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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鲍乃刚寻衅滋事一案入狱情况说明

    【民生观察2023年2月25日消息】鲍乃刚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判决于2021年2月3日送达湖北省京山市(2019)鄂082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于同年2月8日鲍乃刚及家属分别就该案的一审判决提业了上诉,在鲍乃刚的上诉状中,鲍乃刚明确喊出了还我人权,不要迫害,不要共产党。明确要求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二审裁定于同年7月下旬送达,并于7月29日鲍乃刚被投入湖北沙洋广华监狱服刑。

    投沙洋广华监狱鲍乃刚随身携带了该案所有的上诉材料,狱中所有心得文字及判决后鲍乃刚向湖北省高院写的该案的再审申请书,共计材料信信纸近二十本,这些材料全部被沙洋广华监狱抢走,广华监狱说是封存,由于鲍乃刚坚持申请再审,索要被抢走的文书,并约谈了广华监狱的法定代表人(监狱长),广华监狱用了残酷手段鲍乃刚也未屈从后,于2021年10月29日广华监狱将鲍乃刚转投沙洋长林监狱服刑,在沙洋长林监狱鲍乃刚经历了包括殴打,死亡威胁在内的多种迫害,刚入沙洋长林监狱时多次遭殴打,其中11月20日上午约九时被殴鲍乃刚大喊共产党杀人了,后鲍乃刚多次被死亡威胁,2022年元月9日被监狱严管限制购物至刑满,2022年2月9日鲍乃刚坚持递交了再审申请书,2022年2月23日至4月7日鲍乃刚被体罚每天站立15小时,鲍乃刚一直坚持申请公开再审。鲍乃刚于2022年6月30日约谈了沙洋长林监狱法定代表人及及检察院驻监检察官,于出狱前的9月20日约谈了巡回检察组,出狱前被告知再审申请于8月9日转到了湖北省高院。出狱时再审申请书及所有约谈文书的备份文书均被监狱拿走,所有文字不许带出。

    2022年10月15日刑满后被送到京山一农庄封闭到月底方能见到家人,11月30月鲍乃刚再次以快递的方式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书如上,至今无任何答复。

    鲍乃刚表示:“我在该案上的态度是不原谅,不放弃,用它们制定的规则死嗑到底,由于现在我被稳控,不能正常行动,还需律师协助,且目前我必须低调才能有小范围的自主,需要协助才让世界知道中国大陆内地的真实案例,才能让世界了解中国大陆的人权状况。”

  • 劝官良言兼行政上诉

    (特别说明:为了保存史料的完整性,故前部分格式性文字未作删除处理,读者若有兴趣,可只看事实与理由部分,请朋友广为转发并替我保留此史料,以备应急之需。)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刘正清,男,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桃园南二街206号201房,身份证号码:432831196403221017,联系电话:13543432448。

    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连新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勇(局长)

    被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温国辉(市长)

    上诉人因视同缴费年限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特别说明:我收到时间是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2021)粤7101行初383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2021)粤7101行初383号《行政判决书》;

    2、依法撤销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穗人社工龄决[2019]0516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和撤销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穗府[2019]8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判决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核准原告在岳阳市司法局工作期间所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4、判决二被上诉人连带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枉法裁判——目的是:掩饰始作俑者、作恶者的蛮横和愚蠢的面子,而洗地。具体表现在:

    (因在一审《行政起诉状》就有关事实和法理论述已经很清楚,故不再赘述)

    不顾基本的法理常识: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我在湖南岳阳司法局工作期间所缴的险种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适用特别针对此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粤府〔2015〕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想必一审螺丝钉们不会不知道!

    2、新法优于旧法:请问一审法院所援引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2010年6月4日)是在《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粤府〔2015〕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之前,还是之后?想必一审洗地者是心知肚明的!

    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粤府〔2015〕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的法律位阶高,还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的法律位阶高?略有点法律常识者皆明,想必一审舔屁股者不会愚蠢至此吧!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2010年6月4日)是针对珠海市的具体个案的批复,不适用广州市。否则,你们何至于要忽悠我说广州没有实施细则呢?既如此,何不参照深圳?深圳有实施细则呀!

    5、《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事后收集证据(含法律依据)。请看: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穗人社工龄决[2019]0516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法律依据是《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而在一审判决书中却冒出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由此可见:一审螺丝们、洗地者、舔屁狗是为保始作俑者的面子,而罗织所谓依据。可是,此等罗织技术含量不高,普通人一看就穿帮遑论行家里手,譬如,我到湖南岳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处办理此事时,对我一无所知的职员邓穆就情不自禁地说:“我真不知道广州这样做是何意图?”我知道此案告到哪里都不会赢,但人们心中自有一把称。你们在湖南丢丑不够,难道还要丢到北京、上海……?况且,说不准,他日别人也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嘞!须知:由他推己是人之本能!不信?远看《资治通鉴》第一卷所述智伯之死,近悟林彪见刘少奇之死而破釜沉舟!今看被你们视为“自己人”的几条恶狼之下场。再看,身边——广州司法局沈敏、赖文洗地被谭祥平诸首恶者“坑”后的窘境,我电话向赖文求证给省厅汇报说我阴阳两套是否她所为,她不敢正面回答我,而是莫名惊诧声音颤抖地问“你是怎么知道的?”不信?赖文是你们“自己人”,你们问问她吧!自然,赖文是不会承认的,但天亮的时候这副现代官场丑态全都会曝光于天下。

    我郑重声明:我不是你们的敌人,只是你们邀功的标的物而已!你们的敌人永远是你们“自己人”,因为我与你们没有利益冲突,你们坑下去了,我填不上。所以为了使罗织技术含量高点,给你们支一招:到一般人不熟悉的《商君书》、《大清律例》、《罗织经》里去找找,总有一款可致我于死地。

    二、人所共知的常识性问题

    像我从公务员队伍中辞职到广州谋食的人,不止我一人。请问:有为此起诉到你一审法院的吗?蒋援民原在岳阳市政法委工作,(其先是维稳别人者,现在成了广东省司法行政和深圳市的维稳对象),辞职到深圳市做律师,年龄比我大;胡定锋是原岳阳汨罗市检察官,和我同年辞职到广州做律师;……。他们有我这样的“待遇”吗?

    为此,正告螺丝们、洗地者、舔屁狗:

    天文数字的维稳费,分到你们手里没几毛钱!在维稳食物链上,你们算不了什么!连宠物狗讨赏的机会都没有!宠物狗失去赏玩价值至多是弃之于野,尚能寻点残羹冷炙;而废了的螺丝,修理工都懒得回收而随手弃之!不信?请看:文革时的红卫兵,毛泽东用完之后是怎样处置!之后的“三种人”是怎样被清理!可洗地又是你们讨得残羹冷炙的生存之道。怎么办呢?为了自保,你们在洗地的同时,时刻不忘挖坑,可挖坑要有技术含量,要用心揣摩李宗吾的厚黑术,坑而无形,黑而无色。否则,坑我的同时,一不小心把你们也带进去,且去而无回,一同毁灭;况且,我有识坑的能力(可问问广州司法局,特别是赖文),说不定,坑里埋的只剩你们嘞!

    我深知:法律已经死亡,纠错机制已经失灵,在没有法理可讲的地方,企图以法理去赢得他人的芳心,纯属自作多情!我这点退休养老金于始作俑者算不了什么,他们当然不在乎!同样,于我也算不了什么,纯系身外之物!然而,他们的面子比天大。可须知:暴君有暴君之怒,布衣有布衣之怒,自古皆然!有本事,你们把我干掉!我随时准备跨出这个大门,就不打算进这个大门!否则,陪你们从天黑玩到天明!我把20余年的青春献给了广州,该给我的一分也不能少,天明之日我一定会回来的!

    最后郑重声明:

    该上诉状纯属文字凭证,立此存照!为未来作证,证明我已穷尽了法律程序和司法救济手段。二审法院你们想怎样就这样,但绝不接受二审法院对该上诉状的文字修改要求!我不会随作恶者的节奏跳舞,把有限的生命消耗在这毫无意义的忽悠中!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状人:刘正清
    2021年7月3日

  • 汪龙关于“7.1”前后被抓的情况说明

    本人(汪龙)于6月30日上午10时许,前往深圳福田口岸欲出境到香港旅游,并计划参加今年香港的“七一”大游行,但在过境时被中共边检警察非法拦截扣押、非法拘禁一小时余,期间还遭到了警号为044277恶警的暴力恐吓。离开口岸后,本人将上述在口岸的遭遇及所见所闻以文字形式发到互联网上,引起大量关注,并被香港《苹果日报》、《东方日报》旗下的东网以及香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媒体、网站报导或转载(详情请在Google搜索 內地人來港聲援受阻內地青年欲來港遊行 等标题)。本人原计划同日下午继续前往福田口岸,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抗争,让爱与和平占领福田口岸。但获悉边检及当地警察、国保下午将在福田口岸进行大规模布控,加之国保的电话压力以至本人的手机接近停电,为防不测,故本人下午未再前往口岸抗争。回到住所后,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盛平派出所的警察直接上门,将我抓到该派出所关押起来,手机、钱包、证件、钥匙等物品全部被以“保管”的名义强制扣押下来,该过程警察没有出示任何传唤证、拘传证或其它正式法律文书,也没有向本人告知传唤或拘传的任何理由。当晚,本人在被关押的房间内,只能躺在不足一尺宽的钢架椅上睡觉。
    7月1日上午,龙岗分局国保大队三名警察及盛平派出所一名警察共四人,在该派出所的审讯室内对本人进行审讯并做笔录,过程中国保对本人呵斥的声音非常大,导致本人产生恐惧情绪。国保反复纠结于本人于6月30日在互联网上所发布内容的个别字眼,认为是“夸大其词、散布虚假信息”,并引用“最高法的解释”声称完全可以以“诽谤罪”来刑拘我。而本人则在此过程中进行了激烈的反驳,本人认为所发布的内容完全是基于事实和客观的感官认知判断,所发布的内容不存在“虚假信息”的问题,本人就当天福田口岸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结合法理、正常语言文字的表述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与辩驳。当被问及“占领福田口岸是什么意思时”,本人明确表示“占领福田口岸的意思就是让爱与和平占领福田口岸,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抗争,抗议中国政府非法拦截公民出境”,并被记入笔录。审讯结束后,本人仍然没有得到释放,也没有给出任何结论,而国保则离开了派出所。直到7月1日夜间,在已经被关押了近24小时、且经过本人多次要求尽快依法释放的情况下,派出所才将本人释放并归还了个人物品。而在此次关押期间,由于派出所给本人提供的食量非常少,导致本人长时间腹痛难忍。这已经是本人第三次被关押在盛平派出所,也是在2014年6月份一个月内第二次被关押在该派出所;第一次是仅仅因为普通的公民聚餐而被抓捕关押,第二次则是今年6月4日当天本人计划前往香港,过境时被边检警察非法拦截后又被关押在该派出所。
    7月2日上午,龙岗分局国保大队两名警察再次上门到本人住所,要求本人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并且被警告“案子还没有了结,随时都可以拘留我,最轻的话都是治安拘留”。
    暂时重获自由后,本人得知在被关押并与外界失去联系期间,得到了媒体与网友们的关注与关心,在此表示诚挚感谢。同时,欢迎媒体与网友继续关注中国公民权利遭到侵害的各类案件,本人也愿意与大家更详实地分享相关事实与案例:
    媒体采访请联系本人电话:(+86.)15502049998 ,
    Twitter:https://twitter.com/cnlong1988
    Facebook:https://facebook.com/cnlong1988
    Google+:https://google.com/+汪龙
    另外,若今后本人再次被神秘抓捕或强迫失踪,恳请媒体和网友们直接向深圳盛平派出所查询,并向本人委托律师范标文先生报告。
    汪龙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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