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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强制医疗,避免“被精神病”再上演

    新的《规定》,不仅将法律监督的触角伸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实现全程覆盖、全程监督,更以具体细化的规定密织法律笼子。

    据报道,最高检近日出台《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简称《规定》),规范检察机关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

    对强制医疗决定程序进行监督,乃是法律赋予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定职责。我国刑诉法专设1章共6条,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明确“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强制医疗措施,明确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应该说,比起之前行政主导的几种旧方式,这种全新的司法强制措施更加中立公正。

    但简略的法律条文过于抽象,并不足以应对现实中的“花样翻新”。从现实情况来看,的确也有对强制医疗决定程序加强监督的必要。

    翻看过去的媒体报道可知,尽管各地司法机关严格限定“强制医疗”者,但诸如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以及普通人“被精神病”的事例,仍时有曝光。如十堰市男子彭宝泉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后,被派出所送进当地精神病医院。而在一些地方,有些“精神病患者”更是被司法鉴定属于造假。

    无论是“假精神病”,还是“被精神病”,都是“强制医疗”制度实施中的不堪乱象。如果任由这种不正常现象存续,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更亵渎司法正义和法律权威,被称为中国法治建设亮点的“强制医疗”措施,也将大打折扣。

    不过值得欣慰的是,如今新的《规定》针对之前暴露的问题短板,做出了不少弥补。其中,不仅将法律监督的触角伸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实现全程覆盖、全程监督,更以具体细化的规定密织法律笼子。

    例如,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等6种具体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规定如此细化明确,不仅让检察机关的监督更有操作性,也进一步挤压了违法行为的暗箱空间。

    “法律是灰色的,司法之树常青”。时代脚步过于匆匆,法律一出台或已滞后。作为司法者,不仅要在审判实践中诠释法的精神,更需用司法解释添砖加瓦、弥补不足。

    从刑诉法修订后,最高法即出台司法解释设专章细化强制医疗程序、明确复议程序。2016年6月,最高检又出台《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再到这次《规定》,体现了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制度途径不断健全“强制医疗”的法治思路。

    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也需要这样的问题导向下的司法“打补丁”,密织法律笼子,让“司法之树常青”,让法治文本和践行都更完善。

    (来源:新京报 http://www.bjnews.com.cn/opinion/2018/02/27/477012.html 2018-02-27)

  • 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遇尴尬:程序不规范 经费不足

     强制程序不规范
      《精神卫生法》强调自愿原则,病人自己决定接不接受治疗、什么时候出院,公安、医疗机构如果坚持认为还要继续治疗,有可能涉嫌强制医疗,造成“被精神病”
      云南昆明丰宁社区是一个老旧小区,派出所管辖片区包括汽车站、城中村等地区,人员流动性大,外来人口、无业人口较多。从湖南投奔姐姐的精神病患者小吴就住在这个小区。6年来,他不停地扬言要到幼儿园砍人,派出所每天派民警跟踪,以防小吴肇祸。去年,派出所把他送回湖南老家,没多久又来了。今年初再次送回去,两个月前他又回到昆明。
      对于小吴这样的患者,要不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谁来把他送到医院治疗?丰宁派出所所长郭俊峰很头疼。按照《精神卫生法》,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但是该法并没有明确谁是送医的执行主体,如果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精神障碍患者一般也不承认得病,不愿意治疗,监护人没有同意,很可能造成“被精神病”。但是小吴的监护人远在湖南,如果监护人自己送小吴就医,就要承担治疗费用,很多监护人因此不同意送患者去住院治疗。像小吴这样的患者属于国家规定的六类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公安机关又必须对其实施管理。
      此外,《精神卫生法》强调自愿原则,病人自己可以决定接不接受治疗、什么时候出院。医疗机构如果坚持认为还要继续住院治疗,也需要说服患者和监护人同意,如果得不到同意,就只能让其签字后出院。这样的患者出院后的管理以及责任落实等也并未明确。
      “目前启动强制医疗的程序不规范,标准也不是太明确,比如谁来送医,医院怎么收治等等。”云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队长陈智勇说。
      “什么情况可以实施强制医疗,我们自己摸索着建立了一套收治流程,对那些经过鉴定,认定是重性精神病患者,或者犯罪未遂、有明确危害他人行为指向性的,对其实施强制医疗。”上海市治安总队队长单雪伟说,即便如此,对一些患者仍感到棘手,比如流浪乞讨的精神病患者,其住院办理主体不明确,一些涉嫌非暴力刑事案件犯罪的精神病患者,收治仍面临程序不明确。
      单雪伟建议,出台强制医疗实施办法,明确收治过程中的各方责任主体,明确住院办理主体,民政负责甄别身份,公安负责直接送患者到医院,卫生指导医院救治。
      治疗费用谁承担
      强制医疗的费用应根据患者身份来解决。如果患者身份不明、没有参加医保等,公安送医时很可能面临医院无法收治的情况
      在丰宁社区,有一名疑似精神病患者,几次去寺庙砍人,派出所派出六七名民警,终于制服了这名患者,强制送去精神病院。但该患者家里收入低,付不起医疗费用,医院不收治。为了不让患者继续肇祸,派出所民警自筹2000多元,让患者住进了医院。
      一般来说,强制医疗的费用根据患者身份来解决。如果是民政救助对象,由民政给予救助费用;如果参加新农合、医保,则由医保报销,重性患者还有一些民政医疗救助金。有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的费用出处,如果患者身份不明、没有参加医保等,公安送医时很可能面临医院无法收治的情况。
      “由‘110’民警救助送入医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目前没有一个规范性政策依据,导致治疗、费用、出院及其他问题,比如危重症患者转院签署医疗文书、死亡善后工作等,处理时难度大。”昆明市精神病院院长李幼章说。
      “不仅是经费问题,云南省没有安康医院,经常送都没地方送。”郭俊峰说,去年辖区内发生了至少6起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案件,这几名患者不知道该往哪送,成了烫手山芋。有一些救助站救助过的,救助站不再接收。楚雄州公安局负责人也反映,偏远乡镇路边经常能发现一些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但是把这些人带到公安机关不合法,也找不到监护人,无法处理。
      “全国只有23家安康医院,负责接收这些肇事肇祸的强制医疗病人,还有一些省份比如云南没有专门的机构,造成公安没法送,民政不接收,卫生管理系统也查不到信息,难以实施管理,缺乏治疗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不利于社会安全稳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巡视员邓孟春说。
      “对肇事肇祸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需要有一个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来安置。公安 、派出所控制了精神障碍患者后,医院没有专门的病区安置这些有危险的病人,这个难题就留给了派出所。比如在丰宁派出所,就需要在24小时内由4位民警不断轮番监视病人,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副局长王斌说。
    上海有所安康医院,在《精神卫生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后,其职能转变为强制医疗所,不再是行政执行单位,成为了司法执行机构,专门收治触犯刑法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但是该院面临的一大问题,是其医务人员属于公务员,招进来了医生,还需要再考公务员资格。由于工作艰苦且收入较低,难以留住人才。
       患者权益难保障
      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亲自到法院起诉。违背其意愿将其送入医疗机构的监护人,不可能协助其提起诉讼
      《精神卫生法》重点维护三种不同利益,即病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益、公众不受病人危害的权益以及病人对自身健康需要的权利。该法还专章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保障医院在治疗、救助精神障碍患者时的独立性、规范性,有效减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人为因素的干扰,以此终结“被精神病”。
      单雪伟认为,该法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方面仍存在不少难点。“有很多患者的监护人是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他们的角色是缺位的,比如该出院的时候通知监护人,监护人却说‘病人死了再来找我’,很多强制医疗患者因此出不了院。还有监护人想当然认为患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房屋动迁、房屋产权交割,都不征求患者的意见。”上海强制医疗所为此和宝山区司法局合作,在所里设立法律援助岗位,帮助患者维护合法权益。
      患者赵勇两年前因病发伤人致死,家人把他送到昆明精神病院,这一住就是2年9个月。一年多前病情稳定了,赵勇很想回家,但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亲年事已高,已有80多岁,无法照顾他,两个哥哥、一个姐姐不敢接他回去,哥哥接手了赵勇原来种的地。“我是想回家的。”赵勇说时不停地咽口水。监护人没法接他回家,县里不敢接收,如果接收了还需要纳入辖区公安机关和社区的管理范畴,但当地这方面的管理力量较为薄弱。医院也不敢擅自把他放出去,赵勇的回家之路显得异常漫长。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认为被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是,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亲自到法院起诉;违背其意愿将其送入医疗机构的监护人,不可能协助其提起诉讼;患者难以查阅复印病历作为诉讼证据,患者依然难以完成诉讼。
      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医师谢斌认为,在实际操作中,有意的“被精神病”的现象比较少见,倒是现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一听说作案者患过有精神障碍,就送往医疗机构要求办理住院,没走司法程序就实施强制医疗。实际上,对于暴力作案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按照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应该通过一系列司法程序,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能正常接受诉讼和受审,则正常受审;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由法院决定实施强制医疗,一般是就放在安康医院(或现在的强制医疗所)收治。许多国家是在监狱里开展强制医疗的服务,病情稳定后,该继续服刑的继续服刑,该回到社区的在社区接受强制随访和门诊服务。这既是对强制医疗患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是对受害者和社会公众权益的保护,还能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记者 李红梅
      延伸阅读
      什么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精神卫生法》规定,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来源:人民政协网http://www.rmzxb.com.cn/sy/yw/2014/07/04/347455_1.shtml2014年07月04日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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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权力是终结“被精神病”良药

    内容提要: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从河南法院判精神病院对被精神病农妇进行赔偿,到这次浙江法院判公安机关违法,都可以说正确地兑现了法律的正义原则。
    詹现方是浙江东阳市白云街道的一个普通居民,13年前,因为多次信访被当地公安以“偏执型精神病”送往医院强制接受治疗,之后她又因为同样的理由多次被送去强制治疗。8日,浙江高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确认该市公安局的强制治疗行政行为违法。
    因为上访而被当作精神病患者限制自由,詹现方不是第一个,但愿她成为最后一个。在此之前,河南农民徐林东因为进京上访,被关进精神病院六年半。河南农妇吴春霞因上访被拘留劳教,并被强行送进河南省精神病院“治疗”132天。江苏省丹阳市粮食局职工姜和娥同样因为上访,前后三次被关在精神病科“收治”,累计时间近十年。辽宁猪贩刘刚在山东上访两次,被强制关进精神病院。显然,这些案例并不是“被精神病”事件的全部。因上访而“被精神病”,甚至有理论依据。2009年,北大教授孙东东就曾对媒体说,99%的老上访户有精神病。
    某些地方政府以“精神病”的理由将上访者送进精神病院,更是有着“成熟的实践经验”。甚至有某县在自己的政务网上发布一篇经验文章,总结“怎样依法处置信访问题”,宣称其措施是“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一批,精神司法鉴定治疗一批,集中办班培训管教一批”。某些基层政府热衷于使用“被精神病”的手段来对付上访者,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这种办法最为经济实用灵活方便。给上访者治疗精神病,表面上体现了政府关怀,实际上可以达到限制人身自由的效果,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惩戒的目的。
    譬如,一些上访者被关进精神病院,没有近亲属的签字,精神病院照收不误,理由是“政府送进来的”。更为搞笑的是,病历上联系人和病人关系一栏,赫然写着“干群关系”。凭着这种莫须有的“精神病”说辞,某些基层政府就能把健康人送进精神病院关起来电击、打针、吃药,如果这也是“干群关系”,这个隐喻实在太可怕了。有上访者在精神病院一住10年,可见入院何等容易,出院又是何等艰难。这其中既有精神病人的权利普遍难以保障的问题,比方说你越说自己没病,就越会被认定是精神有毛病的表现,也有地方政府方面的“意愿”问题,在他们看来上访者自然是呆在里面最好。
    千呼万唤的《精神卫生法》终于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部法律被认为是终结“被精神病”现象的希望所在。多年砺一剑,《精神卫生法》也算最终没有辜负社会的期待。其中,针对“被精神病”现象,法律明确了住院治疗的自愿原则。强制治疗作为例外,被严格限定为自伤和伤人两种危险情形。讨论稿阶段引发热议的“扰乱公共秩序即可强制治疗”等条款,最终被删除。这就从程序和条件上限制了权力的作为空间,一句“精神病”将无法再轻易地把一个健康人送进精神病院。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从河南法院判精神病院对被精神病农妇进行赔偿,到这次浙江法院判公安机关违法,都可以说正确地兑现了法律的正义原则。
    《精神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就“被精神病”现象而言,也可以看作是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但是,徒法亦不足以自行。很简单的道理,此前虽说没有《精神卫生法》,但相关的法规也从来没有许可过地方政府以“干群关系”的名义将上访者送进精神病院。权力对于公平正义的破坏,也有一个不断试探的过程,如果这种破坏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那么它自然会变本加厉,找“砖家”作理论背书,甚至将破坏法治的经验到处推广。有了《精神卫生法》之后,还必须有对法律的信仰和践行。
    (来源:潇湘晨报http://cxjj.cinic.org.cn/news/zhoukan/comment/30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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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规范强制医疗程序 防止公民“被精神病

    中新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设专章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更细化规定,防止公民“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情况的发生,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

    在中国,“被精神病”通常表现为不该收治的个人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住院期间没有任何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无门。“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是目前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两大问题。

    为体现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释》规定,对于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并规定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进而作出正确决定。

    对于被申请人要求出庭的情况,《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解释》还明确了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zt-hzrb.hangzhou.com.cn/system/2012/12/26/0122529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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