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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书庆因向公安部刑事报案微博账号被封

    【民生观察2024年7月25日消息】近期,针对煤油食用油混装的犯罪行为,山东的刘书庆律师向中国公安部刑事报案,要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抓捕中储粮的管理层责任人等,但不仅没有得到公安部的回复,其微博账号反被封杀。

    2024年7月9日,刘书庆律师向公安部进行刑事报案,涉及中储粮集团相关人员及运输人员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他要求公安部给予其书面答复,同时将全文发布在新浪微博上。

    但至今刘书庆律师不但没有收到公安部的报案回执或答复,其新浪微博账号反而遭到无理由封杀。

    近日刘书庆律师发消息说:“我的微博很长时间没有发帖了,只是前段时间因为混装食用油问题我报案,多个朋友在微博发了我的报案书,在微博引起不小的反响,而我只是转发了一下他们原发的微博。

    但没想到新浪微博却对我进行了定点“清除”。封了我的微博,竟然连基本的告知程序都没有,自然我的申诉权也被它剥夺了。新浪微博真垃圾。

    虽然新浪一位编辑说这应当是上级主管部门勒令处置的,不是新浪的责任。但我不管,我会起诉新浪微博,虽然我的粉丝不多,但里面有我几年来所发的头条文章,见证了我维权的心路历程,对我弥足珍贵。

    新浪如此垃圾,我会让它付代价。”

    几天后,刘书庆再次发消息称:“今天新浪微博的一位编辑,给问了一下我微博被封的事情,确认是上面主管单位要求封的,不可恢复。有且只有一个解释,就是针对煤油食用油混装的犯罪行为,我向公安部刑事报案,要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抓捕中储粮的董事长等一干人,惹恼了有钱有权沆瀣一气的他们。

    至今我没收到公安部的受案回执,甚至连只言片语的回复都没有,但他们却高效率地联手封了我的发声窗口。”

    附:刘书庆:中储粮集团相关人员及运输人员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报案书

    报案人:刘书庆,电话:13355415256

    犯罪嫌疑人1:邓亦武,系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集团)董事长。
    犯罪嫌疑人2:中储粮集团下属油脂公司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
    犯罪嫌疑人3:用油罐车运输食用油的人;

    一、控告请求: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立案。

    二、事实和理由:

    2024年7月2日《新京报》揭露了“罐车煤油食用油混用”的长期潜规则,震惊国人。

    迟至7月6日,中储粮才通过其官方微博“@中储粮集团”就揭露的问题发文回应。从回应内容看,可谓轻描淡写,没有真正深刻反思,甚至连道歉都没有,其回应给人一种“我已屈尊回应,已算给足尔等面子”的傲慢。偌大的央企肯定设

    有多名法务,其法务也应当告诉犯罪嫌疑人1此事的严重性,这不是简单做错了,而是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以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中储粮集团没有否认它们对此行为是明知的,因为它也无法否认,毕竟运送煤油的石化罐车有明确的标识。

    中粮集团作为一家央企,用全体纳税人的钱建立,用全体纳税人的钱对其补贴,为了节省一点成本,竟然拿它的“原始股东”,它的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作为代价,其主观恶性极深。

    犯罪嫌疑人1如果自称对多年的“潜规则”不知情,难以服众,退一步讲,即便他真的不知情,也应该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至于犯罪嫌疑人2和3,更无法推脱不知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而根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第十二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那么,“罐车煤油食用油混用”行为是否属于“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容器”是否造成“食品被污染”呢?这取决于煤油会否对人体造成危害。

    报案人摘取媒体报道的两位专家的话,看看在食用油中加入煤油成分(不排除还有其他不明成分)的危害。

    在《新京报》报道中,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朱毅表示,煤制油主要就是碳氢化合物,其中含有的不饱和烃、芳香族烃、硫化物等成分对人体有健康风险,长期食用可能导致中毒,“吃得越多则毒性越大,苯或氨基苯成分较多时,还可能影响造血功能。”

    朱毅认为,如果运输食用油的罐车还去运输其他化工液体,其风险更是难以预料,“如果都不知道这个油里面有什么样的污染物,更是防不胜防,如果毒性大的化工液体残留在里面,直接接触或者吸入都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比如说有机溶剂、酸、碱、重金属等等,有可能对呼吸系统、消化系统都会造成损伤。”

    上海市食品安全研究会专家组成员刘少伟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煤制油属于化工产品,含有重金属和苯等化工原料,“装化工原料再装食用油不可避免会有残留”,长期摄入含有这些化工残留的食用油,可能导致人体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对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但消费者很难分辨出来。

    从专家的话可以看出,其“有害性”一目了然,如果煤油里还有其他毒性更大的化工液体残留在容器里面,其风险更加不可控。 由此可见,上述犯罪嫌疑人均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再根据该解释第18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鉴于犯罪嫌疑人1和2的行为是长期的潜规则,其非法经营和违法所得的数额应该是天文数字了,犯罪嫌疑人3其违法所得肯定也远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综上,这些人都应该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都应该立即进行立案侦查。

    报案人在餐馆吃饭时,经常能在菜中吃出煤油味,但和多数国人一样,以为这是厨师做菜环节的污染所致,出于基本的对人性的信任,从未多想。

    如果因为这种行为是长年的潜规则,涉及人数众多,就想大事化小,而不对此事依法严肃处理。这无异于教唆每个人都可以用法不责众的心态来行事,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只会糜烂下去。

    事实上,正因为它是长年的潜规则,犯罪嫌疑人一直出于持续的犯罪状态中,更应该依法严厉打击,因为这是怙恶不悛,是知法犯法。

    此致
    中国公安部

    抄送最高检

    报案人:刘书庆
    2024年7月9日

  • 吴永强进京举报遭稳控网络账号被封

    【民生观察2024年1月10日消息】陕西省公安厅民警吴永强只因进京向中央举报公安厅腐败遭“稳控”,网络账号频繁被封禁。吴永强表示,现在举报腐败遭腐败者打击报复在中国已成为常态,试问谁来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举报权?!

    吴永强是陕西省公安厅治安局二处民警。此前,吴永强通过治安局向厅党委发出“最后通牒”,并请假,也买了2023年12月17日进京车票,可是,12月18日,杜厅长要求他进京要有专门的请假报告,故有了这个请假报告。

    吴永强请假两周,进京坚决要向中央举报如下三点陕西省公安厅的腐败问题:

    一、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举报赵正永、李金柱“白手套”、陕西首富高乃则一手将纵横榆林的“黑老大”,扶植成陕西公安最大的黑社会组织“保护伞”————陕西省扫黑办主任,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杨尚伟;举报杨尚伟在公安厅培育的“八大金刚”之一————陕西省纪委监委驻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组长李新功,伙同其“白手套”严重违纪违法;举报杨尚伟在公安厅组建的“陕北帮”,称霸公安厅的严重违纪违法————公安厅民警人所共知,但凡由杨尚伟主持会议,给杨尚伟上烟、点烟、捶背、揉脚的“奴才”各显献媚神通,一派“舔狗”们的恶心景象————杨尚伟一副“座山雕”受用的形象。

    二、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举报榆林市公安局充当马喜元黑社会组织保护伞。2019年扣押、查封马喜元黑社会组织抢劫的财物7.65亿元,文物2300余件,至今无一返还受害人,榆林市公安局还涉嫌监守自盗,盗卖文物、向领导行贿扣押受害人文物等重大刑事犯罪。

    三、陕西省公安厅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对吴永强进行打击报复、迫害;公安厅公然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欺骗为他启动冤案复查程序。吴永强举报的赵正永“白手套”、“黑老大”变身的宝鸡市岐山县人大代表李峰岗的滔天罪行,李峰岗伙同宝鸡人大向公安厅诬陷吴永强诽谤,2021年12月28日,公安厅以“莫须有”的“罪名”给予吴永强开除党籍,撤职处分。

    2022年7月,公安部对吴永强的冤案督办,明确要求9月底办结,最后不了了之;今年春节前,治安局领导给吴永强通知,启动他的冤案复查程序,督察总队一男一女民警和吴永强谈话后没有了结果。

    2023年6月29日,治安局领导再次通知吴永强,6月29日公安厅党委决定:启动他的冤案复查,以及他举报案件的复查;6月30日,督察总队政委高红利到治安局向吴永强宣布和治安局领导一致的公安厅党委的决定。

    可是,2023年12月16日,杜厅长带领督察总队政委高红利向吴永强反馈进展情况,高红利居然称,督察总队对吴永强的申诉、吴永强举报的案件没有复查的权利。

    至此,吴永强可是被公安厅骗了两年了。这不是公安厅这个组织应该做的,这是骗子的卑劣行径。

    吴永强依法进京向中央举报、控告、申诉是他的权利。吴永强恳请公安厅在春节前夕依纪、依规、依法予以准假!吴永强向中央举报、控告陕西省公安厅的腐败问题,需要陕西省公安厅审批同意,本来就是天大的笑话。

    吴永强表示,公安厅不批准他的请假,就是非法剥夺他举报、控告、申诉的权利!与此同时,他的网络账号频繁遭到封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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