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证据

  • 南京中法法官肆意将庭审更改为证据交换

    【民生观察2024年12月12日消息】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秦燕、顾加明夫妇起诉南通市政府征地拆迁违法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法官却将合议庭开庭改为一名法官证据交换,开庭后审判长对原告态度恶劣,律师和原告在提出回避申请以后,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

    2024年12月10日,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秦燕、顾加明夫妇诉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的日子。

    当日,原告和律师准时到达法庭后,法庭居然将合议庭开庭改为一名法官证据交换,在代理律师提出质疑后,法官居然还想强行推进,原告和律师就向法官提出了回避申请。

    大约10来分钟后,合议庭三名法官都进入法庭,此时离传票上的开庭时间已经过去了45分钟!

    审判长开庭后,对原告态度更恶劣,因为审判长这样的态度,原告认为审判长不能保证庭审公平公正,故对审判长提出回避申请。审判长就结束了庭审!

    当日,南通、南京、安徽10多名维权人士也来法庭旁听学法,因为法官肆意将庭审更改为证据交换!导致原告及旁听人员的时间和财产遭受损失!

    也因为传票上写的是开庭,秦燕、顾加明两名原告特地从北京、南通赶过来!因为法官的原因导致庭审未能如期开庭,给原告增加了诉累。

    试问,如何能让人民群众在安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该案代理律师王大伟表示,“作为三原告的代理人我很纳闷,法院发送的传票是开庭审理,可到了法院变成一个审判员主持的证据交换了,之前也在南京中院代理过案件,没见过这样操作的。”

    据悉,秦燕是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唐闸街道新园村2组4号村民。

    胡燕、秦燕(二人系姑嫂)俩人因施工方在无任何合法施工手续、且在距离自家房屋7米的地方开挖河道、用挖机打桩等行为,导致自家房屋振动、开裂,为了维护自家房屋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她们俩多次要求该施工队停止施工!

    之后二人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以寻衅滋事罪先是监视居住了6个月,后被逮捕提起公诉,一审于2022年8月10日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开庭,俩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后上诉而改判1年3个月。辩护律师王大伟始终为二人做无罪辩护。

    在异地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秦燕遭受了许多不公的“礼遇”,心中的委屈与不公只有经历过的人才能感同身受!

    2024年2月17日,胡燕、秦燕刑满获释,她们二人均表示将为自己的冤案申诉到底。

    2024年7月9日,秦燕出门旅游,在途经河北廊坊时,被查报站拦截并限制人身自由,一直到夜晚12点多钟仍不让她睡觉!

    2024年10月18日上午,秦燕在国家信访局里面排队反映正当诉求,被两位北京公安要求检查身份证。秦燕出示后身份证被收走,同时对她进行传唤,没有告知传唤的理由与依据,后秦燕被强行交给南通政府带回当地。

  • 苏纪峰案一审将重审检方多次补充证据

    【民生观察2023年10月20日消息】2023年10月19日,冯延强律师前往临沂中院阅卷后,又赶往临沂市看守所会见了他的当事人苏纪峰,其精神状态良好。

    今天上午,冯延强在临沂中院阅完卷后,看时间还早,就赶到临沂市看守所会见了一下苏纪峰,他的状态还算可以。

    冯延强表示,苏纪峰案检方存在无休止地补充证据的问题:一审起诉时,检察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然后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补充了许多证据;二审诉讼期间,二审的检察官又先后补充了三次证据,然后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目前,苏纪峰案在重审一审程序中,检察官一边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边又先后两次补充证据。这不得不让人觉得,检察官对于案件的表态,是不是太过于随意了?他们的哪句话是可信的?

    冯律师表示,他早就跟该案的承办法官撂下一句话:苏纪峰、苏晓峰案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捏造的、是虚假的,检方就算是补充再多的证据也是枉然。

    据媒体报道,2017年11月14日,沂河中浮出一具男尸。警方很快认定,死者就是失踪近半个月的邻村村民苏庆春。一天后,警方带走了苏纪峰和苏晓峰。

    2017年11月17日,苏纪峰、苏晓峰二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二人被逮捕,羁押在沂南县看守所中。

    该案一审判决书描述了案发经过:2017年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苏纪峰、苏晓峰划船在沂南县葛沟大桥北侧沂河水域内下网捕鱼。当晚7时40分许,二人晚饭后返回河边划船前往起网,因所捕的鱼数量少,二人到沂南县砖埠镇榆林村村民苏庆春在该河段的网箱内捞鱼,被苏庆春发现。

    苏庆春辱骂了二人,苏纪峰便与哥哥商量教训一顿苏庆春,苏晓峰同意并将船划至苏庆春的船旁。苏纪峰趁苏庆春不备,持木棍击打苏庆春,并用一块空心砖和其捆绑在一起后,沉至沂河东侧葛沟灌区附近深水处。

    做完这一切的二人又划船往北行驶,将苏庆春所用的小铁船上的鱼网等物品扔到水中后,又将小铁船沉入了水中。直到2017年11月14日,被害人苏庆春的尸体浮出水面,被其亲属找到。

    2019年8月31日,该案一审宣判,苏纪峰、苏晓峰因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二人共同赔偿苏庆春家属34652.5元。

    一审之后,苏纪峰、苏晓峰不服判决,曾提起上诉。家属也坚信俩人是被冤枉的,因为2018年3月,苏纪峰曾托一位律师给他的儿子苏明双带话,“我们是冤枉的,案发当晚根本没见到苏庆春,我们遭到刑讯逼供。”苏明双说,一审开庭时,他父亲和伯伯当庭翻供,并讲述了被刑讯逼供的场景。

    但此辩解并未被法院采纳。即便如此,苏明双仍认为,父亲和伯伯不靠打鱼为生,去偷鱼的理由不成立,他坚信自己的父伯是被冤枉的。

    另外,该案中家属认为多项证据存在疑点。首先,一审时录音录像资料缺失。

    此外,在一审判决书中,苏纪峰供述,他和苏晓峰“一人抓住船的一头,将船灌进水,就将铁皮船按进水里了”。苏明双表示,此前自己曾实地测试,两人共同站在一艘船的同一侧,去掀翻另外一艘铁皮船,自己的船会处于倾覆的边缘,而被掀起的铁皮船只会稍稍翘起,根本达不到掀翻进水的程度。

    除此以外,苏纪峰二审辩护律师冯延强对死亡时间也提出了质疑。此外,冯延强表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两位老人用木棍对被害人击打了一下,但尸检报告疑似出现了5处伤痕,我们辩护律师也对此存疑问。”

    2021年8月25日,该案二审开庭的前一天,苏明双表示将委托律师团队为自己的父亲及伯伯做无罪辩护,同时他表示自己已掌握了翻案的关键证据。

    据悉,苏明双的父亲苏纪峰此前是乡镇医院的医生,退休后每个月有6000元退休金。父亲和大伯喜欢去沂河打鱼,两位老人不以此为业,仅是自娱自乐。

    苏家庄子村位于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沂河沿村而过,因此这里部分村民以捕鱼为业。苏晓峰、苏纪峰两兄弟,在这里生活了70年。

  • 胡鑫宇案系列法律分析之二

    ——从间接证据运用规则析新闻发布会的结论不能成立

    2022年10月14日,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致远中学学生胡鑫宇失踪。事隔106天(2023年1月28日),胡鑫宇尸体被发现。2023年2月2日,江西省、市、县联合工作专班在上饶市铅山县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胡鑫宇事件调查情况。结论为“认定胡某宇系自缢死亡,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

    稍有点法律和刑事侦查学专业知识的人不难看出:从通报的内容到新闻发布会上所有答记者问的官员没有一个直接证据支持这个结论,当然他们也没有(不敢也不能)引用直接证据。完全是靠间接证据来支持这个结论。那么我们就从间接证据运用规则来剖析这个结论不能成立。

    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是什么呢?

    没有直接证据就得靠间接证据定案。而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一切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即完整的证据链);

    3、证据之间互相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无法解释的疑问,如果存在矛盾,应当继续收集新的证据,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根据证据认定案件的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如果系列间接证据不能符合上述规则,具体来说,如果在时间、地点、人物、事情、事物、原因、经过七个要素上,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话,就是运用间接证据规则证明失败,就不能得出其所主张的结论。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再来对照新闻发布会、通报及官员回答记者所援引的证据,能否得出此“认定胡某宇系自缢死亡,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的结论?说明:关于运动鞋、鞋带、反穿的衣服在笔者前一篇文章已重点分析了,在此就不再论述。

    1、“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吗?

    在新闻发布会上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胡满松说:“事件发生后,……围绕学校周边划定了589亩的野外公共山林区域,进行了细致搜索;”对校外区域“采取了走访、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搜寻,并发动单位、居民自行排查,此外我们还使用热成像无人机对该片区域进行搜寻,未见异常。”

    那么,在这106天后,发现胡鑫宇缢吊的地方竟然是在距离学校不足百米的树林。警方之前通报“搜索了学校南侧树林山岗约589亩”。覆盖面如此广,为什么偏偏发现胡鑫宇遗体的地方被漏掉了,能排除这一合理质疑吗?在粮仓“围墙高约5米”双人双锁,“门口有门卫24小时值守并养有护院犬,未经许可禁止进入”的情况下,胡鑫宇是怎样爬进粮仓?如何躲过层层监控探头?又是怎么在树林里躲过警方,家属,搜救队等一次一次搜索呢?监控探头里视频哪里去了?地毯式搜索难道只盯着地上看吗?警犬难道只能嗅到地上的味道吗?仅仅一句“说明我们工作还存在不足,我们将举一反三,进一步改进工作。”就能符合间接证据规则“排除矛盾或无法解释的疑问”吗?能“结论具有唯一性”吗?

    胡鑫宇失踪前的最后监控视频显示:胡鑫宇离开宿舍时脚穿一双拖鞋,身穿白色T恤衫,外穿带拉链的校服(也就是死者现场的那件校服)。尸体现场出现了录音笔、校服,那么,拖鞋,白色T恤衫内衣哪里去了呢?拖鞋,白色T恤衫内衣不出现在尸体发现地,能证明胡鑫宇失踪后第一时间就是到了粮库、尸体发现地吗?这是硬伤!不对拖鞋,白色T恤衫内衣的去向继续侦查,并进行合理的解释,能得出“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吗?

    2、关于通报的“尸体检验情况”称“胡某宇尸体高度腐败,”既然如此,出血与未出血自然是判断出的,肉眼是看不出的。怎么会有“头皮未见出血;”“胸腔、腹腔未见出血,”呢?难道是为了维稳需要而鉴定,让人相信“在中心现场没有打斗、拖拽痕迹。”既然是“高度腐败”,连“大部分皮肤皮革样化”了,凭什么知道“各脏器在位无缺失”?难道是为了打击“谣言”,回应外界质疑的“活摘器官”?这是一份科学的刑事侦查鉴定结论,还是维稳需要的政治结论呢?

    3、关于通报中“对胡某宇心理刻画情况”和“录音笔检验鉴定情况”的描述。姑且不论其真假,就算是真也与通报所援引事实和证据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链。它只能作为侦查线索和侦查方向,不能作为侦查结论。

    综上所述,结合笔者前一篇文章对运动鞋、鞋带、反穿的带拉链的校服的分析,根据间接证据定案必须遵守的规则,江西公安当局得出的“认定胡某宇系自缢死亡,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的结论是不能成立!

    2023年2月6日

  • 警方以旧事作证清算闫春凤

    【民生观察2019年6月15日消息】被捕一年的吉林延边维权访民闫春凤被控“寻衅滋事”一案于6月14日(周五)上午在延边州和龙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多名要求旁听人士被带走问话,仅闫春凤丈夫及吉林林明华被允许进入法庭旁听。

    据悉,闫案从上午九点开庭直至下午三点结束,历时六个小时。闫春凤丈夫史伟刚以及吉林维权人士林明华被获准进入旁听。而清晨六点多,正在闫春凤母亲家中的林明华被当地国保带走,曾一度失联。事后得知林明华被带走后与国保一起吃早餐,国保嘱咐林不要搞事,并批准其入内旁听。

    至于沈阳马治国等多名要求旁听的闫春凤好友则再法院外围遭到拦截,并被带到附近派出所问话,直至下午庭审完毕马治国和同行的吴迪未有消息。而河北唐山张爱民到达法院后因用手机拍摄现场情况,被戒备的警员阻止,并被夺去手机,所拍视频和照片被强行删除。

    根据法庭传出的消息,闫春凤被控“寻衅滋事”一案并无新意,公诉方所提呈的所谓“犯罪事实”均系以往旧事,而且闫春凤曾因参与公诉方所列的旧事而遭到警方的多次处理(处罚),包括庆安火车站徐纯合被枪杀事件、声援唐吉田被非法拘留案、苏州范木根案开庭、巩义贾灵敏案以及苏州纪念林昭等,均属于已处理完毕的“案件”。

    庭审中辩护律师多次提出抗议,指出公诉方以已处理旧事当作“犯罪事实”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但公诉方与法庭未予理会,将所有“犯罪事实”与“犯罪证据”悉数呈堂,完成整个审理过程。庭审结束时,法庭未作宣判。

    知情人分析认为,作为访民接班人的闫春凤完全是因为父亲闫国忠的不幸遭遇受到牵连。当初闫国忠因房屋被强拆而上访求助,却遭延边维稳力量折磨致残,其后演变成闫春凤徐母亲杨树美用轮椅推着闫国忠到北京上访,为此闫春凤多次遭到报复。多年上访过程中闫春凤参与多次重大事件而遭打压。2018年初闫国忠含恨而终,闫春凤在父亲死亡百日前夕被延边警方抓走。闫春凤案明显是警方(维稳办)打击报复的结果,多年来未见解决问题,却以国家机器打压迫害维权行为,闫春凤一家的遭遇其实是中国数以千万计维权访民的缩影,也是极权暴政的必然产物。

    相关报道:亡父百日悼念前闫春凤遭强迫失踪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2018/0613/17600.html

  • “林明洁案”开审 控方证据无力、错漏百出

    【民生观察2018年3月29日消息】连续两日(3月27,28日),已羁押近两年的辽宁沈阳维权人士林明洁涉嫌“寻衅滋事”案第二次在沈阳市铁西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方提供证据及证人证言等问题错漏百出,最后该案再次以休庭结束,法院对案审没有进一步的情况说明。该案上次休庭是在2017年8月23日,由于管辖异议等问题而休庭。

    3月27日上午八点多,沈阳铁西法院周边已经聚集百人前来旁听林明洁案开庭,当局出动大量警力和便衣人员在法院附近戒备。法院以法庭座位有限为由,只允许三个名额的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其余百位要求旁听者一律拒之门外,多人表示不满一度引起鼓噪,但最终未发生不愉快事情。由于该案上次开庭时因为管辖异议以及法官辱骂辩护律师等原因,该案前任辩护人王秋实律师与当事人林明洁在无奈之下解除委托。蔺其磊律师及常玮平律师接受林明洁委托成为该案最新辩护律师,这次出庭为林明洁辩护。

    在第一天(3月27日)庭审中,双方质证过程主要针对林明洁被指控“寻衅滋事”的几个证据,包括”徐纯合被枪击事件”后民众寻求真相的相关视频;“六四天网”黄琦收到的访民短信;国家信访局门口呼喊“辽宁腐败,沈阳腐败”的视频;住建部附近角落林明洁独处的视频;白马寺地铁口没有林明洁出入的视频等。虽然律师当庭针对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系列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中指出,这样的“证据”也能提供到庭审现场,感到十分悲哀和可笑,但庭审继续,法官还是让控辩双方及被告当事人林明洁发表了质证意见。在非法证据排除阶段,律师当庭提醒法官,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优先于其他程序,并对公安机关出庭作证的有组织犯罪大队大队长的信誉度提出了质疑。

    庭审第二天,林明洁及辩护律师就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未完全履行就进行举证质证提出程序违法,要求检察官回避,遭到审判长直接驳回。于是,律师在获得林明洁同意后决定不再进行质证。律师指出,检察官的回避不应该由审判长决定,而应该由检察长来决定,在律师和当事人的坚持下,检察官请示了检察长,但检察官的回避问题未获批准。最终,法官只是强调已将林明洁要求的将刑讯逼供获得非法证据排除违法一事记录在案。据称,林明洁之所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因为曾在看守所三楼特讯室遭遇了五人对其的刑讯逼供。

    在法官的强行推进下质证继续进行。公诉人陆续举出的证据均为截访公安人员及街道维稳办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及各单位的情况说明。为此,律师当庭指出,所有证人证言惊人雷同,应视为言词证据且达不到应该证明的目的,提醒法官不予采信。同时,林明洁也指出,截访本身就是违法,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截访人员证词出现在指控合法上访行为的庭审上,本来就是荒唐至极。律师进一步提醒法官,应该将庭审中发现的犯罪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同时指出,各单位均有监控设备,完全可以一一调取相关视频,可以对林明洁等人是否犯有“扰乱社会秩序”的罪行一目了然,却使用没有证明力的住建部等单位明示为“内部使用”的书面情况说明,是否尽到应尽的取证义务值得质疑。

    辩论阶段,面对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律师做的无罪辩护特别强调,一个公民依据《宪法》履行公民监督的责任和义务,寻求真相和举报控告,如果得不到法律保护反而受到有罪指控,将来的社会势必发展到令人恐怖的“和谐”。林明洁的行为不但不应受到追诉,反而应当是积极称为践行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的提倡者。

    当事人林明洁面对当局的有罪指控,在最后陈述时特别强调,让无罪的人获罪的人是有罪的。最后,法庭以休庭的方式结束庭审,并没有对案审作出进一步说明。

    有关林明洁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辽宁沈阳上访维权人林明洁再次被刑事拘留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50/2016/0909/14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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