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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美香案最高检推卸监督责任河北省检直接躺平

    【民生观察2024年12月27日消息】郭栋林、刘美香被控贪污一案,近日代理人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河北邯郸魏县法院说最高法、最高检指定管辖了。而且,最高检把代理人针对侦查活动违法的控告材料转到了河北省检察院,河北省检察院则直接说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据法律人包龙军微博消息,郭栋林、刘美香所谓的“贪污案”,郭栋林所在的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刘美香所在的北京平安保险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

    该案代理人提出管辖异议后,河北邯郸魏县法院说最高法、最高检指定管辖了。因为指定管辖的调查权来源于指定机关,可最高检既然指定了由魏县检察院管辖,就应当为自己的指定行为负责并监督。可其又说不归他管辖。因此,是否真的有相关指定还是上级检察院在打下级法院的脸,大家不得而知!

    而且,最高检把代理人针对侦查活动违法的控告材料转到了河北省检察院。

    其实,就同一控告材料,代理人也同时邮寄了河北省检。河北省检察院直接说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这就是说,最高检把自己的责任推给了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却直接躺平了。“冷硬横推”,他们是在玩过家家吗?

    《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实施后检察系统的争鸣。看完各级检察官的论证,真是对中国的司法信心满满。可没想道,完全是说的一套,做的又是一套。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部门,即不敢监督又监督不了,那么,他的职能就仅剩一个公诉了。而公诉为什么需要这么庞大的一个系统呢?

    所以,把毫不作为的检察系统裁撤,把公诉职能并入司法部,是精兵简政的需要,亦化解了司法腐败。

    对此,法律人王宇发文表示,“河北省公检法系统工作人员急需法律培训!我们走访的河北省多个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比如魏县公安局数个派出所很多警察(包括派出所所长、指导员)邯郸市、河北省检察院检察官、魏县法院的法官竟然不懂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这样的司法工作人员怎样执法?

    根据此次最高检的回复,难不成最高检检察官也不懂法律常识?上梁不正下梁歪!

    最高检:抓紧时间组织培训法律常识!我当然不能和贺卫方老师、张千帆老师、罗翔老师这几位法学大家相比,但帮助你们培训绰绰有余哦。”

    据悉,刘美香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公司)业务人员。

    2024年4月12日,河北省监察委员会将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国核电力)人力资源部主任助理郭栋林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指定邯郸市监察委员会调查;

    2024年4月15日,邯郸市监察委员会再行将案件指定魏县监察委员会调查。2024年4月15日,经向邯郸市监察委申请,魏县监察委员会对郭栋林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郭栋林采取留置措施。

    2024年4月30日,魏县监察委对平安养老公司职员刘美香未经审批便立案调查并于同日采取留置措施。

    2024年7月13日,魏县监察委将案件移送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15日,刘美香被刑事拘留;7月29日被逮捕;8月29日被移送魏县人民法院起诉;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刘美香在留置期间,被魏县监察委相关办案人员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诱供、逼供、骗供,并隐匿控告人的无罪供诉。

    刘美香作为平安养老公司业务人员,与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就是客户关系。

    刘美香在被“留置”之初,一直和办案人员说,自己仅是平安养老公司北京分公司综拓岗位负责人,这个部门仅是公司多个平行部门的一环。国核电力院也仅是平安养老的一个客户单位。自己所在部门对国核电力院提交的长期医疗基金个人账户额度分配表,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其资料的完整性,以及是否加盖公章,然后移交给理赔审核岗或者保全岗进行处理。

    而国核电力院提交的长期医疗基金职工额度分配表,是国核电力院内部核算出来的,而且该基金款项是国核电力院的款项,平安养老公司北京分公司只是对其托管,不负责审查其额度。

    可是,实事求是的陈述在办案人员那里是行不通的。因为郭栋林赔付了大笔资金给魏县监察委,他们为了减轻郭栋林的责任,就要寻找一个“替罪羊”。刘美香恰恰就成为了这只“替罪羊”。

    为了让刘美香推翻自己无罪自述,并完全按照他们的意图作出“合格”的笔录,以得到他们需要的口供,他们对刘美香长时间的实施“洗脑”。并且,他们还隐匿了刘美香无罪供述及自书材料。

    他们要求刘美香的口供必须和郭栋林的达成一致。为此,他们对刘美香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逼迫,要求刘美香配合他们。如果刘美香顺服的配合了,他们对待她的态度就会好一些;不配合他们,他们就会吓唬她,还对她发脾气。而且,他们欺骗刘美香说她仅是郭栋林贪污案的证人,并将郭栋林讯问笔录先拿给刘美香看,让她记住并和郭栋林保持一致,最后才按照说好的对其作笔录。他们告诉刘美香,只有这样(配合),她才能早出去。

    而且,刘美香曾向魏县监委办案人员提过下述事实:“2022年的时候,平安公司在内部排查的时候已经发现郭栋林的问题了。公司通知我,要我通知郭栋林,让郭栋林联系他们的领导,公司要跟他们领导通报情况。那个时候我也觉得有郭栋林有问题。我接到公司指示联系后,郭栋林答应了。后来接替郭栋林岗位的王秋爽和国核电力院的另一个人,职位应该可能比郭栋林高一些,名字叫石磊(音)的,他们二人来平安公司接洽过。所以,可以肯定国核电力院的领导2022年是知道这个情况的。王新蕾是2014年到我团队的,之前这么多年国核也没提出任何问题,我们任何一个人都不会觉得套取资金全是郭栋林的个人行为。”

    当时调查阶段的时候,刘美香向专案组陈述过上述情况,但他们没有核实,也没给刘美香做笔录。

    因此,他们为了达到让刘美香背黑锅的险恶目的,隐匿了4月30日至5月9日、5月10日至6月19日之间的自书文件及笔录。所以,卷宗中显示的刘美香的第一次讯问时间是5月9日、第二次是6月19日,两次笔录的间隔时间竟长达一个月零十天。

    而事实是,他们这段时间频繁提讯刘美香。之所以在案卷中显示不出来相关笔录及谈话内容,完全是为了达到欲加之罪构陷刘美香之目的。

    上述事实,经律师会见,已经初步掌握相关诱、逼供行为的大致时间点以及参与人。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讯问过程都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因此,特此就下列时间段申请上级监察委依法调取:

    1、刘美香在5月10日被所谓监察委“领导”提讯,请河北省邯郸市监察委依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2、刘美香在5月下旬调查人员任国营讯问35万分配额度表格一事,请河北省邯郸市监察委依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且当时有八页刘美香未签字的笔录,请求一并调取;以及第二天张洋洋提讯刘美香的同步录音录像(张洋洋大致对控告人说:作为一个女人挺同情你的,不知道你怎么想的,任国营是为你好,现在已经去北京,你是不是希望他查出别的事情来?还说郭栋林已经走得很远了,别到时候他出去了你还在这儿。);

    3、6月4号、5号、6号,刘美香被刘新清、李景帅提讯过,请河北省监察委依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4、是6月14日下午,还是15日下午、16日下午,刘美香记忆不清,但是,那是刘新清、李景帅把所有笔录拿给刘美香看,要求给刘美香按照要求做录像的时间。当时,李景帅误以为刘美香要认郭栋林那5万感谢费一事,就向刘清新汇报,刘清新听了很高兴,就跟着一起来了。当时刘美香还和他们说,看了这个过程(全部笔录),心里很不舒服。让人看了,还真以为自己有问题。并说,这样的积极配合,就是为了早点回家。为此,请求河北省监委调取这三日下午为刘美香制作录像的同步录音录像。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证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六条明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因此,对所谓的监委主任刘新清以及李景帅、张洋洋等办案人员隐匿无罪证据以及逼供、骗供、诱供行为,应当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78条,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魏县监察委4.15案相关办案人员在缺乏管辖权之情形下,明知刘美香根本构不成犯罪,却借打击贪腐之名,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非法立案,欲陷刘美香获刑入狱,相关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且其虐待、骗供诱供行为,是刻意构陷,情节恶劣。

    刘美香代理人包龙军、王宇、江天勇、任全牛恳请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尽快查明真相,还刘美香以公道,并依法追究冤案制造者的刑事责任。

    2024年12月3日,包龙军、王宇、江天勇再次来到河北省邯郸市纪委接待部门,就魏县监察委相关办案人员(4.15专案组成员)刘新清(音)、李景帅、张洋洋、张贵英、任国营、尹某某,在郭栋林、刘美香涉嫌贪污一案中对刘美香实施逼供、诱供进行举报、控告。

  • 公民没有权利则政府逃避责任

    ——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趋严重,出现了养老问题。新华社等官方媒体11月25日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鼓励社会投资等多种方式发展机构养老。并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等。

    《意见》甫出,顿时招致网络一片质疑斥骂之声。网友纷纷留言,有的直接而尖锐地指出:“明着告诉你,养老金没了。咋滴,你们还敢造反不成?”“政府来养老了!狗日地又开始讲国情了”“政府没钱养老了让各行其是”“一点义务都不想承担”“所以还要继续交社保吗?”“国家就没有一点责任和义务?”“水电气涨价找理由而已!”“这说明GF(政府)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破产”“那么问题来了,两家老人,和哪家一起生活?”“外出打工谋生,如何就近居住?”等等

    有理性温和的网友认真陈述落实《意见》的现实困难:“父母年纪越大,越不想远离家乡,越想待在自己土生土长熟悉的地方,也越难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子女要外出工作谋生,就近居住要大力提倡,但具体执行起来确有难度。”“这叫什么政策,国家一推就溜光,你(政府)以前是怎么承诺的,现在他撇清了。现在一个孩子的负担有多重啊,挣不到钱,还要管老(父母)管小(子女),他们(政府)以前承诺的全都不兑现。”

    学界人士普遍认为,中国依托于人口红利驱动发展的阶段正在成为过去,而人口下滑以及老龄化的问题将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广泛影响,中国目前出现普遍的421家庭模式,即夫妻双方上有父母4人,下面有一个孩子,对上要照顾4老人,对下养育一孩子,负担越来越重。而政府为了挽救人口失策造成的社会畸形,近期开放三孩政策,甚至生四孩也不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曾经承诺的赡养老人,却全然甩给家庭自己解决。有人说,如今生孩子成了国事,养老却成了家庭私事。

    中国今天出台看似关心老人的《意见》何以招致如此非议?原因就是如网友所言政府在推卸自己的责任。网友们清楚记得政府曾经为了推行计划生育而打出的各种养老口号及宣传的所谓政策:1985年,宣传口号是“计划生育好,政府来养老。”1995年,宣传口号是“计划生育好,政府帮养老。”2005年,宣传口号就变成了“养老不能靠政府。”2012年,进一步宣传口号变成了“推迟退休好,自己来养老。”到了2018年,居然打出了“赡养老人是义务,推给政府很可耻。”的口号。

    中国强力推行计划生育从1982年底定为基本国策,实行审批生育,城里非农业只许生一胎,农村鼓励一胎,若头胎是女,间隔4年后才准再生二胎,坚决杜绝生三胎。为此,中共不惜动用社会暴力,将所谓超生家庭牵牛拔屋,弄得多少人家破人亡,流落外地。为了配合计生,中共开动强大宣传机器公开喊出“谁超生叫谁倾家荡产,谁超生叫谁家破人亡”“引下来,流下来,就是不能生下来”等等血腥暴力口号。

    1985年,计划生育是作为中共政治任务来完成的,地方政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执行起来非常严格,甚至还出台了连坐制度——“一人超生,全村结扎”。那时最光荣的证件是“独生子女证”。政府的口号是“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

    1995年,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可以交罚款养二胎,罚款金额因地方而异,大致每超生一个罚款10万到30万人民币。关于政府养老的话题,中共开始模棱两可,此时的口号是“只生一个好,政府帮养老”!

    2005年,中国开始迈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的程度持续加深。此时中国政府已经无力或不愿负担庞大的老年人群体,所以开始把养老这个包袱或明或暗地甩给了老百姓,政府口号变为“养老不能靠政府”!

    2012年,劳动年龄人口在这一年达到高峰后开始下降。大部分40、50后达到退休年龄,养老金缺口巨大,所以政府高举“延迟退休”的大旗,让老百姓继续工作自己养活自已。那些原本还想退休后享受天伦之乐的父母们,无奈之下只能继续贡献剩余价值。此时政府的口号变成“推迟退休好,自己来养老”!

    2018年,新增劳动力进入拐点,从1985年到2018年,中国劳动力人口(包括学生)的平均年龄从32.2岁上升到了38.4岁。中共政府为了应对老龄化社会,才想起开放生育政策,先放开二胎,再放开三胎。政府的口号变成“一个难养老,再生一个好”。进而打出了“一人拒绝多生,全村人工受精”。现在推出了要求儿女与老人就近居住承担赡养的所谓《意见》。

    从中共实行计划生育而相应承诺的养老政策变化可见,作为公权力的中共政府完全没有承担责任的意识,昔日为了完成计划生育可以承诺政府来养老,而今天为了甩掉人口老龄化责任,公然要求多生孩子,子女承担赡养老人,并说要求政府养老是“无耻”。这种短短几十年政府对待老人完全颠倒的政策,见证着公权力政府的失信与逃避责任。

    国家公权力何以能够如此无视自己的承诺,将原本应该承担的责任推卸殆尽?根本原因就是公民没有基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参政议政、选举、监督、罢免等等基本权利,也就没有对公权的起码约束,只能任由公权力如决堤的洪水,肆意泛滥为祸,任意宰割民众,将民众当作牲畜肆意剥夺生育权,实施阉割,而将养老完全推给业已被畸形化的家庭与个人。

    中国公民在计划生育上遭受的种种苦难及今天养老面临的沉重负担,都力证着公民唯有落实宪法赋予的权利,实现对公权力的选举、授权、监督与罢免,才能让政府真正承担起责任,否则一切皆是空话、谎言。

    民生观察 2021年11月26日

  • 再论中共政府的疫情赔偿责任

    (编者按:作者为“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成员律师,仅代表该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观点。“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是由公益机构长沙富能和众公益律师共同发起。)

    新冠肺炎爆发的起始点大致可以确定为2019年12月上、中旬,从那时算起疫情已经祸害人类将近一年。新冠肺炎爆发于武汉,故民间对其有“武汉肺炎”之称;由于中共在疫情爆发之初至少二十天左右的防疫黄金期间内恶意掩盖疫情,蛮横打压李文亮、艾芬等吹哨者和良心医生,致使疫情蔓延全球,民间及国际社会又将新冠称为“中共肺炎”。“中共肺炎”之称谓抓住了中共因恶意掩盖疫情真相、压制真实声音而对疫情蔓延所负之责任。毫无疑问,疫情在中国及全球仍处于肆虐不确定的期间。目前,中共官方公布中国累计确诊92,000余例,累计死亡4700余例;全球累计确诊约1345万例,累计死亡约125.5万例。疫情之严重可谓惨不忍睹!从中共官方一贯弄虚作假、掩盖所谓负面真相的历史劣迹,特别是此次疫情初期各级衙门竭力掩盖的恶行来看,中共承认的确诊和死亡病例,毫无疑问大大缩水,不足为信。

    从2020年1月下旬中共无法继续掩盖疫情真相、疫情终于彻底暴露开始,中共政府应当对疫情受害者及其家庭赔偿的问题即浮出台面,民间主张中共政府应当赔偿的声音不绝于耳,以美国为首的多个西方强国也明确主张中共应当承担国际赔偿责任。然而,中共不仅拒不承认自己存在故意掩盖疫情真相,强横打压李文亮、艾芬等吹哨者和良心医生的主观过错,反而以病毒来源于自然界为由大肆耍赖,企图彻底推卸对于疫情泛滥和扩散的责任。

    无论是对个体的人还是对一个组织、政党、国家而言,责任总是与过错相联系的。无过错则无责任,对于纯客观的、缺少人的主观过错参与的事件,如地震等自然灾害,任何人、组织、政党、国家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可以在道义上分担补偿责任。相反,有过错则必有责任,无论是人、组织、政党、国家自己主动实施的过错行为,还是原本纯客观的事件发生之后,个体的人、组织、政党、国家因过失或故意放任而在该事件之上施加了过错;前者如一战、二战的战争赔偿责任,后者则如中共今番在武汉肺炎(中共肺炎)疫情上的恶意掩盖、打压李文亮等吹哨者,导致疫情泛滥全球而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确定无疑的是,中共政府在其被迫公开疫情之前至少存在约二十天至一个月的掩盖和打压期间。参与掩盖和打压的人员、部门不仅限于中共湖北省委及湖北省卫健委、武汉市委及武汉卫健委、武汉市公安局、中共武汉市中心医院外行女党委书记—这是一个毫无必要的笑柄式的赘疣职位—蔡莉,更包括中共公安部及其鹰犬、因屡屡发布强迫认罪画面而声名狼藉的央视,以及已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疫情论文的中共疾控中心主任高福等等部门和人员。2020年1月2日—3日,早已臭名昭著的央视全天候滚动播出关于所谓八名散布不实信息者被武汉公安非法传唤、恐吓的报道,足以证明中共公安部直接参与了对疫情的掩盖和对李文亮等吹哨者的打压。这是因为,央视之所以像它过去屡屡撒谎一样,再次在疫情问题上公然撒谎,毫无疑问是武汉和湖北两级公安上报至中共公安部后、受公安部指令后而为。同理,武汉中南路派出所滥用警权、非法传唤并恐吓无任何违法行为的李文亮医生,也是武汉市公安局直接指令的,而外行女书记蔡莉对艾芬医生的恐吓和咆哮显然也是武汉市卫健委甚至中共武汉市委指令的结果。从1月初至1月17日,武汉市卫健委对大量疑似和确诊病例隐匿不报,并一直谎称“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武汉封城前,武汉大学附属中南医院反复多次向武汉市卫健委报告疑似病例,武汉市卫健委竟屡次三番荒谬地斥责中南医院“政治觉悟不高”!这就是中共特有的所谓政治正确!中共一贯就是以这种另类政治正确强压科学和事实的!中共一向口口声声的所谓实事求是,中共最高党校门口所树立的“实事求是”招牌,从来就是愚弄人民、欺世盗名的!

    上述个人和部门的过错和行为显然绝非其个人和部门的孤立行为,而是中共整部历史上一以贯之营造虚假繁荣、太平盛世、报喜不报忧的逻辑必然,是中共整个权力体系针对武汉人民和全国人民的过错、渎职和侵害行为,其逻辑和行为的必然性与“大跃进”、“文革”、“六四”以及最近的2003年北京“非典”初期的恶意掩盖毫无二致。正是由于自武汉地方经湖北省到中共最高层的系统性掩盖、打压之权力体系过错,终致疫情在被迫公开之前已首先在武汉蔓延开来,随后在春节来临、武汉封城之前的数日内蔓延至湖北全省和全国,继而在临封城之际的数小时后又泄露决定武汉封城之机密,短时间内大量人员离开武汉,分赴全国和全球,疫情终于蔓延全国,扩散全球。

    弄虚作假是中共权力体系的内在习性。在本次疫情中,中共不仅存在对中国人民撒谎、打压的过错,而且也同样存在对国际社会和各国人民撒谎、欺骗的过错。正像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早已被中国重金收买和渗透一样,世界卫生组织也同样早已被中共金钱收买和腐蚀。中国被迫公开疫情之初,世卫组织一再随中共的指令起舞,按中共的口径通报疫情,一厢情愿地淡化疫情威胁,一再毫无根据地吹嘘疫情可防可控。及至美国总统川普下达暂停中美直航的行政命令后,中共外交部战狼发言人华春莹等人竟毫不顾及外交礼仪,公然对美国无端指责。时至今日,疫情波及全球,世界各国几无幸免,显然与中共恶意掩盖疫情、打压李文亮、艾芬等吹哨者和良心医生,致使中国自己及全球均错失疫情防控最佳时机,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

    李文亮、艾芬医生被恐吓、打压以及央视恶意撒谎、发布虚假新闻等等信息足以确证中共权力体系对本国人民和世界各国存在根本性的主观过错。不仅如此,之后被迫逃亡美国的医学博士阎丽梦所披露的信息也进一步坐实了中共卫生行政和医疗体系内部存在更为广泛的恶意掩盖疫情的过错。

    尽管中共存在如此明显和重大的过错,理应对本国和各国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中共政权的恶劣秉性,有法律专家认为,中共对其在疫情早期系统性的掩盖和打压而对国民特别是武汉市民(包括路过武汉而染疫者)所造成的损害和伤害,依中共自己的法律,居然无须赔偿,受害者及其家人居然无法获得赔偿。这是因为,在法理和中共的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上,中共的掩盖和打压行为都不是所谓面向具体受害人的民事侵害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而是面向不确定公众的抽象决策行为和政治行为,中共自认无需对受害个体担责,疫情受害者及其家人根本不可能通过诉讼渠道获得赔偿。此外,鉴于中共一贯正确、永远正确、绝不认错的专制习性,中共也不可能通过政治渠道一揽子地确认、承担其掩盖、打压行为所导致的疫情扩散及不确定数量的公众染疫受害之责任,恰如对历次政治运动受害者的空头平反、中共从不承担物质性的赔偿责任一样。中共绝不会敞开对人民赔偿的口子,否则历次无端政治运动的受害者及其后人会随即跟进,纷纷向中共索赔,中共仅因赔偿就将颜面扫地、大厦倾覆。尽管中共理当赔偿并且应当首先以其党费进行赔偿,尽管完全可以类比适用中共自己的民事法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法律,把中共的这种抽象决策行为和政治行为分解、化约为对每一个染疫受害人及其家庭的具体侵害行为,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诉讼的个案机制解决疫情赔偿问题,或者,中共完全可以制定特别法律,专门解决因其恶意决策和政治过错所导致的疫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中共统统不会敞开赔偿的窗口。中共的整部历史早已表明,人民对它提出的任何形式的赔偿、索赔要求,都无异于与虎谋皮!对中国人民,中共向来是一毛不拔的!

    至于国际赔偿责任,在中国历史上倒是有先例可循。十九世纪中后期,因颟顸抓捕英国外交人员巴夏礼等人或因杀戮西方传教士等等恶行,清政府都承担了对外赔偿之责。然而,中共显然绝无就其疫情过错对外承担任何责任的打算,国际社会虽然也发出过零落的向中共索赔之声,但尚未见到任一外国政府正式向中共发出索赔的声明或者发起索赔的法律或外交行动。

    其实,无论是对本国人民,还是对受中共肺炎危害的其他国家,中共原本均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只要中共像各文明法治国家一样,不掩盖疫情真相,不打压李文亮、艾芬等吹哨者和良心医生,它就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就没有人为地放大疫情,自然也就无需承担责任。问题在于,中共政权是与法治文明格格不入的,不掩盖真相,不隐藏它所认定的负面信息和负能量,不打压披露真相者,中共就不是中共了!

    犹如苏共以及所有原共产集权一体制样,中共一直就是国际社会的另类、弃儿和孤家寡人,此次疫情进一步使中共在国际社会陷入更深的孤立。中共而今自认具有既能压制本国人民又能对抗国际主流社会的实力,推诿责任是必然的。无论事实上能否获得赔偿,中国人民和国际社会都应明确认识到,中共的过错首要的是其作为执政党的过错,而非中国国家和中国人民的过错;中共首先应当以其党费进行赔偿,其次才是以国家财政进行赔偿,即中国人民、各国人民和各国政府都应当明确把中共与中国、中共与中国人民严格区分开来,各国政府和人民不应把对中共的怨气转移到中国国家和中国人民身上,尤其不应把对中共的怨气迁怒于当地的华人。

  • 政府应就防疫应急不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现在应对传染病方面作出了许多努力,大批人员辛苦坚守岗位,许多医护、公务员殉职。但是不能“一俊遮百丑”,不能无视应急处置中的错误、问题。国家主席习近平认同依法治国,要求“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武汉殉职医生李文亮也说过:“我觉得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该只有一种声音”。《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律师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规定:“法律赋予律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社会责任”。因此,本律师把不同于歌功颂德的本文发表在网络。

    中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提行政赔偿,似乎在“战”疫期间不合时宜。但是强调行政的法律责任能够提醒各级官员依法行政、尽责行政。赔偿金的提出,定有网民评论道:“防疫让政府财政紧张了,不要雪上加霜”。可是,请不要忘记中国政府历年来的对外无偿援助和贷款减免,不要忘记各级政府的三公开支金额。也许,政府少盖些办公大楼就足以支付行政赔偿金了。

    一.部分地方政府存在如下一项或多项明显的违法行为

    (一)让集中隔离人员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以”“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因为集中隔离是政府行为,所以,上述的“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不仅是政府“可以”做的,而且是必须做的。

    “提供生活保障”意味着由政府负责被隔离人员的“衣食住”,而不是应对法第四十九条所述的“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生活保障”显然不是指让被集中隔离人不得不购买政府安排供应的商品和服务。

    当然,居家隔离不同于政府集中隔离,一般居家费用自负。

    (二)违法封锁疫区或封锁大中城市

    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在没有宣布城市为疫区的情况下,就擅自封锁城市,属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封锁武汉之类的大、中城市,应由国务院决定。大、中城市地方政府擅自自行封锁的,当属违法。

    (三)没有宣布或没有及时宣布哪些区域为疫区

    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现以“宣布疫区”为关键词进行初步网络搜索,没有发现政府正式宣布某某行政区划为疫区的公告。

    也就是说在没有宣布哪些行政区划为疫区的情况下,政府就在行政区划内采取了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

    (四)非法扩大集中隔离人员的范围

    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显然,来自传染病高发区或疫区的人员不等于是“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

    因此,地方政府超过法律规定范围、将来自外地或传染病高发区或疫区的人员一律集中隔离、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是违法行为。

    (五)对特定场所隔离、对特定区域人员隔离,没有遵守法定程序。

    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目前新闻报道、网络信息鲜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之类的信息,由此可见,相关政府隔离措施违反法定程序。

    (六)非法“劝返”

    “劝返”不是法律术语,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在道路关卡、机场进行交通卫生检疫时,发现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确应依法收治或隔离;当然应阻止或限制人员进入疫区;也当然应拘留在封锁疫区后擅自逃离疫区的人员。但是,对不属上述情形的,不能侵害公民在祖国大地上的自由通行权,不能“劝返”。

    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六条规定:“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因此,显然不能将“交通卫生检疫”理解为“劝返”。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你,来我地盘的人不听我劝返,我就集中隔离你”,这是以防疫为借口的暴力威胁。

    “我不仅要隔离你,我还要你自己承担”隔离费用””,这是以防疫为幌子的敲诈勒索。

    (七)封锁城市或社区后,没有依法“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没有“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致使食品等价格暴涨。

    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因为封锁城市或社区是政府行为,所以,上述的“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不仅是政府“可以”做的,而且是必须做的。

    (八)没有依法保护非传染病危重症病患的生命健康

    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

    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但是,没有法律规定对传染病患者的救治优先于通常危重症病患的救治,且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由此可见,部分地方政府乱作为、不当关闭或减少正常门诊导致非传染病危重症病患就医难,属于政府违法行为。

    (九)对在非人群聚集地、空旷场地、空旷道路未戴口罩公民非法滥施处罚

    首先,没有法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民外出必须时刻佩戴口罩,其次,没有政府正式公告称公民外出必须时刻佩戴口罩(如武汉市政府通告仅是市民戴口罩方可进入公共场所),再次,政府没有为公民无偿配发适量的口罩,因此,政府无权对非公共场所未戴口罩的未患病公民施以处罚。非人群聚集地、空旷场地、空旷道路不用戴口罩,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指导意见,不应受罚。

    (十)以防疫名义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没有法律规定可以防疫名义进入公民住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后,打砸公民的麻将桌等财物,更是明显违法。

    (十一)以防疫名义拒绝户籍地在传染病高发区或疫区的人员进入自己的住宅、自己居住地小区、村庄

    应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卫生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显然法律条例没有授权村居民委员会在应急时有无限自治、狭隘自保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发现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确应依法由政府收治或隔离;也当然应阻止或限制人员进入疫区。但是,对不属上述情形的,不能侵害居民在社区、村居的自由通行。

    综上所述,基层工作人员不得以防疫和居民自治、村民自治为由阻止户籍地在传染病高发区或疫区的人员进入自己居住地社区、村居。

    物业服务公司人员更无权阻止业主自由通行。

    被非法阻止的公民,有权寻求警察保护。警察应保护公民进入自己的合法住所。警察对胆敢继续阻止的,以妨害公务论处。警察不保护、不处罚的,属于公安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十二)应急行政主体不当

    防治法规定防疫应急时的行政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对法规定应急时的行政主体为:“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

    卫生应急条例规定防疫应急时的行政主体为:“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而目前政府的应急机构/平台名称为“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等。

    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常由中共地方党委书记担任“指挥长”。

    那么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到底是政党的临时机构,还是政府的临时机构?

    政党的地方领导人、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地方应急行政机构负责人,合适吗?

    可以无视防治法、应对法、卫生应急条例设立前所未有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吗?

    倘若“疫情防控指挥部”仅仅是政党机构,那将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主体,将不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被告还得是政府或其部门。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没有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属违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因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依法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国际医学期刊《柳叶刀》2020年1月24日在线发表的一项研究显示,首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于2019年12月1日发病。

    2020年1月5日《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情况通报》称:“在59例患者中,病例最早发病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

    2019年12月31日以高福为首的国家卫健委第一批专家组赶赴武汉。

    武汉市卫健委2019年12月31日发布《武汉市卫健委关于当前我市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

    世界卫生组织于2020年1月5日发布疾病暴发新闻《不明原因肺炎—中国》,称“截至2020年1月3日,中国国家当局总共向世卫组织报告了44例不明原因的肺炎患者”。

    国家卫健委网站于2020年1月11日发布《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关于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情况通报》(系网站“疫情通报”栏目的第一篇文章)。

    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11日转发武汉市卫健委疫情通报,是在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相关疾病暴发新闻六天之后。

    综上所述,国家卫健委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仅不及时,且行文形式明显不合法。

    国家卫健委主任应当引咎辞职。

    三.政府赔偿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三条第二款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世界人权宣言》

    第八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政侵权主体、行政侵权行为、行政侵权结果、侵权结果和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通常,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实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行政侵权行为。

    四.退一步讲,即便政府不承认违法、不承认存在行政侵权行为,那么,政府也应当就防疫应急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合理补偿。

    (一)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

    应对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二)“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

    (1)公平负担理论。在民主、法治社会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人人亦应平等分担社会负担。如果个别或部分公民为社会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国家即应给予他们特别的补偿,以将个别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转由全体公民分担。因为国家补偿金来源于税收,而税收取之于全体纳税人,从而实现公共负担平等分担。

    (2)结果责任理论。即无过错责任理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其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均应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3)危险责任理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行政相对人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之中,其即应对相对人因此可能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五.政府应对建议

    应急、防疫、抗“疫”等均不是废止现行法律、条例的理由;应急、防疫、抗“疫”等也不是政府违法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免责事项。

    政府应正视问题。国家应当依法解决公民的合理诉求。

    笔者是2008年三聚氰胺问题奶粉受害者代理律师,亲历组织共同诉讼、立案、出庭、等待宣判、信访、为维权代表刑事辩护、非诉调解等维权全过程。

    前述维权民事起诉,立案难;立案后开庭更难;开庭后律师未见判决。

    对前述受害群体的维权,法院、政府没有依法处理。受害群体至今没有停止悲鸣。而国产奶粉产业并没有因为国家的强势保护而快速修补信誉。“2008年后国产奶粉市场份额快速下滑,由2008年的70%锐减到2015年的30%,在2015、2016年出现负增长”,近年来国产奶粉才“受多因素利好,强势回暖”。

    总之,若不依法解决受害者的合理诉求,国家将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

    国家的真正强大、厉害,应以民为本,以法治为本。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公平正义。

    因此,建议:

    (一)加快行政补偿立法,可先由国务院颁布《行政补偿条例》,使疫情结束后的政府补偿有章可循。

    (二)鼓励受害民众和企业接受政府补偿;但不强迫接受政府补偿。

    (三)创设行政纠纷中立评估机制,化解矛盾。

    (四)许可不接受政府补偿的受害者申请行政赔偿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不干预社会律师代理相关索赔案件。

    (六)保证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力量,支持受害者提出合理诉求。

    (七)行政赔偿案件审判全公开,真正接受人民监督。

    最后,向抗“疫”一线医护、向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维持国民经济运行的全体劳动者致敬!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1997届本科毕业生;并非行政法学者、行政诉讼专业律师,但凭母校教育法学功底仓促撰写本文。文章若有错误,敬请法学专业、政府管理专业、应急管理专业学界、实务界专业人士指正。联络邮箱:13901322991@139.com

    彭剑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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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NG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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