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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彦等人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未获立案

    【民生观察2024年11月20日消息】银川基督徒马彦等人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处于行政拘留。期满后,马彦随即被警方以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刑事拘留。马彦等人委托律师对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律师和当事人前往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等材料要求立案,但法院至今不予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2024年8月10日,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基督徒马彦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一同被处罚的还有其他几人。

    2024年8月10日至8月20日马彦在银川市拘留所被执行拘留。

    在执行完拘留后,马彦随即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以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刑事拘留,9月26日被以同样罪名逮捕。

    马彦和其他两位被行政拘留者委托律师对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4日下午,马彦妻子和另一位当事人陪同律师到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立案。法院工作人员当场接收了起诉状和证据等立案材料,但律师要求给书面凭证,工作人员却不给,就让回去等通知。

    但截止2024年11月19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仍未予以立案。当事人和律师打电话询问法院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他们在向上级法院请示中,让继续等结果。

    当事人和律师对此都很不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代理律师认为,马彦虽然被逮捕关押在看守所。但他只是犯罪嫌疑人,仍享有诉讼权利,并且该行政诉讼的结果可能决定马彦是否构成犯罪。而其他当事人也需要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很遗憾,马彦等人的行政起诉状交到法院已经十五天了,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试问,这是不是已经违反了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侵犯了马彦等人的诉讼权利?

    律师和马彦等人请求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办案,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 郑州五公民到北京诉讼却被截访回

    【民生观察2024年3月28日消息】本网获悉,郑州五公民到北京诉讼却被截访回,其中四位公民讲述其被截访的细节,表示他们去北京的目的是为了行政案件立案,不是上访。但却被粗暴截访回当地。

    1.郑州市中原区尚海英
    一位癌症中期的中年患者。2024年3月20号下午4点左右在北京火车站西广场,大厅广众之下被几名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抓着我的头发胳膊腿部抬走,几分钟后又把我用力摔在地下后站在旁边不管不问。当时我头疼胳膊疼耳鸣,身上两处刀口疼。躺在地下大概有半小时,中间有人报警,有人打120。随行人员称自己是驻京办,陪同我一起坐救护车去北京电力医院。到医院后称自己是驻京办人员不让医生给我看病救治,那时我疼的难受。过会儿又来了几名穿黑色衣服的男人把我抬走,抬到一辆车上。车开出去后又把我抬到另外一辆车上。从医院到换两辆车的时候,我一起强调要下车不同意跟他们离开,黑衣人不准我说话,威胁我说再说话打脸。过会儿又换了一辆车,这辆车上面有王虹,孙治军,李玉杰,郭大哥,还有我五人。几名穿黑色衣服的人不让我们五人说话,还威胁我们说话打脸。拉着我们上高速回郑州,路过一个服务区需要方便,穿黑色衣服的人让我们在车旁边方便,不让去洗手间,周围到处都是人。侮辱我们的人格。后来又走了一段时间,又过了一个服务区,我们需要上洗手间,还是让我们在车旁边解决,不让去洗手间。又第二次侮辱我们的人格。回到郑州后先把王虹,孙治军拉到西流湖派出所门口赶下车,旁边有两名穿着警察制服的人在跟穿黑色衣服的人说话,由于他们在车外面沟通,听不清在说什么。随后又把我们剩下三人拉到莲湖派出所门口,我和李玉杰赶下车,他们开着车把郭大哥带走。我和李玉杰各自回家了。

    2.郑州市中原区柿园村公民王虹
    2024年3月20日下午郑州合法公民到北京依法诉讼立案,刚下火车就被一名自称中原公安分局人员带领一伙不明身份人员勾结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对我们非法拦截,围堵,恐吓强行将我、孙志军、尚海英、李玉洁、郭延选、五人先后绑架至两辆黑车上抢走手机身份证(其中一辆车号EGA767)拉到北京通久路北京排水展览馆门口、换乘一辆车号是京ALH755小行客车、车上车下有10多个人看管,约7.30中原区办事处上来俩人后押着我们5人返回郑州途中上厕所都要求在路边,孙志军更是被人拉着在这边不准走远就在车边如厕,完全不顾我们车上三个女性尊严,21号早上4点30许,我与孙志军在西流湖派出所下车要求回家仍然被限制人身自由,,直到早上10点多一民警张雷警号006027非法做询问笔录、训诫。了维护法律尊严,本人拒绝配合其违法行为、望各级部门领导彻查河南郑州不法官员违法行为。

    3.郑州公民孙治军因旅游遭受黑恶势力绑架!
    2022年3月17号出狱。2020年12月18号抓的人。
    在2024年3月20日孙治军坐Z296次列车到北京西站,刚下火车就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暴力拦截挟持,没有警察着装自称是郑州市中原区公安分局警察(有照片),我要求他出示警察证和执法文书时,这些人态度强横,我立即拨打北京110求救,正在给接警人员说地点时,被多名黑恶势力歹徒暴力绑架到一辆商务车上强行抢走我的手机,又换乘京ALH755小型客车,六个人看守,三个小时后又换乘京EGA767,十五坐中巴车,有带回三名被拦截的进京办事人员,下午7点半又上来西流湖派出所警察袁永伟,共8人押着我们5人开往郑州,在车加油时我需要上厕所,这帮歹徒包括随车警察,完全不顾车上有四位女士的尊严,揪着我在车边解决小便问题,21号早上4点30到达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派出所,民警袁永伟把我孙治军和王虹交给一名辅警和一名警察非法拘禁我俩,限制我们人身自由权,快到10点西流湖派出所副所长张雷,把我带到二楼一房间内,一人给我做询问笔录并要求签什么训诫书,因我没有违法行为所以我拒绝签字,一人做询问笔录程序违规。雇佣黑恶势力团伙,以权慕私、以权压法,到北京非法绑架拦截进京旅游合法公民,违反警察法,暴力执法,视法律当儿戏,执法犯法。希望主管部门严查督办此案,望广大网友转发评论指导!

    4.我叫李景云、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公民。
    为以法推进法治中国一河南省公安厅厅长你好!郑州市局局长、石秀田,郑州市公安局济分局新城派出所指导员、曹营,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主任、王海建。郑州市驻京办勾结社会闲杂人员,雇凶光天化日之下在北京西站尾随、堵截、绑架进京的合法公民。
    2024年3月20日从石家庄坐站坐Z296火车到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去立案,刚出火车站在北京西站7天连锁酒店准备住店,17时左右被十多名不明人身人员把我绑架在一辆京A7GQ99的黑车,抢夺手机,清空手机所有信息,不让上则所,车上三个大男人围着我在路边小便。绑架到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新城派出所己经凌晨1点20分,没有任何手续3名涉黑人员把我交给曹营指导员,3点左右才让我回家。
    因3月20日沒能立案,22日我又从郑州火车站坐火车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去立案,刚出扎机口,往地铁方向行走,从被后把我拉住十多名不明人份人员又把我强行绑架到一黑车上,车牌号为京NKH559.先枪手机,不让上则所,威协我不听话没好果子吃。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应有的诉讼权,出行自由权,也许地方某些官员怕揭漏自己的违法行为,派出大量人员,尾随、堵截、绑架。望有关制能部门领导关注此事,彻查河南省郑州市个别不腐败官员的违法行为,还合法公民自由权。

  • 村民通过诉讼揭露基层“选举”的荒诞

    一起发生在海南省乐东县新荣村的民事案件,掀开了基层“选举”过程中的荒诞:即便是民众意见很大的村民,在换届选举中依旧能够当选。利益链条上少数几个人抱团就能超越民意、影响选举,基层治理生态的溃败,可见一斑。

    本文将从一个民怨沸腾中上任的村委会书记、民众眼里的干部“经典语录”和乡村基层治理的思考三方面去审视基层治理生态的问题。

    1、2021年734村民起诉村委会,村委会书记依旧当选
    2021年1月,海南省乐东县黄流镇新荣村,743位村民因为集体土地纠纷信访没有得到合理反馈后,委托陈太雄、韦兴卫、孙彪等五位诉讼代表人进行起诉村民黎建山、韦木标、海花通航公司及村委会主任(法定代表人孙法康)的情况下,同年举行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黄流镇政府(黄信决【2021】44号)认定选举存在“个别环节把关不够严格”的情况下,被734位村民诉讼的孙法康依旧当选了村委会主任。

    根据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琼97民终640号内容显示,陈大雄、孙彪等734人委托海南言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广荡进行法律诉讼,判决书中提到具体事件时间轴如下:

    2000年3月30日,韦木标与新荣村委员会(原为新荣新联社)签订《承包飞机场合同书》,约定新荣村委会将飞机场门又路边东西两块场地发包给韦木标。合同签订后,双方服行合同21年无异议。【2021年已经到期】

    2002年1月15日,新荣村委会与黎建山签订《承包飞机场合同书》,新荣村委会将飞机场士地发包给黎建山。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合同19年无异议。【2021年已到期】

    2020年7月26日:黎建山与叶长兴签订《承包新荣飞机场合同书》,黎建山将其中的5亩土地转包给叶长兴经营黄流乐雄驾校。【合同到期前,黎建山转包。合同到期后,村委会何时发包,黎建山何时以什么价格承包也是未知数】

    2021年1月12日:新荣村委会与海花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新荣村委会将39.81亩飞机场土地发包给海花公司,承包地在黎建山与叶长兴承包的土地范围内。

    2021年1月15日:黎建山、叶长兴亦分别与海花公司签订土地转包合同。期问,陈大雄、韦兴卫等734名村民认为新荣村委会将村集体的39.81亩土地发包未经民主议定,并于向黄流镇人民政府信访反映相关情况,黄流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答复意见,认为新荣村委会将39.81亩集体土地租赁给海花公司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期间,陈大雄、韦兴卫等734名村民认为新荣村委会在未经民主议定的情况下,将村集体的39.81亩土地发包,于2021年1月15日向黄流镇人民政府信访反映相关情况,黄流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答复意见,认为新荣村委会将39.81亩集体土地租赁给海花公司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新荣村委会出租土地给海花公司系为了建设乐东通航文旅一空中应急救援服务项目,双方约定承租期限为2021年1月10日至2026年1月9日止。另查明,新荣村第六村民小组共计734名村民起诉,经该院审查核实,均年满十八周岁。

    新荣村村民因为上述村集体土地承包给村民且过程不公开透明,长期以来违背国务院的“三过方案”(面积过大、时间过长、租金过低)的情况下,村民未被告知且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贸然开工、并引发部分村民被打伤被抓,734位村民集体起诉黎建山、韦木标、海花公司及村委会的背景下,2021年进行的换届选举中,海南省乐东县黄流镇政府认定有效的1565人投票,最终孙法康依旧当选村委会书记。

    根据海南省乐东县黄流镇政政府给村民的信访回函(黄信决【2021】44号)中,关于村民选举过程中,孙法康及其亲属舞弊问题如下:

    上述新荣村村民收到的黄流镇信访回函中显示选举过程中存在诸多猫腻的情况下,孙法康依旧当选新一届新荣村村书记,引发村民哗然。

    知情人士透露,乐东县人大副主任邓耀(兼黄流镇党委书记)、原乐东县人大主任(现琼海人大主任)张国东等人,民怨沸腾的情况下,在支持孙法康当选起到重要作用。换届选举的过程中,现在已经在琼海人大任职的张国栋和邓耀一起,出现在黄流镇支持孙法康,让人感觉到不解。

    也就是说孙法康、邓耀和张国东几个人一抱团,734位村民(1200人的村庄)的愤怒就可以被无视了,这是让人感觉到非常荒诞的。

    2、村委会书记孙法康、镇委书记邓耀、镇工作人员黎定聪等人的乡间评论
    2023年春节,在村民中间,流传有关不少孙法康、邓耀、黎定聪(黄流镇工作人员)等人的“经典语录”。其中,邓耀被村民“黑吃黑”的情况更为经典。
    先来说一下邓耀如何被村民“黑吃黑”的事情。
    知情村民透露,一个上面拨款下来的项目,邓耀虚报金额后,国家相关项目将资金打入村民账户后,邓耀找村民索要。结果,村民一边拿出手机,一边把银行卡递给邓耀。结果,邓耀吓得立马挥挥手、作罢,不再敢索要。
    黎定聪在黄流镇民众的口碑和风评并不好。新荣村民听到的关于他的经典语录是:做官一定要贪,不贪干什么要做官? 村干部的场面就更经典了。
    春节期间,某位承包村集体土地的村民,过年拿钱去给孙法康,结果,他嫌钱少,揶揄这些钱还不够他打麻将。

    3、乡村基层治理乱象根源何在?
    村民和村委会之间的纠纷,在全国各地并不少见,海南省乐东县黄流镇新荣村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
    这里事情核心关键在于,从表面上看,发展项目都是想要发展一方经济,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常常会出现基层执行公务人员“损公肥私”的现象。一般来说,类似落地项目的这种操作方式是常见的,具体套路如下:

    1、国家、省级、市县级项目立项,配套相应资金;
    2、相关执行人员,先找村民合谋,低价将土地承包给村民;
    3、村民再高价将土地出租给外来投资企业,中间差价由村民和相关执行人员共同分赃。

    写到这里,想起清朝大贪官和珅的逻辑:要赈灾的时候,需要先喂饱贪官,民众才会有口糠吃,否则,连糠都没得吃,要饿死。看上去,基层的官员治理能力如何就不知道了,但贪污犯罪起来,倒是深得和珅的精髓。

    乡村里的“选举”,不过都是走形式、走过场罢了,根本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意。也正因为如此,选出来的人,往往都只是些贪腐官员罢了,并不能真正代表村民。一个村庄如此,中共治理下的中国,又何尝有过任何意义上真正的选举?

  • 李民律师因涉嫌虚假诉讼被逮捕

    【民生观察2021年11月7日消息】2021年11月5日,山东济南李民律师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乐陵市法院主办法官约谈,随后被逮捕。此前李民曾在网上发文喊冤,坚称自己无罪。

    据燕文薪律师发出消息说:刚接到李民律师妻子的电话,称李民律师下午被主办他案件的法官叫去乐陵市人民法院,随后被逮捕。李民律师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之前持续在网上发文喊冤,坚称自己无罪。我和冯延强律师作为李民的辩护人,将继续依法为其辩护。

    据悉,李民是一名在济南执业的普通律师。此前,他在网上发文称,近期,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为由将我起诉至乐陵市法院。我被起诉是受到他人构陷,在向省、市、县三级司法机关陈述冤情后,仍难使此案回到法治轨道上。思虑再三,我决定将案情公之于众,请世人评判。

    2019年10月,李民突然被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传唤,传唤过程中,他明确声明自己是被构陷的,但仍被刑事拘留了。

    2019年12月,临邑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不批准逮捕李民,并出具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称涉案民事诉讼的商量过程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且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李民参与了涉案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李民说,“此后,乐陵官方出面,将我的案子要到乐陵市法院管辖。上个月,我曾给乐陵市法院院长孙文中打电话,希望能当面向其陈述冤情,但被他一口回绝:“谁让你给我打电话的?我没时间接待你,等等也没时间,以后不要给我打电话,否则就把你收进去(逮捕)。”打电话而已,却成了逮捕我的理由,堂堂一家人民法院的院长,滥用职权的气焰如此嚣张,还怎么可能公正审理案件!”

    李民律师讲述他被构陷的背景事实:

    2015年上半年,郑某敢等人要向面临资金链断裂的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借高利贷。意向“投资人”李某升找到我,向我咨询如何合法保证他们出资安全。我当时建议他们按合伙方式合作,承担相应风险,分得合法利润;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方式取得优先受偿权来保证投资安全。郑某敢等人未接受。后来他们怎么合作的,我就不知道了。2019年年初我才知道,当时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决定通过“先诉讼后投资”的方式实施借贷方案。

    乐陵市官方专门发文支持该方案,要求借贷双方“既要把握现有投资,又要兼顾后续投资”,提出“通过司法途径对投资数额进行确认,并采取查封执行宇泰公司特定账户的形式确保投入资金的安全回收,确保投资的安全回收,确保回收资金滚动用于项目后续建设”。

    后来,郑某敢等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宇泰公司产生矛盾,宇泰公司不断地控告郑某敢等人构成虚假诉讼罪,郑某敢等人气急败坏,以为宇泰公司的行为是受我指使,便串通一气构陷我,称“先诉讼后投资”的虚假诉讼方案是我出的主意。事实上,我没有给任何人提供虚假诉讼的方案,也没有参与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更没有参与诉讼(执行)的代理。并且,虚假诉讼的审理法官和执行法官对该案的实际情况应该是明知的。

    如前所述,涉案的虚假诉讼方案,是乐陵市官方制定的,不是我制定的。

    涉案的虚假诉讼当事人,是高利贷的借贷双方,他们能否协商一致,不是我能决定的;他们协商一致后,根本不需要我参与。他们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起诉讼的实施过程,不需要我参与。

    虚假诉讼方案能否实施,取决于办案法官是否积极配合。只有审判法官对虚假诉讼知情,才可能粗略审查案件的证据、避免查清案件事实,才可能未经开庭就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所以,德州中院的审判法官明知此案是原被告双方串通后实施的虚假诉讼,根本就不需要我参与。

    虚假诉讼方案能否落实,取决于被告(被执行人)是否积极配合。被告(被执行人)是否在审理过程中承认虚假的借款事实,是否向执行法官告知准确的执行线索,都不需要我参与,我也参与不了、决定不了什么。本案中,5000多万的执行标的,执行法官在一年内分10次才将其执行完毕。债务缠身的宇泰公司,名下的财产都被法院查封、冻结,早已资不抵债。如果没有被执行人的积极配合,不可能执行完毕。所以,德州中院的执行法官明知此案是原被告双方实施的虚假诉讼,根本不需要我参与。

    上述四个关键因素,均与我没有任何关系。并且我当时只是实习律师,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并不具有独立代理案件和参与诉讼的资格。

    从法律层面分析,我是完全无罪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参与了涉案虚假诉讼审判阶段的法律文书写作、证据整理、立案、财产保全、调解等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参与了涉案虚假诉讼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写作、材料整理、立案、协助执行等行为。

    从法的溯及力角度分析,指控我的虚假诉讼事实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当时创设虚假诉讼罪的《刑法修正案(九)》尚未生效,该罪名对2015年11月1日之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何况,我根本就没有参与涉案虚假诉讼的起诉和法庭审理程序。

    向法院申请执行虚假的民事调解书,不属于法定的“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虚假诉讼的成果是一份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在2015年11月1日之后申请执行,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提起民事诉讼”,详见《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四条。尤其是后者,将“提出民事起诉的”和“申请强制执行”进行了分别列举,只有申请执行虚假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才是法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何况,我根本就没有参与申请强制执行。

    我也没有帮助伪造证据。我根本就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让我起草一份债权转让的文书,况且这份债权转让文书是否会被转让人和受让人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我都一无所知。我哪里知道他们要搞什么虚假诉讼。

    乐陵市法院不得管辖此案。如前所述,临邑县检察院对我涉案的事实已有了无罪的定论,在不予批准逮捕的说明中,提到了法的溯及力问题和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问题。该案如果在临邑县审理,临邑县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我必然无罪。

    但是,德州中院滥用指定管辖权。根据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虚假诉讼案件应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管辖。本案中,所谓虚假诉讼案的受理和执行法院是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显然应当由德州中院所在地的德城区法院管辖。但德州中院却将我的案子指定由乐陵市法院审理。而对于管辖明确的案件,是不得适用指定管辖的。

    文章最后李民表示,“作为一名正在被构陷、正在经历冤案的律师,我深深感受到维权是何等的艰难,给领导打个电话陈述冤情,都要受到被逮捕的威胁。作为一名法律人,我绝不会选择向不法低头,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无论遇到何种困难,我都会坚持无罪辩护,与不公抗争到底!”

    “我已经聘请了北京的燕薪律师和济南的冯延强律师担任我的辩护人,帮我作无罪辩护。请各位律师同行关注我的案件,请社会各界朋友关注我的案件!”

  • 郝劲松案揭示中国公益诉讼法律人的困境

    2021年10月12日至13日,多次发起公益诉讼的标志性法律人郝劲松先生被控“寻衅滋事罪”案在山西省定襄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如何将揭示出中国当局对近年来在维权领域兴起的通过公益诉讼来捍卫公民权利的行动的进退尺度。

    本次羁押郝劲松已达近两年。2019年12月10日、11日,郝劲松遭其原籍山西省定襄县晋昌镇派出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名传唤,12月17日11时再遭该派出所莫名传唤。后家人对外发出消息称,郝劲松已被当局从派出所带往忻州市网监中心。第二天18:00时,郝劲松的妻子接到当地警方电话,让到定襄县公安局见办案人员,但没有拿到处罚文书(公安不给也不让拍照)只让她在一份法律文书上签字。她看到郝劲松是被行政拘留15天,依据是“反恐法”(似乎是81条还是82条),具体涉嫌何种行为不清楚。郝劲松当时被关在忻州市拘留所。依照拘留日期,到2020年元月2日,郝劲松应该被释放回家,但警方居然用同样罪名,将郝劲松转为刑事拘留,并转而羁押到五台县看守所。

    从各方信息分析,郝劲松本次被拘押直接原因是在网络上转发了几条有关香港反送中活动的信息,招致当局乘机打压。但有分析人士认为,本次拘押郝劲松应该与他多年来多次通过公益诉讼以维护民众权利而得罪地方政府有关。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借用国家严控有关香港反送中信息之机,来打击报复郝劲松长期为民众权利而找政府麻烦的行为。

    郝劲松先生1972年出生于山西忻州,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从2004年夏天开始,他先后7次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原因是在火车上购物和地铁如厕时未能要到发票。引起媒体关注,并最终迫使有关单位作出改进。

    2006年4月27日,因买到涨价的火车票,郝劲松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铁道部2006年春运涨价不开听证会程序违法。从而迫使铁路改变春运涨价情况。

    2007年11月,郝劲松介入陕西华南虎事件,先后制定六套方案,向山西法院起诉周正龙,向国家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并举报陕西林业厅,随后因对国家林业局答复不服而起诉国家林业局。使华南虎事件进入法律程序来解决。

    2009年,介入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引起社会对执法部门钓鱼执法情况的普遍关注,使中国执法泛滥钓鱼执法现象得到阻止。后郝劲松在当地成立定襄县劲松法务咨询中心,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报务。

    2017年,郝劲松向定襄县环保局实名举报,当地的诚泰纺织印染公司涉嫌污染空气和水源。同年4月23日,郝劲松向山西省定襄县环保局通过快递邮寄《关于举报定襄城隍庙街30号院内的印染企业——诚泰公司涉嫌污染定襄空气和水源以及要求查处的申请信》。举报位于定襄城隍庙街30号院内租赁忻州明月织染有限公司印染车间的诚泰纺织印染公司,涉嫌污染当地空气和水源,要求当地环保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郝劲松先生长期立足于维护公民权利,规制权力部门如国家税务局、铁道部等等违规违法行为,为了保护环境而举报控告当地污染企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迫使权力部门与企业回到法律轨道,为广大民众争取了权益,也由此招致了权力部门与企业的不快,影响到权贵集团的利益,进而被权贵所忌恨。早在郝劲松本次被拘押之前,地方当局就多次传唤威胁警告过郝劲松,而这次借郝劲松转发香港消息,终将他拘押并欲判刑。

    中国公开在宪法中承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及声称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社会后,一批批为了维护公民权利,推进中国人权进步的法律人士,奋起通过各种途径来扼阻公权力及强势企业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为此掀起一波波维权浪潮,而郝劲松先生通过公益诉讼,用法律途径来规制权力违法,这是一条直接而有效的推进中国法治,迫使公权力依法行政的途径,是值得称赞与鼓励的。然而,近年来随着政法姓党,党领导一切的口号响起,法律成为党下工具日益明显,各种以规制权力为旨归的公益诉讼自然成为了权力打击报复的对象。郝劲松先生今天的遭遇,事实就是中国权大还是法大在公益诉讼上的表现,而拘押审判郝劲松客观上就有着对信法还是信党及权大还是法大的回应与示范。这事实上向世界表明一切意图通过法律约束权力的公益诉讼行为,都将成为权力打击的对象。所以,郝劲松先生今日之难事实就是中国公益诉讼人之难,是信奉法治尊崇法大人士之难。

    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人权、法治等等已经成为衡量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尺,而权力是否受到法律的约束也是一个国家专制与民主的分界,中国要想融入世界,要想步入现代文明,要想持久平稳健康地发展,法治建设就是不可绕开的课题,而将权力关入法律制度的笼子早成文明共识。那么保护与支持依法对权力不当行为进行法律公益诉讼,就是最好而有效的教育训练权力依法行使的方式,因此郝劲松先生应该得到保护与鼓励,而不应该成为权力借机打击的对象。

    民生观察 2021年10月12日

  • 冯晓磊代母诉讼公安局信息公开代理词⁩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25日消息】冯改娣诉内黄县公安局政府,有关拒绝依法回复三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案件,在2020年12月23日上午8点30分,9点30分,10点30分在在河南省内黄法院开庭,20多位公民参加了旁听。

    冯改娣诉内黄县公安局,有关三个政府信息公开案,今日开庭,内黄县法院安排了小法庭,只有五个旁听位。代理人冯磊、当事人冯改娣以及参加旁听的公民们争取到大法庭,以方便20多人参与旁听。

    冯改娣3个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为:
    1,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河南内黄县公安局。申请公开:内公(巡)决字【2011】第12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2011年10月19日9时许冯改娣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照片。
    2,信息公开机关,河南内黄县公安局,申请公开,内公(巡)字【2012】第0555号公安行政处罚书中,有关2012年6月1日10时许冯改娣在内黄县县委门口将三轮车放在县委正门口一个多小时的监控录像。
    3,信息公开机关,河南内黄县公安局,申请公开:内公(长)行罚决字(2014)第046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关2014年7月6日冯改娣在北京三里屯扰乱单位秩序被北京市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5日《移交通知书》或《移交函》。

    三个信息公开要求声明:请书面方式邮寄到当事人,本人拒绝你单位向申请本人提供网址链接等互联网方式查询,请一事一表一答复,勿一纸多答复,如需费用,请来函告知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依据,同时提供发票,此申请内容申请人作为书证使用,若回复大于一张时请加盖骑缝章。

    申请人所需信息用途:申请人行驶法律赐予的公民的知情权,参入权,监督权。

    该案的代理人发表了如下法律意见:

    原告冯改娣因2011年12月2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内黄县公安局出具的内公(巡)决字[2011]第12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2011年10月19日9时许原告在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照片等证据作为指控原告的违法行为,原告称当时并没有在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行为,所以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照片是还原事实真相的唯一证据,被告内黄县公安局却不肯将照片拿出,导致原告蒙冤受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被告内黄县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2011年10月19日9时许原告在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照片。

    被告内黄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1日回复原告《内黄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为:经调查查明,原告申请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的卷宗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不予公开。因此原告不服,才提起的行政诉讼。

    代理人认为被告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前半部分是错误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这里的可以不予公开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后半部分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这里的应当公开的(应理解为必须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是对全国所有的政府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的一个《条例》,而被告内黄县公安局的身份不仅仅是政府行政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它还是拥有刑事侦查权的司法部门的双重身份,所以《条例》和《法律》有衔接不足的,应当以法律为准,就像《法律》和《宪法》衔接不足的,以宪法为准是一个道理,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都明确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原则。原告所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是完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而被告的答复告知书确是曲解了法律、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被告千方百计不愿公开原告在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照片,原因就是当时对原告实施的行政处罚是打击报复的,真相就是原告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照片根本就不存在,因为原告从未有过这样的行为,所以被告根本拿不出来原告这张所谓的“违法”照片,被告还在百般抵赖的说是行政执法卷宗,不予公开。

    代理人是原告“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曾向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份《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该证据时,刑庭张智忠庭长亲自来内黄县公安局调取,被告就已经承认了除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外,在没有任何证据了,甚至连行政处罚的卷宗都没有,张庭长要求被告派办案民警出庭说明情况,被告摇摇头说,没脸去。

    代理人提交的《冯改娣案件情况说明》证据中,内黄县公安局长庆路派出所指导员李彦峰、民警孙正峰说2017年3月3日上午9时,两位来到北京市公安局羊坊店派出所调查原告冯改娣2011年10月19日9时许冯改娣在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一事。羊坊店派出所接待民警查阅北京市公安系统未发现此次事件的记录,而且在本辖区没有其他记录。被告民警的证明都已经证明了原告在北京没有“违法行为”而被告还在万般抵赖推脱和狡辩,这种行为完全丧失一个人民警察应有的诚信和担当。

    根据原、被告的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根本就不具有管辖权,《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关于治安管理管辖权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都明确规定了行政(治安)处罚管辖权。因此,查明并确认违法行为发生地,对确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管辖权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并对最终确认行政机关是否行政违法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事实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第一没有违法事实、第二没有证据、第三没有管辖权,以上三点程序严重违法,导致实体不公,让原告蒙冤受屈。

    根据被告答辩及双方证据的认证、指证与辩解、被告所指出和提出的无非是被告履行了职责,应尽了义务,多么的敬业,由此来掩盖被告所违法的事实,不管被告怎样的狡辩于推脱,被告所违法的事实将在法庭的平台上展现。代理人认为被告是答非所问,混搅是非,严重的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首先是,被告存在着严重违背党的路线、方针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为,同时存在着严重的渎职及违法行为,由此而造成及剥夺原告应当享有的利益及权利。而被告总是相互的推诿,不敢面对不敢担当,至此被告还在找各种理由来掩盖所犯的过错及不足,原告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一个弱势群体的一员、一个被管理者,已经穷尽了自己的举证的能力,来证明自己的渴望得到法律的公正、享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反而是作为保护人民的公安机关,却在做着敢做而不敢当的行为,严重丧失党的原则,完全违背中央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制国、依法行政”的原则及法律精神,做着严重损坏人民警察的公信力的行为。人民警察应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公安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据以上事实及法律、法规及证据,由此可见,被告的违法过程并非是一日形成的,原因是被告既不懂法,又不学法而造成的。被告应知行政作为具有公共安全管理职能的,作为执法者,必需懂法,守法、用法才能依法行政。

    本网将继续关注冯改娣”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案,3个信息公开案件等所有案件的开庭报道,后续法院作出什么结果判决都将继续关注,以及冯改娣维权的后续情况。

    河南内黄冯磊电话:15083011735

  • 湖北潜江胡金斌强拆 诉讼程序完结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5日消息】湖北潜江退役军人胡金斌自家光明酒楼地处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红梅路西头(光明社区8组6号江汉外校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576平方米(三间四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面积120平方米。2002年11月22日(农历10月18号)破土开工,2019年11月14日(农历10月18号)被违法连夜偷拆强拆夷为平地,酒楼经营了整整17年。

    2018年8月15日园林办事处东荆新区征收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到光明酒楼做征收拆迁工作,劝签《潜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16日继续上门劝说签字无果。17日清晨,二十余人冲进光明酒楼农家院,开始大家以为是土匪黑社会,后经市公安局确认身份得知是园林办事处行政工作人员。这伙人进屋就威胁恐吓,锤桌子打板凳,不让人离开,要光明酒楼配合政府征收拆迁。强拆后胡金斌走上了法律程序,将潜江园林办事处与村委会强拆行为告上法庭。历经磨难从开始不予受理到受理到现在法院程序结束经历了两年多的时间法院枉法裁判都将驳回。

    胡金斌在2018年9月26日起诉园林办事处房屋征收行为违法,一审潜江市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2日以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上诉至汉江中院2020年6月12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再审省高院2020年9月27日驳回再审申请。耗时两年诉讼程序走完,法院在程序上就将胡金斌堵在门处,法院枉法裁判,已经显示法院就是挂了一张遮羞布而已,法院既不要脸,又要挂牌人民法院的牌子。法院把胡金斌的案件几乎是连法院的大门都没有进去过,这就是残酷的“依法治国的骗局”。

    胡金斌强拆案二审法院认为:此案,即使胡金斌等3人上诉称在2018年9月26日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属实,其起诉业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胡金斌等3人的起诉,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申请时,法院认定,即便胡金斌等3人在2019年9月26日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属实,也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胡金斌等3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故张金梅,胡道成,胡金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金梅,胡金斌,胡道成,的再审申请。

    胡金斌强拆一案申诉与再审全部无理由枉法裁判驳回后,胡金斌向湖北省检察院提起监督。湖北汉江检察院已于受理。

    申请人张金梅,胡到成,胡金斌因与被申诉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房屋征收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湖北省汉江中级法院(2020)鄂96行终17号行政裁定向我院申请监督,我院经审查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特此通知。

    胡金斌走完了法院程序转移战场到检察院抗诉,2020年11月17日,收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鄂汉检七部控行受[2020]3号,虽不必然导致案件改判,毕竟又看到了依法治国的曙光?胡金斌走完了法院程序又逐步到检察院抗诉程序,

    胡金斌在没有得到依法判决的结果下,胡金斌又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潜江市自然资源信息,因为答复不服又申请了行政复议程序。

    同时又申请不服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于11月24日受理鄂自然资[2020]112号(受)。

    胡金斌检察院抗诉申请如下: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金斌,汉族,湖北潜江人,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以下简称园林办事处),住所地:潜江市潜阳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吴克云,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
    申请人胡金斌等三人因诉被申请人对原告房屋实施征收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9005行初51行政裁定和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96行终17号行政裁定,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行申552号行政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请求依法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再审湖北省高院和二审汉江中院在行政裁定书上认定本案诉讼时效计算止点是2018年9月26日,但汉江中院二审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与潜江法院一审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完全不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证明力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潜江法院一审裁定书中认为,“2017年10月23日,胡道成到园林办事处信访办进行信访,得到了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的答复。胡金斌等3人在明确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后,即应视为已经知道相关的房屋征收行为”。一审潜江法院以此不规范的信访答复书时间2017年10月23日来认定本案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该诉讼时效起算点与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时间段之间没有超过一年,因此没有超过新法定起诉期限。

    2、汉江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书中认为原告起诉状中称,“2017年8月6日,园林办事处东荆新区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人周书举带着一份《致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居民的一封信》开始对胡金斌等3人的房屋实施征收拆迁”。便以2017年8月6日认定为是本案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该诉讼时效起算点与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时间段之间虽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年),超过了1个多月。但该诉讼时效起算点2017年8月6日是在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8年2月8日发布之前,因此不能适用该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二审中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以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2018年2月8日起废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于发生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被申请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在新司法解释之前的房屋征收行为,应适用(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有关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即使不能,亦应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后从施行日起重新计算1年起诉期限。结合本案,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从新适用诉讼法解释实施时间2018年2月8日到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明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年。因此根本不存在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1441号案件作出的裁判认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价值是多元的,一方面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公法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可以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及早解决行政纠纷,使不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从而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适用1年起诉期限造成了当事人客观上起诉不能,影响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的实现。故适用1年起诉期限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亦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制定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三部分规定了“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并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于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的行政行为应当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选择法律及司法解释适用,以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原则。

    二、无论是二审汉江法院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2017年8月6日《致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居民的一封信》,还是一审潜江法院依据不规范的2017年10月23日被告园林办事处工作人员出具的,明确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的《信访答复书》便签,都无任何法律依据。《一封信》只是大众宣传资料,不规范的《信访答复书》便签也仅仅是告之案涉房屋在东荆新区征收范围。这两封信件均无加盖公章,对行政相对人没有任何拘束力,不能以这两份不具法律效力的信件来推算本案诉讼时效起算点,认定事实的证据明显错误。

    三、申请人胡金斌等是在2018年9月19日得到被申请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信访回复公文《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件编号:2018091160419)“根据《信访条例》,请您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出”后,通过这次信访知道自己享有诉权。于2018年9月26日向一审潜江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该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错误采取驳回的方式结案。

    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不排除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申请人胡金斌多次到潜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催问立案情况,接待的法官总是以各种理由拖而不立案也不裁定,申请人无奈之下向潜江市人大申请监督立案,向汉江中院投诉潜江法院拖而不立案。最终经过长达近九个月才立案审理,并不排除一审潜江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等规定,依法向贵检察院提起监督申请,切实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本案案结事了,让当事人息诉服判。

    此致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申请人:胡金斌
    2020年11月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复印件;
    2、行政裁定书、监督申请书副本各一份;
    3、信访回复《不予受理告知书》、《致东荆新区居民的一封信》;
    4、《潜江市人大监督立案申请书》及《潜江法院不予立案的投诉信》。

    胡金斌强拆事实再现情况如下:

    原告当事人湖北潜江园林办事处胡金斌,被告潜江市政府,潜江园林办事处,与第三,第四被告都说强拆是合法有签约合同的,但是被告从始之中都不陈述这合同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在被告胡金斌一家大小五口人被绑架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一群20多人三天三夜在原告家里恐吓两位老人与小孩,并且停电停水,不让任何人进出,原告胡金斌老婆在为了保护两位高龄老人与小孩,被迫同意拆迁,在这样恐怖的环境中,胡金斌冒死翻墙逃出去后到公安局大门口下跪报警,请求解救家人。

    在无任何坼迁手续的情况下市政府与园林办事处,光明村,还有征收办联合勾结作弊,将胡金斌老婆,还有家人的身份证要过去擅自去银行开户了几张银行卡,把坼迁补偿款强行汇入他们(被告为原告开户的卡上)按照银行合法合理的开户手续必须是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被告擅自拿着原告身份证开户三张卡,被告可以开三张卡,也可以开三十张,三百张卡,甚至跟多,就凭这一项违法造作就明显是违法强坼。但是所有的手续被告都承认是合法的,被告却不说这样的不平等条约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

    在庭审中市政府不承认违法强拆,园林办事处都不承认强拆,但是光明村居委会却自愿站出来背锅承认是他们光明村与征收办签订了强拆委托合同,市政府代理人与代理律师都说拆迁是属于光明村自住自制自理行为,说到这只能用,(呵呵)代替了愤怒,既然一个村都可以自制自理,那为什么不给老百姓自制选票啊?傻包光明村愿意背黑锅,这一强拆严重侵犯人权限制他人自由严重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追究相关领导的刑事责任。

    胡金斌强拆一案经过清清楚楚,但是走了两年的法律程序一切都以驳回,这一驳回完全证明法律就是一张空文,公检法联合这样制作冤假错案,你们头戴国徽佩吗?湖北潜江一审法院,湖北仙桃汉江中级法院二审,湖北省高法再审,你们这些一而再,再而三的不依法判案制造那么多冤假错案你们晚上睡觉不做噩梦吗?你们是这个时代的耻辱,已经无法用言语表达此时的愤怒了。

    本网将继续关注胡金斌强拆一案的抗诉如何?依法治国如何体现依法判案?拭目以待检察院下达的法律文书是否支持胡金斌的诉求。像胡金斌强拆一案的事实,强拆时把一家人绑架后进行强拆,这与土匪有什么区别?各级法院不支持正义,却驳回所有诉讼,这些法官你们就能这样心安理得吗?想骂你们都闲脏了自己的嘴,是你们在与习近平的依法治国背道而驰,习近平要求依法治国,尤其是基础法院的二审法院是直接制造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各二审法院就是不执行依法治国,是这些二审法院制造冤假错案导致依法治国的虚假欺骗。

    习近平十九大五中全会习近平的政府工作报告说了:依法治国让老百姓感到幸福快乐,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都感到公平正义,你们就不怕习近平严抓公检法的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吗?二审法院把所有的强拆案件都是以驳回,二审法院就是一个流氓欺骗,湖北汉江中院院長徐少林。高院院長游劝荣你们就是冤假错案的制造者,你们愧对老百姓,你们对不起历史,你们是历史的罪人。

  • 潜江访民诉政府强拆案今开庭

    【民生观察2019年9月18日消息】昨天,众多访民今天到潜江市法院旁听一强拆案的开庭,到庭开庭公民有:银行被强迫下岗员工黄行芝,潘向荣,伍立娟等,还有失地农民张玉还等,还有计划生育结扎失败的受害者,还有已经被遭遇强迫强拆的农民,很多都不知道他们的名字叫什么,只能用他们身受遭遇不公平的事件做为他们的代名。

    今天上午大家陆陆续续来到潜江市法院办案大厅,进行安检顺利进入大厅等待上楼开庭,开庭在三楼第八行政庭,审判员看到旁听人员多又改换到二楼稍微大一点的庭审室,9点正式开庭。

    本案原告胡金斌自制开庭通知希望大家参入旁听,学习法律知识,本案由2018年9月26日,光明酒楼向潜江市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起诉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对光明酒楼房屋及土地实施征收坼迁的行政违法的行为,用卑鄙手段强迫受害者签字,他们制作的格式化霸王条款《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这样格式化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属于无效合同。受害者胡金斌在经过长达一年的不懈努力下,于2019年5月31号正式缴费立案。案号【(2019)鄂9005行初51号】8月19号收到传票定于9月17日号上午9点时00分在潜江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终于迎来了决定性的,至关重要的一战,想旁听的安排好时间带好身份证参加学习交流。《让遵纪守法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光明正义,2019年9月15日,胡金斌提前两天发出开庭通知,大家看到他的通知都踊跃参加了今天的开庭。

    开庭围绕着被强迫签字协议是否违法,诉求:1,政府行为,2,拆迁属于拆迁办行为,3,增加诉求土地征收赔偿不受理,可做另一案件立案受理,本案依据1,土地管理法,2.潜江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意见。

    在2018年8月17日上午到8月24情况看,胡金斌一家五口人被不明身份的人控制在家里,被拘禁,被断水断电的情况下受到威胁恐吓中被迫签字的,征收办与拆迁办村干部等人强行进入胡金斌家里6天3夜,当事人8月19号当天就报警6次,在8月20号早上翻墙逃出去后到公安局大门口跪求领导解决问题,以及解救一家四口被软禁在家里的亲人,结果公安局没有处理问题,让园林派出所将胡金斌带走,园林派出所忽掩了事登记不处理,不解救被软禁的家人,由于当事人家中有两位80几岁的老人在这样的恐惧中,胡金斌老婆在8月22号,在精神受到极大的压力接近崩溃下迫于无奈签字。

    胡金斌不服逼签协议,走上了法律程序,将保护被迫强迁黑恶势力行政不作为的公安局告上法庭,在围绕逼迁过程中严重违法行为,(这一案件已经开庭),在胡金斌证据确凿,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开庭后与胡金斌,《协商》用欺骗的手段让胡金斌撤诉,强迫限制他人自由,在没有合法手续私闯民宅进屋打砸,闹,制造各种噪音恐吓下,达到强迫签字的目的,政府强坼所有行为都是黑恶势力,打砸,强行进家打地铺吃住,整夜用打砸行为制造恐怖噪音,迫使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坼迁不合理的协议上签字。

    在今天的开庭中主审法官询问原告:拆迁是征收办行为?还是拆迁办行为?

    原告回答两个办事机构都是政府成立的,在拆迁征地,中央有文件规定必须达成相互同意的协议后,安排好安置房入住后才能拆迁,而潜江征收办与拆迁办还有乡政府是怎么做的通过开庭举证当事人诉说已经一清二楚征收办与拆迁办还有乡政府都是违法拆迁,而派出所出警不作为是造成逼迫签字的主要原因,所以这一合同属于霸王条款不合理的协议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诉求,撤销被迫签字协议,给予合理补偿达成协议,所以法院应该追究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政府法人代表市长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在强迫签字后三张银行卡补偿款胡金斌家人没提取使用不合理的补偿款,而是将不合理补偿款的银行卡与身份证都交给了乡镇领导王万龙。

    在胡金斌家的见证人当庭举证见证胡金斌把银行卡身份证交给了王万龙,整过开庭非常糟糕主审法官一再误导原告,使原告胡金斌在法庭上的表述一塌糊涂,根本没有针对政府行为是违法操作导致遭受损失巨大,主审法官明摆偏向政府违法强坼作用者,而被告政府代理人也没有理清所代理的案件过程,法官一再提示被告代理律师说话,今天旁听者都非常生气这一局面,被告方律师根本没有认真看卷宗,这样的政府行政诉求案件他们都是相通的明知道自己在权贵的保护下十大稳胜,所以根本没有把原告胡金斌放在眼里。

    最后原告陈述:诉讼请求,是征收行为?还是拆迁行为?是补偿行为?征收协议签订后只能认定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合法?
    最后焦点:原告主体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主体诉讼,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原告最后陈述:请求法院依法主持公平正义维护原告诉讼。
    被告代理律师最后陈述:请求法官驳回原告诉讼。

  • 余文生案久拖不决许艳诉讼被驳

    【民生观察2019年4月20日消息】北京知名人权律师余文生被捕已有一年零三个月,但迄今为止家属聘请的律师无法得到官方认可以及获准会见当事人和进行阅卷了解案情,因此外界至今未知被捕已有十五个月的余文生律师到底所犯何事而触犯堪称高大上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年多来,家属与代理律师十数次与余案办案地徐州市公安局及徐州市检察院交涉,均被以各种理由搪塞阻扰。

    对于徐州当局在经办余文生案时产生的诸多违法违规事实,余文生律师的妻子许艳女士多次提出行政复议,但均无回应,因此许艳女士于2019年1月就徐州市公安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事提出诉讼,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于1月22日受理,该案辩护律师为天津马卫律师。3月18日,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发出传票,通知许艳女士案件将于3月27起开庭,但稍后时间法院又致电许艳,声称因主审法官健康原因而取消原定27日的开庭。

    不过在案件没有开庭的情况下,许艳女士却在4月18日收到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于4月15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判决驳回了许艳的诉讼请求。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审议认为,徐州市公安局不予受理许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无违规和违法。

    而许艳女士较早前曾通过邮寄方式向徐州市司法局局长等负责人提出申请,要求对余案赵强及岳松两位官派律师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行为给予公开谴责并给予行业处分,并责令赵强、岳松两位律师退出余文生案的辩护代理。不过邮件遭到退回,理由是地址搬迁、电话不通。许艳女士重新找到徐州市司法局的新办公地点地址后,已将申请材料再次寄出。

    据了解,余文生案在过去的一年零三个月里,办案机关曾作出多次延期,包括公安局所谓侦查期间延期一次、2018年7月移送徐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延期三次和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2月1日移送徐州市中级法院起诉后延期一次,而目前法院阶段的延期期限早已过去多时,家属猜测目前已是起诉阶段的第二次延期。只是当局从头到尾未有将案件进展通知家属或提供相关法律手续,因此家属只能依靠程序时间去推测。

  • 许艳诉徐州公安局行政复议获立案

    【民生观察2019年1月27日消息】2019年1月22日,许艳诉徐州市公安局不受理行政复议案获得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

    2018年12月29日,许艳在代理律师马卫律师的帮助下,就徐州市看守所退回许艳邮寄给遭羁押的余文生衣物一事向徐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1.确认徐州市看守所拒收申请人邮件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徐州市看守所赔偿申请人邮寄费。

    不久,徐州市公安局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随后,许艳在代理律师马卫律师的帮助下,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徐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

    1.撤销被告于2019年1月3作出的徐公复不受字 【201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
    2.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1月22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已受理此案。1月24日,许艳收到受理通知书的快递。1月26日,许艳通过手机银行缴纳了50元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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