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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张元贵控诉清水河法院枉法裁判

    【民生观察2024年3月4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村民张元贵,现曝光清水河法院、市中院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枉法裁判。

    张元贵,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大湾行政村村民。据其反映,1984年5月19日和林县建设银行与前大湾村、兴旺庄村签订合同书,约定和林县建行承包二村400亩土地。该合同由前大湾负责人“姜文元”签字。

    1986年10月10日,和林县人民政府颁发了0701号草原所有证,将和林县樊家夭乡大湾行政村内14459.1亩的草原地划给前大湾行政村所有。(案涉的4000亩土地在该证范围内)

    1996年10月8日,原和林县建设银行与和林县团委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没有在登记机关进行任何登记、备案,而转让土地面积突然变成4000亩。行政村法人代表刘文光和全体村民都不知道此事。

    1999年10月12日在0701号“草原所有证”没有被撤销、土地性质无变更签记、无书面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和林县国土资源局为温海英颁发了0048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9年11月18日和林县团委与温海英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将团委的4000亩土地出让给和林县海之源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2000年5月25日和林县海之源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法人代表:温海英。也就是说,温海英先领取土地证、后与和林县团委签协议。

    事实上,前大湾村从解放至今都没有一个名为“姜文元”的人,此有前大湾自然村、兴旺庄自然村的村民作证。且村原党支部书记李二恩可证明,1984年和林县建行承包400亩土地时,参与合同的当事人有行长、前大湾小队队长姜支元、兴旺庄小队队长李文业,而李二恩也在现场,并无姜文元此人。而队长姜支元本人并未见过温海英提供给和林县国土局的400亩打印的合同书,也未在合同书上签过字,“姜文元”三个字也并非他所签写。

    大湾村民和村委会是在2010年知道温海英把他们的土地办出了土地证。从此开始上访,诉讼主张权利。村民们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举报反映。

    2011年和林县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结合和林县建行行长贺占凯、杨埃文及乔科小的证言可以证明,1996年10月8日,签字和盖章的协议与现在形成协议不同,原来400亩的土地变成了4000亩。且时任村支书杨埃文签署“情况属实,同意转让”几个字不是他本人签写,而名字是在他喝醉的情况下贾建平让签上去的,当时对于转让协议上的土地四至面积不清楚。

    签署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中的4000亩土地属于前大湾行政村集体所有的草原地,有前大湾行政村持有和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第0701号《草原所有证》佐证。而建行和林县支行转让该土地时无土地使用证、即建行和林县支行无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2015年呼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指出,和林土地局在没有认真审核土地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基础上为温海英及海之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且严重侵犯了大湾行政村村民所有的草原地。

    2016年内蒙古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指出,和林县建设银行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因此其后的转让均没有合法依据。三级检察院认定温海英提供给土地局的合同、协议都是非法无效的。但温海英至今霸占着大湾的4000亩土地。

    村民们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和林县政府颁发给温海英的0048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村民胜诉。2021年9月,县自然资源局撤销了颁发给温海英的4个国有土地使用证。

    然而温海英的儿子杨蒙拒不交出土地,理由是三份合同还生效。故而2022年村民和杨蒙针对三份合同问题打了第二场官司,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三份合同无效,排除妨害返还土地。

    而清水河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为涉诉4000亩土地性质属国有土地,即便土地证被撤销,但土地性质并不必然改变。以“大湾村委会无权对该土地提起诉讼”为由不支持村民的诉讼请求。

    而张元贵在接到清水河法院判决书时正赶上疫情爆发,延误了上诉期。随后,张元贵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启动了再审程序。而市中级法院以申请人未提起上诉是对自己权益救济途径的放弃为由驳回再审,显然违背法律规定。

    村民向清水河县检察院申请审查,然而清水河县检察院以“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清水河县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大湾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终结审查。”

    原一审赛罕区法院的判决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公平公正的依法判决,却被二审法院推翻,导致村民无休止地起诉,上诉,申诉,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且海之源公司是一家制毒公司,2013年内蒙古最大的毒品案就发生在该公司。抓捕包围现场时,呼市公安局动用了120名警察,可温海英却未受一点牵连,未曾拘留过一天。而张元贵却因为诉告温海英而被多次拘留。

    村民希望上级领导部门能够重视此事,依法严格调查,针对冤假错案进行改正,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温海英建养牛场毁了120亩柠条林,只养了二年,之后就从事制毒。执法人员如果有正义感,单凭制毒这一点,温海英就得归还土地,立马走人。

  • 法官坚持枉法裁判透露中国法律只是权力附庸品

    我是王秀英,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里凡村人。我先声明,我在此说的每句话都是事实,就算比喻听起来不文雅,但也没有更恰当的比喻。

    政府,官方宣传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而我经历与接触的政府是抢劫百姓财产的强盗。

    法院,是惩办犯罪,解决人民纠纷,保护群众财产与人权的。而我20年的依法诉求,裸露在我面前的法院是无视人权,为强盗的抢劫披上“合法外衣”的工具。

    下面我用事实来证实以上的话:

    2000年福安政府暗箱操作,将我村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农田与护岸林颁证给勾结对象丛贸公司,却一致欺骗我村没有颁证。直到2005年,福安市国土资源局才告诉我村的土地在2000年已经颁证给丛贸公司。

    我村起诉到法院,一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吴杰,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珩,是该案一、二审的审判长。两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仅凭以下这份来源不清的、没有履行过的1977年的“契约”判决我村村民赖以生存上百年的土地属于国有。

    征用护岸林与基本农田应该由国务院审批,而本案任何审批手续都没有。

    在我村这宗地上,福安政府给勾结对象丛贸公司颁证面积200多亩,实际默许丛贸公司侵占371亩地。2022年到2023年,福安政府两次聘请测绘公司对我村被侵占的土地进行丈量与宗地确认,结果除了福安政府给丛贸公司违法颁发的9本土地使用证外,还侵占我村100多亩土地。

    我村向福安政府申请为被侵占的土地确权颁证遭拒绝,2023年6月向法院起诉。

    2023年9月6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福安政府提交颁发9本土地使用证的证据,8本证作假,(其中一本比作假性质更恶劣,也是本案利益链层层抱团维护违法行为的症结所在,待时机成熟另公布)。

    霞浦法院院长吴杰,原是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福安政府将我村土地违法颁证给丛贸公司的案件都经他审理过,福安政府所有作假行为,吴杰法官都会以法的名义为违法包装,但在包装盒里没有相应的法律。

    这次我村提起确权之诉,在充足的证据面前,霞浦县人民法院为逃避案件的依法审判,设计了一个枉法裁判的套路,不审案件本身,而把审案重点放在本人身上,庭上庭下多次调查本人的村民小组组长身份。

    以下图片是2023年11月30日《今日质疑网》发布的文章与视频,标题是《霞浦法院调取证据通知书暴露法官枉法裁判的真相》。

    文章最后一段已经预知:“霞浦法院的调取证据通知书,不是在调取证据,而是在暴露自己的罪恶。这是一份枉法裁判的预告,是一份法律的讽刺,是一份人民的耻辱……”

    事实果真如《今日质疑网》预知中发展。2023年12月29日,本人收到霞浦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裁定内容果真按霞浦法院的调取证据通知书的铺垫进行。

    霞浦县人民法院驳回诉讼的理由是里凡村民小组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提起本案诉讼前已由村民小组依照有关法律讨论决定,没有18周岁以上三分之二的村民参与的证据,没有村民小组向村民公布的证据,不具备提起本诉主体资格。

    不知霞浦县人民法院哪来自信与证据认为里凡村没有18岁以上三分之二的公民参与,及决定没有公布。本人既是里凡自然村村民,又是由里凡全体村民委托,村委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处理里凡村土地被丛贸公司侵占的一切事项代理人,更是村民推选的小组组长。这些证据已经都向霞浦法院提交。完全超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起诉应当提交的材料。且十几年来有关本案的所有诉讼,本人的身份证明都只出示身份证与村委证明书,任何级别的法院都没有对本人身份证明进行调查过。

    《村委会组织法》明文规定村委会是自治自理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有史以来,里凡村民小组讨论村务就由小组长把村民聚在一起开个小会决定,小组讨论问题从来没有留证据。也没有法律规定村民小组讨论村务要留证据。村委出具村民小组长的证明书就是证明村民小组讨论决定通过的证明。

    福安政府非法侵占村民土地,村民小组依法诉诸法律,霞浦法院却要村民提供“我爸是我爸”的证据,就好比有一对夫妻,老婆被人强奸了,老公向法院起诉追究强奸犯的责任,而法院却要求老公出示两夫妻在床上行夫妻之实的证据来证明老公是老公,如果老公提交不出,就驳回老公的诉求,老婆应该被强奸。

    霞浦县人民法院这钟荒谬绝伦的裁判是在玩弄里凡村,还是针对国家最高领导层?2018年修宪,把《宪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后去掉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村民小组讨论、决定村务要留证据,但对修宪有明文规定。按正常逻辑推理,霞浦法院是借用里凡村的案件来讽刺最高领导层修宪没有通过全国十八周岁以上三分之二的公民参与,以此来表达对我们国家主席修宪连任不满而指桑说槐。霞浦县人民法院在2023年11月20向我村委调取我的村民小组组长身份证明已经在打脸中国由选举产生的官员了,现在裁定书又以我这小组长为维护村民利益要提交18岁以上三分之二村民参与讨论决定的证据来含沙射影国家领导层的修宪这重大决议没有通过18周岁以上公民参与的证据,又一次打脸中国领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等规定,按本案驳回的理由,本案审判法官在开庭前并未向当事人出示其担任法官的相关学历证明,那么审理该案的法官也不具备法官资格。

    最后,我再给大家出示一组霞浦法院的法律文书,霞浦县人民法院给里凡村民小组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人民陪审员的名单是吴先铜与颜厥炎。这是裁定书的陪审员是徐松与王宝丹。霞浦县人民法院并未给当事人任何说明。可以想象法律在他们的执行中已经扭曲与变形到什么程度了。

    中国底层百姓是弱者,弱到法律都保护不了。这近20年来,我代表我村一路举报与该案有关的违法人员,而枉法裁判的两审判长一路被提拨。与政府勾结侵占我村土地的丛贸公司老板刘丛生,用政府违法给他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向银行贷款十多亿本息不还,之后宣告破产,福安政府接手继续抢劫,法院继续充当抢劫的工具,难道刘丛生向银行贷款十多亿不还,与政府、法院无关吗?如果他们没有一起分羹,那是什么促使该案延续近20年不解决,政府违法后续有人,法官坚持枉法裁判的意念不放松,这是值得人们讨论的话题。且与该案有关的违法人员都得到提拔,这只能向人们释发一种信号:1、中国的法治已沦陷。2、中国体制内的人只要越违法就越得到重用。

    在此,我也想奉劝高层领导,想摧毁政权的是你们体制内的人,不是百姓。不难想象,一个百姓无法可依的国家如何能长治久安?百姓只是被卡住喉咙捂住嘴,濒临死亡时挣扎一下,对执政党不构成威胁,请不要高压维稳受害的百姓。

  • 保定中院刘克伟枉法裁判 是村霸保护伞

    各位领导:

    你们好!本人张景珍,女,78岁,系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莘桥村人,现举报保定中院刘克伟在(2020)冀06民终1411号民事案件中罔顾事实、歪曲法律、枉法裁判,充当村霸保护伞的问题如下。

    一、我家经营一处果园,承包合同签订于1988年5月,合同明确约定如果政策有变动的情况下村委会才可以收回果园承包经营权。但是我村原村支书兼村主任靳双羲从1999年至今一直霸占我家果园,阻挠正常经营,导致果园荒废二十多年。2018年6月份保定中院终审判决靳双羲败诉后,其利用担任村支书的便利,瞒着其他村干部和老百姓,于2018年9月份偷偷将果园确权至自己名下,然后2019年3月份靳双羲又以村委会名义通知收回果园,想利用职权据为己有(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经被撤销,靳双羲本人也正在接受纪委调查)。为此,我及家人将高阳县莘桥村村委会诉至法院,保定中院法官刘克伟却不顾事实,歪曲法律,违背立法原意,擅自适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规定,断章取义地认定果园承包期为三十年,判决莘桥村村委会可以收回。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家庭承包的耕地才有三十年法定期限的规定,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没有法定期限的规定,而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物权法》的条文说明和立法理由,其他方式的承包里包含果园,所以承包期限应根据合同约定。但是刘克伟法官为规避上述规定,却故意歪曲法律,违背立法原意,引用《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承包期不能超过三十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物权法》的条文说明和立法理由,《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就是引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也是对家庭承包方式的规定,而且第二款明确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体现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立法精神,有利于保障广大承包人的利益,更好地鼓励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即将届满时,继续向承包地投入。如果刘克伟法官认为其他方式的承包可以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那就不应该断章取义,只适用第一款关于承包期限的规定,而对第二款承包到期后由土地承包人继续承包的规定却视而不见。

    二、刘克伟法官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果园的土地性质为耕地,严重违背事实。

    国土资源部为土地调查、规划、审批、执法、登记等工作需要,专门制定了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10-2017))明确将果园归属于园地,编码为0201,而耕地分类里只有编码为0101的水田、0102的水浇地和0103旱地。另外根据国家林业局林函策字﹝2005﹞121号复函,以生产果品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属于经济林,其用地为林地。而根据政策,林地承包期为70年。但是刘克伟法官为达到判决我方败诉的目的,却罔顾事实,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果园为耕地,并移花接木,断章取义地认定承包期不能超过三十年。

    退一万步说,即使是耕地,无论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还是《物权法》,三十年承包期均是对家庭承包方式的规定,相关法律对其他方式承包的耕地,并没有三十年法定期限的规定。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其他方式承包的期限由合同双方约定,并且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该果园承包合同签订于1988年,当时法律对于土地承包期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当时并没有区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但是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该果园原为盐碱地,而且建设果园投入比较大,生产周期长,所以才签订了附解除条件的承包合同。另外,1988年,当地农村土地承包费也就是每亩每年几元钱,该果园面积10.48亩,当时每年承包费超不过100元钱,莘桥村委会为归还银行贷款却一次性收取了一万一千三百元的承包费,也正是有这方面的原因,才附加了如果政策有变动,村委会才可以收回果园的条件。而根据国家政策,林地承包期为70年。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以附期限,也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可以附生效条件,也可以附解除条件。很明显,该果园的承包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只有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村委会才可以收回。但是保定中院刘克伟法官却错误认定事实,歪曲法律,违背立法原意,从而导致枉法裁判,其认定果园承包期为三十年没有任何依据,明显违反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裁判结果严重错误。因为该案导致我家倾家荡产,我的丈夫齐良二十多年来每天忍受煎熬,奔波在上访道路上,身心受到巨大伤害,最后导致精神失常,含冤去世,我也将近80岁高龄,还要奔波上访,刘克伟法官却无视法律,充当村霸的帮凶,良知何在?人性何存?

    希望各位领导能核实相关情况,查清背后的利益链,铲除村霸的保护伞。

    此致
    敬礼!

    举报人:张景珍
    电话:13257638676
    2022年12月27日

  • 辽宁于东旭控告法院枉法裁判

    【民生观察2020年4月3日消息】辽宁省凌源市农民工于东旭,控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请求依法撤销两级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要求立案再审,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占。

    于东旭,男,汉族,身份证号:211382197809256215,住址:辽宁省凌源市沟门子镇白石嘴村,电话:18742146123

    于东旭讲述事情经过:2013年7月28日我在沈阳承包了何和开在沈阳市委党校(大学经典)项目的外墙保温工程,合同约定何和开负责所有的原材料,我只负责施工所需的小型设备,包工不包料。由于现场没有施工所需胶泥无法施工,何和开就将卢国忠的电话给我叫他给送胶泥,卢国忠到达现场后,由于何和开外出办事不能到场,就打电话给我,委托我帮他代签一下,货款全部由他给付,我就这样帮他签订购买胶泥的协议,并且购买的胶泥全部都用在了何和开施工的工程上了。

    施工期间,何和开已经给付了卢国忠两万元的货款,后来因为何和开不再给付卢国忠货款,卢国忠将我还有何和开一起告上法庭,一审沈阳皇姑法院支持了我,判何和开给付所有货款,何和开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中级法院并找了人。再开庭审理前期,担任主审的刘春杰法官就告诉我:这次必须判你输,然后你再以不当得利的形式去告何和开,你一定会赢。就这样将本案发回重审,并附着意见,后来,皇姑法院又将本案改判,判我给付所有货款,我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中法,还是由刘春杰法官担任主审,在庭审结束的时候,刘春杰法官就问我,我不是告诉你不用来了吗?你怎么又来了?我不是让你以不当得利的形式去告何和开吗?接着又对我还有我的代理律师说:这次不说你也能知道结果了。在判决没有出来的时候,刘春杰法官给我打电话叫我撤诉,并让我的代理律师劝我撤诉,我没有答应。期间我给刘春杰法官打电话说我案子的事,我问他为什么一次能判的案子,为什么非要让我打两次官司啊?刘春杰法官却说:我知道你屈,但是没有办法,后来的结果维持了皇姑法院的判决。

    我又开始申诉,可是姚军法官用刘春杰法官之前对我说的话来劝我,并且用欺骗、吓唬、忽悠的办法,让我撤诉,并告诉我,如果我不撤诉,他们也可以让我赢,但是会对我之前的判决不利,让我以用告何和开不当得利的理由去告何和开,比我走申诉还要快,但是他并没有告诉我,我只有一次申诉机会。

    我又到皇姑法院起诉何和开不当得利,临开庭的时候,我才知道,在我没有把全部的货款给付卢国忠的时候,我是告不了何和开不当得利的。我发现上当了,又回到沈阳市中法立案再审的时候,他们不给我立案。并告诉我,我只有一次机会,他们让我去沈阳市检察院抗诉,可是检察院看到我的案子没有最终结论,不能受理,还是让我去找沈阳市中法,就这样两家谁都不管了,然后我就开始上访,找各个部门讨要一个说法。

    在我绝望无助的时候,我就拨打了沈阳市中级法院执行监督平台的电话,跟他们说了我的情况。他们帮我联系到审理我案子的民三庭庭长曹岩法官,曹岩法官向我了解了情况,并认识到案子错了!并跟我约定第二天再沈阳市中级法院的小会议室,再具体的了解一下我案子的情况。然后,她再向院领导汇报。我次日跟她见面,向她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出示证据跟她做了详细的说明,还向她递交了材料。

    过了一段时间后,我给曹岩法官打电话得知,她已经向院领导做了汇报,院领导已经指令刘春杰法官为我书写《建议复查提起再审》建议书,事后我又根据刘春杰法官的要求,又向他递交了一份《情况说明》。事后,刘春杰法官将写好的《建议复查提起再审》的建议书移交到了立案二庭,期间我给立案二庭庭长王卉打电话,已经证实我的案子已经到了他们那里。

    我等了六个多月,给他们打电话他们却相互推托。直到2018年11月29日,我接到了刘春杰法官的电话通知!说他们给我提的《建议复查提起再审》被立案二庭驳回了。在2019年两会期间我通过上访,向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周延庭院长反映了我的问题,于是这才在2019年3月25日立案二庭才正式受理,对我的案子开始审查。

    我又根据王卉庭长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写了民诉法第二百条的:一项、二项、三项、六项、七项、十二项、十三项,再次向沈阳市中级法院要求立案提起再审。可是再开始审理的时候,才知道主审法官朴海花就是审理民三庭为我提起《建议复查提起再审》的主审法官。在2019年6月20日,我收到沈阳市中级法院给我的民事裁定书,朴海花法官却以我以民诉法第二百条的一项给我审理了我的案子,我认为纯属助纣为虐,颠倒黑白。事情写到这里就是我案子发生的整个经过。

    现在本人于东旭对沈阳市中级法院做出的(2017)辽01民终6776号民事判决及(2019)辽01民申232号民事裁定书坚决不服!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凡在一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理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其他程序的审判”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中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严重的程序违法,纯属枉法裁判!

    现向相关部门申请立案再审,以维护我们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附证据材料:

    一、庭审笔录(23页)
    证明:原审原告卢国忠早就知道,我是代原审被告何和开签订的胶泥协议,并在(2015)皇民二初字第664号判决,庭审时为原审被告何和开出具了《情况说明》一份,以及我与卢国忠签订的购买胶泥的协议复印件,再庭审时由何和开当庭向法庭提交。证明:协议我是帮何和开代签,货款全部由原审被告何和开给付的。

    二、询问笔录(11)
    证实:证人王阔的真实身份,王阔在(2015)皇民二初字664号判决庭审时,为原审被告何和开出庭作证,身份就是现场的一名力工。而在本案中,不知道怎么了?摇身一变就成了保管员。就连材料的名称都说不好。在同一工程,同一项目,两个不同的身份,那么我们真的不知道,何和开为什么这样做?这也让我们怀疑五红建材厂为什么出具证明说何和开(大学经典)项目工程的胶泥是由它提供的,对这个真实性我有疑问。

    三、沈阳市山峰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租赁合同(2份)以及设备进场清单(4份)及在(2015)皇民二初字664号判决庭审时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明:吊篮的租赁合同是我受原审被告何和开委托帮其代签的,所有的租赁费已经全部由原审被告何和开给付并结清,所有进场单据全部由我及我的父亲帮其签收。

    四,沈阳市美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送货欠款单(7份)《情况说明》(1份)
    证明:原审被告何和开进到沈阳市党校(大学经典)项目4#楼所有的苯板送货欠款单!是我受原审被告何和开委托,全部都是由我及我的父亲帮其签收的。

    五,沈阳市昱隆达保温材料厂送货单(18份)《情况说明》(1份)
    证明:原审被告何和开进到沈阳市委党校(大学经典)项目5#楼所有的酚醛板,是我受原审被告何和开委托,全部都是由我及我的父亲帮其签收的。

    六、庭审笔录(2页)
    证明:原审被告何和开在庭审时,已经承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是他委托我,帮其代签的,租赁费他已经向出租方付清。七、卢国忠代理律师当庭已经证实货款是由原审被告何和开给付的。

  • 怀化张善光举报法官枉法裁判

    【民生观察2019年12月29日消息】怀化市溆浦县张善光多年来持续维权抗争,循上访与司法途径而得不到公平合理解决问题,近日在国内网上公开举报怀化的法官枉法裁判。此前他怀揣举报冷旗帜法官枉法裁判的材料四处奔走。怀化市司法接访中心告知,这种材料不属他们受理范围;怀化市纪委、监察委回复,这种材料反映的问题不属他们管辖……因而唯有选择将举报材料公布于国内网上。

    此案是一件资产处置维权案件。张善光在维权过程中揭发官员腐败犯罪,涉案银行行长因涉贪被判刑。张善光是溆浦人,曾因八九六四民主运动坐牢七年,后来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共当局制造的大规模下岗工人失业潮时,组织工人维权建立国企下岗工人自治工会组织,又被中共当局判刑十年。

    附举报材料:
    举报人:张善光,男,身份证号:4330241956121*****,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民主街,曹云申请民事抗诉代理人,联系电话:155****9892。

    被举报人:冷旗帜,女,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举报内容: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怀中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69号判决》),对举报人曹云与溆浦县工商银行、第三人刘志平、第三人深圳富源公司房产确权一案枉法裁判。《69号判决》的审判长是冷旗帜法官,该判决的主要枉法事实如下:

    一、《69号判决》认定刘志平有权处置溆浦工行资产属枉法

    《69号判决》认定:“溆浦工行委托刘志平处置合同中的财产时,不但有单独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而且有给富源公司的公函……同时,溆浦工行对于委托刘志平处置资产的授权委托书和公函是认可的。因此,刘志平处置资产时有代理权”(见《69号判决书》第19页1行至7行)。

    《69号判决》的上述认定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全然相悖:

    第一、2004年4月9日,溆浦工行时任行长舒相铁与刘志平签订《委托处置协议书》,委托其去深圳处置溆浦工行2030平米以物抵贷资产,即本案争议房产。该《委托处置协议书》第四款限定:“变卖行为必须在省分行正式处置方案批准后按其实际规定进行”(见证据1:《委托处置协议书》)。由此可知,该《委托处置协议书》是附条件生效合同。同日,舒相铁在《委托处置协议书》基础上给刘志平出具了处置上述房产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第一行注明:“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处置深圳宝安抵贷资产的协议书(即《委托处置协议书》)内容对乙方(刘志平)授权”(见证据2:《授权委托书》)。之后,省工行一直未批准正式处置方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溆浦工行与刘志平签订的《委托处置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没有成就,《委托处置协议书》未生效,因此,刘志平无权处置溆浦工行资产全世界人民都清清楚楚;

    第二、溆浦工行诉讼代理人由于不清楚原行长舒相铁给刘志平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公函》时的具体情况,在法庭上认可了富源公司提交给法庭的溆浦工行上述两份文书的真实性(2018年9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中《公函》系伪造。《司法鉴定意见书》已交怀化市检察院民行科作为申请民事抗诉依据之一)。但认可其真实性不等于认可《授权委托书》生效,不等于认可刘志平对争议房产有处置代理权,这是小学生都知道的常识,我们怀化市中级法院的冷旗帜大法官却不清楚;

    第三、怀化市中级法院2016年7月对舒相铁的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亦印证了刘志平无权处置溆浦工行资产:“刘志平违背其与中国工商银行溆浦县支行签订的委托处置协议书,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未审批同意有关处置方案的情况下,超越授权范围,借口以被注销的中国工商银行溆浦县支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名义处置涉案的以物抵贷资产……刘志平处置涉案的以物抵贷资产并将处置款占为己有的行为违法”(见证据:《刑事判决书》第37页14行至第38页5行。该《刑事判决书》作为申请民事抗诉依据之一已交怀化市检察院民行科)。

    二、《69号判决》认定《厂房回购协议》应约束溆浦工行属枉法

    《69号判决》以《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为依据,认定刘志平在溆浦工行授权范围内与富源公司签订的《厂房回购协议》应直接约束溆浦工行(见《69号判决》第19页20行至第20页7行)。

    《69号判决》的上述认定是故意违背事实错误适用法律。

    如前所述,刘志平处置争议房产时,其与溆浦工行签订的《委托处置协议书》没有生效,其以“溆浦工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代表”名义同富源公司签订《厂房回购协议》明显是超越溆浦工行授权范围,不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中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这一要件,但冷旗帜法官却违背事实认定刘志平是在授权范围内处置溆浦工行资产,然后以《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为依据,认定富源公司与“溆浦工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代表刘志平”签订的《厂房回购协议》应当约束溆浦工行,这明显是故意违背事实错误适用法律。

    冷旗帜法官在《69号判决》中的上述枉法裁判,不是在事实不清模棱两可状态下作出的误判,而是在证据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情形下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该枉法裁判导致原告曹云在房产确权一案中败诉,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余万人民币。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规定,冷旗帜法官显然已涉嫌枉法裁判罪,理当依法查处。



  • 汉江中法枉法裁判 伍立娟无法脱贫

    【民生观察2019年12月29日消息】12月27日,湖北潜江维权人士伍立娟到汉江中级法院进行了维权要求会见法院院长被拒绝只做了简单的信访登记就让离开信访登记处,竟然说当事人没有带判决书,当事人在北京最高法一刷身份证就可以看到所有关于伍立娟的官司的判决书,而在汉江中级法院却看不到判决书,自己制作的法律文书却看不到,让离开时给了当事人一个小条要把材料与法律文书用邮递的方式递交给法院院长。

    当事人伍立娟原工商银行职工,在2004年被银行非法无辜下岗至今,在原工作单位工作10以上,伍立娟在工商银行工作18年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而被侵犯了她应有的劳动权利被剥夺而非法下岗的人员。

    下岗后通过维权进入法律程序,经过劳动仲裁到市法院,再到汉江中级法院,然后到省高院,直到北京最高法院,一路走来经历了长达15年的马拉松式的维权,在维权过程中都经历了非法关押殴打,伍立娟经历了无数次的非法绑架软禁,还被劳教一年,潜江政府严重侵犯人权限制身自由等权利,十几年的维权没有任何部门给予一个公平的书面答复,法院最终给予模棱两可的结果,改革中的问题法院不予受理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这就是中国的法律,请问有关部门是那个部门?法院的结果与外交部发言人说话一个样,《请有关部门》,老百姓在哪里去找这个《有关部门》?

    伍立娟在当地多次到市政府与银行要求依法合理解决问题无果的情况下也多次进京维权,在北京各大信访部门窗口,走到任何部门都只是给刷一下身份证而已,到最高法院连刷身份证都被拒绝了,维权从各方面反馈的信息都是一样,所有的信访部门全部都是挂羊头卖狗肉,没有任何一个案件依法依规解决的,全部都是推诿到回原地解决,原地能解决问题谁还千里跋涉辛苦到北京维权?习主席一再强调要依法治国,让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么多年的信访问题依然都不能解决,依法治国怎么体现?老百姓怎么才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伍立娟因被潜江工商银行非法下岗后,通过法律程序没有得到任何结果,目前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伍立娟人已经过了三年都没有办理退休,银行却一直不予合理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她生活极其困难,伍立娟无数次被政府与银行联合绑架软禁限制人身自由,希望现任市委书记吴祖云关注我的信访问题。请及时给予解决,请潜江政府与工商银行遵照执行习主席的指示老百姓的信访问题无论大小都是大事要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解决困难。

    伍立娟在长达15年的维权中,还多次关押在潜江人民旅社黑监狱失去自由,每次都是接近一个月,还有四大银行每次大型活动维权都要将绑架关押在黑宾馆多次,每次都是十五天左,在维权15年的时间基本都是天天24小时的监控,严重侵犯了我个人的隐私与正常的生活,在非法绑架软禁中遭到殴打,在殴打中手腕被打脱离后被软禁在宾馆没有及时医治,现在已经造成骨质增生无法医治,至终身残疾的严重伤害,在湖北潜江拘留所遭到酷刑被几个人捆绑在老虎凳上从头到脚都用黄色胶带捆绑在老虎凳上,手脚全部被铐上,从早上八点到下午2点多,大半天的时间不给吃中午饭等酷刑。以上是伍立娟这些维权上访的经历,当局这些年的所作所为都在众目睽睽之下众所周知中。

    伍立娟维权十五年所受到的迫害时间表:
    1,2006年在北京大使馆门口被北京西城区派出所非法拘留5日。
    2007年一直在北京维权。
    2,2008年在北京打工住所被潜江政府非法从北京绑架回来后遭到非法拘押,以寻衅滋事罪拘押30后释放出来,再次关押到黑宾馆三天后转为劳教一年,请问30天从看守所出来后再次关押黑宾馆3天后再办理劳教一年手续,没有任何法律程序这样合法吗?
    3,2009年3月两会将我非法关押到潜江人民宾馆黑监狱20多天直到两会结束后才释放回家,
    4,2009年10月国庆60大庆期间将我控制在家里,门口有20多人看守一个月之久,
    5,2010年两会再次绑架控制在宾馆黑监狱20多天,同年10月份中央会议再次非法绑架同样关押在宾馆黑监狱,还有四大银行重大维权活动都将我控制与绑架。
    6,2010年参加四大银行在北京维权被北京西城区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30天。
    7,2011年继续在北京坚持维权,每逢重大节日都将我从北京绑架回来。
    8,2012年直到2013年几乎长期住北京维权。
    9,2014年在北京维权被绑架回来被非法行政拘留8天。
    10,2013年直2014年在北京维权被湖北潜江当局非法拘留4次,每次都是从马家楼雇佣北京不明身份的人员押送回来直接送派出所强行做笔录后送拘留所关押。
    11,2014年3月份政府非法安排银行工作人员与保安在我家门口24小时看守,我逃跑出来后到北京在3月8号湖北当局上百人在北京定位找到将我绑架押回湖北潜江被关押在公开挂牌的法制学习班学习,在我们向外发出呼救后家人找到关押地后,再次把我与另外一位同事黄行芝转移到郊外的黑宾馆关押至两会结束后我与同事黄行芝才被释放回家。
    12,2015年在北京维权因举牌被北京当局非法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留30天后取保候审被当地接回湖北潜江,取保候审一年到期后至今没有给我手续。
    13,2016年在取保候审期间外出旅游被湖北潜江江汉油田公安局非法从外地拦截回潜江后被行政拘留10天。
    14,2016年至今2019年一直在湖北潜江家里,同样遇到国家重大活动与节假日都将我绑架到宾馆与医院软禁。
    15,2017年3月9号将我绑架软禁在江汉油田二医院四楼烧伤科医院21天,2017年3月9号至3月30日。
    16,2017年10月12号我被绑架软禁在宾馆15天,关押时间为10月12号至10月27号晚上回家。希望市委书记吴祖云解除对伍立娟24小时的监控,撤销门口24小时的监控摄像头。以上是伍立娟维权15年的心酸经历。
    17,2018年-3月两会期间门口24小时监控跟踪20多天。
    18,2018年11月19三中全会期间24小时监控跟踪20多天。
    19,2019-3月两会期间同样的24小时监控跟踪一个月。
    20,2019年9月至10月70大庆期间继续监控跟踪。

    当事人伍立娟所遭受的所有迫害都是由于汉江中级院枉法判决所导致的,我是中国公民在中国湖北潜江工商银行发生的劳动纠纷,官司到了汉江中院,立案开庭,最荒唐的是判决书上竟然是法院不予受理,原因是改革中的问题不予受理,应该由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你不受理就不应该立案,既然立案开庭了为什么在判决书上要写上不予受理?你这样胡说八道不是自己打脸掌嘴吗?中国的法律就是你们这些胡说八道的人糟蹋的,你们不配做法律代言人,你们不依法判案,你们丑陋的玩弄法律历史会记住你们的做恶,自己立案却判决不予受理,这简直就是中国法律的大笑话,作为汉江中院枉法判决的案例,汉江法院院长应该感到羞耻与丢人,判决书上的每一句话都是要经过法院院长审核的,汉江中级法院给当事人造成的所有损失与精神伤害应该承担责任给予赔偿,请中央追查汉江中级法院枉法判决所制造的所有冤假错案,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该抓人的要抓人。

    中央多次在脱贫工作会议上说:2020年中国老百姓达到小康生活水平不是问题,离2020年还有三天了,当事人不想达到小康,只想脱贫就OK了,汉江中级法院导致当事人在即将到来的2020年还无法脱贫,实现奔小康就不要想了。

    当事人最后的诉求:追究审判长责任,汉江中级法院应该纠正自己所犯的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人身伤害给予补偿,正义会迟到,但是正义不会缺席,迟到的正义给当事人造成的伤痛将是永远的痛。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

  • 公开官员财产是裁判真假反腐的标尺

    据“维权网”报道,2月10日(中国传统春节假期中的大年初六),流落在京城的全国访民代表吴继新、吴玉芬、王文卿、王金兰、王心玲、韩富英、石新红、沈立秀、张翠磊、张宝珠、徐新民等,在北京南站拉横幅,强烈要求官员公开私人财产!这是多年来中国公民要求官员公开财产,以推进反腐,促进法治,保障人权的持续努力。民生观察对公民这种践行宪法权利,承担社会责任,推进社会进步的行为表示强烈呼应与坚决支持!

    应该看到,中国多年来就一直有公民奋起要求官员公开个人财产,尤其在中共十八大新的权力集团上台后,从2013年春开始,全国持续涌现了大批上街呼吁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勇士,极大地从民间舆论上支持与推进着中国反腐,然而,中共当局对此最后却采取了断然抓捕与判刑,将全国数十名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公民拘押判刑,使公民反腐热情遭遇冰封。尽管如此,中国公民依然顽强抗争,每年都会在全国各地涌现一些呼吁官员公开财产者。今年在春节期间,也是中共操控的全国人大与政协会议前夕,一批滞留于京的上访维权人士再度公开上街要求官员公开财产,显示着中国公民反腐与推进法治的决心。

    人类社会对权力腐败法理的历史经验一再证明,一个社会官员的廉洁程度与该国社会制度紧密相关,而决定官员廉洁的重要制度保障之一,就是官员的财产公示制度。当今世界,那些厉行财产公示的国家,官员普遍廉洁,民众普遍幸福,社会发展普遍平稳健康,而那些不推行官员公示财产的国家,官员普遍贪污,民众普遍遭殃,社会普遍动荡。在一定程度上,官员财产公示与否,直接决定着国家制度的先进与落后,决定着一个社会制度的民主与专制,决定着一个政府反腐的真假。

    任何真正的反腐,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就成为一种必然与基础性工作。从世界各国反腐成效来看,官员公示财产是最直接而有效的反腐,也是能够对腐败有治标与治本双效的机制。任何真心反对腐败的国家,必然会祭出财产公示的大刀。而相反,任何不愿推行官员公示财产的国家,反腐必然难以深入与持续,反腐就只能是婊子的牌坊,是欺世盗名的幌子,是权力斗争的借口,是假反腐,是真反动,是以新腐代替旧腐。

    中共权力集团从2012年底十八大权力交接后,表面祭起了反腐大旗,先后缉拿了数百部级官僚,但对中国民间践行宪法权利而奋起的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大肆镇压,就暴露出了反腐的虚伪与欺骗,就决定了这场所谓的反腐只是权力斗争的掩护,是假反腐之名而行权斗之实,如此必然带来旧腐未除而新腐又生,社会只是变换着腐败的形式与腐败的团队,而社会在法治与人权上毫无进步,甚至出现更大倒退。

    中国自从1989年镇压反腐爱国民主运动的“六四屠杀”后,社会急速进入权力与资本通奸的权贵资本主义时代,权力的极度堕落与腐化,吞食着社会一切资源与公民权利,使社会深陷入贫富两极、资源枯竭、环境毁弃、矛盾激化、危机四起之中,产生出数以千万计权利被侵害的上访维权群体。可以说,中国公民每个权利被侵害的后面,都潜藏着权力腐败的鬼影。而要想扼阻权力的危害,就必须扼制权力的腐败,而要想扼制权力腐败,官员公示财产就是必然而有效的途径。所以,大批觉醒的公民奋起要求官员公示财产。

    要求官员公示财产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符合《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践行监督权、参与权。而中共当局对公民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打压,却是严重违反宪法与法律,也违反中国业已签署的《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捍卫者宣言》等等国际公约。所以,中共当局如果真心反腐,就应该听取公民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呼声,在即将召开的中共两会上,通过立法开启官员公示财产的监督机制,从而切实推进中国的反腐进程。

    民生观察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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