也未与刘刚“达成和解”;临沂市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就此与刘刚签署协议。
        对于此番表态,昨天下午,刘刚对记者表示,他感到不可理解,并向记者公布了收条,收条内容为,“刘刚补助款肆拾万圆由行政庭代领。8月1日送到北镇刘刚处。”落款为7月30日,签署人是韩晓武。
    据了解,韩晓武是刘刚此次撤诉裁定的代理审判员,其拒绝接受记者采访。
    (来源: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a/20140801/41395315_0.shtml2014年08月01日 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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