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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伟平案庭审现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法官“禁言”

    【民生观察2024年10月11日消息】近日,洛阳李伟平案开庭,在庭审第11天当日,被告人李伟平及其辩护人被法官赵大地“禁言”,随后辩护律师纷纷申请赵大地法官回避,但被赵大地法官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有律师提出异议,被审判员要求保留意见,必须遵守法庭的决定。

    据李伟平冤案家属发文称,2024年10月9日,洛阳李伟平案庭审第11天。今天庭审还没开始,第一被告人李伟平就被赵大地法官直接强制“禁言”。

    早上法警将所有被告人带入庭时,第一被告人李伟平便不在此列。大抵是赵大地法官为昨天李伟平骂自己一事怀恨在心,这次直接剥夺他进入法庭接受审判的权利。

    由于赵大地法官把副法庭的音频切断了,大家只能在视频中看见李伟平激动地控诉着自己的冤屈、法官的强权,却无法听见他的声音,被告人的辩护权还没行使即宣告终结。

    面对赵大地法官的野蛮行径,辩护律师们纷纷举牌抗议,要求发言。赵大地法官置之不理,为了不让律师说话,直接要求被告人李沾兴陈述上诉理由。李沾兴看着律师有话不能说,也向法官提出抗议,能否先听听律师意见。

    赵大地法官在多方夹击下,审辩双方的矛盾激化到无法调和时,才迫于压力不得不让律师发言。此时,庭审已经过去了整整18分钟。

    家属称,接受审判的被告人李伟平不仅不能站在法庭上为自己发声,连他的辩护律师想为他说话也得竭尽全力地争取,庭审成了赵大地法官一个人的舞台。在他眼里,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只不过是配合他演出的工具人,任何“不听话”、不服从他指挥的人都是眼中钉、肉中刺。果不其然,开庭不久被告人李沾兴让赵大地法官不满,也被带出去了。

    人性的自私与残忍在赵大地法官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案子错判又如何?当事人把牢底坐穿又与他何干,反正只要办完这个棘手的大案,就能向领导邀功,他就能如愿以偿升官加爵。

    庭审期间,在争取到发言机会后,王兴启律师、赵永林律师、王旭律师都申请赵大地法官回避。主要理由包括:

    第一,被告人李伟平、李沾兴与赵大地法官多次发生激烈冲突,审判长直接剥夺他的辩护权,将其带离法庭,并专门提示书记员将李伟平辱骂自己的话记录在案,充分体现赵大地法官对被告人有强烈的报复心理,在代入强烈的个人情感后,必然无法理性平和、允厥执中地审理案件。根据刑诉法第29条第4项,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应当回避。

    第二,《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条明确规定,“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法官在未征求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把被告人带到视频副法庭审判,严重违法。

    第三,赵大地法官屡次剥夺辩护人的发言权,违反《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1条。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赵大地法官在休庭后作出的回应是“关于部分辩护律师提出本人回避的申请,休庭期间,合议庭进行了评议。合议庭认为审判长依法对法庭的庭审活动进行指挥,对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予以处置,不构成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所规定的回避的情形。依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之规定,决定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家属表示,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赵大地法官此言与法盲无异!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法》第31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第33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赵大地法官却连最基本的常识都没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让以自己为首的合议庭来决定自己不需要回避。并且这样违法的决定竟然不允许复议。难道在洛阳中院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难道赵大地法官拥有超越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和修法权?还是赵大地法官确实是个法盲?

    律师对他这种荒唐的言论提出异议,审判员却说:“有意见保留,法庭的决定必须遵守。”中国的回避制度就这样在赵大地法官的指挥下彻底玩残了。

    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赵大地法官常常堂而皇之,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尊重法庭,但自己坐在国徽下,手执法槌,却目中无法;他振振有词地说“在这里没有人有权超越法庭”,殊不知全场唯一超越法律、在法庭上唱独角戏的人正是他自己。

  • 保障被告人徐秦各项辩护权利的辩护意见

    扬州市中级法院:

    受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指派,徐秦本人的委托,我担任被告人徐秦的辩护人。

    徐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2020年4月24日由扬州市检察院院向你院提起公诉。但直接现在为止,你院也没有对本案作出开庭的安排。甚至,到现在为止,合议庭成员的组成也没有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你院一方面对于被告人持续羁押,一方面拖延审判,已经背离了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职能。你院拖延审判已经严重地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会见徐秦后,徐秦本人有如下要求:

    1、程海,是被告人的朋友,徐秦已经签署委托书,委托程海作为她的另一位辩护人。这一委托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程海已经向你院递交了委托手续,你院应当立即安排程海作为辩护人阅卷、会见被告人,以使程海及时完成庭审准备工作。这一委托是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人不能枉顾。

    2、保障被告人与辩护律师的通信权。辩护人在会见时了解到,徐秦写给辩护律师的信函都被看守所扣押,看守所负责人说已经转交你院案件承办人。被告人与辩护人的通信权利,受法律保护。你院案件承办人隐匿相关信件,这是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希望你院立即做出解释,并尽快将截留隐匿的信件交给辩护人。

    3、你院应当提供法律书籍及其他便利保障徐秦的辩护权。你院在逮捕被告人的时候,没有提前告知徐秦。因此,被告人所有的案件材料、所有的法律书籍都没有带在身边。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无法准备好庭审。你院既然执意要对被告人进行羁押,就应该为他提供准备诉讼的条件。《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书籍你院应当与看守所联系,为她提供。

    4、你院在辩护律师会见的时候,不应该加以阻碍。辩护人在会见的时候,发现电脑中徐秦的资料中附加了会见需要办案单位同意的备注。看守所说,这个备注是你院加上去的,并告知辩护人需要会见,要拿你院的会见批准手续,才可安排。2月16日,辩护人会见的时候,就此事与你院承办人员进行了交涉。辩护人希望你院注意到,这是公然违法的行为。希望你院查明责任人,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杜绝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

    5、辩护人接到了你院第六次《审理期限延长通知书》。审限从2022年1月24日延至2022年4月24日,落款通知时间是2022年2月10日。你院通知辩护人的时间比上次审限到期日迟了16天。这是为什么?由于你院存在超期羁押、办案的可能,辩护人希望你院立即向被告人、辩护人出示最高法院延长审限批准的原件,并说明延期审理的原因所在。

    法院的职责是公正审理案件,而不是拖延案件,以看守所的羁押环境折磨被告人更是为人所不耻。本案涉嫌危及国家政权安全犯罪,辩护人认为对国家政权安全最可能构成威胁的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践踏。你院目前的程序违法,已经构成了对我国法律体系的破坏。辩护人希望,这样的破坏立即停止。

    被告人与辩护人将依照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进行辩护活动,你院应当理解,并为辩护活动提供良好的条件,而不是设置阻碍。国家政权的安全与否,在于国家制定的法律能否够在各个层面正确实施!为此,辩护人和被告人愿意共同守卫。

    此致

    辩护人: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
    纪中久律师
    2022年3月10日

  • 何朝正 刘高胜 肖成林刑事案件申诉书

    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何朝正,男,汉族,1969年4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5196904095018,住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欣和家苑13栋1单元1楼1号,电话:17843531938

    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刘高胜,男,汉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5198302195010,住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505号17栋1单元4-4,电话:18696600896

    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肖成林,男,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5196408095713,住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三溪村光明组6号,电话:19112843776

    被申诉人(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飞案

    案由:犯寻衅滋事罪申诉人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刑申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8)渝01刑终508号刑事裁定,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9刑初83号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刑申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8)渝01刑终508号刑事裁定,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9刑初83号刑事判决,采信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其新证据,依法重新审判本案。

    事实根据和理由:2018年7月13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9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朝正,刘高胜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判决被告人何朝正,刘高胜,肖成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何朝正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刘高胜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肖成林有期徒刑三年,现已执行完毕。

    申诉人何朝正,刘高胜,肖成林认为:

    一、申诉人何朝正,刘高胜,肖成林确无犯寻衅滋事罪的罪证,何朝正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确无供述的事实依据,其罪名不能依法成立。

    二、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西公(2018)第189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2018年12月26日作出西公(2018)第200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2020年2月28日作出西城公安分局(2020)第18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认定“经查,你于2016年9月22日走访,未与当地公安局进行移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后,公安机关作出的新证据,足以证实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9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朝正,刘高胜,肖成林犯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的事实,缺乏证据、依据证实,人民法院采信的《非法证据》,与公安机关提供的新证据,相互矛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认定的事实不确实、不充分,认定被告人何朝正,刘高胜,肖成林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能依法成立,判处被告人何朝正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刘高胜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肖成林有期徒刑三年的审判职权行为,显失公正。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冤假错案。

    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刑终5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院作出(2019)渝01刑申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人何朝正的申诉。证实了本案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坚持有错不纠的事实,确实存在。

    四、本案一审、二审审判人员为非法征地,强拆私房祸国殃民的犯罪嫌疑人充当保护伞,未认定非法征地强拆房屋的事实,捏造了何朝正,刘高胜,肖成林上述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凭空伪造了三人犯寻衅滋事罪的罪证,其罪证与非法征地强拆房屋祸国殃民的事实相互矛盾。

    五、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审判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为非法征地强拆房屋的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凭空枉法判决申诉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何朝正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刘高胜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肖成林有期徒刑三年,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与中国人民为敌。其审判职权行为涉嫌犯枉法裁判罪,应当由重庆市监察委员会依法进行调查。

    为了促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特此刑事案件申诉书。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刑申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8)渝01刑终508号刑事裁定、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9刑初83号刑事判决,采信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新证据,依法重新审判本案。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何朝正 刘高胜 肖成林
    二0二0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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