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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太原张文凯告北京警方不作为败诉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6/12消息:山西太原市张文凯,因为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分局门前被劫访人员殴打,北京警方不予制止,报警后无人出警而起诉至法院被判决败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行终231号行政判决书中载明,天安门分局在一审中辩称,2014年11月30日17时左右,张文凯驾驶贴有标语的汽车被拦截交给太原市驻京工作组接回。2014年12月1日,张文凯报警称在接回过程中在天安门分局门前被打,经了解情况,双方已私下达成一致,不需要公安机关在介入。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文凯向110报警平台报警,警方不作为的主张缺乏依据,张文凯没有证据证明被人殴打,天安门分局民警在场,未主动依职权履责的事实存在,故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张文凯说,我提供的报案记录不被采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法院也不予采纳。

    据悉,张文凯曾是优秀学生,因为择校问题和父亲发生矛盾被其联合警方送到精神病院强制治疗。随后张文凯在跳楼逃生时摔伤落下残疾。张文凯学校毕业后开始起诉精神病院非法拘禁,因不服法院判决在车上贴上标语进京上访被抓。

    以下是判决书:

    相关报道:“愤怒的小鸟”—— 山西学子张文凯被父亲送入精神病院
    http://msguancha.com/a/lanmu51/disanshiqi/2015/0106/11652.html

  • 合肥访民韦朝芝起诉警方二审败诉,合肥市法院为警方滥用行政

     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农民韦朝芝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而上访,因上访而被精神病、被劳动教养、被拘留,此前因2014年11月3日赴京上访,在天安门周边地区被警察拦截后送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被信访工作人员接回合肥后再次被合肥警方拘留。韦朝芝不服,认为自己因地方政府侵犯其获得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而信访,地方政府信访部门不解决问题,却对信访人打击报复,指使警方对其行政拘留,法院的判决就是不履行司法职责放纵警方滥用行政拘留的权力。如此,公民还有何人身自由可言?
    据悉,韦朝芝是8月4日接到合肥市中级法院电话通知,8月5日去法院拿到(2015)合行终字第00121号《行政判决书》。在此判决书中判决作出日期是7月28日,此前约一个月左右,韦朝芝接法院电话通知到法院谈话,而警方到了三人,双方仅交换证据。
    韦朝芝对此判决非常不满,并且称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两个月的审理期限,他是4月13日递交的行政上诉状,法院应最迟在6月13日作出判决,却在7月28日作出判决,8月4日通知其去领取判决书,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韦朝芝对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此前合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他因多次到中南海周边上访受到过多次训诫和行政处罚,并对信访人员不得到天安门地区上访的规定十分了解,也明确知道违反上述规定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来推定其的行为违法表示不满,认为没有法律依据;韦朝芝强调自己到天安门周边地区没有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行为,也没有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没有拦截公务车辆,更没有《训诫书》中第四条所称的“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的行为,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此二审判决书中竟然称《训诫书》记录了韦朝芝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如此指鹿为马的行为令人齿寒!
    韦朝芝认为即便自己的行为违法也应由行为地的北京警方依法处理,而合肥警方竟然以周永康任职公安部部长时签署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种自我授权的行政规章作为有管辖权的依据,而不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由行为地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对其赴京上访行为打击报复;而法院亦竟然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制定颁布的只能参照,不适用法律地位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由行为地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却违法认同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是适用法律错误。
    韦朝芝称会近期对法院的违法判决提出申诉,要求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对此案件的进展本网会予以持续性关注。
    (来源:维权网http://wqw2010.blogspot.jp/2015/08/blog-post_8.html201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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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艳状告公安二审败诉 对中国法制改善和公正无望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7-21消息:今天下午5点刘艳状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代理人彭中林,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行终字第5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刘艳刘艳状告丰台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败诉,对此,代理人彭中林表示:对中国的法制的改善和公正,不抱希望,判决明显极为不公,中国司法制度,民告官几乎没有胜诉的。
    刘艳和彭中林都是因遭到地方政府和公安与司法腐败侵害十几年而控告十几年,对地方政府和公安与司法腐败及官员等违法侵害至今没有纠正、查处、解决。
     
    江苏徐州访民刘艳因2013年11月10日在久敬庄遭到不明身份两男抢夺其挎包及挎包内的身份证和几十元钱,经北京市110报警,北京丰台公安分局警察出警到了案发现场及处警时,警察询问刘艳案发情况,刘艳明确向案发现场出警民警报案称(已向法院提交并经质证的刘艳手机现场录音、录像):“民警:什么时候的事啊?刘艳:应该是在二十多分钟前吧。”“民警:这个应该出在你那个屋吧?刘艳:啊。民警:哪怎么没进去啊?刘艳:当时报了案,好像出来平电脑啦。刘艳:接了,那两个人我不认识,说等来人来接,出来晒太阳,他们都冷,我就过来了,过来之后呢,然后,包呐,他们拽了两次,(包带)链子都拽坏了,好不容易修好了,所有东西他们拿了,谁拿的我不知道,身份证和钱不见了。”“民警:你那个多少钱?刘艳:几十块钱,钱无所谓,当时就是发生在没了。民警:不可能拿你钱,就拿身份证。”
        刘艳向出警民警提出要求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办案民警去调取了发现场监控录像,但拒绝刘艳看现场监控录像:“刘艳:那能不能让我看一下录像?”“民警:你不能看,你怎么能看?能让你进吗?”
    出警民警调查违法嫌疑人后回来告诉报警和报案人刘艳称(刘艳向法院提交的录音录像):“民警:今天我问呐,人家说没拿。刘艳:凭什么没拿?他要拿了,他会承认?他抢了我包,抢了两次,被我拽回来了,把我这抢走了,这个抢走,把我东西…”。
        最后刘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警民警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刘艳向法院提交的录音录像):“刘艳:我要看一下你警号。民警:你啊,我告诉你,我不给你警官证,你哪那么多事?出去,出去。刘艳:他们110说,是谁处理的?给他们说啊。民警:说,赶紧说,你说,你说,这有警号,你赶紧看,真有毛病。刘艳:我不知道你警号,领导,笔录也没有,,,,,”。上述录音录像及电话记录等几十分证据,证据确凿,法院关于回避,只字不谈。
    刘艳在案发当天及之后一个多月几十次通过向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平台转)督察部门和被告丰台公安分局督察室提出投诉丰台分局出警民警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毫无作用、希望。
    被告丰台公安分局除出警随便询问违法嫌疑人外,没有依法传唤嫌疑人和制作笔录、没有给被侵害人制作笔录、没有依法做出是否调查案件等任何书面文书,没有依法和按法定程序查处违法嫌疑人和违法行为,没有查处归还被抢夺的身份证等财物履行法定职责。
        刘艳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市公安分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北京市二中院同一审丰台法院上下一样,故意对北京公安是否违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进行全面审查,而是故意违法“断章取义”、故意“缺失”“回避”上述报警与报案事实及经质证证据、铁证,一、错误认定事实和错误认为被告分局“民警出警”了,就是履行完职责;二、接警“民警出警”到现场后(不可回避的)必须的询问原告报案案发情况,故意“缺失”“回避”,作出不公正判决。
        除上述确凿证据外, 原告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没有;原告十几次向被告督察部门投诉:“原告钱和身份证被抢夺”的报警报案、投诉依据,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认定原告钱和身份证是被他人抢夺的报警报案事实与被告不履行职责的证据,依法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向法院提供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证据,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等等。法院违法采用被告违法不制作文书、不予调查处理决定的违法、不真实的报警服务台记录表派生证据(不提供报警录音证据),且违背《110接出警工作细则》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事实,作出不公正判决。
    以下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内容: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7-21消息:今天下午5点刘艳状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代理人彭中林,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行终字第5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刘艳刘艳状告丰台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败诉,对此,代理人彭中林表示:对中国的法制的改善和公正,不抱希望,判决明显极为不公,中国司法制度,民告官几乎没有胜诉的。
    刘艳和彭中林都是因遭到地方政府和公安与司法腐败侵害十几年而控告十几年,对地方政府和公安与司法腐败及官员等违法侵害至今没有纠正、查处、解决。
     
    江苏徐州访民刘艳因2013年11月10日在久敬庄遭到不明身份两男抢夺其挎包及挎包内的身份证和几十元钱,经北京市110报警,北京丰台公安分局警察出警到了案发现场及处警时,警察询问刘艳案发情况,刘艳明确向案发现场出警民警报案称(已向法院提交并经质证的刘艳手机现场录音、录像):“民警:什么时候的事啊?刘艳:应该是在二十多分钟前吧。”“民警:这个应该出在你那个屋吧?刘艳:啊。民警:哪怎么没进去啊?刘艳:当时报了案,好像出来平电脑啦。刘艳:接了,那两个人我不认识,说等来人来接,出来晒太阳,他们都冷,我就过来了,过来之后呢,然后,包呐,他们拽了两次,(包带)链子都拽坏了,好不容易修好了,所有东西他们拿了,谁拿的我不知道,身份证和钱不见了。”“民警:你那个多少钱?刘艳:几十块钱,钱无所谓,当时就是发生在没了。民警:不可能拿你钱,就拿身份证。”
        刘艳向出警民警提出要求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办案民警去调取了发现场监控录像,但拒绝刘艳看现场监控录像:“刘艳:那能不能让我看一下录像?”“民警:你不能看,你怎么能看?能让你进吗?”
    出警民警调查违法嫌疑人后回来告诉报警和报案人刘艳称(刘艳向法院提交的录音录像):“民警:今天我问呐,人家说没拿。刘艳:凭什么没拿?他要拿了,他会承认?他抢了我包,抢了两次,被我拽回来了,把我这抢走了,这个抢走,把我东西…”。
        最后刘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警民警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刘艳向法院提交的录音录像):“刘艳:我要看一下你警号。民警:你啊,我告诉你,我不给你警官证,你哪那么多事?出去,出去。刘艳:他们110说,是谁处理的?给他们说啊。民警:说,赶紧说,你说,你说,这有警号,你赶紧看,真有毛病。刘艳:我不知道你警号,领导,笔录也没有,,,,,”。上述录音录像及电话记录等几十分证据,证据确凿,法院关于回避,只字不谈。
    刘艳在案发当天及之后一个多月几十次通过向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平台转)督察部门和被告丰台公安分局督察室提出投诉丰台分局出警民警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毫无作用、希望。
    被告丰台公安分局除出警随便询问违法嫌疑人外,没有依法传唤嫌疑人和制作笔录、没有给被侵害人制作笔录、没有依法做出是否调查案件等任何书面文书,没有依法和按法定程序查处违法嫌疑人和违法行为,没有查处归还被抢夺的身份证等财物履行法定职责。
        刘艳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市公安分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北京市二中院同一审丰台法院上下一样,故意对北京公安是否违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进行全面审查,而是故意违法“断章取义”、故意“缺失”“回避”上述报警与报案事实及经质证证据、铁证,一、错误认定事实和错误认为被告分局“民警出警”了,就是履行完职责;二、接警“民警出警”到现场后(不可回避的)必须的询问原告报案案发情况,故意“缺失”“回避”,作出不公正判决。
        除上述确凿证据外, 原告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没有;原告十几次向被告督察部门投诉:“原告钱和身份证被抢夺”的报警报案、投诉依据,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认定原告钱和身份证是被他人抢夺的报警报案事实与被告不履行职责的证据,依法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向法院提供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证据,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等等。法院违法采用被告违法不制作文书、不予调查处理决定的违法、不真实的报警服务台记录表派生证据(不提供报警录音证据),且违背《110接出警工作细则》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事实,作出不公正判决。
    以下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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